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產業商業項目資助計劃
申請時間: 2023年6月30日至8月31日
資助目的
文化發展基金根據《文化發展基金資助批給規章》的規定,設立本資助計劃,支持企業投資及發展符合市場需求的文化產業商業項目,促進澳門特區文化產業的多元發展。
申請期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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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期:2023年6月30日至8月31日。 |
資助範圍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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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文化產業定義的商業項目,屬本資助計劃的資助範圍。文化產業是指源自於文化積累、運用創意及知識產權,生產具文化含量的商品並提供有關服務和體驗,創造財富及就業機會,促進整體生活環境提升的經濟活動。 | ||||||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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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領域可參見附表,尤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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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及資助對象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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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屬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其須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且其企業須為稅務效力而已在財政局登記。 |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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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屬法人商業企業主,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設立,且其企業須為稅務效力而已在財政局登記。 |
資助類型及限制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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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可從下列四種資助類型中選擇一種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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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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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類型的限制:如申請人於申請前,仍有以補貼類型獲資助的項目未提交總結報告(僅限於文化產業商業項目資助計劃項目及常規資助項目),或申請人以補貼獲資助的次數已達到3次(僅限於文化產業商業項目資助計劃項目及常規資助項目),則有關申請只可選擇免息貸款或銀行貸款貼息的資助類型。 |
批給資助的名額及金額上限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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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額:不設上限。 |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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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息貸款:批給資助上限為申請項目預算支出的50%。 |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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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貼:批給資助上限為申請項目預算支出(即第7.1點及第7.2點合計)的25%,且不高於免息貸款的資助額度。 |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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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貸款貼息:批給資助上限為項目實際的利息支出,年利率上限是4%。 |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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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給資助金額將因應實際支出及實際收入而作出調整,詳見第8點(資助調整)。 |
可獲資助及不可獲資助的開支範圍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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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獲補貼資助且計入預算支出的開支包括下列在資助期內作出與項目相關的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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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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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獲補貼資助但計入預算支出的開支包括下列在資助期內作出與項目相關的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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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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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點及第7.2點所指的開支可視為項目預算支出範圍內,其他開支以及由申請人提供的服務或產品的費用則不視為項目預算支出範圍。 |
資助調整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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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息貸款: 倘總結時受資助項目的免息貸款額度高於實際支出的50%,貸款資助額度將下調至實際支出的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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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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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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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期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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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期上限為60個月,最早可由資助批給翌日起計,最遲可由簽訂協議書後翌月首日開始計算,具體開始日期由基金及受資助者協商訂定。 |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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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受資助者於資助期內預先提出具適當說明理由的申請,基金行政委員會可批准一次或多次延長資助期,但累計延長的期間不得超過原資助期的一半。 |
償還期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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償還期由項目資助期開始之日起計算,並根據受資助者採用的擔保方式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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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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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每3個月償還一期,每期等額還款。具體開始償還日期由基金及受資助者協商訂定。 | ||||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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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項目同時採用信用擔保及資產擔保,則分開計算不同擔保方式的每3個月償還額度,然後相加得出最終的償還方案。 |
擔保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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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資助者須作經公證認定簽署本票及責任聲明書。 | ||||||||||||||||||||||||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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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免息貸款,申請人須提供擔保,擔保方式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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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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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補貼,申請人的主要股東須作出信用擔保,以擔保申請人在出現需返還資助款項時(如項目被取消、項目實際支出少於預算支出)的債務。 |
申請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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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應使用已註冊的網上系統帳戶登入申請系統,填寫申請表及上傳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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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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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須確保填寫資料、上傳的文件準確無誤,並須預先填報親臨提交的其他無法上傳的實物資料,一經確認提交並生成申請憑條後,無法修改項目內容。 | ||||||||||||||||||||||||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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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須於申請日期截止前(2023年8月31日下午5:45)親臨基金遞交申請憑條正本(由申請人法定代表在每一頁簡簽確認,並在最後一頁全簽並蓋章作實)及事前填報現場提交的實物資料,基金不接納逾期提交的申請及不接納現場提交任何沒有於網上系統事前填報的其他文件。 | ||||||||||||||||||||||||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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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申請文件的語文:須以中文、葡文或英文撰寫。 | ||||||||||||||||||||||||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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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須遵守的規定及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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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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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可要求申請人出示文件的正本、作出說明及提交其他為組成申請卷宗屬不可或缺的文件、報告或資料。 | ||||||||||||||||||||||||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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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須確保填寫資料及上傳的文件準確無誤,除基金另有通知外,並不接受申請人對已提交之文件及資料作出更改。 | ||||||||||||||||||||||||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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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不得作出虛假聲明、提供虛假資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資助款項。 | ||||||||||||||||||||||||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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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申請人擬撤回申請,應立即書面通知基金,申請即時視作終止。 | ||||||||||||||||||||||||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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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就本計劃接收的所有文件,概不退回。 |
初步分析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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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將對申請卷宗進行初步分析,以核實申請人的資格、申請項目是否齊備資助計劃章程要求的文件及資助申請是否具備獲資助批給的要件(即第3點資助範圍、第4點申請資格及資助對象的要求)。 | ||||||||||||||||||||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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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申請卷宗不符合上點的規定,基金可要求申請人在10日內補交有關文件,但僅限於第12.1.1點至第12.1.9點所指的文件。 | ||||||||||||||||||||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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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資助申請不具備獲資助批給的要件,或申請人未按上點所指的期間內補交所需的文件,或補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規定,則基金行政委員會駁回有關申請。 | ||||||||||||||||||||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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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初步分析,如屬下列任一情況,基金駁回有關申請,不進入評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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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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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沒有出現駁回申請的情況,則基金行政委員會將申請卷宗送交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
評審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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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成員由行政委員會主席根據需審議的項目性質,從相關領域的專家名單中邀請三至七名來自學術界別、商業界別、專業範疇界別的專家出任。 | ||||||||||||||||||||||||||||||||||||
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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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至少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舉行會議,並須就每次會議繕立會議紀錄,其內應記錄評審結果及會議的重要事項。 | ||||||||||||||||||||||||||||||||||||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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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的代表須出席評審會議,介紹申請項目的內容,並回答評審提問。倘申請人未能出席,但具合理理由,則將按其已遞交的文件進行書面評審,否則視作放棄申請。 | ||||||||||||||||||||||||||||||||||||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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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按以下的評審標準作出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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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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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按照上述評審標準作出評分時,尚須考慮申請人倘曾獲批給資助活動及項目的執行及償還記錄。 | ||||||||||||||||||||||||||||||||||||
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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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貼評審分數不低於60分、免息貸款評審分數不低於55分,銀行貸款貼息評審分數不低於50分視為通過評審,批給實體在充分考慮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發表的意見後,對申請作出決定。 | ||||||||||||||||||||||||||||||||||||
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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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批給金額與申請項目的預算規模及所獲的評審分數相關。 | ||||||||||||||||||||||||||||||||||||
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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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預算所限,基金可對申請項目作出不批給資助的決定。 |
協議書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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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與受資助者須簽訂協議書,協議書須載有資助批給決定的內容。 |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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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簽署協議書的後果:如受資助者沒有按基金指定的日期、時間及地點簽訂協議書,有關批給失效,但因不可抗力或經基金行政委員會確認屬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除外。 |
項目內容的更改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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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創作及商業營運上的決定如設計概念、演出或影片內容(不涉及故事主題)、宣傳方式、銷售渠道、非主要人員等方面的更改,當更改不涉及偏離項目的核心,則受資助者可因應市場環境靈活作出調整,並在提交項目進度執行報告或總結報告時進行說明。 |
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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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述更改涉及改變項目的核心,又或屬於更改股東、主要人員情況,則受資助者須提出申請並由基金作出事前審批。 |
提交進度執行報告、總結報告及審計報告
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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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資助者必須於簽訂協議書翌日起計60日內以書面通知基金就項目所選用之執業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並提交證明文件。 | |||||||||
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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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資助者必須於資助期內按時提交下列報告,並按照基金指定的格式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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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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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附帶的證明文件:受資助者提交進度執行報告及總結報告時,須附上項目執行情況的證明文件,包括以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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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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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提交報告的申請: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情況,導致無法按照第17.2點規定提交報告,受資助者應自相關事實發生日起計7個工作日內通知基金。 | |||||||||
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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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屬上述所指的情況,經基金批准,提交報告的期間為自上述所指的原因消失翌日起30日內,但不影響下點規定的適用。 | |||||||||
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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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具理由說明的例外情況,基金行政委員會可批准將第17.2點所指的期間延長一次,期間不超過90日。 | |||||||||
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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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基金認為文件有不清楚之處,受資助者需在基金指定的期間內提交補充說明文件,到期未提交將以當前已提交的文件處理。 |
開支的確認
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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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支確認的目的及強制性:為確定受資助者在獲資助的活動及項目實際作出的開支屬於本章程訂定可獲資助的開支,開支須經基金確認。 | ||||||||||||||||
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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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的方式:補貼透過受資助者提交的審計報告,以實報實銷的方式進行,免息貸款透過受資助者提交的聲明書及審計報告的內容進行確認。受資助者須按第21.1.10點的規定保存單據以便基金倘需要時進行查驗。 | ||||||||||||||||
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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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單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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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交易
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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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申請人將向屬於下列任一情況的供應商採購服務或商品,須在申請文件中預先披露交易的對象名稱、與申請人的關係、預計交易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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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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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第19.1點提及的關聯交易,申請人須於進度執行報告/總結報告中申報及提供文件證明已額外向至少2間非關聯方的供應商(即不屬於第19.1點所指的供應商,亦不屬於核數報告曾提及的關聯交易供應商)進行詢價,基金將以最低價格的報價為開支確認上限,未能提交相關證明則該筆支出不能使用基金補貼及免息貸款的款項進行支付。 |
款項發放方式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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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款項將採用分期支付的方式進行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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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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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放首期資助款項的要件:受資助者須於專用帳戶存入自有資金(基金批給額度的20%)。 |
受資助者的義務
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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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資助者須履行下列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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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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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基金資助的項目內容,不得兼收澳門其他公共部門或公共實體的財政資助。 |
償還階段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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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資助期完結後、償還完畢前,受資助者須每年向基金提交損益表及財務狀況說明(須按基金要求格或填寫)、每半年提交企業主要的銀行帳戶流水紀錄等資料。 |
終止執行或未能完成活動及項目
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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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期內,因不可抗力或經基金確認為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且應受資助者的終止執行申請,基金可批准終止執行活動及項目。 |
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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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點所指的情況,受資助者須於基金指定的期間內提交總結報告,以便進行結案程序。 |
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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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第23.1點所指的申請不獲批准,且受資助者不繼續執行有關活動及項目,基金須取消資助批給。 |
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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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期屆滿,受資助者因不可抗力或經基金確認為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而未能完成活動及項目,基金須進行結案程序;如理由不獲基金確認,則基金須取消資助批給。 |
資助批給的取消
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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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須取消資助批給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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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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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可取消資助批給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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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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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資助批給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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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提交報告的後果—資助扣減
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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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受資助者逾期提交報告,基金可作出以下資助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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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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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僅提供用於受資助項目的款項,當中並不參與受資助者任何商業活動或商業決策,無論受資助者在進行與項目是否有關的所有決策、活動、言論等,不代表基金立場。 | |||
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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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資助者須遵守澳門特區、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法律。倘因企業作出任何活動或決策而導致違反澳門特區、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法律而負上民事、刑事或行政責任,受資助者需自行承擔。 | |||
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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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資助者須自行向相關部門(包括澳門特區及外地)申請並取得項目所必須的各類型准照及許可文件。 | |||
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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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參與本計劃,即視作已詳閱及明白,並同意遵守本規定的所有條款及內容,且無異議。 | |||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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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計劃章程沒有提及的事項,將受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的現行法律法規所規範,尤其是第40/2021號行政法規《文化發展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18/202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資助制度》、第5/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文化發展基金資助批給規章》及其他有關文化發展基金資助的規定。 | |||
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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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對本計劃章程具有最終解釋權及決定權。 | |||
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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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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