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项目资助

年份:

文化旅游品牌塑造资助计划

申请时间: 2023年4月17日至2023年5月12日

  1. 资助目的

    文化发展基金根据《文化发展基金资助批给规章》的规定,设立2023年文化旅游品牌塑造资助计划,鼓励澳门文创企业以体育元素或世遗元素为主题,结合文化创意的形式,开发多元的文化旅游产品和体验服务,丰富旅客的旅游消费选择,发挥体育、旅游和文化的协同效应,提升澳门作为文化旅游目的地的吸引力。

  1. 申请期

    2.1
    申请期2023年4月17日至2023年5月12日。
  1. 资助范围

    以下列澳门体育元素世遗元素为主题开发文化旅游产品体验服务的项目:

    3.1
    体育元素:结合澳门体育盛事开发文化旅游产品或体验服务,如澳门格兰披治大赛车、澳门国际龙舟赛。
    3.2
    世遗元素:结合澳门历史城区及其相关文化历史开发文化旅游产品或体验服务,包括22座建筑及8个广场前地,详见:https://www.wh.mo/gb/site/
  1. 资助要求

    4.1
    方向A.开发文化旅游产品:设计、生产及销售符合第3点的文化旅游产品(如纪念品,不包括食品及饮品),申请项目须最少开发10款产品(不同颜色或呎吋视为同一款)。
    4.2
    方向B.开发文化旅游体验服务:设计、开发及提供以下最少一项符合第3点的文化旅游体验服务:
    4.2.1
    营运主题体验馆
     
    在澳门开设体验馆,并持续营运最少20个月;馆内佈局设计须突显相关主题,常设相关的展示内容及互动体验设施,鼓励引入数字化技术(如AR扩增实境、VR虚拟实境等)、互动游戏、动漫等多元化的文创元素,开办各类型相关主题特色活动(如体验工作坊),增加体验馆的多元性和吸引力。
    4.2.2
    举办特色文化演出
     
    在澳门长期举办特色文化演出,持续20个月且每个月最少举办1场,表演内容的演出时长不少于60分钟,项目应有固定的演出节目、演出场地;表演类型可包括戏曲、戏剧、舞蹈、音乐、魔术、多媒体互动技术等,并鼓励跨领域融合的演出项目。
    4.2.3
    开发沉浸式互动体验展览
     
    在澳门举办沉浸式体验展览,最少12个月 (可不连续)开放公众入场或参与,可引入数字化技术(如AR扩增实境、VR虚拟实境等)、故事/角色化的参与式实境互动游戏、动漫IP等多元化的文创元素。
  1. 资助对象

    5.1
    自然人企业主;
    5.2
    法人商业企业主。
  1. 申请资格

    6.1
    申请人方面
    6.1.1
    如属自然人商业企业主,其须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且其企业须为税务效力而已在财政局登记。
    6.1.2
    如属法人商业企业主,须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设立,且其企业须为税务效力而已在财政局登记。
    6.2
    合作方面
    6.2.1
    方向A.的项目应由负责开发及设计产品的企业作为主体提出申请;
    6.2.2
    方向B.的项目可由多家企业及社团合作完成,由一家企业作为项目主体进行申请,并出示与合作方签署的合作同意书。
    6.3
    同一申请人就本资助计划仅可提交一个项目申请(即只能申请一个方向,且该方向只能申请一个项目)。
  1. 资助类型

    补贴。
  1. 批给资助的名额及金额上限

    8.1
    名额:方向A.开发文化旅游产品最多10个;方向B.开发文化旅游体验服务最多4个
    8.2
    金额:批给资助上限为申请项目预算支出的50%,方向A.开发文化旅游产品的资助上限为50万澳门元;方向B. 开发文化旅游体验服务的资助上限为300万澳门元
    8.3
    批给资助金额将因应实际支出、实际收入、开发产品款式数量、营运月数、演出场数、展期而作出调整,详见第10点(资助调整)。
  1. 可获资助及不可获资助的开支范围

    9.1
    可获资助的开支包括下列在资助期内作出与项目相关的开支:
    9.1.1
    生产材料及制作费用:为执行项目所产生的消耗性原材料费,以及相关的制作费用,如文化旅游产品/衍生周边产品的生产成本、演出或体验的佈景、道具及服装费用、购买版权费用等,但不包括餐饮及食品销售业务所衍生的费用,也不包括採购其他品牌现有产品作直接销售的开支;
    9.1.2
    服务费用:由受资助者採购第三方提供的服务,如设计费用、演员费用、制作人员、技术人员、场地搭建人员劳务费用、作曲填词费、活动策划费用、保安及清洁费用等;
    9.1.3
    场地租金:为执行项目租用体验馆场地、演出场地、展览场地、排练场地或推广活动场地等所产生的支出,但不包括办公室、仓库租金支出,如涉及转租须提交符合法律要求的文件;
    9.1.4
    推广及宣传费用:为推销商品或服务,利用各种媒体宣传所产生的费用,例如报章、杂志、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广告宣传费;相关宣传品例如宣传单张、海报、纪念品的制作费用;举办推广活动费用及参展费;以及销售渠道上架费等;
    9.1.5
    专利/商标註册费用:与项目成果相关,于澳门特区或外地进行专利或商标註册的费用。
    9.2
    不可获资助的项目开支包括如下
    9.2.1
    人事费用;
    9.2.2
    设备及傢俱费用;
    9.2.3
    装修费用;
    9.2.4
    水电保险等杂费;
    9.2.5
    行政开支;
    9.2.6
    交际、差旅费、膳食、物流费用、税项;
    9.2.7
    执行商定程序费用;
    9.2.8
    倘有的餐饮及食品销售业务所衍生、採购其他品牌现有产品作直接销售的生产材料及制作费用。
    9.3
    第9.1点及第9.2点所指的开支可视为项目预算支出范围内,而任何以销售分成方式支付的开支不视为项目预算支出范围
  1. 资助调整

    10.1 
    倘总结时受资助项目的实际支出低于申请表的预算支出,将按比例[(预算支出-实际支出)/预算支出]下调资助金额。
    10.2
    倘总结时受资助项目的实际收入低于申请表的预算收入的80%,资助金额将下调10%。
    10.3
    倘总结时开发产品款式数/体验馆营运月数/文化演出场数/展览展期月数低于申请时的预计数目,将按比例[(预计数目-实际数目)/预计数目] 下调资助金额。
    10.4
    倘出现多种下调情况时,下调比例不会叠加,并以当中的下调比例最大值作为最终的下调比例。
  1. 资助期

    11.1 
    资助期上限为24个月,由签订协议书后的翌月首日开始计算。
    11.2
    经受资助者于资助期内预先提出具适当说明理由的申请,基金行政委员会可批准一次或多次延长资助期,但累计延长的期间不得超过原资助期的一半。
  1. 担保

    12.1 
    倘申请人为法人商业企业主,其股东须作出信用担保,以担保申请人在出现需退回或返还资助款项时(如资助批给被取消、项目实际支出少于预算支出、项目实际完成的量化指标低于申请时的预计数目)的债务。
  1. 申请

    13.1 
    申请人应使用已註册的网上系统帐户登入申请系统,填写申请表及上传下列文件:
    13.1.1   
    申请人的法定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
    13.1.2
    倘有的商业登记证明;
    13.1.3
    由财政局发出的申请人未因结算的税捐、税项及任何其他款项而结欠澳门特别行政区债务的证明文件;
    13.1.4
    申请人最近期的营业税征税凭单-M/8表格;
    13.1.5
    近两年的损益表;
    13.1.6
    向社会保障基金供款的证明文件,但不具有供款义务者除外;
    13.1.7
    企业的财务状况说明(须按基金要求格式填写);
    13.1.8
    申请资助项目的详细计划书,以介绍项目开发的产品及体验服务设计概念、具体内容、研发生产宣传推广策略、销售渠道安排等。
    13.1.9
    申请资助项目的财务预算(须按基金要求格式填写);
    13.1.10
    申请人在文化产业领域的经验,包括项目执行团队的履历及背景、其他曾参与的文化产业项目的相关资料;
    13.1.11 
    就不同申请方向另须提交以下文件:
    13.1.11.1 
    方向A:产品设计图及功能介绍(内容包括名称、功能、设计概念、售价);
    13.1.11.2
    方向B:体验馆/展览场地平面图(列明各功能区域分佈)、互动设施或游戏设计概念图、演出节目展演内容的详细资料(如详细节目表、剧本、歌谱连曲词等);
    13.1.12
    其他有助申请的文件如合作同意书、预计支出的报价单、倘有的体验馆/演出/展览场所使用协议文件等。
    13.2
    申请人须确保填写资料、上传的文件准确无误,并须预先填报亲临提交的其他无法上传的实物资料,一经确认提交并生成申请凭条后,无法修改项目内容
    13.3
    申请人须于申请日期截止前(2023年5月12日下午5:30)亲临基金递交申请凭条正本(由企业法定代表在每一页简签确认,并在最后一页全签并盖章作实)及事前填报现场提交的实物资料,基金不接纳逾期提交的申请及不接纳现场提交任何没有于网上系统事前填报的其他文件
    13.4
    撰写申请书的语文:须以中文、葡文或英文撰写。
    13.5
    申请须遵守的规定及注意事项
    13.5.1  
    申请人可在网上系统同意基金协助查阅第13.1.2点所指的商业登记证明、第13.1.3点所指的无欠债务证明,藉此免除提交有关文件。
    13.5.2
    基金可要求申请人出示文件的正本、作出说明及提交其他为组成申请卷宗属不可或缺的文件、报告或资料。
    13.5.3
    申请人须确保填写资料及上传的文件准确无误,除基金另有通知外,并不接受申请人对已提交之文件及资料作出更改
    13.5.4
    申请人不得作出虚假声明、提供虚假资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资助款项。
    13.5.5
    申请人拟撤回申请,应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申请即时视作撤销。
    13.5.6
    基金就本计划接收的所有文件,概不退回。
  1. 初步分析

    14.1 
    基金将对申请卷宗进行初步分析,以核实申请卷宗是否齐备第13点要求的文件及资助申请是否具备获资助批给的要件。
    14.2
    倘申请卷宗不符合上点的规定,基金可要求申请人在10日内补交有关文件,但仅限于第13.1.1点至第13.1.7点所指的文件
    14.3
    倘资助申请不具备获资助批给的要件,或申请人未按上点所指的期间内补交所需的文件,或补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规定,则基金行政委员会驳回有关申请。
    14.4
    经初步分析,如属下列任一情况,基金驳回有关申请,不进入评审程序
    14.4.1   
    申请项目不符合基金的宗旨;
    14.4.2
    申请项目不属于第3点所指的资助范围;
    14.4.3
    申请项目不符合第4点所指的资助要求;
    14.4.4
    申请人不符合第6点所指的申请资格;
    14.4.5
    申请文件不符合第13点所指的申请规定;
    14.4.6
    申请人在基金其他受资助项目正处于逾期未偿还/未退回/未返还款项的状况;
    14.4.7
    申请人处于基金拒绝资助名单内;
    14.4.8
    申请人就相同项目作重覆申请;
    14.4.9
    申请人提交多于一个申请;
    14.4.10
    申请项目属于澳门其他公共部门或公共实体已公佈的资助计划范围;
    14.4.11
    项目涉及不雅、暴力、色情、淫亵、赌博、粗言秽语、影射或侵害他人之权利等不当成分;
    14.4.12
    项目内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14.5
    倘没有出现驳回申请的情况,则基金行政委员会将申请卷宗送交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1. 评审

    15.1 
    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由行政委员会主席根据需审议的项目性质,从相关领域的专家名单中邀请三至七名来自文化界别、学术界别、商业界别的专家出任
    15.2
    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至少过半数成员出席时方可举行会议,并须就每次会议缮立会议纪录,其内应记录评审结果及会议的重要事项。
    15.3
    申请人的代表须出席评审会议,介绍申请项目的内容,并回答评审提问。倘申请人未能出席,但具合理理由,则将按其已递交的文件进行书面评审,否则视作放弃申请
    15.4
    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按以下的评审标准作出评分:
    15.4.1   
    项目的原创性、与澳门体育元素或世遗元素的联繫(20%);
    15.4.2
    项目预期的经济效益(15%);
    15.4.3
    项目对塑造澳门文化旅游品牌形象的作用(15%);
    15.4.4
    申请人的管理水平、执行及主创团队的专业性及技术能力,过往相关经验(15%);
    15.4.5
    项目的市场需求程度、与同类产品或服务的竞争优势(15%);
    15.4.6
    项目研发、生产策略和市场营销策略的合理性(10%);
    15.4.7
    项目预算的合理性(10%)。
    15.5
    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尚须考虑申请人倘曾获批给资助活动及项目的执行及偿还记录
    15.6
    经评审后,评分达到60分或以上,方向A开发文化旅游产品的项目得分须排名前10名,方向B开发文化旅游体验服务的项目得分须排名前4名,方具条件获批给资助
  1. 协议书

    16.1 
    基金与受资助者须签订协议书,协议书须载有资助批给决定的内容。
    16.2
    不签署协议书的后果:如受资助者没有按基金指定的日期、时间及地点签订协议书,有关批给失效,但因不可抗力或经基金行政委员会确认属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除外。
  1. 项目内容的更改

    17.1 
    对于创作及商业营运上的决定如不涉及整体视觉效果的设计改动、体验/演出/展览内容(不涉及改变主题)、演出日期时间、宣传方式、销售渠道、非主要人员等方面的更改,当更改不涉及偏离项目的核心,则受资助者可因应市场环境灵活作出调整,并在提交报告时进行说明。
    17.2
    如项目内容的更改涉及下述所指情况,则受资助者须提出申请并由基金作出事前审批:
    17.2.1  
    体验馆/演出/展览场地的更改;
    17.2.2
    产品/体验馆/演出节目/体验展览的设计概念或主题的更改;
    17.2.3
    受资助者的股东、项目负责人及主要人员的更改;
    17.2.4
    其他涉及改变项目核心的内容。
  1. 提交进度执行报告、总结报告及执行商定程序报告

    18.1 
    受资助者必须于签订协议书翌日起计60日内以书面通知基金就项目所选用之执业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可提供会计和税务服务的会计师、可提供会计和税务服务的会计公司,并提交证明文件。
    18.2
    受资助者必须于资助期内按时提交下列报告,并按照基金指定的格式填写:
    18.2.1  
    方向A.开发文化旅游产品
     
    受资助者必须每隔12个月之翌月最后一天前提交项目进度执行报告,完成项目后的30天内提交总结报告,90天内提交“执行商定程序报告”(由受资助者聘请执业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可提供会计和税务服务的会计师、可提供会计和税务服务的会计公司对受资助项目的收支及财务状况执行商定程序后编制)。
    18.2.2
    方向B.开发文化旅游体验服务
     
    受资助者必须每隔6个月之翌月最后一天前提交项目进度执行报告,完成项目后的30天内提交总结报告,90天内提交“执行商定程序报告”(由受资助者聘请执业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可提供会计和税务服务的会计师、可提供会计和税务服务的会计公司对受资助项目的收支及财务状况执行商定程序后编制)。
    18.3
    报告附带的证明文件:受资助者提交进度执行报告及总结报告时,须附上项目执行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产品目录、图片、生产及销售数据;
    -
    体验馆/展览内各设施及功能分区的照片,以及体验馆平面图;
    -
    演出资料(须载有节目程序表、主创及演出者名单、演出内容,或可提供演出场刊);
    -
    体验馆/演出/展览的入场人次/票务销售统计、举办相关特色活动的相片或影像记录、举办日期时间、收费及参与人次;
    -
    演出活动的照片、影音档案;
    -
    宣传推广证明(如宣传刊物、宣传品图片、纪念品、线下宣传活动照片、线上宣传截图及点击数据、宣传片档案等);
    -
    参展及路演资料(如相关照片及成效等);
    -
    获奖资料(奖状等);
    -
    媒体报导;
    -
    销售渠道列表及相关证明(包括销售点照片、线上销售平台截图等);
    -
    商标证明文件。
    18.4
    延期提交报告的申请: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导致无法按第18.2点规定的期间提交报告,受资助者应自相关事实发生日起计7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
    18.5
    倘属上述所指的情况,经基金行政委员会批准,提交报告的期间为自上述所指的原因消失翌日起30日内,但不影响下点规定的适用。
    18.6
    属具理由说明的例外情况,基金行政委员会可批准将第18.2点所指的期间延长一次,期间不超过90日
    18.7
    倘基金认为文件有不清楚之处,受资助者需在基金指定的期间内提交补充说明文件,到期未提交将以当前已提交的文件处理。
  1. 开支的确认

    19.1
    开支确认的目的及强制性:为确定受资助者在受资助的活动及项目实际作出的开支属于本章程订定可获资助的开支,开支须经基金确认
    19.2
    确认的方式:补贴透过受资助者提交执行商定程序报告,以实报实销的方式进行,且受资助者须按第22.1.8点的规定保存单据以便基金倘需要时进行查验。
    19.3 
    对单据的要求
    19.3.1 
    开支的对象为公司或机构:相关的开支凭证,如公司或机构发出的发票或收据,其内应载有买卖双方名称或姓名、产品或服务名称、开立日期、凭单编号、金额以及卖方的聯络资料,例如:地址、电话号码、电邮地址等,或由受资助者註明相关公司或机构的上述联络资料。倘涉及租赁物业时,除上述资料外,发票或收据内还应载有该物业的地址。
    19.3.2
    开支的对象为自然人:相关的开支凭证,如自然人发出的收据(载有买卖双方名称或姓名、产品或服务名称、开立日期、凭单编号、金额及卖方的聯络资料,例如:地址、电话号码、电邮地址等,或由受资助者註明上述联络资料)、职业税 M/7 格式凭单(载有顾客及发出者名称或姓名、服务名称、发出者的税务编号、开立日期、凭单编号、职业税章程附表所载之业务及金额)。
    19.3.3 
    单据的其他规定:
    19.3.3.1 
    当单据的开支金额涉及折扣时,应列明实际支付金额;
    19.3.3.2
    如涉及非澳门元的交易,受资助者应列明涉及之货币名称及兑换率;
    19.3.3.3
    如单据资料不完整,受资助者须作出书面解释,并由受资助者作为签署人,在相关文件上签署及註明签署日期;
    19.3.3.4
    如需要修改单据上的资料,有关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应按事实作出修改,并在修改之处盖章作实;
    19.3.3.5
    交易倘涉及第20点所指的关联交易情况,受资助者应在单据作出註明并提供相关交易方的聯络资料。
  1. 关联交易

    20.1
    当申请人将向属于下列任一情况的供应商採购服务或商品,须在申请文件中预先披露交易的对象名称、与申请人的关系及预计交易的内容。
    20.1.1  
    申请人(自然人商业企业主)为供应商的股东、供应商的行政管理机关成员。
    20.1.2
    申请人(自然人商业企业主)的配偶/父母/子女为供应商、供应商的股东、供应商的行政管理机关成员。
    20.1.3
    申请人(法人商业企业主)的股东、行政管理机关成员及上述两者的配偶/父母/子女为供应商、供应商的股东、供应商的行政管理机关成员。
    20.1.4
    申请人(法人商业企业主)为供应商的股东。
    20.1.5
    供应商为申请人(法人商业企业主)的股东。
    20.2
    对于第20.1点提及的关联交易,申请人须于进度执行报告/总结报告中申报及提供文件证明已额外向至少2间非关联方的供应商(即不属于第20.1点所指的供应商)进行询价,基金将以最低价格的报价为开支确认上限,未能提交相关证明则该笔支出不能使用基金资助的款项进行支付。
  1. 款项发放方式

    21.1 
    款项将根据下表的比例发放:
      首期
    (发放要件见下点规定)
    接纳进度执行报告后
    发放比例
    最后一期
    (接纳总结报告后)
    资助额度
    发放比例
    40% 40%
    (根据进度执行报告
    的期数平均分配)
    20%
    21.2
    发放首期资助款项的要件:受资助者须于专用帐户存入自有资金(基金批给额度的20%)或提供已出资的证明(如项目已启动)。
  1. 受资助者的义务

    22.1 
    受资助者须履行下列义务
    22.1.1   
    如实提供资料及作出声明;
    22.1.2
    将资助款项用于批给决定指定的用途;
    22.1.3
    谨慎、合理规划及组织受资助的活动或项目;
    22.1.4
    按时提交第18点所指的报告;
    22.1.5
    接受及配合基金对运用资助款项的监察,包括对相关收支及财务状况的查验;
    22.1.6
    根据第24.3.1点的规定,返还资助款项;
    22.1.7
    退回未用于指定用途的资助款项;
    22.1.8
    完整保留受资助活动/项目的原始收支凭证至少5年;
    22.1.9
    为受资助项目开设专用帐户,以存放资助款项,受资助者可将项目的收入及自有资金存入专用帐户,并须确保未被使用的资助款项存放在专用帐户,如因营运需要需将未使用的资助款项存放在其他帐户,企业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22.1.10
    积极配合基金就项目的监察工作以及举办之相关宣传活动,并同意基金于整个项目进程中拥有文字、摄影、拍照与其他形式记录之权利,以及所有相关产出物之永久无偿使用权;
    22.1.11
    在任何与项目相关的宣传活动、新闻稿及宣传物品註明获得“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文化发展基金支持”或“支持单位: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文化发展基金”,并向基金报备;
    22.1.12
    同意签订协议书后有关申请项目的基本资料及成果将公示于基金网站及对外之公开文件中,以作施政宣传推广;
    22.1.13
    保证申请项目的内容及项目执行程序均无违反法律规定,确保项目成果,以及产生项目成果过程的合法性,包括使用的工具、採取的措施方法,获取的信息等,不得涉及不雅、暴力、色情、淫亵、赌博、粗言秽语、影射或侵犯第三者合法权益的情况;
    22.1.14
    遵守与基金签立协议书内所订定的条款;
    22.1.15
    遵守基金及公共资产监督规划办公室为监察而发出的指引;
    22.1.16
    遵守第18/2022号行政法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财政资助制度》、第5/2023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核准的《文化发展基金资助批给规章》、其他适用之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的规定。
    22.2
    受基金资助的项目内容,不得兼收澳门其他公共部门或公共实体的财政资助
  1. 终止执行或未能完成活动及项目

    23.1 
    资助期内,因不可抗力或经基金确认为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且应受资助者的终止执行申请,基金可批准终止执行活动及项目。
    23.2
    在上点所指的情况,受资助者须于基金指定的期间内提交总结报告,以便进行结案程序。
    23.3
    如第23.1点所指的申请不获批准,且受资助者不继续执行有关活动及项目,基金须取消资助批给。
    23.4
    资助期届满,受资助者因不可抗力或经基金确认为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而未能完成活动及项目,基金须进行结案程序;如理由不获基金确认,则基金须取消资助批给。
  1. 资助批给的取消

    24.1 
    基金须取消资助批给的情况
    24.1.1  
    受资助者作出虚假声明、提供虚假资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资助款项;
    24.1.2
    受资助者将资助款项用于非批给决定所指用途;
    24.1.3
    受资助者违反谨慎、合理规划及组织受资助的活动或项目的义务而导致对参与者或公共利益,尤其是公众安全或社会秩序造成严重风险或损害;
    24.1.4
    受资助者作出的活动涉及危害国家安全、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
    24.1.5
    不再符合第3点资助范围、第4点资助要求、第6点申请资格,且未于基金订定的期间内补正不当情事;
    24.1.6
    本章程订定须取消资助批给的其他情况。
    24.2
    基金可取消资助批给的情况
    24.2.1
    违反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24.2.2
    违反协议书订定其他取消批给的情况。
    24.2.3
    项目进度之审查结果偏离核心。
    24.3
    取消资助批给的后果
    24.3.1
    受资助者须自接获相关通知之日起计30日内返还已收取的全部资助款项
    24.3.2
    基金将于受资助者接获取消资助批给的后果通知日起计两年内拒绝其提出的资助申请
  1. 逾期提交报告的后果—资助扣减

    25.1 
    倘受资助者逾期提交报告,基金可作出以下资助扣减:
    情况 资助扣减
    超出期限递交项目进度执行报告、总结报告或执行商定程序报告(但获批准延期提交者除外) 1. 倘未按第18.2点所指期限递交报告,被记录违规一次。
    2. 视乎发生次数,扣减受资助项目补贴资助款项相应百分比,如下:
    -   倘发生1次:扣减5%
    -   倘发生2次:扣减10%
    -   倘发生3次或以上:扣减15%
    3. 上述资助扣减情况与第10点(资助调整)叠加计算,经扣减后补贴资助款项=补贴批给资助金额*(1-A)*(1-B),A及B为资助扣减及调整比例。
    4. 备註:
        A为第10点所指的资助调整比例;
        B为超出期限递交报告的资助扣减比例;
  1. 其他

    26.1 
    基金仅提供用于受资助项目的款项,当中并不参与受资助者任何商业活动或商业决策,无论受资助者在进行与项目是否有关的所有决策、活动、言论等,不代表基金立场。
    26.2
    受资助者须遵守澳门特区、内地或其他国家地区法律。倘因企业作出任何活动或决策而导致违反澳门特区、内地或其他国家地区法律而负上民事、刑事或行政责任,受资助者需自行承担。
    26.3
    受资助者须自行向相关部门(包括澳门特区及外地)申请并取得项目所必须的各类型准照及许可文件;
    26.4
    申请人参与本计划,即视作已详阅及明白,并同意遵守本规定的所有条款及内容,且无异议。
    26.5
    就本章程没有提及的事项,将受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的现行法律法规所规范,尤其是第40/2021号行政法规《文化发展基金的组织及运作》、第18/2022号行政法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财政资助制度》、第5/2023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核准的《文化发展基金资助批给规章》及其他有关文化发展基金资助的规定。
    26.6
    基金对本章程具有最终解释权及决定权。
    26.7 
    查询方式:
    电话:2850 1000;
    传真:2850 1010;
    电子邮件:dgaf@fdc.gov.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