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遗产保护活动和项目资助

历史建筑活化资助计划

申请时间: 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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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历史建筑活化资助计划图文包 4

2022年历史建筑活化资助计划-望厦山房

 

  1. 目的、基本资料及申请资格

  1. 招租及资助目的

    为更好推动历史建筑的保护和活化,促进本地文化社团提供多元化的文化活动和体验,文化发展基金推出具条件活化的历史建筑场地以及提供适度的财政资助作为优惠条件,吸引企业与文化社团合作,善用历史建筑推出对社会经济、文化旅游和丰富城市文化氛围具裨益的活化项目,并由企业为主体负责场地的日常营运与建筑使用期间的维修保养工作,以使澳门的历史建筑能够成为支持澳门产业多元发展的力量。

  1. 历史建筑场地

    历史建筑场地 望厦山房
    地址 美副将大马路55-73号
    总建筑面积 764平方米
    (共10间独立房屋,每间房屋38.2平方米*2层,格局相同)
    佔地面积 825平方米
    (前院191平方米,房屋382平方米,后院252平方米)
    建成年份 1952年
    地段属性 现为文化局辖下设施,不属于文物建筑
    修復状态 文化局已完成前期修復
    活化方向 具澳门文化特色的文创复合空间
    可供使用范围
    建筑物概况及特色 为一组联排建筑物,共分为10 个独立房屋,每间屋约76平方米,各房间的平面和空间格局相似,皆为楼高两层并设前院和后院。建筑群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建成,坡式铺瓦屋顶,砖混结构,活化前一直用作为公务员宿舍。
    周边环境 位于民生区及两条主要的交通干道的转折处,交通位置便利,亦毗连市政牧场旧址、观音古庙、先锋庙、冼星海纪念馆、普济禅院等历史建筑,人文氛围浓厚。
  1. 申请资格

    3.1
    如属自然人商业企业主,其须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且其企业须为税务效力而已在财政局登记。
    3.2
    如属法人商业企业主,须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设立,其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资本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拥有,且其企业须为税务效力而已在财政局登记。
    3.3
    申请人须与澳门文化社团长期合作营运第14.1点所指的3 间独立单元建筑,合作社团须于2018年 12月31日或之前已在澳门依法设立及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上刊登章程的非牟利本地社团。
  1. 关于资助

  1. 资助期

    4.1
    资助期为60个月(预计2023年上半年开始,由场地交付日开始计算),当中最长12个月用于实施活化工程及申领各项牌照,资助期第36个月将进行中期评估。(详见第23点)
  1. 资助方式、名额、金额上限、范围

    5.1
    资助方式:补贴。
    5.2
    资助名额:1名。
    5.3
    资助金额上限:项目预算支出的15%,上限为100万澳门元。
    5.4
    批给资助金额将因应实际支出而作出扣减,详见第9点(资助扣减)。
    5.5
    基金以实报实销形式资助场地对外开放营业前装修费用、设备及傢俱购置费用,以及项目于资助期内的推广及宣传费用
    5.5.1
    装修费用:为使历史建筑场地达至可营运状态而进行的装修工程及室内软装佈置,包括材料费用、装修工人费用及室内设计费;
    5.5.2
    设备及傢俱购置费用:为执行项目而购买所需设备及傢俱而产生的费用;
    5.5.3
    推广及宣传费用:为执行项目利用各种媒体宣传所产生的费用,例如报章、杂志、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广告宣传费;相关宣传品例如宣传单张、海报、纪念品的制作费用;以及举办推广活动的费用。
    5.6
    不可获资助的开支包括生产材料及制作费用、人事费用、水电保险等杂费、专业服务费、核数费用、行政开支、交际、差旅费、膳食、税项及上述没有提及的其他开支。
    5.7
    倘项目的执行违反卫生局发出的防疫指引,相关的开支将不获资助,且不影响第27点的适用。
  1. 活化方案的要求

    6.1
    申请人须就历史建筑场地提出活化方案,以达至以下目标:保存并发挥建筑自身特色、活化成果可供社会共享利用、为社区注入活力,打造澳门文创空间
    6.2
    具体执行方案必须遵循以下活化原则,且能说明方案能最大程度地发挥历史建筑场地的软硬件优势:
    6.2.1
    保育建筑:彰显历史建筑场地的文化历史和建筑价值,空间活化的佈局和利用规划能突显和充分展现建筑的美学价值和特色;
    6.2.2
    社区发展:丰富的社区营造活动规划,举办多元化活动有助建筑物与社区产生连结,吸引市民或外地游客参与,达致凝聚社区居民、塑造地方形象、引流入区的效果;
    6.2.3
    商业运作:具完善的商业模式及营运计划(包括详细的财务预算、生产、宣传、销售策略),积极拓展收入,以达致可持续经营;
    6.2.4
    文化特色:善用文化创意元素展现澳门特色文化,推广代表澳门形象的文化品牌(如中西文化交融城市、世界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创意城市美食之都,或其他能充分展现具澳门特色的文化+旅游元素),增加澳门特色文化的传播力和影响力。
    6.3
    为确保活化方案符合活化目标,建议申请人在提出方案时延伸考虑以下要点,并运用于方案构思中,包括:
    6.3.1
    明确望厦山房的对象定位,如外地旅客/本澳市民/周边社区居民等,并就方案如何能满足目标群体对文化生活、文化空间、文化旅游等需求进行阐释;
    6.3.2
    挖掘望厦的社区历史价值、发展脉络、社区特色,与周边建筑景点等文化资源进行有机融合,说好望厦故事。
    6.3.3
    为有效体现活化项目对社会产生的实质效益,就所提出的活化方案拟定相对具体、可量化的经营目标和成效指标,如达成项目于营运期间收获本地及外地媒体报导数量、引流多少旅客到访、获得奖项、获得社会正向评价、赴外推广交流次数、实现跨界合作项目或其他与体现成效相符的指标。
  1. 款项发放方式

    7.1
    资助款项将一次性全额发放
    7.2
    自有资金:受益人须于专用帐户存入自有资金(基金批给额度的50%)作为项目的启动资金,基金将在受益人存入自有资金后,向受益人发放全额资助款项。
  1. 设备及傢俱处置程序

    8.1
    资助期间,如欲处置任何使用基金资助款项购置的设备/傢俱必须先取得基金书面批准。受益人须把变卖中获取的得益(如有)按协议书规定再投资于获资助的项目上。
    8.2
    按照基金规定,使用基金补贴资助而购置的设备/傢俱,单位价值在澳门元3,000 元或以上,需记录在基金提供的登记表。而有关设备/傢俱是:
    8.2.1
    为达到或有助达到项目计划所订目标及为推行项目而购置属正常耐用年限超过一年的设备/傢俱;
    8.2.2
    购置设备/傢俱的支出必须按照协议书所载之附件―拟购资助设备及傢俱表使用,否则该支出由受益人自行承担。
    8.3
    处置设备/傢俱是指受益人将设备/傢俱进行报废、变卖或移转的行为,定义如下:
    8.3.1
    报废:指设备/傢俱损毁、破烂、证实不能有效益地或不能继续使用的註销行为。
    8.3.2
    变卖: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将设备/傢俱出售,并取得收益的行为。
    8.3.3
    移转:指以无偿方式转让设备/傢俱给第三方。
    8.4
    为确保设备/傢俱的记录与实物相符,受益人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盘点,并须注意以下:
    8.4.1
    盘点以每年至少实施一次为原则。
    8.4.2
    盘点中如发现有记录无实物,应向基金详述原因;倘有关解释不获接纳,受益人须退回相关资助金额。
    8.4.3
    盘点中如发现有实物无记录,应重新记录在登记表内,并妥善保全。
    8.4.4
    在提交项目进度执行报告或总结报告时,必须附同登记表及能清晰显示表内设备/傢俱的全貌、牌子及型号的照片(最新状况)。
    8.4.5
    如有设备/傢俱需处置,包括报废、变卖或移转时,必须按以下两款规定之程序向基金事先作出申请及获批准后才可弃置、变卖或移转。
    8.5
    申请处置(报废、变卖或移转) 设备/傢俱时,需递交以下文件:申请信函并详述处置之原因;该设备/傢俱的清晰之照片(能清晰显示全貌、牌子及型号);设备及傢俱登记表并于备註栏内註明有关设备/傢俱为报废、变卖或移转;其他有助基金了解处置原因之文件。
    8.6
    获基金批准后,在提交项目进度执行报告或总结报告须同时提交变卖有关设备/傢俱的收入证明文件副本、存入专用帐户的存款单副本及买方或受惠机构/实体之名称(只适用于变卖或移转设备/傢俱)。
  1. 资助扣减

    9.1
    倘总结时受资助项目的实际支出低于申请表的预算支出,将按比例[(预算支出-实际支出)/预算支出]扣减资助金额。
  1. 开支的确认

    10.1 
    开支确认的目的及强制性:为确定受益人在获资助的项目实际作出的开支属于本章程订定可获资助的开支,开支须经基金确认
    10.2
    确认的方式:透过受益人提交的核数报告单据副本,以实报实销的方式进行。
    10.3
    对单据的要求:须为已盖章的收据证明,并列明发出机构(非受益人)、接受机构(即受益人)、发出日期、提供服务/产品的内容、金额等。如为发票则须提交付款证明。
    10.4
    提交单据的时点:提交第22点所指的进度执行报告或总结报告时。
  1. 关联交易

    11.1 
    当申请人将向属于下列任一情况的供应商採购服务或商品,在申请文件中预先披露交易对象名称、与申请人的关系、预计交易的内容
    11.1.1 
    申请人(自然人商业企业主)为供应商的股东、供应商的行政管理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