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项目资助

年份:

文化产业商业项目资助计划

申请时间: 2022年4月19日至5月20日

  1. 资助目的

    文化发展基金(下称“基金”)根据《文化发展基金资助及奖励批给规章》(下称“《批给规章》”)的规定,设立本资助计划,以支持企业投资及发展符合市场需求的文化产业商业项目,促进澳门特区文化产业的多元发展。

  1. 申请期:

    2.1
    2022年接受三轮申请,是次开放第一轮申请,其余两轮将于下半年开放申请。
    2.2
    第一轮的申请期:4月19日至5月20日。
  1. 资助范围

    3.1
    符合下列文化产业定义的商业项目,属本资助计划的资助范围。
    文化产业是指源自于文化积累、运用创意及知识产权,生产具文化含量的商品并提供有关服务和体验,创造财富及就业机会,促进整体生活环境提升的经济活动。
    3.2
    资助领域可参见附表,尤其包括:
    -
    创意设计领域:澳门设计品牌营运,主要指以直接销售、寄售或分销的方式经营自家设计的品牌产品。
    -
    文化展演领域:表演艺术制作及演出,以及具表演性质的休闲文娱活动的组织、制作。
    -
    数码媒体领域:影视拍摄及相关制作、书刊出版(包括电子出版)、以及为资讯载体提供文化内容。
  1. 申请资格

    4.1
    如属自然人商业企业主,其须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且其企业须为税务效力而已在财政局登记。
    4.2
    如属法人商业企业主,须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设立,其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资本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拥有,且其企业须为税务效力而已在财政局登记。
  1. 资助批给的原则

    企业投资为主,基金扶持为辅为批给原则。

  1. 资助方式

    6.1
    申请人可从下列四种资助方式中选择一种提出申请
    6.1.1
    免息贷款。
    6.1.2
    银行贷款贴息。
    6.1.3
    补贴及免息贷款。
    6.1.4
    银行贷款贴息及免息贷款。
    6.2
    资助方式的限制:如申请人于申请前,仍有以补贴方式获资助的项目未提交总结报告(不包括专项资助计划),或申请人以补贴获资助的次数已达到3次(不包括专项资助计划),则有关申请只可选择免息贷款或银行贷款贴息的资助方式。
  1. 批给资助的金额上限

    7.1
    补贴:批给资助上限为申请项目预算支出的25%,且不高于免息贷款的资助额度。
    7.2
    银行贷款贴息:批给资助上限为项目实际的利息支出,年利率上限是4%。
    7.3
    免息贷款:批给资助上限为申请项目预算支出的50%。
    7.4
    批给资助金额将因应实际支出而作出扣减详见第10点(资助扣减)。
  1. 核数报告的资助金额上限

    8.1
    预算支出低于100万澳门元的项目,上限为补贴1万澳门元。
    8.2
    预算支出100万澳门元或以上,但低于500万澳门元的项目,上限为补贴2.5万澳门元。
    8.3
    预算支出500万澳门元或以上的项目,上限为补贴5万澳门元。
  1. 可获资助及不可获资助的开支范围

    9.1
    以补贴方式批给的资助可获资助的开支包括下列在资助期内作出与项目直接相关的开支:
    9.1.1
    生产材料及制作费用:为执行项目所产生的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费,以及相关的制作费用,如文创产品的生产成本、影视及演出项目的道具成本等。
    9.1.2
    场地租金:指与项目直接相关的非恆常性租金,如拍摄场地、演出场地、快闪店等,如涉及转租须提交符合法律要求的文件。
    9.1.3
    专业服务费用:由受益人採购第三方提供的专业服务,如设计费用、演员费用、制作人员费用、作曲作词费等。
    9.1.4
    推广及宣传费用:为推销商品或服务,利用各种媒体宣传所产生的费用,例如报章、杂志、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广告宣传费;相关宣传品例如宣传单张、海报、纪念品的制作费用;以及举办推广活动及参加展销会的费用。
    9.1.5
    专利/商标註册费用:与项目成果相关,于澳门特区或外地进行专利或商标註册的费用。
    9.1.6
    核数费用:企业为符合基金要求,聘请执业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为项目编制核数报告的费用。
    9.2
    以补贴方式批给资助的不可获资助的开支包括如下
    9.2.1
    人事费用;
    9.2.2
    设备费用;
    9.2.3
    恆常性租金如办公室租金;
    9.2.4
    水电保险等杂费;
    9.2.5
    行政开支;
    9.2.6
    交际、差旅费、膳食、税项;
    9.2.7
    第9.1点没有提及的其他开支。
  1. 资助扣减

    10.1 
    补贴
        
    倘总结时受资助项目的实际支出低于申请表的预算支出,将按比例扣减资助金额。
    10.2
    免息贷款
        
    倘总结时受资助项目的免息贷款额度高于实际支出的50%,资助额度将扣减至实际支出的50%。
  1. 资助期

    11.1 
    资助期上限为60个月。
    11.2
    经受益人预先提出具适当说明理由的申请,基金行政委员会可批准一次或多次延长资助期,但累计延长的期间不得超过原资助期的一半。
    11.3
    经受益人提出申请,基金行政委员会可基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受益人的原因,批准延长资助期,但每次延长不得超过半年。
  1. 偿还期及方式

    基金将根据项目的内容、预计回本期及担保方式,订定偿还期及方式,并在双方签署的协议书载明。

  1. 担保

    申请人须作经公证认定签署本票及责任声明书。

    对于免息贷款申请人须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包括:

    13.1 
    信用担保
    13.1.1 
    须作为主要的担保人:申请人的股东。
    13.1.2
    不能作为担保人:申请人的非股东员工。
    13.1.3
    基金的额外要求:基金可要求企业提供额外的信用担保或资产担保,额外的担保人须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年满23岁且一般情况下于偿还期完结前不超过65岁。
    13.1.4
    担保人需提交的文件:银行证明信、过往三个月的银行纪录及工作证明。
    13.1.5
    担保额度:因应担保人的经济能力,即其资产(本地物业如住宅、铺位、厂房、写字楼、车位,以及存款)及收入决定担保额度。
    13.1.6
    若资助获批准,担保人须作经公证认定签署本票及责任声明书。
    13.2
    资产担保(不动产抵押)
    13.2.1 
    担保资产的要件:须为在澳门特区没有抵押的不动产。
    13.2.2
    担保资产价值:以专业估价公司的评估作为依据。
    13.2.3
    担保额上限:一般为经评估后资产价值70%。
    13.2.4
    若资助获批准,资产所有人须办理相关公证书。
    对于补贴,申请人的股东须作出信用担保,以担保申请人在出现需返还资助款项时(如项目被取消、项目实际支出少于预算支出)的债务。
  1. 申请

    14.1 
    申请人可于申请日期截止前,以下列方式预约提交文件时间:
    14.1.1  
    网上预约系统;
    14.1.2
    电话:2850 1000;
    14.1.3
    电邮:dgaf@fdc.gov.mo
    基金将优先接待已预约的申请人,然后按到达基金的先后次序接待没有预约的申请人
    14.2
    申请人必须提交经填妥从基金网站下载的“文化产业商业项目资助计划”申请表,并附同下列文件
    14.2.1 
    申请人的法定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及倘有的商业登记证明;
    14.2.2
    申请人符合第4点所规定的申请条件的证明文件(如企业股东身份证);
    14.2.3
    营业税申报表(M/1表格)影印本或财政局发出的开业声明;
    14.2.4
    由财政局发出的申请人未因结算的税捐、税项及任何其他款项而结欠澳门特别行政区债务的证明文件;
    14.2.5
    申请人最近期的营业税征税凭单影印本-M/8表格;
    14.2.6
    近两年的收益申报书副本;
    14.2.7
    企业的财务状况说明;
    14.2.8
    向社会保障基金供款的证明文件影印本,但不具有供款义务者除外;
    14.2.9
    申请资助项目的详细计划书及财务预算,其载有相关规划及时间表;
    14.2.10 
    申请人在文化产业领域的经验及项目执行团队主要成员的履历;
    14.2.11
    倘属免息贷款的申请,可作为担保的资产资料或担保人的资料;
    14.2.12
    其他有助申请的文件如支出报价、产品目录、剧本大纲、合作协议等。
    14.3
    撰写申请书的语文:须以中文、葡文或英文撰写。
    14.4
    申请须遵守的规定及注意事项
    14.4.1 
    申请文件(除影印本外)需要企业法定代表在每页简签确认,并在最后一页全签并盖章作实。
    14.4.2
    如提交影印本时,须出示正本以供核实。
    14.4.3
    申请人可在申请表的声明部份同意基金协助查阅第14.2.1点所指的商业登记证明、第14.2.4点所指的无欠债务证明及第14.2.11点所指的物业登记书面报告,藉此免除提交有关文件。
    14.4.4
    倘申请文件纸本与电子文件内容有差异,以纸本书面文件为准。
    14.4.5
    申请表、计划书及财务预算电子文件请电邮至dgaf@fdc.gov.mo(请确保电子文件与纸本文件一致,申请表右上方的编码一致)。
    14.5
    基金可要求申请人出示文件的正本、作出说明及提交其他为组成申请卷宗属不可或缺的文件、报告或资料。
    14.6
    申请人须确保所提交的文件及资料准确无误,一经提交,除基金另有通知外,并不接受申请人对已提交之文件及资料作出更改
    14.7
    申请人不得作出虚假声明、提供虚假资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资助款项。
    14.8
    申请人拟撤回申请,应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申请即时视作终止。
    14.9
    基金就本计划接收的所有文件,概不退回。
  1. 初步分析

    15.1 
    基金将对申请卷宗进行初步分析,以核实申请人的资格及申请项目是否齐备资助计划章程要求的文件及是否符合资助批给的要件。
    15.2
    倘申请卷宗不符合上款的规定,基金要求申请人在10天内补交有关文件。
    15.3
    倘申请人没有在上款所指的期间补交所需的文件,或补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规定,则基金行政委员会驳回有关申请。
    15.4 
    经初步分析,如属下列任一情况,基金驳回有关申请,不进入评审程序:
    15.4.1  
    申请项目不符合基金的宗旨;
    15.4.2
    申请项目不属文化产业领域的商业项目;
    15.4.3
    申请项目不属于第3点所指的资助范围;
    15.4.4
    申请项目属于澳门其他自治基金/公共实体已公佈的资助计划范围;
    15.4.5
    申请人不符合第4点所指的申请资格;
    15.4.6
    申请人在基金其他获资助项目未返还已获发放资助的欠款;
    15.4.7
    申请人在基金其他获资助项目正处于逾期未偿还款项的状况;
    15.4.8
    申请人就相同项目作重覆申请;
    15.4.9
    申请文件不符合第14点所指的申请规定;
    15.4.10 
    属基金其他专项资助计划的资助范畴;
    15.4.11
    项目涉及不雅、暴力、色情、淫亵、赌博、粗言秽语、影射或侵害他人之权利等不当成分;
    15.4.12
    项目内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15.5
    倘没有出现驳回申请的情况,则基金行政委员会将申请卷宗送交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1. 评审程序

    16.1 
    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由行政委员会主席根据每次会议需审议的项目性质,从相关领域的专家名单中邀请三至七名专家出任。
    16.2
    申请人的代表须出席评审会议,介绍申请项目的内容,并回答评审提问。倘未能出席,如能提供合理理由则申请将按已递交的文件进行评审,否则视作放弃申请
    16.3 
    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按以下的主要评审标准作出评分:
    16.3.1  
    项目的原创性;
    16.3.2
    项目目标的合理性和实现的可能性;
    16.3.3
    项目研发、生产策略和市场营销策略的合理性;
    16.3.4
    项目的市场需求程度、与同类产品或服务的竞争优势;
    16.3.5
    项目预期的经济效益;
    16.3.6
    项目预算的合理性;
    16.3.7
    申请人的管理水平及项目执行团队的技术能力;
    16.3.8
    项目对发展文化产业的推动作用或社会效益;
    16.3.9
    项目对塑造文化产业品牌形象的作用;
    16.3.10 
    申请人的偿还能力。
    16.4 
    基金尚须考虑申请人倘曾获批给资助项目的执行及偿还记录
  1. 协议书

    17.1 
    协议书内须载有资助批给决定的内容及有助基金履行监察职能的其他条款。
    17.2
    不签署协议书的后果:在收到批给决定通知日起计30天内,如受益人不签署协议书,视为放弃接受资助,但具不可抗力原因者除外。
  1. 项目内容的更改

    18.1 
    对于创作及商业营运上的决定如设计概念、演出或影片内容(不涉及故事主题)、宣传方式、销售渠道、非主要人员等方面的更改,当更改不涉及偏离项目的核心,则受益人可因应市场环境灵活作出调整,并在提交报告时进行报备。
    18.2
    如上述更改涉及改变项目的核心,又或属于更改股东、主要人员情况,则受益人须提出申请并由基金作出事前审批。
  1. 提交执行报告、总结报告及核数报告

    19.1 
    受益人必须于签订协议书翌日起计30天内以书面通知基金就项目所选用之执业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并提交证明文件。
    19.2 
    受益人必须于资助期内按时提交下列报告,并按照基金指定的格式填写:
    19.2.1 
    总资助金额低于500万澳门元的受资助项目
     
    受益人必须每隔12个月之翌月最后一天前提交项目进度执行报告(并于当中第6个月提交简报),完成项目后的30天内提交总结报告,60天内提交核数报告。
    19.2.2
    总资助金额500万澳门元或以上的受资助项目
     
    受益人必须每隔6个月之翌月最后一天前提交项目进度执行报告,完成项目后的30天内提交总结报告,60天内提交核数报告。
    19.3 
    报告附带的证明文件:受益人提交进度执行报告及总结报告时,须附上项目执行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创意设计 文化展演 数码媒体
    - 产品目录及图片
    - 商标证明文件
    - 演出活动的照片及影音档案 - 影视作品的影音档案
    - 出版物电子档案
    - 销售渠道/体验点列表及相关証明(如销售点/体验点照片、线上销售平台截图等);
    - 宣传品图片(如宣传刊物、纪念品及衍生品)
    - 宣传活动资料(如线下宣传活动照片、线上宣传截图及点击数据、宣传片档案等)
    - 参展及获奖资料(如参展照片、奖状等)
    - 媒体报导
    19.4 
    延期提交报告的申请: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受益人的情况,导致无法按照上点规定提交报告,受益人应自相关事实发生日起计5天内通知基金,并向基金提出延期申请,而延迟提交报告之期限一般不超过30天。
    19.5
    倘基金认为文件有不清楚之处,受益人需在基金指定的期间内提交补充说明文件,到期未提交将以当前已提交的文件处理。
  1. 开支的确认

    20.1 
    开支确认的目的及强制性:为确定受益人在获资助的活动及项目实际作出的开支属于本章程订定可获资助的开支,开支须经基金确认
    20.2
    确认的方式:补贴透过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副本,以实报实销的方式进行,免息贷款透过受益人提交的声明书及核数报告的内容进行确认。
    20.3
    对单据的要求:须为已盖章的收据证明,并列明发出机构、接受机构(即受益人)、发出日期、提供服务/产品的内容、金额等。如为发票则须提交付款证明。
    20.4
    提交单据的时点:提交第19点所指的进度执行报告或总结报告时。
  1. 关联交易

    21.1 
    当申请人将向属于下列任一情况的供应商採购服务或商品,须在申请文件中预先披露交易的对象名称、与申请人的关系、预计交易的内容。
    21.1.1 
    申请人的股东、行政管理机关成员及其配偶或父母或子女为供应商的股东、行政管理机关成员。
    21.1.2
    申请人为供应商的股东。
    21.1.3
    供应商为申请人的股东。
    21.2
    对于第21.1点提及的採购交易及核数报告提及的关联交易,申请人须于进度执行报告/总结报告中申报及提供文件证明已额外向至少2间非关联方的供应商(即不属于第21.1点所指的供应商,亦不属于核数报告曾提及的关联交易供应商)进行询价,基金将以最低价格的报价为开支确认上限,未能提交相关证明则该笔支出不能使用基金补贴及免息贷款的款项进行支付。
  1. 款项发放方式

    22.1 
    款项将採用分期支付的方式进行发放:
    22.1.1 
    对于免息贷款,首期发放资助额度的50%,待项目的实际支出超过资助额度的100%后,再发放资助额度的50%。受益人可随时向基金申报实际支出已达标并申请发放第二期款项。
    22.1.2
    对于补贴,根据下表的比例发放。
      首期发放比例 接纳进度执行报告后发放比例 最后一期发放比例
    只提交总结报告 资助额度的50% - 资助额度的50%
    须提交进度执行报告及总结报告 资助额度的40% 资助额度的40%
    (如涉及多个进度执行报告,则平均分配)
    资助额度的20%
    22.1.3
    对于银行贷款贴息,在接纳报告后,按实际的利息支出发放。
    22.2
    自有资金:受益人须于专用帐户存入自有资金(基金批给额度的20%)作为项目的启动资金,如项目已启动可提供已出资的证明,基金将在受益人存入自有资金或提供已出资的证明后,向受益人发放首期资助款项。
  1. 受益人的义务

    23.1  
    受益人须履行下列义务:
    23.1.1 
    将资助款项根据批给决定所指的用途全数用于获资助的活动及项目;
    23.1.2
    按照已预先订定的活动及项目规划,执行及完成活动及项目;
    23.1.3
    按时提交第19点所指的报告;
    23.1.4
    配合基金的监察职务,尤其是按时提供基金要求的资料;
    23.1.5
    倘适用时,如其本人或担保人的经济状况改变,出现无偿还能力的风险,须在知悉有关情况后5天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基金;
    23.1.6
    倘适用时,按协议书的规定及条件向基金还款;
    23.1.7
    自行向相关部门(包括澳门特区及外地)申请并取得项目所必须的各类型准照及许可文件;
    23.1.8
    为受资助项目开设专用帐户,以存放资助款项,受益人可将项目的收入及自有资金存入专用帐户,并须确保未被使用的资助款项存放在专用帐户,如因营运需要(如在内地营运项目)需将未使用的资助款项存放在其他帐户,企业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23.1.9
    遵守与基金签立协议书内所订定的条款;
    23.1.10 
    积极配合基金就项目的监察工作及举办之相关宣传活动,并同意基金于整个项目进程中拥有文字、摄影、拍照与其他形式记录之权利,以及所有相关产出物之永久无偿使用权;
    23.1.11
    在任何与项目相关的宣传活动、新闻稿及宣传物品註明获得“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文化发展基金支持”或“支持单位: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文化发展基金”,并向基金报备;
    23.1.12
    同意签订协议书后有关申请项目的基本资料及成果将公示于基金网站及对外之公开文件中,以作施政宣传推广;
    23.1.13
    保证申请项目的内容及执行程序均无违反法律规定,亦无侵犯他人的任何权利。
    23.2
    受基金资助的项目内容,不得兼收澳门其他自治基金、公共部门或实体的财政资助,但属基金与其他公共实体合办或作出协调的情况除外。
  1. 偿还阶段

    24.1 
    于资助期完结后、偿还完毕前,受益人须每年向基金提交收益申报书及资产负债表、每半年提交企业主要的银行帐户流水纪录等资料。
    24.2
    受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倘有的偿还纪录将作为往后资助申请的主要参考资料。
  1. 资助批给的取消

    25.1 
    基金可取消资助批给的情况:
    25.1.1 
    受益人作出虚假声明、提供虚假资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资助款项;
    25.1.2
    将资助款项用于非批给决定所指用途;
    25.1.3
    使用资助款项者并非受益人;
    25.1.4
    受益人在资助期内终止执行或未完成活动及项目;
    25.1.5
    超过九个月不偿还已到期的偿还贷款,或超过三个月不偿还最后一期的偿还贷款;
    25.1.6
    不再符合批给资助的任一要件,且未于基金订定的期间内补正不当情事;
    25.1.7
    受益人作出涉及危害国家安全、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
    25.1.8
    违反本章程的规定;
    25.1.9
    违反协议书订定其他取消批给的情况。
    25.2
    取消批给的后果:受益人须自接获相关通知之日起计三十天内返还已收取的全部资助款项
    25.3
    不返还上点所指款项的后果:如未能于规定期间内返还已获发放资助的欠款,且又未有以书面形式提供充分的理据,将由财政局税务执行处进行强制征收
  1. 逾期提交报告的罚则—资助扣减

    26.1 
    倘受益人逾期提交报告,基金可作出以下资助扣减:
    情况 资助扣减
    超出期限递交项目进度执行报告、总结报告(但获批准延期提交者除外) 1. 被记录违规一次
    2. 视乎发生次数,扣减获资助项目补贴资助款项相应百分比,如下:
    -  倘发生1次:扣减5%
    -  倘发生2次:扣减10%
    -  倘发生3次或以上:扣减15%
  1. 其他 

    27.1 
    基金仅提供用于受资助项目的款项,当中并不参与受益人任何商业活动或商业决策,无论受益人在进行与项目是否有关的所有决策、活动、言论等,不代表基金立场。
    27.2
    受益人须遵守澳门、内地或其他国家地区法律。倘因企业作出任何活动或决策而导致违反澳门、内地或其他国家地区法律而负上民事、刑事或行政责任,受益人需自行承担。
    27.3
    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绝不用作本计划以外的任何用途,但基金为遵守法定义务而提供的情况除外。
    27.4
    申请人参与本计划,即视作已详阅及明白,并同意遵守本规定的所有条款及内容,且无异议。
    27.5
    就本计划章程没有提及的事项,将受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的现行法律法规所规范,尤其是第40/2021号行政法规《文化发展基金的组织及运作》、第25/2022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核准的《文化发展基金资助及奬励批给规章》及其他有关文化发展基金资助的规定。
    27.6
    基金对本计划章程具有最终解释权及决定权。
    27.7 
    查询方式:
    27.7.1 
    电话:2850 1000;
    27.7.2
    传真:2850 1010;
    27.7.3
    电子邮件:dgaf@fdc.gov.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