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项目资助

设计综合服务平台专项资助计划

申请时间: 2019年5月15日至6月25日

  1. 计划简介

    为推动澳门设计业界(时装/时尚以外的设计类产品及设计服务)的发展,文化产业基金(下简称「基金」)推出《设计综合服务平台专项资助计划》,支持澳门文创企业营运设计综合服务平台,向澳门设计业界提供工作空间、生产支援服务如选料建议、寻找供应商、样版制作、联络量产,并提供培训课程、展示空间及协助业界拓展销售市场等,促进设计行业规模发展。

  1. 资助要求

    2.1 项目执行期:24个月;
    2.2 基金资助的设计综合服务平台工作包括在项目执行期内:
     
    2.2.1 提供一个设计综合服务平台场所,向澳门设计业界(时装/时尚以外的设计类产品及设计服务)提供工作空间、生产支援服务、产品展示空间及拓展销售市场服务;
    2.2.2 以优惠的价格为澳门设计业界提供最少20个工作室空间;
    2.2.3 以优惠的价格为最少10个设计企业提供生产支援服务,如选料建议、寻找供应商、样版制作、联络量产等,以降低设计产品的生产成本;
    2.2.4 为澳门设计业界提供至少10场有关设计及商务营运的培训课程。
    2.2.5 协助澳门设计业界寻找销售市场,如线下实体店、期限店/快闪店(Pop up Store)、电视购物、线上销售等各类型销售渠道,为至少10间设计企业提供商务对接机会,并举办最少15场推广活动如新品发佈会、路演等;
    2.2.6 组织澳门设计业界参加4次或以上在澳门以外举办的设计展销会,并提供澳门设计产品及服务的展示及销售机会,且每次参展需包括4个或以上澳门设计企业的品牌;
    2.2.7 聘请最少5名全职人员提供包括生产支援及市场拓展服务;
    2.2.8 其他有助设计行业发展的服务,如提供设计资讯、寻找融资等。
    2.3 营运设计综合服务平台的受资助企业必须:
     
    2.3.1 对外公开为澳门设计业界提供的工作室规格、生产支援服务、培训服务及市场拓展服务列表,以及相对应的租金水平、优惠价格或分成比例;
    2.3.2 以公开招募的形式组织澳门业界参与设计展销会,并定期公佈带同澳门设计产品及服务参加设计展销会的讯息;
    2.3.3 开立封闭式的专项帐户结算营运设计综合服务平台的开支及收入;
    2.3.4 每月提交服务使用者报告;
    2.3.5 在资助期内每六个月提交进度报告及财务报告,每十二个月提交核数报告;
    2.3.6 于项目完结时提交总结报告及核数报告。
  1. 申请资格

    3.1 申请企业须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设立、且属文化产业范畴:
     
    3.1.1 如商业企业主为自然人,其须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
    3.1.2 如商业企业主为法人,则该法人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资本须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拥有。
  1. 基本资料

    4.1 计划名称    :《设计综合服务平台专项资助计划》;
    4.2 主办机构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文化产业基金;
    4.3 申请对象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设立、属文化产业范畴的商业企业;
    4.4 申请地点    :澳门冼星海大马路105号金龙中心14楼A室;
    4.5 申请方式    :以电话 2850 1000/电邮 info@fic.gov.mo预约提交文件时间,并于预约时间内亲临或透过代办人递交本规定第6.1点所指之全部文件至申请地点;
    4.6 申请日期    :2019年5月15日至2019年6月25日;
    4.7 申请文件须于上述截止日期前的预约时间内递交至申请地点,逾期概不受理;
    4.8 申请时须出示所有提交申请文件的正本以供核实;
    4.9 倘申请文件纸本与电子档内容有差异,以纸本书面文件为准;
    4.10 本基金就本计划收取之所有文件,概不退回;
    4.11 查询方式    : 电话:2850 1000/传真:2850 1010/电子邮件:info@fic.gov.mo
  1. 资助名额、金额及范围

    5.1 资助名额:1个(择优选拔);
    5.2 资助方式:项目补贴方式;
    5.3 资助额度:资助金额上限为澳门币900万元,将以实报实销的形式支付下列费用:
     
    5.3.1 生产材料及制作费用:包括为提供生产支援服务直接产生的材料及制作费用。
    5.3.2 人事费用:包括为运作服务平台所产生的直接人员费用,如有关人员投放在项目的时间只佔用其工作时间的若干百分比,将按比例计算有关开支,以及倘有的培训课程的导师费用,但不包括股东的相关人事支出;
    5.3.3 场地租金:按进驻业界数目比例和提供服务的面积支付服务平台的租金,以及参加设计展销会的展位及举行推广或培训活动的场地租金;
    5.3.4 装修费用:服务平台的装修费用;
    5.3.5 场地搭建费用:参加设计展销会的展位及举行推广或培训活动的场地搭建费用;
    5.3.6 设备费用:包括服务平台的设备购置/租赁/维修费用,以及参加设计展销会的展位及举行推广或培训活动的设备购置/租赁/维修费用;
    5.3.7 推广及宣传费用:包括恆常的广告宣传费用,以及参加设计展销会、举行推广活动等的推广费用,如记者招待会、新品发佈会及业界交流活动;
    5.3.8 交通费(经济客位)及住宿费(四星或以下酒店普通双人房):包括服务平台人员因拓展业务需要而产生的交通费及住宿费,以及相关人员(包括服务平台人员、参与设计业界、培训导师等)参加设计展销会、举行推广活动、参与培训课程而产生的交通费及住宿费;
    5.3.9 物流费用(不包括税项);
    5.3.10 核数师/会计师费用。
    5.4 申请企业需自行支付杂费、交际、膳食以及上款没有提及的其他开支;
    5.5 已获基金或其他实体资助的费用不能在本计划获得资助。
  1. 申请文件

    6.1 申请企业必须提交从基金网站下载的“《设计综合服务平台专项资助计划》申请表”及以下文件:
     
    6.1.1 申请企业的法定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6.1.2 营业税申报表(M/1表格)影印本或财政局发出的开业声明书;
    6.1.3 申请企业最近期的营业税征税凭单影印本-M/8表格;
    6.1.4 向社会保障基金供款的证明文件影印本,但不具有供款义务者除外;
    6.1.5 申请企业在文化产业领域的经验及项目执行团队主要成员的履历,以及过往设计行业相关经验;
    6.1.6 申请资助项目的详细计划书,其载有:
     
    6.1.6.1 在本规定2.2所指提供的工作室规格、服务列表、租金水平、优惠价格以及分成比例资料,如价格因应不同的服务程度有较大的区间范围,请列明各种服务的规格及相应的价格区间;
    6.1.6.2 设计综合服务平台场所的资料,包括空间位置及面积、空间规划及功能等,证明满足2.2.1的要求;
    6.1.6.3 在本规定2.2.4所指的培训服务的介绍,拟请导师的经验及课程内容的安排;
    6.1.6.4 在本规定2.2.5所指的寻找销售市场及协助商务对接的流程、规划及介绍,包括具体的推广活动的类型及次数,相关的规划,接触各种渠道的具体模式及安排;
    6.1.6.5 在本规定2.2.6所指预计参加设计展销会的介绍,预计参与的业界数目及公开招募流程,以及如何组织澳门业界进行推广和销售的相关规划、时间表,如何创造并提供澳门设计产品及服务的展示及销售机会;
    6.1.6.6 在本规定2.2.7所指聘请的专业工作人员的履历表;
    6.1.6.7 其他服务的资料(如寻找融资的活动等);
    6.1.6.8 澳门设计行业的现况及分析;
    6.1.6.9 财务预算包括预算收入、预算支出的组成部份、计算方式、依据假设及相关详细说明,以及企业预计自投资金。
    6.1.7 其他有助申请的文件,如参与业界的合作同意书、过往相关经验的介绍、预计支出的报价单以及有助评审其营运设计综合服务平台能力的资料。
    註:
    所有申请文件(除影印本外)需要企业法定代表在每页简签,并在最后一页全签并盖章;
    提交影印本时须出示正本以供核实;
    倘申请文件纸本与电子档内容有差异,以纸本书面文件为准;
    申请表、计划书及财务预算电子文件请电邮至 cafp@fic.gov.mo(请确保电子文件与纸本文件一致,申请表右上方的编码一致);
    申请企业须另外提交相关文件(如企业股东身份证)证明其符合第3.1点所规定的申请条件。
     
    6.2 在申请日期结束前,倘递交的文件或申请表格所载资料未符合规定或不齐全者,经基金通知后,申请企业应最迟在申请日期结束前更正及补交;到期未补交、补交仍不齐全或仍不符合规定者,基金得不受理其申请;
    6.3 本基金就本计划收取之所有文件,概不退回。
  1. 评审程序

    7.1 项目评审委员会由本地及外地各界专业人士组成;
    7.2 申请企业的代表须出席评审会议,介绍申请项目的内容,并回答评审提问;
    7.3 项目评审委员会将按下列的评审准则作出评分:
     
    7.3.1 项目对发展文化产业的推动作用或社会效益,包括对业界的支援力度及惠及的业界数目;
    7.3.2 项目对塑造文化产业品牌形象的作用;
    7.3.3 项目目标的合理性和实现的可能性;
    7.3.4 项目市场推广策略(包括推行时间表及具体措施)的合理性;
    7.3.5 项目预算的合理性;
    7.3.6 申请企业的管理水平及项目执行团队的技术能力,过往相关经验。
  1. 提交报告及款项发放方式

    8.1 基金公佈获选名单后,将与获选企业签订“《设计综合服务平台专项资助计划》协议书”(下简称“协议书”);
    8.2 受资助企业必须于签订协议书翌日起计30天内以书面通知基金就项目所选用之核数公司,并提交证明文件;
    8.3 签订协议书后,基金将向受资助企业发放资助额度的30%作为首期资助款项,并在接纳企业提交的进度报告及财务报告/核数报告后,按比例发放下一期的资助款项;
    8.4 受资助企业必须自项目完成后的1个月内,以连续日数方式进行计算,向基金提交总结报告及核数报告以申请开展结算程序(资助余额将在基金接纳企业提交的总结报告及核对确认支出单据后,按实报实销在专项帐户发放最后一期资助款项)。
  1. 受资助企业的义务

    9.1 受资助企业必须遵守:
     
    9.1.1 受资助企业必须按协议书所规定的24个月期限内,以连续日数方式进行计算,完成申请内陈述的项目;
    9.1.2 受资助企业必须按时提交报告;
    9.1.3 受资助企业必须同意,将积极配合执行申请项目之进程,基金将监察执行项目的过程;
    9.1.4 受资助企业必须同意,将积极配合基金就项目的监察工作及举办之相关宣传活动,并同意基金于整个项目进程中拥有文字、摄影、拍照与其他形式记录之权利,以及所有相关产出物之永久无偿使用权;
    9.1.5 受资助企业必须同意,签订协议书后有关申请项目的基本资料及成果将公示于基金网站及对外之公开文件中,以作施政宣传推广。
    9.2 基金为项目进行结算程序后,倘核准的支出多于有关费用实际支付金额,基金将会按本申请规定在发放余额进行扣除;
    9.3 倘受资助企业未能按本申请规定第9.1.1点所述期限完成有关程序,企业须在逾期日起计的15天内向基金以书面方式详述逾期的原因和理由;
    9.4 倘发生本申请规定第9.3点并在限期前未具备合理理由者,或有关提交之理由不获基金接纳,基金得取消其获资助资格,受资助企业须在接到基金通知日起计的30天内退回已接收之资助;
    9.5 受资助企业向基金提交总结报告后,倘基金发现有关结果对比提交申请时出现偏离项目核心的情况,基金得有条件接纳或拒绝接纳其总结报告:
     
    9.5.1 倘发生基金有条件接纳总结报告的情况,基金得因应受资助企业对项目执行的偏离程度,按比例对“资助额度”进行扣除;
    9.5.2 倘发生基金拒绝接纳总结报告的情况,受资助企业的获资助资格即告取消;企业须在接到基金通知日起计的30天内退回已接收之资助;如未能于规定期间内返还已获发放资助的欠款,且又未有以书面形式提供充分的理据,将由财政局税务执行处进行强制征收。
    9.6 受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将作为往后资助申请的主要参考资料;
    9.7 受资助企业未经基金同意不得就申请项目收取其他机构或个人以任何形式给予的款项。
  1. 企业的退出、以及违反规定之处理

    10.1 倘申请企业于提交申请后临时申请退出,企业应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申请即时视作终止;
    10.2 倘获选企业不签署协议书,基金将视作放弃申请处理;
    10.3 倘受资助企业违反本申请规定或协议书之规定,基金得取消其获资助资格;受资助企业须在接到基金通知日起计的30天内退回已接收之资助;如未能于规定期间内返还已获发放资助的欠款,且又未有以书面形式提供充分的理据,将由财政局税务执行处进行强制征收;
    10.4 在受资助企业未退回有关金额前,基金可不再接受企业随后向基金递交的申请。
  1. 其他

    11.1 申请企业不得作出虚假声明、提供虚假资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资助款项;
    11.2 申请企业不得将资助款项用于非批给决定所指用途;
    11.3 申请企业保证申请项目的内容及执行程序均无违反法律规定,亦无侵犯他人的任何权利;
    11.4 申请企业须自行向相关部门(包括澳门及澳门以外地区)申请并取得项目所必须的各类型准照及许可文件;
    11.5 基金仅提供用于申请项目的款项,当中并没有参与申请企业任何商业活动或商业决策,无论企业在进行与项目是否有关的所有决策、活动、言论立场等,均与基金无关。倘因企业作出任何活动或决策而导致违反澳门、内地或其他国家地区法律而负上民事、刑事或行政责任,企业需自行承担,概与基金无关;
    11.6 申请企业所提供的资料绝对保密,基金绝不用作本计划以外的任何用途;
    11.7 申请企业参与本计划,即视作已详阅及明白,并同意遵守本规定的所有条款及内容,且无异议;
    11.8 基金只接受申请企业于资助期内,就项目产生之支出费用;
    11.9 就本申请规定没有提及的事项,将受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的现行法律法规所规范,尤其是经第11/2019号行政法规修改第26/2013号行政法规《文化产业基金》、第16/2018号行政长官批示《文化产业基金资助批给规章》及其他有关文化产业基金资助的规定;
    11.10 基金对本申请规定具有最终解释权及决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