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遗产保护活动和项目资助

年份:

历史建筑维修资助计划

申请时间: 2024年3月28日至5月27日

  1. 资助目的

    为更好推动历史建筑的保护和活化,文化发展基金推出历史建筑维修资助计划,支持业权人为私人文物建筑和具文化价值建筑,定期开展结构检查或检测、实施外观保养,以及因应检测结果为建筑的结构、墙体、屋顶,以及其他属价值组成之部分,实施必要的修復及维护等工作,提升业权人自主开展定期维修保养的积极性,加强对文物建筑和具文化价值建筑的保护。

  1. 申请期

    2.1 
    2024年接受二轮申请,是次开放第一轮申请,下轮将于下半年开放申请。
    2.2
    第一轮的申请期2024年3月28日上午9时至5月27日下午5时45分。
  1. 资助范围

    3.1 
    被评定、待评定的不动产及具文化价值的不动产的下列检查、检测及工程
    3.1.1 
    建筑结构检查或检测
    3.1.2
    建筑外观保养或翻新工程
    3.1.3
    修復或维护建筑结构工程,包括墙体、屋顶、地面等,以及其他属建筑价值组成之部分。
  1. 资助要求

    4.1 
    申请项目在申请期开始(2024年3月28日)前,尚未开展维修工程
    4.2
    须由已在土地工务局註册符合资格的公司或具相应执业资格的技术员,提供由检查或检测、编制维修方案、准照申请、工程招标、工程记录至竣工检验等所有工作的顾问服务(因应工程内容需要或文化遗产委员会的意见,可要求由已註册建筑师参与编制计划及跟进工程质量),包括:
    4.2.1 
    完成建筑状况检查或检测;
    4.2.2
    根据检查或检测结果编制历史建筑维修方案;
    4.2.3
    界定维修项目、施工范围及估算费用;
    4.2.4
    其他公共部门进行倘需的申请;
    4.2.5
    安排工程询价;
    4.2.6
    管理工程进度、监察工程质量(确保工程按资助批给的维修方案实施,核查并确认竣工项目的数量及质量与资助批给的维修方案相符);
    4.2.7
    整理提交资助审批所需的工程记录资料;
    4.2.8
    控制成本和监察帐目。
    4.3
    实施工程须聘用已在土地工务局註册的自然人商业企业主或公司(下称“工程公司"),并由符合相关工程范畴的註册技术员负责。
    4.4
    维修工程须以询价方式进行,须取得不少于三个报价,并把工程合同批予报价最低且又符合询价规定的工程公司
    4.5
    顾问服务公司及工程公司不能为同一间公司或关联公司。
    4.6
    凡涉及被评定或待评定的不动产的任何工程工作,须按照第11/2013号法律《文化遗产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进行。
  1. 申请资格及资助对象

    5.1 
    由被评定或待评定的不动产、具文化价值的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俗称“业权人”)或获授权人提交申请。如所有权(俗称“业权”)由多人拥有,可由任一共有人提交申请,且不影响下点规定的适用。
    5.2
    在下列例外情况,可由佔有人或持有人提交申请
    5.2.1 
    无法釐清不动产业权的状态;
    5.2.2
    不动产所有权人被认定为无法联繫。
    5.3
    每幢建筑物只可提交一份申请。
    5.4
    申请资格的限制:接受本资助之不动产,在第18.6.1点“竣工声明书”签署日起计两年内不可再就维修资助计划作出申请。
  1. 资助类型

    6.1 
    资助类型:补贴。
  1. 本资助计划的总预算金额、资助名额、金额及上限

    7.1 
    本轮资助计划总预算金额:1,000万澳门元。
    7.2
    资助名额:不设限制,但最终获批给资助的申请项目数量,受上点所指的本资助计划总预算金额所限。
    7.3
    资助金额及上限:批给资助金额为申请项目的预算支出(即第8.1点)的50%,上限为200万澳门元。
    7.4
    实际资助金额将因应项目实际支出而作出调整(详见第9点资助调整)。
  1. 可获资助及不可获资助的开支范围

    8.1 
    可获资助的开支且纳入预算支出的开支
    8.1.1 
    资助期内作出与项目相关的维修及保养服务开支
    8.1.1.1 
    工程顾问服务费用,资助上限为10万澳门元;
    8.1.1.2
    工程费用
    8.2
    不可获资助的开支且不纳入预算支出的开支
    8.2.1 
    上点范围以外的其他开支;
    8.2.2
    由受资助者提供的服务、财货及承揽工程所涉及的开支。
  1. 资助调整

    9.1 
    倘总结时受资助项目的实际支出低于项目的预算支出,将按比例[(预算支出 - 实际支出)/预算支出]下调资助金额。
  1. 资助期

    10.1 
    资助期上限为12个月,最早可由提交申请翌日起计,最迟可由签订同意书后翌月首日开始计算,具体开始日期由基金及受资助者协商订定。
    10.2
    经受资助者于资助期内预先提出具适当说明理由的申请,基金行政委员会可批准一次或多次延长资助期,但累计延长的期间不得超过原资助期的一半。
  1. 担保

    11.1 
    倘申请人为法人商业企业主,其主要股东须独立作出信用担保,以担保申请人在出现需退回或返还资助款项时(如资助批给被取消、项目实际支出少于预算支出)的债务。
    11.2
    为着上点的效力,受资助者及保证人均须签署本票及责任声明书。
  1. 申请

    12.1 
    应使用已註册的一户通帐号登入系统填写申请表上传下列文件
    12.1.1 
    申请人依法成立及运作的证明文件,以及申请人法定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其中,对于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设立及运作的私人实体:
    12.1.1.1  
    倘申请人为自然人商业企业主法人商业企业主,须上传以下文件:
    12.1.1.1.1  
    申请人的法定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
    12.1.1.1.2
    倘有的商业登记证明;
    12.1.1.1.3
    由财政局发出的申请人未因结算的税捐、税项及任何其他款项而结欠澳门特别行政区债务的证明文件;
    12.1.1.1.4
    申请人最近期营业税征税凭单-M/8表格;
    12.1.1.1.5
    向社会保障基金供款的证明文件,倘不具有供款义务,则提供声明书作声明。
    12.1.1.2  
    倘申请人为社团或财团,须上传以下文件:
    12.1.1.2.1  
    社团或财团签署代表之身份证明文件。倘由受权人签署,应提交证明其权力的相关文件,如经会员大会通过之会议纪录或法定代表授权书副本;
    12.1.1.2.2
    身份证明局发出之《已成立社团/财团之领导架构证明书》文件,内容包括有效领导架构之组成。
    12.1.2
    倘申请人为自然人,须上传身份证明文件。
    12.1.3
    倘有的其他共有人同意书;
    12.1.4
    倘申请人属于业权人或其获授权人,须提交业权证明文件,如物业登记局发出的物业登记证明书;
    12.1.5
    倘申请人以业权人的获授权人身份提交申请,尚须提交授权证明文件及获授权人之身份证明文件;
    12.1.6
    倘申请人属于佔用人或持有人,须提交可以证明其长期负担管理有关不动产之辅助文件(例如载有申请人姓名的缴税证明、水费单及电费单)并书面说明情况;
    12.1.7
    建筑物的保存状况说明(包括拟进行维修的范围及工程项目,以及实施有关维修项目的必要性);
    12.1.8
    倘申请拟维修的建筑物不属于被评定或待评定的不动产,须提供该不动产具有文化价值的说明。
    12.2
    所有申请文件均须通过网上提交,除基金要求外,现场补充文件将不纳入申请卷宗内容。
    12.3
    撰写申请文件的语文:须以中文、葡文或英文撰写。
    12.4
    申请须遵守的规定及注意事项
    12.4.1  
    申请人可在网上系统同意基金协助查阅第12.1.1.1.2点所指的商业登记证明及第12.1.1.1.3点所指的无欠债务证明,藉此免除提交有关文件。
    12.4.2
    基金可要求申请人出示文件的正本、作出说明及提交其他为组成申请卷宗属不可或缺的文件、报告或资料。
    12.4.3
    申请人须确保所提交的文件及资料准确无误,一经提交,除基金另有通知外,并不接受申请人对已提交之文件及资料作出更改。
    12.4.4
    申请人不得作出虚假声明、提供虚假资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资助款项。
    12.4.5
    倘申请人拟撤回申请,应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申请即时视作终止。
    12.4.6
    基金就本计划接收的所有文件,概不退回。
  1. 初步分析

    13.1 
    基金将对申请卷宗进行初步分析,以核实申请人的资格、申请项目是否齐备本资助计划章程要求的文件及资助申请是否具备获资助批给的要件(即第3点资助范围、第4点资助要求及第5点申请资格及申请对象的要求)。
    13.2
    倘申请卷宗欠缺提交第12.1.1点至第12.1.6点所指的文件,基金将要求申请人在10日内补交有关文件;倘申请人欠缺提交第12.1.7至第12.1.8点规定的文件,将不设补交。
    13.3
    基金将申请送交文化局进行技术分析及发表意见,并可按该局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倘需的文件,尤其是对第12.1.7点至第12.1.8点所指的文件进行补充说明。
    13.4
    申请人须同意基金、文化局或委派之第三方授权的任何人士,由申请项目审批至总结报告获通过的期间,进入申请资助拟进行维修的建筑物,以实地考察建筑物现况。
    13.5
    经初步分析,如属下列任一情况,基金行政委员会驳回有关申请
    13.5.1   
    申请项目不符合基金的宗旨;
    13.5.2
    申请项目不属于第3点所指的资助范围;
    13.5.3
    申请项目不符合第4点所指的资助要求;
    13.5.4
    申请项目不属于第5点所指的申请资格及资助对象;
    13.5.5
    申请人欠缺提交第12.1.1点至第12.1.8点规定的文件或不符合第12.2点至第12.4点的申请规定;
    13.5.6
    申请人未于第13.2点及第13.3点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倘需的文件;
    13.5.7
    申请人不履行第13.4点所指的义务;
    13.5.8
    申请人在基金其他受资助项目正处于逾期未偿还/未退回/未返还款项的状况;
    13.5.9
    申请人处于基金拒绝资助名单内;
    13.5.10
    申请项目属于澳门其他公共部门或公共实体已公佈的资助计划范围;
    13.5.11
    申请项目内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13.5.12
    申请项目内容涉及损害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及文化发展基金形象和声誉;
    13.5.13
    文化局意见认为不具条件将申请项目送交文化遗产委员会发表意见。
    13.6
    倘没有出现驳回申请的情况,则基金行政委员会将申请项目送交文化遗产委员会发表意见。
  1. 文化遗产委员会发表意见

    14.1 
    基金建议文化遗产委员会就以下考虑因素发表意见,包括但不限于:
    14.1.1   
    建筑物的文化价值(被评定或待评定的不动产除外);
    14.1.2
    建筑物拟实施的维修项目的迫切性(涉及建筑结构、公共安全等潜在问题);
    14.1.3
    拟进行维修的范围工程项目必要性
    14.1.4
    提升社会认知参与文化遗产保护上所产生的积极正面意义
    14.2
    在充分考虑文化遗产委员会的意见后,基金行政委员会对申请作出初步通过或驳回的决定
    14.3
    申请项目获初步通过基金将通知申请人于指定限期内提交历史建筑维修方案,该方案须由第4.2点所指顾问服务公司的註册技术员拟定(须附由建筑、工程及城市规划专业委员会发出的专业证明及最近年度的註册/续期文件副本),维修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4.3.1   
    建筑物的检查报告;
    14.3.2
    工程说明(建议维修的范围及项目,并列明维修项目拟使用之物料、颜色、式样、技术及施工方法等);
    14.3.3
    工程位置图(比例为1:1000);
    14.3.4
    工程项目预算(须包含工程项目、数量、单价及总价);
    14.3.5
    施工期;
    14.3.6
    其他因应不同情况而递交之图则。
    14.4
    申请人未能按时提交维修方案,则基金行政委员会驳回申请,但有合理理由者除外。
  1. 评审

    15.1 
    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由行政委员会主席根据需审议的项目性质,从相关领域的专家名单中邀请三至七名来自文遗界别及建筑界别的专家出任
    15.2
    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至少过半数成员出席时方可举行会议,并须就每次会议缮立会议纪录,其内应记录评审结果及会议的重要事项。
    15.3
    申请人的代表须出席评审会议,介绍申请项目的内容,并回答评审提问。倘申请人未能出席,但具合理理由并获基金接纳,则将按其已递交的文件进行书面评审,但申请人明示放弃申请除外。
    15.4
    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按以下的评审标准作出评分
    15.4.1   
    维修方案中拟实施的工程项目的必要性(40%);
    15.4.2
    维修方案能否有效处理建筑缺乏维修保养的状况(30%);
    15.4.3
    项目的预算合理性(30%)。
    15.5
    评审分数不低于60分视为通过评审。
    15.6
    倘申请项目未能通过评审且总预算仍未使用完毕,申请人可对维修方案调整1次,基金将安排复审会议
    15.7
    在充分考虑以下意见及记录后,批给实体对申请作出决定
    15.7.1   
    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发表的意见;
    15.7.2
    申请人倘曾获批给资助活动及项目的执行及偿还记录。
    15.8
    由于预算所限,批给实体可对通过评审的申请项目作出不批给资助的决定
    15.9
    申请项目不获资助,申请人可提交维修方案支出单据,获基金确认后可获发补贴,上限为5万澳门元,并以实报实销方式支付,且日后向同类型计划再次提交申请时,可免除进行第14点所指的程序。
  1. 同意书

    16.1 
    受资助者须签署一份同意书,其内载有批给决定的内容,尤其是本资助计划章程所订的须遵守规定。
    16.2
    不签署同意书的后果:在收到批给决定的通知之日起计30个工作日内,如受资助者不提交已签署的同意书,有关批给失效,但因不可抗力或经基金行政委员会确认为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除外。
  1. 项目内容的更改

    17.1 
    对于项目内容的更改,受资助者须取得基金行政委员会同意后才能作出更改。
    17.2
    如属维修方案的更改,基金将听取文化局的意见后对修改申请作出决定。
    17.3
    如有需要时,尤其是应文化局建议,基金将更改内容向活动和评审委员会索取意见。
  1. 提交工程进展文件、总结报告及执行商定程序报告

    18.1 
    选用会计师/会计公司:受资助者必须于签订同意书翌日起计60日内以书面通知基金就项目所选用之执业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可提供会计和税务服务的会计师、可提供会计和税务服务的会计公司,并提交业务约定书。
    註: 
    由受资助者聘请执业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可提供会计和税务服务的会计师、可提供会计和税务服务的会计公司对受资助项目的收支状况执行商定程序后编制,受资助者须自行承担有关费用
    18.2
    工程项目的监察
    18.2.1 
    受资助者必须于资助期内,因应基金或文化局要求提交关于工程执行的资料,并须在基金订定的工程项目施工节点(如防水项目等隐蔽工程)通知基金安排文化局视察,以监察工程的进展及确认相关隐蔽工程的执行情况。
    18.2.2
    受资助者须在竣工前,通知基金安排文化局进行核查,基金将联同文化局、提供顾问服务的实体及负责本工程的註册技术员,共同根据获批给资助的维修方案,对完工项目进行检视,倘出现工程项目的内容、数量及施工质量与资助批给的维修方案不相符或存在疑问,基金可要求受资助者补充证明文件,或作出跟进直至完全符合为止。
    18.3
    提交总结报告及执行商定程序报告的期间:受资助者必须于维修工程经第18.2.2程序确认后30日内提交总结报告,90日内提交“执行商定程序报告”。
    18.4
    提交总结报告及执行商定程序报告的方式
    18.4.1 
    倘受资助者于本资助计划的所有受资助项目的批给资助金额合计100万澳门元或以上:受资助者须透过基金指定的系统,以电子方式并按编制要求上载提交总结报告及执行商定程序报告。
    18.4.2
    倘受资助者于本资助计划的所有受资助项目的批给资助金额合计低于100万澳门元:受资助者必须按编制要求向基金提交第18.3点所指的报告。
    18.5
    约定书及报告编制:第18.1点所指的业务约定书、第18.3点所指的总结报告及执行商定程序报告的格式均须符合公共资产监督管理局发出的第001/GPSAP/AF/2023号《受资助活动或项目查验指引》的相关规定编制。
    18.6
    总结报告附带的证明文件:受资助者提交总结报告时,须附上项目执行情况的证明文件/实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8.6.1 
    “竣工声明书”正本,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本资助批给的维修方案,以表列形式列出所有获资助完成的工程项目、数量、单价及总价,并须由受资助人、提供顾问服务的公司或技术员、承揽工程公司及技术员共同签署及核实(须附由建筑、工程及城市规划专业委员会发出的专业证明及最近年度的註册/续期文件副本),以确认竣工项目的数量及质量与资助批给的维修方案相符;
    18.6.2
    工程招标的证明文件,以及所有报价资料;
    18.6.3
    工程项目照片(本个案获批资助的所有工程项目,每个项目须提供不少于10张,清晰、完整地呈现工程项目维修前、施工阶段及完工后的照片,并按单价表中的工程项目编号作标示);
    18.6.4
    其他因应不同情况而递交之工程单据及物料证明。
    18.7
    延期提交报告的申请: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导致无法按第18.3点规定的期间提交报告,受资助者应自相关事实发生日起计7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
    18.8
    倘属上点所指的情况,经基金行政委员会批准,提交报告的期间为自上点所指的原因消失翌日起30日内,但不影响下点规定的适用。
    18.9
    属具理由说明的例外情况,基金行政委员会可批准将第18.3点所指的期间延长一次,期间不超过90日。
    18.10
    倘基金认为文件有不清楚之处,受资助者需在基金指定的期间内提交补充说明文件,到期未提交将以当前已提交的文件处理。
  1. 开支的确认

    19.1 
    开支确认的目的及强制性:为确定受资助者在受资助的项目实际作出的开支属于本资助计划章程订定可获资助的开支,开支须经基金确认。
    19.2
    确认的方式:补贴透过受资助者提交执行商定程序报告,以实报实销的方式进行,且受资助者须按第22.1.13点的规定保存单据以便基金倘需要时进行查验。
    19.3
    对单据的要求
    19.3.1 
    开支的对象为公司或机构:相关的开支凭证,如公司或机构发出的发票或收据,其内应载有买卖双方名称或姓名、产品或服务名称、开立日期、凭单编号、金额以及卖方的聯络资料,例如:地址、电话号码、电邮地址等,或由受资助者註明相关公司或机构的上述联络资料。倘涉及租赁物业时,除上述资料外,发票或收据内还应载有该物业的地址。
    19.3.2
    开支的对象为自然人:相关的开支凭证,如自然人发出的收据(载有买卖双方名称或姓名、产品或服务名称、开立日期、凭单编号、金额及卖方的聯络资料,例如:地址、电话号码、电邮地址等,或由受资助者註明上述联络资料)、职业税 M/7 格式凭单(载有顾客及发出者名称或姓名、服务名称、发出者的税务编号、开立日期、凭单编号、职业税章程附表所载之业务及金额)。
    19.3.3
    单据的其他规定
    19.3.3.1  
    当单据的开支金额涉及折扣时,应列明实际支付金额。
    19.3.3.2
    如涉及非澳门元的交易,受资助者应列明涉及之货币名称及兑换率。
    19.3.3.3
    如单据资料不完整,受资助者须作出书面解释,并由受资助者作为签署人,在相关文件上签署及註明签署日期。
    19.3.3.4
    如需要修改单据上的资料,有关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应按事实作出修改,并在修改之处盖章作实。
    19.3.3.5
    交易倘涉及第20点所指的关联交易情况,受资助者应在单据作出註明并提供相关交易方的聯络资料。
  1. 关联交易

    20.1  
    当申请人将向属于下列任一情况的供应商採购服务或商品,须在申请文件中预先披露交易的对象名称、与申请人的关系、预计交易的内容:
    20.1.1 
    申请人(自然人/自然人商业企业主/法人商业企业主/社团/财团/外地私人实体)为供应商的股东或行政管理机关成员。
    20.1.2
    申请人(自然人/自然人商业企业主)的配偶/父母/子女为供应商、供应商的股东、供应商的行政管理机关成员。
    20.1.3
    申请人(社团/财团/外地私人实体)的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监事长/副监事长及上述人士的配偶/父母/子女为供应商、供应商的股东、供应商的行政管理机关成员。
    20.1.4
    申请人(法人商业企业主/外地私人实体)的股东、行政管理机关成员及上述两者的配偶/父母/子女为供应商、供应商的股东、供应商的行政管理机关成员。
    20.2
    对于上点提及的关联交易,无论是否使用基金的资助款项,倘由同一供应商向申请人合共提供10万澳门元或以上的服务或商品的开支,申请人须于总结报告中申报并提供交易方的联络方式。
    20.3
    对于上点所指的须申报的情况,就使用基金的资助款项(任何金额)支付予第20.1点所指的关联供应商的开支,受资助者须提供文件证明事前已额外向至少2间非关联方的供应商(即不属于第20.1点所指的供应商)进行询价,且基金将以最低价格的报价为开支确认上限,倘未能提交相关证明则该笔支出不能使用基金资助的款项进行支付。
  1. 款项发放方式

    21.1  
    在不影响下款规定的适用,款项将採用分期支付的方式进行发放:
    21.1.1 
    获发出工程准照及与基金签署同意书后,按照受资助者提交已付款的收据发放。首期发放比例:最高为资助额度的80%
    21.1.2
    总结报告通过后,最后一期发放比例:结算后的资助差额。
  1. 受资助者的义务

    22.1 
    受资助者须履行下列义务:
    22.1.1   
    如实提供资料及作出声明;
    22.1.2
    将资助款项用于批给决定指定的用途;
    22.1.3
    资助期内完成维修工程;
    22.1.4
    谨慎、合理规划及组织受资助的项目;
    22.1.5
    按时提交第18点规定的报告;
    22.1.6
    容许基金、文化局及获授权的任何人士,在施工期间、竣工后至总结报告获通过的期间,进入建筑物视察有关的维修工程的执行情况;
    22.1.7
    接受及配合基金对运用资助款项的监察,包括对相关收支及财务状况的查验;
    22.1.8
    接受及配合基金及文化局对工程的监察;
    22.1.9
    容许基金及获授权的任何人士稽核、检查、查询有关受资助项目的记錄及帐目,并就与维修工程有关的金钱收入、支出或保管事宜作出解释;
    22.1.10
    自行向相关部门(包括澳门特区及外地)申请并取得项目所必须的各类型准照及许可文件;
    22.1.11
    根据第25.3.1点的规定,返还资助款项;
    22.1.12
    退回未用于指定用途的资助款项;
    22.1.13
    完整保留受资助项目的原始收支凭证至少5年;
    22.1.14
    积极配合基金就项目的监察工作以及举办之相关宣传活动,并同意基金于整个项目进程中拥有文字、摄影、拍照与其他形式记录之权利,以及所有相关产出物之永久无偿使用权;
    22.1.15
    在任何与项目相关的宣传活动、新闻稿及宣传物品註明获得“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文化发展基金资助”或“资助单位: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文化发展基金”;
    22.1.16
    同意有关申请项目的基本资料及成果将公示于基金网站及对外之公开文件中,以作施政宣传推广;
    22.1.17
    保证申请项目的内容及项目执行程序均无违反法律规定,确保项目成果,以及产生项目成果过程的合法性,包括使用的工具、採取的措施方法,获取的信息等,不得涉及不雅、暴力、色情、淫亵、赌博、粗言秽语、影射或侵犯第三者合法权益的情况;
    22.1.18
    不作出涉及危害国家安全、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
    22.1.19
    不作出损害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及文化发展基金形象和声誉的行为;
    22.1.20
    遵守同意书内所订定的条款;
    22.1.21
    遵守基金及公共资产监督管理局为监察而发出的指引;
    22.1.22
    遵守第18/2022号行政法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财政资助制度》、第5/2023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核准的《文化发展基金资助批给规章》、其他适用之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的规定。
    22.2
    受基金资助的项目内容,不得兼收澳门其他公共部门或公共实体的财政资助。
  1. 终止执行或未能完成项目

    23.1 
    在资助期内,如属下列任一情况,基金可批准受资助者提出终止执行项目的申请:
    23.1.1  
    因不可抗力或经基金确认为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预计未能于资助期内完成项目;
    23.1.2
    受资助者承诺返还已收取的全部资助款项。
    23.2
    如第23.1点所指的申请不获批准,且受资助者不继续执行有关项目,基金须取消资助批给。
    23.3
    如属第23.1.1.点所指的情况,受资助者须于基金指定的期间内提交总结报告,以便进行结案程序。
    23.4
    如属第23.1.2.点所指的情况,受资助者须自接获申请获批准的通知日起计30日内返还已收取的全部资助款项,否则基金将进行强制征收,并于返还期届满之日起计两年内拒绝其提出的资助申请。
    23.5
    资助期届满,受资助者因不可抗力或经基金确认为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而未能完成项目,基金须进行结案程序;如理由不获基金确认,则基金须取消资助批给。
  1. 逾期提交报告的后果—资助扣减

    24.1 
    倘受资助者逾期提交报告,基金可作出以下资助扣减:
    情况 资助扣减
    超出期限递交总结报告及执行商定程序报告(但获批准延期提交者除外) 1. 倘未按第18点所指期限递交报告,被记录违规一次。
    2. 视乎发生次数,扣减受资助项目补贴资助款项相应百分比,如下:
    -   倘发生1次:扣减5%;
    -   倘发生2次或以上:扣减10%。
        上述资助扣减情况与第9点(资助调整)叠加计算,经扣减后资助款项=批给资助金额*(1-A)*(1-B),A及B为资助调整及扣减比例。
    备註:
    A为第9点所指的资助调整比例;
    B为超出期限提交报告的资助扣减比例。
  1. 资助批给的取消

    25.1 
    基金须取消资助批给的情况
    25.1.1  
    受资助者作出虚假声明、提供虚假资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资助款项;
    25.1.2
    受资助者将资助款项用于非批给决定所指用途;
    25.1.3
    受资助者违反谨慎、合理规划及组织受资助的项目的义务而导致对参与者或公共利益,尤其是公众安全或社会秩序造成严重风险或损害;
    25.1.4
    受资助者作出涉及危害国家安全、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
    25.1.5
    受资助者作出损害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或文化发展基金形象和声誉的行为;
    25.1.6
    不再符合第3点资助范围、第4点资助要求、第5点申请资格及申请对象,且未于基金订定的期间内补正不当情事;
    25.1.7
    本章程订定须取消资助批给的其他情况。
    25.2
    基金可取消资助批给的情况
    25.2.1  
    项目进度之审查结果偏离核心;
    25.2.2
    第17点所指的更改申请不获批准,且受资助者仍继续执行更改后的内容;
    25.2.3
    违反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25.3
    取消资助批给的后果
    25.3.1  
    受资助者须自接获相关通知之日起计30日内返还已收取的全部资助款项
    25.3.2
    基金将于受资助者接获取消资助批给的后果通知日起计两年内拒绝其提出的资助申请
  1. 其他

    26.1 
    基金仅提供用于受资助项目的款项,当中并不参与受资助者任何商业活动或商业决策,无论受资助者在进行与项目是否有关的所有决策、活动、言论等,不代表基金立场。
    26.2
    受资助者须遵守澳门特区、内地或其他国家地区法律。倘因受资助者作出任何活动或决策而导致违反澳门特区、内地或其他国家地区法律而负上民事、刑事或行政责任,受资助者需自行承担。
    26.3
    受资助者须自行向相关部门(包括澳门特区及外地)申请并取得项目所必须的各类型准照及许可文件。
    26.4
    申请人参与本计划,即视作已详阅及明白,并同意遵守本规定的所有条款及内容,且无异议。
    26.5
    就本章程没有提及的事项,将受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的现行法律法规所规范,尤其是第40/2021号行政法规《文化发展基金的组织及运作》、第18/2022号行政法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财政资助制度》、第5/2023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核准的《文化发展基金资助批给规章》及其他有关适用于文化发展基金资助的规定。
    26.6
    基金对本章程具有最终解释权及决定权。
  1. 查询方式

    电话:2850 1000;
    传真:2850 1010;
    电子邮件:dgaf@fdc.gov.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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