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歌曲專輯製作補助計劃
申請時間: 2023年11月20日至2024年1月12日
資助目的
為培育更多本地音樂人才,推動本澳音樂行業發展,文化發展基金根據《文化發展基金資助批給規章》的規定,設立本計劃,為本地音樂人才提供更多發表原創歌曲的機會,積累更多優秀作品,為開拓市場作好準備。
基金將向受益人提供以下兩部分支援:一、補貼:專輯之歌曲製作、封套設計、專輯發行及宣傳推廣費用;二、專業意見支援:評審團將為受資助者提供專輯製作等相關專業意見,以完善其計劃。
申請期
申請期:2023年11月20日上午9時至2024年1月12日下午5時30分。 |
資助範圍
本計劃資助之專輯類型分為“迷你專輯”及“專輯”兩類(不包括合輯及精選輯)。 |
資助要求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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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助之專輯須符合以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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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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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資助專輯內之歌曲,其錄製及輸出規格為16 bit、44.1 kHz 或以上。 | ||||||||||||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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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份申請只限製作一張迷你專輯或一張專輯。 | ||||||||||||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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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資助專輯內之歌曲須取得ISRC(International Standard Recording Code,國際標準錄音錄像資料代碼)。 | ||||||||||||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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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輯內的所有歌曲,須為於申請截止日(2024年1月12日)前,尚未經任何途徑發表及演出之作品。 | ||||||||||||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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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輯內的所有歌曲不能為政府或其他公私營機構委約製作之作品。 | ||||||||||||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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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資助專輯必須於最少4個商業數位音樂平台作數位發行(如Apple Music、KKBOX、QQ音樂、網易雲音樂等),其中至少1個必須為內地商業數位音樂平台。 |
申請資格及資助對象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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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須持有有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及年滿18歲(以申請文件截止遞交日期計算),可選擇以下任一專輯類型以個人方式提交申請。此外,專輯演出者及專輯製作人(全專輯之歌曲監製)須至少有二分之一成員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兩個職位分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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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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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位申請人只可提交一份申請。對於專輯演出者的成員,無論是否屬於申請人,不得擔任其他申請項目的專輯演出者。 |
資助類型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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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貼。 |
批給資助的名額、金額上限及其他支援配套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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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額:迷你專輯類之資助名額最多為6名、專輯類之資助名額最多為4名。 | ||||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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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貼金額:批給資助上限相等於申請表中“本計劃資助部分之預計支出”之總額,上限分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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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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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支援配套:專家將為受資助者提供專輯製作等相關專業意見,以完善其計劃。 | ||||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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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給資助金額將因應實際支出及歌曲數量而作出扣減,詳見第9點(資助調整)。 |
可獲資助及不可獲資助的開支範圍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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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獲資助的開支包括下列在資助期內作出與項目相關的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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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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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開支以及由申請人提供的服務或產品的費用不視為資助開支範圍。 |
資助調整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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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結案時受資助項目的實際支出低於申請表的“本計劃資助部分之預計支出”,將按比例[(預計支出-實際支出)/預計支出]下調資助金額。 |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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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完成的專輯/迷你專輯歌曲數量少於申請時預計的歌曲數量,將按比例[(預計歌曲數量-實際歌曲數量)/預計歌曲數量] 下調資助金額,且不影響第4點及第22點的適用。 |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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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上述兩種下調情況均出現時,下調比例不會疊加,並以當中的下調比例最大值作為最終的扣減比例。 |
資助期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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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期上限為18個月,最早可由資助批給翌日起計,最遲可由簽訂同意書後翌月首日開始計算,具體開始日期由基金及受資助者協商訂定。 |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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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受資助者於資助期內預先提出具適當說明理由的申請,基金行政委員會可批准一次或多次延長資助期,但累計延長的期間不得超過原資助期的一半。 |
申請規定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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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應使用其個人已註冊的一戶通帳號登入系統填寫申請表及上傳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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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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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須確保填寫資料、上傳的文件準確無誤,並須預先填報將親臨基金現場提交的其他無法上傳的實物資料,一經確認提交申請後,無法修改項目內容。 | ||||||||||||||||||||||||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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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須於申請期截止前(2024年1月12日下午5時30分)親臨基金現場提交第11.2點所指的事前填報現場提交的實物資料,基金不接納逾期提交的申請及相關資料、以及不接納現場提交任何沒有於網上系統事前填報的其他文件。 | ||||||||||||||||||||||||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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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申請書的語文:須以中文、葡文或英文撰寫。 | ||||||||||||||||||||||||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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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須遵守的規定及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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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分析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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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將對申請卷宗進行初步分析,以核實申請人的資格、申請項目是否齊備資助計劃章程要求的文件及資助申請是否具備獲資助批給的要件(即第3點資助範圍、第4點資助要求及第5點申請資格及資助對象的要求)。 | ||||||||||||||||||||||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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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申請卷宗不符合上點的規定,基金可要求申請人在5日內補交有關文件,但僅限於第11.1.1點至第11.1.4點所指的文件。 | ||||||||||||||||||||||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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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資助申請不具備獲資助批給的要件,或申請人未按上點所指的期間內補交所需的文件,或補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規定,則基金行政委員會駁回有關申請。 | ||||||||||||||||||||||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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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初步分析,如屬下列任一情況,基金駁回有關申請,不進入評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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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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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沒有出現駁回申請的情況,則基金行政委員會將申請卷宗送交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
評審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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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成員由行政委員會主席根據需審議的項目性質,從相關領域的專家名單中邀請三至七名來自音樂界別的專家出任。 | ||||||||||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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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至少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舉行會議,並須就每次會議繕立會議紀錄,其內應記錄評審結果及會議的重要事項。 | ||||||||||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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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須出席評審會議,介紹申請項目的內容,並回答評審提問。倘申請人未能出席,但具合理理由,則將按其已遞交的文件進行書面評審,否則視作放棄申請。 | ||||||||||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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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按以下的評審標準作出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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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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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尚須考慮申請人倘曾獲批給資助活動及項目的執行及償還紀錄。 | ||||||||||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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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審分數不低於60分視為通過評審,批給實體在充分考慮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發表的意見後,對申請作出決定。 |
同意書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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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資助者須簽署一份同意書,其內載有批給決定的內容,尤其是資助計劃章程所訂的須遵守規定。 |
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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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簽署同意書的後果:在收到批給決定的通知之日起計30個工作日內,如受資助者不提交已簽署的同意書,有關批給失效,但因不可抗力或經基金行政委員會確認為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除外。 |
項目內容的更改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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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創作及商業營運上的決定如歌詞細微改動(不涉及整體效果)、宣傳方式、銷售渠道等方面的更改,當更改不涉及偏離項目的核心,則受資助者可因應市場環境靈活作出調整,並在提交項目進度執行報告及總結報告時進行說明。 | ||||||||||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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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項目內容的更改涉及下述所指情況,則受資助者須提出申請並由基金作出事前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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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項目進度執行報告、總結報告及執行商定程序報告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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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資助者必須於簽訂同意書翌日起計60日內以書面通知基金就項目所選用之執業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可提供會計和稅務服務的會計師、可提供會計和稅務服務的會計公司,並提交業務約定書。 | ||||||||||||
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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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資助者必須於資助期內按時向基金提交報告及文件,並按照基金指定的格式提交/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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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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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1點所指的業務約定書及第16.2.3點所指的執行商定程序報告的格式須符合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發出的第001/GPSAP/AF/2023號《受資助活動或項目查驗指引》的相關規定。 | ||||||||||||
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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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報告附帶的證明文件:受資助者提交總結報告時,須附上項目執行情況的證明文件/實物,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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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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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提交報告的申請: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導致無法按第16.2 點規定的期間提交報告,受資助者應自相關事實發生日起計7個工作日內通知基金。 | ||||||||||||
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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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屬上述所指的情況,經基金行政委員會批准,提交報告的期間為自上述所指的原因消失翌日起30日內,但不影響下點規定的適用。 | ||||||||||||
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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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具理由說明的例外情況,基金行政委員會可批准將第16.2點所指的期間延長一次,期間不超過90日。 | ||||||||||||
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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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基金認為文件有不清楚之處,受資助者需在基金指定的期間內提交補充說明文件或樣版實物,到期未提交將以當前已提交的文件處理。 |
開支的確認
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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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支確認的目的及強制性:為確定受資助者在獲資助的活動及項目實際作出的開支屬於本章程訂定可獲資助的開支,開支須經基金確認。 | ||||||||||||||||
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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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的方式:透過受資助者提交執行商定程序報告,以實報實銷的方式進行,且受資助者須按第20.1.9點的規定保存單據以便基金倘需要時進行查驗。 | ||||||||||||||||
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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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單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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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交易
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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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申請人將向屬於下列任一情況的供應商採購服務或商品,須在申請文件中預先披露交易的對象名稱、與申請人的關係、預計交易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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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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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第18.1點提及的關聯交易,無論是否使用基金的資助款項,倘由同一供應商向申請人合共提供1.35萬澳門元或以上(迷你專輯類)/2.7萬澳門元或以上(專輯類)的服務或商品的開支,申請人須於項目進度執行報告及總結報告中申報並提供交易方的聯絡資料;對於使用基金的資助款項的開支,受資助者須提供文件證明已額外向至少2間非關聯方的供應商(即不屬於第18.1點所指的供應商)進行詢價,基金將以最低價格的報價為開支確認上限,未能提交相關證明則該筆支出不能使用基金資助的款項進行支付。 |
款項發放方式
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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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項將採用分期支付的方式進行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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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資助者的義務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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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資助者須履行下列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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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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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基金資助的項目內容,不得兼收澳門其他公共部門或公共實體的財政資助。 |
終止執行或未能完成活動及項目
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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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資助期內,如屬下列任一情況,基金可批准受資助者提出終止執行活動/項目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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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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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第21.1點所指的申請不獲批准,且受資助者不繼續執行有關活動及項目,基金須取消資助批給。 | ||||
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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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屬第21.1.1.點所指的情況,受資助者須於基金指定的期間內提交總結報告,以便進行結案程序。 | ||||
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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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屬第21.1.2.點所指的情況,受資助者須自接獲申請獲批准的通知日起計30日內返還已收取的全部資助款項,否則基金將進行強制徵收,並於返還期屆滿之日起計兩年內拒絕其提出的資助申請。 | ||||
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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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期屆滿,受資助者因不可抗力或經基金確認為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而未能完成活動/項目,基金須進行結案程序;如理由不獲基金確認,則基金須取消資助批給。 |
資助批給的取消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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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須取消資助批給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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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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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可取消資助批給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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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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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資助批給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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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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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返還上點所指款項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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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提交報告的後果—資助扣減
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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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受資助者逾期提交報告,基金可作出以下資助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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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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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僅提供用於受資助項目的款項,當中並不參與受資助者任何商業活動或商業決策,無論受資助者在進行與項目是否有關的所有決策、活動、言論等,不代表基金立場。 |
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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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資助者須遵守澳門特區、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法律。倘因企業作出任何活動或決策而導致違反澳門特區、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法律而負上民事、刑事或行政責任,受資助者需自行承擔。 |
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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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資助者須自行向相關部門(包括澳門特區及外地)申請並取得項目所必須的各類型准照及許可文件。 |
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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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參與本計劃,即視作已詳閱及明白,並同意遵守本規定的所有條款及內容,且無異議。 |
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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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章程沒有提及的事項,將受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的現行法律法規所規範,尤其是第40/2021號行政法規《文化發展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18/202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資助制度》、第5/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文化發展基金資助批給規章》及其他有關文化發展基金資助的規定。 |
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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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對本章程具有最終解釋權及決定權。 |
查詢方式:
電話:2850 1000; |
傳真:2850 1010; |
電子郵件:dgaf@fdc.gov.m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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