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產業項目資助

“澳門元素”影視宣發資金補助計劃

申請時間: 2023年6月21日至12月29日

  1. 資助目的

    為配合“2023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提出推廣澳門“歷史城區、新舊交融”的文化形象,文化發展基金根據《文化發展基金資助批給規章》的規定,設立本資助計劃,鼓勵具澳門元素的影視作品進行宣傳及發行,推廣澳門形象。

  1. 申請期

    2.1
    申請期: 由2023年6月21日開始接受申請,最後接受申請限期為2023年12月29日,如本資助計劃預算使用完畢,則申請期將提早結束,並在基金網站對外公佈。
  1. 資助範圍

    3.1
    符合下列時長的影視作品的宣傳發行,不包括動畫作品,且作品同一季的不同集數只能申請一次
    3.1.1 
    片長不少於225分鐘之電視劇;
    3.1.2
    片長不少於80分鐘之電影、紀錄片;
    3.1.3
    片長不少於30分鐘之綜藝節目;
    3.1.4
    片長不少於3分鐘的音樂錄像(MV);
    3.1.5
    片長不少於30秒的廣告片。
  1. 資助要求

    4.1
    影視作品須為已完成拍攝製作且可供放映的影片,且含有澳門元素,如以澳門為取景地點、以澳門的當地美食、城市景觀、故事傳說、風俗典故、歷史文化、人物事跡等素材為題材。
    4.2
    採用以下至少一種方式進行影視作品的宣傳發行,另可舉辦相關的宣傳推廣活動:
    4.2.1 
    參加影展。
    4.2.2
    進行公開播放。
    4.2.2.1  
    對於電影、紀錄片、綜藝節目、電視劇,公開播放指公開放映,即院線發行/上映、電視播出、影視視頻網站發行/上映、影展放映,但不包括自行放在自媒體平台播放。
    4.2.2.2  
    對於音樂錄像(MV)、廣告片,公開播放指在線上媒體如互聯網網站播放、電視播放、線下媒介如商場或戶外電視、交通工具的電視播放,且播放期間為不少於5個連續日。
  1. 申請資格及資助對象

    5.1
    申請人應為影視作品的版權持有機構,或獲版權持有機構授權的機構,且符合以下任一條件:
    5.1.1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設立及運作的私人實體;
    5.1.2
    依法設立及運作的外地私人實體。
  1. 資助類型

    補貼。

  1. 批給資助的名額及金額上限

    7.1
    名額:不設上限,定期進行評審。
    7.2
    補貼:批給資助上限為申請項目宣傳發行預算支出(即第8.1點及第8.2點合計)的80%,上限為25萬澳門元
    7.3
    批給資助金額上限將因應項目實際宣傳發行支出而作出調整(詳見第9點資助調整)。
  1. 可獲資助及不可獲資助的開支範圍

    8.1
    可獲資助且計入預算支出的開支包括在資助期內作出與項目相關的:
    8.1.1 
    場地、辦事處及其他不動產租賃開支:因舉辦放映活動或舉辦宣傳活動而支付的場地租金,如涉及轉租須提交符合法律要求的文件。
    8.1.2
    設備及其他動產租賃開支:因舉辦放映活動或舉辦宣傳活動需要而租賃設備的費用。
    8.1.3
    宣傳及公關開支:指為發行或宣傳影視項目而衍生的宣傳材料費、參展費用、首映禮費用、電影院上映費、網絡媒體上架費、廣告費,以及舉辦宣傳活動的費用。
    8.1.4
    交通及運輸開支:參加影展的交通費(經濟客位)。
    8.1.5
    住宿開支:參加影展的住宿費用(普通/標準客房)。
    8.2
    不可獲資助但計入預算支出的項目開支包括如下:
    8.2.1 
    其他開支:僅限執行商定程序費用
    8.3
    第8.1點及第8.2點所指的開支可視為宣傳發行預算支出範圍內,其他開支以及由申請人提供的服務或產品的費用不視為預算支出範圍。
  1. 資助調整

    9.1
    倘總結時受資助項目的實際支出低於申請表的預算支出,將按比例[(預算宣發支出-實際宣發支出)/預算宣發支出]下調資助金額。
  1. 資助期

    10.1 
    資助期為12個月,最早可由申請人提交申請憑條正本之翌日起計,最遲可由簽訂協議書後翌月開始計算,具體開始日期由基金及受資助者協商訂定。
    10.2
    經受資助者於資助期內預先提出具適當說明理由的申請,基金行政委員會可批准一次或多次延長資助期,但累計延長的期間不得超過原資助期的一半。
  1. 擔保

    11.1 
    倘申請人為法人商業企業主,其主要股東須作出信用擔保,以擔保申請人在出現需退回或返還資助款項時(如資助批給被取消、項目實際支出少於預算支出)的債務。
    11.2
    受資助者及擔保人均須就項目簽署本票及責任聲明書
  1. 申請

    12.1 
    申請人應使用已註冊的網上系統帳戶登入申請系統,填寫申請表上傳下列文件
    12.1.1 
    申請人依法成立及運作的證明文件,以及申請人法定代表的身份證明文件。其中,對於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設立及運作的私人實體:
    12.1.1.1  
    倘申請人為自然人商業企業主或法人商業企業主,須上傳以下文件:
    12.1.1.1.1  
    申請人的法定代表的身份證明文件;
    12.1.1.1.2
    倘有的商業登記證明;
    12.1.1.1.3
    由財政局發出的申請人未因結算的稅捐、稅項及任何其他款項而結欠澳門特別行政區債務的證明文件;
    12.1.1.1.4
    申請人最近期營業稅徵稅憑單-M/8表格;
    12.1.1.1.5
    向社會保障基金供款的證明文件,但不具有供款義務者除外;
    12.1.1.1.6
    企業近兩年的損益表。
    12.1.1.2  
    倘申請人為社團或財團,須上傳以下文件:
    12.1.1.2.1  
    社團或財團簽署代表之身份證明文件。倘由受權人簽署,應提交確認其權力的相關文件,如經會員大會通過之會議紀錄或法定代表授權書副本;
    12.1.1.2.2
    申請人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章程(必須載於印務局網頁上之中、葡文PDF版本);
    12.1.1.2.3
    身份證明局發出之《已成立社團/財團之領導架構證明書》文件,內容包括有效領導架構之組成。
    12.1.2
    申請人作為申請項目的版權持有機構,或獲版權持有機構授權的機構的證明;
    12.1.3
    申請項目的宣發計劃的詳細計劃書;
    12.1.4
    申請項目的宣發費用預算(須按基金要求格式填寫);
    12.1.5
    申請人在影視作品宣發方面的經驗,包括項目執行團隊的履歷及背景、其他曾參與的宣發項目相關資料;
    12.1.6
    將公開上映及公開發表的申請項目影視作品成片(可透過鏈結下載方式提供,如需以實物資料方式提供,請按第12.2點預先填報);
    12.1.7
    其他有助申請的文件,如:申請項目影視作品介紹及製作團隊介紹、與其他合作方已簽定有關作品於宣發方面的協議文件、報價單等。
    12.2
    申請人須確保填寫資料、上傳的文件準確無誤,並須預先填報親臨提交的其他無法上傳的實物資料,一經確認提交並生成申請憑條後,無法修改項目內容
    12.3
    申請人須於申請日期截止前(2023年12月29日下午5:30)親臨基金遞交申請憑條正本(由申請人法定代表在每一頁簡簽確認,並在最後一頁全簽並蓋章作實)及事前填報現場提交的實物資料,基金不接納逾期提交的申請及不接納現場提交任何沒有於網上系統事前填報的其他文件
    12.4
    撰寫申請文件的語文:須以中文、葡文或英文撰寫。
    12.5
    申請須遵守的規定及注意事項
    12.5.1  
    申請人可在網上系統同意基金協助查閱第12.1.1.1.2點所指的商業登記證明及第12.1.1.1.3點所指的無欠債務證明,藉此免除提交有關文件。
    12.5.2
    基金可要求申請人出示文件的正本、作出說明及提交其他為組成申請卷宗屬不可或缺的文件、報告或資料。
    12.5.3
    申請人須確保所提交的文件及資料準確無誤,一經提交,除基金另有通知外,並不接受申請人對已提交之文件及資料作出更改
    12.5.4
    申請人不得作出虛假聲明、提供虛假資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資助款項。
    12.5.5
    申請人擬撤回申請,應立即書面通知基金,申請即時視作終止。
    12.5.6
    基金就本計劃接收的所有文件,概不退回。
  1. 初步分析

    13.1 
    基金將對申請卷宗進行初步分析,以核實申請人的資格、申請項目是否齊備第12點要求的文件及資助申請是否具備獲資助批給的要件(即第3點、第4點及第5點的要求)。
    13.2
    倘申請卷宗不符合上點的規定,基金要求申請人在10日內補交有關文件,但僅限於第12.1.1點所指的文件
    13.3
    倘資助申請不具備獲資助批給的要件,或申請人未按上點所指的期間補交所需的文件,或補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規定,則基金行政委員會駁回有關申請。
    13.4
    經初步分析,如屬下列任一情況,基金駁回有關申請,不進入評審程序
    13.4.1   
    申請項目不符合基金的宗旨;
    13.4.2
    申請項目不屬於第3點所指的資助範圍;
    13.4.3
    申請項目不符合第4點所指的資助要求;
    13.4.4
    申請項目不屬於第5點所指的申請資格及資助對象;
    13.4.5
    申請文件不符合第12點所指的申請規定;
    13.4.6
    申請人在基金其他受資助項目正處於逾期未償還/未退回/未返還款項的狀況;
    13.4.7
    申請人處於基金拒絕資助名單內;
    13.4.8
    申請項目屬於澳門其他自治基金/公共實體已公佈的資助計劃範圍;
    13.4.9
    申請項目影視作品屬於七月八日第10/78/M號法律(訂定在本地區販賣、陳列及展出色情及淫褻物品之措施)所指的色情影片,或於外地被評定為色情類別的影片;
    13.4.10
    申請項目內容涉及危害國家安全、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13.5
    倘沒有出現駁回申請的情況,則基金行政委員會將申請卷宗送交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1. 評審

    14.1 
    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成員由行政委員會主席根據需審議的項目性質,從相關領域的專家名單中邀請三至七名來自影視界別、學術界別、商業界別的專家出任
    14.2
    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至少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舉行會議,並須就每次會議繕立會議紀錄,其內應記錄評審結果及會議的重要事項。
    14.3
    申請人的代表須出席評審會議,介紹申請項目的內容,並回答評審提問。倘申請人未能出席,但具合理理由,則將按其已遞交的文件進行書面評審,否則視作放棄申請
    14.4
    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按以下的評審標準作出評分:
    14.4.1  
    宣發方案的可行性(10%);
    14.4.2
    宣發支出預算合理性(10%);
    14.4.3
    影視作品的國際知名度和市場影響力(40%);
    14.4.4
    項目宣傳澳門整體形象程度(40%);
    14.5
    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尚須考慮申請人倘曾獲批給資助活動及項目的執行及償還記錄
    14.6
    評審分數不低於60分視為通過評審,批給實體在充分考慮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發表的意見後,對申請作出決定。
    14.7
    由於預算所限,基金可對申請活動/項目作出不批給資助的決定。
  1. 協議書

    15.1 
    基金與受資助者須簽訂協議書,協議書須載有資助批給決定的內容。
    15.2
    不簽署協議書的後果:如受資助者沒有按基金指定的日期、時間及地點簽訂協議書,有關批給失效,但因不可抗力或經基金行政委員會確認屬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除外。
  1. 項目內容的更改

    16.1 
    如更改涉及改變項目的公開播放的渠道、參加的影展等核心內容,又或屬於更改股東情況,則受資助者須提出申請並由基金作出事前審批。
    16.2
    當更改不涉及偏離項目的核心,如相關的宣傳推廣活動,則受資助者可因應市場環境靈活作出調整,並在提交報告時進行說明。
  1. 提交總結報告及執行商定程序報告

    17.1 
    受資助者必須於簽訂協議書翌日起計60日內以書面通知基金就項目所選用之執業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可提供會計和稅務服務的會計師、可提供會計和稅務服務的會計公司,並提交業務約定書
    17.2
    受資助者必須於資助期內按時提交下列報告,並按照基金指定的格式填寫:
    17.2.1 
    受資助者必須完成項目後的30日內提交總結報告,90日內提交“執行商定程序報告”(由受資助者聘請執業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可提供會計和稅務服務的會計師、可提供會計和稅務服務的會計公司對受資助項目的收支及財務狀況執行商定程序後編製)。
    17.3
    第17.1點所指的業務約定書及第17.2.1點所指的執行商定程序報告的格式須符合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發出的第001/GPSAP/AF/2023號《受資助活動或項目查驗指引》的相關規定。
    17.4
    報告附帶的證明文件:受資助者人提交總結報告時,須附上項目執行情況的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證明文件
    宣傳推廣及發行相關
    - 發行合同
    - 宣傳品圖片(如宣傳單張、海報等)
    - 宣傳推廣證明(如線下宣傳活動照片、線上宣傳截圖及點擊數據、宣傳片檔案等)
    - 媒體報導
    - 參與影展的照片(每個影展不少於六張)
    - 首映禮的現場照片(不少於十二張)
    - 公開放映資訊及銷售渠道的相關證明(包括線上銷售平台截圖或影視視頻網站的發行/放映渠道截圖)
    - 放映成效證明(包括票房數據證明;若採用影視視頻網站放映/互聯網網站播放的方式,須提供點擊流量等證明)
    - 取得獎項證明
    17.5
    延期提交報告的申請: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導致無法按第17.2點規定的期間提交報告,受資助者應自相關事實發生日起計7個工作日內通知基金。
    17.6
    倘屬上述所指的情況,經基金行政委員會批准,提交報告的期間為自上述所指的原因消失翌日起30日內,但不影響下點規定的適用。
    17.7
    屬具理由說明的例外情況,基金行政委員會可批准將第17.2點所指的期間延長一次,期間不超過90日。
    17.8
    倘基金認為文件有不清楚之處,受資助者需在基金指定的期間內提交補充說明文件,到期未提交將以當前已提交的文件處理。
  1. 開支的確認

    18.1 
    開支確認的目的及強制性:為確定受資助者在受資助的活動及項目實際作出的開支屬於本章程訂定可獲資助的開支,開支須經基金確認
    18.2
    確認的方式:補貼透過受資助者提交執行商定程序報告,以實報實銷的方式進行,且受資助者須按第21.1.8點的規定保存單據以便基金倘需要時進行查驗。
    18.3
    對單據的要求
    18.3.1 
    開支的對象為公司或機構:相關的開支憑證,如公司或機構發出的發票或收據,其內應載有買賣雙方名稱或姓名、產品或服務名稱、開立日期、憑單編號、金額以及賣方的聯絡資料,例如:地址、電話號碼、電郵地址等,或由受資助者註明相關公司或機構的上述聯絡資料。倘涉及租賃物業時,除上述資料外,發票或收據內還應載有該物業的地址。
    18.3.2
    開支的對象為自然人:相關的開支憑證,如自然人發出的收據(載有買賣雙方名稱或姓名、產品或服務名稱、開立日期、憑單編號、金額及賣方的聯絡資料,例如:地址、電話號碼、電郵地址等,或由受資助者註明上述聯絡資料)、職業稅 M/7 格式憑單(載有顧客及發出者名稱或姓名、服務名稱、發出者的稅務編號、開立日期、憑單編號、職業稅章程附表所載之業務及金額)。
    18.3.3
    單據的其他規定:
    18.3.3.1  
    當單據的開支金額涉及折扣時,應列明實際支付金額;
    18.3.3.2
    如涉及非澳門元的交易,受資助者應列明涉及之貨幣名稱及兌換率;
    18.3.3.3
    如單據資料不完整,受資助者須作出書面解釋,並由受資助者作為簽署人,在相關文件上簽署及註明簽署日期;
    18.3.3.4
    如需要修改單據上的資料,有關產品或服務提供者應按事實作出修改,並在修改之處蓋章作實;
    18.3.3.5
    交易倘涉及第19點所指的關聯交易情況,受資助者應在單據作出註明並提供相關交易方的聯絡資料。
  1. 關聯交易

    19.1 
    當申請人將向屬於下列任一情況的供應商採購服務或商品,須在申請文件中預先披露交易的對象名稱、與申請人的關係、預計交易的內容。
    19.1.1 
    申請人(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外地私人實體)為供應商的股東、供應商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
    19.1.2
    申請人(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外地私人實體)的配偶/父母/子女為供應商、供應商的股東、供應商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
    19.1.3
    申請人(社團/財團/外地私人實體)的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監事長/副監事長及上述人士的配偶/父母/子女為供應商、供應商的股東、供應商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
    19.1.4
    申請人(法人商業企業主/外地私人實體)的股東、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及上述兩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為供應商、供應商的股東、供應商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
    19.1.5
    申請人(社團/財團/法人商業企業主/外地私人實體)為供應商的股東。
    19.1.6
    供應商為申請人(法人商業企業主/外地私人實體)的股東。
    19.2
    對於第19.1點提及的關聯交易,申請人須於總結報告中申報及提供文件證明已額外向至少2間非關聯方的供應商(即不屬於上點所指的供應商)進行詢價,基金將以最低價格的報價為開支確認上限,未能提交相關證明則該筆支出不能使用基金資助的款項進行支付。
  1. 款項發放方式

    20.1 
    款項將根據下表的比例發放:
      首期 最後一期 (接納總結報告後)
    資助額度發放比例 50% 50%
  1. 受資助者的義務

    21.1 
    受資助者須履行下列義務
    21.1.1   
    如實提供資料及作出聲明;
    21.1.2
    將資助款項用於批給決定指定的用途;
    21.1.3
    謹慎、合理規劃及組織受資助的活動或項目;
    21.1.4
    按時提交第17點所指的報告;
    21.1.5
    接受及配合基金對運用資助款項的監察,包括對相關收支及財務狀況的查驗;
    21.1.6
    根據第23.3.1點的規定,返還資助款項;
    21.1.7
    退回未用於指定用途的資助款項;
    21.1.8
    完整保留受資助活動/項目的原始收支憑證至少5年;
    21.1.9
    積極配合基金就項目的監察工作以及舉辦之相關宣傳活動,並同意基金於整個項目進程中擁有文字、攝影、拍照與其他形式記錄之權利,以及所有相關產出物之永久無償使用權;
    21.1.10
    在任何與項目相關的宣傳活動、新聞稿及宣傳物品註明獲得“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發展基金支持”或“支持單位: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發展基金”,並向基金報備;
    21.1.11
    同意簽訂協議書後有關申請項目的基本資料及成果將公示於基金網站及對外之公開文件中,以作施政宣傳推廣;
    21.1.12
    保證申請項目的內容及項目執行程序均無違反法律規定,確保項目成果,以及產生項目成果過程的合法性,包括使用的工具、採取的措施方法,獲取的信息等;
    21.1.13
    遵守與基金簽立協議書內所訂定的條款;
    21.1.14
    遵守基金及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為監察而發出的指引;
    21.1.15
    遵守第18/202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資助制度》、第5/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文化發展基金資助批給規章》、其他適用之法律法規以及本章程的規定。
    21.2
    受基金資助的項目內容,不得兼收澳門其他公共部門或公共實體的財政資助。
  1. 終止執行或未能完成活動及項目

    22.1 
    資助期內,因不可抗力或經基金確認為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且應受資助者的終止執行申請,基金可批准終止執行活動及項目。
    22.2
    在上點所指的情況,受資助者須於基金指定的期間內提交總結報告,以便進行結案程序。
    22.3
    如第22.1點所指的申請不獲批准,且受資助者不繼續執行有關活動及項目,基金須取消資助批給。
    22.4
    資助期屆滿,受資助者因不可抗力或經基金確認為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而未能完成活動及項目,基金須進行結案程序;如理由不獲基金確認,則基金須取消資助批給。
  1. 資助批給的取消

    23.1 
    基金須取消資助批給的情況
    23.1.1 
    受資助者作出虛假聲明、提供虛假資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資助款項;
    23.1.2
    受資助者將資助款項用於非批給決定所指用途;
    23.1.3
    受資助者違反謹慎、合理規劃及組織受資助的活動或項目的義務而導致對參與者或公共利益,尤其是公眾安全或社會秩序造成嚴重風險或損害;
    23.1.4
    受資助者作出的活動涉及危害國家安全、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
    23.1.5
    不再符合第3點資助範圍、第4點資助要求、第5點申請資格及申請對象,且未於基金訂定的期間內補正不當情事;
    23.1.6
    本章程訂定須取消資助批給的其他情況。
    23.2
    基金可取消資助批給的情況
    23.2.1 
    違反本章程的其他規定。
    23.2.2
    違反協議書訂定其他取消批給的情況。
    23.2.3
    項目進度之審查結果偏離核心。
    23.2.4
    第16.1點所指的更改申請不獲批准,且受資助者仍繼續執行更改後的內容。
    23.3
    取消資助批給的後果
    23.3.1 
    受資助者須自接獲相關通知之日起計30日內返還已收取的全部資助款項。
    23.3.2
    基金將於受資助者接獲取消資助批給的後果通知日起計兩年內拒絕其提出的資助申請
  1. 逾期提交報告的後果—資助扣減

    24.1 
    倘受資助者逾期提交報告,基金可作出以下資助扣減:
    情況 資助扣減
    超出期限提交總結報告或執行商定程序報告(但獲批准延期提交者除外) 1. 倘未按第17.2點所指期限提交報告,被記錄違規一次。
    2. 視乎發生次數,扣減受資助項目補貼資助款項相應百分比,如下:
    -   倘發生1次:扣減5%
    -   倘發生2次:扣減10%
    3. 上述資助扣減情況與第9點(資助調整)疊加計算,經扣減後補貼資助款項=補貼批給資助金額*(1-A)*(1-B),A及B為資助扣減及調整比例。
    4. 備註:
        A為第9點所指的資助調整比例;
        B為超出期限提交報告的資助扣減比例。
  1. 其他

    25.1 
    基金僅提供用於受資助項目的款項,當中並不參與受資助者任何商業活動或商業決策,無論受資助者在進行與項目是否有關的所有決策、活動、言論等,不代表基金立場。
    25.2
    受資助者須遵守澳門特區、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法律。倘因企業作出任何活動或決策而導致違反澳門特區、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法律而負上民事、刑事或行政責任,受資助者需自行承擔。
    25.3
    受資助者須自行向相關部門(包括澳門特區及外地)申請並取得項目所必須的各類型准照及許可文件;
    25.4
    申請人參與本計劃,即視作已詳閱及明白,並同意遵守本規定的所有條款及內容,且無異議。
    25.5
    就本章程沒有提及的事項,將受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的現行法律法規所規範,尤其是第40/2021號行政法規《文化發展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18/202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資助制度》、第5/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文化發展基金資助批給規章》及其他有關文化發展基金資助的規定。
    25.6
    基金對本章程具有最終解釋權及決定權。
    25.7
    查詢方式:
    電話:2850 1000;
    傳真:2850 1010;
    電子郵件:dgaf@fdc.gov.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