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產業項目資助

年份:

文化產業商業項目資助計劃

申請時間: 2022年4月19日至5月20日

  1. 資助目的

    文化發展基金(下稱“基金”)根據《文化發展基金資助及獎勵批給規章》(下稱“《批給規章》”)的規定,設立本資助計劃,以支持企業投資及發展符合市場需求的文化產業商業項目,促進澳門特區文化產業的多元發展。

  1. 申請期:

    2.1
    2022年接受三輪申請,是次開放第一輪申請,其餘兩輪將於下半年開放申請。
    2.2
    第一輪的申請期:4月19日至5月20日。
  1. 資助範圍

    3.1
    符合下列文化產業定義的商業項目,屬本資助計劃的資助範圍。
    文化產業是指源自於文化積累、運用創意及知識產權,生產具文化含量的商品並提供有關服務和體驗,創造財富及就業機會,促進整體生活環境提升的經濟活動。
    3.2
    資助領域可參見附表,尤其包括:
    -
    創意設計領域:澳門設計品牌營運,主要指以直接銷售、寄售或分銷的方式經營自家設計的品牌產品。
    -
    文化展演領域:表演藝術製作及演出,以及具表演性質的休閒文娛活動的組織、製作。
    -
    數碼媒體領域:影視拍攝及相關製作、書刊出版(包括電子出版)、以及為資訊載體提供文化內容。
  1. 申請資格

    4.1
    如屬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其須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且其企業須為稅務效力而已在財政局登記。
    4.2
    如屬法人商業企業主,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設立,其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資本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擁有,且其企業須為稅務效力而已在財政局登記。
  1. 資助批給的原則

    企業投資為主,基金扶持為輔為批給原則。

  1. 資助方式

    6.1
    申請人可從下列四種資助方式中選擇一種提出申請
    6.1.1
    免息貸款。
    6.1.2
    銀行貸款貼息。
    6.1.3
    補貼及免息貸款。
    6.1.4
    銀行貸款貼息及免息貸款。
    6.2
    資助方式的限制:如申請人於申請前,仍有以補貼方式獲資助的項目未提交總結報告(不包括專項資助計劃),或申請人以補貼獲資助的次數已達到3次(不包括專項資助計劃),則有關申請只可選擇免息貸款或銀行貸款貼息的資助方式。
  1. 批給資助的金額上限

    7.1
    補貼:批給資助上限為申請項目預算支出的25%,且不高於免息貸款的資助額度。
    7.2
    銀行貸款貼息:批給資助上限為項目實際的利息支出,年利率上限是4%。
    7.3
    免息貸款:批給資助上限為申請項目預算支出的50%。
    7.4
    批給資助金額將因應實際支出而作出扣減詳見第10點(資助扣減)。
  1. 核數報告的資助金額上限

    8.1
    預算支出低於100萬澳門元的項目,上限為補貼1萬澳門元。
    8.2
    預算支出100萬澳門元或以上,但低於500萬澳門元的項目,上限為補貼2.5萬澳門元。
    8.3
    預算支出500萬澳門元或以上的項目,上限為補貼5萬澳門元。
  1. 可獲資助及不可獲資助的開支範圍

    9.1
    以補貼方式批給的資助可獲資助的開支包括下列在資助期內作出與項目直接相關的開支:
    9.1.1
    生產材料及製作費用:為執行項目所產生的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以及相關的製作費用,如文創產品的生產成本、影視及演出項目的道具成本等。
    9.1.2
    場地租金:指與項目直接相關的非恆常性租金,如拍攝場地、演出場地、快閃店等,如涉及轉租須提交符合法律要求的文件。
    9.1.3
    專業服務費用:由受益人採購第三方提供的專業服務,如設計費用、演員費用、製作人員費用、作曲作詞費等。
    9.1.4
    推廣及宣傳費用:為推銷商品或服務,利用各種媒體宣傳所產生的費用,例如報章、雜誌、電台、電視台、互聯網等廣告宣傳費;相關宣傳品例如宣傳單張、海報、紀念品的製作費用;以及舉辦推廣活動及參加展銷會的費用。
    9.1.5
    專利/商標註冊費用:與項目成果相關,於澳門特區或外地進行專利或商標註冊的費用。
    9.1.6
    核數費用:企業為符合基金要求,聘請執業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為項目編制核數報告的費用。
    9.2
    以補貼方式批給資助的不可獲資助的開支包括如下
    9.2.1
    人事費用;
    9.2.2
    設備費用;
    9.2.3
    恆常性租金如辦公室租金;
    9.2.4
    水電保險等雜費;
    9.2.5
    行政開支;
    9.2.6
    交際、差旅費、膳食、稅項;
    9.2.7
    第9.1點沒有提及的其他開支。
  1. 資助扣減

    10.1 
    補貼
        
    倘總結時受資助項目的實際支出低於申請表的預算支出,將按比例扣減資助金額。
    10.2
    免息貸款
        
    倘總結時受資助項目的免息貸款額度高於實際支出的50%,資助額度將扣減至實際支出的50%。
  1. 資助期

    11.1 
    資助期上限為60個月。
    11.2
    經受益人預先提出具適當說明理由的申請,基金行政委員會可批准一次或多次延長資助期,但累計延長的期間不得超過原資助期的一半。
    11.3
    經受益人提出申請,基金行政委員會可基於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受益人的原因,批准延長資助期,但每次延長不得超過半年。
  1. 償還期及方式

    基金將根據項目的內容、預計回本期及擔保方式,訂定償還期及方式,並在雙方簽署的協議書載明。

  1. 擔保

    申請人須作經公證認定簽署本票及責任聲明書。

    對於免息貸款申請人須提供擔保,擔保方式包括:

    13.1 
    信用擔保
    13.1.1 
    須作為主要的擔保人:申請人的股東。
    13.1.2
    不能作為擔保人:申請人的非股東員工。
    13.1.3
    基金的額外要求:基金可要求企業提供額外的信用擔保或資產擔保,額外的擔保人須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年滿23歲且一般情況下於償還期完結前不超過65歲。
    13.1.4
    擔保人需提交的文件:銀行證明信、過往三個月的銀行紀錄及工作證明。
    13.1.5
    擔保額度:因應擔保人的經濟能力,即其資產(本地物業如住宅、舖位、廠房、寫字樓、車位,以及存款)及收入決定擔保額度。
    13.1.6
    若資助獲批准,擔保人須作經公證認定簽署本票及責任聲明書。
    13.2
    資產擔保(不動產抵押)
    13.2.1 
    擔保資產的要件:須為在澳門特區沒有抵押的不動產。
    13.2.2
    擔保資產價值:以專業估價公司的評估作為依據。
    13.2.3
    擔保額上限:一般為經評估後資產價值70%。
    13.2.4
    若資助獲批准,資產所有人須辦理相關公證書。
    對於補貼,申請人的股東須作出信用擔保,以擔保申請人在出現需返還資助款項時(如項目被取消、項目實際支出少於預算支出)的債務。
  1. 申請

    14.1 
    申請人可於申請日期截止前,以下列方式預約提交文件時間:
    14.1.1  
    網上預約系統;
    14.1.2
    電話:2850 1000;
    14.1.3
    電郵:dgaf@fdc.gov.mo
    基金將優先接待已預約的申請人,然後按到達基金的先後次序接待沒有預約的申請人
    14.2
    申請人必須提交經填妥從基金網站下載的“文化產業商業項目資助計劃”申請表,並附同下列文件
    14.2.1 
    申請人的法定代表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及倘有的商業登記證明;
    14.2.2
    申請人符合第4點所規定的申請條件的證明文件(如企業股東身份證);
    14.2.3
    營業稅申報表(M/1表格)影印本或財政局發出的開業聲明;
    14.2.4
    由財政局發出的申請人未因結算的稅捐、稅項及任何其他款項而結欠澳門特別行政區債務的證明文件;
    14.2.5
    申請人最近期的營業稅徵稅憑單影印本-M/8表格;
    14.2.6
    近兩年的收益申報書副本;
    14.2.7
    企業的財務狀況說明;
    14.2.8
    向社會保障基金供款的證明文件影印本,但不具有供款義務者除外;
    14.2.9
    申請資助項目的詳細計劃書及財務預算,其載有相關規劃及時間表;
    14.2.10 
    申請人在文化產業領域的經驗及項目執行團隊主要成員的履歷;
    14.2.11
    倘屬免息貸款的申請,可作為擔保的資產資料或擔保人的資料;
    14.2.12
    其他有助申請的文件如支出報價、產品目錄、劇本大綱、合作協議等。
    14.3
    撰寫申請書的語文:須以中文、葡文或英文撰寫。
    14.4
    申請須遵守的規定及注意事項
    14.4.1 
    申請文件(除影印本外)需要企業法定代表在每頁簡簽確認,並在最後一頁全簽並蓋章作實。
    14.4.2
    如提交影印本時,須出示正本以供核實。
    14.4.3
    申請人可在申請表的聲明部份同意基金協助查閱第14.2.1點所指的商業登記證明、第14.2.4點所指的無欠債務證明及第14.2.11點所指的物業登記書面報告,藉此免除提交有關文件。
    14.4.4
    倘申請文件紙本與電子文件內容有差異,以紙本書面文件為準。
    14.4.5
    申請表、計劃書及財務預算電子文件請電郵至dgaf@fdc.gov.mo(請確保電子文件與紙本文件一致,申請表右上方的編碼一致)。
    14.5
    基金可要求申請人出示文件的正本、作出說明及提交其他為組成申請卷宗屬不可或缺的文件、報告或資料。
    14.6
    申請人須確保所提交的文件及資料準確無誤,一經提交,除基金另有通知外,並不接受申請人對已提交之文件及資料作出更改
    14.7
    申請人不得作出虛假聲明、提供虛假資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資助款項。
    14.8
    申請人擬撤回申請,應立即書面通知基金,申請即時視作終止。
    14.9
    基金就本計劃接收的所有文件,概不退回。
  1. 初步分析

    15.1 
    基金將對申請卷宗進行初步分析,以核實申請人的資格及申請項目是否齊備資助計劃章程要求的文件及是否符合資助批給的要件。
    15.2
    倘申請卷宗不符合上款的規定,基金要求申請人在10天內補交有關文件。
    15.3
    倘申請人沒有在上款所指的期間補交所需的文件,或補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規定,則基金行政委員會駁回有關申請。
    15.4 
    經初步分析,如屬下列任一情況,基金駁回有關申請,不進入評審程序:
    15.4.1  
    申請項目不符合基金的宗旨;
    15.4.2
    申請項目不屬文化產業領域的商業項目;
    15.4.3
    申請項目不屬於第3點所指的資助範圍;
    15.4.4
    申請項目屬於澳門其他自治基金/公共實體已公佈的資助計劃範圍;
    15.4.5
    申請人不符合第4點所指的申請資格;
    15.4.6
    申請人在基金其他獲資助項目未返還已獲發放資助的欠款;
    15.4.7
    申請人在基金其他獲資助項目正處於逾期未償還款項的狀況;
    15.4.8
    申請人就相同項目作重覆申請;
    15.4.9
    申請文件不符合第14點所指的申請規定;
    15.4.10 
    屬基金其他專項資助計劃的資助範疇;
    15.4.11
    項目涉及不雅、暴力、色情、淫褻、賭博、粗言穢語、影射或侵害他人之權利等不當成分;
    15.4.12
    項目內容涉及危害國家安全、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15.5
    倘沒有出現駁回申請的情況,則基金行政委員會將申請卷宗送交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1. 評審程序

    16.1 
    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成員由行政委員會主席根據每次會議需審議的項目性質,從相關領域的專家名單中邀請三至七名專家出任。
    16.2
    申請人的代表須出席評審會議,介紹申請項目的內容,並回答評審提問。倘未能出席,如能提供合理理由則申請將按已遞交的文件進行評審,否則視作放棄申請
    16.3 
    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按以下的主要評審標準作出評分:
    16.3.1  
    項目的原創性;
    16.3.2
    項目目標的合理性和實現的可能性;
    16.3.3
    項目研發、生產策略和市場營銷策略的合理性;
    16.3.4
    項目的市場需求程度、與同類產品或服務的競爭優勢;
    16.3.5
    項目預期的經濟效益;
    16.3.6
    項目預算的合理性;
    16.3.7
    申請人的管理水平及項目執行團隊的技術能力;
    16.3.8
    項目對發展文化產業的推動作用或社會效益;
    16.3.9
    項目對塑造文化產業品牌形象的作用;
    16.3.10 
    申請人的償還能力。
    16.4 
    基金尚須考慮申請人倘曾獲批給資助項目的執行及償還記錄
  1. 協議書

    17.1 
    協議書內須載有資助批給決定的內容及有助基金履行監察職能的其他條款。
    17.2
    不簽署協議書的後果:在收到批給決定通知日起計30天內,如受益人不簽署協議書,視為放棄接受資助,但具不可抗力原因者除外。
  1. 項目內容的更改

    18.1 
    對於創作及商業營運上的決定如設計概念、演出或影片內容(不涉及故事主題)、宣傳方式、銷售渠道、非主要人員等方面的更改,當更改不涉及偏離項目的核心,則受益人可因應市場環境靈活作出調整,並在提交報告時進行報備。
    18.2
    如上述更改涉及改變項目的核心,又或屬於更改股東、主要人員情況,則受益人須提出申請並由基金作出事前審批。
  1. 提交執行報告、總結報告及核數報告

    19.1 
    受益人必須於簽訂協議書翌日起計30天內以書面通知基金就項目所選用之執業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並提交證明文件。
    19.2 
    受益人必須於資助期內按時提交下列報告,並按照基金指定的格式填寫:
    19.2.1 
    總資助金額低於500萬澳門元的受資助項目
     
    受益人必須每隔12個月之翌月最後一天前提交項目進度執行報告(並於當中第6個月提交簡報),完成項目後的30天內提交總結報告,60天內提交核數報告。
    19.2.2
    總資助金額500萬澳門元或以上的受資助項目
     
    受益人必須每隔6個月之翌月最後一天前提交項目進度執行報告,完成項目後的30天內提交總結報告,60天內提交核數報告。
    19.3 
    報告附帶的證明文件:受益人提交進度執行報告及總結報告時,須附上項目執行情況的證明文件,包括以下內容:
    創意設計 文化展演 數碼媒體
    - 產品目錄及圖片
    - 商標證明文件
    - 演出活動的照片及影音檔案 - 影視作品的影音檔案
    - 出版物電子檔案
    - 銷售渠道/體驗點列表及相關証明(如銷售點/體驗點照片、線上銷售平台截圖等);
    - 宣傳品圖片(如宣傳刊物、紀念品及衍生品)
    - 宣傳活動資料(如線下宣傳活動照片、線上宣傳截圖及點擊數據、宣傳片檔案等)
    - 參展及獲獎資料(如參展照片、獎狀等)
    - 媒體報導
    19.4 
    延期提交報告的申請: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受益人的情況,導致無法按照上點規定提交報告,受益人應自相關事實發生日起計5天內通知基金,並向基金提出延期申請,而延遲提交報告之期限一般不超過30天。
    19.5
    倘基金認為文件有不清楚之處,受益人需在基金指定的期間內提交補充說明文件,到期未提交將以當前已提交的文件處理。
  1. 開支的確認

    20.1 
    開支確認的目的及強制性:為確定受益人在獲資助的活動及項目實際作出的開支屬於本章程訂定可獲資助的開支,開支須經基金確認
    20.2
    確認的方式:補貼透過受益人提交的單據副本,以實報實銷的方式進行,免息貸款透過受益人提交的聲明書及核數報告的內容進行確認。
    20.3
    對單據的要求:須為已蓋章的收據證明,並列明發出機構、接受機構(即受益人)、發出日期、提供服務/產品的內容、金額等。如為發票則須提交付款證明。
    20.4
    提交單據的時點:提交第19點所指的進度執行報告或總結報告時。
  1. 關聯交易

    21.1 
    當申請人將向屬於下列任一情況的供應商採購服務或商品,須在申請文件中預先披露交易的對象名稱、與申請人的關係、預計交易的內容。
    21.1.1 
    申請人的股東、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及其配偶或父母或子女為供應商的股東、行政管理機關成員。
    21.1.2
    申請人為供應商的股東。
    21.1.3
    供應商為申請人的股東。
    21.2
    對於第21.1點提及的採購交易及核數報告提及的關聯交易,申請人須於進度執行報告/總結報告中申報及提供文件證明已額外向至少2間非關聯方的供應商(即不屬於第21.1點所指的供應商,亦不屬於核數報告曾提及的關聯交易供應商)進行詢價,基金將以最低價格的報價為開支確認上限,未能提交相關證明則該筆支出不能使用基金補貼及免息貸款的款項進行支付。
  1. 款項發放方式

    22.1 
    款項將採用分期支付的方式進行發放:
    22.1.1 
    對於免息貸款,首期發放資助額度的50%,待項目的實際支出超過資助額度的100%後,再發放資助額度的50%。受益人可隨時向基金申報實際支出已達標並申請發放第二期款項。
    22.1.2
    對於補貼,根據下表的比例發放。
      首期發放比例 接納進度執行報告後發放比例 最後一期發放比例
    只提交總結報告 資助額度的50% - 資助額度的50%
    須提交進度執行報告及總結報告 資助額度的40% 資助額度的40%
    (如涉及多個進度執行報告,則平均分配)
    資助額度的20%
    22.1.3
    對於銀行貸款貼息,在接納報告後,按實際的利息支出發放。
    22.2
    自有資金:受益人須於專用帳戶存入自有資金(基金批給額度的20%)作為項目的啟動資金,如項目已啟動可提供已出資的證明,基金將在受益人存入自有資金或提供已出資的證明後,向受益人發放首期資助款項。
  1. 受益人的義務

    23.1  
    受益人須履行下列義務:
    23.1.1 
    將資助款項根據批給決定所指的用途全數用於獲資助的活動及項目;
    23.1.2
    按照已預先訂定的活動及項目規劃,執行及完成活動及項目;
    23.1.3
    按時提交第19點所指的報告;
    23.1.4
    配合基金的監察職務,尤其是按時提供基金要求的資料;
    23.1.5
    倘適用時,如其本人或擔保人的經濟狀況改變,出現無償還能力的風險,須在知悉有關情況後5天內以書面方式通知基金;
    23.1.6
    倘適用時,按協議書的規定及條件向基金還款;
    23.1.7
    自行向相關部門(包括澳門特區及外地)申請並取得項目所必須的各類型准照及許可文件;
    23.1.8
    為受資助項目開設專用帳戶,以存放資助款項,受益人可將項目的收入及自有資金存入專用帳戶,並須確保未被使用的資助款項存放在專用帳戶,如因營運需要(如在內地營運項目)需將未使用的資助款項存放在其他帳戶,企業需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
    23.1.9
    遵守與基金簽立協議書內所訂定的條款;
    23.1.10 
    積極配合基金就項目的監察工作及舉辦之相關宣傳活動,並同意基金於整個項目進程中擁有文字、攝影、拍照與其他形式記錄之權利,以及所有相關產出物之永久無償使用權;
    23.1.11
    在任何與項目相關的宣傳活動、新聞稿及宣傳物品註明獲得“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發展基金支持”或“支持單位: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發展基金”,並向基金報備;
    23.1.12
    同意簽訂協議書後有關申請項目的基本資料及成果將公示於基金網站及對外之公開文件中,以作施政宣傳推廣;
    23.1.13
    保證申請項目的內容及執行程序均無違反法律規定,亦無侵犯他人的任何權利。
    23.2
    受基金資助的項目內容,不得兼收澳門其他自治基金、公共部門或實體的財政資助,但屬基金與其他公共實體合辦或作出協調的情況除外。
  1. 償還階段

    24.1 
    於資助期完結後、償還完畢前,受益人須每年向基金提交收益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每半年提交企業主要的銀行帳戶流水紀錄等資料。
    24.2
    受資助項目的執行情況倘有的償還紀錄將作為往後資助申請的主要參考資料。
  1. 資助批給的取消

    25.1 
    基金可取消資助批給的情況:
    25.1.1 
    受益人作出虛假聲明、提供虛假資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資助款項;
    25.1.2
    將資助款項用於非批給決定所指用途;
    25.1.3
    使用資助款項者並非受益人;
    25.1.4
    受益人在資助期內終止執行或未完成活動及項目;
    25.1.5
    超過九個月不償還已到期的償還貸款,或超過三個月不償還最後一期的償還貸款;
    25.1.6
    不再符合批給資助的任一要件,且未於基金訂定的期間內補正不當情事;
    25.1.7
    受益人作出涉及危害國家安全、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
    25.1.8
    違反本章程的規定;
    25.1.9
    違反協議書訂定其他取消批給的情況。
    25.2
    取消批給的後果:受益人須自接獲相關通知之日起計三十天內返還已收取的全部資助款項
    25.3
    不返還上點所指款項的後果:如未能於規定期間內返還已獲發放資助的欠款,且又未有以書面形式提供充分的理據,將由財政局稅務執行處進行強制徵收
  1. 逾期提交報告的罰則—資助扣減

    26.1 
    倘受益人逾期提交報告,基金可作出以下資助扣減:
    情況 資助扣減
    超出期限遞交項目進度執行報告、總結報告(但獲批准延期提交者除外) 1. 被記錄違規一次
    2. 視乎發生次數,扣減獲資助項目補貼資助款項相應百分比,如下:
    -  倘發生1次:扣減5%
    -  倘發生2次:扣減10%
    -  倘發生3次或以上:扣減15%
  1. 其他 

    27.1 
    基金僅提供用於受資助項目的款項,當中並不參與受益人任何商業活動或商業決策,無論受益人在進行與項目是否有關的所有決策、活動、言論等,不代表基金立場。
    27.2
    受益人須遵守澳門、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法律。倘因企業作出任何活動或決策而導致違反澳門、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法律而負上民事、刑事或行政責任,受益人需自行承擔。
    27.3
    申請人所提供的資料絕不用作本計劃以外的任何用途,但基金為遵守法定義務而提供的情況除外。
    27.4
    申請人參與本計劃,即視作已詳閱及明白,並同意遵守本規定的所有條款及內容,且無異議。
    27.5
    就本計劃章程沒有提及的事項,將受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的現行法律法規所規範,尤其是第40/2021號行政法規《文化發展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25/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文化發展基金資助及奬勵批給規章》及其他有關文化發展基金資助的規定。
    27.6
    基金對本計劃章程具有最終解釋權及決定權。
    27.7 
    查詢方式:
    27.7.1 
    電話:2850 1000;
    27.7.2
    傳真:2850 1010;
    27.7.3
    電子郵件:dgaf@fdc.gov.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