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长片制作支援计划
申请时间: 2022年12月13日至2023年2月24日
资助目的
文化发展基金根据《文化发展基金资助及奖励批给规章》的规定,设立本资助计划,提供本地电影主创人员制作电影长片的机会,鼓励本地电影工作者投入电影长片的制作,以持续培养本澳电影创作人才,提升本地电影专业制作能力。基金将向受益人提供以下两部分支援:一、资助:电影长片制作及宣传推广费用;二、专业意见支援:本支援计划获选影片制作执行期间,专家将为受益人提供电影制作及宣传推广之专业意见,以完善其影片。
申请期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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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2022年12月13日至2023年2月24日。 |
资助范围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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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长片(片长不得少于80分钟的剧情片,不包括动画片和纪录片)的制作和宣传推广 |
申请资格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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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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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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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摄影片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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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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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团队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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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拍摄完成影片的要求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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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片长不得少于80分钟; |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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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须在资助期内于澳门电影院作公开商业放映,除此之外,影片亦可透过影视视频网站作公开商业放映或者于澳门以外的电影院作公开商业放映; |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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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须附中、英文或葡、英文字幕; |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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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获资助批给后拍摄完成的影片未符合本点所指的要求,则适用于第22.1.6点规定。 |
资助方式及其他支援配套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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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方式:补贴。 |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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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支援配套:本支援计划获选影片制作执行期间,专家将为受益人提供电影制作及宣传推广之专业意见,以完善其影片。 |
批给资助的名额及金额上限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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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额:最多4个。 |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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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批给资助上限为申请项目预算支出的80%,上限为200万澳门元。 |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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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给资助金额将因应实际支出而作出扣减,详见第9点(资助扣减)。 |
可获资助及不可获资助的开支范围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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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获资助的开支包括下列在资助期内作出与项目相关的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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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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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获资助的项目开支包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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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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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点及第8.2点所指的开支可视为项目预算开支范围内,而票房分成支付的开支则不视为项目预算开支范围。 | ||||||||||||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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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项目的执行违反卫生局发出的防疫指引,相关的开支将不获资助,且不影响第21点的适用。 |
资助扣减
倘总结时受资助项目的实际支出低于申请表的预算支出,将按比例[(预算支出-实际支出)/预算支出]扣减资助金额。
资助期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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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期上限为36个月,最早可由2022年12月13日(申请期开始之日)起计,最迟可由签订协议书后翌月开始计算,具体开始日期由基金及受益人协商订定。 |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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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须于24个月内完成最终上映影片的制作,并于资助期内作公开放映。 |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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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影响下点规定适用的情况下,经受益人于资助期内预先提出具适当说明理由的申请,基金行政委员会可批准一次或多次延长资助期,但累计延长的期间不得超过原资助期的一半。 |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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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受益人的原因,经受益人申请,基金行政委员会可批准延长资助期,每次延长不超过6个月,且不受上点最后部分规定的限制。 |
申请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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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必须提交经填妥从基金网站下载的“第五届电影长片制作支援计划”初选申请表,并附同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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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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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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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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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申请文件的语文:须以中文、葡文或英文撰写。 | ||||||||||||||||||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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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须遵守的规定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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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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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可要求申请人出示文件的正本、作出说明及提交其他为组成申请卷宗属不可或缺的文件、报告或资料。 | ||||||||||||||||||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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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须确保所提交的文件及资料准确无误,一经提交,除基金另有通知外,并不接受申请人对已提交之文件及资料作出更改。 | ||||||||||||||||||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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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须于申请日期截止前(2023年2月24日下午5:30)亲临基金递交申请文件,基金不接纳逾期提交的申请。 | ||||||||||||||||||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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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不得作出虚假声明、提供虚假资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资助款项。 | ||||||||||||||||||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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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申请人拟撤回申请,应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申请即时视作终止。 | ||||||||||||||||||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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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就本计划接收的所有文件,概不退回。 |
初步分析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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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将对申请卷宗进行初步分析,以核实申请项目是否齐备资助计划章程要求的文件及是否符合资助批给的要件。 | ||||||||||||||||||||||||||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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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申请卷宗不符合上点的规定,基金可要求申请人在10天内补交有关文件,但仅限于第11.1.1点至第11.1.5点所指的文件。 | ||||||||||||||||||||||||||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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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申请人没有在上点所指的期间补交所需的文件,或补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规定,则基金行政委员会驳回有关申请。 | ||||||||||||||||||||||||||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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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初步分析,如属下列任一情况,基金驳回有关申请,不进入评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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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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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没有出现驳回申请的情况,则基金行政委员会将申请卷宗送交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
复选文件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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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复选的申请人须于基金公佈进入复选名单翌日起计的60日内,向基金提交经填妥从基金网站下载的“第五届电影长片制作支援计划”复选申请表,并附同下列文件。如未能于限期内提交,基金将驳回有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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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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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申请文件的语文:须以中文、葡文或英文撰写。 | ||||||||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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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须遵守的规定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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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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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程序分为初选(文件评审)和复选(现场答辩)。 | ||||||||||||||
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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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由行政委员会主席根据需审议的项目性质,从相关领域的专家名单中邀请三至七名来自影视界别的专家出任。 | ||||||||||||||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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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至少过半数成员出席时方可举行会议,并须就每次会议缮立会议录,其内应记录评审结果及会议的重要事项。 | ||||||||||||||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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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选的评审标准包括以下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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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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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按第14.4.1点至第14.4.5点的标准,对初选申请文件进行书面审查及评分,经评审后,评分达到60分或以上,且得分排名前10名的项目将进入复选。倘出现同分情况,将以14.4点初选的评审标准顺序的分数决定排名。 | ||||||||||||||
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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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选的评审标准包括以下7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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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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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复选阶段,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按第14.6.1点至第14.6.7点的标准,对进入复选申请人的申请文件进行评分。 | ||||||||||||||
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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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及其团队成员须出席复选阶段评审会议,介绍申请项目的内容,并回答评审提问,出席的成员由申请人自行决定,人数上限为三人,而必须出席复选阶段评审会议的成员视乎申请人于申请项目的职位而定,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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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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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出席复选阶段评审会议的成员未能符合第14.8点的规定要求,但具合理理由,则将按其已递交的文件进行书面评审,否则视作放弃申请。 | ||||||||||||||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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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尚须考虑申请人倘曾获批给资助活动及项目的执行及偿还记录。 | ||||||||||||||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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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评审后,评分达到60分或以上,且得分排名前4名的项目,方具条件获批给资助。倘出现同分情况,将以14.6点复选的评审标准顺序的分数决定排名。 |
协议书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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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尤须载有资助标的、资助期限、总资助金额、资助金额用途、发放资助款项程序、资助扣减、受益人义务、报告提交、进度监察及取消批给条款。 |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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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署协议书的后果:在收到批给决定通知日起计30天内,如受益人不签署协议书,视为放弃接受资助,但具不可抗力原因者除外。 |
项目内容的更改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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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创作及商业营运上的决定如影片的前置期、拍摄期、后制期之期间(不涉及超出第10.2点所指之期限)、拍摄手法、剧本内容(不涉及“影片的创作及制作构想”及“故事大纲”)、宣传推广计划、参与影展及发行计划、非主要人员等方面的更改,当更改不涉及偏离项目的核心,则受益人可因应市场环境灵活作出调整,并在提交报告时进行说明。 | ||||||||||
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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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项目内容的更改涉及下述所指情况,则受益人须提出申请并由基金作出事前审批,且不影响第16.4点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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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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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项目的导演是否为受益人本人,导演职位的名单一经申请提交,均不得更改(包括更换或新增情况)。 | ||||||||||
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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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受益人以监制身份提出资助申请,则不得更换其监制身份。 |
提交开镜证明、进度执行报告、简要报告、总结报告及核数报告
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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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必须于签订协议书翌日起计60天内以书面通知基金就项目所选用之执业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并提交证明文件。 | ||||||||||
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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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必须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及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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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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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附带的证明文件:受益人提交进度执行报告及总结报告时,须附上项目执行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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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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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提交报告的申请: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受益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照第17.2点规定的期间提交证明文件及报告,受益人应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天内通知基金。倘属上述所指的情况,经基金批准,提交证明文件及报告的期间为自上述所指的原因消失翌日起30天内。 | ||||||||||
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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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基金认为文件有不清楚之处,受益人需在基金指定的期间内提交补充说明文件,到期未提交将以当前已提交的文件处理。 |
开支的确认
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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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支确认的目的及强制性:为确定受益人在获资助的活动及项目实际作出的开支属于本章程订定可获资助的开支,开支须经基金确认。 |
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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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的方式:补贴透过受益人提交核数报告及单据副本,以实报实销的方式进行。 |
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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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据的要求:须为已盖章的收据证明,并列明发出机构(非受益人)、接受机构(即受益人)、发出日期、提供服务/产品的内容、金额等。如为发票则须提交付款证明。 |
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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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单据的时点:提交第17点所指的进度执行报告或总结报告时。 |
关联交易
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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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申请人将向属于下列任一情况的供应商採购服务或商品,须在申请文件中预先披露交易的对象名称、与申请人的关系、预计交易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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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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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第19.1点提及的採购交易及核数报告提及的关联交易,申请人须于进度执行报告/总结报告中申报及提供文件证明已额外向至少2间非关联方的供应商(即不属于第19.1点所指的供应商,亦不属于核数报告曾提及的关联交易供应商)进行询价,基金将以最低价格的报价为开支确认上限,未能提交相关证明则该笔支出不能使用基金补贴的款项进行支付。 |
款项发放方式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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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款项将分期按下表的资助额度比例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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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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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首期资助款项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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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的义务
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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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须履行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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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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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基金资助的项目内容,不得兼收澳门其他公共部门或公共实体的财政资助,但属基金与其他公共部门或公共实体合办或作出协调的情况除外。 | ||||||||||||||||||||||||||||||
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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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基金资助的项目内容,不能同时获得基金其他计划的资助批给。 |
资助批给的取消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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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须取消资助批给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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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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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可取消资助批给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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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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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资助批给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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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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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返还上点所指款项的后果:如未能于规定期间内返还已获发放资助的欠款,且又未有以书面形式提供充分的理据,将由财政局税务执行处进行强制征收。 |
逾期提交报告的后果—资助扣减
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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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受益人逾期提交报告,基金可作出以下资助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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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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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仅提供用于受资助项目的款项,当中并不参与受益人任何商业活动或商业决策,无论受益人在进行与项目是否有关的所有决策、活动、言论等,不代表基金立场。 |
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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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须遵守澳门、内地或其他国家地区法律。倘因受益人作出任何活动或决策而导致违反澳门、内地或其他国家地区法律而负上民事、刑事或行政责任,受益人需自行承担。 |
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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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绝不用作本计划以外的任何用途,但基金为遵守法定义务而提供的情况除外。 |
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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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参与本计划,即视作已详阅及明白,并同意遵守本规定的所有条款及内容,且无异议。 |
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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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计划章程没有提及的事项,将受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的现行法律法规所规范,尤其是第40/2021号行政法规《文化发展基金的组织及运作》、第18/2022号行政法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财政资助制度》、第25/2022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核准的《文化发展基金资助及奬励批给规章》及其他有关文化发展基金资助的规定。 |
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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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对本计划章程具有最终解释权及决定权。 |
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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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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