歷史片區活化資助計劃
申請時間: 2024年9月10日至12月30日
資助目的
為更好推動業界參與六大片區的活化工作,文化發展基金根據《文化發展基金資助批給規章》的規定,設立“2024年歷史片區活化資助計劃”,鼓勵企業經營配合每個片區定位的店舖或空間,營運具有鮮明特色、活躍片區氛圍的商業項目,藉以豐富片區的休閒體驗,吸引人流進入片區,推動社區經濟持續發展,帶動歷史片區活力,同時獎勵經營期內有助推動歷史片區發展的項目。
申請期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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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0日上午9時至12月30日下午5時45分。如本資助計劃預算使用完畢,則申請期將提早結束,並在基金網站對外公佈。 |
資助範圍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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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配合歷史片區定位的店舖或空間,且其營運具有鮮明特色、活躍片區氛圍的商業項目。 |
資助要求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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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營運地點須位於六大片區,具體範圍請見附件標示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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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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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六大片區涉及的範圍出現調整,基金網站將公佈經調整的範圍。 | ||||||||||||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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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獲得負責開發該片區的綜合旅遊休閒企業的推薦。 | ||||||||||||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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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店舖或空間只可就本資助計劃獲得一次資助。 |
申請資格及資助對象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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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須為店舖或空間的營運實體。 | ||||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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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須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設立及運作的自然人商業企業主或法人商業企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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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類型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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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息貸款。 |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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奬勵。 |
本資助計劃的總預算金額、資助名額、金額及上限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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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資助計劃總預算金額:1,200萬澳門元(免息貸款1,000萬,奬勵200萬)。 |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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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額:不設限制,一般情況下每2個月進行評審。最終獲批給資助的申請項目數量,受上點所指的本資助計劃總預算金額所限。 |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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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上限:批給貸款上限為申請項目預算支出的90%,上限為50萬澳門元。 |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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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給貸款金額將因應實際支出而作出調整,詳見第9點(資助調整)。 |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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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上限:每個項目獎勵金額上限為10萬澳門元。 |
可獲資助及不可獲資助的開支範圍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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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息貸款款項可用於項目店舖或空間的營運資金、購置營運所需的設備、店舖或空間進行裝修工程、舉行宣傳及推廣活動等,具體包括在資助期內作出設備開支、裝修開支、人事開支、其他營運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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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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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申請人提供的服務或產品的費用則不視為項目預算支出範圍。 |
資助調整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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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總結時受資助項目的免息貸款額度高於實際支出的90%,貸款資助額度將下調至實際支出的90%。 |
資助期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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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期上限為12個月,最早可由申請人於網上確認提交申請之翌日起計,最遲可由簽訂協議書後翌月首日開始計算,具體開始日期由基金及受資助者協商訂定。 |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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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受資助者於資助期內預先提出具適當說明理由的申請,基金行政委員會可批准一次或多次延長資助期,但累計延長的期間不得超過原資助期的一半。 |
償還期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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償還期由貸款發放之翌月首日起計算,受資助者可採用信用/資產擔保作為免息貸款的擔保方式,償還期為60個月。 |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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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於第12個月開始償還,具體開始償還日期由基金及受資助者協商訂定。每3個月償還一期,每期等額還款。 |
擔保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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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資助者須以公證認定形式簽署本票及責任聲明書。 | ||||||||||||||||||||||||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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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須提供擔保,並於評審獲得通過後提交擔保文件(如近年的銀行帳戶流水紀錄及倘需要的擔保人或擔保資產文件),擔保方式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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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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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須以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下稱:一戶通)實體使用者帳戶登入文化發展基金的網上申請系統,填寫申請表及上傳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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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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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須確保填寫資料、上傳的文件準確無誤,一經於網上確認提交申請後,無法修改項目內容。 | ||||||||||||||||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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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申請文件的語文:須以中文、葡文或英文撰寫。 | ||||||||||||||||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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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須遵守的規定及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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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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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可要求申請人出示文件的正本、作出說明及提交其他為組成申請卷宗屬不可或缺的文件、報告或資料。 | ||||||||||||||||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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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基金另有通知外,並不接受申請人對已提交之文件及資料作出更改。 | ||||||||||||||||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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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不得作出虛假聲明、提供虛假資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資助款項。 | ||||||||||||||||
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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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申請人擬撤回申請,應立即書面通知基金,申請即時視作終止。 | ||||||||||||||||
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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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就本計劃接收的所有文件,概不退回。 |
初步分析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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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將對申請卷宗進行初步分析,以核實申請人的資格、申請項目是否齊備第13點要求的文件及資助申請是否具備獲資助批給的要件(即第3點資助範圍、第4點資助要求、第5點申請資格及資助對象的要求)。 | ||||||||||||||||||||||||
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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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申請卷宗不符合上點的規定,基金可要求申請人在5日內補交有關文件,但僅限於第13.1.1點至第13.1.6點所指的文件。 | ||||||||||||||||||||||||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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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資助申請不具備獲資助批給的要件,或申請人未按上款所指的期間內補交所需的文件,或補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規定,則基金行政委員會駁回有關申請。 | ||||||||||||||||||||||||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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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初步分析,如屬下列任一情況,基金駁回有關申請,不進入評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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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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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沒有出現駁回申請的情況,則基金行政委員會將申請卷宗送交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
評審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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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成員由行政委員會主席根據需審議的項目性質,從相關領域的專家名單中邀請三至七名來自學術界別及商業界別的專家出任。 | ||||||||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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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至少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舉行會議,並須就每次會議繕立會議紀錄,其內應記錄評審結果及會議的重要事項。 | ||||||||
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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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基金要求,申請人的代表須出席評審會議,介紹申請項目的內容,並回答評審提問。倘申請人未能出席,但具合理理由,則將按其已遞交的文件進行書面評審,否則視作放棄申請。 | ||||||||
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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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按以下的評審標準作出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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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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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審分數不低於60分視為通過評審。 | ||||||||
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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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充分考慮以下意見及記錄後,批給實體對申請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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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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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給貸款金額與申請項目的預算規模及所獲的評審分數相關。 | ||||||||
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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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預算所限,基金可對申請項目作出不批給資助的決定。 |
協議書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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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與受資助者須簽訂協議書,協議書須載有資助批給決定的內容。 |
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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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簽署協議書的後果:如受資助者沒有按基金指定的日期、時間及地點簽訂協議書,有關批給失效,但因不可抗力或經基金行政委員會確認屬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除外。 |
項目內容的更改
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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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商業營運上的決定如宣傳方式、銷售渠道、項目提供的產品或服務等方面的更改,當更改不涉及偏離項目的經營核心,則受資助者可因應市場環境靈活作出調整,並在提交報告時進行說明。 | ||||
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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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涉及以下情況的更改,則受資助者須提出申請並由基金作出事前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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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總結報告
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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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資助者必須完成項目後的30日內向基金提交總結報告,並按照基金指定的格式填寫。 | ||||||||||||||
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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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附帶的證明文件:受資助者提交總結報告時,須附上項目執行情況的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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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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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提交報告的申請: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情況,導致無法按照第18.1點規定提交報告,受資助者應自相關事實發生日起計7個工作日內通知基金。 | ||||||||||||||
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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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屬上述所指的情況,經基金批准,提交報告的期間為自上述所指的原因消失翌日起30日內,但不影響下點規定的適用。 | ||||||||||||||
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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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具理由說明的例外情況,基金行政委員會可批准將第18.1點所指的期間延長一次,期間不超過90日。 | ||||||||||||||
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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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基金認為文件有不清楚之處,受資助者需在基金指定的期間內提交補充說明文件,到期未提交將以當前已提交的文件處理。 |
開支的確認
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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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支確認的目的及強制性:為確定受資助者在獲資助項目實際作出的開支屬於本章程訂定可獲資助的開支,開支須經基金確認。 | ||||||||||||||||||
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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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的方式:透過受資助者提交的總結報告內容及受資助者主要的銀行帳戶流水紀錄進行確認。受資助者須按第23.1.10點的規定保存單據以便基金倘需要時進行查驗。 | ||||||||||||||||||
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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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單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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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交易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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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申請人將向屬於下列任一情況的供應商採購服務或商品,須在申請文件中預先披露交易的對象名稱、與申請人的關係及預計交易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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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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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第20.1點提及的關聯交易,無論是否使用基金的資助款項,倘由同一供應商向申請人合共提供5萬澳門元或以上的服務或商品的開支,申請人須於報告中申報並提供交易方的聯絡方式。 | ||||||||||||
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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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上點所指的須申報的情況,就使用基金的資助款項5萬澳門元或以上支付予第20.1點所指的關聯供應商的開支,倘基金認為關聯交易不合理,則不能使用基金的免息貸款款項進行支付。 |
款項發放方式
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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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息貸款款項將於協議書簽署後,一次性全數發放。 |
獎勵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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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第18點所指的總結報告獲基金接納後,受資助項目將自動進入獎勵程序,基金行政委員會將項目的執行結果送交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受資助者不用另行提出申請。 |
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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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審程序在本資助計劃所有受資助項目執行完結後開展。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成員由行政委員會主席根據需審議的項目性質,從相關領域的專家名單中邀請三至七名來自學術界別及商業界別的專家出任。 |
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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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至少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舉行會議,並須就每次會議繕立會議紀錄,其內應記錄評審結果及會議的重要事項。 |
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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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基金要求,受資助者的代表須出席評審會議,介紹受資助項目的執行結果,並回答評審提問。倘受資助者未能出席,但具合理理由,則將按有關報告文件進行書面評審,但受資助者明示放棄進入獎勵程序除外。 |
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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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對所有受資助項目在店舖或空間於經營期內對歷史片區發展的推動作用作出評分,以便批給實體考慮是否給予獎勵。 |
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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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審分數不低於60分視為通過評審。 |
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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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充分考慮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發表的意見後,批給實體對受資助項目作出批給/不批給獎勵的決定。 |
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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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給獎勵金額與受資助項目所獲的評審分數相關。 |
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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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預算所限,批給實體可對通過評審的項目作出不批給獎勵的決定。 |
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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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款項將採用一次性支付的方式進行發放。 |
受資助者的義務
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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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資助者須履行下列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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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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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基金資助的項目內容,不得兼收澳門其他公共部門或公共實體的財政資助。 |
償還階段
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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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資助期完結後、免息貸款款項償還完畢前,受資助者須每年向基金提交損益表(可按基金格式填寫)、每半年提交受資助者主要的銀行帳戶流水紀錄等資料。 |
終止執行或未能完成項目
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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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資助期內,如屬下列任一情況,基金可批准受資助者提出終止執行項目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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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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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第25.1點所指的申請不獲批准,且受資助者不繼續執行有關項目,基金須取消資助批給。 | ||||
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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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屬第25.1.1點所指的情況,受資助者須於基金指定的期間內提交總結報告,以便進行結案程序。 | ||||
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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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屬第25.1.2點所指的情況,受資助者須自接獲申請獲批准的通知日起計30日內返還已收取的全部資助款項,否則基金將進行強制徵收,並於返還期屆滿之日起計兩年內拒絕其提出的資助申請。 | ||||
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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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期屆滿,受資助者因不可抗力或經基金確認為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而未能完成項目,基金須進行結案程序;如理由不獲基金確認,則基金須取消資助批給。 |
資助批給的取消
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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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須取消資助批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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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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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可取消資助批給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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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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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資助批給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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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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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屬第26.1點所指的情況,基金須於受資助者接獲取消資助批給的後果通知日起計兩年內拒絕其提出的資助申請。 | ||||||||||||||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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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屬第26.2點所指的情況,基金可同時科處受資助者自接獲取消資助批給的後果通知日起計兩年內拒絕其提出的資助申請的處罰。 | ||||||||||||||
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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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返還26.3點所指款項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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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提交報告的後果—失去獎勵資格
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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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未按第18.1點所指期限提交總結報告(但獲批准延期提交者除外)15日或以上者,即失去獎勵資格。 |
書面警告
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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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受資助者違反本章程的規定,尤其第23點規定的受資助者義務,基金可發出書面警告。 |
其他
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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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僅提供用於受資助項目的款項,當中並不參與受資助者任何商業活動或商業決策,無論受資助者在進行與項目是否有關的所有決策、活動、言論等,不代表基金立場。 | |||
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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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資助者須遵守澳門特區、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法律。倘因企業作出任何活動或決策而導致違反澳門特區、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法律而負上民事、刑事或行政責任,受資助者需自行承擔。 | |||
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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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資助者須自行向相關部門(包括澳門特區及外地)申請並取得項目所必須的各類型准照及許可文件。 | |||
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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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參與本計劃,即視作已詳閱及明白,並同意遵守本規定的所有條款及內容,且無異議。 | |||
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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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計劃章程沒有提及的事項,將受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的現行法律法規所規範,尤其是第40/2021號行政法規《文化發展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18/202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資助制度》、第5/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文化發展基金資助批給規章》及其他有關文化發展基金資助的規定。 | |||
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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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對本計劃章程具有最終解釋權及決定權。 | |||
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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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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