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產業項目資助

年份:

文化產業商業項目資助計劃

申請時間: 2023年6月30日至8月31日

  1. 資助目的

    文化發展基金根據《文化發展基金資助批給規章》的規定,設立本資助計劃,支持企業投資及發展符合市場需求的文化產業商業項目,促進澳門特區文化產業的多元發展。

  1. 申請期

    2.1
    申請期:2023年6月30日至8月31日。
  1. 資助範圍

    3.1
    符合下列文化產業定義的商業項目,屬本資助計劃的資助範圍。文化產業是指源自於文化積累、運用創意及知識產權,生產具文化含量的商品並提供有關服務和體驗,創造財富及就業機會,促進整體生活環境提升的經濟活動。
    3.2
    資助領域可參見附表,尤其包括:
    3.2.1 
    創意設計領域:澳門設計品牌營運,主要指以直接銷售、寄售或分銷的方式經營自家設計的品牌產品。
    3.2.2
    文化展演領域:表演藝術製作及演出,以及具表演性質的休閒文娛活動的組織、製作。
    3.2.3
    數碼媒體領域:影視拍攝及相關製作、書刊出版(包括電子出版)、以及為資訊載體提供文化內容。
  1. 申請資格及資助對象

    4.1
    如屬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其須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且其企業須為稅務效力而已在財政局登記。
    4.2
    如屬法人商業企業主,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設立,且其企業須為稅務效力而已在財政局登記。
  1. 資助類型及限制

    5.1
    申請人可從下列四種資助類型中選擇一種提出申請:
    5.1.1 
    免息貸款。
    5.1.2
    銀行貸款貼息。
    5.1.3
    補貼及免息貸款。
    5.1.4
    銀行貸款貼息及免息貸款。
    5.2
    資助類型的限制:如申請人於申請前,仍有以補貼類型獲資助的項目未提交總結報告(僅限於文化產業商業項目資助計劃項目及常規資助項目),或申請人以補貼獲資助的次數已達到3次(僅限於文化產業商業項目資助計劃項目及常規資助項目),則有關申請只可選擇免息貸款或銀行貸款貼息的資助類型。
  1. 批給資助的名額及金額上限

    6.1
    名額:不設上限。
    6.2
    免息貸款:批給資助上限為申請項目預算支出的50%
    6.3
    補貼:批給資助上限為申請項目預算支出(即第7.1點及第7.2點合計)的25%,且不高於免息貸款的資助額度。
    6.4
    銀行貸款貼息:批給資助上限為項目實際的利息支出,年利率上限是4%
    6.5
    批給資助金額將因應實際支出及實際收入而作出調整,詳見第8點(資助調整)。
  1. 可獲資助及不可獲資助的開支範圍

    7.1
    可獲補貼資助且計入預算支出的開支包括下列在資助期內作出與項目相關的開支:
    7.1.1 
    銷貨開支:與項目所銷售的產品相關的消耗性原材料費及製作開支。
    7.1.2
    製作開支:由受資助者採購第三方提供的服務,如設計費用、演員費用、製作人員費用、作曲作詞費等。
    7.1.3
    場地、辦事處及其他不動產租賃開支(非恆常性租金):僅限於與項目相關的非恆常性租金,如拍攝場地、演出場地、快閃店等,如涉及轉租須提交符合法律要求的文件。
    7.1.4
    宣傳及公關開支:為推銷商品或服務,利用各種媒體宣傳所產生的費用,例如報章、雜誌、電台、電視台、互聯網等;以及宣傳單張、海報、紀念品的製作費用,以及舉辦推廣活動及參加展銷會的費用。
    7.1.5
    其他開支(專利或商標註冊費):僅限於澳門特區或外地進行與項目成果相關的專利或商標註冊的費用。
    7.2
    不可獲補貼資助但計入預算支出的開支包括下列在資助期內作出與項目相關的開支:
    7.2.1 
    場地、辦事處及其他不動產租賃開支(恆常性租金):僅限於與項目相關的恆常性租金如辦公室、門市店舖租金。
    7.2.2 
    設備及其他動產租賃開支。
    7.2.3 
    交通及運輸開支。
    7.2.4
    住宿開支。
    7.2.5
    保險開支。
    7.2.6
    行政開支。
    7.2.7
    其他開支(人員、設備購置、審計報告):僅限於人事費用(受資助者為執行項目而聘請的人員開支)、設備購置或維修費用、審計報告費用。
    7.3
    第7.1點及第7.2點所指的開支可視為項目預算支出範圍內,其他開支以及由申請人提供的服務或產品的費用則不視為項目預算支出範圍。
  1. 資助調整

    8.1
    免息貸款:
    倘總結時受資助項目的免息貸款額度高於實際支出的50%,貸款資助額度將下調至實際支出的50%
    8.2
    補貼:
    8.2.1 
    倘總結時受資助項目的實際支出低於申請表的預算支出,按比例[(預算支出-實際支出)/預算支出]下調補貼資助金額。
    8.2.2 
    倘總結時受資助項目的實際收入低於申請表的預算收入的80%,補貼資助金額將下調10%。
    8.2.3 
    倘出現多種下調情況時,下調比例不會疊加,並以當中的下調比例最大值作為最終的扣減比例。
  1. 資助期

    9.1 
    資助期上限為60個月,最早可由資助批給翌日起計,最遲可由簽訂協議書後翌月首日開始計算,具體開始日期由基金及受資助者協商訂定。
    9.2
    經受資助者於資助期內預先提出具適當說明理由的申請,基金行政委員會可批准一次或多次延長資助期,但累計延長的期間不得超過原資助期的一半。
  1. 償還期

    10.1 
    償還期由項目資助期開始之日起計算,並根據受資助者採用的擔保方式訂定。
    10.1.1   
    對於採用信用作擔保的免息貸款,償還期為資助期+18個月,但最長不得超過60個月;
    10.1.2
    對於採用資產作擔保的免息貸款,償還期為資助期+60個月,但最長不得超過120個月。
    10.2
    一般情況下,每3個月償還一期,每期等額還款。具體開始償還日期由基金及受資助者協商訂定
    10.3
    如項目同時採用信用擔保及資產擔保,則分開計算不同擔保方式的每3個月償還額度,然後相加得出最終的償還方案
  1. 擔保

    11.1 
    受資助者須作經公證認定簽署本票及責任聲明書
    11.2
    對於免息貸款,申請人須提供擔保,擔保方式包括:
    11.2.1   
    信用擔保
    11.2.1.1  
    須作為主要的擔保人:申請人的主要股東。
    11.2.1.2  
    不能作為擔保人:申請人的非股東員工。
    11.2.1.3  
    基金的額外要求:基金可要求企業提供額外的信用擔保或資產擔保,額外的擔保人須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年滿23歲且一般情況下於償還期完結前不超過65歲。
    11.2.1.4  
    擔保人需提交的文件:收入證明(糧單/在職證明/持有物業的租約/公司分紅聲明/收益證明書/職業稅收益申報書等,以及可反映上述收入轉賬的銀行往來記錄)、負債情況聲明、資產證明(銀行存款記錄/持有投資產品證明/物業產權證明等)。
    11.2.1.5  
    擔保額度:綜合考慮企業過往業務的盈虧情況和負債情況、擔保人的財務狀況(即其收入水平、現有負債和資產)決定擔保額度。
    11.2.1.6  
    若資助獲批准,擔保人須作經公證認定簽署本票及責任聲明書。
    11.2.2
    資產擔保(不動產抵押)
    11.2.2.1  
    擔保資產的要件:須為在澳門特區沒有抵押的不動產。
    11.2.2.2  
    擔保資產價值:以專業估價公司的評估作為依據。
    11.2.2.3  
    擔保額上限:一般為經評估後資產價值70%。
    11.2.2.4  
    若資助獲批准,資產所有人須辦理相關公證書。
    11.3
    對於補貼,申請人的主要股東須作出信用擔保,以擔保申請人在出現需返還資助款項時(如項目被取消、項目實際支出少於預算支出)的債務。
  1. 申請

    12.1 
    申請人應使用已註冊的網上系統帳戶登入申請系統,填寫申請表及上傳下列文件:
    12.1.1   
    申請人的法定代表的身份證明文件;
    12.1.2
    倘有的商業登記證明;
    12.1.3
    由財政局發出的申請人未因結算的稅捐、稅項及任何其他款項而結欠澳門特別行政區債務的證明文件;
    12.1.4
    申請人最近期的營業稅徵稅憑單-M/8表格;
    12.1.5
    向社會保障基金供款的證明文件,但不具有供款義務者除外;
    12.1.6
    最少近兩年的損益表;
    12.1.7
    企業的財務狀況說明(須按基金要求格式填寫);
    12.1.8
    倘屬免息貸款的申請,可作為擔保的資產資料或擔保人的資料;
    12.1.9
    倘屬銀行貸款貼息的申請,須提供與銀行簽立的合同、最近6個月的供款月結單與還款帳戶記錄;
    12.1.10
    申請資助項目的詳細計劃書及財務預算(按基金要求格式填寫),其載有相關規劃及時間表;
    12.1.11
    申請人在文化產業領域的經驗及項目執行團隊主要成員的履歷;
    12.1.12
    其他有助申請的文件如支出報價、產品目錄、設計概念圖及功能介紹、劇本大綱、獲得獎項、合作協議等。
    12.2
    申請人須確保填寫資料、上傳的文件準確無誤,並須預先填報親臨提交的其他無法上傳的實物資料,一經確認提交並生成申請憑條後,無法修改項目內容
    12.3
    申請人須於申請日期截止前(2023年8月31日下午5:45)親臨基金遞交申請憑條正本(由申請人法定代表在每一頁簡簽確認,並在最後一頁全簽並蓋章作實)及事前填報現場提交的實物資料,基金不接納逾期提交的申請及不接納現場提交任何沒有於網上系統事前填報的其他文件
    12.4
    撰寫申請文件的語文:須以中文、葡文或英文撰寫。
    12.5
    申請須遵守的規定及注意事項
    12.5.1  
    申請人可在網上系統同意基金協助查閱第12.1.2點所指的商業登記證明、第12.1.3點所指的無欠債務證明及第12.1.8點所指作為擔保資料的物業登記書面報告,藉此免除提交有關文件。
    12.6
    基金可要求申請人出示文件的正本、作出說明及提交其他為組成申請卷宗屬不可或缺的文件、報告或資料。
    12.7
    申請人須確保填寫資料及上傳的文件準確無誤,除基金另有通知外,並不接受申請人對已提交之文件及資料作出更改
    12.8
    申請人不得作出虛假聲明、提供虛假資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資助款項。
    12.9
    申請人擬撤回申請,應立即書面通知基金,申請即時視作終止。
    12.10
    基金就本計劃接收的所有文件,概不退回。
  1. 初步分析

    13.1 
    基金將對申請卷宗進行初步分析,以核實申請人的資格、申請項目是否齊備資助計劃章程要求的文件及資助申請是否具備獲資助批給的要件(即第3點資助範圍、第4點申請資格及資助對象的要求)。
    13.2
    倘申請卷宗不符合上點的規定,基金可要求申請人在10日內補交有關文件,但僅限於第12.1.1點至第12.1.9點所指的文件。
    13.3
    倘資助申請不具備獲資助批給的要件,或申請人未按上點所指的期間內補交所需的文件,或補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規定,則基金行政委員會駁回有關申請。
    13.4
    經初步分析,如屬下列任一情況,基金駁回有關申請,不進入評審程序
    13.4.1   
    申請項目不符合基金的宗旨;
    13.4.2
    申請項目不屬於第3點所指的資助範圍;
    13.4.3
    申請人不符合第4點所指的申請資格及資助對象;
    13.4.4
    申請文件不符合第12點所指的申請規定;
    13.4.5
    申請人在基金其他受資助項目正處於逾期未償還/未退回/未返還款項的狀況;
    13.4.6
    申請人處於基金拒絕資助名單內;
    13.4.7
    申請人就相同項目作重覆申請;
    13.4.8
    申請項目屬於澳門其他公共部門或公共實體已公佈的資助計劃範圍;
    13.4.9
    項目涉及不雅、暴力、色情、淫褻、賭博、粗言穢語、影射或侵害他人之權利等不當成分;
    13.4.10
    項目內容涉及危害國家安全、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13.5
    倘沒有出現駁回申請的情況,則基金行政委員會將申請卷宗送交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1. 評審

    14.1 
    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成員由行政委員會主席根據需審議的項目性質,從相關領域的專家名單中邀請三至七名來自學術界別、商業界別、專業範疇界別的專家出任。
    14.2
    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至少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舉行會議,並須就每次會議繕立會議紀錄,其內應記錄評審結果及會議的重要事項。
    14.3
    申請人的代表須出席評審會議,介紹申請項目的內容,並回答評審提問。倘申請人未能出席,但具合理理由,則將按其已遞交的文件進行書面評審,否則視作放棄申請
    14.4
    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按以下的評審標準作出評分:
    評審標準權重
    評審標準 補貼/
    銀行貸款貼息
    免息貸款
    1.項目的原創性 15% 11%
    2.項目目標的合理性和實現的可能性 5% 4%
    3.項目研發、生產策略和市場營銷策略的合理性 5% 4%
    4.項目的市場需求程度、與同類產品或服務的競爭優勢 15% 11%
    5.項目預期的經濟效益 15% 11%
    6.項目預算的合理性 10% 8%
    7.申請人的管理水平及項目執行團隊的技術能力 15% 11%
    8.項目對發展文化產業的推動作用或社會效益 10% 8%
    9.項目對塑造文化產業品牌形象的作用 10% 8%
    10.申請人的償還能力 --- 24%
    14.5
    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按照上述評審標準作出評分時,尚須考慮申請人倘曾獲批給資助活動及項目的執行及償還記錄
    14.6
    補貼評審分數不低於60分、免息貸款評審分數不低於55分,銀行貸款貼息評審分數不低於50分視為通過評審,批給實體在充分考慮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發表的意見後,對申請作出決定。
    14.7
    資助批給金額與申請項目的預算規模及所獲的評審分數相關。
    14.8
    由於預算所限,基金可對申請項目作出不批給資助的決定。
  1. 協議書

    15.1 
    基金與受資助者須簽訂協議書,協議書須載有資助批給決定的內容。
    15.2
    不簽署協議書的後果:如受資助者沒有按基金指定的日期、時間及地點簽訂協議書,有關批給失效,但因不可抗力或經基金行政委員會確認屬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除外。
  1. 項目內容的更改

    16.1 
    對於創作及商業營運上的決定如設計概念、演出或影片內容(不涉及故事主題)、宣傳方式、銷售渠道、非主要人員等方面的更改,當更改不涉及偏離項目的核心,則受資助者可因應市場環境靈活作出調整,並在提交項目進度執行報告或總結報告時進行說明
    16.2
    如上述更改涉及改變項目的核心,又或屬於更改股東、主要人員情況,則受資助者須提出申請並由基金作出事前審批
  1. 提交進度執行報告、總結報告及審計報告

    17.1 
    受資助者必須於簽訂協議書翌日起計60日內以書面通知基金就項目所選用之執業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並提交證明文件。
    17.2
    受資助者必須於資助期內按時提交下列報告,並按照基金指定的格式填寫:
    17.2.1  
    總資助金額低於500萬澳門元的受資助項目
    受資助者必須每隔12個月之翌月最後一日前提交項目進度執行報告,項目完成翌日起計30日內提交總結報告,90日內提交“審計報告”(即經執業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審核的記載整個資助期內項目運作情況的損益表,以及受資助者的資產負債表)。
    17.2.2
    總資助金額500萬澳門元或以上的受資助項目
    受資助者必須每隔6個月之翌月最後一日前提交項目進度執行報告,項目完成翌日起計30日內提交總結報告,90日內提交“審計報告”(即經執業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審核的記載整個資助期內項目運作情況的損益表,以及受資助者的資產負債表)。
    17.2.3
    倘受資助者於本資助計劃受資助項目的批給資助金額合計100萬澳門元或以上,總結報告及“審計報告”須經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受資助活動或項目總結報告申報系統”上載;另,對於獲批給資助金額合計100萬澳門元以下之受資助者,則須向基金提交報告
    17.3
    報告附帶的證明文件:受資助者提交進度執行報告及總結報告時,須附上項目執行情況的證明文件,包括以下內容:
    創意設計 文化展演 數碼媒體
    - 產品目錄及圖片
    - 商標證明文件
    - 演出活動的照片及影音檔案 - 影視作品的影音檔案
    - 出版物電子檔案
    - 銷售渠道/體驗點列表及相關証明(如銷售點/體驗點照片、線上銷售平台截圖等);
    - 宣傳品圖片(如宣傳刊物、紀念品及衍生品)
    - 宣傳活動資料(如線下宣傳活動照片、線上宣傳截圖及點擊數據、宣傳片檔案等)
    - 參展及獲獎資料(如參展照片、獎狀等)
    - 媒體報導
    17.4
    延期提交報告的申請: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情況,導致無法按照第17.2點規定提交報告,受資助者應自相關事實發生日起計7個工作日內通知基金。
    17.5
    倘屬上述所指的情況,經基金批准,提交報告的期間為自上述所指的原因消失翌日起30日內,但不影響下點規定的適用。
    17.6
    屬具理由說明的例外情況,基金行政委員會可批准將第17.2點所指的期間延長一次,期間不超過90日。
    17.7
    倘基金認為文件有不清楚之處,受資助者需在基金指定的期間內提交補充說明文件,到期未提交將以當前已提交的文件處理。
  1. 開支的確認

    18.1 
    開支確認的目的及強制性:為確定受資助者在獲資助的活動及項目實際作出的開支屬於本章程訂定可獲資助的開支,開支須經基金確認
    18.2
    確認的方式:補貼透過受資助者提交的審計報告,以實報實銷的方式進行,免息貸款透過受資助者提交的聲明書及審計報告的內容進行確認。受資助者須按第21.1.10點的規定保存單據以便基金倘需要時進行查驗。
    18.3
    對單據的要求
    18.3.1 
    開支的對象為公司或機構:相關的開支憑證,如公司或機構發出的發票或收據,其內應載有買賣雙方名稱或姓名、產品或服務名稱、開立日期、憑單編號、金額以及賣方的聯絡資料,例如:地址、電話號碼、電郵地址等,或由受資助者註明相關公司或機構的上述聯絡資料。倘涉及租賃物業時,除上述資料外,發票或收據內還應載有該物業的地址。
    18.3.2
    開支的對象為自然人:相關的開支憑證,如自然人發出的收據(載有買賣雙方名稱或姓名、產品或服務名稱、開立日期、憑單編號、金額及賣方的聯絡資料,例如:地址、電話號碼、電郵地址等,或由受資助者註明上述聯絡資料)、職業稅 M/7 格式憑單(載有顧客及發出者名稱或姓名、服務名稱、發出者的稅務編號、開立日期、憑單編號、職業稅章程附表所載之業務及金額)。
    18.3.3
    單據的其他規定:
    18.3.3.1  
    當單據的開支金額涉及折扣時,應列明實際支付金額;
    18.3.3.2
    如涉及非澳門元的交易,受資助者應列明涉及之貨幣名稱及兌換率;
    18.3.3.3
    如單據資料不完整,受資助者須作出書面解釋,並由受資助者作為簽署人,在相關文件上簽署及註明簽署日期;
    18.3.3.4
    如需要修改單據上的資料,有關產品或服務提供者應按事實作出修改,並在修改之處蓋章作實;
    18.3.3.5
    交易倘涉及第19點所指的關聯交易情況,受資助者應在單據作出註明並提供相關交易方的聯絡資料。
  1. 關聯交易

    19.1 
    當申請人將向屬於下列任一情況的供應商採購服務或商品,須在申請文件中預先披露交易的對象名稱、與申請人的關係、預計交易的內容。
    19.1.1 
    申請人(自然人商業企業主)為供應商的股東、供應商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
    19.1.2
    申請人(自然人商業企業主)的配偶/父母/子女為供應商、供應商的股東、供應商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
    19.1.3
    申請人(法人商業企業主)的股東、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及上述兩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為供應商、供應商的股東、供應商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
    19.1.4
    申請人(法人商業企業主)為供應商的股東;
    19.1.5
    供應商為申請人(法人商業企業主)的股東。
    19.2
    對於第19.1點提及的關聯交易,申請人須於進度執行報告/總結報告中申報及提供文件證明已額外向至少2間非關聯方的供應商(即不屬於第19.1點所指的供應商,亦不屬於核數報告曾提及的關聯交易供應商)進行詢價,基金將以最低價格的報價為開支確認上限,未能提交相關證明則該筆支出不能使用基金補貼及免息貸款的款項進行支付。
  1. 款項發放方式

    20.1 
    資助款項將採用分期支付的方式進行發放:
    20.1.1 
    對於免息貸款,首期發放資助額度的50%,待項目的實際支出超過資助額度的100%後,再發放資助額度的50%。受資助者可隨時向基金申報實際支出已達標並申請發放第二期款項。
    20.1.2
    對於補貼,資助款項將分期按下表的資助額度比例發放:
      首期發放比例
    (發放要件見下點規定)
    接納進度執行報告後發放比例 最後一期
    發放比例
    只提交總結報告 資助額度的50% -- 資助額度的50%
    須提交進度執行報告及總結報告 資助額度的40% 資助額度的40%
    (如涉及多個進度執行報告,則平均分配)
    資助額度的20%
    20.1.3 
    對於銀行貸款貼息,在接納報告後,按實際的利息支出發放。
    20.2
    發放首期資助款項的要件:受資助者須於專用帳戶存入自有資金(基金批給額度的20%)
  1. 受資助者的義務

    21.1 
    受資助者須履行下列義務
    21.1.1   
    如實提供資料及作出聲明;
    21.1.2
    將資助款項用於批給決定指定的用途;
    21.1.3
    謹慎、合理規劃及組織受資助的活動或項目;
    21.1.4
    按時提交第17點所指的報告;
    21.1.5
    接受及配合基金對運用資助款項的監察,包括對相關收支及財務狀況的查驗;
    21.1.6
    倘適用時,如企業或擔保人的經濟狀況出現無償還債務能力的風險,須在知悉有關情況後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方式通知基金;
    21.1.7
    倘適用時,按協議書的規定及條件向基金還款;
    21.1.8
    根據第24.3.1點的規定,返還資助款項;
    21.1.9
    退回未用於指定用途的資助款項;
    21.1.10
    完整保留受資助活動/項目的原始收支憑證至少5年;
    21.1.11
    為受資助項目開設專用帳戶,以存放資助款項,受資助者可將項目的收入及自有資金存入專用帳戶,並須確保未被使用的資助款項存放在專用帳戶,如因營運需要需將未使用的資助款項存放在其他帳戶,企業需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
    21.1.12
    積極配合基金就項目的監察工作以及舉辦之相關宣傳活動,並同意基金於整個項目進程中擁有文字、攝影、拍照與其他形式記錄之權利,以及所有相關產出物之永久無償使用權;
    21.1.13
    在任何與項目相關的宣傳活動、新聞稿及宣傳物品註明獲得“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發展基金支持”或“支持單位: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發展基金”,並向基金報備;
    21.1.14
    同意簽訂協議書後有關申請項目的基本資料及成果將公示於基金網站及對外之公開文件中,以作施政宣傳推廣;
    21.1.15
    保證申請項目的內容及項目執行程序均無違反法律規定,確保項目成果,以及產生項目成果過程的合法性,包括使用的工具、採取的措施方法,獲取的信息等,不得涉及不雅、暴力、色情、淫褻、賭博、粗言穢語、影射或侵犯第三者合法權益的情況;
    21.1.16
    遵守與基金簽立協議書內所訂定的條款;
    21.1.17
    遵守基金及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為監察而發出的指引;
    21.1.18
    遵守第18/202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資助制度》、第5/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文化發展基金資助批給規章》、其他適用之法律法規以及本章程的規定。
    21.2
    受基金資助的項目內容,不得兼收澳門其他公共部門或公共實體的財政資助
  1. 償還階段

    22.1 
    於資助期完結後、償還完畢前,受資助者須每年向基金提交損益表及財務狀況說明(須按基金要求格或填寫)、每半年提交企業主要的銀行帳戶流水紀錄等資料。
  1. 終止執行或未能完成活動及項目

    23.1 
    資助期內,因不可抗力或經基金確認為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且應受資助者的終止執行申請,基金可批准終止執行活動及項目。
    23.2
    在上點所指的情況,受資助者須於基金指定的期間內提交總結報告,以便進行結案程序。
    23.3
    如第23.1點所指的申請不獲批准,且受資助者不繼續執行有關活動及項目,基金須取消資助批給。
    23.4
    資助期屆滿,受資助者因不可抗力或經基金確認為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而未能完成活動及項目,基金須進行結案程序;如理由不獲基金確認,則基金須取消資助批給。
  1. 資助批給的取消

    24.1 
    基金須取消資助批給的情況
    24.1.1 
    受資助者作出虛假聲明、提供虛假資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資助款項;
    24.1.2
    受資助者將資助款項用於非批給決定所指用途;
    24.1.3
    受資助者違反謹慎、合理規劃及組織受資助的活動或項目的義務而導致對參與者或公共利益,尤其是公眾安全或社會秩序造成嚴重風險或損害;
    24.1.4
    受資助者作出的活動涉及危害國家安全、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
    24.1.5
    不再符合第3點資助範圍、第4點申請資格及資助對象,且未於基金訂定的期間內補正不當情事;
    24.1.6
    本章程訂定須取消資助批給的其他情況。
    24.2
    基金可取消資助批給的情況
    24.2.1 
    違反本章程的其他規定;
    24.2.2
    違反協議書訂定其他取消批給的情況;
    24.2.3
    項目進度之審查結果偏離核心;
    24.2.4
    第16.2點所指的更改申請不獲批准,且受資助者仍繼續執行更改後的內容。
    24.3
    取消資助批給的後果
    24.3.1 
    受資助者須自接獲相關通知之日起計30日內返還已收取的全部資助款項
    24.3.2
    基金將於受資助者接獲取消資助批給的後果通知日起計兩年內拒絕其提出的資助申請
  1. 逾期提交報告的後果—資助扣減

    25.1 
    倘受資助者逾期提交報告,基金可作出以下資助扣減:
    情況 資助扣減
    超出期限提交項目進度執行報告、總結報告或審計報告(但獲批准延期提交者除外) 1. 倘未按第17.2點所指期限提交報告,被記錄違規一次。
    2. 視乎發生次數,扣減受資助項目補貼資助款項相應百分比,如下:
      -   倘發生1次:扣減5%
      -   倘發生2次:扣減10%
      -   倘發生3次或以上:扣減15%
    3. 上述資助扣減情況與第8.2點(資助調整)疊加計算,經扣減後補貼資助款項=補貼批給資助金額*(1-A)*(1-B),A及B為資助扣減及調整比例。
    4. 備註:
        A為第8.2點所指的資助調整比例;
        B為超出期限提交報告的資助扣減比例。
  1. 其他

    26.1 
    基金僅提供用於受資助項目的款項,當中並不參與受資助者任何商業活動或商業決策,無論受資助者在進行與項目是否有關的所有決策、活動、言論等,不代表基金立場。
    26.2
    受資助者須遵守澳門特區、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法律。倘因企業作出任何活動或決策而導致違反澳門特區、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法律而負上民事、刑事或行政責任,受資助者需自行承擔。
    26.3
    受資助者須自行向相關部門(包括澳門特區及外地)申請並取得項目所必須的各類型准照及許可文件。
    26.4
    申請人參與本計劃,即視作已詳閱及明白,並同意遵守本規定的所有條款及內容,且無異議。
    26.5
    就本計劃章程沒有提及的事項,將受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的現行法律法規所規範,尤其是第40/2021號行政法規《文化發展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18/202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資助制度》、第5/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文化發展基金資助批給規章》及其他有關文化發展基金資助的規定。
    26.6
    基金對本計劃章程具有最終解釋權及決定權。
    26.7
    查詢方式:
    電話:2850 1000;
    傳真:2850 1010;
    電子郵件:dgaf@fdc.gov.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