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藝術活動交流資助

文化藝術行政人員實習資助計劃

申請時間: 2024年9月24日至10月18日

  1. 資助目的

    為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文化政策,運用其資源支持發展文化及藝術領域的活動和交流,文化發展基金根據《文化發展基金資助批給規章》規定,設立《2025年文化藝術行政人員實習資助計劃》,鼓勵本澳文化藝術範疇的社團或商業企業透過參與本計劃,提供有關文化藝術活動策劃、統籌、行政及技術等實習機會,培養本澳文化藝術範疇行政人員,從而促進本澳整體文化藝術的健全發展。
  1. 申請期

    2024年9月24日早上9時至10月18日下午5時30分。
  1. 資助範圍

    提供有關文化藝術活動策劃、統籌、行政及技術等實習名額的行政人員實習費用。
  1. 申請資格、資助對象及實習行政人員的資格

    4.1 
    符合申請資格之申請人
    4.1.1  
    社團:
    4.1.1.1  
    申請人須為於2021年12月31日或之前已在澳門依法設立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刊登章程的本地非牟利社團
    4.1.1.2
    社團宗旨主要與文化藝術範疇相關。
    4.1.2  
    商業企業主:
    4.1.2.1  
    於2021年12月31日或之前已成立、所營事業須與文化藝術範疇相關(以第9.1.2.2.2點商業登記資訊或第9.1.2.2.4點營業稅申報表為準)的商業企業主;
    4.1.2.1.1  
    如屬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其須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且其企業須為稅務效力已在財政局登記;
    4.1.2.1.2
    如屬法人商業企業主,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設立,其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資本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擁有,且其企業須為稅務效力已在財政局登記。
    4.2
    僅可申請1名符合以下資格的行政人員實習名額:
    4.2.1  
    於2025年1月1日或之前年滿18歲至2025年12月31日前40歲或以下,並持有效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之澳門居民;
    4.2.2
    倘為社團申請:不屬於《已成立社團之領導架構證明書》的領導層(包括正副會長、正副理事長、正副監事長、正副秘書長,以及性質上屬於同等職位的人員);倘為商業企業主申請:不屬申請人(自然人商業企業主)、申請人(法人商業企業主)股東、申請人(法人商業企業主)行政管理機關成員
    4.2.3  
    須具備以下任一學歷或培訓的條件:
    4.2.3.1  
    具有學士學位或以上學歷;
    4.2.3.2
    修畢累計總時數120小時或以上之藝術行政管理或相關課程。
    4.2.4
    實習行政人員自2022年度起計算,參與《文化藝術管理人才培養計劃》或《文化藝術行政人員實習資助計劃》累計少於三次。
    4.3
    實習行政人員僅可被一個申請人推薦實習。
    4.4
    實習工作並非勞動合同關係。
  1. 資助類型

    補貼。
  1. 本資助計劃的總預算金額、資助名額、金額上限及實習時數

    6.1 
    本資助計劃的總預算金額:1,209.6萬澳門元。
    6.2
    資助名額:社團上限70個及商業企業上限10個,共80個(倘社團組別名額未使用完畢,餘額將轉至商業企業組別,反之亦然)。
    6.3
    補貼:資助上限為151,200澳門元,對應實習總時數為1,728小時(即計算每小時87.5澳門元),每月實習時數上限為196小時,實際實習總時數不得少於480小時。
    6.4
    批給資助金額將因應實習行政人員於資助期內實際實習總時數應收取的資助款項實報實銷
  1. 可獲資助的開支範圍

    為資助申請人符合第4點規定之資格的行政人員實習費用
  1. 資助期

    由2025年1月1日開始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不設延長。
  1. 申請

    9.1 
    申請人須以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下稱:一戶通)帳戶登入文化發展基金的網上申請系統,填寫申請表及上傳下列文件
    9.1.1  
    申請表:包括實習培訓計劃內容、申請人於2023年至2024年申請期開始日前舉辦之文化藝術活動/項目列表、倘有的2023年至2024年申請期開始日前獲得國際性/全國性獎項或獲邀參與國際性/全國性籌組活動/項目工作列表及資助期內擬舉辦之所有文化藝術活動/項目列表。
    9.1.2
    須上傳以下基本文件
    9.1.2.1  
    倘申請人為社團,須上傳以下文件:
    9.1.2.1.1  
    身份證明局發出之《已成立社團之領導架構證明書》文件,內容包括有效領導架構之組成。
    9.1.2.2
    倘申請人為自然人商業企業主或法人商業企業主,須上傳以下文件:
    9.1.2.2.1  
    法定代表之身份證明文件(包括正面及背面);
    9.1.2.2.2
    倘有的商業登記證明;
    9.1.2.2.3
    符合第4點所規定的申請資格的證明文件(如企業股東身份證);
    9.1.2.2.4
    營業稅申報表(M/1表格)或財政局發出的開業聲明;
    9.1.2.2.5
    由財政局發出的申請人未因結算的稅捐、稅項及任何其他款項而結欠澳門特別行政區債務的證明文件;
    9.1.2.2.6
    最近期的營業稅徵稅憑單影印本-M/8表格;
    9.1.2.2.7
    最近期向社會保障基金供款的證明文件,倘不具有供款義務,則提供聲明書作聲明。
    9.1.3
    可上傳以下倘有的有助評審資料(如未有提供有可能影響評審得分):
    9.1.3.1  
    實習培訓計劃的詳細資料;
    9.1.3.2
    申請人於2023年至2024年申請期開始日前舉辦之文化藝術活動/項目介紹及具文字說明的完整資料,包括就各項活動/項目的性質(主辦、政府判給、合辦、承辦、協辦或其他性質)及達到的效益提供資料證明,如:新聞稿、場刊、海報、橫額、宣傳單張、相片、出版物或計劃書等資料,以說明活動/項目如何推動本地整體文化藝術的發展;
    9.1.3.3
    申請人於2023年至2024年申請期開始日前獲得國際性/全國性獎項或獲邀參與國際性/全國性籌組活動/項目工作的相關證明文件資料;
    9.1.3.4
    申請人於資助期內全年擬舉辦之所有文化藝術活動/項目介紹及具文字說明的完整資料,包括就各項活動/項目的性質(主辦、政府判給、合辦、承辦、協辦或其他性質)、類型、具體內容、預計參與人數、預計的效益,以說明活動/項目如何推動本地整體文化藝術的發展。
    9.2
    所有申請文件均須通過網上提交,除基金要求外,現場補充文件將不納入申請卷宗內容。基金不接納逾期提交的申請。
    9.3
    撰寫申請文件的語文:須以中文、葡文或英文撰寫。
    9.4
    申請人須遵守的規定及注意事項:
    9.4.1  
    申請人可在網上系統同意基金協助查閱第9.1.2.2.2點所指的商業登記證明及第9.1.2.2.5點所指的無欠債務證明,藉此免除提交有關文件。
    9.4.2
    基金可要求申請人出示文件的正本、作出說明及提交其他為組成申請卷宗屬不可或缺的文件、報告或資料。
    9.4.3
    申請人須確保填寫資料及上傳的文件準確無誤,一經於網上確認提交申請後,無法修改項目內容。除基金另有通知外,並不接受申請人對已提交之文件及資料作出更改或補充
    9.4.4
    申請人不得作出虛假聲明、提供虛假資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資助款項。
    9.4.5
    申請人擬撤回申請,應立即書面通知基金,申請即時視作撤銷。
    9.4.6
    基金就本計劃接收的所有文件,概不退回。
  1. 初步分析

    10.1 
    基金將對申請卷宗進行初步分析,以核實申請卷宗是否齊備資助計劃章程要求的文件及資助申請是否具備獲資助批給的要件(即第3點資助範圍、第4點申請資格及資助對象的要求)
    10.2
    倘申請卷宗不符合上點的規定,基金可要求申請人在5日內補交有關文件,但僅限於第9.1.2點所指的文件
    10.3
    倘資助申請不具備獲資助批給的要件,或申請人未按上點所指的期間內補交所需的文件,或補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規定,則基金行政委員會駁回有關申請
    10.4
    經初步分析,如屬下列任一情況,基金駁回相關申請,不進入評審程序
    10.4.1   
    申請項目不符合基金的宗旨;
    10.4.2
    申請人的資格不符合第4點的申請資格及資助對象規定;
    10.4.3
    申請文件不符合第9點的申請規定;
    10.4.4
    申請人在基金其他受資助項目正處於逾期未償還/未退回/未返還款項的狀況;
    10.4.5
    申請人處於基金拒絕資助名單內;
    10.4.6
    屬基金其他資助計劃的資助範疇;
    10.4.7
    申請項目屬於澳門其他公共實體/公共部門已公佈的資助計劃範圍
    10.4.8
    申請人曾舉辦或將舉辦的活動/項目渲染不雅、暴力、色情、淫褻、賭博、粗言穢語、影射或侵害他人之權利等不當成分;
    10.4.9
    申請人曾舉辦或將舉辦的活動/項目內容涉及危害國家安全、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10.4.10
    申請人曾舉辦或將舉辦的活動/項目內容涉及損害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及文化發展基金形象和聲譽
    10.5
    倘沒有出現駁回申請的情況,則基金行政委員會將申請卷宗送交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1. 評審

    11.1 
    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成員由行政委員會主席根據需審議的項目性質,從相關領域的專家名單中邀請三至七名來自文化藝術領域、學術界別的專家出任
    11.2
    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至少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舉行會議,並須就每次會議繕立會議紀錄,其內應記錄評審結果及會議的重要事項。
    11.3
    倘基金要求時,申請人(可委派代表)須出席評審會議,介紹申請的內容,並回答評審提問;倘申請人未能出席,但具合理理由,則將按其已提交的文件進行書面評審,否則視作放棄申請
    11.4
    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按以下的評審標準作出評分:
    11.4.1   
    擬定之實習培訓計劃的完善程度(40%):實習培訓計劃的內容和涵蓋範疇是否完善,能否為實習行政人員提供有關文化藝術活動策劃、統籌、行政及技術等工作內容及培訓機會;
    11.4.2
    申請人的執行及承擔能力(30%):根據申請人於2023年至2024年申請期開始日前舉辦活動/項目的情況、於同期間是否有獲得國際性/全國性獎項或獲邀參與國際性/全國性籌組活動/項目工作(須於申請時提交相關文件資料作證明),以評估申請人舉辦文化藝術活動/項目的能力,及是否有足夠承擔能力培訓行政人員;
    11.4.3
    申請人對本澳文化藝術發展的推動(30%):申請人於資助期內擬舉辦之所有文化藝術活動/項目是否完善以及具有持續發展的可能性,是否有助推動本地整體文化藝術的發展。
    11.5
    評審分數不低於60分視為通過評審
    11.6
    在充分考慮以下意見及記錄後,批給實體對申請作出決定
    11.6.1   
    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發表的意見;
    11.6.2
    申請人倘曾獲批給資助活動及項目近3年的執行及返還記錄(包括書面警告及基金取消批給的記錄)。
    11.7
    由於預算所限,基金可對申請項目作出不批給資助的決定
  1. 同意書

    12.1 
    受資助者須簽署一份同意書,其內載有批給決定的內容,尤其是資助計劃章程所訂的須遵守規定。
    12.2
    對於首次受資助者或資料有變動者,受資助者須提交在澳門銀行開立之帳戶(澳門元)存摺首頁或澳門銀行發出的相關證明文件副本,須載有銀行名稱、帳戶名稱和帳號的資料頁。
    12.3
    不簽署同意書的後果:在收到批給決定的通知之日起計30個工作日內,如受資助者不提交已簽署的同意書,有關批給失效,但因不可抗力或經基金行政委員會確認為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除外。
  1. 提交實習行政人員資料及《實習聲明書》

    13.1 
    受資助者須於收到批給決定後以一戶通帳戶登入文化發展基金的網上申請系統填寫實習行政人員資料及提交下列文件,以便基金核實實習行政人員的資格是否符合第4點實習行政人員的資格規定。實習時數將最早以提交齊備文件之日開始確認
    13.1.1 
    實習行政人員資料:
    13.1.1.1  
    實習行政人員之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包括正面及背面);
    13.1.1.2
    實習行政人員之個人履歷
    13.1.1.3
    實習行政人員之學歷證明文件或培訓證明文件
    13.1.2
    受資助者與實習行政人員簽署的《實習聲明書》,內容需包括:實習行政人員基本資料、實習期間、以及實習費用等;
    13.1.3
    實習行政人員須提交參與“2025年文化藝術行政人員實習資助計劃”期間承諾不會擔任其他全職工作及非為學士學位日間課程在讀生之聲明書。
  1. 實習行政人員之更改

    14.1 
    受資助者於獲批給後,可更換實習行政人員最多2次,受資助者需於更換實習行政人員至少15日或之前以一戶通帳戶登入文化發展基金的網上申請系統提交下列文件作出申請:
    14.1.1  
    “受資助者更改申請表”正本;
    14.1.2
    原實習行政人員之流向追蹤問卷;
    14.1.3
    新實習行政人員之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包括正面及背面);
    14.1.4
    新實習行政人員之個人履歷;
    14.1.5
    新實習行政人員之學歷證明文件或培訓證明文件;
    14.1.6
    受資助者與新實習行政人員簽署的《實習聲明書》;
    14.1.7
    新實習行政人員聲明於參與“2025年文化藝術行政人員實習資助計劃”期間承諾不會擔任其他全職工作及非為學士學位日間課程在讀生之聲明書。
    14.2
    受資助者如未能按時提交申請,基金不保證可在更換人員前通知審批結果,受資助者須自行承擔實習行政人員不獲通過的風險及後果。實習時數將最早以提交齊備文件之日開始確認。
  1. 提交總結報告

    15.1 
    實習行政人員須利用基金網上系統實時記錄出勤時間及每個月填寫實習內容,以便計算實習時數,倘沒有記錄且未能提供基金認為合理的理由,實習時數將不獲確認。
    15.2
    受資助者必須於完成實習期後翌日起計30日內向基金提交完整總結報告,內容包括如下:
    15.2.1  
    總結報告:由受資助者代表及實習行政人員共同填寫及簽署,說明實習行政人員的實習培訓情況,包括實習行政人員參與的活動/項目介紹,在活動/項目中的重點工作內容,這些活動/項目如何促進本澳整體文化藝術的健全發展,以及實習培訓計劃的實踐進度,並就實習行政人員參與的活動/項目提交照片或其他證明文件。
    15.2.2
    聲明書:由實習行政人員和受資助者簽署代表共同聲明,根據基金網上系統確認實習行政人員按月的實際實習時數及總時數,以及實習行政人員已收取由受資助者支付的實習費用總金額。
    15.3
    延期提交報告的申請: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導致無法按上點規定的期間提交報告及相關附件,受資助者應自相關事實發生日起計七個工作日內通知基金。
    15.4
    倘屬第15.3點所指的情況,經基金行政委員會批准,提交總結報告及相關附件的期間為自上款所指的原因消失翌日起30日內,但不影響下款規定的適用。
    15.5
    屬具理由說明的例外情況,基金行政委員會可批准將第15.2點所指的期間延長一次,期間不超過90日
    15.6
    倘基金認為文件有不清楚之處,受資助者需在基金指定的期間內提交補充說明文件,到期未提交將以當前已提交的文件處理。
  1. 款項發放方式

    16.1 
    資助款項將採分期支付的方式進行發放:
    16.1.1  
    發放首期資助款項的要件:於受資助者簽署的同意書及提交第13.1.1點至13.1.3點所指之文件後,經基金核實實習行政人員的資格是否符合第4點實習行政人員的資格規定後翌月內發放,資助額度發放比例80%。
    16.1.2
    發放最後一期資助款項的要件:總結報告通過後,資助額度發放比例20%。
    16.2
    受資助者因提交錯誤的銀行帳戶資料而導致未能成功轉帳,除支付時間可能延遲外,銀行所收取的行政費用須由受資助者自行承擔
  1. 受資助者的義務

    17.1 
    受資助者須履行下列義務:
    17.1.1  
    如實提供資料及作出聲明;
    17.1.2
    將資助款項全數用於支付實習行政人員的實習費用;
    17.1.3
    謹慎、合理規劃及組織實習培訓計劃;
    17.1.4
    接受及配合基金對運用資助款項的監察;
    17.1.5
    按時提交第15點所指的完整總結報告;
    17.1.6
    根據第19.3.1點的規定,返還資助款項;
    17.1.7
    退回未用於指定用途的資助款項;
    17.1.8
    積極配合基金就項目的監察工作、培訓或宣傳活動,並同意基金於整個項目進程中擁有文字、攝影、拍照與其他形式記錄之權利,以及所有相關產出物之永久無償使用權;
    17.1.9
    同意提交已簽署的同意書後,有關申請項目的基本資料及成果將公示於基金網站及對外之公開文件中,以作施政宣傳推廣;
    17.1.10
    不可接受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他公共部門或實體關於實習行政人員的資助;
    17.1.11
    保證申請項目的內容及項目執行程序均無違反法律規定,確保項目成果,以及產生項目成果過程的合法性,包括使用的工具、採取的措施方法,獲取的信息等,不得渲染不雅、暴力、色情、淫褻、賭博、粗言穢語、影射或侵犯第三者合法權益的情況;
    17.1.12
    不作出涉及危害國家安全、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
    17.1.13
    不作出損害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及文化發展基金形象和聲譽的行為;
    17.1.14
    遵守同意書內所訂定的條款;
    17.1.15
    遵守基金及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為監察而發出的指引;
    17.1.16
    遵守第18/202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資助制度》、第5/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文化發展基金資助批給規章》、其他適用之法律法規以及本章程的規定。
  1. 終止執行或未能完成實習

    18.1 
    在資助期內,受資助者提供合理原因,預計未能於資助期內完成實習,基金可終止實習資助。
    18.2
    如屬第18.1點所指的終止實習資助情況,受資助者須於基金指定的期間內提交總結報告,以便進行結案程序。
  1. 資助批給的取消

    19.1 
    如屬下列情況,基金須取消受資助者的資助批給:
    19.1.1  
    受資助者作出虛假聲明、提供虛假資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資助款項;
    19.1.2
    受資助者將資助款項用於非批給決定所指用途
    19.1.3
    受資助者違反謹慎、合理規劃及組織實習培訓計劃的義務而導致對參與者或公共利益,尤其是公眾安全或社會秩序造成嚴重風險或損害
    19.1.4
    受資助者作出涉及危害國家安全、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
    19.1.5
    受資助者作出損害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及文化發展基金形象和聲譽的行為
    19.1.6
    不再符合第3點資助範圍、第4點申請資格、資助對象及實習行政人員的資格,且未於基金訂定的期間內補正不當情事;
    19.1.7
    本章程訂定須取消資助批給的其他情況
    19.2
    基金可取消受資助者資助批給的情況:
    19.2.1  
    違反本章程的其他規定;
    19.2.2
    實習培訓計劃執行之審查結果偏離核心
    19.3
    取消資助批給的後果:
    19.3.1  
    受資助者須自接獲通知之日起計30日內返還已收取的全部資助款項
    19.4
    如屬第19.1點所指的情況,基金須於受資助者接獲取消資助批給的後果通知日起計兩年內拒絕其提出的資助申請。
    19.5
    如屬第19.2點所指的情況,基金可同時科處受資助者自接獲取消資助批給的後果通知日起計兩年內拒絕其提出資助申請的處罰。
    19.6
    不返還第19.3.1點所指款項的後果:
    19.6.1  
    如未能於規定期間內返還已獲發放資助的欠款,且又未有以書面形式提供充分的理據,將由財政局稅務執行處進行強制徵收
  1. 逾期提交報告的後果—資助額度扣減

    20.1 
    倘受資助者逾期提交報告,基金可作出以下資助額度扣減
    情況 資助額度扣減
    超出期限遞交總結報告或聲明書(但獲批准延期提交者除外) 扣減批給補貼資助額度10%
  1. 書面警告

    21.1 
    倘受資助者違反本章程的規定,尤其第17點規定的受資助者義務,基金可發出書面警告。
  1. 其他

    22.1 
    基金僅提供用於實習行政人員實習費用的款項,當中並不參與受資助者任何活動或決策,受資助者在進行與項目是否有關的的所有決策、活動、言論等,不代表基金立場。
    22.2
    受資助者須遵守澳門特區、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法律。倘因受資助者作出任何活動或決策而導致違反澳門特區、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法律而負上民事、刑事或行政責任,受資助者須自行承擔。
    22.3
    受資助者須自行向相關部門(包括澳門特區及外地)申請並取得項目所必須的各類型准照及許可文件。
    22.4
    申請人參與本計劃,即視作已詳閱及明白,並同意遵守本章程的所有條款及內容,且無異議。
    22.5
    就本章程沒有提及的事項,將受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的現行法律法規所規範,尤其是適用第40/2021號行政法規《文化發展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18/202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資助制度》、第5/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文化發展基金資助批給規章》及其他有關文化發展基金資助的規定。
    22.6
    基金對本章程具有最終解釋權及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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