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產業項目資助

年份:

文化展演-品牌推廣資助計劃

申請時間: 2020年7月20日至9月18日

  1. 計劃簡介

    為鼓勵澳門文化展演領域的機構向商業運作轉型,推動本澳的展演節目到外地市場進行公開演出,積極利用區域合作拓展外地市場,尤其是“粵港澳大灣區”及“一帶一路”進行文化交流,文化產業基金(下簡稱“基金”)繼續實施第二期“文化展演-品牌推廣專項資助計劃”,以提高本澳舞台表演內容的品牌在外地市場的影響力及知名度,及促進文化展演的產業化。

  1. 申請日期: 2020年7月20日至2020年9月18日

  1. 資助要求

    3.1
    項目執行期:18個月。
    3.2
    重點支持:音樂、舞蹈、戲劇、戲曲、魔術等舞台表演內容,並鼓勵跨領域合作的項目。
    3.3
    基金將推動本澳的舞台表演(涵蓋音樂、舞蹈、戲劇、戲曲、魔術等內容)進行公開商業演出,積極利用區域合作拓展外地市場,進行文化交流,創造經濟效益,提高本澳展演品牌的影響力及知名度,並通過跨領域合作開發衍生產品延伸產業鏈。
    3.3.1
    申請項目已完成項目策劃等創作前期工作,可以是未安排首演的作品,也可以是已完成演出的作品,屬小型劇(節)目或舞台表演內容。
    3.3.2
    本計劃支持已完成創作的作品以推廣品牌,因此必須要有完整的劇本和完整的演出活動具體內容。倘欠交這部份資料,申請將不被考慮。
    3.3.3
    最少進行3場或以上,在澳門以外的城市進行的公開售票商業演出活動,且申請企業能取得一定比例的票務收入分成,舞台表演內容的演出時長一般不少於60分鐘,演出須位於座位數目100人或以上的公開表演場地。
    3.3.4
    項目可由多家機構合作完成,由一家企業作為項目主體進行申請,並出示與合作方簽署的意向協議。
    3.3.5
    申請企業須出示與展演承接方簽署的意向協議。
    3.3.6
    申請企業須提交演出詳細計劃及有關宣傳計劃。
    3.3.7
    申請企業須承諾對外積極推廣演出活動,原則上每場演出活動的售出門票數目不低於表演場地座位總數的50%,未能達標將直接影響有關資助款項收取的比例。
    3.3.8
    鼓勵申請項目開發衍生週邊產品,如劇本集、產品、原聲帶,並創造因合作、銷售IP或其他可以衍生版權的收入。
    3.4
    項目不得涉及不雅、暴力、色情、淫褻、粗言穢語、影射或侵害他人等不當成分。
    3.5
    “文化展演-品牌推廣專項資助計劃”的受資助企業必須:
    3.5.1
    開立封閉式的專項帳戶結算受資助的項目的開支及收入。
    3.5.2
    於項目完成製作後提交進度報告及財務報告,於項目完結時提交總結報告及核數報告。
    3.6
    每個申請企業最多只有一個項目可獲得資助。
  1. 申請資格

    4.1
    申請企業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設立、且屬文化產業範疇:
    4.1.1
    如商業企業主為自然人,其須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
    4.1.2
    如商業企業主為法人,則該法人50%以上的資本須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擁有。
    4.2
    申請企業須依法享有項目的知識產權,具有穩定的創作演出團隊,且創作演出團隊如導演、編劇、編曲、編舞及表演者等應以澳門人為主,以體現澳門元素。
    4.3
    2019年“文化展演-品牌推廣專項資助計劃”的受資助企業須完成資助項目後才能提出申請。
  1. 資助名額、金額及範圍

    5.1
    資助名額:最多10個(擇優選拔),倘沒有足夠符合資格的資助對象,基金將調整最終資助名額。
    5.2
    資助方式:項目補貼。
    5.3
    資助額度:最高為申請表中所指“預計總支出”總額的90%,上限為80萬澳門元,將以實報實銷的形式支付下列費用:
    5.3.1
    人員費用(創作、表演者和技術人員):直接參與製作、演出及幕後工作的人員費用,但不包括股東的相關人員支出。
    5.3.2
    展演場地租金:因綵排/表演/裝卸台原因而支付的表演場地租金。
    5.3.3
    佈景、道具、服裝、燈光、音響等設備及裝卸台費用:展演場地的佈景費用,包括材料費及搭建卸台勞務費用,以及演出所需的道具、服裝及器材費用。
    5.3.4
    推廣及宣傳費用:為宣傳表演節目而產生的推廣活動費用及廣告費用。
    5.3.5
    演職員交通費用(經濟客位):包括執行團隊及演出人員的交通費用。
    5.3.6
    衍生週邊產品費用:因開發衍生週邊產品產生的設計費、材料費及製作費等。
    5.3.7
    物流費用(不包括稅項)。
    5.3.8
    核數師/會計師費用。
    5.4
    申請企業需自行支付辦公室租金、雜費、交際、膳食、住宿,以及上款沒有提及的其他開支。
    5.5
    最終資助金額將以實報實銷形式在進行結算程序後由基金計算定出。
    5.6
    已獲基金或其他實體資助的費用不能在本計劃獲得資助。
  1. 申請文件

    6.1
    申請企業必須提交從基金網站下載的“文化展演-品牌推廣專項資助計劃”申請表、財務預算及以下文件:
    6.1.1
    申請企業法定代表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6.1.2
    營業稅申報表(M/1表格)影印本或財政局發出的開業聲明書。
    6.1.3
    申請企業最近期的營業稅徵稅憑單影印本-M/8表格。
    6.1.4
    向社會保障基金供款的證明文件影印本,但不具有供款義務者除外。
    6.1.5
    詳細節目表、曲目資料、演出劇目、故事大綱、劇本(章節或詳細劇本大綱)、歌譜連曲詞等演出活動的具體內容。
    6.1.6
    申請項目的詳細計劃書,其載有相關規劃及時間表:
    6.1.6.1
    演出詳情,包括製作籌備及演出的時間表、預計演出的日期及時間、演出時長、場數及場地、每場開售座位總數、預計入座率及人數。
    6.1.6.2
    具體宣傳推廣計劃及其時間表(如何因應演出的目標觀眾進行宣傳推廣,提高入座率)、倘有衍生週邊產品的計劃。
    6.1.6.3
    演出城市的展演市場分析。
    6.1.6.4
    項目完成後未來的拓展計劃,說明申請企業如何就申請項目進行持續發展。
    6.1.7
    申請項目的財務預算,包括預算收入、預算支出的組成部份、計算方式、依據假設及相關詳細說明,以及企業預計自投資金,主創團隊及演出者的酬金應清晰列出,收入假設須列明門票價格及預計入座率。須採用基金提供的格式進行填寫,並鼓勵提供更詳盡的資料以補充說明。
    6.1.8
    申請企業在文化產業領域的經驗,項目執行團隊、主創團隊及表演者的履歷及背景、舊作的報導和錄音或錄像、過往演出的場地資料,包括地點、座位數字及相關入場觀眾紀錄,尤其是售票資料。
    6.1.9
    展演承接方簽署的意向協議,如屬邀請,須提供主辦單位發出的邀請函或合作確認書。
    6.1.10
    其他有助申請的文件,如合作同意書、過往相關經驗的介紹、預計支出的報價單,以及有助評審其營運展演活動能力的資料。
    註:
    ◎   所有申請文件(除影印本外)需要企業法定代表在每頁簡簽確認,並在最後一頁全簽並蓋章作實。
    ◎   提交影印本時須出示正本以供核實。
    ◎   倘申請文件紙本與電子檔內容有差異,以紙本書面文件為準。
    ◎   申請表、計劃書及財務預算電子文件請電郵至cafp@fic.gov.mo(請確保電子檔與紙本文件一致,申請表右上方的編碼一致)。
    ◎   申請企業須另外提交相關文件(如企業股東身份證)證明其符合第4.1點所規定的申請條件。
     
    6.2
    在申請日期結束前,倘遞交的文件或申請表格所載資料未符合規定或不齊全者,經基金通知後,申請企業應最遲在申請日期結束前更正及補交;到期沒補交、補交仍不齊全或仍不符合規定者,基金得不受理其申請。
    6.3
    基金就本計劃收取之所有文件,概不退回。
  1. 評審程序

    7.1
    項目評審委員會由本澳及外地各界專業人士組成。
    7.2
    申請企業的代表須出席評審會議,介紹申請項目的內容,並回答評審提問,倘未能出席,申請將按已遞交的申請文件評分。
    7.3
    項目評審委員會將按下列的評審准則作出評分:
    7.3.1
    項目預期的經濟效益。
    7.3.2
    項目對塑造文化產業品牌形象的作用。
    7.3.3
    項目的創意水平。
    7.3.4
    項目實現的可能性。
    7.3.5
    項目推廣策略(包括推行時間表及具體措施)的合理性。
    7.3.6
    項目預算的合理性。
    7.3.7
    申請企業的管理水平、執行及主創團隊的專業性及技術能力,過往相關經驗。
  1. 提交報告及款項發放方式

    8.1
    基金公佈獲選名單後,將與獲選企業簽訂“文化展演-品牌推廣專項資助計劃”協議書(下簡稱“協議書”)。
    8.2
    受資助企業必須於簽訂協議書翌日起計30天內以書面通知基金就項目所選用之核數師或核數公司,並提交證明文件;
    8.3
    簽訂協議書後,基金將向受資助企業的專項帳戶內發放資助額度的50%作為首期資助款項,作為創作生產的啟動經費,主要資助劇本、音樂、編導、舞美設計等創作核心環節及優化工作。
    8.4
    在受資助企業完成製作,提交進度報告及財務報告,包括確定演出時間表和推廣計劃後,基金將在接納其報告後15個工作天內向受資助企業的專項帳戶內發放資助額度的30%作為第二期撥款。
    8.5
    企業必須在完成項目後60天內提交總結報告及核數報告,包括有關演出的報導、照片、錄影、推廣證明、票務、入座率和單據,所有支出款項經基金接納報告及核對確認後,按實報實銷在專項帳戶發放最後一期款項。
  1. 受資助企業的義務

    9.1
    受資助企業必須遵守:
    9.1.1
    受資助企業必須按協議書所規定的18個月期限內,以連續日數方式進行計算,完成申請內陳述的項目;
    9.1.2
    受資助企業必須按時提交報告;
    9.1.3
    受資助企業必須同意,將積極配合執行申請項目之進程,基金將監察執行項目的過程;
    9.1.4
    受資助企業必須同意,將積極配合基金就項目的監察工作及舉辦之相關宣傳活動,並同意基金於整個項目進程中擁有文字、攝影、拍照與其他形式記錄之權利,以及所有相關產出物之永久無償使用權;
    9.1.5
    受資助企業必須同意,簽訂協議書後有關申請項目的基本資料及成果將公示於基金網站及對外之公開文件中,以作施政宣傳推廣。
    9.2
    基金為項目進行結算程序後,倘有關費用實際支付金額的90%少於核准的資助,基金將會按本申請規定在發放餘額進行扣除。
    9.3
    倘受資助企業未能按本申請規定第9.1.1點所述期限完成有關程序,企業須在到期日前的15天內向基金以書面方式詳述逾期的原因和理由,並申請在預期可完成之日期延長執行,有關申請延長執行按《文化產業基金資助批給規章》第十八條的規定。
    9.4
    倘發生本申請規定第9.3點並在限期前未具備合理理由者,或有關提交之理由不獲基金接納,基金得取消其獲資助資格,除已獲確認的支出外,受資助企業須在接到基金通知日起計的30天內退回已接收之資助。
    9.5
    受資助企業向基金提交報告後,倘基金發現有關結果對比提交申請時出現偏離項目核心的情況,基金得有條件接納或拒絕接納其報告,或導致中止項目或取消資助:
    9.5.1
    倘發生基金有條件接納總結報告的情況,基金得因應受資助企業對項目執行的偏離程度,按比例對“資助額度”進行扣除。
    9.5.2
    倘發生基金拒絕接納總結報告的情況,基金得取消其獲資助資格,企業須在接到基金通知日起計的30天內退回已接收之資助;如未能於規定期間內返還已獲發放資助的欠款,且又未有以書面形式提供充分的理據,將由財政局稅務執行處進行強制徵收。
    9.6
    受資助項目的執行情況將作為往後資助申請的主要參考資料。
    9.7
    未經基金同意,受資助企業不得就申請項目收取其他使用公共款項的資助計劃資助。
  1. 企業的退出、以及違反規定之處理

    10.1
    倘申請企業於提交申請後臨時申請退出,企業應立即書面通知基金,申請即時視作終止。
    10.2
    倘獲選企業不簽署協議書,基金將視作放棄申請處理。
    10.3
    倘受資助企業違反本申請規定或協議書之規定,基金得取消其獲資助資格;企業須在接到基金通知日起計的30天內退回已接收之資助;如未能於規定期間內返還已獲發放資助的欠款,且又未有以書面形式提供充分的理據,將由財政局稅務執行處進行強制徵收。
    10.4
    在受資助企業未退回有關金額前,基金不接受企業隨後向基金遞交的申請。
  1. 其他

    11.1
    申請企業不得作出虛假聲明、提供虛假資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資助款項。
    11.2
    申請企業不得將資助款項用於非批給決定所指用途。
    11.3
    申請企業保證申請項目的內容及執行程序均無違反法律規定,亦無侵犯他人的任何權利。
    11.4
    申請企業須自行向相關部門(包括澳門及澳門以外地區)申請並取得項目所必須的各類型准照及許可文件。
    11.5
    基金僅提供用於申請項目的款項,當中並沒有參與申請企業任何商業活動或商業決策,無論企業在進行與項目是否有關的所有決策、活動、言論立場等,均與基金無關。申請企業承諾申請項目內容遵守澳門、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法律。倘因企業作出任何活動或決策而導致違反澳門、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法律而負上民事、刑事或行政責任,企業需自行承擔,概與基金無關。
    11.6
    申請企業所提供的資料絕對保密,基金絕不用作本計劃以外的任何用途。
    11.7
    申請企業參與本計劃,即視作已詳閱及明白,並同意遵守本規定的所有條款及內容,且無異議。
    11.8
    基金只接受申請企業於資助期內,就項目產生之支出費用。
    11.9
    就本申請規定沒有提及的事項,將受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的現行法律法規所規範,尤其是經第11/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第26/2013號行政法規《文化產業基金》、經第180/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第16/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文化產業基金資助批給規章》及其他有關文化產業基金資助的規定。
    11.10
    基金對本申請規定具有最終解釋權及決定權。
  1. 基本資料

    12.1
    計劃名稱:“文化展演-品牌推廣專項資助計劃”。
    12.2
    主辦機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產業基金。
    12.3
    申請對象: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設立、屬文化產業範疇的商業企業。
    12.4
    申請地點:澳門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14樓A室。
    12.5
    申請方式:以電話2850 1000/電郵info@fic.gov.mo預約提交文件時間,並於預約時間內親臨或透過代辦人遞交本規定第6.1點所指之全部文件至申請地點。
    12.6
    申請文件須於上述截止日期前的預約時間內遞交至申請地點,逾期概不受理。
    12.7
    申請時須出示所有提交申請文件的正本以供核實。
    12.8
    倘申請文件紙本與電子檔內容有差異,以紙本書面文件為準。
    12.9
    本基金就本計劃收取之所有文件,概不退回。
    12.10
    查詢方式:電話:2850 1000/傳真:2850 1010/電子郵件:info@fic.gov.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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