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遗产保护活动和项目资助

历史建筑活化资助计划

申请时间: 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2月3日

2022年历史建筑活化资助计划-望厦山房

 

  1. 目的、基本资料及申请资格

  1. 招租及资助目的

    为更好推动历史建筑的保护和活化,促进本地文化社团提供多元化的文化活动和体验,文化发展基金推出具条件活化的历史建筑场地以及提供适度的财政资助作为优惠条件,吸引企业与文化社团合作,善用历史建筑推出对社会经济、文化旅游和丰富城市文化氛围具裨益的活化项目,并由企业为主体负责场地的日常营运与建筑使用期间的维修保养工作,以使澳门的历史建筑能够成为支持澳门产业多元发展的力量。

  1. 历史建筑场地

    历史建筑场地 望厦山房
    地址 美副将大马路55-73号
    总建筑面积 764平方米
    (共10间独立房屋,每间房屋38.2平方米*2层,格局相同)
    佔地面积 825平方米
    (前院191平方米,房屋382平方米,后院252平方米)
    建成年份 1952年
    地段属性 现为文化局辖下设施,不属于文物建筑
    修復状态 文化局已完成前期修復
    活化方向 具澳门文化特色的文创复合空间
    可供使用范围
    建筑物概况及特色 为一组联排建筑物,共分为10 个独立房屋,每间屋约76平方米,各房间的平面和空间格局相似,皆为楼高两层并设前院和后院。建筑群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建成,坡式铺瓦屋顶,砖混结构,活化前一直用作为公务员宿舍。
    周边环境 位于民生区及两条主要的交通干道的转折处,交通位置便利,亦毗连市政牧场旧址、观音古庙、先锋庙、冼星海纪念馆、普济禅院等历史建筑,人文氛围浓厚。
  1. 申请资格

    3.1
    如属自然人商业企业主,其须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且其企业须为税务效力而已在财政局登记。
    3.2
    如属法人商业企业主,须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设立,其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资本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拥有,且其企业须为税务效力而已在财政局登记。
    3.3
    申请人须与澳门文化社团长期合作营运第14.1点所指的3 间独立单元建筑,合作社团须于2018年 12月31日或之前已在澳门依法设立及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上刊登章程的非牟利本地社团。
  1. 关于资助

  1. 资助期

    4.1
    资助期为60个月(预计2023年上半年开始,由场地交付日开始计算),当中最长12个月用于实施活化工程及申领各项牌照,资助期第36个月将进行中期评估。(详见第23点)
  1. 资助方式、名额、金额上限、范围

    5.1
    资助方式:补贴。
    5.2
    资助名额:1名。
    5.3
    资助金额上限:项目预算支出的15%,上限为100万澳门元。
    5.4
    批给资助金额将因应实际支出而作出扣减,详见第9点(资助扣减)。
    5.5
    基金以实报实销形式资助场地对外开放营业前装修费用、设备及傢俱购置费用,以及项目于资助期内的推广及宣传费用
    5.5.1
    装修费用:为使历史建筑场地达至可营运状态而进行的装修工程及室内软装佈置,包括材料费用、装修工人费用及室内设计费;
    5.5.2
    设备及傢俱购置费用:为执行项目而购买所需设备及傢俱而产生的费用;
    5.5.3
    推广及宣传费用:为执行项目利用各种媒体宣传所产生的费用,例如报章、杂志、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广告宣传费;相关宣传品例如宣传单张、海报、纪念品的制作费用;以及举办推广活动的费用。
    5.6
    不可获资助的开支包括生产材料及制作费用、人事费用、水电保险等杂费、专业服务费、核数费用、行政开支、交际、差旅费、膳食、税项及上述没有提及的其他开支。
    5.7
    倘项目的执行违反卫生局发出的防疫指引,相关的开支将不获资助,且不影响第27点的适用。
  1. 活化方案的要求

    6.1
    申请人须就历史建筑场地提出活化方案,以达至以下目标:保存并发挥建筑自身特色、活化成果可供社会共享利用、为社区注入活力,打造澳门文创空间
    6.2
    具体执行方案必须遵循以下活化原则,且能说明方案能最大程度地发挥历史建筑场地的软硬件优势:
    6.2.1
    保育建筑:彰显历史建筑场地的文化历史和建筑价值,空间活化的佈局和利用规划能突显和充分展现建筑的美学价值和特色;
    6.2.2
    社区发展:丰富的社区营造活动规划,举办多元化活动有助建筑物与社区产生连结,吸引市民或外地游客参与,达致凝聚社区居民、塑造地方形象、引流入区的效果;
    6.2.3
    商业运作:具完善的商业模式及营运计划(包括详细的财务预算、生产、宣传、销售策略),积极拓展收入,以达致可持续经营;
    6.2.4
    文化特色:善用文化创意元素展现澳门特色文化,推广代表澳门形象的文化品牌(如中西文化交融城市、世界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创意城市美食之都,或其他能充分展现具澳门特色的文化+旅游元素),增加澳门特色文化的传播力和影响力。
    6.3
    为确保活化方案符合活化目标,建议申请人在提出方案时延伸考虑以下要点,并运用于方案构思中,包括:
    6.3.1
    明确望厦山房的对象定位,如外地旅客/本澳市民/周边社区居民等,并就方案如何能满足目标群体对文化生活、文化空间、文化旅游等需求进行阐释;
    6.3.2
    挖掘望厦的社区历史价值、发展脉络、社区特色,与周边建筑景点等文化资源进行有机融合,说好望厦故事。
    6.3.3
    为有效体现活化项目对社会产生的实质效益,就所提出的活化方案拟定相对具体、可量化的经营目标和成效指标,如达成项目于营运期间收获本地及外地媒体报导数量、引流多少旅客到访、获得奖项、获得社会正向评价、赴外推广交流次数、实现跨界合作项目或其他与体现成效相符的指标。
  1. 款项发放方式

    7.1
    资助款项将一次性全额发放
    7.2
    自有资金:受益人须于专用帐户存入自有资金(基金批给额度的50%)作为项目的启动资金,基金将在受益人存入自有资金后,向受益人发放全额资助款项。
  1. 设备及傢俱处置程序

    8.1
    资助期间,如欲处置任何使用基金资助款项购置的设备/傢俱必须先取得基金书面批准。受益人须把变卖中获取的得益(如有)按协议书规定再投资于获资助的项目上。
    8.2
    按照基金规定,使用基金补贴资助而购置的设备/傢俱,单位价值在澳门元3,000 元或以上,需记录在基金提供的登记表。而有关设备/傢俱是:
    8.2.1
    为达到或有助达到项目计划所订目标及为推行项目而购置属正常耐用年限超过一年的设备/傢俱;
    8.2.2
    购置设备/傢俱的支出必须按照协议书所载之附件―拟购资助设备及傢俱表使用,否则该支出由受益人自行承担。
    8.3
    处置设备/傢俱是指受益人将设备/傢俱进行报废、变卖或移转的行为,定义如下:
    8.3.1
    报废:指设备/傢俱损毁、破烂、证实不能有效益地或不能继续使用的註销行为。
    8.3.2
    变卖: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将设备/傢俱出售,并取得收益的行为。
    8.3.3
    移转:指以无偿方式转让设备/傢俱给第三方。
    8.4
    为确保设备/傢俱的记录与实物相符,受益人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盘点,并须注意以下:
    8.4.1
    盘点以每年至少实施一次为原则。
    8.4.2
    盘点中如发现有记录无实物,应向基金详述原因;倘有关解释不获接纳,受益人须退回相关资助金额。
    8.4.3
    盘点中如发现有实物无记录,应重新记录在登记表内,并妥善保全。
    8.4.4
    在提交项目进度执行报告或总结报告时,必须附同登记表及能清晰显示表内设备/傢俱的全貌、牌子及型号的照片(最新状况)。
    8.4.5
    如有设备/傢俱需处置,包括报废、变卖或移转时,必须按以下两款规定之程序向基金事先作出申请及获批准后才可弃置、变卖或移转。
    8.5
    申请处置(报废、变卖或移转) 设备/傢俱时,需递交以下文件:申请信函并详述处置之原因;该设备/傢俱的清晰之照片(能清晰显示全貌、牌子及型号);设备及傢俱登记表并于备註栏内註明有关设备/傢俱为报废、变卖或移转;其他有助基金了解处置原因之文件。
    8.6
    获基金批准后,在提交项目进度执行报告或总结报告须同时提交变卖有关设备/傢俱的收入证明文件副本、存入专用帐户的存款单副本及买方或受惠机构/实体之名称(只适用于变卖或移转设备/傢俱)。
  1. 资助扣减

    9.1
    倘总结时受资助项目的实际支出低于申请表的预算支出,将按比例[(预算支出-实际支出)/预算支出]扣减资助金额。
  1. 开支的确认

    10.1 
    开支确认的目的及强制性:为确定受益人在获资助的项目实际作出的开支属于本章程订定可获资助的开支,开支须经基金确认
    10.2
    确认的方式:透过受益人提交的核数报告单据副本,以实报实销的方式进行。
    10.3
    对单据的要求:须为已盖章的收据证明,并列明发出机构(非受益人)、接受机构(即受益人)、发出日期、提供服务/产品的内容、金额等。如为发票则须提交付款证明。
    10.4
    提交单据的时点:提交第22点所指的进度执行报告或总结报告时。
  1. 关联交易

    11.1 
    当申请人将向属于下列任一情况的供应商採购服务或商品,在申请文件中预先披露交易对象名称、与申请人的关系、预计交易的内容
    11.1.1 
    申请人(自然人商业企业主)为供应商的股东、供应商的行政管理机关成员。
    11.1.2
    申请人(自然人商业企业主)的配偶/父母/子女为供应商、供应商的股东、供应商的行政管理机关成员。
    11.1.3
    申请人(法人商业企业主)的股东、行政管理机关成员及上述两者的配偶/父母/子女为供应商、供应商的股东、供应商的行政管理机关成员。
    11.1.4
    申请人(法人商业企业主)为供应商的股东。
    11.1.5
    供应商为申请人(法人商业企业主)的股东。
    11.2
    对于第11.1点提及的採购交易及核数报告提及的关联交易,申请人须于进度执行报告/总结报告中申报及提供文件证明已额外向至少2间非关联方的供应商(即不属于第11.1点所指的供应商,亦不属于核数报告曾提及的关联交易供应商)进行询价,基金将以最低价格的报价为开支确认上限,未能提交相关证明则该笔支出不能使用基金补贴的款项进行支付。
  1. 受益人的义务

    12.1 
    受益人须履行下列义务:
    12.1.1   
    将资助款项根据批给决定所指的用途全数用于获资助的活动及项目;
    12.1.2
    按照已预先订定的活动及项目规划,执行及完成活动及项目;
    12.1.3
    谨慎、合理规划及组织受资助的活动或项目;
    12.1.4
    按时提交第22点所指的报告及简报;
    12.1.5
    配合基金的监察职务,尤其是按时提供基金要求的资料;
    12.1.6
    自行向相关部门(包括澳门特区及外地)申请并取得项目所必须的各类型准照及许可文件;
    12.1.7
    为受资助项目开设专用帐户,以存放资助款项,受益人可将项目的收入及自有资金存入专用帐户,并须确保未被使用的资助款项存放在专用帐户;
    12.1.8
    积极配合基金就项目的监察工作及举办之相关宣传活动,并同意基金于整个项目进程中拥有文字、摄影、拍照与其他形式记录之权利,以及所有相关产出物之永久无偿使用权;
    12.1.9
    在任何与项目相关的宣传活动、新闻稿及宣传物品註明获得“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文化发展基金支持”或“支持单位: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文化发展基金”,并向基金报备;
    12.1.10
    同意签订协议书后有关申请项目的基本资料及成果将公示于基金网站及对外之公开文件中,以作施政宣传推广;
    12.1.11
    在任何情况下,项目的执行不得有损特区政府形象及社会公共利益;
    12.1.12
    保证申请项目的内容及执行程序均无违反法律规定,亦无侵犯他人的任何权利;
    12.1.13
    遵守与基金签立协议书内所订定的条款;
    12.1.14
    遵守卫生局发出的防疫指引;
    12.1.15
    遵守第18/2022号行政法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财政资助制度》、其他适用之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12.2
    受基金资助的项目内容,不得兼收澳门其他公共部门或公共实体的财政资助,但属基金与其他公共部门或公共实体合办或作出协调的情况除外。
  1. 关于租赁

  1. 租赁期、租金及免租期

    13.1 
    历史建筑场地的租赁以资助批给为基础,倘若资助批给被取消、资助终止资助期届满,则场地的租赁亦告终止
    13.2
    租赁期为60个月
    13.3
    租金底价:每月MOP100,000
    13.4
    租金:受益人在申请表建议的租金金额,该金额不得低于每月租金底价
    13.5
    受益人须每月向基金支付上点所指的租金
    13.6
    租金调整:基金可于租赁期满36个月时调升租金,租金调升幅度上限为10%
    13.7
    支付的时点:资助期内每月的最后一日前按基金所指定之方式支付下个月的租金。
    13.8
    免租期:由场地交付予受益人之日至场地正式对外开放之日,上限为9个月。
  1. 场地营运的要求

    14.1   
    10间独立单元建筑的其中3间须与本地文化社团长期合作营运并作以下用途
    14.1.1  
    艺文展示:须设有固定空间以展示澳门本地原创艺术作品或与澳门相关的主题展览,展览可为免费或收费;
    14.1.2
    亲子活动:须设有固定空间为儿童或亲子提供免费/收费的游乐体验活动/设施、文化艺术相关课程等。
    14.2
    倘受益人将上点所指的3间任一独立单元转租,每间独立单元建筑的转租租金不得高于获批给租金的10%(即1间独立单元的获批给租金金额),且不影响第14.11.点的适用。
    14.3
    其余7间独立单元建筑由申请人灵活规划,可用作商业经营、特色餐饮、销售或服务行业等;鼓励用于有利旅游和文化产业发展的用途。
    14.4
    受益人须于场地交付予之日起计12个月内完成倘有的装修改造工程,并正式对外开放,但获基金延长该期间者除外。
    14.5
    场地须设有固定空间以销售最少20个澳门原创文创品牌的产品。
    14.6
    场地须恆常性地展示最少10名本澳艺术家的至少10件作品作为场地装饰摆设
    14.7
    正式对外开放后,每年最少举行12场开放公众参与的社区或文化活动(如演出、体验工作坊、市集、分享会、讲座、放映会等)
    14.8
    场地必须向公众开放,且开放范围的面积必须佔历史建筑场地总面积的八成或以上。
    14.9
    场地可选择全年开放营运或实行週休一日制,每日的基本营业时间不得少于8个小时,如安排每週休息日,可选定除星期六及星期日以外的1日作为每週休息日;除每週休息日外,亦可在10个强制性假日中选定最多5日休假。
    14.10
    倘遇特殊情况而临时未能营业,受益人须即时通知基金,并于两个工作日内提交合理的书面解释;倘遇不可抗力情况未能营业,受益人须与基金协调营业时间。
    14.11
    不得将历史建筑的全部空间转租,如属把历史建筑的部分地方转租,则须事前得到基金同意,但属短期转租的情况除外(例如利用建筑物举办展览、进行表演或举办课程)。
    14.12
    受益人不得将全部或部分的合同地位转移,或以任何形式将建筑物出借或转让予他人经营或管理
    14.13
    倘基金要求,受益人须每年提供至少300平方米的场地供基金免费使用,每年使用的天数不超过30天。
    14.14
    受益人须于签协议书之日起计八个连续日内向以澳门特区为总址或具其代表之保险公司就整个场地购买火险及民事责任保险(投保总额不少于贰佰万澳门元(MOP2,000,000.00)),以便就于资助期间,因设施或物品的不良运作、因工作执行不善、工作人员的行为或其他对第三者所引致之意外而产生的所有损失和损害的风险进行投保。
    14.15
    由签协议书之日起计的一个月内,以及续后每期保险生效日起计的一个月内,受益人必须向基金递交保险单及保险费收据正本。
    14.16
    受益人须接受基金及所有获基金授权的人士,按需要在任何时间进入历史建筑及该址内查察建筑物使用状况。
  1. 装修改造工程的要求

    15.1 
    场地活化所涉及的一切工程工作,必须合符地段正式发出之规划条件的要求(详见附件1)。
    15.2
    关于建筑物可更改及不可更改的构成部份,参见附件2,任何更改前应详细测量及记录原设计样式(包括材质及色彩),以作为日后场地復原交还时之依据。
    15.3
    对建筑实施的任何室内及室外装修工程,不涉及内部结构更改的室内装修、小型维修工作,需于每一期在向基金提交的项目进度报告中进行说明。涉及室外工程(包括户外装置)、内部结构更改工程(如打通内部空间)则必须事先获基金许可,并按澳门现行工程申请程序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谘询文化局意见并获批准后方可实施,且确保工程展开前已购买建筑工程责任险,以保障于施工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建筑本身之损毁及第三者人身及财物的损失。
    15.4
    装修工程完成后15日内,受益人需通知基金,由基金派专业人员检查装修工程是否按申请时的装修工程方案进行,若符合要求,场地可正式营运,否则受益人需展开修正工程直至符合要求。
    15.5
    场地装修工程的进行可参考澳门环境保护局的相关环境指引,并积极考虑场地能源消耗的优化设计及技术。有关指引可参考环境保护局网站:https://www.dspa.gov.mo/guide.aspx
  1. 场地保养维护的要求

    16.1 
    受益人须承担建筑的日常维修保养,包括建筑物的缺陷之维修,既有之机电、消防及供排水系统的维修,消耗性物品的维修及更换、场地保安均由受益人负责。
    16.2
    现有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或维护: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定期结构安全检查并作相应纪录,在每年颱风季节前须进行具针对性的抗灾排查。
    16.3
    现有植物树木养护:为场地内的树木进行检查、修剪及养护。
  1. 关于申请、初步分析、评审及协议书

  1. 申请

    17.1   
    申请期: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2月3日。
    17.2
    申请人必须提交经填妥从基金网站下载的“历史建筑活化资助计划”申请表,并附同下列文件
    17.2.1   
    申请人的法定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及倘有的商业登记证明;
    17.2.2
    申请人符合第3点所规定的申请资格的证明文件(如企业股东身份证);
    17.2.3
    营业税申报表(M/1表格)影印本或财政局发出的开业声明;
    17.2.4
    由财政局发出的申请人未因结算的税捐、税项及任何其他款项而结欠澳门特别行政区债务的证明文件;
    17.2.5
    申请人最近期的营业税征税凭单影印本-M/8表格;
    17.2.6
    申请人近两年的收益申报书副本;
    17.2.7
    企业的财务状况说明(须按基金要求格式填写);
    17.2.8
    向社会保障基金供款的证明文件影印本,但不具有供款义务者除外;
    17.2.9
    合作社团最新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社团组织章程及由身份证明局发出的社团领导架构证明书;
    17.2.10
    申请资助项目的详细计划书,其载有项目营运与宣传的规划及时间表,且包括与合作社团的详细营运计划,列明使用空间规划、提供的文化活动或体验类型、收费等,以及财务预算(须按基金要求格式填写);
    17.2.11
    申请人在商业管理、文创空间营运及文遗保护方面的经验及项目执行团队主要成员的履历;
    17.2.12
    合作社团介绍,内容包括过往曾举办活动及成效、在文创空间营运上的经验等;
    17.2.13
    申请人与合作社团营运第14.1点所指独立单元建筑的意向书或同等文件,须由申请人及社团代表签署盖章。
    17.2.14
    基金要求之场地营运内容规划(须按基金要求格式填写),内容包括资助期内计划举行的艺文展览类型及规划、文化或社区活动类型及规划、亲子活动类型及规划、预计销售的澳门文创品牌类型及规划、场地装饰摆设的澳门艺术品类型及规划等;
    17.2.15
    历史建筑场地空间规划及功能分区图、场地设计概念描述及设计示意图或效果图,以及拟购设备及傢俱表(须按基金要求格式填写);
    17.2.16
    其他有助申请的文件如支出报价、合作协议、过往营运经验记录、或基金要求提交之其他补充说明文件。
    17.3
    申请人须提交以下电子文件
    17.3.1   
    申请表、计划书、财务预算及基金要求之场地营运内容规划的电子文件请电邮至dgaf@fdc.gov.mo(请确保电子文件与纸本文件一致,申请表右上方的编码一致)。
    17.3.2
    倘申请文件纸本与电子文件内容有差异,以纸本书面文件为准。
    17.4
    撰写申请文件的语文:须以中文、葡文或英文撰写。
    17.5
    申请须遵守的规定及注意事项
    17.5.1   
    申请文件(除影印本外)需要企业法定代表在每页简签确认,并在最后一页全签并盖章作实。
    17.5.2
    如提交影印本时,须出示正本以供核实。
    17.5.3
    申请人可在申请表的声明部份同意基金协助查阅第17.2.1点所指的商业登记证明、第17.2.4点所指的无欠债务证明,藉此免除提交有关文件。
    17.6
    基金可要求申请人出示文件的正本、作出说明及提交其他为组成申请卷宗属不可或缺的文件、报告或资料。
    17.7
    申请人须确保所提交的文件及资料准确无误,一经提交,除基金另有通知外,并不接受申请人对已提交之文件及资料作出更改
    17.8
    申请人不得作出虚假声明、提供虚假资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资助款项。
    17.9
    申请人拟撤回申请,应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申请即时视作终止。
    17.10
    基金就本计划接收的所有文件,概不退回。
  1. 初步分析

    18.1 
    基金将对申请卷宗进行初步分析,以核实申请人的资格及申请项目是否齐备资助计划章程要求的文件及是否符合资助批给的要件。
    18.2
    倘申请卷宗不符合上点的规定,基金可要求申请人在10天内补交有关文件,但仅限于第17.2.1点至第17.2.9点所指的文件。
    18.3
    倘申请人没有在上点所指的期间补交所需的文件,或补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规定,则基金行政委员会驳回有关申请。
    18.4
    经初步分析,如属下列任一情况,基金驳回有关申请,不进入评审程序
    18.4.1   
    申请项目不符合基金的宗旨;
    18.4.2
    申请人不符合第3点所指的申请资格;
    18.4.3
    申请人在基金其他获资助项目未返还已获发放资助的欠款(不包括免息贷款须偿还款项);
    18.4.4
    申请人在基金其他获资助项目正处于逾期未偿还款项的状况;
    18.4.5
    申请人就相同项目作重覆申请;
    18.4.6
    申请文件不符合第17点所指的申请规定;
    18.4.7
    申请人建议的租金金额低于租金底价;
    18.4.8
    申请人处于基金冻结名单内;
    18.4.9
    项目涉及不雅、暴力、色情、淫亵、赌博、粗言秽语、影射或侵害他人之权利等不当成分;
    18.4.10
    项目内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18.5
    倘没有出现驳回申请的情况,则基金行政委员会将申请卷宗送交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1. 评审

    19.1 
    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由行政委员会主席从相关领域的专家名单中邀请三至七名来自商业界别、学术界别、文化界别的专家出任
    19.2
    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至少过半数成员出席时方可举行会议,并须就每次会议缮立会议录,其内应记录评审结果及会议的重要事项。
    19.3
    申请人的代表须出席评审会议,介绍申请项目的具体规划内容,并回答评审提问。倘申请人未能出席,但具合理理由,则将按其已递交的文件进行书面评审,否则视作放弃申请。
    19.4
    评审委员将按以下的评审标准作出评分:
    19.4.1  
    项目经营规划方案(20%)
    (项目整体营运规划的完善程度、具清晰的阶段性量化指标、目标合理且具实现可能、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吸引力和多元化程度、宣传销售计划的可行性。)
    19.4.2
    空间规划方案(15%)
    (项目对历史建筑的文化和美学价值与特色的彰显程度,空间规划设计的美观性和合理程度,营运方案与历史建筑的地点、整体氛围、空间佈局的契合程度。)
    19.4.3
    申请人的经验和资源及项目执行团队的技术能力,以及合作社团的过往经验和成效(15%)
    (申请人在文创空间经营或相关商业营运上的经验,申请人是否具足够资金和人力资源承担和统筹项目营运,团队成员的职业履历、专业技能和过往经验是否与项目相匹配;合作社团在文化活动策划和文创空间营运的经验,是否能成功创造社会文化价值和影响力。)
    19.4.4
    项目预期的经济效益(15%)
    (项目能否创作多元化的收入、获得利润,并为社会创造就业机会,项目能否积极促进社区经济发展,对文化旅游及支持澳门产业多元发展的裨益。)
    19.4.5
    项目预算的合理性(15%)
    (预算编制是否清晰、具说服力及理据,判断项目的总体规模是否合理、收入预测是否客观、各项目的开支是否符合市场价格。)
    19.4.6
    项目对文化资源的运用和社会效益(10%)
    (项目对推广澳门文化形象的作用、项目能否丰富澳门居民的文化生活、与周边社区及文化资源的联繫及带动作用、对彰显和传播澳门特色文化上产生助益。)
    19.4.7
    租金(10%)
    (得分=租金金额/最高的租金金额X 10。)
    19.5
    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尚须考虑申请人倘曾获批给资助项目的执行及偿还记录
    19.6
    经评审后,得分排名最高且达60分或以上的项目,方具条件获批给资助
  1. 协议书

    20.1 
    协议书尤须载有资助标的、资助期限、资助金额、资助金额用途、租赁期、租金、发放资助款项程序、资助扣减、受益人义务、报告提交及进度监察及取消批给条款。
    20.2
    协议书具行政合同性质
    20.3
    不签署协议书的后果:在收到批给决定通知日起计30天内,如受益人不签署协议书,视为放弃接受资助,但具不可抗力原因者除外。
  1. 项目执行阶段

  1. 项目内容的更改

    21.1 
    对于商业营运上的决定如设计概念、宣传方式、销售方式、非主要团队成员变更、举办的文化活动、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场地开放的范围及时间等方面,当更改不涉及偏离项目的核心,并仍然符合第6点、第14点至第16点所指的要求,则受益人可因应市场环境灵活作出调整,并在提交报告时进行说明
    21.2
    如上述更改涉及改变项目的核心,又或属于更改股东、项目负责人、核心团队成员、长期合作的本地文化社团、经营模式、涉及重新进行装修工程,则受益人须提出申请并由基金作出事前审批
    21.3
    如受益人未能判断更改之项目内容是否须事先审批,受益人作出更改前可先向基金查询。
  1. 提交进度执行报告、简报、总结报告及核数报告

    22.1 
    受益人必须于签订协议书翌日起计60天内书面通知基金就项目所选用之执业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并提交证明文件。
    22.2
    受益人必须提交下列报告
    22.2.1  
    自资助期开始之日起,每隔12个月之翌月最后一天前提交项目进度执行报告及该限期后30天内提交关于受资助项目的核数报告(即经执业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记载相关年度内项目运作情况的财务报表),并于当中第3个、第6个月及第9个月提交简报
    22.2.2
    完成项目后的30天内提交总结报告,60天内提交关于受资助项目的核数报告(即经执业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记载整个资助期内项目运作情况的财务报表)。
    22.3
    资助期间基金会安排人员每年最少进行一次实地查访。
    22.4 
    受益人提交进度执行报告及总结报告时,须附上项目执行情况证明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22.4.1  
    销售产品目录及图片;
    22.4.2
    举办展览、社区文化活动、亲子活动、工作坊等活动的相片或影像记录;
    22.4.3
    场地内装饰摆设澳门艺术作品的记录;
    22.4.4
    宣传品图片(如宣传刊物、纪念品及衍生品);
    22.4.5
    宣传活动资料(如线下宣传活动照片、线上宣传截图及点击数据、宣传片档案等);
    22.4.6
    媒体报导;
    22.4.7
    其他可体现项目成效的资料。
    22.5
    延期提交报告的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受益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照上点规定的期间提交报告,受益人应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天内通知基金。倘属上述所指的情况,经基金批准,提交报告的期间为自上述所指的原因消失翌日起30天内。
    22.6
    倘基金认为文件有不清楚之处,受益人需在基金指定的期间内提交补充说明文件,到期未提交将以当前已提交的文件处理。
  1. 项目中期评估

    23.1 
    于资助期第36个月,基金将对受益人以下列3种方式进行中期评估
    23.1.1  
    实地考察:基金可一次或多次组织评审委员会到场地查访,检视场地的平日实际营运和人流状况、建筑物的维护情况。
    23.1.2
    文件评审:评审委员就受益人提交之第一期、第二期及第三期项目进度执行报告,对场地的营运表现及成效、社会效益、财务收支情况进行详细评估。
    23.1.3
    评估会议答辩:受益人须出席评估会议答辩,滙报过去36个月场地营运情况,并就不足之处提出改善措施。
    23.2
    若受益人未能通过中期评估,则终止租赁及终止资助,并须按第29点的规定返还场地,且将按第9点的规定进行扣减
  1. 违反要求及义务的后果、基于公共利益终止租赁

  1. 违反场地营运、装修改造工程及场地保养要求的后果

    24.1 
    倘受益人违反本章程第14点至第16点所指的要求,但其严重程度未达至终止租赁,基金可向受益人发出书面警告,要求受益人在指定的期间内作出纠正。
    24.2
    倘受益人未按照要求完成纠正,基金可就每项违反向受益人科处MOP 2,000罚款,并发出第二次书面警告及再次要求受益人作出纠正。
    24.3
    基金发出第二次书面警告后,受益人未按照要求完成纠正,基金须取消资助批给。
  1. 逾期提交报告的后果—资助扣减

    25.1 
    倘受益人逾期提交报告,基金可作出以下资助扣减:
    情况 资助扣减
    超出期限递交项目进度执行报告、总结报告及核数报告(但获批准延期提交者除外) 1. 被记录违规一次
    2. 视乎发生次数,扣减获资助项目补贴资助款项相应百分比,如下:
    -  倘发生1次:扣减5%
    -  倘发生2次:扣减10%
    -  倘发生3次:扣减15%
    -  倘发生4次:扣减20%
    -  倘发生5次或以上:扣减25%
    3. 上述资助扣减情况与第9点(资助扣减)叠加计算,经扣减后资助款项=批给资助金额*(1-A)*(1-B),A及B为资助扣减比例。
  1. 租赁的终止

    26.1 
    在下列情况,基金须终止租赁
    26.1.1  
    受益人在未得到基金的同意下将全部或部份场所长期转租出去;
    26.1.2
    受益人将全部或部分的合同地位转移,或以任何形式将建筑物出借或转让予他人经营或管理;
    26.1.3
    受益人作出的活动或对场地的经营模式违反现行法律规定、涉及危及公众安全、危害国家安全、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
    26.1.4
    累计罚款金额超过MOP 30,000。
    26.2 
    在下列情况,基金可终止租赁
    26.2.1  
    超过一个月不缴纳已到期的租金或罚款;
    26.2.2
    违反本章程第14点至第16点所指的要求。
    26.3 
    受益人无权因基金作出终止租赁的决定而引致其可预见或不可预见之损失向基金索偿。
  1. 资助批给的取消

    27.1 
    在下列情况,基金须取消资助批给
    27.1.1  
    受益人作出虚假声明、提供虚假资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资助款项;
    27.1.2
    受益人将资助款项用于非批给决定所指用途;
    27.1.3
    受益人让第三人使用资助款项;
    27.1.4
    受益人违反谨慎、合理规划及组织受资助的活动或项目的义务而导致对参与者或公共利益,尤其是公众安全或社会秩序造成严重风险或损害;
    27.1.5
    受益人作出的活动或对场地的经营模式涉及危害国家安全、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
    27.1.6
    不再符合第3点申请资格,且未于基金订定的期间内补正不当情事;
    27.1.7
    基于第26点规定终止租赁的情况。
    27.2 
    在下列情况,基金可取消资助批给
    27.2.1  
    受益人在资助期内终止执行或未完成活动及项目;
    27.2.2
    违反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27.2.3
    违反协议书订定其他取消批给的情况。
    27.3 
    取消资助批给的后果
    27.3.1  
    受益人须自接获相关通知之日起计三十天内返还已收取的全部资助款项
    27.3.2
    受益人将被列入冻结名单,基金将于受益人接获取消资助批给的后果通知日起计一年内拒绝其提出的资助申请
    27.3.3
    上点所指的后果不适用于基金批准受益人主动提出的终止执行活动或项目申请,且受益人已返还已收取的全部资助款项的情况。
    27.4 
    不返还上点所指款项的后果:如未能于规定期间内返还已获发放资助的欠款,且又未有以书面形式提供充分的理据,将由财政局税务执行处进行强制征收
    27.5
    受益人无权因基金按上述规定作出取消资助批给的决定而引致其可预见或不可预见之损失向基金索偿。
  1. 基于公共利益终止租赁

    28.1 
    基于公共利益且经适当说明理由,基金可终止租赁,但受益人具有收取合理赔偿的权利。
    28.2
    在上款所指的情况,亦导致终止资助,并按第9点的规定进行扣减。
  1. 返还场地

    29.1 
    倘取消资助批给、终止资助(第23.2点及第28.2点所指者)或资助期届满,又或终止租赁,受益人均需于接获基金通知后六十日内,对历史建筑场地的内部及外部恢復至最近一次获基金和权限部门批准的更改工程验收后之状况,并清理场地内不属于场地原有之物品,以及返还场地。
    29.2
    基金保留权利要求受益人恢復和清理场地状况达至基金认可的程度。
    29.3
    就实施上述场地復原工作所产生之一切费用及责任由受益人承担。
    29.4
    第29.2点的规定不适用于基于公共利益终止租赁的情况。
    29.5
    倘受益人违反第29.1点及第29.2点的规定,每延迟一天必须向基金缴付MOP3,000。
  1. 其他

  1. 其他规定

    30.1 
    基金仅提供用于受资助项目的款项,当中并不参与受益人任何商业活动或商业决策,无论受益人在进行与项目是否有关的所有决策、活动、言论等,不代表基金立场。
    30.2
    受益人须遵守澳门、内地或其他国家地区法律。倘因受益人作出任何活动或决策而导致违反澳门、内地或其他国家地区法律而负上民事、刑事或行政责任,受益人需自行承担。
    30.3
    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绝不用作本计划以外的任何用途,但基金为遵守法定义务而提供的情况除外。
    30.4
    申请人参与本计划,即视作已详阅及明白,并同意遵守本章程的所有条款及内容,且无异议。
    30.5
    就本计划章程没有提及的事项,将受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的现行法律法规所规范,尤其是第40/2021号行政法规《文化发展基金的组织及运作》、第18/2022号行政法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财政资助制度》、第25/2022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核准的《文化发展基金资助及奬励批给规章》、《民法典》关于租赁部分,以及其他有关文化发展基金资助的规定。
    30.6
    基金对本计划章程具有最终解释权及决定权。
    30.7 
    查询方式:
    30.7.1 
    电话:2850 1000;
    30.7.2
    传真:2850 1010;
    30.7.3
    电子邮件:dgaf@fdc.gov.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