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展演-品牌推廣資助計劃
申請時間: 2020年7月20日至9月18日
計劃簡介
為鼓勵澳門文化展演領域的機構向商業運作轉型,推動本澳的展演節目到外地市場進行公開演出,積極利用區域合作拓展外地市場,尤其是“粵港澳大灣區”及“一帶一路”進行文化交流,文化產業基金(下簡稱“基金”)繼續實施第二期“文化展演-品牌推廣專項資助計劃”,以提高本澳舞台表演內容的品牌在外地市場的影響力及知名度,及促進文化展演的產業化。
申請日期: 2020年7月20日至2020年9月18日
資助要求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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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執行期:18個月。 | ||||||||||||||||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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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支持:音樂、舞蹈、戲劇、戲曲、魔術等舞台表演內容,並鼓勵跨領域合作的項目。 | ||||||||||||||||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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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將推動本澳的舞台表演(涵蓋音樂、舞蹈、戲劇、戲曲、魔術等內容)進行公開商業演出,積極利用區域合作拓展外地市場,進行文化交流,創造經濟效益,提高本澳展演品牌的影響力及知名度,並通過跨領域合作開發衍生產品延伸產業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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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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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不得涉及不雅、暴力、色情、淫褻、粗言穢語、影射或侵害他人等不當成分。 | ||||||||||||||||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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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展演-品牌推廣專項資助計劃”的受資助企業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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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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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申請企業最多只有一個項目可獲得資助。 |
申請資格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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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企業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設立、且屬文化產業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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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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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企業須依法享有項目的知識產權,具有穩定的創作演出團隊,且創作演出團隊如導演、編劇、編曲、編舞及表演者等應以澳門人為主,以體現澳門元素。 | ||||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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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文化展演-品牌推廣專項資助計劃”的受資助企業須完成資助項目後才能提出申請。 |
資助名額、金額及範圍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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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名額:最多10個(擇優選拔),倘沒有足夠符合資格的資助對象,基金將調整最終資助名額。 | ||||||||||||||||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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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方式:項目補貼。 | ||||||||||||||||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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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額度:最高為申請表中所指“預計總支出”總額的90%,上限為80萬澳門元,將以實報實銷的形式支付下列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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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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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企業需自行支付辦公室租金、雜費、交際、膳食、住宿,以及上款沒有提及的其他開支。 | ||||||||||||||||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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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資助金額將以實報實銷形式在進行結算程序後由基金計算定出。 | ||||||||||||||||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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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獲基金或其他實體資助的費用不能在本計劃獲得資助。 |
申請文件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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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企業必須提交從基金網站下載的“文化展演-品牌推廣專項資助計劃”申請表、財務預算及以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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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有申請文件(除影印本外)需要企業法定代表在每頁簡簽確認,並在最後一頁全簽並蓋章作實。 |
◎ | 提交影印本時須出示正本以供核實。 |
◎ | 倘申請文件紙本與電子檔內容有差異,以紙本書面文件為準。 |
◎ | 申請表、計劃書及財務預算電子文件請電郵至cafp@fic.gov.mo(請確保電子檔與紙本文件一致,申請表右上方的編碼一致)。 |
◎ | 申請企業須另外提交相關文件(如企業股東身份證)證明其符合第4.1點所規定的申請條件。 |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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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請日期結束前,倘遞交的文件或申請表格所載資料未符合規定或不齊全者,經基金通知後,申請企業應最遲在申請日期結束前更正及補交;到期沒補交、補交仍不齊全或仍不符合規定者,基金得不受理其申請。 |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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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就本計劃收取之所有文件,概不退回。 |
評審程序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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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評審委員會由本澳及外地各界專業人士組成。 | ||||||||||||||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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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企業的代表須出席評審會議,介紹申請項目的內容,並回答評審提問,倘未能出席,申請將按已遞交的申請文件評分。 | ||||||||||||||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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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評審委員會將按下列的評審准則作出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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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報告及款項發放方式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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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佈獲選名單後,將與獲選企業簽訂“文化展演-品牌推廣專項資助計劃”協議書(下簡稱“協議書”)。 |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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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資助企業必須於簽訂協議書翌日起計30天內以書面通知基金就項目所選用之核數師或核數公司,並提交證明文件; |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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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協議書後,基金將向受資助企業的專項帳戶內發放資助額度的50%作為首期資助款項,作為創作生產的啟動經費,主要資助劇本、音樂、編導、舞美設計等創作核心環節及優化工作。 |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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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受資助企業完成製作,提交進度報告及財務報告,包括確定演出時間表和推廣計劃後,基金將在接納其報告後15個工作天內向受資助企業的專項帳戶內發放資助額度的30%作為第二期撥款。 |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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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必須在完成項目後60天內提交總結報告及核數報告,包括有關演出的報導、照片、錄影、推廣證明、票務、入座率和單據,所有支出款項經基金接納報告及核對確認後,按實報實銷在專項帳戶發放最後一期款項。 |
受資助企業的義務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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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資助企業必須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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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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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為項目進行結算程序後,倘有關費用實際支付金額的90%少於核准的資助,基金將會按本申請規定在發放餘額進行扣除。 | ||||||||||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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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受資助企業未能按本申請規定第9.1.1點所述期限完成有關程序,企業須在到期日前的15天內向基金以書面方式詳述逾期的原因和理由,並申請在預期可完成之日期延長執行,有關申請延長執行按《文化產業基金資助批給規章》第十八條的規定。 | ||||||||||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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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發生本申請規定第9.3點並在限期前未具備合理理由者,或有關提交之理由不獲基金接納,基金得取消其獲資助資格,除已獲確認的支出外,受資助企業須在接到基金通知日起計的30天內退回已接收之資助。 | ||||||||||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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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資助企業向基金提交報告後,倘基金發現有關結果對比提交申請時出現偏離項目核心的情況,基金得有條件接納或拒絕接納其報告,或導致中止項目或取消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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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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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資助項目的執行情況將作為往後資助申請的主要參考資料。 | ||||||||||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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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基金同意,受資助企業不得就申請項目收取其他使用公共款項的資助計劃資助。 |
企業的退出、以及違反規定之處理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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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申請企業於提交申請後臨時申請退出,企業應立即書面通知基金,申請即時視作終止。 |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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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獲選企業不簽署協議書,基金將視作放棄申請處理。 |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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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受資助企業違反本申請規定或協議書之規定,基金得取消其獲資助資格;企業須在接到基金通知日起計的30天內退回已接收之資助;如未能於規定期間內返還已獲發放資助的欠款,且又未有以書面形式提供充分的理據,將由財政局稅務執行處進行強制徵收。 |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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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受資助企業未退回有關金額前,基金不接受企業隨後向基金遞交的申請。 |
其他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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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企業不得作出虛假聲明、提供虛假資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資助款項。 |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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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企業不得將資助款項用於非批給決定所指用途。 |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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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企業保證申請項目的內容及執行程序均無違反法律規定,亦無侵犯他人的任何權利。 |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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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企業須自行向相關部門(包括澳門及澳門以外地區)申請並取得項目所必須的各類型准照及許可文件。 |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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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僅提供用於申請項目的款項,當中並沒有參與申請企業任何商業活動或商業決策,無論企業在進行與項目是否有關的所有決策、活動、言論立場等,均與基金無關。申請企業承諾申請項目內容遵守澳門、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法律。倘因企業作出任何活動或決策而導致違反澳門、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法律而負上民事、刑事或行政責任,企業需自行承擔,概與基金無關。 |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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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企業所提供的資料絕對保密,基金絕不用作本計劃以外的任何用途。 |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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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企業參與本計劃,即視作已詳閱及明白,並同意遵守本規定的所有條款及內容,且無異議。 |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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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只接受申請企業於資助期內,就項目產生之支出費用。 |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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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申請規定沒有提及的事項,將受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的現行法律法規所規範,尤其是經第11/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第26/2013號行政法規《文化產業基金》、經第180/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第16/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文化產業基金資助批給規章》及其他有關文化產業基金資助的規定。 |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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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對本申請規定具有最終解釋權及決定權。 |
基本資料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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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名稱:“文化展演-品牌推廣專項資助計劃”。 |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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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產業基金。 |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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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對象: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設立、屬文化產業範疇的商業企業。 |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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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地點:澳門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14樓A室。 |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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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以電話2850 1000/電郵info@fic.gov.mo預約提交文件時間,並於預約時間內親臨或透過代辦人遞交本規定第6.1點所指之全部文件至申請地點。 |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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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文件須於上述截止日期前的預約時間內遞交至申請地點,逾期概不受理。 |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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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時須出示所有提交申請文件的正本以供核實。 |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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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申請文件紙本與電子檔內容有差異,以紙本書面文件為準。 |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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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就本計劃收取之所有文件,概不退回。 |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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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方式:電話:2850 1000/傳真:2850 1010/電子郵件:info@fic.gov.m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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