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產業項目資助

品牌專項資助計劃

申請時間: 2019年6月3日至8月27日

  1. 計劃簡介

    為協助澳門文創企業把握“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及“一帶一路”建設機遇,文化產業基金(下簡稱「基金」)推出《品牌推廣專項資助計劃》,鼓勵澳門文創企業聯動起來,共同開拓澳門以外市場,尤其是粵港澳大灣區及一帶一路地區的市場,助力品牌推廣。

    本計劃將重點支持文創企業進行跨領域合作,通過加強宣傳來推廣品牌形象,並以參加展銷會/路演/開設品牌銷售中心的方式尋找更大的市場空間,提高本澳文創品牌的整體競爭力。

  1. 資助要求

    2.1 項目執行期:24個月;
    2.2 基金將支持有助本澳文創產品及服務聯合起來,在目標市場(澳門以外市場,尤其是粵港澳大灣區或一帶一路地區)進行品牌推廣的活動(參加展銷會/路演/開設品牌銷售中心),並舉辦系列宣傳活動,拓展銷售市場,有助企業及其產品/服務進入大灣區或一帶一路市場;
    2.3 項目須由多家企業合作完成,由一家企業作為項目主體進行申請,並出示與每家參與企業簽署的合作同意書,具體如下:
     
    2.3.1 參加展銷會/路演:組織業界參與5次或以上目標市場(澳門以外)的展銷會/路演,且每次展銷會/路演應包括4個或以上文創中小微企;
    2.3.2 開設品牌銷售中心:持續24個月開設2間或以上位於目標市場(澳門以外)的澳門文創產品銷售中心,並搭建相應的線上銷售,且每間銷售中心應包括5個或以上文創中小微企的產品;
    2.3.3 參加展銷會/路演及開設品牌銷售中心:組織業界參與3次或以上目標市場(澳門以外)的展銷會/路演,且每次展銷會/路演包括4個或以上文創中小微企,以及持續24個月開設1間或以上位於目標市場(澳門以外)的澳門文創產品銷售中心,並搭建相應的線上銷售,且每間銷售中心應包括5個或以上文創中小微企的產品。
    2.4 《品牌推廣專項資助計劃》的受資助企業必須:
     
    2.4.1 開立封閉式的專項帳戶結算受資助項目的開支及收入;
    2.4.2 在資助期內每六個月提交進度報告及財務報告,每十二個月提交核數報告;
    2.4.3 於項目完結時提交總結報告、核數報告及參與企業之滿意度意見書。
  1. 申請資格

    3.1 申請企業及參與企業均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設立、且屬文化產業範疇:
     
    3.1.1 如商業企業主為自然人,其須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
    3.1.2 如商業企業主為法人,則該法人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資本須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擁有。
  1. 基本資料

    4.1 計劃名稱    :《品牌推廣專項資助計劃》;
    4.2 主辦機構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產業基金;
    4.3 申請對象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設立、屬文化產業範疇的商業企業;
    4.4 申請地點    :澳門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14樓A室;
    4.5 申請方式    :以電話 2850 1000/電郵 info@fic.gov.mo預約提交文件時間,並於預約時間內親臨或透過代辦人遞交本規定第6.1點所指之全部文件至申請地點;
    4.6 申請日期    :2019年6月3日至8月27日;
    4.7 申請文件須於上述截止日期前的預約時間內遞交至申請地點,逾期概不受理;
    4.8 申請時須出示所有提交申請文件的正本以供核實;
    4.9 倘申請文件紙本與電子檔內容有差異,以紙本書面文件為準;
    4.10 本基金就本計劃收取之所有文件,概不退回;
    4.11 查詢方式    : 電話:2850 1000/傳真:2850 1010/電子郵件:info@fic.gov.mo
  1. 資助名額、金額及範圍

    5.1 資助名額:3個(擇優選拔);
    5.2 資助方式:項目補貼方式;
    5.3 資助額度:基金將以實報實銷的形式資助與項目直接相關的展位/路演場地/品牌銷售中心場租、展位/路演場地搭建費用、品牌銷售中心裝修費用、宣傳費用、展位/路演場地/品牌銷售中心設備費用、交通費(經濟客位)、核數/會計師費用、物流費用(不包括稅項),資助金額上限為澳門幣500萬元;
    5.4 申請企業需自行支付人事費用、辦公室租金、辦公室雜費、交際、住宿、膳食、行政開支以及上款沒有提及的其他開支;
    5.5 已獲基金或其他實體資助的費用不能在本計劃獲得資助。
  1. 申請文件

    6.1 申請企業必須提交從基金網站下載的“《品牌推廣專項資助計劃》申請表”及以下文件:
     
    6.1.1 申請企業的法定代表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6.1.2 營業稅申報表(M/1表格)影印本或財政局發出的開業聲明書;
    6.1.3 申請企業最近期的營業稅徵稅憑單影印本-M/8表格;
    6.1.4 向社會保障基金供款的證明文件影印本,但不具有供款義務者除外;
    6.1.5 申請資助項目的詳細計劃書,其載有相關規劃及時間表,以及相關財務預算;
    6.1.6 申請企業在文化產業領域的經驗及項目執行團隊主要成員的履歷;
    6.1.7 參與的文創企業的合作同意書;
    6.1.8 其他有助申請的文件。
    註:
    所有申請文件(除影印本外)需要企業法定代表在每頁簡簽,並在最後一頁全簽並蓋章;
    提交影印本時須出示正本以供核實;
    倘申請文件紙本與電子檔內容有差異,以紙本書面文件為準;
    申請表、計劃書及財務預算電子文件請電郵至 cafp@fic.gov.mo(請確保電子文件與紙本文件一致,申請表右上方的編碼一致);
    申請企業須另外提交相關文件(如企業股東身份證)證明其符合第3.1點所規定的申請條件。
     
    6.2 詳細計劃書須包括目標市場的分析(為甚麼選擇這個市場)、所選擇的澳門文創企業的分析(為甚麼選擇這些企業)、具體宣傳推廣計劃及其時間表(如何協助企業進行宣傳推廣,建立品牌,並最終實現收入)資料;
    6.3 財務預算須包括支出細項的計算方式、項目預計的收入及計算方式、企業預計自投資金;
    6.4 在申請日期結束前,倘遞交的文件或申請表格所載資料未符合規定或不齊全者,經基金通知後,申請企業應最遲在申請日期結束前更正及補交;到期未補交、補交仍不齊全或仍不符合規定者,基金得不受理其申請;
    6.5 本基金就本計劃收取之所有文件,概不退回。
  1. 評審程序

    7.1 項目評審委員會由本地及外地各界專業人士組成;
    7.2 申請企業的代表須出席評審會議,介紹申請項目的內容,並回答評審提問;
    7.3 項目評審委員會將按下列的評審準則作出評分:
     
    7.3.1 項目對塑造文化產業品牌形象的作用;
    7.3.2 項目的參與文創企業數目,為其帶來的經濟效益;
    7.3.3 項目目標的合理性和實現的可能性,包括參與行業的發展潛力;
    7.3.4 項目市場推廣策略(包括推行時間表及具體措施)的合理性;
    7.3.5 項目預算的合理性;
    7.3.6 申請企業的管理水平及項目執行團隊的技術能力,過往相關經驗。
  1. 提交報告及款項發放方式

    8.1 基金公佈獲選名單後,將與獲選企業簽訂“《品牌推廣專項資助計劃》協議書”(下簡稱“協議書”);
    8.2 受資助企業必須於簽訂協議書翌日起計30天內以書面通知基金就項目所選用之核數公司,並提交證明文件;
    8.3 簽訂協議書後,基金將向受資助企業發放資助額度的50%作為首期資助款項,並在接納企業提交的進度報告及財務報告/核數報告後,按比例發放下一期的資助款項;
    8.4 受資助企業必須自項目完成後的3個月內,以連續日數方式進行計算,向基金提交總結報告、核數報告及參與企業之滿意度意見書以申請開展結算程序(資助餘額將在基金接納企業提交的總結報告及核對確認支出單據後,按實報實銷在專項帳戶發放最後一期資助款項)。
  1. 受資助企業的義務

    9.1 受資助企業必須遵守:
     
    9.1.1 受資助企業必須按協議書所規定的24個月期限內,以連續日數方式進行計算,完成申請內陳述的項目;
    9.1.2 受資助企業必須按時提交報告;
    9.1.3 受資助企業必須同意,將積極配合執行申請項目之進程,基金將監察執行項目的過程;
    9.1.4 受資助企業必須同意,將積極配合基金就項目的監察工作及舉辦之相關宣傳活動,並同意基金於整個項目進程中擁有文字、攝影、拍照與其他形式記錄之權利,以及所有相關產出物之永久無償使用權;
    9.1.5 受資助企業必須同意,簽訂協議書後有關申請項目的基本資料及成果將公示於基金網站及對外之公開文件中,以作施政宣傳推廣。
    9.2 基金為項目進行結算程序後,倘核准的支出多於有關費用實際支付金額,基金將會按本申請規定在發放餘額進行扣除;
    9.3 倘受資助企業未能按本申請規定第9.1.1點所述期限完成有關程序,企業須在逾期日起計的15天內向基金以書面方式詳述逾期的原因和理由;
    9.4 倘發生本申請規定第9.3點並在限期前未具備合理理由者,或有關提交之理由不獲基金接納,基金得取消其獲資助資格,受資助企業須在接到基金通知日起計的30天內退回已接收之資助;
    9.5 受資助企業向基金提交總結報告後,倘基金發現有關結果對比提交申請時出現偏離項目核心的情況,基金得有條件接納或拒絕接納其總結報告:
     
    9.5.1 倘發生基金有條件接納總結報告的情況,基金得因應受資助企業對項目執行的偏離程度,按比例對“資助額度”進行扣除;
    9.5.2 倘發生基金拒絕接納總結報告的情況,受資助企業的獲資助資格即告取消;企業須在接到基金通知日起計的30天內退回已接收之資助;如未能於規定期間內返還已獲發放資助的欠款,且又未有以書面形式提供充分的理據,將由財政局稅務執行處進行強制徵收。
    9.6 受資助項目的執行情況將作為往後資助申請的主要參考資料;
    9.7 受資助企業未經基金同意不得就申請項目收取其他機構或個人以任何形式給予的款項。
  1. 企業的退出、以及違反規定之處理

    10.1 倘申請企業於提交申請後臨時申請退出,企業應立即書面通知基金,申請即時視作終止;
    10.2 倘獲選企業不簽署協議書,基金將視作放棄申請處理;
    10.3 倘受資助企業違反本申請規定或協議書之規定,基金得取消其獲資助資格;受資助企業須在接到基金通知日起計的30天內退回已接收之資助;如未能於規定期間內返還已獲發放資助的欠款,且又未有以書面形式提供充分的理據,將由財政局稅務執行處進行強制徵收;
    10.4 在受資助企業未退回有關金額前,基金可不再接受企業隨後向基金遞交的申請。
  1. 其他

    11.1 申請企業不得作出虛假聲明、提供虛假資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資助款項;
    11.2 申請企業不得將資助款項用於非批給決定所指用途;
    11.3 申請企業保證申請項目的內容及執行程序均無違反法律規定,亦無侵犯他人的任何權利;
    11.4 申請企業須自行向相關部門(包括澳門及澳門以外地區)申請並取得項目所必須的各類型准照及許可文件;
    11.5 基金僅提供用於申請項目的款項,當中並沒有參與申請企業任何商業活動或商業決策,無論企業在進行與項目是否有關的所有決策、活動、言論立場等,均與基金無關。倘因企業作出任何活動或決策而導致違反澳門、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法律而負上民事、刑事或行政責任,企業需自行承擔,概與基金無關;
    11.6 申請企業所提供的資料絕對保密,基金絕不用作本計劃以外的任何用途;
    11.7 申請企業參與本計劃,即視作已詳閱及明白,並同意遵守本規定的所有條款及內容,且無異議;
    11.8 基金只接受申請企業於資助期內,就項目產生之支出費用;
    11.9 就本申請規定沒有提及的事項,將受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的現行法律法規所規範,尤其是經第11/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第26/2013號行政法規《文化產業基金》、第16/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文化產業基金資助批給規章》及其他有關文化產業基金資助的規定;
    11.10 基金對本申請規定具有最終解釋權及決定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