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藝術活動交流資助

慶國慶75周年、回歸25周年文化活動資助計劃

申請時間: 2024年7月2日至19日

  1. 資助目的

    鼓勵澳門依法成立的非牟利社團舉辦展現澳門特色和藝文發展成果的慶國慶、賀回歸的文藝活動,提升全澳門的喜慶氛圍,進一步推動社會廣泛參與,同賀雙慶盛事,文化發展基金設立慶國慶75周年、回歸25周年文化活動資助計劃。

  1. 申請期

    2.1
    申請期:2024年7月2日早上9時至2024年7月19日下午5時30分。
  1. 資助範圍

    3.1 
    項目屬於文化藝術範疇,及屬公開性或公眾可參與,且必須於澳門舉行
    3.2
    項目須包括以下至少一種活動類型:
    3.2.1  
    演出及文藝滙演;
    3.2.2
    舉辦展覽或展會;
    3.2.3
    舉辦比賽;
    3.2.4
    節慶活動(僅限於非物質文化遺產)
    3.3
    項目尚可包括延伸內容如:音像製作、影視或動漫製作、舉辦講座、舉辦工作坊、舉辦培訓課程、舉辦研討會、出版書籍、出版期刊
    3.4
    申請人可於申請表選擇多於一種第3.2點的活動類型,基金將以此作為核心內容進行評審及第9點資助調整的基準。
    3.5
    下列項目內容不屬於本資助計劃的範圍:
    3.5.1  
    體育舞蹈(如:非舞蹈劇場形式的表演、拉丁舞、標準舞、排排舞、廣場舞等)、體育競技、武術、考察、魔術、花藝/茶藝、烹飪技巧、馬戲雜技、種植、美食/飲食、網站構建及維護、程式開發及維護、電子競技之項目;
    3.5.2
    屬聯誼、聚餐、參觀景點、探訪、拜訪、交流、參加會議性質等為主要目的之項目;
    3.5.3
    翻譯文本之出版;
    3.5.4
    以會務宣傳為主要目的之項目、印製周年紀念性的誌慶刊物、會刊;
    3.5.5
    已出版或重印的出版物;
    3.5.6
    涉及商務/商業性質之項目(如:商業刊物或具商業性質之演唱會等);
    3.5.7
    含籌款性質的慈善項目;
    3.5.8
    屬非公開性或公眾無法參與的項目;
    3.5.9
    屬受第三方委約進行製作之項目。
  1. 申請資格及資助對象

    4.1
    2023年12月31日或之前已在澳門依法設立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刊登章程的非牟利本地社團
    4.2
    申請人須為資助範圍活動及內容的主辦單位(除經基金同意的例外情況,包括但不僅限於全國性組織舉辦的活動及內容外),且整個項目須於澳門舉辦。
    4.3
    申請項目的活動類型及資助對象不能同時屬於澳門其他公共部門或公共實體已公佈有關“慶國慶、慶回歸”的資助計劃範圍。
  1. 申請金額及數目

    5.1
    申請金額由申請人填寫,每個項目的申請金額不能超出第8.1點所指的可獲資助的開支之和,也不能超出申請項目的預算支出減去預算收入的差額
    5.2
    基於行政成本考量,不受理申請金額少於10,000澳門元之申請。
    5.3
    申請項目數目的限制:每一申請人只能申請1個項目。
  1. 資助類型

    補貼。

  1. 本資助計劃的總預算金額、資助名額及金額上限

    7.1
    本資助計劃的總預算金額:2,500萬澳門元。
    7.2
    資助名額:不設限制,但最終獲批給資助的申請項目數量,受上點所指的本資助計劃總預算金額所限,並以擇優資助原則優先資助得分較高的項目。
    7.3
    資助額度:項目的資助金額不高於申請金額,上限100萬澳門元,且按活動類型不高於下表資助上限;倘項目包括多個活動類型,以當中資助上限最高的活動類型為資助上限。
    活動類型 資助上限(澳門元)
    演出及文藝滙演 100萬
    舉辦展覽或展會
    節慶活動(僅限於非物質文化遺產)
    舉辦比賽 50萬
    7.4
    倘申請項目的部分內容或全部內容曾受基金資助,則申請人須在收到批給決定的通知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申請取消原有受資助項目並退回全數資助款項,才能獲得資助。
    7.5
    批給資助金額將因應項目的量化指標(場數/日數/個數)而作出調整,詳見第9點(資助調整)。
  1. 可獲資助及不獲資助的開支範圍

    8.1
    可獲資助且計入預算支出的開支包括下列在資助期內作出與項目相關的開支〔倘有關開支涉及人員擔任職位費用,每位人員的資助上限為4萬澳門元(上限按人員計算,倘有關人員於同一項目中同時擔任多個職位,該人員最高資助上限亦為4萬澳門元)〕:
    8.1.1   
    銷貨開支:與項目所銷售的產品相關的消耗性原材料及生產開支。
    8.1.2
    製作開支:由受資助者採購第三方提供製作及設計服務的開支,包括:
    8.1.2.1  
    直接參與製作、幕前及幕後工作的人員費用,如導演費、監製費、編劇費、編舞費、作曲費、作詞費、表演者費、策展費、藝術家費、導師費、評審費、嘉賓費、主持費;
    8.1.2.2
    因項目需要而製作與項目內容相關的設計費用及製作費用,如舞台設計、平面設計、場地設計、燈光設計、佈景/裝置/橫額費、服裝費、化妝費、道具費、材料費、裝裱費、拍攝、攝影/錄影及錄音費、排版校對印刷費、證書費、版權費用、翻譯及傳譯費。
    8.1.3
    場地、辦事處及其他不動產租賃開支(非恆常性租金):僅限於因舉辦項目原因而支付的非恆常性租金,如拍攝場地、展覽場地、演出場地、快閃店等,如涉及轉租須提交符合法律要求的文件。
    8.1.4
    設備及其他動產租賃開支:因項目需要而租賃設備的費用,如燈光租賃費、音響器材租賃費。
    8.1.5
    宣傳及公關開支:為宣傳及推廣項目,利用各種媒體宣傳所產生的費用,例如報章、雜誌、電台、電視台、互聯網等廣告宣傳費;以及宣傳品如宣傳影片、宣傳單張、海報的製作費用,以及舉辦推廣活動的費用及宣傳人員費用。
    8.1.6
    交通、差旅,以及運輸開支:當項目涉及邀請外地嘉賓時,外地嘉賓往來澳門之經濟客位及本澳交通費用;以及為執行項目而運送物資如佈景、道具、服裝、樂器等的費用。
    8.1.7
    住宿開支(四星或以下酒店的普通/標準客房):當項目涉及赴外,工作人員當地住宿費;當活動/項目涉及邀請外地嘉賓時,外地嘉賓在本澳之住宿費。
    8.1.8
    保險開支:為執行項目而所購買的保險費用。
    8.1.9
    清潔服務開支:僅限於因舉辦項目原因而支付的臨時性場地清潔費用。
    8.1.10
    物業管理及保安開支:僅限於因舉辦項目原因而支付的臨時性場地保安費用。
    8.1.11
    損耗品開支:獎杯、獎牌、獎狀、紀念品的製作費用、文具。
    8.2
    不可獲資助但計入預算支出的活動/項目開支包括如下
    8.2.1  
    行政開支;
    8.2.2
    其他開支:僅限於執行商定程序費用、獎金、獎品、禮物、花束、工作餐。
    8.3
    第8.1點及第8.2點所指的開支可視為項目預算開支範圍內,除外的開支如設備購置及維修費用、稅項、慈善送贈用之物質、電話費、銀行手續費、核酸、招待、茶點、慶功宴、票房分成等及由申請人提供的服務或產品的費用不視為項目預算開支範圍。
    8.4
    第8.1.6點及第8.1.7點所指開支的報銷總和不能超過項目資助金額的30%。
  1. 資助調整

    9.1
    倘總結時受資助項目的量化指標(詳見下表)少於申請時預計的數目,將按比例[(原申請數目-實際量化數目)/原申請數目]下調資助金額。對於包括多個活動類型的項目,將根據申請人於申請表按活動類型填寫的預算支出比例,分別計算倘有的下調資助金額。
    活動/項目類型 量化指標
    演出及文藝滙演 場數
    舉辦展覽或展會 場數/日數(以展覽開始日至展覽結束日期間計算日數)
    節慶活動(僅限於非物質文化遺產) 場數
    舉辦比賽 個數
    9.2
    倘項目實際執行結果(加入基金批給資助金額後)最終出現盈餘,資助額度將下調至使盈餘為零的金額(例:如A項目實際支出為35萬元,實際收入為10萬元,原批給資助金額為30萬元,現有盈餘5萬元,則資助額度將下調5萬元)。
    9.3
    倘同時出現9.1點及9.2點資助下調情況時,下調比例不會疊加,並以當中的下調比例最大值作為最終的下調比例。
  1. 資助期

     
    2024年7月2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不設延長,即項目必須於2024年12月31日或之前完成執行
  1. 申請

    11.1 
    申請人須以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下稱:一戶通)實體使用者帳戶登入文化發展基金的網上申請系統,填寫申請表及上傳基本文件、倘有的有助評估資料,具體如下:
    11.1.1  
    基本文件
    11.1.1.1  
    身份證明局發出之《已成立社團之領導架構證明書》文件,內容包括有效領導架構之組成。
    11.1.2  
    倘有的有助評估資料
    11.1.2.1  
    有助評估的資料包括:
    11.1.2.1.1  
    節目內容;
    11.1.2.1.2  
    演出者及參與者簡歷;
    11.1.2.1.3  
    主要計劃人員簡歷;
    11.1.2.1.4  
    演出劇目內容;
    11.1.2.1.5  
    展覽作品圖片;
    11.1.2.1.6  
    出版初稿(包括:目錄及大綱);
    11.1.2.1.7  
    項目的參考短片;
    11.1.2.1.8  
    邀請函;
    11.1.2.1.9  
    報價單;
    11.1.2.1.10  
    場地預約文件;
    11.1.2.1.11  
    團體簡介;
    11.1.2.1.12  
    過去一年舉辦的活動資料;
    11.1.2.1.13  
    未來發展方向;
    11.1.2.1.14  
    精選評論文章等。
    11.1.2.2
    申請人應提供清晰及充足的申請資料予基金作評估之用,〔如:列明與擬開展項目對應的具體時間(開始及結束日期應與擬進行的項目匹配)及具體場地〕。
    11.1.2.3
    倘網上申請系統填寫申請表格中的資料與上載之有助評估資料的表述有任何差異,概以網上申請系統填寫之申請表(不包括上載之附件)為準。
    11.2
    所有申請文件均須通過網上提交,除基金要求外,現場補充文件將不納入申請卷宗內容。基金亦不接納逾期提交的申請。
    11.3
    撰寫申請文件的語文:須以中文、葡文或英文撰寫。
    11.4
    申請人須遵守的規定及注意事項:
    11.4.1  
    基金可要求申請人出示文件的正本、作出說明及提交其他為組成申請卷宗屬不可或缺的文件、報告或資料。
    11.4.2
    申請人須確保所填寫資料及上傳的文件準確無誤,一經於網上確認提交申請後,無法修改項目內容。除基金另有通知外,並不接受申請人對已提交之文件及資料作出更改或補充。
    11.4.3
    申請人不得作出虛假聲明、提供虛假資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資助款項。
    11.4.4
    申請人擬撤回申請,應立即書面通知基金,申請即時視作撤銷。
    11.3.5
    基金就本計劃接收的所有文件,概不退回
  1. 初步分析

    12.1 
    基金將對申請卷宗進行初步分析,以核實申請項目是否齊備資助計劃章程要求的文件及資助申請是否具備獲資助批給的要件(即第3點資助範圍、第4點申請資格及資助對象的要求)
    12.2
    倘申請卷宗不符合上點的規定,基金可要求申請人在5天內補交有關文件,但僅限於第11.1.1.1點所指的文件
    12.3
    倘資助申請不具備獲資助批給的要件,或申請人未按上點所指的期間補交所需的文件,或補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規定,則基金行政委員會駁回有關申請
    12.4
    經初步分析,如屬下列任一情況,基金駁回有關申請,不進入評審程序
    12.4.1   
    申請項目不符合基金的宗旨
    12.4.2
    申請項目不屬於第3點所指的資助範圍;
    12.4.3
    申請人不屬於第4點所指的申請資格及資助對象;
    12.4.4
    申請項目不符合第5點所指的申請金額、數目;
    12.4.5
    申請文件不符合第11點所指的申請規定;
    12.4.6
    申請人在基金其他受資助活動/項目正處於逾期未退回/未返還款項的狀況;
    12.4.7
    申請人處於基金拒絕資助名單內;
    12.4.8
    申請項目渲染不雅、暴力、色情、淫褻、賭博、粗言穢語、影射或侵害他人之權利等不當成分;
    12.4.9
    申請項目內容涉及危害國家安全、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12.4.10
    申請項目內容涉及損害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及文化發展基金形象和聲譽
    12.5
    倘沒有出現駁回申請的情況,則基金行政委員會將申請卷宗送交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1. 評審

    13.1 
    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成員由行政委員會主席根據每次需審議的項目性質,從相關領域的專家名單中邀請三至七名來自文化藝術領域、學術界別的專家出任。
    13.2
    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至少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舉行會議,並須就每次會議繕立會議記錄,其內應記錄評審結果及會議的重要事項。
    13.3
    倘基金要求時,申請人的代表須出席評審會議,介紹申請項目的內容,並回答評審提問;倘申請人未能出席,但具合理理由,則將按其已提交的文件進行書面評審,否則視作放棄申請
    13.4
    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按以下的評審標準作出評分(10分為滿分),但不影響下點規定的適用:
    13.4.1  
    內容素質及規劃的完善程度(25%)
    申請之項目與慶國慶、慶回歸主題配合度,是否具有可執行性(如已預留合適的場地),能否有系統及有策略地預計、規劃和統籌即將進行的項目,且能合理分配資源,並能提供詳盡資料。
    13.4.2
    預算合理性(25%)
    預算有否誇大不實及有否積極拓展收入(包括門票收入、廣告收入或贊助等)、各開支項目(如製作開支)是否合理。
    13.4.3
    申請者執行能力(25%)
    申請人或參與項目的人員背景及專業性是否具足夠執行及統籌能力完成所擬定之計劃及達至其預期效果,並參考申請人或參與項目的人員過往活動之執行情況(包括過往活動/項目的受眾人數或上座率、社會迴響),以及社團宗旨與項目之性質的吻合度。
    13.4.4
    活動規模及影響力(25%)
    申請之項目的預期規模、覆蓋面及預計參與人數,能夠促進社會和諧氛圍及具有正面影響力。
    13.5
    曾獲國家藝術基金的資助項目或其延伸項目,將會獲得額外加分,上限為1分
    13.6
    評審分數不低於6分(10分為滿分)視為通過評審
    13.7
    在充分考慮以下意見及記錄後,批給實體對申請作出決定:
    13.7.1  
    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發表的意見;
    13.7.2
    申請人倘曾獲批給資助活動及項目近3年的執行及返還記錄(包括書面警告及基金取消批給的記錄)。
    13.8
    資助批給金額與申請項目的預算規模及所獲的評審分數相關。
    13.9
    由於預算所限,基金將以擇優資助原則優先資助得分較高的項目,並可對申請項目作出不批給資助的決定
  1. 同意書

    14.1 
    受資助者須簽署一份同意書,其內載有批給決定的內容,尤其是資助計劃章程所訂的須遵守規定。
    14.2
    對於首次受資助者或資料有變動者,受資助者須提交在澳門銀行開立之帳戶(澳門元)存摺首頁或澳門銀行發出的相關證明文件副本,須載有銀行名稱、帳戶名稱和帳號的資料頁。
    14.3
    不簽署同意書的後果:在收到批給決定通知之日起計30個工作日內,如受資助者不提交已簽署的同意書,有關批給失效,但因不可抗力或經基金行政委員會確認為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除外。
  1. 項目內容的更改

    15.1 
    對於下列不涉及偏離受資助項目核心內容的更改不需要申請,受資助者可因應具體執行情況靈活作出調整,並在提交報告時進行說明
    15.1.1  
    項目名稱的調整(不涉及項目主題新增/刪減/更改);
    15.1.2
    項目舉行日期(不涉及項目場次/日數的减少);
    15.1.3
    項目舉行場地;
    15.1.4
    人員的增減;
    15.1.5
    項目的舉行方式由線上轉移為線下澳門場地;
    15.1.6
    項目執行內容的增加(不涉及新增活動/項目主題)。
    15.2
    如受資助項目內容的更改涉及受資助活動/項目的量化指標(如場數/日數/個數)的縮減時,可按照第9點對資助額度進行調整(以總結報告時的資料作最終計算)。
    15.3
    如受資助項目的內容更改涉及項目的核心內容,尤其是下述所指情況,則受資助者須提出申請並由基金作出事前審批,於資助期內受資助者僅可就受資助項目提出1次更改申請,由於審批時間需時,受資助者需要在舉辦前至少30日主動就調整之內容提交清晰及充足的資料(尤其是擬更改後之內容詳述)作申請,基金可因應更改對核心內容的偏離情況,倘需要時聽取第13.1點所指的專家意見,以決定是否批准更改故受資助者如未能按時提交申請,基金不保證可在項目舉辦前通知受資助者審批結果,受資助者須自行承擔相關後果
    15.3.1  
    項目的主題在原有的基礎上出現調整(如:新增/刪減主題);
    15.3.2
    項目的舉行方式由線下轉移為線上。
    15.4
    倘受資助者沒有事先申請第15.3點所指的核心內容更改,在受資助者提交總結報告後,基金可因應更改對原申請核心內容的偏離情況,倘需要時聽取第13.1點所指的專家意見,以決定是否對受資助項目的資助額度進行調整、發出書面警告或取消資助批給
  1. 提交總結報告及執行商定程序報告

    16.1 
    倘受資助者於本資助計劃的受資助項目的批給資助金額為100萬澳門元,受資助者必須於簽訂同意書翌日起計60日內以書面通知基金就項目所選用之執業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可提供會計和稅務服務的會計師、可提供會計和稅務服務的會計公司,並提交業務約定書
    16.2
    受資助者必須按時提交下列報告,並按照基金指定的格式填寫
    16.2.1  
    受資助者須於資助期內完成項目,並在項目完結後翌日起30日內提交總結報告,倘受資助者未獲悉項目受資助而未能於指定期間內提交,須自接獲結果信函翌日起計30日內遞交。
    16.2.2
    倘受資助者於本資助計劃的受資助項目的批給資助金額為100萬澳門元,受資助者尚須於受資助項目提交總結報告截止日期翌日起計的90日內提交執行商定程序報告”(由受資助者聘請執業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可提供會計和稅務服務的會計師、可提供會計和稅務服務的會計公司對受資助項目的收支狀況執行商定程序後編製,受資助者須自行負責有關費用)
    16.2.3
    倘受資助者於本資助計劃的受資助項目的批給資助金額低於100萬澳門元,須提交使用基金資助款項的單據(選用提交“執行商定程序報告”除外)
    16.2.4
    受資助者須透過基金指定的系統,以電子方式並按編製要求上載提交報告及倘有的“執行商定程序報告”或單據
    16.3
    第16.1點所指的業務約定書及第16.2.2點所指的執行商定程序報告的格式須符合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發出的第001/GPSAP/AF/2023號《受資助活動或項目查驗指引》的相關規定。
    16.4
    總結報告須由以下內容組成,包括如下:
    16.4.1  
    “受資助項目評估報告及收支費用表”
    16.4.2
    項目的執行情況:受資助項目的實際執行情況,以及取得的成效;
    16.4.3
    實際使用補貼金額的開支明細表
    16.4.4
    實際使用補貼金額的開支總結表
    16.5
    報告附帶的證明文件:受資助者提交總結報告時,須按適用的情況附上項目執行情況的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執行結果相關
    - 不同角度展示舉辦活動當日全景的照片;
    - 演出錄像片段之DVD/CD-R拷貝;
    - 如屬出版書籍、專輯或影視製作,1本出版刊物或1隻光碟專輯/影像。
    宣傳推廣及發行相關
    - 宣傳品圖片(如宣傳刊物或衍生品);
    - 宣傳推廣證明(如線下宣傳項目的照片、線上宣傳截圖及點擊數據、宣傳片檔案);
    - 媒體報導(如:新聞稿、剪報);
    - 展覽/展會及獲獎資料(如展覽/展會照片、獎狀等);
    - 公開放映資訊及銷售渠道的相關證明(包括線上銷售平台截圖或互聯網網站流量等證明);
    - 出版物的公開宣傳或發行渠道的相關證明。
    16.6
    延期提交報告的申請: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導致無法按照第16.2點規定的期間提交報告,受資助者應自相關事實發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通知基金。
    16.7
    倘屬第16.6點所指的情況,經基金行政委員會批准,提交報告的期間為自上述所指的原因消失翌日起30日內。但不影響下點規定的適用。
    16.8
    屬具理由說明的例外情況,基金行政委員會可批准第16.2點所指的期間延長一次,期間不超過90日
    16.9
    倘基金認為文件有不清楚之處,受資助者需在基金指定的期間內提交補充說明文件,到期未提交將以當前已提交的文件處理。
  1. 開支的確認

    17.1 
    開支確認的目的及強制性:為確定受資助項目的實際支出金額及受資助者在受資助的項目實際作出的開支屬於本章程訂定可獲資助的開支,且屬批給的原計劃開支範圍,開支須經基金確認
    17.2
    確認的方式:補貼透過受資助者提交執行商定程序報告(如適用)或單據進行確認,以實報實銷的方式進行,且受資助者須按第20.1.8點的規定保存單據以便基金倘需要時進行查驗。
    17.2.1  
    如受資助者屬於第16.2.2點所指的情況,受資助者不須提交單據,基金將根據受資助者提交的“執行商定程序報告”以實報實銷的方式進行補貼款項的確認。
    17.2.2
    如受資助者屬於第16.2.3點所指的情況,受資助者須提交單據。倘受資助者選擇提交“執行商定程序報告”,則可免除提交單據,而“執行商定程序報告”需按照第16.2.2點及第16.3點的相關規定。
    17.3
    對單據的要求
    17.3.1  
    開支的對象為公司或機構:相關的開支憑證,例如:公司或機構發出的發票或收據,其內應載有買賣雙方名稱或姓名、產品或服務名稱、開立日期、憑單編號、金額以及賣方的聯絡資料,例如:地址、電話號碼、電郵地址等,或由受資助者註明相關公司或機構的上述聯絡資料。倘涉及租賃物業,除上述資料外,發票或收據內還應載有該物業的地址。
    17.3.2
    開支的對象為自然人:相關的開支憑證,例如:自然人發出的收據(載有買賣雙方名稱或姓名、產品或服務名稱、開立日期、憑單編號、金額及賣方的聯絡資料,例如:地址、電話號碼、電郵地址等,或由受資助者註明上述聯絡資料)、職業稅 M/7 格式憑單(載有顧客及發出者名稱或姓名、服務名稱、發出者的稅務編號、開立日期、憑單編號、職業稅章程附表所載之業務及金額)。
    17.3.3
    單據的其他規定
    17.3.3.1  
    當單據的開支金額涉及折扣時,應列明實際支付金額;
    17.3.3.2
    就使用基金的資助款項達10萬澳門元或以上的交易,單據須為已付款的發票或收據,受資助者必須同時提交支付交易憑證(如支票副本、轉帳紀錄、網上支付工具的支付記錄,如以現金支付的開支,則需提交開支的實證文件如實物相片、提供服務過程的相片)。倘有關開支屬支付予內地實體的交易,尚須提交當地統一格式的正規發票;
    17.3.3.3
    如涉及非澳門元的交易,受資助者應列明涉及之貨幣名稱及兌換率;
    17.3.3.4
    如單據資料不完整,受資助者須作出書面解釋,並由受資助者作為簽署人,在相關文件上簽署及註明簽署日期;
    17.3.3.5
    如需要修改單據上的資料,有關產品或服務提供者應按事實作出修改,並在修改之處蓋章作實;
    17.3.3.6
    交易倘涉及第18點所指的關聯交易情況,受資助者應在單據作出註明並提供相關交易方的聯絡資料。
    17.4
    提交單據的時點:提交第16點所指的總結報告時
  1. 關聯交易

    18.1 
    當申請人將向屬於下列任一情況的供應商採購服務(包括服務人員費用)或商品,須在申請文件中預先披露交易的對象名稱、與申請人的關係、預計交易的內容:
    18.1.1  
    申請人為供應商的股東。
    18.1.2
    申請人的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監事長/副監事長及上述人士的配偶/父母/子女為供應商、供應商的股東、供應商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
    18.2
    對於第18.1點提及的關聯交易,無論是否使用基金的資助款項,倘由同一供應商向申請人合共提供10萬澳門元或以上的服務或商品的開支,申請人須於項總結報告中申報並提供交易方的聯絡方式
    18.3
    對於上點所指的申報的情況,就使用基金的資助款項達10萬澳門元或以上支付予第18.1點所指的關聯供應商的開支,受資助者須提供文件證明事前已額外向至少2間非關聯方的供應商(即不屬於第18.1點所指的供應商)進行詢價(詢價文件必須附有由供應商聲明與其他參與詢價的供應商“互不從屬、且無事先協同定價”的內容條文),且基金將以最低價格的報價為開支確認上限,倘未能提交相關證明則該筆支出不能使用基金補貼的款項進行支付。
  1. 款項發放方式

    19.1 
    款項將根據下表的比例發放:
      首期發放比例
    (發放要件見下點規定)
    最後一期
    (接納總結報告後)
    資助額度
    發放比例
    90% 10%
    19.2
    發放首期資助款項的要件:於受資助者簽署同意書及完成提交第14.2點所指之文件後,翌月內發放。
    19.3
    受資助者提交錯誤的銀行帳戶資料而導致未能成功轉帳,除支付時間可能延遲外,銀行所收取的行政費用須由收款單位自行承擔
  1. 受資助者的義務

    20.1 
    受資助者須履行下列義務:
    20.1.1   
    如實提供資料及作出聲明;
    20.1.2
    將資助款項用於批給決定指定的用途;
    20.1.3
    謹慎、合理規劃及組織受資助的活動或項目;
    20.1.4
    按時提交第16點所指的報告;
    20.1.5
    接受及配合基金對運用資助款項的監察,包括對相關收支狀況的查驗,倘受資助項目需憑門券入場,在基金要求時,受資助者須提供最多五張入場券予基金;
    20.1.6
    根據第22.3.1點的規定,返還資助款項
    20.1.7
    退回未用於指定用途的資助款項;
    20.1.8
    完整保留受資助項目的原始收支憑證至少5年
    20.1.9
    積極配合基金就受資助項目的監察工作、培訓或相關宣傳活動,並同意基金於整個項目進程中擁有文字、攝影、拍照與其他形式記錄之權利,以及所有相關產出物之永久無償使用權;
    20.1.10
    在任何與受資助項目相關的宣傳活動、新聞稿及宣傳物品註明獲得“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發展基金資助”或“資助單位: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發展基金”,項目名稱亦須具有“慶國慶、慶回歸”元素,以及倘基金要求時,加入特定字句、圖形及標誌;
    20.1.11
    同意基金將有關受資助項目的基本資料及成果將公示於基金網站及對外之公開文件中,以作施政宣傳推廣;
    20.1.12
    為核實第20.2點所指情況,受資助者需同意基金向其他公共部門或實體提供或取得受資助項目資料;
    20.1.13
    保證受資助項目的內容及項目執行程序均無違反法律規定,確保項目成果,以及產生項目成果過程的合法性,包括使用的工具、採取的措施方法,獲取的信息等,不得渲染不雅、暴力、色情、淫褻、賭博、粗言穢語、影射或侵犯第三者合法權益的情況;
    20.1.14
    不作出涉及危害國家安全、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
    20.1.15
    不作出損害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及文化發展基金形象和聲譽的行為;
    20.1.16
    遵守同意書內所訂定的條款;
    20.1.17
    遵守基金及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為監察而發出的指引;
    20.1.18
    遵守第18/202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資助制度》、第5/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文化發展基金資助批給規章》、其他適用之法律法規以及本章程的規定。
    20.2
    受基金資助的項目內容,不得兼收澳門其他公共部門或公共實體的財政資助
    20.3
    受基金資助的活動/項目內容,不能同時獲得基金其他計劃的資助批給
  1. 終止執行或未能完成活動及項目

    21.1 
    在資助期內,如屬下列任一情況,基金可批准受資助者提出終止執行項目的申請:
    21.1.1  
    因不可抗力或經基金確認為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預計未能於資助期內完成項目;
    21.1.2
    受資助者承諾返還已收取的全部資助款項。
    21.2
    如第21.1點所指的申請不獲批准,且受資助者不繼續執行有關項目,基金須取消資助批給
    21.3
    如屬第21.1.1.點所指的情況,受資助者須於基金指定的期間內提交總結報告,以便進行結案程序。
    21.4
    如屬第21.1.2.點所指的情況,受資助者須自接獲申請獲批准的通知日起計30日內返還已收取的全部資助款項,否則基金將進行強制徵收,並於返還期屆滿之日起計兩年內拒絕其提出的資助申請
    21.5
    資助期屆滿,受資助者因不可抗力或經基金確認為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而未能完成項目,基金須進行結案程序;如理由不獲基金確認,則基金須取消資助批給。
  1. 資助批給的取消

    22.1 
    基金須取消資助批給情況
    22.1.1 
    受資助者作出虛假聲明、提供虛假資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資助款項;
    22.1.2
    受資助者將資助款項用於非批給決定所指用途
    22.1.3
    受資助者違反謹慎、合理規劃及組織受資助的活動或項目的義務而導致對參與者或公共利益,尤其是公眾安全或社會秩序造成嚴重風險或損害
    22.1.4
    受資助者作出涉及危害國家安全、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
    22.1.5
    受資助者作出損害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及文化發展基金形象和聲譽的行為;
    22.1.6
    不再符合第3點資助範圍、第4點申請資格及資助對象,且未於基金訂定的期間內補正不當情事;
    22.1.7
    本章程訂定須取消資助批給的其他情況
    22.2
    基金可取消資助批給的情況
    22.2.1
    項目進度之審查結果偏離核心;
    22.2.2
    第15.3點所指的更改申請不獲批准,且受資助者仍繼續執行更改後的內容;
    22.2.3
    違反本章程的其他規定。
    22.3
    取消資助批給的後果
    22.3.1
    受資助者須自接獲相關通知之日起計30日內返還已收取的全部資助款項
    22.4
    如屬第22.1點所指的情況,基金須於受資助者接獲取消資助批給的後果通知日起計兩年內拒絕其提出的資助申請。
    22.5
    如屬第22.2點所指的情況,基金可同時科處受資助者自接獲取消資助批給的後果通知日起計兩年內拒絕其提出的資助申請的處罰。
    22.6
    不返還22.3點所指款項的後果
    22.6.1
    如未能於規定期間內返還已獲發放資助的欠款,且又未有以書面形式提供充分的理據,將由財政局稅務執行處進行強制徵收
  1. 逾期提交報告的後果—資助扣減

    23.1 
    倘受資助者逾期提交報告,基金可作出以下資助扣減:
    情況 資助扣減
    超出期限提交總結報告或執行商定程序報告(但獲批准延期提交者除外)。 1. 倘未按第16.2點所指期限提交報告,被記錄違規一次。
    2. 視乎發生次數,扣減受資助項目補貼資助款項相應百分比,如下:
      -   倘發生1次:扣減5%;
      -   倘發生2次:扣減10%;
    3. 上述資助扣減情況與第9點(資助調整)疊加計算,經扣減後資助款項=補貼批給資助金額*(1-A)*[(1-B)],A及B為資助扣減及調整比例。
    備註:
        A為第9點所指的資助調整比例;
        B為超出期限提交報告的資助扣減比例。
  1. 書面警告

    24.1 
    倘受資助者違反本章程的規定,尤其第20點規定的受資助者義務,基金可發出書面警告。
  1. 其他

    25.1 
    基金僅提供用於受資助項目的款項,當中並不參與受資助者任何活動或決策,無論受資助者在進行與項目是否有關所有決策、活動、言論等,不代表基金立場。
    25.2
    受資助者須遵守澳門特區、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法律。倘因其作出任何決策而導致違反澳門特區、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法律而負上民事、刑事或行政責任,受資助者需自行承擔。
    25.3
    受資助者須自行向相關部門(包括澳門特區及外地)申請並取得項目所必須的各類型准照及許可文件。
    25.4
    申請人參與本計劃,即視作已詳閱及明白,並同意遵守本章程的所有條款及內容,且無異議。
    25.5
    就本計劃章程沒有提及的事宜,將受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的現行法律法規所規範,尤其是適用40/2021號行政法規《文化發展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18/202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資助制度》、第5/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文化發展基金資助批給規章》及其他有關文化發展基金資助的規定。
    25.6
    基金對本計劃章程具有最終解釋權及決定權。
  1. 查詢方式

    電話:2850 1000;
    傳真:2850 1010;
    電子郵件:ac@fdc.gov.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