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建筑维修资助计划
申请时间: 2024年3月28日至5月27日
资助目的
为更好推动历史建筑的保护和活化,文化发展基金推出历史建筑维修资助计划,支持业权人为私人文物建筑和具文化价值建筑,定期开展结构检查或检测、实施外观保养,以及因应检测结果为建筑的结构、墙体、屋顶,以及其他属价值组成之部分,实施必要的修復及维护等工作,提升业权人自主开展定期维修保养的积极性,加强对文物建筑和具文化价值建筑的保护。
申请期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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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接受二轮申请,是次开放第一轮申请,下轮将于下半年开放申请。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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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轮的申请期2024年3月28日上午9时至5月27日下午5时45分。 |
资助范围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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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评定、待评定的不动产及具文化价值的不动产的下列检查、检测及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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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要求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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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项目在申请期开始(2024年3月28日)前,尚未开展维修工程。 | ||||||||||||||||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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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由已在土地工务局註册符合资格的公司或具相应执业资格的技术员,提供由检查或检测、编制维修方案、准照申请、工程招标、工程记录至竣工检验等所有工作的顾问服务(因应工程内容需要或文化遗产委员会的意见,可要求由已註册建筑师参与编制计划及跟进工程质量),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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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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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工程须聘用已在土地工务局註册的自然人商业企业主或公司(下称“工程公司"),并由符合相关工程范畴的註册技术员负责。 | ||||||||||||||||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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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工程须以询价方式进行,须取得不少于三个报价,并把工程合同批予报价最低且又符合询价规定的工程公司。 | ||||||||||||||||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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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问服务公司及工程公司不能为同一间公司或关联公司。 | ||||||||||||||||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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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涉及被评定或待评定的不动产的任何工程工作,须按照第11/2013号法律《文化遗产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进行。 |
申请资格及资助对象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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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被评定或待评定的不动产、具文化价值的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俗称“业权人”)或获授权人提交申请。如所有权(俗称“业权”)由多人拥有,可由任一共有人提交申请,且不影响下点规定的适用。 | ||||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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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列例外情况,可由佔有人或持有人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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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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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幢建筑物只可提交一份申请。 | ||||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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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格的限制:接受本资助之不动产,在第18.6.1点“竣工声明书”签署日起计两年内不可再就维修资助计划作出申请。 |
资助类型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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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类型:补贴。 |
本资助计划的总预算金额、资助名额、金额及上限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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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轮资助计划总预算金额:1,000万澳门元。 |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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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名额:不设限制,但最终获批给资助的申请项目数量,受上点所指的本资助计划总预算金额所限。 |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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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金额及上限:批给资助金额为申请项目的预算支出(即第8.1点)的50%,上限为200万澳门元。 |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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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资助金额将因应项目实际支出而作出调整(详见第9点资助调整)。 |
可获资助及不可获资助的开支范围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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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获资助的开支且纳入预算支出的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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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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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获资助的开支且不纳入预算支出的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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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调整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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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总结时受资助项目的实际支出低于项目的预算支出,将按比例[(预算支出 - 实际支出)/预算支出]下调资助金额。 |
资助期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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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期上限为12个月,最早可由提交申请翌日起计,最迟可由签订同意书后翌月首日开始计算,具体开始日期由基金及受资助者协商订定。 |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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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受资助者于资助期内预先提出具适当说明理由的申请,基金行政委员会可批准一次或多次延长资助期,但累计延长的期间不得超过原资助期的一半。 |
担保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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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申请人为法人商业企业主,其主要股东须独立作出信用担保,以担保申请人在出现需退回或返还资助款项时(如资助批给被取消、项目实际支出少于预算支出)的债务。 |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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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着上点的效力,受资助者及保证人均须签署本票及责任声明书。 |
申请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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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使用已註册的一户通帐号登入系统填写申请表及上传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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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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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申请文件均须通过网上提交,除基金要求外,现场补充文件将不纳入申请卷宗内容。 | ||||||||||||||||||||||||||||||||||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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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申请文件的语文:须以中文、葡文或英文撰写。 | ||||||||||||||||||||||||||||||||||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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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须遵守的规定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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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分析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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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将对申请卷宗进行初步分析,以核实申请人的资格、申请项目是否齐备本资助计划章程要求的文件及资助申请是否具备获资助批给的要件(即第3点资助范围、第4点资助要求及第5点申请资格及申请对象的要求)。 | ||||||||||||||||||||||||||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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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申请卷宗欠缺提交第12.1.1点至第12.1.6点所指的文件,基金将要求申请人在10日内补交有关文件;倘申请人欠缺提交第12.1.7至第12.1.8点规定的文件,将不设补交。 | ||||||||||||||||||||||||||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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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将申请送交文化局进行技术分析及发表意见,并可按该局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倘需的文件,尤其是对第12.1.7点至第12.1.8点所指的文件进行补充说明。 | ||||||||||||||||||||||||||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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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须同意基金、文化局或委派之第三方授权的任何人士,由申请项目审批至总结报告获通过的期间,进入申请资助拟进行维修的建筑物,以实地考察建筑物现况。 | ||||||||||||||||||||||||||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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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初步分析,如属下列任一情况,基金行政委员会驳回有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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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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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没有出现驳回申请的情况,则基金行政委员会将申请项目送交文化遗产委员会发表意见。 |
文化遗产委员会发表意见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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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建议文化遗产委员会就以下考虑因素发表意见,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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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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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充分考虑文化遗产委员会的意见后,基金行政委员会对申请作出初步通过或驳回的决定。 | ||||||||||||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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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申请项目获初步通过,基金将通知申请人于指定限期内提交历史建筑维修方案,该方案须由第4.2点所指顾问服务公司的註册技术员拟定(须附由建筑、工程及城市规划专业委员会发出的专业证明及最近年度的註册/续期文件副本),维修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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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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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申请人未能按时提交维修方案,则基金行政委员会驳回申请,但有合理理由者除外。 |
评审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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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由行政委员会主席根据需审议的项目性质,从相关领域的专家名单中邀请三至七名来自文遗界别及建筑界别的专家出任。 | ||||||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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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至少过半数成员出席时方可举行会议,并须就每次会议缮立会议纪录,其内应记录评审结果及会议的重要事项。 | ||||||
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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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的代表须出席评审会议,介绍申请项目的内容,并回答评审提问。倘申请人未能出席,但具合理理由并获基金接纳,则将按其已递交的文件进行书面评审,但申请人明示放弃申请除外。 | ||||||
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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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按以下的评审标准作出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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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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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分数不低于60分视为通过评审。 | ||||||
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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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申请项目未能通过评审且总预算仍未使用完毕,申请人可对维修方案调整1次,基金将安排复审会议。 | ||||||
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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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充分考虑以下意见及记录后,批给实体对申请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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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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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预算所限,批给实体可对通过评审的申请项目作出不批给资助的决定。 | ||||||
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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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申请项目不获资助,申请人可提交维修方案支出单据,获基金确认后可获发补贴,上限为5万澳门元,并以实报实销方式支付,且日后向同类型计划再次提交申请时,可免除进行第14点所指的程序。 |
同意书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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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资助者须签署一份同意书,其内载有批给决定的内容,尤其是本资助计划章程所订的须遵守规定。 |
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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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署同意书的后果:在收到批给决定的通知之日起计30个工作日内,如受资助者不提交已签署的同意书,有关批给失效,但因不可抗力或经基金行政委员会确认为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除外。 |
项目内容的更改
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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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项目内容的更改,受资助者须取得基金行政委员会同意后才能作出更改。 |
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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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属维修方案的更改,基金将听取文化局的意见后对修改申请作出决定。 |
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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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需要时,尤其是应文化局建议,基金将更改内容向活动和评审委员会索取意见。 |
提交工程进展文件、总结报告及执行商定程序报告
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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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用会计师/会计公司:受资助者必须于签订同意书翌日起计60日内以书面通知基金就项目所选用之执业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可提供会计和税务服务的会计师、可提供会计和税务服务的会计公司,并提交业务约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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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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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的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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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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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总结报告及执行商定程序报告的期间:受资助者必须于维修工程经第18.2.2程序确认后30日内提交总结报告,90日内提交“执行商定程序报告”。 | ||||||||
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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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总结报告及执行商定程序报告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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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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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书及报告编制:第18.1点所指的业务约定书、第18.3点所指的总结报告及执行商定程序报告的格式均须符合公共资产监督管理局发出的第001/GPSAP/AF/2023号《受资助活动或项目查验指引》的相关规定编制。 | ||||||||
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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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报告附带的证明文件:受资助者提交总结报告时,须附上项目执行情况的证明文件/实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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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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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提交报告的申请: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导致无法按第18.3点规定的期间提交报告,受资助者应自相关事实发生日起计7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 | ||||||||
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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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属上点所指的情况,经基金行政委员会批准,提交报告的期间为自上点所指的原因消失翌日起30日内,但不影响下点规定的适用。 | ||||||||
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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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具理由说明的例外情况,基金行政委员会可批准将第18.3点所指的期间延长一次,期间不超过90日。 | ||||||||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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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基金认为文件有不清楚之处,受资助者需在基金指定的期间内提交补充说明文件,到期未提交将以当前已提交的文件处理。 |
开支的确认
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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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支确认的目的及强制性:为确定受资助者在受资助的项目实际作出的开支属于本资助计划章程订定可获资助的开支,开支须经基金确认。 | ||||||||||||||||
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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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的方式:补贴透过受资助者提交执行商定程序报告,以实报实销的方式进行,且受资助者须按第22.1.13点的规定保存单据以便基金倘需要时进行查验。 | ||||||||||||||||
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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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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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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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申请人将向属于下列任一情况的供应商採购服务或商品,须在申请文件中预先披露交易的对象名称、与申请人的关系、预计交易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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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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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点提及的关联交易,无论是否使用基金的资助款项,倘由同一供应商向申请人合共提供10万澳门元或以上的服务或商品的开支,申请人须于总结报告中申报并提供交易方的联络方式。 | ||||||||
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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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点所指的须申报的情况,就使用基金的资助款项(任何金额)支付予第20.1点所指的关联供应商的开支,受资助者须提供文件证明事前已额外向至少2间非关联方的供应商(即不属于第20.1点所指的供应商)进行询价,且基金将以最低价格的报价为开支确认上限,倘未能提交相关证明则该笔支出不能使用基金资助的款项进行支付。 |
款项发放方式
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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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影响下款规定的适用,款项将採用分期支付的方式进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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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资助者的义务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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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资助者须履行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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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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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基金资助的项目内容,不得兼收澳门其他公共部门或公共实体的财政资助。 |
终止执行或未能完成项目
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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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资助期内,如属下列任一情况,基金可批准受资助者提出终止执行项目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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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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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第23.1点所指的申请不获批准,且受资助者不继续执行有关项目,基金须取消资助批给。 | ||||
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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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属第23.1.1.点所指的情况,受资助者须于基金指定的期间内提交总结报告,以便进行结案程序。 | ||||
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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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属第23.1.2.点所指的情况,受资助者须自接获申请获批准的通知日起计30日内返还已收取的全部资助款项,否则基金将进行强制征收,并于返还期届满之日起计两年内拒绝其提出的资助申请。 | ||||
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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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期届满,受资助者因不可抗力或经基金确认为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而未能完成项目,基金须进行结案程序;如理由不获基金确认,则基金须取消资助批给。 |
逾期提交报告的后果—资助扣减
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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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受资助者逾期提交报告,基金可作出以下资助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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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批给的取消
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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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须取消资助批给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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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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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可取消资助批给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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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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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资助批给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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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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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仅提供用于受资助项目的款项,当中并不参与受资助者任何商业活动或商业决策,无论受资助者在进行与项目是否有关的所有决策、活动、言论等,不代表基金立场。 |
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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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资助者须遵守澳门特区、内地或其他国家地区法律。倘因受资助者作出任何活动或决策而导致违反澳门特区、内地或其他国家地区法律而负上民事、刑事或行政责任,受资助者需自行承担。 |
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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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资助者须自行向相关部门(包括澳门特区及外地)申请并取得项目所必须的各类型准照及许可文件。 |
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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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参与本计划,即视作已详阅及明白,并同意遵守本规定的所有条款及内容,且无异议。 |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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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章程没有提及的事项,将受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的现行法律法规所规范,尤其是第40/2021号行政法规《文化发展基金的组织及运作》、第18/2022号行政法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财政资助制度》、第5/2023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核准的《文化发展基金资助批给规章》及其他有关适用于文化发展基金资助的规定。 |
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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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对本章程具有最终解释权及决定权。 |
查询方式:
电话:2850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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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2850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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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dgaf@fdc.gov.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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