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

2020年文化展演範疇

申請時間: 2020年9月8日至2020年11月9日

2020年文化展演範疇“優秀文產項目獎”

 

  1. 獎勵類型:優秀文產項目獎

    獎勵市場發展潛力較高、成功建立澳門品牌的文化展演項目。獲獎項目須已完成一定場數的商業演出,售票情況理想,展演節目有助拉動相關行業的發展。

  1. 獎勵範疇:文化展演(包括音樂、舞蹈、戲劇、戲曲、魔術等)

  1. 獎勵名額:按企業、個人、社團分組獎勵,每組最多10個。

  1. 獎勵:包括獎勵金及獎狀,獎勵金見下表:

    “優秀文產項目獎”獎勵金

    獎勵等級  荷花金獎   荷花銀獎   荷花銅獎   優異獎 
    獎金(單位:萬澳門元)  50 30 20 10
    名額  企業、個人及社團
    的名額各1個
    企業、個人及社團
    的名額各1個
    企業、個人及社團
    的名額各1個
    企業、個人及社團
    的名額各7個

    獲獎者必須於獲獎之日起計兩年內將獎勵金用於有助獲獎項目發展的用途。

  2. 申請對象及資格:

    5.1
    申請者可以企業、個人或社團的名義提出申請,具體要求如下:
    5.1.1
    如以商業企業主名義申請,申請企業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設立、且屬文化產業範疇:
    5.1.1.1
    如商業企業主為自然人,其須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
    5.1.1.2
    如商業企業主為法人,則該法人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資本須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擁有。
    5.1.2
    如以個人名義申請,須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
    5.1.3
    如以社團名義申請,須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成立的社團。
    5.2
    申請項目須於2017年至2019年期間,在本澳或外地以公開售票商業演出的形式以同一節目進行5場或以上的舞台演出,一般不少於60分鐘,演出地點須為座位數目100人或以上的公開表演場地,各場演出的售出門票合計總數不低於表演場地座位合計總數的50%。
    5.3
    申請者須依法擁有項目的知識產權,具有穩定的以澳門人為主的創作及演出團隊。
    5.4
    每個申請者最多只有一個項目可獲得獎勵。
  3. 申請文件

    6.1
    申請者必須提交從基金網站下載的“優秀文產項目獎”申請表及以下文件:
    6.1.1
    如申請者為企業,須提交:
    6.1.1.1
    申請企業法定代表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如企業由法人商業企業主經營,尚須提交由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發出的商業登記證明;
    6.1.1.2
    營業稅申報表(M/1表格)影印本或財政局發出的開業聲明書;
    6.1.1.3
    由財政局發出的申請企業未因結算的稅捐、稅項及任何其他款項而結欠澳門特別行政區債務的證明文件;
    6.1.1.4
    向社會保障基金供款的證明文件影印本,但不具有供款義務者除外;
    6.1.1.5
    申請企業最近期的營業稅徵稅憑單影印本-M/8表格。
    6.1.2
    如申請者為個人,須提交申請者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6.1.3
    如申請者為社團,須提交申請社團的代表(會長、主席或理事長)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最新刊登於政府公報的社團組織章程、由身份證明局發出的社團領導架構證明書。
    6.2
    展演內容的詳細介紹,包括詳細節目表、曲目資料、演出劇目、故事大綱、劇本(章節或詳細劇本大綱)、歌譜連曲詞等演出活動的具體內容,並附上相關的報導、照片、錄影。
    6.3
    提交聲明書,證明依法擁有第6.2點所指表演內容的知識產權。
    6.4
    提交於2017年至2019年期間,在本澳或外地以公開售票商業演出的形式,以第6.2點所指的同一節目進行5場或以上的舞台演出,一般不少於60分鐘,演出地點須為座位數目100人或以上的公開表演場地,各場演出的售出門票合計總數不低於表演場地座位合計總數的50%的演出證明及成效,包括演出的日期及時間、演出時長、場數及場地、每場開售座位總數、售票紀錄、入座率及人數。
    6.5
    申請者的文化產業領域的經驗,包括項目執行團隊、主創團隊及表演者的履歷及背景、其他曾參與的文化展演內容的相關資料。
    6.6
    其他有助了解項目執行成效的文件,取得成果的相關證明文件,如獲得具國際認受性獎項的證明。
    6.7
    項目不得涉及不雅、暴力、色情、淫褻、粗言穢語、影射或侵害他人等不當成分。

    註:
    1.   所有申請文件(除影印本外)需要申請者在每頁簡簽作實,並在最後一頁全簽確認,如申請者為企業或者社團,最後一頁還須蓋上印章。
    2.   提交影印本時須出示正本以供核實。
    3.   倘申請文件紙本與電子檔內容有差異,以紙本書面文件為準。
    4.   申請表電子文件請電郵至cafp@fic.gov.mo(請確保電子文件與紙本文件一致,申請表右上方的編碼一致)。
    5.   申請者須另外提交相關文件(如澳門居民身份證)證明其符合第5.1點所規定的申請條件。
    6.   針對6.1.1項所指的商業登記證明及無結欠澳門特別行政區債務的證明文件,申請企業可通過簽署同意書的方式要求基金協助查閱相關資料,藉此免除提交該等文件。
     
     
    6.8
    倘申請卷宗不符合上述規定,經基金通知後,申請者應於十五日內補交,否則申請不被接納。
    6.9
    基金就本獎勵申請收取之所有文件,概不退回。
  1. 評審程序

    7.1
    獎勵評審委員會由本澳及外地專業人士組成。
    7.2
    獎勵評審委員會可根據需要,對申請項目進行現場考察及要求申請者出席評審答辯。
    7.3
    獎勵評審委員會將按下列的評審標准作出評分:
    7.3.1
    原創性及文化內涵:文化展演內容的創意獨特程度及其包含的文化元素。
    7.3.2
    經濟效益:票務收入或其他收入的情況、投資額及淨利潤水平,能否產生直接的經濟效益及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
    7.3.3
    對產業推動作用及社會效益:申請項目對本澳文化產業相關行業的帶動效應,是否有助整個產業發展,增加相關工作機會,提升本澳的城市形象。
    7.3.4
    塑造品牌作用:申請項目能否打造澳門文化產業品牌,在消費者中建立口碑,如獲得具國際認受性獎項、取得大型機構的演出邀請等。
    7.3.5
    倘申請者為基金受資助企業,評審委員會尚須考慮受資助項目的執行記錄及倘有的免息貸款償還情況。
    7.4
    倘沒有符合資格的獎勵對象,評審委員會得建議不發放該獎項。
    7.5
    基金將在網頁公佈評審委員會建議的獲獎者名單,如任何實體或個人對有關建議名單有異議,應在公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基金提出。
    7.6
    如無異議或基金決定對建議名單所提出的異議為無效,由基金負責將該名單呈監督實體核准及公佈確定名單。
  1. 獲獎者的義務

    8.1
    獲獎者必須遵守:
    8.1.1
    向基金提交將獎勵金用於有助獲獎項目發展的計劃書,以便由基金核准。
    8.1.2
    自獲獎之日起計兩年內將獎勵金用於基金已核准的用途。
    8.1.3
    使用獎勵金後,向基金提交具適當說明及附證明的獎勵金使用報告。
    8.1.4
    獲獎者必須同意,其基本資料及成果將公示於基金網站及對外之公開文件以作宣傳推廣;積極配合基金舉辦之相關宣傳活動; 同意基金擁有文字、攝影、拍照及其他形式記錄之權利,以及所有相關產出物之永久無償使用權。
    8.1.5
    基金為獲獎者進行結算程序後,倘使用的實際金額少於已獲發的獎勵金,基金將會要求獲獎者返還未使用之獎勵金。
  1. 獎勵的撤銷及返還

    9.1
    倘出現下列任一情況時,基金可撤銷獎勵的發放,且保留法律追究的權利:
    9.1.1
    獲獎者作出虛假聲明、提供虛假資料或隱瞞重要的事實;
    9.1.2
    獲獎者將獎勵金用於異於獲核准之用途;
    9.1.3
    獲獎者於兩年內未使用獎勵金於獲核准之用途。
    9.2
    倘獎勵被撤銷,獲獎者須即時返還所有收取的獎勵金及獎狀。
  1. 其他

    10.1
    申請者保證申請內容及執行程序均無違法,亦無侵犯他人的任何權利。
    10.2
    申請者須自行向相關部門(包括澳門及澳門以外地區)申請並取得營運所必須的各類型准照及許可文件。
    10.3
    基金僅提供用於奬勵申請者的獎勵金,當中並沒有參與申請者任何商業活動或商業決策,無論申請者在進行與營運是否有關的所有決策、活動、言論立場等,均與基金無關。倘因申請者作出任何活動或決策而導致違反澳門、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法律而負上民事、刑事或行政責任,申請者需自行承擔,概與基金無關。
    10.4
    基金對申請者所提供的資料絕對保密,絶不用於非本申請以外的任何用途。
    10.5
    申請者參與本計劃,即視作已詳閱及明白,並同意遵守本規定的所有條款及內容。
    10.6
    就本申請規定沒有提及的事項,將受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的現行法律法規所規範,尤其是經第11/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第26/2013號行政法規《文化產業基金》、第4/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文化產業獎勵規章》及其他有關文化產業基金的規定。
    10.7
    基金對本申請規定具有最終解釋權及決定權。
  1. 基本資料

    11.1
    主辦機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產業基金。
    11.2
    申請地點:澳門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14樓A室。
    11.3
    申請方式:以電話2850 1000/電郵info@fic.gov.mo預約提交文件時間,並於預約時間內親臨或透過代辦人遞交本規定第6.1點所指之全部文件至申請地點。
    11.4
    申請日期:2020年9月8日至2020年11月9日。
    11.5
    查詢方式: 電話:2850 1000/傳真:2850 1010/電子郵件:info@fic.gov.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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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產業基金根據第4/2019 號行政長官批示《文化產業獎勵規章》第十四條第三款,公佈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一日核准的優秀文產項目獎獲獎者名單:

優秀文產項目獎
文化展演範疇

獎勵等級 項目名稱 機構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