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项目资助

年份:

文化展演-品牌推广资助计划

申请时间: 2020年7月20日至9月18日

  1. 计划简介

    为鼓励澳门文化展演领域的机构向商业运作转型,推动本澳的展演节目到外地市场进行公开演出,积极利用区域合作拓展外地市场,尤其是“粤港澳大湾区”及“一带一路”进行文化交流,文化产业基金(下简称“基金”)继续实施第二期“文化展演-品牌推广专项资助计划”,以提高本澳舞台表演内容的品牌在外地市场的影响力及知名度,及促进文化展演的产业化。

  1. 申请日期: 2020年7月20日至2020年9月18日

  1. 资助要求

    3.1
    项目执行期:18个月。
    3.2
    重点支持:音乐、舞蹈、戏剧、戏曲、魔术等舞台表演内容,并鼓励跨领域合作的项目。
    3.3
    基金将推动本澳的舞台表演(涵盖音乐、舞蹈、戏剧、戏曲、魔术等内容)进行公开商业演出,积极利用区域合作拓展外地市场,进行文化交流,创造经济效益,提高本澳展演品牌的影响力及知名度,并通过跨领域合作开发衍生产品延伸产业链。
    3.3.1
    申请项目已完成项目策划等创作前期工作,可以是未安排首演的作品,也可以是已完成演出的作品,属小型剧(节)目或舞台表演内容。
    3.3.2
    本计划支持已完成创作的作品以推广品牌,因此必须要有完整的剧本和完整的演出活动具体内容。倘欠交这部份资料,申请将不被考虑。
    3.3.3
    最少进行3场或以上,在澳门以外的城市进行的公开售票商业演出活动,且申请企业能取得一定比例的票务收入分成,舞台表演内容的演出时长一般不少于60分钟,演出须位于座位数目100人或以上的公开表演场地。
    3.3.4
    项目可由多家机构合作完成,由一家企业作为项目主体进行申请,并出示与合作方签署的意向协议。
    3.3.5
    申请企业须出示与展演承接方签署的意向协议。
    3.3.6
    申请企业须提交演出详细计划及有关宣传计划。
    3.3.7
    申请企业须承诺对外积极推广演出活动,原则上每场演出活动的售出门票数目不低于表演场地座位总数的50%,未能达标将直接影响有关资助款项收取的比例。
    3.3.8
    鼓励申请项目开发衍生週边产品,如剧本集、产品、原声带,并创造因合作、销售IP或其他可以衍生版权的收入。
    3.4
    项目不得涉及不雅、暴力、色情、淫亵、粗言秽语、影射或侵害他人等不当成分。
    3.5
    “文化展演-品牌推广专项资助计划”的受资助企业必须:
    3.5.1
    开立封闭式的专项帐户结算受资助的项目的开支及收入。
    3.5.2
    于项目完成制作后提交进度报告及财务报告,于项目完结时提交总结报告及核数报告。
    3.6
    每个申请企业最多只有一个项目可获得资助。
  1. 申请资格

    4.1
    申请企业须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设立、且属文化产业范畴:
    4.1.1
    如商业企业主为自然人,其须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
    4.1.2
    如商业企业主为法人,则该法人50%以上的资本须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拥有。
    4.2
    申请企业须依法享有项目的知识产权,具有稳定的创作演出团队,且创作演出团队如导演、编剧、编曲、编舞及表演者等应以澳门人为主,以体现澳门元素。
    4.3
    2019年“文化展演-品牌推广专项资助计划”的受资助企业须完成资助项目后才能提出申请。
  1. 资助名额、金额及范围

    5.1
    资助名额:最多10个(择优选拔),倘没有足够符合资格的资助对象,基金将调整最终资助名额。
    5.2
    资助方式:项目补贴。
    5.3
    资助额度:最高为申请表中所指“预计总支出”总额的90%,上限为80万澳门元,将以实报实销的形式支付下列费用:
    5.3.1
    人员费用(创作、表演者和技术人员):直接参与制作、演出及幕后工作的人员费用,但不包括股东的相关人员支出。
    5.3.2
    展演场地租金:因綵排/表演/装卸台原因而支付的表演场地租金。
    5.3.3
    佈景、道具、服装、灯光、音响等设备及装卸台费用:展演场地的佈景费用,包括材料费及搭建卸台劳务费用,以及演出所需的道具、服装及器材费用。
    5.3.4
    推广及宣传费用:为宣传表演节目而产生的推广活动费用及广告费用。
    5.3.5
    演职员交通费用(经济客位):包括执行团队及演出人员的交通费用。
    5.3.6
    衍生週边产品费用:因开发衍生週边产品产生的设计费、材料费及制作费等。
    5.3.7
    物流费用(不包括税项)。
    5.3.8
    核数师/会计师费用。
    5.4
    申请企业需自行支付办公室租金、杂费、交际、膳食、住宿,以及上款没有提及的其他开支。
    5.5
    最终资助金额将以实报实销形式在进行结算程序后由基金计算定出。
    5.6
    已获基金或其他实体资助的费用不能在本计划获得资助。
  1. 申请文件

    6.1
    申请企业必须提交从基金网站下载的“文化展演-品牌推广专项资助计划”申请表、财务预算及以下文件:
    6.1.1
    申请企业法定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6.1.2
    营业税申报表(M/1表格)影印本或财政局发出的开业声明书。
    6.1.3
    申请企业最近期的营业税征税凭单影印本-M/8表格。
    6.1.4
    向社会保障基金供款的证明文件影印本,但不具有供款义务者除外。
    6.1.5
    详细节目表、曲目资料、演出剧目、故事大纲、剧本(章节或详细剧本大纲)、歌谱连曲词等演出活动的具体内容。
    6.1.6
    申请项目的详细计划书,其载有相关规划及时间表:
    6.1.6.1
    演出详情,包括制作筹备及演出的时间表、预计演出的日期及时间、演出时长、场数及场地、每场开售座位总数、预计入座率及人数。
    6.1.6.2
    具体宣传推广计划及其时间表(如何因应演出的目标观众进行宣传推广,提高入座率)、倘有衍生週边产品的计划。
    6.1.6.3
    演出城市的展演市场分析。
    6.1.6.4
    项目完成后未来的拓展计划,说明申请企业如何就申请项目进行持续发展。
    6.1.7
    申请项目的财务预算,包括预算收入、预算支出的组成部份、计算方式、依据假设及相关详细说明,以及企业预计自投资金,主创团队及演出者的酬金应清晰列出,收入假设须列明门票价格及预计入座率。须採用基金提供的格式进行填写,并鼓励提供更详尽的资料以补充说明。
    6.1.8
    申请企业在文化产业领域的经验,项目执行团队、主创团队及表演者的履历及背景、旧作的报导和录音或录像、过往演出的场地资料,包括地点、座位数字及相关入场观众纪录,尤其是售票资料。
    6.1.9
    展演承接方签署的意向协议,如属邀请,须提供主办单位发出的邀请函或合作确认书。
    6.1.10
    其他有助申请的文件,如合作同意书、过往相关经验的介绍、预计支出的报价单,以及有助评审其营运展演活动能力的资料。
    註:
    ◎   所有申请文件(除影印本外)需要企业法定代表在每页简签确认,并在最后一页全签并盖章作实。
    ◎   提交影印本时须出示正本以供核实。
    ◎   倘申请文件纸本与电子档内容有差异,以纸本书面文件为准。
    ◎   申请表、计划书及财务预算电子文件请电邮至cafp@fic.gov.mo(请确保电子档与纸本文件一致,申请表右上方的编码一致)。
    ◎   申请企业须另外提交相关文件(如企业股东身份证)证明其符合第4.1点所规定的申请条件。
     
    6.2
    在申请日期结束前,倘递交的文件或申请表格所载资料未符合规定或不齐全者,经基金通知后,申请企业应最迟在申请日期结束前更正及补交;到期没补交、补交仍不齐全或仍不符合规定者,基金得不受理其申请。
    6.3
    基金就本计划收取之所有文件,概不退回。
  1. 评审程序

    7.1
    项目评审委员会由本澳及外地各界专业人士组成。
    7.2
    申请企业的代表须出席评审会议,介绍申请项目的内容,并回答评审提问,倘未能出席,申请将按已递交的申请文件评分。
    7.3
    项目评审委员会将按下列的评审准则作出评分:
    7.3.1
    项目预期的经济效益。
    7.3.2
    项目对塑造文化产业品牌形象的作用。
    7.3.3
    项目的创意水平。
    7.3.4
    项目实现的可能性。
    7.3.5
    项目推广策略(包括推行时间表及具体措施)的合理性。
    7.3.6
    项目预算的合理性。
    7.3.7
    申请企业的管理水平、执行及主创团队的专业性及技术能力,过往相关经验。
  1. 提交报告及款项发放方式

    8.1
    基金公佈获选名单后,将与获选企业签订“文化展演-品牌推广专项资助计划”协议书(下简称“协议书”)。
    8.2
    受资助企业必须于签订协议书翌日起计30天内以书面通知基金就项目所选用之核数师或核数公司,并提交证明文件;
    8.3
    签订协议书后,基金将向受资助企业的专项帐户内发放资助额度的50%作为首期资助款项,作为创作生产的启动经费,主要资助剧本、音乐、编导、舞美设计等创作核心环节及优化工作。
    8.4
    在受资助企业完成制作,提交进度报告及财务报告,包括确定演出时间表和推广计划后,基金将在接纳其报告后15个工作天内向受资助企业的专项帐户内发放资助额度的30%作为第二期拨款。
    8.5
    企业必须在完成项目后60天内提交总结报告及核数报告,包括有关演出的报导、照片、录影、推广证明、票务、入座率和单据,所有支出款项经基金接纳报告及核对确认后,按实报实销在专项帐户发放最后一期款项。
  1. 受资助企业的义务

    9.1
    受资助企业必须遵守:
    9.1.1
    受资助企业必须按协议书所规定的18个月期限内,以连续日数方式进行计算,完成申请内陈述的项目;
    9.1.2
    受资助企业必须按时提交报告;
    9.1.3
    受资助企业必须同意,将积极配合执行申请项目之进程,基金将监察执行项目的过程;
    9.1.4
    受资助企业必须同意,将积极配合基金就项目的监察工作及举办之相关宣传活动,并同意基金于整个项目进程中拥有文字、摄影、拍照与其他形式记录之权利,以及所有相关产出物之永久无偿使用权;
    9.1.5
    受资助企业必须同意,签订协议书后有关申请项目的基本资料及成果将公示于基金网站及对外之公开文件中,以作施政宣传推广。
    9.2
    基金为项目进行结算程序后,倘有关费用实际支付金额的90%少于核准的资助,基金将会按本申请规定在发放余额进行扣除。
    9.3
    倘受资助企业未能按本申请规定第9.1.1点所述期限完成有关程序,企业须在到期日前的15天内向基金以书面方式详述逾期的原因和理由,并申请在预期可完成之日期延长执行,有关申请延长执行按《文化产业基金资助批给规章》第十八条的规定。
    9.4
    倘发生本申请规定第9.3点并在限期前未具备合理理由者,或有关提交之理由不获基金接纳,基金得取消其获资助资格,除已获确认的支出外,受资助企业须在接到基金通知日起计的30天内退回已接收之资助。
    9.5
    受资助企业向基金提交报告后,倘基金发现有关结果对比提交申请时出现偏离项目核心的情况,基金得有条件接纳或拒绝接纳其报告,或导致中止项目或取消资助:
    9.5.1
    倘发生基金有条件接纳总结报告的情况,基金得因应受资助企业对项目执行的偏离程度,按比例对“资助额度”进行扣除。
    9.5.2
    倘发生基金拒绝接纳总结报告的情况,基金得取消其获资助资格,企业须在接到基金通知日起计的30天内退回已接收之资助;如未能于规定期间内返还已获发放资助的欠款,且又未有以书面形式提供充分的理据,将由财政局税务执行处进行强制征收。
    9.6
    受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将作为往后资助申请的主要参考资料。
    9.7
    未经基金同意,受资助企业不得就申请项目收取其他使用公共款项的资助计划资助。
  1. 企业的退出、以及违反规定之处理

    10.1
    倘申请企业于提交申请后临时申请退出,企业应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申请即时视作终止。
    10.2
    倘获选企业不签署协议书,基金将视作放弃申请处理。
    10.3
    倘受资助企业违反本申请规定或协议书之规定,基金得取消其获资助资格;企业须在接到基金通知日起计的30天内退回已接收之资助;如未能于规定期间内返还已获发放资助的欠款,且又未有以书面形式提供充分的理据,将由财政局税务执行处进行强制征收。
    10.4
    在受资助企业未退回有关金额前,基金不接受企业随后向基金递交的申请。
  1. 其他

    11.1
    申请企业不得作出虚假声明、提供虚假资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资助款项。
    11.2
    申请企业不得将资助款项用于非批给决定所指用途。
    11.3
    申请企业保证申请项目的内容及执行程序均无违反法律规定,亦无侵犯他人的任何权利。
    11.4
    申请企业须自行向相关部门(包括澳门及澳门以外地区)申请并取得项目所必须的各类型准照及许可文件。
    11.5
    基金仅提供用于申请项目的款项,当中并没有参与申请企业任何商业活动或商业决策,无论企业在进行与项目是否有关的所有决策、活动、言论立场等,均与基金无关。申请企业承诺申请项目内容遵守澳门、内地或其他国家地区法律。倘因企业作出任何活动或决策而导致违反澳门、内地或其他国家地区法律而负上民事、刑事或行政责任,企业需自行承担,概与基金无关。
    11.6
    申请企业所提供的资料绝对保密,基金绝不用作本计划以外的任何用途。
    11.7
    申请企业参与本计划,即视作已详阅及明白,并同意遵守本规定的所有条款及内容,且无异议。
    11.8
    基金只接受申请企业于资助期内,就项目产生之支出费用。
    11.9
    就本申请规定没有提及的事项,将受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的现行法律法规所规范,尤其是经第11/2019号行政法规修改第26/2013号行政法规《文化产业基金》、经第180/2019号行政长官批示修改第16/2018号行政长官批示《文化产业基金资助批给规章》及其他有关文化产业基金资助的规定。
    11.10
    基金对本申请规定具有最终解释权及决定权。
  1. 基本资料

    12.1
    计划名称:“文化展演-品牌推广专项资助计划”。
    12.2
    主办机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文化产业基金。
    12.3
    申请对象: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设立、属文化产业范畴的商业企业。
    12.4
    申请地点:澳门冼星海大马路105号金龙中心14楼A室。
    12.5
    申请方式:以电话2850 1000/电邮info@fic.gov.mo预约提交文件时间,并于预约时间内亲临或透过代办人递交本规定第6.1点所指之全部文件至申请地点。
    12.6
    申请文件须于上述截止日期前的预约时间内递交至申请地点,逾期概不受理。
    12.7
    申请时须出示所有提交申请文件的正本以供核实。
    12.8
    倘申请文件纸本与电子档内容有差异,以纸本书面文件为准。
    12.9
    本基金就本计划收取之所有文件,概不退回。
    12.10
    查询方式:电话:2850 1000/传真:2850 1010/电子邮件:info@fic.gov.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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