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產業項目資助

文創企業成長發展專項資助計劃

申請時間: 2019年8月1日至10月31日

  1. 計劃簡介 為創造良好的營商環境,鼓勵本澳的文創企業向商業運作轉型及向規模化發展,文化產業基金(下簡稱「基金」)推出《文創企業成長發展專項資助計劃》,以降低澳門文創企業的營運成本,協助其成長發展,促進本澳文化產業的多元發展。

  1. 資助要求

    2.1
    項目執行期:12個月。
    2.2
    基金將資助本澳文創企業開展有助其成長發展的項目,主要針對擴大生產及製作規模、提高技術水平、加大品牌知名度等,申請企業可選擇一種或多種方向,具體方向如下:
    2.2.1
    生產及製作:通過加大生產數量或提高服務能力,達到規模效益,降低營運成本,如打版、批量生產、演出製作等。
    2.2.2
    新增營運設備:根據業務發展的需求,通過購買或租用新型設備,提高文創企業的技術水平,並提高產品及服務的質量。
    2.2.3
    宣傳及推廣活動:通過多元的推廣渠道如利用廣告媒體、參加展銷會、舉辦路演活動、與知名品牌聯乘、建立網站及編制產品目錄等方式,向外推廣企業的產品及服務,增加企業的知名度。
    2.2.4
    知識產權登記:在本澳或者外地進行知識產權登記,保障企業的長遠發展。
    2.3
    申請企業需提交現有產品及服務的介紹,過往的營運情況及收入支出數據,以及介紹如何通過項目促進企業的成長發展。
  1. 申請對象及資格

    3.1
    申請企業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設立、且屬文化產業範疇:
    3.1.1
    如商業企業主為自然人,其須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
    3.1.2
    如商業企業主為法人,則該法人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資本須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擁有。
    3.2
    申請企業僱用的員工總數不超過5人(不包括散工或兼職員工)。
    3.3
    倘申請企業過往曾接受基金的項目補貼資助金額(不包括專項資助計劃)累計超過澳門幣20萬元,不能申請本專項資助計劃。
  1. 基本資料

    4.1
    計劃名稱:《文創企業成長發展專項資助計劃》。
    4.2
    主辦機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產業基金。
    4.3
    申請對象: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設立、屬文化產業範疇的商業企業。
    4.4
    申請地點:澳門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14樓A室。
    4.5
    申請方式:以電話2850 1000/電郵 info@fic.gov.mo 預約提交文件時間,並於預約時間內親臨或透過代辦人遞交本規定第6.1點所指之全部文件至申請地點。
    4.6
    申請日期: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
    4.7
    申請文件須於上述截止日期前的預約時間內遞交至申請地點,逾期概不受理。
    4.8
    申請時須出示所有提交申請文件的正本以供核實。
    4.9
    倘申請文件紙本與電子檔內容有差異,以紙本書面文件為準。
    4.10
    本基金就本計劃收取之所有文件,概不退回。
    4.11
    查詢方式:電話:2850 1000/傳真:2850 1010/電子郵件:info@fic.gov.mo
  1. 資助名額、金額及範圍

    5.1
    資助名額:最多50個(擇優選拔)。
    5.2
    資助方式:項目補貼方式。
    5.3
    資助額度:最高為經評估後下列總支出的50%,上限為澳門幣20萬元,將以實報實銷的形式支付與項目直接相關的下列費用:
    5.3.1
    生產材料及製作費用:與企業的產品或服務相關的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用,以及相關的製作費用。
    5.3.2
    設備費用:購買或租用設備所產生的費用,以及相關的維護費用。
    5.3.3
    推廣及宣傳費用:為了推銷產品或服務所產生的費用,如利用各種媒體宣傳的廣告費,參展/路演的費用(場租及搭建)、與知名品牌聯乘的授權費用、網站平台或手機程式的製作費用、宣傳材料的製作費用等。
    5.3.4
    專利/商標註冊費用:為申請企業進行知識產權登記所產生的費用。
    5.3.5
    物流費用(不包括稅項):為銷售產品或提供服務而產生的物流費用,但不包括一切的相關稅項。
    5.4
    申請企業需自行支付人事費用、恆常性租金、雜費、差旅費以及上款沒有提及的其他開支。
    5.5
    已獲基金或其他實體資助的費用不能在本計劃獲得資助。
  1. 申請文件

    6.1
    申請企業必須提交從基金網站下載的“《文創企業成長發展專項資助計劃》申請表”及以下文件:
    6.1.1
    申請企業法定代表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6.1.2
    營業稅申報表(M/1表格)影印本或財政局發出的開業聲明書。
    6.1.3
    申請企業最近期的營業稅徵稅憑單影印本-M/8表格。
    6.1.4
    向社會保障基金供款的證明文件影印本,但不具有供款義務者除外。
    6.1.5
    申請資助項目的詳細計劃書,其載有相關規劃及時間表,以及相關財務預算,並包括以下內容:
    6.1.5.1
    申請企業須提交現有產品及服務的介紹、價格或收費標準,如產品目錄,服務列表等。
    6.1.5.2
    申請企業過往的營運情況及收入支出數據。
    6.1.5.3
    介紹如何通過項目擴大生產規模、提高技術水平、加大品牌知名度,最終促進企業的成長。
    6.1.5.4
    申請企業的短中長期發展目標。
    6.1.5.5
    A.項目如包括生產及製作,須提供預計購買的材料清單及合作的生產商資料;
    B.項目如包括新增營運設備,須提供購買或租用的設備詳情;
    C.項目如包括宣傳及推廣活動,須提供預計使用的廣告媒介及頻率、參加的展銷會介紹及參加形式,路演活動的介紹及安排,品牌聯乘的方式及內容,網站/產品目錄的內容等;
    D.項目如包括知識產權登記,須提供登記的地點及類別。
    6.1.5.6
    財務預算包括預算收入、預算支出的組成部份、細項的計算方式、依據假設及相關詳細說明,以及企業預計的自投資金。
    6.1.6
    申請企業在文化產業領域的經驗及項目執行團隊主要成員的履歷。
    6.1.7
    其他有助申請的文件,如合作同意書、預計支出的報價單等。

    註:

    • 所有申請文件(除影印本外)需要企業法定代表在每頁簡簽,並在最後一頁全簽並蓋章。
    • 提交影印本時須出示正本以供核實。
    • 倘申請文件紙本與電子檔內容有差異,以紙本書面文件為準。
    • 申請表、計劃書及財務預算電子文件請電郵至 cafp@fic.gov.mo(請確保電子文件與紙本文件一致,申請表右上方的編碼一致)。
    • 申請企業須另外提交相關文件(如企業股東身份證)證明其符合第3.1點所規定的申請條件。
    6.2
    在申請日期結束前,倘遞交的文件或申請表格所載資料未符合規定或不齊全者,經基金通知後,申請企業應最遲在申請日期結束前更正及補交。到期未補交、補交仍不齊全或仍不符合規定者,基金得不受理其申請。
    6.3
    本基金就本計劃收取之所有文件,概不退回。
  1. 評審程序

    7.1
    項目評審委員會由本地及外地各界專業人士組成。
    7.2
    基金可因應申請項目的內容要求申請企業出席評審答辯,介紹申請項目的內容,並回答評審提問。
    7.3
    項目評審委員會將按下列的評審準則作出評分:
    7.3.1
    項目對企業成長發展的促進作用。
    7.3.2
    項目目標的合理性與實現的可能性。
    7.3.3
    項目預算的合理性。
    7.3.4
    申請企業的管理水平及項目執行團隊的技術能力,過往營運情況。
  1. 提交報告及款項發放方式

    8.1
    基金公佈獲選名單後,將與獲選企業簽訂“《文創企業成長發展專項資助計劃》協議書”(下簡稱“協議書”)。
    8.2
    簽訂協議書後,基金將向受資助企業發放資助額度的50%作為首期資助款項。
    8.3
    受資助企業必須自項目完成後的1個月內,以連續日數方式進行計算,向基金提交總結報告以申請開展結算程序(資助餘額將在基金接納企業提交的總結報告及核對確認支出單據後,按實報實銷發放最後一期資助款項)。
  1. 受資助企業的義務

    9.1
    受資助企業必須遵守:
    9.1.1
    受資助企業必須自簽立協議書後翌月起計的12個月內,以連續日數方式進行計算,完成申請內陳述的項目。
    9.1.2
    受資助企業必須按時提交報告。
    9.1.3
    受資助企業必須同意,將積極配合執行申請項目之進程,基金將監察執行項目的過程。
    9.1.4
    受資助企業必須同意,將積極配合基金就項目的監察工作及舉辦之相關宣傳活動,並同意基金於整個項目進程中擁有文字、攝影、拍照與其他形式記錄之權利,以及所有相關產出物之永久無償使用權。
    9.1.5
    受資助企業必須同意,簽訂協議書後有關申請項目的基本資料及成果將公示於基金網站及對外之公開文件中,以作施政宣傳推廣。
    9.2
    基金為項目進行結算程序後,倘核准的支出多於有關費用實際支付金額,基金將會按本申請規定在發放餘額進行扣除。
    9.3
    倘受資助企業未能按本申請規定第9.1.1點所述期限完成有關程序,企業須在逾期日起計的15天內向基金以書面方式詳述逾期的原因和理由。
    9.4
    倘發生本申請規定9.3點並在限期前未具備合理理由者,或有關提交之理由不獲基金接納,基金得取消其獲資助資格,受資助企業須在接到基金通知日起計的30天內退回已接收之資助。
    9.5
    受資助企業向基金提交總結報告後,倘基金發現有關結果對比提交申請時出現偏離項目核心的情況,基金得有條件接納或拒絕接納其報告:
    9.5.1
    倘發生基金有條件接納總結報告的情況,基金得因應受資助企業對項目執行的偏離程度,按比例對“資助額度”進行扣除。
    9.5.2
    倘發生基金拒絕接納總結報告的情況,受資助企業的獲資助資格即告取消;企業須在接到基金通知日起計的30天內退回已接收之資助;如未能於規定期間內返還已獲發放資助的欠款,且又未有以書面形式提供充分的理據,將由財政局稅務執行處進行強制徵收。
    9.6
    受資助項目的執行情況將作為往後資助申請的主要參考資料。
    9.7
    受資助企業未經基金同意不得就申請項目收取其他機構或個人以任何形式給予的款項。
  1. 企業的退出、以及違反規定之處理

    10.1
    倘申請企業於提交申請後臨時申請退出,企業應立即書面通知基金,申請即時視作終止。
    10.2
    倘獲選企業不簽署協議書,基金將視作放棄申請處理。
    10.3
    倘受資助企業違反本申請規定或協議書之規定,基金得取消其獲資助資格;受資助企業須在接到基金通知日起計的30天內退回已接收之資助;如未能於規定期間內返還已獲發放資助的欠款,且又未有以書面形式提供充分的理據,將由財政局稅務執行處進行強制徵收;
    10.4
    在受資助企業未退回有關金額前,基金可不再接受企業隨後向基金遞交的申請。
  1. 其他

    11.1
    申請企業不得作出虛假聲明、提供虛假資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資助款項。
    11.2
    申請企業不得將資助款項用於非批給決定所指用途。
    11.3
    申請企業保證申請項目的內容及執行程序均無違反法律規定,亦無侵犯他人的任何權利。
    11.4
    申請企業須自行向相關部門(包括澳門及澳門以外地區)申請並取得項目所必須的各類型准照及許可文件。
    11.5
    基金僅提供用於申請項目的款項,當中並沒有參與申請企業任何商業活動或商業決策,無論企業在進行與項目是否有關的所有決策、活動、言論立場等,均與基金無關。倘因企業作出任何活動或決策而導致違反澳門、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法律而負上民事、刑事或行政責任,企業需自行承擔,概與基金無關。
    11.6
    申請企業所提供的資料絕對保密,基金絕不用作本計劃以外的任何用途。
    11.7
    申請企業參與本計劃,即視作已詳閱及明白,並同意遵守本規定的所有條款及內容,且無異議。
    11.8
    基金只接受申請企業於資助期內,就項目產生之支出費用。
    11.9
    就本申請規定沒有提及的事項,將受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的現行法律法規所規範,尤其是經第11/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第26/2013號行政法規《文化產業基金》、第16/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文化產業基金資助批給規章》及其他有關文化產業基金資助的規定。
    11.10
    基金對本申請規定具有最終解釋權及決定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