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项目资助

年份:

电影长片制作支援计划

申请时间: 2022年12月13日至2023年2月24日

  1. 资助目的

    文化发展基金根据《文化发展基金资助及奖励批给规章》的规定,设立本资助计划,提供本地电影主创人员制作电影长片的机会,鼓励本地电影工作者投入电影长片的制作,以持续培养本澳电影创作人才,提升本地电影专业制作能力。基金将向受益人提供以下两部分支援:一、资助:电影长片制作及宣传推广费用;二、专业意见支援:本支援计划获选影片制作执行期间,专家将为受益人提供电影制作及宣传推广之专业意见,以完善其影片。

  1. 申请期

    2.1
    申请期:2022年12月13日至2023年2月24日。
  1. 资助范围

    3.1
    电影长片(片长不得少于80分钟的剧情片,不包括动画片和纪录片)的制作和宣传推广
  1. 申请资格

    4.1
    申请人方面
    4.1.1
    申请人应以个人形式申请,且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及年满18岁(以申请文件截止递交日期计算);
    4.1.2
    申请人须为影片的导演或监制;
    4.1.3
    申请人须曾担任一部电影长片(片长不少于80分钟之剧情片)或两部短片(每部片长为20分钟以上之剧情片)的导演或监制,而该作品须曾公映;
    4.1.4
    每位申请人同一年度只可提交一份申请,且不得在本计划之其他申请项目中担任导演或监制。
    4.2
    拍摄影片方面
    4.2.1
    申请项目在申请期完结(2023年2月24日)前,须尚未开展拍摄制作工作的任何部分,仅可开展前期筹划工作。申请人并须为合法可制作成影片的权利人或受权人,且影片不得为委约制作的作品;
    4.2.2
    影片类型必须为剧情片(不包括动画片和纪录片),且不得为七月八日第10/78/M号法律(订定在本地区贩卖、陈列及展出色情及淫亵物品之措施)所指的色情影片。
    4.3
    制作团队之方面
    4.3.1
    影片之导演必须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倘非为申请人);
    4.3.2
    工作人员组别(监制、导演、编剧、男主角、女主角、男配角、女配角、摄影师、剪接师、美术指导、服装设计、动作/武术指导、音乐)中,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应佔该组别整体人员数目的50%以上。
  1. 对拍摄完成影片的要求

    5.1 
    影片片长不得少于80分钟;
    5.2
    影片须在资助期内于澳门电影院作公开商业放映,除此之外,影片亦可透过影视视频网站作公开商业放映或者于澳门以外的电影院作公开商业放映;
    5.3
    影片须附中、英文或葡、英文字幕;
    5.4
    如获资助批给后拍摄完成的影片未符合本点所指的要求,则适用于第22.1.6点规定。
  1. 资助方式及其他支援配套

    6.1
    资助方式:补贴。
    6.2
    其他支援配套:本支援计划获选影片制作执行期间,专家将为受益人提供电影制作及宣传推广之专业意见,以完善其影片。
  1. 批给资助的名额及金额上限

    7.1
    名额:最多4个。
    7.2
    补贴:批给资助上限为申请项目预算支出的80%,上限为200万澳门元。
    7.3
    批给资助金额将因应实际支出而作出扣减,详见第9点(资助扣减)。
  1. 可获资助及不可获资助的开支范围

    8.1
    可获资助的开支包括下列在资助期内作出与项目相关的开支:
    8.1.1
    人员费用:直接参与制作、演出、幕后及后制工作的人员费用,包括监制、导演组、制片组、演员组、摄影组、灯光组、美术及服装组、化妆及髮型组、录音组等,但不包括由申请人担任上述职务的人员支出
    8.1.2
    制作费用:因拍摄影片需要而衍生的制作开支,包括场地租用费用及租用器材(摄影器材、灯光器材、录音器材、发电车/机、轨道)的费用,购买道具置景及服装、化妆及髮型物资的费用,以及后制费用(音效、剪辑、调色、CG特效、配乐)。
    8.1.3
    交通费用:因拍摄取景工作,为摄影组、灯光组、美术及服装组、录音组、化妆及髮型组、演员组、制片组租用接载人员及运送器材之车辆租用费用及往来取景目的地之经济客位及拍摄当地交通费用;
    8.1.4
    宣传及推广费用:指为宣传或发行电影项目而衍生的宣传材料费、参展费用、首映礼费、广告费、户外宣传费及宣传策划费。
    8.2
    不可获资助的项目开支包括如下
    8.2.1
    第8.1.1点以外的人员费用,如行政、财务、行销人员,以及由申请人担任的各种相关职位的人员费用;
    8.2.2
    住宿费;
    8.2.3
    膳食费;
    8.2.4
    器材购置或维修费用;
    8.2.5
    交际、税项;
    8.2.6
    核数费用。
    8.3
    第8.1点及第8.2点所指的开支可视为项目预算开支范围内,而票房分成支付的开支则不视为项目预算开支范围
    8.4
    倘项目的执行违反卫生局发出的防疫指引,相关的开支将不获资助,且不影响第21点的适用
  1. 资助扣减

    倘总结时受资助项目的实际支出低于申请表的预算支出,将按比例[(预算支出-实际支出)/预算支出]扣减资助金额。

  1. 资助期

    10.1 
    资助期上限为36个月,最早可由2022年12月13日(申请期开始之日)起计,最迟可由签订协议书后翌月开始计算,具体开始日期由基金及受益人协商订定。
    10.2
    受益人须于24个月内完成最终上映影片的制作,并于资助期内作公开放映。
    10.3
    在不影响下点规定适用的情况下,经受益人于资助期内预先提出具适当说明理由的申请,基金行政委员会可批准一次或多次延长资助期,但累计延长的期间不得超过原资助期的一半。
    10.4
    基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受益人的原因,经受益人申请,基金行政委员会可批准延长资助期,每次延长不超过6个月,且不受上点最后部分规定的限制。
  1. 申请

    11.1   
    申请人必须提交经填妥从基金网站下载的“第五届电影长片制作支援计划”初选申请表,并附同下列文件
    11.1.1 
    申请人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11.1.2
    申请人曾执导或监制一部电影长片(片长不少于80分钟之剧情片)或两部短片(每部片长为20分钟以上之剧情片)之相关公映纪录证明文件副本;
    11.1.3
    申请人曾担任导演或监制之电影作品(必须为剧情片)3至5分钟的剪辑片段,该剪辑片段内须含对白,而影音档案类型须为MP4(仅须提供电子文件,档案上限为200MB);
    11.1.4
    声明在申请期完结前,尚未开展拍摄制作工作的任何部分的声明书;
    11.1.5
    原着剧本或有关作品着作权人同意将其拍摄为影片或改编为剧本之授权书正本(倘适用);
    11.1.6
    申请资助项目的拍摄影片的详细制作计划书(其载有相关规划及时间表),以及电影制作的财务预算(按基金要求格式填写);
    11.1.7
    申请人在影视制作的经验,包括项目主要团队及演员的履历及背景、其他曾参与的电影制作的相关资料;
    11.1.8
    倘有的电影投资方、合制单位或发行商签署的意向协议,其内应明确各方的分工、投资金额及各阶段比例、拍摄和后期制作时间表、合同期限、目标市场及宣传发行途径、利润分配与亏损承担等;
    11.1.9
    其他有助申请的文件,如合作同意书、过往相关经验的介绍、预计支出的报价单、过往电影的证明及成效,包括录音/录像、放映的日期及时间、电影时长、售票纪录、获得奖项及评论报导等。
    11.2
    电子文件
    11.2.1 
    申请表、第11.1.6点所指拍摄影片的详细制作计划书电影制作的财务预算及第11.1.3点所指的剪辑片段,请电邮至dgaf@fdc.gov.mo(请确保电子文件与纸本文件一致,申请表右上方的编码一致)。
    11.2.2
    倘申请文件纸本与电子文件内容有差异,以纸本书面文件为准。
    11.3
    撰写申请文件的语文:须以中文、葡文或英文撰写。
    11.4
    申请须遵守的规定及注意事项
    11.4.1 
    申请文件(除影印本外)需要申请人在每页简签确认,并在最后一页全签作实
    11.4.2
    如提交影印本时,须出示正本以供核实。
    11.4.3
    就进入复选的申请人须提交的文件,请见第13点
    11.5
    基金可要求申请人出示文件的正本、作出说明及提交其他为组成申请卷宗属不可或缺的文件、报告或资料。
    11.6
    申请人须确保所提交的文件及资料准确无误,一经提交,除基金另有通知外,并不接受申请人对已提交之文件及资料作出更改
    11.7
    申请人须于申请日期截止前(2023年2月24日下午5:30)亲临基金递交申请文件,基金不接纳逾期提交的申请
    11.8
    申请人不得作出虚假声明、提供虚假资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资助款项。
    11.9
    申请人拟撤回申请,应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申请即时视作终止。
    11.10
    基金就本计划接收的所有文件,概不退回。
  1. 初步分析

    12.1 
    基金将对申请卷宗进行初步分析,以核实申请项目是否齐备资助计划章程要求的文件及是否符合资助批给的要件。
    12.2
    倘申请卷宗不符合上点的规定,基金可要求申请人在10天内补交有关文件,但仅限于第11.1.1点至第11.1.5点所指的文件。
    12.3
    倘申请人没有在上点所指的期间补交所需的文件,或补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规定,则基金行政委员会驳回有关申请。
    12.4
    经初步分析,如属下列任一情况,基金驳回有关申请,不进入评审程序
    12.4.1   
    申请项目不符合基金的宗旨;
    12.4.2
    申请项目不属于第3点所指的资助范围;
    12.4.3
    申请项目属于动画片或纪录片;
    12.4.4
    申请项目属于澳门其他公共部门或公共实体已公佈的资助计划范围;
    12.4.5
    申请项目不符合第4点所指的申请资格;
    12.4.6
    申请人在基金其他受资助项目未返还已获发放资助的欠款(不包括免息贷款须偿还款项);
    12.4.7
    申请人在基金其他受资助项目正处于逾期未偿还款项的状况;
    12.4.8
    申请人就相同项目作重覆申请;
    12.4.9
    申请文件不符合第11点所指的申请规定;
    12.4.10
    属基金其他资助计划的资助范畴(文化产业商业项目资助计划除外);
    12.4.11
    申请人处于基金冻结名单内;
    12.4.12
    项目涉及侵害他人之权利;
    12.4.13
    项目内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12.5 
    倘没有出现驳回申请的情况,则基金行政委员会将申请卷宗送交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1. 复选文件

    13.1 
    进入复选的申请人须于基金公佈进入复选名单翌日起计的60日内,向基金提交经填妥从基金网站下载的“第五届电影长片制作支援计划”复选申请表,并附同下列文件。如未能于限期内提交,基金将驳回有关申请
    13.1.1 
    申请项目拍摄影片的中文、葡文或英文版本的完整剧本;
    13.1.2
    申请项目详细宣传推广计划书(其载有相关规划及时间表),以及宣传推广的财务预算(按基金要求格式填写);
    13.1.3
    倘有的新增电影投资方、合制单位或发行商签署的意向协议,其内应明确各方的分工、投资金额及各阶段比例、拍摄和后期制作时间表、合同期限、目标市场及宣传发行途径、利润分配与亏损承担等;
    13.1.4
    电子文件:复选申请表、第13.1.1点所指的完整剧本、第13.1.2点所指的详细宣传推广计划书及宣传推广的财务预算,请电邮至dgaf@fdc.gov.mo(请确保电子文件与纸本文件一致,申请表右上方的编码一致)。
    13.2 
    撰写申请文件的语文:须以中文、葡文或英文撰写。
    13.3 
    申请须遵守的规定及注意事项
    13.3.1 
    申请文件(除影印本外)需要申请人在每页简签确认,并在最后一页全签作实,倘纸本与电子文件内容有差异,则以纸本书面文件为准。
    13.3.2
    如提交影印本时,须出示正本以供核实。
  1. 评审

    14.1   
    评审程序分为初选(文件评审)和复选(现场答辩)。
    14.2
    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由行政委员会主席根据需审议的项目性质,从相关领域的专家名单中邀请三至七名来自影视界别的专家出任
    14.3
    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至少过半数成员出席时方可举行会议,并须就每次会议缮立会议录,其内应记录评审结果及会议的重要事项。
    14.4
    初选的评审标准包括以下5项:
    14.4.1 
    申请人、执行及主要团队的专业性及技术能力,过往相关经验(25%);
    14.4.2
    故事内容的内涵及创意(20%);
    14.4.3
    电影制作计划的可行性(20%);
    14.4.4
    电影制作预算的合理性(20%);
    14.4.5
    项目对塑造澳门影视品牌形象的作用(15%)。
    14.5  
    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按第14.4.1点至第14.4.5点的标准,对初选申请文件进行书面审查及评分,经评审后,评分达到60分或以上,且得分排名前10名的项目将进入复选。倘出现同分情况,将以14.4点初选的评审标准顺序的分数决定排名。
    14.6  
    复选的评审标准包括以下7项:
    14.6.1 
    申请人、执行及主要团队的专业性及技术能力,过往相关经验(20%);
    14.6.2
    剧本的完整度(15%);
    14.6.3
    电影制作计划的可行性(15%);
    14.6.4
    电影宣传推广计划的可行性(15%);
    14.6.5
    项目整体(电影制作及宣传推广)预算的合理性(15%);
    14.6.6
    故事内容的内涵及创意(10%);
    14.6.7
    项目对塑造澳门影视品牌形象的作用(10%)。
    14.7  
    于复选阶段,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按第14.6.1点至第14.6.7点的标准,对进入复选申请人的申请文件进行评分。
    14.8  
    申请人及其团队成员须出席复选阶段评审会议,介绍申请项目的内容,并回答评审提问,出席的成员由申请人自行决定,人数上限为三人,而必须出席复选阶段评审会议的成员视乎申请人于申请项目的职位而定,具体如下:
    14.8.1 
    倘申请人为申请项目的导演,则申请人必须出席会议;
    14.8.2
    倘申请人为申请项目的监制,则申请人必须与申请项目之导演共同出席会议;
    14.9  
    倘出席复选阶段评审会议的成员未能符合第14.8点的规定要求,但具合理理由,则将按其已递交的文件进行书面评审,否则视作放弃申请
    14.10
    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尚须考虑申请人倘曾获批给资助活动及项目的执行及偿还记录
    14.11
    经评审后,评分达到60分或以上,且得分排名前4名的项目,方具条件获批给资助。倘出现同分情况,将以14.6点复选的评审标准顺序的分数决定排名。
  1. 协议书

    15.1 
    协议书尤须载有资助标的、资助期限、总资助金额、资助金额用途、发放资助款项程序、资助扣减、受益人义务、报告提交、进度监察及取消批给条款。
    15.2
    不签署协议书的后果:在收到批给决定通知日起计30天内,如受益人不签署协议书,视为放弃接受资助,但具不可抗力原因者除外。
  1. 项目内容的更改

    16.1 
    对于创作及商业营运上的决定如影片的前置期、拍摄期、后制期之期间(不涉及超出第10.2点所指之期限)、拍摄手法、剧本内容(不涉及“影片的创作及制作构想”及“故事大纲”)、宣传推广计划、参与影展及发行计划、非主要人员等方面的更改,当更改不涉及偏离项目的核心,则受益人可因应市场环境灵活作出调整,并在提交报告时进行说明。
    16.2 
    如项目内容的更改涉及下述所指情况,则受益人须提出申请并由基金作出事前审批,且不影响第16.4点的适用:
    16.2.1 
    申请拍摄影片之名称或拍摄地点的更改;
    16.2.2
    影片的创作及制作构想;
    16.2.3
    故事大纲;
    16.2.4
    监制及编剧的更改;
    16.2.5
    其他涉及改变项目核心的内容。
    16.3 
    不论项目的导演是否为受益人本人,导演职位的名单一经申请提交,均不得更改(包括更换或新增情况)。
    16.4
    倘受益人以监制身份提出资助申请,则不得更换其监制身份。
  1. 提交开镜证明、进度执行报告、简要报告、总结报告及核数报告

    17.1 
    受益人必须于签订协议书翌日起计60天内以书面通知基金就项目所选用之执业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并提交证明文件。
    17.2 
    受益人必须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及报告
    17.2.1 
    影片开机后的30天内提交开镜证明文件;
    17.2.2
    资助期内第6个月、第18个月及第30个月提交简要报告;
    17.2.3
    资助期内第12个月之翌月最后一天内提交第一期项目进度执行报告;
    17.2.4
    资助期内第24个月之翌月最后一天内提交第二期项目进度执行报告,其内须包括获批影片的最终剪辑版本(可以MP4格式提交)及制作团队名单;
    17.2.5
    完成项目后的30天内提交总结报告,60天内提交关于受资助项目的核数报告(即经执业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记载整个资助期内项目运作情况的财务报表)。
    17.3 
    报告附带的证明文件:受益人提交进度执行报告及总结报告时,须附上项目执行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证明文件
    电影制作相关 宣传推广及发行相关
    -  完整的制作团队名单
    -  参与制作、演出及幕后工作的人员合照
    -  前置期、拍摄期及后制期的工作照片(各期间的工作照片不少于十二张,并须标示照片的所属期间)
    -  器材运送的照片
    -  拍摄许可证明
    -  电影备案或批准立项证明文件
    -  电影投资合同
    -  拍摄或后制场地发出的官方确认声明(如租用确认书,须明确列明使用日期)
    -  最终影片的影音档案
    -  电影发行合同
    -  宣传品图片(如宣传单张、海报等)
    -  宣传推广证明(如线下宣传活动照片、线上宣传截图及点击数据、宣传片档案等)
    -  媒体报导
    -  参与影展的照片(每个影展不少于六张)
    -  首映礼的现场照片(不少于十二张)
    -  公开放映资讯及销售渠道的相关证明(包括线上销售平台截图或影视视频网站的发行/放映渠道截图)
    -  放映成效证明(包括院线每场开售座位数、售出票务、入座率,须由第三方售票机构发出;若採用影视视频网站发行/放映的方式,须提供点击流量等证明)
    -  取得奖项证明
    17.4 
    延期提交报告的申请: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受益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照第17.2点规定的期间提交证明文件及报告,受益人应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天内通知基金。倘属上述所指的情况,经基金批准,提交证明文件及报告的期间为自上述所指的原因消失翌日起30天内。
    17.5
    倘基金认为文件有不清楚之处,受益人需在基金指定的期间内提交补充说明文件,到期未提交将以当前已提交的文件处理。
  1. 开支的确认

    18.1 
    开支确认的目的及强制性:为确定受益人在获资助的活动及项目实际作出的开支属于本章程订定可获资助的开支,开支须经基金确认
    18.2
    确认的方式:补贴透过受益人提交核数报告及单据副本,以实报实销的方式进行。
    18.3
    对单据的要求:须为已盖章的收据证明,并列明发出机构(非受益人)、接受机构(即受益人)、发出日期、提供服务/产品的内容、金额等。如为发票则须提交付款证明。
    18.4
    提交单据的时点:提交第17点所指的进度执行报告或总结报告时。
  1. 关联交易

    19.1 
    当申请人将向属于下列任一情况的供应商採购服务或商品,须在申请文件中预先披露交易的对象名称、与申请人的关系、预计交易的内容。
    19.1.1 
    申请人为供应商的股东、供应商的行政管理机关成员。
    19.1.2
    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为供应商、供应商的股东、供应商的行政管理机关成员。
    19.2
    对于第19.1点提及的採购交易及核数报告提及的关联交易,申请人须于进度执行报告/总结报告中申报及提供文件证明已额外向至少2间非关联方的供应商(即不属于第19.1点所指的供应商,亦不属于核数报告曾提及的关联交易供应商)进行询价,基金将以最低价格的报价为开支确认上限,未能提交相关证明则该笔支出不能使用基金补贴的款项进行支付。
  1. 款项发放方式

    20.1 
    资助款项将分期按下表的资助额度比例发放:
      首期
    (发放要件见下点规定)
    第2期
    (受益人提交开镜证明后)
    第3期
    (接纳第二期进度执行报告后)
    最后一期
    (接纳总结报告后)
    资助额度发放比例 25% 35% 20% 20%
    20.2 
    发放首期资助款项的要件
    20.2.1 
    受益人须于专用帐户存入自有资金(资助批给金额的25%)或提供已出资的证明(如项目已启动);
    20.2.2
    受资助项目已取得足够的资金进行拍摄的证明文件,如受益人和其他投资者签订的已註明各投资者的融资金额的融资协议书或融资意向书。
    註:
    取得足够的资金进行拍摄是指来自基金资助款项以外的资金,应至少等于受资助项目除宣传及推广费用外的预算支出和基金资助款项的差额。
  1. 受益人的义务

    21.1 
    受益人须履行下列义务
    21.1.1   
    将资助款项根据批给决定所指的用途全数用于获资助的活动及项目;
    21.1.2
    按照已预先订定的项目规划,执行及完成电影长片制作、宣传推广、参与影展及发行放映,但不影响第16点规定的适用;
    21.1.3
    谨慎、合理规划及组织受资助的活动或项目;
    21.1.4
    按时提交第17点所指的证明文件、报告及简报;
    21.1.5
    配合基金的监察职务,尤其是按时提供基金要求的资料;
    21.1.6
    倘接受由专家提供的“专业意见支援"服务,须于“专业意见支援"服务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基金提交联络记录及专业意见建议等证明;
    21.1.7
    自行向相关部门(包括澳门特区及外地)申请并取得项目所必须的各类型准照及许可文件;
    21.1.8
    为受资助项目开设专用帐户,以存放资助款项,受益人可将项目的收入及自有资金存入专用帐户,并须确保未被使用的资助款项存放在专用帐户,如因营运需要(如在内地营运项目)需将未使用的资助款项存放在其他帐户,受益人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21.1.9
    积极配合基金就项目的监察工作以及举办之相关宣传活动,并同意基金于整个项目进程中拥有文字、摄影、拍照与其他形式记录之权利;
    21.1.10
    在上映获批影片的电影片头字幕、片尾字幕及任何与项目相关的宣传活动、新闻稿及宣传物品註明获得“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文化发展基金支持”或“支持单位: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文化发展基金”,并向基金报备;
    21.1.11
    同意签订协议书后有关申请项目的基本资料及成果将公示于基金网站及对外之公开文件中,以作施政宣传推广;
    21.1.12
    保证申请项目的内容及项目执行程序均无违反法律规定,亦无侵犯他人的任何权利;
    21.1.13
    遵守与基金签立协议书内所订定的条款;
    21.1.14
    遵守卫生局发出的防疫指引;
    21.1.15
    遵守第18/2022号行政法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财政资助制度》、其他适用之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21.2 
    受基金资助的项目内容,不得兼收澳门其他公共部门或公共实体的财政资助,但属基金与其他公共部门或公共实体合办或作出协调的情况除外。
    21.3
    受基金资助的项目内容,不能同时获得基金其他计划的资助批给
  1. 资助批给的取消

    22.1 
    基金须取消资助批给情况
    22.1.1 
    受益人作出虚假声明、提供虚假资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资助款项;
    22.1.2
    受益人将资助款项用于非批给决定所指用途;
    22.1.3
    受益人让第三人使用资助款项;
    22.1.4
    受益人违反谨慎、合理规划及组织受资助的活动或项目的义务而导致对参与者或公共利益,尤其是公众安全或社会秩序造成严重风险或损害;
    22.1.5
    受益人作出的活动涉及危害国家安全、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
    22.1.6
    不再符合第3点资助范围、第4点申请资格、第5点对拍摄完成影片的要求,且未于基金订定的期间内补正不当情事。
    22.2 
    基金可取消资助批给的情况
    22.2.1 
    受益人在资助期内终止执行或未完成活动及项目;
    22.2.2
    违反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22.2.3
    违反协议书订定其他取消批给的情况。
    22.3 
    取消资助批给的后果
    22.3.1 
    受益人须自接获相关通知之日起计三十天内返还已收取的全部资助款项
    22.3.2
    受益人将被列入冻结名单,基金将于受益人接获取消资助批给的后果通知日起计一年内拒绝其提出的资助申请
    22.3.3
    上点所指的后果不适用于基金批准受益人主动提出的终止执行活动或项目申请,且受益人已返还已收取的全部资助款项的情况。
    22.4 
    不返还上点所指款项的后果:如未能于规定期间内返还已获发放资助的欠款,且又未有以书面形式提供充分的理据,将由财政局税务执行处进行强制征收
  1. 逾期提交报告的后果—资助扣减

    23.1 
    倘受益人逾期提交报告,基金可作出以下资助扣减:
    情况 资助扣减
    超出期限递交项目进度执行报告、总结报告或核数报告(但获批准延期提交者除外) 1. 扣减受资助项目补贴资助款项相应百分比(倘出现多次逾期提交报告时,扣减比例会叠加计算),如下:
    -  倘未按第17.2.3点所指期限递交第一期项目进度执行报告:扣减10%;
    -  倘未按第17.2.4点所指期限递交第二期项目进度执行报告:扣减10%;
    -  倘未按第17.2.5点所指期限递交总结报告:扣减10%;
    -  倘未按第17.2.5点所指期限递交核数报告:扣减10%。
    2. 上述资助扣减情况与第9点(资助扣减)叠加计算,经扣减后资助款项=批给资助金额*(1-A)*(1-B),A及B为资助扣减比例。
  1. 其他

    24.1 
    基金仅提供用于受资助项目的款项,当中并不参与受益人任何商业活动或商业决策,无论受益人在进行与项目是否有关的所有决策、活动、言论等,不代表基金立场。
    24.2
    受益人须遵守澳门、内地或其他国家地区法律。倘因受益人作出任何活动或决策而导致违反澳门、内地或其他国家地区法律而负上民事、刑事或行政责任,受益人需自行承担。
    24.3
    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绝不用作本计划以外的任何用途,但基金为遵守法定义务而提供的情况除外。
    24.4
    申请人参与本计划,即视作已详阅及明白,并同意遵守本规定的所有条款及内容,且无异议。
    24.5
    就本计划章程没有提及的事项,将受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的现行法律法规所规范,尤其是第40/2021号行政法规《文化发展基金的组织及运作》、第18/2022号行政法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财政资助制度》、第25/2022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核准的《文化发展基金资助及奬励批给规章》及其他有关文化发展基金资助的规定。
    24.6
    基金对本计划章程具有最终解释权及决定权。
    24.7 
    查询方式:
    24.7.1 
    电话:2850 1000;
    24.7.2
    传真:2850 1010;
    24.7.3
    电子邮件:dgaf@fdc.gov.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