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建筑活化资助计划
申请时间: 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2月3日
2022年历史建筑活化资助计划-望厦山房
目的、基本资料及申请资格
招租及资助目的
为更好推动历史建筑的保护和活化,促进本地文化社团提供多元化的文化活动和体验,文化发展基金推出具条件活化的历史建筑场地以及提供适度的财政资助作为优惠条件,吸引企业与文化社团合作,善用历史建筑推出对社会经济、文化旅游和丰富城市文化氛围具裨益的活化项目,并由企业为主体负责场地的日常营运与建筑使用期间的维修保养工作,以使澳门的历史建筑能够成为支持澳门产业多元发展的力量。
历史建筑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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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格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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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属自然人商业企业主,其须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且其企业须为税务效力而已在财政局登记。 |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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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属法人商业企业主,须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设立,其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资本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拥有,且其企业须为税务效力而已在财政局登记。 |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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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须与澳门文化社团长期合作营运第14.1点所指的3 间独立单元建筑,合作社团须于2018年 12月31日或之前已在澳门依法设立及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上刊登章程的非牟利本地社团。 |
关于资助
资助期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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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期为60个月(预计2023年上半年开始,由场地交付日开始计算),当中最长12个月用于实施活化工程及申领各项牌照,资助期第36个月将进行中期评估。(详见第23点) |
资助方式、名额、金额上限、范围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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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方式:补贴。 | ||||||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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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名额:1名。 | ||||||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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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金额上限:项目预算支出的15%,上限为100万澳门元。 | ||||||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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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给资助金额将因应实际支出而作出扣减,详见第9点(资助扣减)。 | ||||||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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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以实报实销形式资助场地对外开放营业前的装修费用、设备及傢俱购置费用,以及项目于资助期内的推广及宣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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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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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获资助的开支包括生产材料及制作费用、人事费用、水电保险等杂费、专业服务费、核数费用、行政开支、交际、差旅费、膳食、税项及上述没有提及的其他开支。 | ||||||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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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项目的执行违反卫生局发出的防疫指引,相关的开支将不获资助,且不影响第27点的适用。 |
活化方案的要求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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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须就历史建筑场地提出活化方案,以达至以下目标:保存并发挥建筑自身特色、活化成果可供社会共享利用、为社区注入活力,打造澳门文创空间。 | ||||||||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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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执行方案必须遵循以下活化原则,且能说明方案能最大程度地发挥历史建筑场地的软硬件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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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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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活化方案符合活化目标,建议申请人在提出方案时延伸考虑以下要点,并运用于方案构思中,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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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项发放方式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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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款项将一次性全额发放。 |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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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资金:受益人须于专用帐户存入自有资金(基金批给额度的50%)作为项目的启动资金,基金将在受益人存入自有资金后,向受益人发放全额资助款项。 |
设备及傢俱处置程序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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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资助期间,如欲处置任何使用基金资助款项购置的设备/傢俱必须先取得基金书面批准。受益人须把变卖中获取的得益(如有)按协议书规定再投资于获资助的项目上。 | ||||||||||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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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基金规定,使用基金补贴资助而购置的设备/傢俱,单位价值在澳门元3,000 元或以上,需记录在基金提供的登记表。而有关设备/傢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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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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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设备/傢俱是指受益人将设备/傢俱进行报废、变卖或移转的行为,定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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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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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设备/傢俱的记录与实物相符,受益人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盘点,并须注意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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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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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处置(报废、变卖或移转) 设备/傢俱时,需递交以下文件:申请信函并详述处置之原因;该设备/傢俱的清晰之照片(能清晰显示全貌、牌子及型号);设备及傢俱登记表并于备註栏内註明有关设备/傢俱为报废、变卖或移转;其他有助基金了解处置原因之文件。 | ||||||||||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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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基金批准后,在提交项目进度执行报告或总结报告须同时提交变卖有关设备/傢俱的收入证明文件副本、存入专用帐户的存款单副本及买方或受惠机构/实体之名称(只适用于变卖或移转设备/傢俱)。 |
资助扣减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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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总结时受资助项目的实际支出低于申请表的预算支出,将按比例[(预算支出-实际支出)/预算支出]扣减资助金额。 |
开支的确认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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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支确认的目的及强制性:为确定受益人在获资助的项目实际作出的开支属于本章程订定可获资助的开支,开支须经基金确认。 |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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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的方式:透过受益人提交的核数报告及单据副本,以实报实销的方式进行。 |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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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据的要求:须为已盖章的收据证明,并列明发出机构(非受益人)、接受机构(即受益人)、发出日期、提供服务/产品的内容、金额等。如为发票则须提交付款证明。 |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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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单据的时点:提交第22点所指的进度执行报告或总结报告时。 |
关联交易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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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申请人将向属于下列任一情况的供应商採购服务或商品,须在申请文件中预先披露交易的对象名称、与申请人的关系、预计交易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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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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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第11.1点提及的採购交易及核数报告提及的关联交易,申请人须于进度执行报告/总结报告中申报及提供文件证明已额外向至少2间非关联方的供应商(即不属于第11.1点所指的供应商,亦不属于核数报告曾提及的关联交易供应商)进行询价,基金将以最低价格的报价为开支确认上限,未能提交相关证明则该笔支出不能使用基金补贴的款项进行支付。 |
受益人的义务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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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须履行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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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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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基金资助的项目内容,不得兼收澳门其他公共部门或公共实体的财政资助,但属基金与其他公共部门或公共实体合办或作出协调的情况除外。 |
关于租赁
租赁期、租金及免租期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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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建筑场地的租赁以资助批给为基础,倘若资助批给被取消、资助终止或资助期届满,则场地的租赁亦告终止。 |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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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为60个月。 |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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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底价:每月MOP100,000。 |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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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受益人在申请表建议的租金金额,该金额不得低于每月租金底价。 |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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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须每月向基金支付上点所指的租金。 |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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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调整:基金可于租赁期满36个月时调升租金,租金调升幅度上限为10%。 |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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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的时点:资助期内每月的最后一日前按基金所指定之方式支付下个月的租金。 |
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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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租期:由场地交付予受益人之日至场地正式对外开放之日,上限为9个月。 |
场地营运的要求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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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间独立单元建筑的其中3间须与本地文化社团长期合作营运并作以下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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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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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受益人将上点所指的3间任一独立单元转租,每间独立单元建筑的转租租金不得高于获批给租金的10%(即1间独立单元的获批给租金金额),且不影响第14.11.点的适用。 | ||||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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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余7间独立单元建筑由申请人灵活规划,可用作商业经营、特色餐饮、销售或服务行业等;鼓励用于有利旅游和文化产业发展的用途。 | ||||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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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须于场地交付予之日起计12个月内完成倘有的装修改造工程,并正式对外开放,但获基金延长该期间者除外。 | ||||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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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须设有固定空间以销售最少20个澳门原创文创品牌的产品。 | ||||
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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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须恆常性地展示最少10名本澳艺术家的至少10件作品作为场地装饰摆设。 | ||||
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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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对外开放后,每年最少举行12场开放公众参与的社区或文化活动(如演出、体验工作坊、市集、分享会、讲座、放映会等)。 | ||||
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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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必须向公众开放,且开放范围的面积必须佔历史建筑场地总面积的八成或以上。 | ||||
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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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可选择全年开放营运或实行週休一日制,每日的基本营业时间不得少于8个小时,如安排每週休息日,可选定除星期六及星期日以外的1日作为每週休息日;除每週休息日外,亦可在10个强制性假日中选定最多5日休假。 | ||||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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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遇特殊情况而临时未能营业,受益人须即时通知基金,并于两个工作日内提交合理的书面解释;倘遇不可抗力情况未能营业,受益人须与基金协调营业时间。 | ||||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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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将历史建筑的全部空间转租,如属把历史建筑的部分地方转租,则须事前得到基金同意,但属短期转租的情况除外(例如利用建筑物举办展览、进行表演或举办课程)。 | ||||
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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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不得将全部或部分的合同地位转移,或以任何形式将建筑物出借或转让予他人经营或管理。 | ||||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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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基金要求,受益人须每年提供至少300平方米的场地供基金免费使用,每年使用的天数不超过30天。 | ||||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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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须于签协议书之日起计八个连续日内向以澳门特区为总址或具其代表之保险公司就整个场地购买火险及民事责任保险(投保总额不少于贰佰万澳门元(MOP2,000,000.00)),以便就于资助期间,因设施或物品的不良运作、因工作执行不善、工作人员的行为或其他对第三者所引致之意外而产生的所有损失和损害的风险进行投保。 | ||||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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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签协议书之日起计的一个月内,以及续后每期保险生效日起计的一个月内,受益人必须向基金递交保险单及保险费收据正本。 | ||||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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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须接受基金及所有获基金授权的人士,按需要在任何时间进入历史建筑及该址内查察建筑物使用状况。 |
装修改造工程的要求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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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活化所涉及的一切工程工作,必须合符地段正式发出之规划条件的要求(详见附件1)。 |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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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物可更改及不可更改的构成部份,参见附件2,任何更改前应详细测量及记录原设计样式(包括材质及色彩),以作为日后场地復原交还时之依据。 |
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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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实施的任何室内及室外装修工程,不涉及内部结构更改的室内装修、小型维修工作,需于每一期在向基金提交的项目进度报告中进行说明。涉及室外工程(包括户外装置)、内部结构更改工程(如打通内部空间)则必须事先获基金许可,并按澳门现行工程申请程序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谘询文化局意见并获批准后方可实施,且确保工程展开前已购买建筑工程责任险,以保障于施工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建筑本身之损毁及第三者人身及财物的损失。 |
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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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程完成后15日内,受益人需通知基金,由基金派专业人员检查装修工程是否按申请时的装修工程方案进行,若符合要求,场地可正式营运,否则受益人需展开修正工程直至符合要求。 |
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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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装修工程的进行可参考澳门环境保护局的相关环境指引,并积极考虑场地能源消耗的优化设计及技术。有关指引可参考环境保护局网站:https://www.dspa.gov.mo/guide.aspx。 |
场地保养维护的要求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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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须承担建筑的日常维修保养,包括建筑物的缺陷之维修,既有之机电、消防及供排水系统的维修,消耗性物品的维修及更换、场地保安均由受益人负责。 |
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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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或维护: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定期结构安全检查并作相应纪录,在每年颱风季节前须进行具针对性的抗灾排查。 |
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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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植物树木养护:为场地内的树木进行检查、修剪及养护。 |
关于申请、初步分析、评审及协议书
申请
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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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2月3日。 | ||||||||||||||||||||||||||||||||
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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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必须提交经填妥从基金网站下载的“历史建筑活化资助计划”申请表,并附同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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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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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须提交以下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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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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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申请文件的语文:须以中文、葡文或英文撰写。 | ||||||||||||||||||||||||||||||||
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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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须遵守的规定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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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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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可要求申请人出示文件的正本、作出说明及提交其他为组成申请卷宗属不可或缺的文件、报告或资料。 | ||||||||||||||||||||||||||||||||
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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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须确保所提交的文件及资料准确无误,一经提交,除基金另有通知外,并不接受申请人对已提交之文件及资料作出更改。 | ||||||||||||||||||||||||||||||||
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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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不得作出虚假声明、提供虚假资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资助款项。 | ||||||||||||||||||||||||||||||||
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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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申请人拟撤回申请,应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申请即时视作终止。 | ||||||||||||||||||||||||||||||||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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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就本计划接收的所有文件,概不退回。 |
初步分析
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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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将对申请卷宗进行初步分析,以核实申请人的资格及申请项目是否齐备资助计划章程要求的文件及是否符合资助批给的要件。 | ||||||||||||||||||||
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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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申请卷宗不符合上点的规定,基金可要求申请人在10天内补交有关文件,但仅限于第17.2.1点至第17.2.9点所指的文件。 | ||||||||||||||||||||
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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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申请人没有在上点所指的期间补交所需的文件,或补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规定,则基金行政委员会驳回有关申请。 | ||||||||||||||||||||
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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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初步分析,如属下列任一情况,基金驳回有关申请,不进入评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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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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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没有出现驳回申请的情况,则基金行政委员会将申请卷宗送交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
评审
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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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由行政委员会主席从相关领域的专家名单中邀请三至七名来自商业界别、学术界别、文化界别的专家出任。 | ||||||||||||||
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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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至少过半数成员出席时方可举行会议,并须就每次会议缮立会议录,其内应记录评审结果及会议的重要事项。 | ||||||||||||||
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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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的代表须出席评审会议,介绍申请项目的具体规划内容,并回答评审提问。倘申请人未能出席,但具合理理由,则将按其已递交的文件进行书面评审,否则视作放弃申请。 | ||||||||||||||
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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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委员将按以下的评审标准作出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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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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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尚须考虑申请人倘曾获批给资助项目的执行及偿还记录。 | ||||||||||||||
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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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评审后,得分排名最高且达60分或以上的项目,方具条件获批给资助。 |
协议书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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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尤须载有资助标的、资助期限、资助金额、资助金额用途、租赁期、租金、发放资助款项程序、资助扣减、受益人义务、报告提交及进度监察及取消批给条款。 |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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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具行政合同性质。 |
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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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署协议书的后果:在收到批给决定通知日起计30天内,如受益人不签署协议书,视为放弃接受资助,但具不可抗力原因者除外。 |
项目执行阶段
项目内容的更改
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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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商业营运上的决定如设计概念、宣传方式、销售方式、非主要团队成员变更、举办的文化活动、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场地开放的范围及时间等方面,当更改不涉及偏离项目的核心,并仍然符合第6点、第14点至第16点所指的要求,则受益人可因应市场环境灵活作出调整,并在提交报告时进行说明。 |
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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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述更改涉及改变项目的核心,又或属于更改股东、项目负责人、核心团队成员、长期合作的本地文化社团、经营模式、涉及重新进行装修工程,则受益人须提出申请并由基金作出事前审批。 |
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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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受益人未能判断更改之项目内容是否须事先审批,受益人作出更改前可先向基金查询。 |
提交进度执行报告、简报、总结报告及核数报告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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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必须于签订协议书翌日起计60天内以书面通知基金就项目所选用之执业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并提交证明文件。 | ||||||||||||||
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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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必须提交下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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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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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期间基金会安排人员每年最少进行一次实地查访。 | ||||||||||||||
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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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提交进度执行报告及总结报告时,须附上项目执行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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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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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提交报告的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受益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照上点规定的期间提交报告,受益人应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天内通知基金。倘属上述所指的情况,经基金批准,提交报告的期间为自上述所指的原因消失翌日起30天内。 | ||||||||||||||
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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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基金认为文件有不清楚之处,受益人需在基金指定的期间内提交补充说明文件,到期未提交将以当前已提交的文件处理。 |
项目中期评估
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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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资助期第36个月,基金将对受益人以下列3种方式进行中期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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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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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受益人未能通过中期评估,则终止租赁及终止资助,并须按第29点的规定返还场地,且将按第9点的规定进行扣减。 |
违反要求及义务的后果、基于公共利益终止租赁
违反场地营运、装修改造工程及场地保养要求的后果
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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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受益人违反本章程第14点至第16点所指的要求,但其严重程度未达至终止租赁,基金可向受益人发出书面警告,要求受益人在指定的期间内作出纠正。 |
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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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受益人未按照要求完成纠正,基金可就每项违反向受益人科处MOP 2,000罚款,并发出第二次书面警告及再次要求受益人作出纠正。 |
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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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发出第二次书面警告后,受益人未按照要求完成纠正,基金须取消资助批给。 |
逾期提交报告的后果—资助扣减
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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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受益人逾期提交报告,基金可作出以下资助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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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的终止
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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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列情况,基金须终止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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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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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列情况,基金可终止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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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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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无权因基金作出终止租赁的决定而引致其可预见或不可预见之损失向基金索偿。 |
资助批给的取消
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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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列情况,基金须取消资助批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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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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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列情况,基金可取消资助批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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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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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资助批给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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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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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返还上点所指款项的后果:如未能于规定期间内返还已获发放资助的欠款,且又未有以书面形式提供充分的理据,将由财政局税务执行处进行强制征收。 | ||||||||||||||
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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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无权因基金按上述规定作出取消资助批给的决定而引致其可预见或不可预见之损失向基金索偿。 |
基于公共利益终止租赁
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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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公共利益且经适当说明理由,基金可终止租赁,但受益人具有收取合理赔偿的权利。 |
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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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款所指的情况,亦导致终止资助,并按第9点的规定进行扣减。 |
返还场地
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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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取消资助批给、终止资助(第23.2点及第28.2点所指者)或资助期届满,又或终止租赁,受益人均需于接获基金通知后六十日内,对历史建筑场地的内部及外部恢復至最近一次获基金和权限部门批准的更改工程验收后之状况,并清理场地内不属于场地原有之物品,以及返还场地。 |
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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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保留权利要求受益人恢復和清理场地状况达至基金认可的程度。 |
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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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实施上述场地復原工作所产生之一切费用及责任由受益人承担。 |
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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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2点的规定不适用于基于公共利益终止租赁的情况。 |
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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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受益人违反第29.1点及第29.2点的规定,每延迟一天必须向基金缴付MOP3,000。 |
其他
其他规定
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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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仅提供用于受资助项目的款项,当中并不参与受益人任何商业活动或商业决策,无论受益人在进行与项目是否有关的所有决策、活动、言论等,不代表基金立场。 |
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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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须遵守澳门、内地或其他国家地区法律。倘因受益人作出任何活动或决策而导致违反澳门、内地或其他国家地区法律而负上民事、刑事或行政责任,受益人需自行承担。 |
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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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绝不用作本计划以外的任何用途,但基金为遵守法定义务而提供的情况除外。 |
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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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参与本计划,即视作已详阅及明白,并同意遵守本章程的所有条款及内容,且无异议。 |
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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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计划章程没有提及的事项,将受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的现行法律法规所规范,尤其是第40/2021号行政法规《文化发展基金的组织及运作》、第18/2022号行政法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财政资助制度》、第25/2022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核准的《文化发展基金资助及奬励批给规章》、《民法典》关于租赁部分,以及其他有关文化发展基金资助的规定。 |
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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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对本计划章程具有最终解释权及决定权。 |
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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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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