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產業項目資助

出版綜合服務平台專項資助計劃

申請時間: 2019年1月2日至1月31日

  1. 計劃簡介:

    為推動澳門出版業界的發展,文化產業基金(下簡稱「基金」)推出《出版綜合服務平台專項資助計劃》,支持澳門文創企業營運出版綜合服務平台,向澳門的機構、社團和個人提供尤其有關澳門的歷史、文化、藝術等書籍的“出版、發行和推廣” 的一站式支援服務,拓展與深化澳門與其他地方,特別與內地,在圖書出版和發行的合作,輸出澳門文化軟實力。

    1.1 基金資助的出版綜合服務平台工作包括在兩年內:
     
    1.1.1 提供一個出版綜合服務平台場所,向澳門的機構、社團和個人提供尤其有關澳門的歷史、文化、藝術等出版物(如書籍、期刊、電子出版物)的“出版、發行和推廣” 的一站式支援服務;
    1.1.2 為最少40本澳門書籍,尤其是澳門歷史文化相關題材的作品,提供策劃、編輯、排版、校對、聯絡印刷、市場推廣及銷售等一站式出版支援服務;
    1.1.3 為澳門出版物,提供銷售推廣及發行服務,如新書發佈活動、講座、參加澳門書展等,並與澳門其他書店合作銷售;
    1.1.4 協助澳門出版物尋找銷售市場,包括在外地發行,申請澳門及內地的書號 (一書兩號),在澳門和內地出版、發行,並在澳門以外的實體書店及線上銷售平台銷售;
    1.1.5 協助澳門出版物電子化,推往澳門以外市場銷售,尤其內地的電子書平台;
    1.1.6 組織澳門業界參加2次或以上在內地舉辦的書展,進行出版物銷售及版權交易;
    1.1.7 聘請最少3名全職人員提供包括策劃、編輯、市場推廣服務;
    1.1.8 其他有助出版行業發展的服務,如培訓服務,尋找融資活動。
    1.2 營運出版綜合服務平台的受資助企業必須:
     
    1.2.1 對外公開為澳門出版物提供的一站式出版支援服務及銷售發行服務列表,以及相對應的優惠價格或分成比例;
    1.2.2 以公開招募的形式組織澳門業界參與書展,並定期公佈帶同澳門出版業界參加書展的訊息;
    1.2.3 開立封閉式的專項帳戶結算營運出版綜合服務平台的開支及收入;
    1.2.4 每月提交服務使用者報告;
    1.2.5 在資助期內每六個月提交進度報告及財務報告,每十二個月提交核數報告;
    1.2.6 於項目完結時提交總結報告及核數報告。
  1. 申請資格

    2.1 申請企業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設立、且屬文化產業範疇:
     
    2.1.1 如商業企業主為自然人,其須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
    2.1.2 如商業企業主為法人,則該法人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資本須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擁有。
  1. 資助名額、金額及範圍

    3.1 項目執行期:兩年(24個月);
    3.2 資助名額:1個;
    3.3 資助方式:項目補貼方式;
    3.4 資助額度:資助金額上限為澳門幣500萬元,將以實報實銷的形式支付下列費用:
     
    3.4.1 生產材料及製作費用:包括生產和製作書籍、期刊、電子出版物所直接產生的材料、設計、支付印刷勞務、製作電子書所需的費用。
    3.4.2 人事費用:包括為運作服務平台所產生的直接人員費用,如有關人員投放在項目的時間只佔用其工作時間的若干百分比,將按比例計算有關開支,以及倘有的培訓課程的導師費用,但不包括股東的相關人事支出;
    3.4.3 場地租金:包括服務平台的租金、參加書展的展位及舉行推廣活動如新書發佈會的場地租金;
    3.4.4 裝修費用及場地搭建費用:包括服務平台的裝修費用,以及參加書展的展位及舉行推廣活動如新書發佈會的場地搭建費用;
    3.4.5 設備費用:包括服務平台的設備購置/租賃/維修費用,參加書展的展位及舉行推廣活動如新書發佈會的設備購置/租賃/維修費用;
    3.4.6 推廣及宣傳費用:包括恆常性的廣告宣傳費用,以及參加書展、舉行推廣活動如新書發佈會等的推廣費用;
    3.4.7 交通費(經濟客位)及住宿費(四星或以下酒店普通雙人房):包括服務平台人員因拓展業務需要而產生的交通費及住宿費,以及相關人員(包括服務平台人員、參與出版業界、培訓導師等)參加書展、舉行推廣活動如新書發佈會、參與培訓課程而產生的交通費及住宿費;
    3.4.8 物流費用(不包括稅項);
    3.4.9 核數師/會計師費用。
    3.5 申請企業需自行支付雜費、交際、膳食以及上款沒有提及的其他開支。
    3.6 已獲基金或其他實體資助的費用不能在本計劃獲得資助。
  1. 申請文件

    4.1 申請企業必須提交從基金網站下載的“《出版綜合服務平台專項資助計劃》申請表”及以下文件:
     
    4.1.1 申請企業的法定代表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4.1.2 營業稅申報表(M/1表格)影印本或財政局發出的開業聲明書;
    4.1.3 申請企業最近期的營業稅徵稅憑單影印本-M/8表格;
    4.1.4 向社會保障基金供款的證明文件影印本,但不具有供款義務者除外;
    4.1.5 申請企業在文化產業領域的經驗及項目執行團隊主要成員的履歷,以及過往出版發行方面的經驗;
    4.1.6 申請資助項目的詳細計劃書,其載有:
     
    4.1.6.1 出版綜合服務平台場所的資料,證明滿足1.1.1的要求;
    4.1.6.2 在本規定1.1所指提供的服務列表、優惠價格以及分成比例資料,如價格因應不同的服務程度有較大的區間範圍,請列明各種服務的規格及相應的價格區間;
    4.1.6.3 在本規定1.1.3、1.1.4、1.1.5所指的銷售發行方式的流程、規劃及介紹,包括具體的推廣活動規劃、取得內地書號的流程、進入內地銷售渠道(包括實體書店、線上銷售平台及電子書平台)的具體模式及安排;
    4.1.6.4 在本規定1.1.6所指預計參加書展的介紹,預計參與的業界數目及公開招募流程,以及如何組織澳門業界進行推廣和銷售的相關規劃、時間表;
    4.1.6.5 在本規定1.1.7所指聘請的專業工作人員的履歷表;
    4.1.6.6 其他服務的資料(如培訓服務的課程及實習課程介紹、尋找融資的活動等);
    4.1.6.7 澳門出版行業的現況及分析;
    4.1.6.8 財務預算包括預算收入、預算支出的組成部份、計算方式、依據假設及相關詳細說明,以及企業預計自投資金。
    4.1.7 其他有助申請的文件,如參與業界的合作同意書、過往相關經驗的介紹、預計支出的報價單以及有助評審其營運出版綜合服務平台能力的資料。
    註:  
    1. 所有申請文件(除影印本外)需要企業法定代表在每頁簡簽,並在最後一頁全簽並蓋章;
    2. 提交影印本時須出示正本以供核實;
    3. 倘申請文件紙本與電子檔內容有差異,以紙本書面文件為準;
    4. 申請表、計劃書及財務預算電子文件請電郵至 cafp@fic.gov.mo(請確保電子文件與紙本文件右上方的編碼一致)。
    4.2 在申請日期結束前,倘遞交的文件或申請表格所載資料未符合規定或不齊全者,經基金通知後,申請企業應最遲在申請日期結束前更正及補交;
    4.3 到期未補交、補交仍不齊全或仍不符合規定者,基金得不受理其申請;
    4.4 本基金就本計劃收取之所有文件,概不退回。
  1. 評審程序

    5.1 項目評審委員會由本地及外地各界專業人士組成;
    5.2 申請企業的代表須出席評審會議,介紹申請項目的內容,並回答評審提問;
    5.3 項目評審委員會將按下列的評審準則作出評分:
     
    5.3.1 項目對發展文化產業的推動作用或社會效益,包括對業界的支援力度及惠及的業界數目;
    5.3.2 項目對塑造文化產業品牌形象的作用;
    5.3.3 項目目標的合理性和實現的可能性;
    5.3.4 項目市場推廣策略(包括推行時間表及具體措施)的合理性;
    5.3.5 項目預算的合理性;
    5.3.6 申請企業的管理水平及項目執行團隊的技術能力,過往相關經驗。
  1. 提交報告及款項發放方式

    6.1 基金公佈獲選名單後,將與獲選企業簽訂“《出版綜合服務平台專項資助計劃》協議書”(下簡稱“協議書”);
    6.2 受資助企業必須開立封閉式的專項帳戶結算所有開支及收入;
    6.3 簽訂協議書後,基金將向受資助企業的專項帳戶內發放資助額度的30%作為首期資助款項;
    6.4 受資助企業需每6個月提交進度報告,且於項目完成後的1個月內提交總結報告;
    6.5 在企業提交進度報告及財務報告後,所有支出款項經基金核對財務報告及確認後,按比例在專項帳戶發放下一期的資助款項;
    6.6 最後一期款項在企業提交總結報告,並獲接納後發放。
  1. 受資助企業的義務

    7.1 受資助企業必須遵守:
     
    7.1.1 受資助企業必須自簽立協議書後翌月起計的24個月內,以連續日數方式進行計算,完成申請內陳述的項目;
    7.1.2 受資助企業必須自項目完成後的1個月內,以連續日數方式進行計算,向基金提交總結報告以申請開展結算程序(資助餘額將在基金接納總結報告後發放);
    7.1.3 受資助企業必須同意,將積極配合執行申請項目之進程,基金將監察執行項目的過程;
    7.1.4 受資助企業必須同意,將積極配合基金就項目的監察工作及舉辦之相關宣傳活動,並同意基金於整個項目進程中擁有文字、攝影、拍照與其他形式記錄之權利,以及所有相關產出物之永久無償使用權;
    7.1.5 受資助企業必須同意,簽訂協議書後有關申請項目的基本資料及成果將公示於基金網站及對外之公開文件中,以作施政宣傳推廣。
    7.2 基金為項目進行結算程序後,倘核准的支出多於有關費用實際支付金額,基金將會按本申請規定在發放餘額進行扣除;
    7.3 倘在結算程序涉及外幣開支,則按照協議書簽署當日大西洋銀行與中國銀行澳門分行兩行之外幣與澳門幣兌換率中間價進行兌換結算;若經計算後得出金額出現小數,則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個位;
    7.4 倘受資助企業未能按本申請規定第7.1.1點所述期限完成有關程序,企業須在逾期日起計的15天內向基金以書面方式詳述逾期的原因和理由;
    7.5 倘發生本申請規定第7.4點並在限期前未具備合理理由者,或有關提交之理由不獲基金接納,基金得取消其獲資助資格,除已獲確認的支出外,受資助企業須在接到基金通知日起計的15天內,以現金或本票形式全數退回已接收之資助;
    7.6 受資助企業向基金提交總結報告後,倘基金發現有關結果對比提交申請時出現偏離項目核心的情況,基金得有條件接納或拒絕接納其總結報告:
     
    7.6.1 倘發生基金有條件接納總結報告的情況,基金得因應受資助企業對項目執行的偏離程度,按比例對“資助額度”進行扣除;
    7.6.2 倘發生基金拒絕接納總結報告的情況,受資助企業的獲資助資格即告取消;企業須在接到基金通知日起計的15天內,以現金或本票形式全數退回已接收之資助;如未能於規定期間內返還已獲發放資助的欠款,且又未有以書面形式提供充分的理據,將由財政局稅務執行處進行強制徵收。
    7.7 受資助企業未經基金同意不得就申請項目收取其他機構或個人以任何形式給予的款項。
  1. 企業的退出、以及違反規定之處理

    8.1 倘申請企業於提交申請後臨時申請退出,企業應立即書面通知基金,申請即時視作終止;
    8.2 倘獲選企業不簽署協議書,基金將視作放棄申請處理;
    8.3 倘受資助企業違反本申請規定或協議書之規定,基金得取消其獲資助資格;企業須在接到基金通知日起計的15天內,以現金或本票形式全數退回已接收之資助;
    8.4 在受資助企業未退回有關金額前,基金可不再接受企業隨後向基金遞交的申請。
  1. 其他

    9.1 申請企業不得作出虛假聲明、提供虛假資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資助款項;
    9.2 申請企業不得將資助款項用於非批給決定所指用途;
    9.3 申請企業保證申請項目的內容及執行程序均無違反法律規定,亦無侵犯他人的任何權利;
    9.4 基金僅提供用於申請項目的款項,當中並沒有參與申請企業任何商業活動或商業決策,無論企業在進行與項目是否有關的所有決策、活動、言論立場等,均與基金無關。倘因企業作出任何活動或決策而導致違反澳門、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法律而負上民事、刑事或行政責任,企業需自行承擔,概與基金無關;
    9.5 申請企業所提供的資料絕對保密,基金絕不用作本計劃以外的任何用途;
    9.6 申請企業參與本計劃,即視作已詳閱及明白,並同意遵守本規定的所有條款及內容,且無異議;
    9.7 倘申請企業的項目獲核准,基金只接受申請企業自遞交申請文件之翌月起計,有關項目之支出費用;
    9.8 就本申請規定沒有提及的事項,將受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的現行法律法規所規範,尤其是第26/2013號行政法規《文化產業基金》、第16/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文化產業基金資助批給規章》及其他有關文化產業基金資助的規定;
    9.9 基金對本申請規定具有最終解釋權及決定權。
  1. 基本資料

    10.1 計劃名稱    :《出版綜合服務平台專項資助計劃》;
    10.2 主辦機構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產業基金;
    10.3 申請對象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設立、屬文化產業範疇的商業企業;
    10.4 申請地點    :澳門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14樓A室;
    10.5 申請方式    :以電話 2850 1000/電郵 info@fic.gov.mo預約提交文件時間,並於預約時間內親臨或透過代辦人遞交本規定第4.1點所指之全部文件至申請地點;
    10.6 申請日期    :2019年1月2日至2019年1月31日;
    10.7 申請文件須於上述截止日期前的預約時間內遞交至申請地點,逾期概不受理;
    10.8 申請時須出示所有提交申請文件的正本以供核實;
    10.9 倘申請文件紙本與電子檔內容有差異,以紙本書面文件為準;
    10.10 本基金就本計劃收取之所有文件,概不退回;
    10.11 查詢方式    : 電話:2850 1000/傳真:2850 1010/電子郵件:info@fic.gov.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