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建筑活化资助计划
申请时间: 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2月3日
2022年历史建筑活化资助计划-望厦山房
目的、基本资料及申请资格
招租及资助目的
为更好推动历史建筑的保护和活化,促进本地文化社团提供多元化的文化活动和体验,文化发展基金推出具条件活化的历史建筑场地以及提供适度的财政资助作为优惠条件,吸引企业与文化社团合作,善用历史建筑推出对社会经济、文化旅游和丰富城市文化氛围具裨益的活化项目,并由企业为主体负责场地的日常营运与建筑使用期间的维修保养工作,以使澳门的历史建筑能够成为支持澳门产业多元发展的力量。
历史建筑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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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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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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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属自然人商业企业主,其须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且其企业须为税务效力而已在财政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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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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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属法人商业企业主,须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设立,其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资本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拥有,且其企业须为税务效力而已在财政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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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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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须与澳门文化社团长期合作营运第14.1点所指的3 间独立单元建筑,合作社团须于2018年 12月31日或之前已在澳门依法设立及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上刊登章程的非牟利本地社团。 |
关于资助
资助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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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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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期为60个月(预计2023年上半年开始,由场地交付日开始计算),当中最长12个月用于实施活化工程及申领各项牌照,资助期第36个月将进行中期评估。(详见第23点) |
资助方式、名额、金额上限、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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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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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方式:补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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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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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名额:1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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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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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金额上限:项目预算支出的15%,上限为100万澳门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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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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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给资助金额将因应实际支出而作出扣减,详见第9点(资助扣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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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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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以实报实销形式资助场地对外开放营业前的装修费用、设备及傢俱购置费用,以及项目于资助期内的推广及宣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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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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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获资助的开支包括生产材料及制作费用、人事费用、水电保险等杂费、专业服务费、核数费用、行政开支、交际、差旅费、膳食、税项及上述没有提及的其他开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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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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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项目的执行违反卫生局发出的防疫指引,相关的开支将不获资助,且不影响第27点的适用。 |
活化方案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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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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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须就历史建筑场地提出活化方案,以达至以下目标:保存并发挥建筑自身特色、活化成果可供社会共享利用、为社区注入活力,打造澳门文创空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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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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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执行方案必须遵循以下活化原则,且能说明方案能最大程度地发挥历史建筑场地的软硬件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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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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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活化方案符合活化目标,建议申请人在提出方案时延伸考虑以下要点,并运用于方案构思中,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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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项发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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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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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款项将一次性全额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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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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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资金:受益人须于专用帐户存入自有资金(基金批给额度的50%)作为项目的启动资金,基金将在受益人存入自有资金后,向受益人发放全额资助款项。 |
设备及傢俱处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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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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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资助期间,如欲处置任何使用基金资助款项购置的设备/傢俱必须先取得基金书面批准。受益人须把变卖中获取的得益(如有)按协议书规定再投资于获资助的项目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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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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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基金规定,使用基金补贴资助而购置的设备/傢俱,单位价值在澳门元3,000 元或以上,需记录在基金提供的登记表。而有关设备/傢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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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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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设备/傢俱是指受益人将设备/傢俱进行报废、变卖或移转的行为,定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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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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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设备/傢俱的记录与实物相符,受益人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盘点,并须注意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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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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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处置(报废、变卖或移转) 设备/傢俱时,需递交以下文件:申请信函并详述处置之原因;该设备/傢俱的清晰之照片(能清晰显示全貌、牌子及型号);设备及傢俱登记表并于备註栏内註明有关设备/傢俱为报废、变卖或移转;其他有助基金了解处置原因之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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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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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基金批准后,在提交项目进度执行报告或总结报告须同时提交变卖有关设备/傢俱的收入证明文件副本、存入专用帐户的存款单副本及买方或受惠机构/实体之名称(只适用于变卖或移转设备/傢俱)。 |
资助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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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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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总结时受资助项目的实际支出低于申请表的预算支出,将按比例[(预算支出-实际支出)/预算支出]扣减资助金额。 |
开支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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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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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支确认的目的及强制性:为确定受益人在获资助的项目实际作出的开支属于本章程订定可获资助的开支,开支须经基金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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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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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的方式:透过受益人提交的核数报告及单据副本,以实报实销的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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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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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据的要求:须为已盖章的收据证明,并列明发出机构(非受益人)、接受机构(即受益人)、发出日期、提供服务/产品的内容、金额等。如为发票则须提交付款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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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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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单据的时点:提交第22点所指的进度执行报告或总结报告时。 |
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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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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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申请人将向属于下列任一情况的供应商採购服务或商品,须在申请文件中预先披露交易的对象名称、与申请人的关系、预计交易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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