慶國慶75周年、回歸25周年文化活動資助計劃
申請時間: 2024年7月2日至19日
資助目的
鼓勵澳門依法成立的非牟利社團舉辦展現澳門特色和藝文發展成果的慶國慶、賀回歸的文藝活動,提升全澳門的喜慶氛圍,進一步推動社會廣泛參與,同賀雙慶盛事,文化發展基金設立慶國慶75周年、回歸25周年文化活動資助計劃。
申請期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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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期:2024年7月2日早上9時至2024年7月19日下午5時30分。 |
資助範圍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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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屬於文化藝術範疇,及屬公開性或公眾可參與,且必須於澳門舉行。 | ||||||||||||||||||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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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須包括以下至少一種活動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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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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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尚可包括延伸內容如:音像製作、影視或動漫製作、舉辦講座、舉辦工作坊、舉辦培訓課程、舉辦研討會、出版書籍、出版期刊。 | ||||||||||||||||||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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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可於申請表選擇多於一種第3.2點的活動類型,基金將以此作為核心內容進行評審及第9點資助調整的基準。 | ||||||||||||||||||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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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項目內容不屬於本資助計劃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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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及資助對象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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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2023年12月31日或之前已在澳門依法設立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刊登章程的非牟利本地社團。 |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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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須為資助範圍活動及內容的主辦單位(除經基金同意的例外情況,包括但不僅限於全國性組織舉辦的活動及內容外),且整個項目須於澳門舉辦。 |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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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項目的活動類型及資助對象不能同時屬於澳門其他公共部門或公共實體已公佈有關“慶國慶、慶回歸”的資助計劃範圍。 |
申請金額及數目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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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金額由申請人填寫,每個項目的申請金額不能超出第8.1點所指的可獲資助的開支之和,也不能超出申請項目的預算支出減去預算收入的差額。 |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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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行政成本考量,不受理申請金額少於10,000澳門元之申請。 |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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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項目數目的限制:每一申請人只能申請1個項目。 |
資助類型
補貼。
本資助計劃的總預算金額、資助名額及金額上限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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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資助計劃的總預算金額:2,500萬澳門元。 | ||||||||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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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名額:不設限制,但最終獲批給資助的申請項目數量,受上點所指的本資助計劃總預算金額所限,並以擇優資助原則優先資助得分較高的項目。 | ||||||||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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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額度:項目的資助金額不高於申請金額,上限100萬澳門元,且按活動類型不高於下表資助上限;倘項目包括多個活動類型,以當中資助上限最高的活動類型為資助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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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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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申請項目的部分內容或全部內容曾受基金資助,則申請人須在收到批給決定的通知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申請取消原有受資助項目並退回全數資助款項,才能獲得資助。 | ||||||||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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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給資助金額將因應項目的量化指標(場數/日數/個數)而作出調整,詳見第9點(資助調整)。 |
可獲資助及不獲資助的開支範圍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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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獲資助且計入預算支出的開支包括下列在資助期內作出與項目相關的開支〔倘有關開支涉及人員擔任職位費用,每位人員的資助上限為4萬澳門元(上限按人員計算,倘有關人員於同一項目中同時擔任多個職位,該人員最高資助上限亦為4萬澳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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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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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獲資助但計入預算支出的活動/項目開支包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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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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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點及第8.2點所指的開支可視為項目預算開支範圍內,除外的開支如設備購置及維修費用、稅項、慈善送贈用之物質、電話費、銀行手續費、核酸、招待、茶點、慶功宴、票房分成等及由申請人提供的服務或產品的費用不視為項目預算開支範圍。 | ||||||||||||||||||||||||||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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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6點及第8.1.7點所指開支的報銷總和不能超過項目資助金額的30%。 |
資助調整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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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總結時受資助項目的量化指標(詳見下表)少於申請時預計的數目,將按比例[(原申請數目-實際量化數目)/原申請數目]下調資助金額。對於包括多個活動類型的項目,將根據申請人於申請表按活動類型填寫的預算支出比例,分別計算倘有的下調資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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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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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項目實際執行結果(加入基金批給資助金額後)最終出現盈餘,資助額度將下調至使盈餘為零的金額(例:如A項目實際支出為35萬元,實際收入為10萬元,原批給資助金額為30萬元,現有盈餘5萬元,則資助額度將下調5萬元)。 | ||||||||||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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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同時出現9.1點及9.2點資助下調情況時,下調比例不會疊加,並以當中的下調比例最大值作為最終的下調比例。 |
資助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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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不設延長,即項目必須於2024年12月31日或之前完成執行。 |
申請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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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須以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下稱:一戶通)實體使用者帳戶登入文化發展基金的網上申請系統,填寫申請表及上傳基本文件、倘有的有助評估資料,具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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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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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申請文件均須通過網上提交,除基金要求外,現場補充文件將不納入申請卷宗內容。基金亦不接納逾期提交的申請。 | ||||||||||||||||||||||||||||||||||||||||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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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申請文件的語文:須以中文、葡文或英文撰寫。 | ||||||||||||||||||||||||||||||||||||||||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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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須遵守的規定及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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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分析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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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將對申請卷宗進行初步分析,以核實申請項目是否齊備資助計劃章程要求的文件及資助申請是否具備獲資助批給的要件(即第3點資助範圍、第4點申請資格及資助對象的要求)。 | ||||||||||||||||||||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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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申請卷宗不符合上點的規定,基金可要求申請人在5天內補交有關文件,但僅限於第11.1.1.1點所指的文件。 | ||||||||||||||||||||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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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資助申請不具備獲資助批給的要件,或申請人未按上點所指的期間補交所需的文件,或補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規定,則基金行政委員會駁回有關申請。 | ||||||||||||||||||||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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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初步分析,如屬下列任一情況,基金駁回有關申請,不進入評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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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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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沒有出現駁回申請的情況,則基金行政委員會將申請卷宗送交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
評審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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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成員由行政委員會主席根據每次需審議的項目性質,從相關領域的專家名單中邀請三至七名來自文化藝術領域、學術界別的專家出任。 | ||||||||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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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至少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舉行會議,並須就每次會議繕立會議記錄,其內應記錄評審結果及會議的重要事項。 | ||||||||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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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基金要求時,申請人的代表須出席評審會議,介紹申請項目的內容,並回答評審提問;倘申請人未能出席,但具合理理由,則將按其已提交的文件進行書面評審,否則視作放棄申請。 | ||||||||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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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按以下的評審標準作出評分(10分為滿分),但不影響下點規定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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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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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獲國家藝術基金的資助項目或其延伸項目,將會獲得額外加分,上限為1分。 | ||||||||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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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審分數不低於6分(10分為滿分)視為通過評審。 | ||||||||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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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充分考慮以下意見及記錄後,批給實體對申請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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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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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批給金額與申請項目的預算規模及所獲的評審分數相關。 | ||||||||
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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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預算所限,基金將以擇優資助原則優先資助得分較高的項目,並可對申請項目作出不批給資助的決定。 |
同意書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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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資助者須簽署一份同意書,其內載有批給決定的內容,尤其是資助計劃章程所訂的須遵守規定。 |
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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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首次受資助者或資料有變動者,受資助者須提交在澳門銀行開立之帳戶(澳門元)存摺首頁或澳門銀行發出的相關證明文件副本,須載有銀行名稱、帳戶名稱和帳號的資料頁。 |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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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簽署同意書的後果:在收到批給決定通知之日起計30個工作日內,如受資助者不提交已簽署的同意書,有關批給失效,但因不可抗力或經基金行政委員會確認為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除外。 |
項目內容的更改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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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下列不涉及偏離受資助項目核心內容的更改不需要申請,受資助者可因應具體執行情況靈活作出調整,並在提交報告時進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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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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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受資助項目內容的更改涉及受資助活動/項目的量化指標(如場數/日數/個數)的縮減時,可按照第9點對資助額度進行調整(以總結報告時的資料作最終計算)。 | ||||||||||||
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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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受資助項目的內容更改涉及項目的核心內容,尤其是下述所指情況,則受資助者須提出申請並由基金作出事前審批,於資助期內受資助者僅可就受資助項目提出1次更改申請,由於審批時間需時,受資助者需要在舉辦前至少30日主動就調整之內容提交清晰及充足的資料(尤其是擬更改後之內容詳述)作申請,基金可因應更改對核心內容的偏離情況,倘需要時聽取第13.1點所指的專家意見,以決定是否批准更改故受資助者如未能按時提交申請,基金不保證可在項目舉辦前通知受資助者審批結果,受資助者須自行承擔相關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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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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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受資助者沒有事先申請第15.3點所指的核心內容更改,在受資助者提交總結報告後,基金可因應更改對原申請核心內容的偏離情況,倘需要時聽取第13.1點所指的專家意見,以決定是否對受資助項目的資助額度進行調整、發出書面警告或取消資助批給。 |
提交總結報告及執行商定程序報告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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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受資助者於本資助計劃的受資助項目的批給資助金額為100萬澳門元,受資助者必須於簽訂同意書翌日起計60日內以書面通知基金就項目所選用之執業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可提供會計和稅務服務的會計師、可提供會計和稅務服務的會計公司,並提交業務約定書。 | ||||||||
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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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資助者必須按時提交下列報告,並按照基金指定的格式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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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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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1點所指的業務約定書及第16.2.2點所指的執行商定程序報告的格式須符合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發出的第001/GPSAP/AF/2023號《受資助活動或項目查驗指引》的相關規定。 | ||||||||
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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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報告須由以下內容組成,包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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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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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附帶的證明文件:受資助者提交總結報告時,須按適用的情況附上項目執行情況的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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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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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提交報告的申請: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導致無法按照第16.2點規定的期間提交報告,受資助者應自相關事實發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通知基金。 | ||||||||
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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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屬第16.6點所指的情況,經基金行政委員會批准,提交報告的期間為自上述所指的原因消失翌日起30日內。但不影響下點規定的適用。 | ||||||||
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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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具理由說明的例外情況,基金行政委員會可批准第16.2點所指的期間延長一次,期間不超過90日。 | ||||||||
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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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基金認為文件有不清楚之處,受資助者需在基金指定的期間內提交補充說明文件,到期未提交將以當前已提交的文件處理。 |
開支的確認
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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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支確認的目的及強制性:為確定受資助項目的實際支出金額及受資助者在受資助的項目實際作出的開支屬於本章程訂定可獲資助的開支,且屬批給的原計劃開支範圍,開支須經基金確認。 | ||||||||||||||||||
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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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的方式:補貼透過受資助者提交執行商定程序報告(如適用)或單據進行確認,以實報實銷的方式進行,且受資助者須按第20.1.8點的規定保存單據以便基金倘需要時進行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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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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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單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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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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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單據的時點:提交第16點所指的總結報告時。 |
關聯交易
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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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申請人將向屬於下列任一情況的供應商採購服務(包括服務人員費用)或商品,須在申請文件中預先披露交易的對象名稱、與申請人的關係、預計交易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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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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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第18.1點提及的關聯交易,無論是否使用基金的資助款項,倘由同一供應商向申請人合共提供10萬澳門元或以上的服務或商品的開支,申請人須於項總結報告中申報並提供交易方的聯絡方式。 | ||||
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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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上點所指的申報的情況,就使用基金的資助款項達10萬澳門元或以上支付予第18.1點所指的關聯供應商的開支,受資助者須提供文件證明事前已額外向至少2間非關聯方的供應商(即不屬於第18.1點所指的供應商)進行詢價(詢價文件必須附有由供應商聲明與其他參與詢價的供應商“互不從屬、且無事先協同定價”的內容條文),且基金將以最低價格的報價為開支確認上限,倘未能提交相關證明則該筆支出不能使用基金補貼的款項進行支付。 |
款項發放方式
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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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項將根據下表的比例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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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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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放首期資助款項的要件:於受資助者簽署同意書及完成提交第14.2點所指之文件後,翌月內發放。 | ||||||
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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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資助者提交錯誤的銀行帳戶資料而導致未能成功轉帳,除支付時間可能延遲外,銀行所收取的行政費用須由收款單位自行承擔。 |
受資助者的義務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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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資助者須履行下列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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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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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基金資助的項目內容,不得兼收澳門其他公共部門或公共實體的財政資助。 | ||||||||||||||||||||||||||||||||||||
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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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基金資助的活動/項目內容,不能同時獲得基金其他計劃的資助批給。 |
終止執行或未能完成活動及項目
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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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資助期內,如屬下列任一情況,基金可批准受資助者提出終止執行項目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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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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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第21.1點所指的申請不獲批准,且受資助者不繼續執行有關項目,基金須取消資助批給。 | ||||
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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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屬第21.1.1.點所指的情況,受資助者須於基金指定的期間內提交總結報告,以便進行結案程序。 | ||||
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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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屬第21.1.2.點所指的情況,受資助者須自接獲申請獲批准的通知日起計30日內返還已收取的全部資助款項,否則基金將進行強制徵收,並於返還期屆滿之日起計兩年內拒絕其提出的資助申請。 | ||||
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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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期屆滿,受資助者因不可抗力或經基金確認為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而未能完成項目,基金須進行結案程序;如理由不獲基金確認,則基金須取消資助批給。 |
資助批給的取消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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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須取消資助批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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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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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可取消資助批給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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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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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資助批給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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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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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屬第22.1點所指的情況,基金須於受資助者接獲取消資助批給的後果通知日起計兩年內拒絕其提出的資助申請。 | ||||||||||||||
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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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屬第22.2點所指的情況,基金可同時科處受資助者自接獲取消資助批給的後果通知日起計兩年內拒絕其提出的資助申請的處罰。 | ||||||||||||||
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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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返還22.3點所指款項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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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提交報告的後果—資助扣減
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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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受資助者逾期提交報告,基金可作出以下資助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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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警告
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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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受資助者違反本章程的規定,尤其第20點規定的受資助者義務,基金可發出書面警告。 |
其他
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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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僅提供用於受資助項目的款項,當中並不參與受資助者任何活動或決策,無論受資助者在進行與項目是否有關所有決策、活動、言論等,不代表基金立場。 |
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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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資助者須遵守澳門特區、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法律。倘因其作出任何決策而導致違反澳門特區、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法律而負上民事、刑事或行政責任,受資助者需自行承擔。 |
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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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資助者須自行向相關部門(包括澳門特區及外地)申請並取得項目所必須的各類型准照及許可文件。 |
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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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參與本計劃,即視作已詳閱及明白,並同意遵守本章程的所有條款及內容,且無異議。 |
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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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計劃章程沒有提及的事宜,將受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的現行法律法規所規範,尤其是適用40/2021號行政法規《文化發展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18/202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資助制度》、第5/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文化發展基金資助批給規章》及其他有關文化發展基金資助的規定。 |
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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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對本計劃章程具有最終解釋權及決定權。 |
查詢方式
電話:2850 1000; |
傳真:2850 1010; |
電子郵件:ac@fdc.gov.m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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