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展演-品牌推广资助计划
申请时间: 2020年7月20日至9月18日
计划简介
为鼓励澳门文化展演领域的机构向商业运作转型,推动本澳的展演节目到外地市场进行公开演出,积极利用区域合作拓展外地市场,尤其是“粤港澳大湾区”及“一带一路”进行文化交流,文化产业基金(下简称“基金”)继续实施第二期“文化展演-品牌推广专项资助计划”,以提高本澳舞台表演内容的品牌在外地市场的影响力及知名度,及促进文化展演的产业化。
申请日期: 2020年7月20日至2020年9月18日
资助要求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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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执行期:18个月。 | ||||||||||||||||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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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支持:音乐、舞蹈、戏剧、戏曲、魔术等舞台表演内容,并鼓励跨领域合作的项目。 | ||||||||||||||||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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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将推动本澳的舞台表演(涵盖音乐、舞蹈、戏剧、戏曲、魔术等内容)进行公开商业演出,积极利用区域合作拓展外地市场,进行文化交流,创造经济效益,提高本澳展演品牌的影响力及知名度,并通过跨领域合作开发衍生产品延伸产业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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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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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不得涉及不雅、暴力、色情、淫亵、粗言秽语、影射或侵害他人等不当成分。 | ||||||||||||||||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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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展演-品牌推广专项资助计划”的受资助企业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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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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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申请企业最多只有一个项目可获得资助。 |
申请资格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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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企业须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设立、且属文化产业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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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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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企业须依法享有项目的知识产权,具有稳定的创作演出团队,且创作演出团队如导演、编剧、编曲、编舞及表演者等应以澳门人为主,以体现澳门元素。 | ||||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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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文化展演-品牌推广专项资助计划”的受资助企业须完成资助项目后才能提出申请。 |
资助名额、金额及范围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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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名额:最多10个(择优选拔),倘没有足够符合资格的资助对象,基金将调整最终资助名额。 | ||||||||||||||||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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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方式:项目补贴。 | ||||||||||||||||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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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额度:最高为申请表中所指“预计总支出”总额的90%,上限为80万澳门元,将以实报实销的形式支付下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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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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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企业需自行支付办公室租金、杂费、交际、膳食、住宿,以及上款没有提及的其他开支。 | ||||||||||||||||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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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资助金额将以实报实销形式在进行结算程序后由基金计算定出。 | ||||||||||||||||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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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获基金或其他实体资助的费用不能在本计划获得资助。 |
申请文件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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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企业必须提交从基金网站下载的“文化展演-品牌推广专项资助计划”申请表、财务预算及以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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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有申请文件(除影印本外)需要企业法定代表在每页简签确认,并在最后一页全签并盖章作实。 |
◎ | 提交影印本时须出示正本以供核实。 |
◎ | 倘申请文件纸本与电子档内容有差异,以纸本书面文件为准。 |
◎ | 申请表、计划书及财务预算电子文件请电邮至cafp@fic.gov.mo(请确保电子档与纸本文件一致,申请表右上方的编码一致)。 |
◎ | 申请企业须另外提交相关文件(如企业股东身份证)证明其符合第4.1点所规定的申请条件。 |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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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请日期结束前,倘递交的文件或申请表格所载资料未符合规定或不齐全者,经基金通知后,申请企业应最迟在申请日期结束前更正及补交;到期没补交、补交仍不齐全或仍不符合规定者,基金得不受理其申请。 |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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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就本计划收取之所有文件,概不退回。 |
评审程序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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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评审委员会由本澳及外地各界专业人士组成。 | ||||||||||||||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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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企业的代表须出席评审会议,介绍申请项目的内容,并回答评审提问,倘未能出席,申请将按已递交的申请文件评分。 | ||||||||||||||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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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评审委员会将按下列的评审准则作出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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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报告及款项发放方式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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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佈获选名单后,将与获选企业签订“文化展演-品牌推广专项资助计划”协议书(下简称“协议书”)。 |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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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资助企业必须于签订协议书翌日起计30天内以书面通知基金就项目所选用之核数师或核数公司,并提交证明文件; |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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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协议书后,基金将向受资助企业的专项帐户内发放资助额度的50%作为首期资助款项,作为创作生产的启动经费,主要资助剧本、音乐、编导、舞美设计等创作核心环节及优化工作。 |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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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受资助企业完成制作,提交进度报告及财务报告,包括确定演出时间表和推广计划后,基金将在接纳其报告后15个工作天内向受资助企业的专项帐户内发放资助额度的30%作为第二期拨款。 |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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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必须在完成项目后60天内提交总结报告及核数报告,包括有关演出的报导、照片、录影、推广证明、票务、入座率和单据,所有支出款项经基金接纳报告及核对确认后,按实报实销在专项帐户发放最后一期款项。 |
受资助企业的义务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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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资助企业必须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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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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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为项目进行结算程序后,倘有关费用实际支付金额的90%少于核准的资助,基金将会按本申请规定在发放余额进行扣除。 | ||||||||||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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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受资助企业未能按本申请规定第9.1.1点所述期限完成有关程序,企业须在到期日前的15天内向基金以书面方式详述逾期的原因和理由,并申请在预期可完成之日期延长执行,有关申请延长执行按《文化产业基金资助批给规章》第十八条的规定。 | ||||||||||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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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发生本申请规定第9.3点并在限期前未具备合理理由者,或有关提交之理由不获基金接纳,基金得取消其获资助资格,除已获确认的支出外,受资助企业须在接到基金通知日起计的30天内退回已接收之资助。 | ||||||||||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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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资助企业向基金提交报告后,倘基金发现有关结果对比提交申请时出现偏离项目核心的情况,基金得有条件接纳或拒绝接纳其报告,或导致中止项目或取消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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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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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将作为往后资助申请的主要参考资料。 | ||||||||||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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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基金同意,受资助企业不得就申请项目收取其他使用公共款项的资助计划资助。 |
企业的退出、以及违反规定之处理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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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申请企业于提交申请后临时申请退出,企业应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申请即时视作终止。 |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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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获选企业不签署协议书,基金将视作放弃申请处理。 |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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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受资助企业违反本申请规定或协议书之规定,基金得取消其获资助资格;企业须在接到基金通知日起计的30天内退回已接收之资助;如未能于规定期间内返还已获发放资助的欠款,且又未有以书面形式提供充分的理据,将由财政局税务执行处进行强制征收。 |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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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受资助企业未退回有关金额前,基金不接受企业随后向基金递交的申请。 |
其他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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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企业不得作出虚假声明、提供虚假资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资助款项。 |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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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企业不得将资助款项用于非批给决定所指用途。 |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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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企业保证申请项目的内容及执行程序均无违反法律规定,亦无侵犯他人的任何权利。 |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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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企业须自行向相关部门(包括澳门及澳门以外地区)申请并取得项目所必须的各类型准照及许可文件。 |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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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仅提供用于申请项目的款项,当中并没有参与申请企业任何商业活动或商业决策,无论企业在进行与项目是否有关的所有决策、活动、言论立场等,均与基金无关。申请企业承诺申请项目内容遵守澳门、内地或其他国家地区法律。倘因企业作出任何活动或决策而导致违反澳门、内地或其他国家地区法律而负上民事、刑事或行政责任,企业需自行承担,概与基金无关。 |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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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企业所提供的资料绝对保密,基金绝不用作本计划以外的任何用途。 |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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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企业参与本计划,即视作已详阅及明白,并同意遵守本规定的所有条款及内容,且无异议。 |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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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只接受申请企业于资助期内,就项目产生之支出费用。 |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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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申请规定没有提及的事项,将受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的现行法律法规所规范,尤其是经第11/2019号行政法规修改第26/2013号行政法规《文化产业基金》、经第180/2019号行政长官批示修改第16/2018号行政长官批示《文化产业基金资助批给规章》及其他有关文化产业基金资助的规定。 |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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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对本申请规定具有最终解释权及决定权。 |
基本资料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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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名称:“文化展演-品牌推广专项资助计划”。 |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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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机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文化产业基金。 |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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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对象: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设立、属文化产业范畴的商业企业。 |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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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地点:澳门冼星海大马路105号金龙中心14楼A室。 |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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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方式:以电话2850 1000/电邮info@fic.gov.mo预约提交文件时间,并于预约时间内亲临或透过代办人递交本规定第6.1点所指之全部文件至申请地点。 |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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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文件须于上述截止日期前的预约时间内递交至申请地点,逾期概不受理。 |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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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须出示所有提交申请文件的正本以供核实。 |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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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申请文件纸本与电子档内容有差异,以纸本书面文件为准。 |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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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就本计划收取之所有文件,概不退回。 |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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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方式:电话:2850 1000/传真:2850 1010/电子邮件:info@fic.gov.m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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