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藝術活動交流資助

年份:

文化活動/項目資助計劃

申請時間: 2025年8月13日至9月8日

  • 2026年文化活動/項目資助計劃圖文包 1

    2026年文化活動/項目資助計劃圖文包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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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文化活動/項目資助計劃圖文包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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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年文化活動/項目資助計劃圖文包 4

    2026年文化活動/項目資助計劃圖文包 4

  • 2026年文化活動/項目資助計劃圖文包 5

    2026年文化活動/項目資助計劃圖文包 5

  1. 資助目的

    1.1 
    為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文化政策,運用其資源支持發展文化及藝術領域的活動和交流,文化發展基金根據《文化發展基金資助批給規章》規定,設立2026年文化活動/項目資助計劃,透過擇優方式選取並支援本地依法成立的非牟利社團或財團開展各種文化藝術創作及推廣工作、本土歷史與文化的保護工作、本地文化藝術交流,以促進本地文化的多元發展,推動藝術扎根,改善藝文環境,豐富社區文化生活,弘揚本土文化價值,鞏固澳門文化藝術的永續發展。
  1. 申請期

    2.1 
    2025年8月13日早上9時至9月8日下午5時45分。
  1. 資助範圍

    3.1 
    本計劃的資助範疇僅限於:視覺藝術、文學創作、音樂、曲藝(一般對唱,形式僅限於演出)及文娛活動(金曲、流行曲,形式僅限於演出)、戲劇、舞蹈、物質文化遺產、時裝、設計、影視及動漫相關活動/項目。
    3.2
    活動/項目的類型僅限於演出、音像製作、影視或動漫製作、舉辦專業比賽、舉辦講座、舉辦工作坊、舉辦培訓課程、舉辦研討會、舉辦或參加展覽(包括影展或放映會)或展會(資助期為2年的活動/項目僅能為舉辦性質)、出版書籍、出版期刊,且屬公開性公眾可參與的活動/項目。
    3.3
    申請人僅能在申請表選擇一種資助範疇,如活動/項目涉及多個範疇,申請人須選擇其中最核心的範疇,基金將以該範疇作為主要的評審內容。
    3.4
    對於資助期為1年的活動/項目,申請人僅能在申請表選擇一種類型。對於資助期為2年的活動/項目(曲藝及文娛活動範疇不能申請),申請人須在申請表選擇兩種或以上的類型,當中須至少一種舉辦展覽(包括影展或放映會)或展會演出
    3.5
    重點資助範圍如下:
    3.5.1  
    屬澳門文化、藝術及歷史範疇且原創性強的藝文活動/項目;
    3.5.2
    進入社區,以社區為舞台,推動社區民眾參與,改善社區文化環境的藝文活動/項目;
    3.5.3
    善於發掘和善用澳門街道、廣場、公園、世遺建築等公共空間,發掘社區歷史、文化面貌與建築特色之藝文活動/項目;
    3.5.4
    舉辦有助培養文化藝術人才、本地觀眾及拓展本地文化藝術市場的藝文活動/項目;
    3.5.5
    有關澳門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教育、研究及推廣工作;
    3.5.6
    與外地文化藝團、藝術工作者合作進行或本地藝文社團或財團往外展演等藝文活動/項目;
    3.5.7
    有助建設“以中華文化為主流、多元文化共存”的交流合作基地的藝文活動/項目;
    3.5.8
    對於資助期為2年的活動/項目,尤其支持下列活動/項目:
    3.5.8.1  
    具前瞻性、延展性、有發展潛力的藝文活動/項目,尤其是屬表演藝術(戲劇、舞蹈、音樂)相關的創作、表演、培訓或其他(須包括成果發佈),活動/項目有助促進本澳相關界別的成長及長遠發展;
    3.5.8.2
    深入社區或特定社群,沿着社區脈絡,廣邀居民共同創作及參與,藉多元化的藝術手法,凝聚社區居民,拉近藝術與社區的距離所進行之藝文活動/項目。
    3.6
    下列活動/項目不屬於本資助計劃的範圍:
    3.6.1  
    體育舞蹈(如:非舞蹈劇場形式的表演、拉丁舞、標準舞、排排舞、廣場舞等)、體育競技、武術、魔術、花藝/茶藝、烹飪技巧、馬戲雜技、種植、美食/飲食、網站構建及維護、程式開發及維護、電子競技之活動/項目;
    3.6.2
    屬聯誼、聯歡、聚餐、參觀景點、探訪、拜訪、交流、考察、參加會議性質等為主要目的之活動/項目;
    3.6.3
    屬赴外比賽、赴外獲獎的活動/項目;
    3.6.4
    論文集、學術期刊、翻譯文本之出版;
    3.6.5
    以會務宣傳為主要目的之活動/項目、印製周年紀念性的誌慶刊物、會刊;
    3.6.6
    涉及商務/商業性質之活動/項目(如:商業刊物或具商業性質之演唱會等);
    3.6.7
    含籌款性質的慈善活動/項目;
    3.6.8
    屬非公開性或公眾無法參與的活動/項目;
    3.6.9
    屬受第三方委約進行製作之活動/項目。
  1. 申請資格及資助對象

    4.1 
    2022年12月31日或之前已在澳門依法設立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刊登章程的非牟利本地社團或財團
    4.2
    申請人須為所舉辦活動的主辦單位(除赴外參加第三方舉辦的展覽或展會及演出,或經基金同意的例外情況,包括但不僅限於全國性組織舉辦的活動外)。
  1. 申請金額、數目及獲批數目

    5.1 
    申請金額由申請人填寫,每個活動/項目的申請金額不能超出第8.1點所指的可獲資助的開支之和,也不能超出申請活動/項目的預算支出減去預算收入的差額
    5.2
    基於行政成本考量,不受理申請金額少於10,000澳門元之申請。
    5.3
    申請活動/項目數目的限制
    5.3.1  
    對於資助期為1年的活動/項目,每一申請人申請之活動/項目數目上限為5個;其中曲藝及文娛活動範疇只能申請1個。倘申請曲藝及文娛活動/範疇,不能同時申請《2026年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資助計劃》的粵劇折子戲
    5.3.2
    對於資助期為2年的活動/項目,每一申請人申請之活動/項目數目上限為1個
    5.4
    獲批數目
    5.4.1  
    對於資助期為1年的活動/項目,每一申請人可獲批之活動/項目數目上限為5個
    5.4.2
    對於資助期為2年的活動/項目,每一申請人可獲批之活動/項目數目上限為1個
  1. 資助類型

    6.1 
    補貼。
  1. 本資助計劃的總預算金額、資助名額及金額上限

    7.1
    本資助計劃總預算金額:9,000萬澳門元
    7.2 
    資助名額:
    7.1.1  
    資助期為1年的活動/項目:不設限制
    7.1.2
    資助期為2年的活動/項目:最多20個
    7.3 
    資助額度:
    7.3.1  
    活動/項目的資助金額不高於申請金額;
    7.3.2
    對於資助期為1年的活動/項目,資助金額不高於活動/項目的類型對應的資助上限,詳見下表
    活動/項目類型
    (資助期為1年)
    單個活動/項目的資助上限
    (澳門元)
    演出(曲藝及文娛活動以外的資助範疇)、舉辦或參加展覽(包括影展或放映會)或展會 500,000
    舉辦專業比賽、音像製作、影視或動漫製作 250,000
    出版期刊、出版書籍、舉辦講座、舉辦工作坊、舉辦培訓課程、舉辦研討會 150,000
    演出(曲藝及文娛活動範疇) 30,000
    7.3.3
    對於資助期為2年的活動/項目,資助上限為800,000澳門元
    7.4
    批給資助金額可因應活動/項目的量化指標(場數/放映場次/日數/堂數/個數/作品部數/集數/專輯數/曲目首數/期數/印刷量)而作出調整,詳見第9點(資助調整),但因不可抗力或經基金行政委員會認為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除外。
  1. 可獲資助及不獲資助的開支範圍

    8.1 
    可獲資助且計入預算支出的開支包括下列在資助期內作出與活動/項目相關的開支〔倘有關開支涉及人員擔任職位費用,每位人員的資助上限為4萬澳門元(上限按人員計算,倘有關人員於同一項目中同時擔任多個職位,該人員最高資助上限亦為4萬澳門元;對於資助期為2年的活動/項目,上限為8萬澳門元。)〕:
    8.1.1  
    銷貨開支:與活動/項目所銷售的產品相關的消耗性原材料及生產開支;
    8.1.2
    製作開支:由受資助者採購第三方提供製作及設計服務的開支,包括:
    8.1.2.1  
    直接參與製作、幕前及幕後工作的人員費用,如導演費、監製費、編劇費、編舞費、作曲費、作詞費、表演者費、策展 費、藝術家費、導師費、評審費、嘉賓費、主持費;
    8.1.2.2
    因活動/項目需要而製作與活動/項目內容相關的設計費用及製作費用,如舞台設計、平面設計、場地設計、燈光設計、佈景/裝置/橫額費、服裝費、化妝費、道具費、材料費、裝裱費、拍攝、攝影/錄影及錄音費、排版校對印刷費、證書費、版權費用、翻譯及傳譯費。
    8.1.3
    場地、辦事處及其他不動產租賃開支(非恆常性租金):僅限於因舉辦活動/項目原因而支付的非恆常性租金,如拍攝場地、展覽場地、演出場地、快閃店等,如涉及轉租須提交符合法律要求的文件;
    8.1.4
    設備及其他動產租賃開支:因活動/項目需要而租賃設備的費用,如燈光租賃費、音響器材租賃費;
    8.1.5
    宣傳及公關開支:為宣傳及推廣活動/項目,利用各種媒體宣傳所產生的費用,例如報章、雜誌、電台、電視台、互聯網等廣告宣傳費;以及宣傳品如宣傳影片、宣傳單張、海報的製作費用,以及舉辦推廣活動的費用及宣傳人員費用;
    8.1.6
    交通、差旅以及運輸開支:當活動/項目涉及赴外,工作人員往來活動/項目目的地之經濟客位及當地交通費用;當活動/項目涉及邀請外地嘉賓時,外地嘉賓往來澳門之經濟客位及本澳交通費用;以及為執行活動/項目而運送物資如佈景、道具、服裝、樂器、及代收費等的費用;
    8.1.6.1  
    一般情況下,出發地或到達地需為澳門;
    8.1.6.2
    對於非經濟客位,倘可提供同一行程的經濟客位參考價格(如官方網站顯示的同一時間同一航班的經濟客位價格),可按經濟客位的價格使用資助款項,惟差額仍須自行承擔。
    8.1.7
    住宿開支(四星或以下酒店的普通/標準客房):當活動/項目涉及赴外,工作人員當地住宿費;當活動/項目涉及邀請外地嘉賓時,外地嘉賓在本澳之住宿費;
    8.1.8
    保險開支:為執行活動/項目而所購買的保險費用;
    8.1.9
    清潔服務開支:僅限於因舉辦活動/項目原因而支付的臨時性場地清潔費用;
    8.1.10
    物業管理及保安開支:僅限於因舉辦活動/項目原因而支付的臨時性場地保安費用;
    8.1.11
    損耗品開支:獎杯、獎牌、獎狀、紀念品、文具費用。
    8.2
    不可獲資助但計入預算支出的活動/項目開支包括如下
    8.2.1  
    行政開支;
    8.2.2
    其他開支:僅限於執行商定程序費用、銷售分成、獎金、獎品、禮物、花束、工作餐。
    8.3
    第8.1點及第8.2點所指的開支可視為活動/項目預算開支範圍內,除外的開支如設備購置及維修費用、稅項、慈善送贈用之物質、電話費、銀行手續費、核酸、招待、茶點、慶功宴等及由申請人提供的服務或產品的費用不視為活動/項目預算開支範圍。
    8.4
    第8.1.6點及第8.1.7點所指開支的報銷總和不能超過項目批給資助金額的30%
  1. 資助調整

    9.1 
    倘總結時受資助活動/項目的量化指標(詳見下表)少於申請時預計的數目的90%(四捨五入計算),基金可按比例[(原申請數目-實際量化數目)/原申請數目]下調資助金額。對於資助期為兩年的項目,將根據申請人於申請表按類型填寫的預算支出比例,分別計算倘有的下調資助金額。
    活動/項目類型 量化指標
    演出 場數
    舉辦或參加展覽(包括影展或放映會)或展會 - 展覽/展會:場數/日數(以展覽/展會開始日至展覽/展會結束日期間計算日數)
    - 影展/放映會:放映場次
    影視製作、動漫製作 作品部數/集數
    音像製作 專輯數/曲目首數
    舉辦專業比賽 個數
    舉辦講座、舉辦研討會、舉辦工作坊 場數
    舉辦培訓課程 堂數
    出版期刊 期數/印刷量
    出版書籍 作品部數/印刷量
    9.2
    倘活動/項目實際執行結果(加入基金批給資助金額後)最終出現盈餘,資助額度將下調至使盈餘為零的金額。
    · 例子: A活動/項目實際支出為35萬元,實際收入為10萬元,原批給資助金額為30萬元,現有盈餘5萬元,則資助額度將下調5萬元。
    9.3
    倘出現多種資助下調情況時,下調比例不會疊加,並以當中的下調比例最大值作為最終的調整比例。
  1. 資助期

    10.1 
    資助期為1年的活動/項目: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10.2 
    資助期為2年的活動/項目: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10.3 
    受資助者應在資助期內完成執行受資助活動/項目。
    10.4
    經受資助者於資助期內預先提出具適當說明理由的申請,基金行政委員會可批准一次或多次延長資助期,但累計延長的期間不得超過原資助期的一半
  1. 申請

    11.1 
    申請人須以一戶通/商社通實體使用者帳戶登入文化發展基金的網上申請系統,填寫申請表及上傳基本文件、倘有的有助評估資料,具體如下:
    11.1.1  
    基本文件
    11.1.1.1  
    身份證明局發出之《已成立社團或財團之領導架構證明書》文件,內容包括有效領導架構之組成。
    11.1.2
    倘有的有助評估資料(如申請人未有提供下述的有助評估資料,有可能影響評分):
    11.1.2.1  
    有助評估的資料包括:
    11.1.2.1.1    
    項目具體安排(如活動/項目的流程);
    11.1.2.1.2    
    內容介紹,如節目、工作坊、課程詳細計劃;
    11.1.2.1.3
    演出者及參與者簡歷;
    11.1.2.1.4
    主要計劃人員(特別是主創人員)、導師簡歷;
    11.1.2.1.5
    演出劇目內容;
    11.1.2.1.6
    展覽作品圖片;
    11.1.2.1.7
    出版初稿(包括:目錄及大綱);
    11.1.2.1.8
    活動/項目的參考短片;
    11.1.2.1.9
    邀請函;
    11.1.2.1.10
    報價單;
    11.1.2.1.11
    場地預約文件;
    11.1.2.1.12
    團體簡介;
    11.1.2.1.13
    過去一年舉辦的活動資料;
    11.1.2.1.14
    未來發展方向;
    11.1.2.1.15
    精選評論文章;
    11.1.2.1.16
    倘有的關聯交易申報文件。
    11.1.2.2
    申請人應提供清晰及充足的申請資料予基金作評估之用,〔如:列明與擬開展活動/項目對應的具體時間(開始及結束日期應與擬進行的活動/項目匹配)、具體場地,以及活動詳情〕;
    11.1.2.3
    倘網上申請系統填寫申請表格中的資料與上載之有助評估資料的表述有任何差異,概以網上申請系統填寫之申請表(不包括上載之附件)為準。
    11.2
    所有申請文件均須通過網上提交。申請人須確保所填寫資料及上傳的文件準確無誤,一經於網上確認提交申請後,無法修改項目內容
    11.3
    撰寫申請文件的語文:須以中文、葡文或英文撰寫。
    11.4
    申請人須遵守的規定及注意事項:
    11.4.1  
    基金可要求申請人出示文件的正本、作出說明及提交其他為組成申請卷宗屬不可或缺的文件、報告或資料;
    11.4.2
    除基金另有通知外,不接受申請人對已提交之文件及資料作出更改;
    11.4.3
    申請人不得作出虛假聲明、提供虛假資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資助款項;
    11.4.4
    申請人擬撤回申請,應立即書面通知基金,申請即時視作撤銷;
    11.4.5
    基金就本計劃接收的所有文件,概不退回
  1. 初步分析

    12.1 
    基金將對申請卷宗進行初步分析,如屬下列任一情況,基金將駁回有關申請,不進入評審程序
    12.1.1  
    申請活動/項目不符合基金的宗旨
    12.1.2
    申請活動/項目不符合第1點的資助目的;
    12.1.3
    申請活動/項目不屬於第3點所指的資助範圍;
    12.1.4
    申請人不屬於第4點所指的申請資格及資助對象;
    12.1.5
    申請活動/項目不符合第5點所指的申請金額、數目,尤其是申請人同時《2026年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資助計劃》申請粵劇折子戲及在本計劃申請曲藝及文娛活動範疇
    12.1.6
    申請文件不符合第11點的申請規定;
    12.1.7
    申請人在基金其他受資助活動/項目正處於逾期未退回/未返還款項的狀況;
    12.1.8
    申請人處於基金拒絕資助名單內;
    12.1.9
    申請活動/項目屬於澳門其他公共實體或公共部門已公佈的資助計劃之項目;
    12.1.10
    申請人就相同活動/項目作重覆申請;
    12.1.11
    申請活動/項目渲染不雅、暴力、色情、淫褻、賭博、粗言穢語、影射或侵害他人之權利等不當成分;
    12.1.12
    申請活動/項目內容涉及危害國家安全、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12.1.13
    申請項目內容涉及損害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及文化發展基金形象和聲譽
    12.1.14
    申請活動/項目內容對澳門特區形象造成負面影響
    12.1.15
    申請人未按指定期間補交所需的文件,或補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規定。
    12.2
    倘欠缺提交第11.1.1點所指的文件或相關文件不符合要求,基金可要求申請人在5日內補交有關文件
    12.3
    沒有出現駁回申請的情況,則基金行政委員會將申請卷宗送交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1. 評審及批給決定

    13.1 
    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成員由行政委員會主席根據每次需審議的活動/項目性質,從相關領域的專家名單中邀請三至七名來自文化藝術領域、學術界別的專家出任。
    13.2
    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至少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舉行會議,並須就每次會議繕立會議紀錄,其內應記錄評審結果及會議的重要事項。
    13.3
    對於申請資助期為1年的活動/項目,按申請人提交的文件進行書面評審。對於申請資助期為2年的活動/項目,申請人的代表須出席評審會議,介紹申請活動/項目的內容,並回答評審提問。倘申請人未能出席,但具合理理由,則將按其已提交的文件進行書面評審,否則視作放棄申請。
    13.4
    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按以下的評審標準作出評分(10分為滿分),但不影響下點規定的適用:
    13.4.1  
    內容素質及規劃的完善程度(50%)
    申請之活動/項目是否符合重點資助範圍,是否具有原創性、突破性、可執行性,能否呈現文化藝術素質、意義及價值,是否具有較大的社會影響力,能否有系統及有策略地預計、規劃和統籌即將進行的活動/項目,且能合理分配資源,並能提供詳盡資料。
    13.4.2
    預算合理性(30%)
    預算有否誇大不實及有否積極拓展收入(包括門票收入、廣告收入或贊助等)、各開支項目(如製作開支)是否合理。
    13.4.3
    申請者執行能力(10%)
    申請人或參與活動/項目的人員(如主要創作人員或藝術行政人員等)背景及專業性是否具足夠執行及統籌能力完成所擬定之計劃及達至其預期效果,並參考申請人或參與活動/項目的人員過往活動之執行情況(包括過往活動/項目的受眾人數或上座率、社會迴響),以及社團或財團宗旨與活動/項目之性質的吻合度。
    13.4.4
    對本澳文化藝術發展的推動(10%)
    以活動/項目對象、人數、規模、改善社區文化環境、項目可持續發展性及推廣本澳文化藝術的積極度作為考量。
    13.5
    就曲藝及文娛活動範疇的活動/項目,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按以下的評審標準作出評分(10分為滿分):
    13.5.1  
    預算合理性(50%)
    預算有否誇大不實及有否積極拓展收入(包括門票收入、廣告收入或贊助等)、各開支項目(如製作開支)是否合理。
    13.5.2
    申請者執行能力(50%)
    申請人是否具足夠執行及統籌能力完成所擬定之計劃及達至其預期效果,並參考申請人的過往活動之執行情況(包括過往活動/項目的受眾人數或上座率、社會迴響),以及社團或財團宗旨與活動/項目之性質的吻合度。
    13.6
    曾獲國家藝術基金的資助項目或其延伸項目,可獲得額外加分,上限為1分
    13.7
    評審分數不低於6分(10分為滿分)視為通過評審
    13.8
    在充分考慮以下意見及紀錄後,批給實體對申請作出決定,並可附設條件
    13.8.1  
    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發表的意見;
    13.8.2
    信託委員會的意見(倘適用);
    13.8.3
    申請人過往3年倘曾獲批給資助活動及項目的執行及返還紀錄(例如書面警告及基金取消批給的紀錄)。
    13.9
    基金行政委員會可按其意見或因應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或信託委員會發表的意見,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間調整申請活動/項目內容。
    13.10
    資助批給金額與申請活動/項目的預算規模及所獲的評審分數相關。
    13.11
    由於預算所限,基金可對申請活動/項目作出不批給資助的決定
    13.12
    基金行政委員會尤其可在下列情況作出不批給資助的決定:
    13.12.1  
    申請活動/項目不通過評審;
    13.12.2
    申請人違反第13.9點的規定;
    13.12.3
    嗣後發現申請活動/項目屬第12.1點所指的情況。
  1. 同意書

    14.1 
    受資助者須以一戶通/商社通實體使用者帳戶登入文化發展基金網上申請系統確認及提交同意書,其內載有批給決定的內容,尤其是資助計劃章程所訂的須遵守重要規定。
    14.2
    對於首次受資助者或資料有變動者,受資助者須提交在澳門銀行開立之帳戶(澳門元)存摺首頁或澳門銀行發出的相關證明文件副本,須載有銀行名稱、帳戶名稱和帳號的資料頁。
    14.3
    不提交同意書的後果:在收到批給決定通知之日起計30個工作日內,如受資助者不提交已簽署的同意書,有關批給失效,但因不可抗力或經基金行政委員會確認為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除外。
  1. 項目內容的更改

    15.1 
    對於不涉及偏離受資助活動/項目核心內容的更改,尤其是下述所指情況,不需要申請,受資助者可因應具體執行情況靈活作出調整,並在提交報告時進行說明:
    15.1.1  
    活動/項目名稱的調整(不涉及活動/項目主題新增/刪減/更改);
    15.1.2
    活動/項目舉行日期(不涉及活動/項目場次/日數的减少);
    15.1.3
    活動/項目舉行地點(僅限於同一城市的不同地點);
    15.1.4
    新增主要人員;
    15.1.5
    輔助人員的增減;
    15.1.6
    活動/項目的舉行方式由線上轉移為線下;
    15.1.7
    活動/項目執行內容的增加(不涉及新增活動/項目主題);
    15.1.8
    曲藝及文娛活動範疇主要人員的更改。
    15.2
    如受資助活動/項目內容的更改涉及活動/項目的量化指標(如場數/日數/放映場次/堂數/個數/作品部數/集數/專輯數/曲目首數/期數/印刷量)的縮減時,基金行政委員會可按照第9點對資助額度進行調整(以總結報告時的資料作最終計算),但因不可抗力或經基金行政委員會認為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除外。
    15.3
    如受資助活動/項目的內容更改涉及活動/項目的核心內容,尤其是下述所指情況,則受資助者須提出申請並由基金作出事前審批,於資助期內受資助者僅可就活動/項目提出1次更改申請,由於審批時間需時,受資助者需要在活動/項目舉辦前至少60日主動就調整之內容提交清晰及充足的資料(尤其是擬更改後之內容詳述)作申請,基金可因應更改對核心內容的偏離情況,倘需要時聽取第13.1點所指的專家意見,以決定是否批准更改,故受資助者如未能按時提交申請,基金不保證可在活動/項目舉辦前通知受資助者審批結果,受資助者須自行承擔相關後果
    15.3.1  
    活動/項目的主題在原有的基礎上出現調整(如:新增/刪減主題);
    15.3.2
    活動/項目的舉行方式由線下轉移為線上;
    15.3.3
    活動/項目的舉行地點更改為其他城市;
    15.3.4
    活動/項目的任一主要人員退出項目或作出更改(不適用於曲藝及文娛活動範疇):
    活動類型 主要人員(以申請表為準)
    演出/音像製作/影視製作 導演、監製、編劇、編曲、編舞、主要表演人員
    舉辦工作坊/培訓課程/講座/研討會 導師、講者
    出版書籍、出版期刊 作者、主編
    舉辦或參加展覽(包括影展或放映會)或展會 策展人、藝術家
     
    註: 如主要人員的崗位由多人同時擔任,則該崗位的一半以上人員變動視為涉及核心內容的更改(如原計劃一個藝術展覽有3名藝術家,則2名藝術家出現變動才視為涉及核心內容的更改)。
    15.4
    基金不接納活動/項目的主題更改申請,如演出劇目的更改、展覽主題的更改、出版物主題的更改
    15.5
    倘受資助者提交總結報告後,基金發現有核心內容更改的情況,可因應更改對原申請核心內容的偏離情況,倘需要時聽取第13.1點所指的專家意見,以決定是否對受資助活動/項目的資助額度進行調整、發出書面警告或取消資助批給
  1. 提交進度執行報告、總結報告及執行商定程序報告

    16.1 
    倘受資助者於本資助計劃的所有受資助活動/項目(包括資助期為1年的活動/項目及資助期為2年的活動/項目)的批給資助金額合計100萬澳門元或以上,受資助者必須於簽訂同意書翌日起計60日內以書面通知基金就項目所選用之執業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可提供會計和稅務服務的會計師、可提供會計和稅務服務的會計公司,並提交業務約定書
    16.2
    受資助者必須按時提交下列報告,並按照基金指定的格式填寫
    16.2.1   
    資助期為1年的活動/項目:受資助者須於活動/項目完結後翌日起30日內向基金提交總結報告。倘受資助者因未獲悉活動/項目獲批給資助而未能於上述期間內提交,須自接獲批給通知翌日起計30日內遞交。
    16.2.2
    資助期為2年的活動/項目:
    16.2.2.1  
    受資助者必須於2027年1月29日前提交進度執行報告
    16.2.2.2
    受資助者必須於2028年1月31日前提交總結報告
    16.2.3
    倘受資助者於本資助計劃的所有受資助活動/項目(包括資助期為1年的活動/項目及資助期為2年的活動/項目)的批給資助金額合計100萬澳門元或以上,受資助者尚須於每一個受資助活動/項目提交總結報告截止日期翌日起計的90日內提交“執行商定程序報告”(由受資助者聘請執業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可提供會計和稅務服務的會計師、可提供會計和稅務服務的會計公司對受資助項目的收支狀況執行商定程序後編製,受資助者須自行負責有關費用)
    16.2.4
    倘受資助者於本資助計劃的所有受資助活動/項目的批給資助金額合計低於100萬澳門元,須提交使用基金資助款項的單據。受資助者尚可選擇於每一個受資助項目提交總結報告截止日期翌日起計90日內提交執行商定程序報告(由受資助者聘請執業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可提供會計和稅務服務的會計師、可提供會計和稅務服務的會計公司對受資助項目的收支狀況執行商定程序後編製,受資助者須自行負責有關費用)以取代提交單據
    16.2.5
    倘受資助者選擇以提交執行商定程序報告取代提交單據,則必須於提交第14點所指的同意書翌日起計60日內通知基金就項目所選用之執業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可提供會計和稅務服務的會計師、可提供會計和稅務服務的會計公司,並提交業務約定書
    16.2.6
    受資助者須透過基金指定的系統,以電子方式並按編製要求上載提交報告文件及倘有的“執行商定程序報告”或單據
    16.3
    第16.1點、第16.2點所指的業務約定書及執行商定程序報告的格式須符合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發出的第001/GPSAP/AF/2023號《受資助活動或項目查驗指引》的相關規定。
    16.4
    總結報告須由以下內容組成,包括如下:
    16.4.1  
    “受資助活動/項目評估報告及收支費用表”
    16.4.2
    活動/項目的執行情況:受資助活動/項目的實際執行情況,以及取得的成效;
    16.4.3
    實際使用補貼金額的開支明細表
    16.4.4
    實際使用補貼金額的開支總結表
    16.5
    報告附帶的證明文件:受資助者提交進度執行報告及總結報告時,須按適用的情況附上項目執行情況的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執行結果相關
    - 不同角度展示舉辦活動當日全景的照片;
    - 演出錄像片段之DVD/CD-R拷貝;
    - 如屬出版書籍、專輯或影視製作,1本出版刊物或1隻光碟專輯/影像;
    - 節目清單或活動流程表。
    宣傳推廣及發行相關
    - 宣傳品圖片(如宣傳刊物或衍生品);
    - 宣傳推廣證明(如線下宣傳活動/項目的照片、線上宣傳截圖及點擊數據、宣傳片檔案);
    - 媒體報導(如:新聞稿、剪報);
    - 參展及獲獎資料(如參展照片、獎狀等);
    - 公開放映資訊及銷售渠道的相關證明(包括線上銷售平台截圖或影視視頻網站的發行/放映渠道截圖);
    - 放映成效證明(包括票房數據證明;若採用影視視頻網站放映/互聯網網站播放的方式,須提供點擊流量等證明);
    - 出版物的公開宣傳或發行渠道的相關證明。
    16.6
    延期提交報告的申請: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導致無法按照第16.2點規定的期間提交報告,受資助者應自相關事實發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通知基金。
    16.7
    倘屬上點所指的情況,經基金行政委員會批准,提交報告的期間為自上述所指的原因消失翌日起30日內。但不影響下點規定的適用。
    16.8
    屬具理由說明的例外情況,基金行政委員會可批准第16.2點所指的期間延長一次,期間不超過90日
    16.9
    倘基金認為文件有不清楚之處或不齊備,受資助者需在基金指定的期間內提交補充說明文件,到期未補交,或補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要求,將以當前已提交的文件結案且不影響逾期提交後果的適用,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除外。倘不具條件結案,基金可取消資助批給
  1. 開支的確認

    17.1 
    開支確認的目的及強制性:為確定受資助活動/項目的實際支出金額及受資助者在受資助的活動/項目實際作出的開支屬於本章程訂定可獲資助的開支,且屬批給的原計劃開支範圍,開支須經基金確認
    17.2
    確認的方式:透過受資助者提交執行商定程序報告(資助金額合計100萬澳門元或以上)或單據(資助金額合計100萬澳門元以下),以實報實銷的方式進行,且受資助者須完整保存受資助項目的原始收支憑證至少5年,以便基金倘需要時進行查驗。
    17.2.1  
    如受資助者屬於第16.2.3點所指的情況,受資助者不須提交單據,基金將根據受資助者提交的“執行商定程序報告”以實報實銷的方式進行補貼款項的確認。
    17.2.2
    如受資助者屬於第16.2.4點所指的情況,受資助者須提交單據。倘受資助者選擇提交“執行商定程序報告”,則可免除提交單據,而“執行商定程序報告”需按照第16.3點的相關規定。
    17.3
    對單據的要求
    17.3.1  
    開支的對象為公司或機構:相關的開支憑證,如公司或機構發出的發票或收據,其內應載有買賣雙方名稱或姓名、產品或服務名稱、開立日期、憑單編號、金額以及賣方的聯絡資料,例如:地址、電話號碼、電郵地址等,或由受資助者註明相關公司或機構的上述聯絡資料。倘涉及租賃物業,除上述資料外,發票或收據內還應載有該物業的地址。
    17.3.2
    開支的對象為自然人:相關的開支憑證,如自然人發出的收據(載有買賣雙方名稱或姓名、產品或服務名稱、開立日期、憑單編號、金額及賣方的聯絡資料,例如:地址、電話號碼、電郵地址等,或由受資助者註明上述聯絡資料)、職業稅 M/7 格式憑單(載有顧客及發出者名稱或姓名、服務名稱、發出者的稅務編號、開立日期、憑單編號、職業稅章程附表所載之業務及金額)。
    17.3.3
    單據的其他規定
    17.3.3.1  
    當單據的開支金額涉及折扣時,應列明實際支付金額;
    17.3.3.2
    就使用基金的資助款項達10萬澳門元或以上的交易,單據須為已付款的發票或收據,受資助者必須同時提交支付交易憑證(如支票副本、轉帳紀錄、網上支付工具的支付紀錄,如以現金支付的開支,則需提交開支的實證文件如實物相片、提供服務過程的相片)。倘有關開支屬支付予內地實體的交易,尚須提交當地統一格式的正規發票;
    17.3.3.3
    如涉及非澳門元的交易,受資助者應列明涉及之貨幣名稱及兌換率;
    17.3.3.4
    如單據資料不完整,受資助者須作出書面解釋,並由受資助者作為簽署人,在相關文件上簽署及註明簽署日期;
    17.3.3.5
    如需要修改單據上的資料,有關產品或服務提供者應按事實作出修改,並在修改之處蓋章作實;
    17.3.3.6
    交易倘涉及第18點所指的關聯交易情況,受資助者應在單據作出註明並提供相關交易方的聯絡資料。
  1. 關聯交易

    18.1 
    為適用本規章的規定,“關聯方”是指與申請人或受資助者存在關聯關係的一方,其範圍如下:
    1. 申請資助或受資助社團或財團的會長/理事長/監事長/秘書長/校長,或同等職位的據位人;
    2. 申請資助或受資助社團或財團的副會長/副理事長/副監事長/副秘書長/副校長,或同等職位的據位人,但沒有實際參與有關交易的採購程序者除外;
    3. 如以上兩點所指人士在另一社團或非牟利機構擔任以上兩點所指的任一職位、或為另一企業的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又或者為另一公司的控權股東或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則該社團、非牟利機構、企業或公司為申請資助或受資助社團或財團的關聯方,但不影響上點後半部分規定的適用;
    4. 如第1點及第2點所指人士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姊妹,以及與之有事實婚關係之人在另一社團或非牟利機構擔任第1點及第2點所指的任一職位、或為另一企業的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又或者為另一公司的控權股東或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則該社團、非牟利機構、企業或公司為申請資助或受資助社團或財團的關聯方,但不影響第2點後半部分規定的適用。

    註: “控權股東”是指本身單獨佔有公司資本額之多數出資,或與其亦為控權股東之其他公司或與透過準公司協議而相聯繫之其他股東共同佔有公司資本額之多數出資,或擁有半數以上之投票權,又或有權令行政管理機關多數成員當選之自然人或法人。
    18.2
    申請人或受資助者在進行關聯交易時,應確保相關交易公平合理,尤其是交易價格不偏離市場合理價格。
    18.3
    倘在申請資助階段申請人預計作出或已作出或在項目執行階段受資助者已作出屬下列情況的關聯交易,申請人或受資助者分別須在申請文件、進度執行報告或總結報告作出申報,且不影響下點規定的適用:
    18.3.1 
    無論是否使用基金的資助款項,申請人或受資助者與同一關聯方進行交易的累計金額預計或實際達5萬澳門元或以上。
    18.4
    對於上點所指的須申報的情況且使用基金的資助款項達5萬澳門元或以上,申請人或受資助者尚須提供文件證明事前已額外向至少2間非關聯方的供應商(即不屬於第18.1點所指的關聯方)進行詢價,並適用以下規定:
    18.4.1  
    詢價文件必須附有由供應商聲明與其他參與詢價的供應商“互不從屬、且無事先協同定價”的內容條文;
    18.4.2
    基金將以最低價格的報價為開支確認上限;
    18.4.3  
    倘未能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則有關開支不能使用基金資助的款項進行支付,但不影響下點規定的適用;
    18.4.4  
    倘關聯方對其所提供的財貨或服務具專屬權,無須進行詢價,但須提交具專屬權相關的證明文件(對眾所周知專屬權權利人的情況,則無須提交證明文件)。
    18.5
    需申報的關聯交易內容應包括:
    18.5.1  
    關聯方的姓名或名稱、聯絡資料;
    18.5.2
    關聯方與申請者或受資助者之間的關係;
    18.5.3  
    關聯交易的內容,包括:預計或實際交易的日期、標的及金額;
    18.5.4  
    進行關聯交易的理由,例如:相關交易的價格優於市場合理價格;基於技術或專業能力等原因,由關聯方執行優於同類的實體;關聯方對其所提供的財貨或服務具專屬權;
    18.5.5  
    說明關聯交易價格屬合理的證明文件或資料。
    18.6
    為適用第18.5.5點的規定,受資助者可將第18.4點所指的詢價文件作為其說明交易價格合理的證明文件或資料。
    18.7
    倘申請資助階段已作申報預計作出或已作出的關聯交易資料發生變更,受資助者應在總結報告內提供經更新後的資料及文件。
    18.8
    如申請人或受資助者違反本章程關於關聯交易的規定,基金行政委員會可不確認關聯交易所涉及的開支。如情節嚴重者,按卷宗所處的階段,基金行政委員會可駁回資助申請、不作出批給或取消批給。
  1. 款項發放方式

    19.1
    資助款項將根據下表的比例發放:
    期數 首期
    (發放要件見下點規定)
    接納進度執行報告後 最後一期
    (接納總結報告後)
    資助期為1年的資助額度發放比例 90% - 10%
    資助期為2年的資助額度發放比例 50% 40% 10%
    19.2
    發放首期資助款項的要件:於受資助者提交同意書及完成提交第14.2點所指之文件後,翌月內發放。
    19.3
    受資助者提交錯誤的銀行帳戶資料而導致未能成功轉帳,除支付時間可能延遲外,銀行所收取的行政費用須由收款單位自行承擔
    19.4
    倘受資助者違反其他已獲基金資助的計劃規定的義務,基金可暫緩發放資助款項直至履行有關義務為止。
  1. 受資助者的義務

    20.1 
    受資助者須履行下列義務
    20.1.1   
    如實提供資料及作出聲明;
    20.1.2
    將資助款項用於批給決定指定的用途;
    20.1.3
    謹慎、合理規劃及組織受資助的活動或項目;
    20.1.4
    在進行關聯交易時,應確保相關交易公平合理,尤其是交易價格不偏離市場合理價格;
    20.1.5
    按時提交第16點所指的報告及證明文件;
    20.1.6
    接受及配合基金對運用資助款項的監察,包括對相關收支狀況的查驗,倘受資助活動/項目需憑門券入場,在基金要求時,受資助者須提供最多五張入場券予基金;
    20.1.7
    根據第22.3.1點的規定,返還資助款項
    20.1.8
    退回未用於指定用途的資助款項;
    20.1.9
    完整保留受資助活動/項目的原始收支憑證至少5年
    20.1.10  
    積極配合基金就受資助活動/項目的監察工作、培訓或相關宣傳活動,並同意基金於整個活動/項目進程中擁有文字、攝影、拍照與其他形式紀錄之權利;
    20.1.11
    在任何與受資助活動/項目相關的宣傳活動、新聞稿及宣傳物品註明獲得“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發展基金資助”或“資助單位: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發展基金”或等同表述,以及倘基金要求時,加入特定字句、圖形及標誌;
    20.1.12
    同意提交第14點所指的同意書後,基金可將有關受資助活動/項目的基本資料及成果,尤其是相片、文字、圖檔及數據,公示於基金網站及對外之公開文件中,以作宣傳推廣;
    20.1.13
    為核實第20.2點所指情況,受資助者需同意基金向其他公共部門或實體提供或取得受資助活動/項目資料;
    20.1.14
    保證申請活動/項目的內容及活動/項目執行程序均無違反法律規定,確保項目成果不會對澳門特區形象造成負面影響,以及產生項目成果過程的合法性,包括使用的工具、採取的措施方法,獲取的信息等,不得渲染不雅、暴力、色情、淫褻、賭博、粗言穢語、影射或侵犯第三者合法權益的情況;
    20.1.15
    不作出涉及危害國家安全、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
    20.1.16
    不作出損害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及文化發展基金形象和聲譽的行為;
    20.1.17
    不作出對澳門特區形象造成負面影響的行為;
    20.1.18
    遵守同意書內所訂定的條款;
    20.1.19
    遵守基金及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為監察而發出的指引;
    20.1.20
    遵守第18/202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資助制度》、第5/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文化發展基金資助批給規章》、其他適用之法律法規以及本章程的規定。
    20.2
    受基金資助的活動/項目內容,不得兼收澳門其他公共部門或公共實體的財政資助
    20.3
    受基金資助的活動/項目內容,不能同時獲得基金其他計劃的資助批給
  1. 終止執行或未能完成活動及項目

    21.1
    在資助期內,如屬下列任一情況,基金可批准受資助者提出終止執行活動/項目的申請,但不影響第22.1點規定的適用:
    21.1.1  
    因不可抗力或經基金確認為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預計未能於資助期內完成活動/項目;
    21.1.2
    受資助者承諾返還已收取的全部資助款項。
    21.2
    如屬第21.1.1點所指的情況,並獲基金批准,受資助者須於基金指定的期間內提交總結報告,以便進行結案程序。
    21.3
    如屬第21.1.2點所指的情況,並獲基金批准,受資助者須自接獲申請獲批准的通知日起計30日內返還已收取的全部資助款項,否則基金將進行強制徵收,並於返還期屆滿之日起計兩年內拒絕其提出的資助申請
    21.4
    如第21.1點所指的申請不獲批准,受資助者須繼續執行有關活動/項目,否則基金可取消資助批給
    21.5
    資助期屆滿,受資助者因不可抗力或經基金確認為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而未能完成活動/項目,基金須進行結案程序;如理由不獲基金確認,則基金可取消資助批給。
    21.6
    如非屬上點的原因而未能完成項目,基金可取消資助批給。
  1. 資助批給的取消

    22.1
    基金須取消資助批給情況
    22.1.1 
    受資助者作出虛假聲明、提供虛假資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資助款項;
    22.1.2
    受資助者將資助款項用於非批給決定所指用途
    22.1.3
    受資助者違反謹慎、合理規劃及組織受資助的活動或項目的義務而導致對參與者或公共利益,尤其是公眾安全或社會秩序造成嚴重風險或損害
    22.1.4
    受資助者作出涉及危害國家安全、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
    22.1.5
    受資助者作出損害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及文化發展基金形象和聲譽的行為;
    22.1.6
    受資助項目渲染不雅、暴力、色情、淫褻、賭博、粗言穢語、影射或侵害他人之權利等不當成分;
    22.1.7
    不再符合第1點資助目的、第3點資助範圍、第4點申請資格及資助對象,且未於基金訂定的期間內補正不當情事;
    22.1.8
    本章程訂定須取消資助批給的其他情況
    22.2
    基金可取消資助批給的情況
    22.2.1 
    活動/項目進度之審查結果偏離核心;
    22.2.2
    第15.3點所指的更改申請不獲批准,且受資助者仍繼續執行更改後的內容;
    22.2.3
    第16.9點所指的情況;
    22.2.4
    受資助項目內容對澳門特區形象造成負面影響;
    22.2.5
    第21.4點至21.6點所指的情況;
    22.2.6
    違反本章程的其他規定。
    22.3
    取消資助批給的後果
    22.3.1 
    受資助者須自接獲相關通知之日起計30日內返還已收取的全部資助款項
    22.3.2
    如屬第22.1點所指的情況,基金須於受資助者接獲取消資助批給的後果通知日起計兩年內拒絕其提出的資助申請;
    22.3.3
    如屬第22.2點所指的情況,基金可同時科處受資助者自接獲取消資助批給的後果通知日起計兩年內拒絕其提出資助申請的處罰
    22.4
    不返還第22.3.1點所指款項的後果
    22.4.1 
    如未能於規定期間內返還已獲發放資助的欠款,且又未有以書面形式提供充分的理據,將由財政局稅務執行處進行強制徵收
  1. 逾期提交報告及證明文件的後果—資助扣減

    23.1 
    倘受資助者逾期提交報告及證明文件,基金可作出以下資助扣減:
    情況 資助扣減
    超出期限提交項目進度執行報告、總結報告或執行商定程序報告、以及相關證明文件(但獲批准延期提交者除外)。 1. 視乎發生次數,扣減受資助活動/項目補貼資助款項相應百分比,如下:
      -   倘發生1次:扣減5%;
      -   倘發生2次:扣減10%;
      -   倘發生3次或以上:扣減15%。
    2. 上述資助扣減情況與第9點(資助調整)疊加計算,經扣減後資助款項=補貼批給資助金額*(1-A)* (1-B),A及B為資助扣減及調整比例。
    備註:
        A為第9點所指的資助調整比例;
        B為超出期限提交報告及證明文件的資助扣減比例。
  1. 書面警告

    24.1
    倘受資助者違反本章程的規定,尤其第20點規定的受資助者義務,基金可發出書面警告
  1. 其他

    25.1 
    基金僅提供用於受資助活動/項目的款項,當中並不參與受資助者任何活動或決策,無論受資助者在進行與項目是否有關所有決策、活動、言論等,不代表基金立場。
    25.2
    受資助者須遵守澳門特區、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法律。倘因受資助者作出任何活動或決策而導致違反澳門特區、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法律而負上民事、刑事或行政責任,受資助者需自行承擔。
    25.3
    受資助者須自行向相關部門(包括澳門特區及外地)申請並取得項目所必須的各類型准照及許可文件。
    25.4
    申請人參與本計劃,即視作已詳閱及明白,並同意遵守本章程的所有條款及內容,且無異議。
    25.5
    就本章程沒有提及的事宜,將受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的現行法律法規所規範,尤其是適用40/2021號行政法規《文化發展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18/202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資助制度》、第5/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文化發展基金資助批給規章》及其他有關文化發展基金資助的規定。
    25.6
    基金對本計劃章程具有最終解釋權及決定權。
  1. 查詢方式

    電話:2850 1000;
    傳真:2850 1010;
    電子郵件:ac@fdc.gov.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