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创市场拓展专项资助计划
申请时间: 2020年5月12日至2020年11月30日
计划简介
为助力本澳文创企业应对疫情引发的经济挑战,促使澳门文化产业快速恢復经济活力,文化产业基金(下简称“基金”)推出“文创市场拓展专项资助计划”,对成功取得本澳机构文创採购合约 的本澳文创企业给予免息贷款支援,支持他们的启动资金及拓展澳门的文创消费市场,以及后续的持续营运。
申请日期:2020年5月12日至2020年11月30日
资助要求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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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执行期:12个月。 | ||||||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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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创产品或服务的採购机构必须为本澳政府部门、合法註册登记的公共事业机构1、金融机构2、电信网络及电视广播机构3、航空企业4、星级酒店5、本澳学校6、高等院校7、或在财政局作A组纳税人登记的机构。 | ||||||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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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企业必须已与採购机构达成初步意向,并能够出示于2020年4月至11月期间的文创产品或服务採购意向文件或临时合约。文创产品或服务必须于执行期的12个月内提供。 | ||||||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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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申请项目为单一合约。 | ||||||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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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购意向文件或临时合约必须由申请企业与第3.2点所指的机构直接签署。基金不接受分判或以合作、子合约形式採购的採购合约,例如由一家企业取得合约,而合约拆开多个子合约由其他不同企业提供的模式不属于资助范围。 | ||||||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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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购内容必须是因应採购机构的具体需求而定制的产品或服务,以体现本澳文创企业的原创性,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方式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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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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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不得涉及不雅、暴力、色情、淫亵、粗言秽语、影射或侵害他人等不当成分。 | ||||||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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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创市场拓展专项资助计划”的受资助企业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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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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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申请企业最多只有一个项目可获得资助。 |
申请资格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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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企业须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设立、且属文化产业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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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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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与第3.2点所指的採购机构达成初步意向,并能够出示文创产品或服务的採购意向文件或临时合约。 |
资助名额、金额及范围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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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名额:20个,倘没有足够符合资格的资助对象,基金将调整最终资助名额。 |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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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方式:免息贷款。 |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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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额度:项目预算支出的50%,上限为100万澳门元,且不超过採购合约的金额,用于与项目相关的营运费用。 |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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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还期:偿还期为60个月,第12个月开始偿还,每6个月定额偿还,共分9期偿还。 |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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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要求:倘资助获批准后,申请企业须提供信用担保,每名担保人的担保上限一般为50万澳门元,且担保人须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并须年满18岁且于偿还期完结前不超过65岁。基金将因应採购合同的内容及担保人的经济能力,决定担保人的资格、担保金额上限及是否允许担保人同时为多个项目作出担保。 |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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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获基金或其他实体资助的费用不能在本计划获得资助。 |
申请文件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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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企业必须提交从基金网站下载的“文创市场拓展专项资助计划”申请表、财务预算及以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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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有申请文件(除影印本外)需要企业法定代表在每页简签确认,并在最后一页全签并盖章作实。 |
◎ | 提交影印本时须出示正本以供核实。 |
◎ | 倘申请文件纸本与电子档内容有差异,以纸本书面文件为准。 |
◎ | 申请表、採购内容介绍及财务预算电子文件请电邮至 cafp@fic.gov.mo(请确保电子档与纸本文件一致,申请表右上方的编码一致)。 |
◎ | 申请企业须另外提交相关文件(如企业股东身份证)证明其符合第4.1点所规定的申请条件。 |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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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预算包括预算收入、预算支出的组成部份、细项的计算方式、依据假设及相关详细说明,需要列明数量及预计的单价水平。 |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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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请日期结束前,倘递交的文件或申请表格所载资料未符合规定或不齐全者,经基金通知后,申请企业应最迟在申请日期结束前更正及补交;到期未补交、补交仍不齐全或仍不符合规定者,基金得不受理其申请。 |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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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就本计划收取之所有文件,概不退回。 |
评审程序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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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评审委员会由本澳及外地各界专业人士组成。 | ||||||||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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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企业的代表须出席评审会议,介绍申请项目的内容,并回答评审提问,倘未能出席,申请将按已递交的申请文件评分。 | ||||||||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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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评审委员会将按下列的评审准则作出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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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报告及款项发放方式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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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佈获选名单后,获选企业必须提交与第3.2点所指採购机构签署的正式採购合约副本,产品或服务内容和採购金额须与临时合约相符。经基金核实后,将与获选企业签订“文创市场拓展专项资助计划协议书”(下简称“协议书”)。 |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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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协议书后,基金将向受资助企业的专项帐户内发放资助额度的100%,作为支持採购合约的启动经费。 |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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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必须在完成项目后60天内提交总结报告、财务报告及收款证明,并附上具体提供的服务、产品照片或录影等。 |
受资助企业的义务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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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资助企业必须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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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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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受资助企业未能按本申请规定第9.1.1点所述期限完成有关程序,企业须在到期日前的15天向基金以书面方式详述逾期的原因和理由,并申请在预期可完成之日期延长执行,有关申请延长执行按《文化产业基金资助批给规章》第十八条的规定。 | ||||||||||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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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发生本申请规定第9.2点并在限期前未具备合理理由者,或有关提交之理由不获基金接纳,基金得取消其获资助资格。受资助企业须在接到基金通知日起计的30天内退回已接收之资助。 | ||||||||||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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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资助企业向基金提交报告后,倘基金发现有关结果对比提交申请时出现偏离项目核心的情况,基金得有条件接纳或拒绝接纳其报告,或导致中止项目或取消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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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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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将作为往后资助申请的主要参考资料。 | ||||||||||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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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基金同意,受资助企业不得就申请项目收取其他使用公共款项的计划资助。 |
企业的退出及违反规定之处理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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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申请企业于提交申请后临时申请退出,或採购服务合约获任何一方终止,企业应立即以书面通知基金,申请即时视作终止。 |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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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获选企业不签署协议书,基金将视作放弃申请处理。 |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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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受资助企业违反本申请规定或协议书之规定,基金得取消其获资助资格;企业须在接到基金通知日起计的30天内退回已接收之资助;如未能于规定期间内返还已获发放资助的欠款,且又未有以书面形式提供充分的理据,将由财政局税务执行处进行强制征收。 |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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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受资助企业未退回有关金额前,基金不接受企业随后向基金递交的申请。 |
其他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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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企业不得作出虚假声明、提供虚假资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资助款项。 |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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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企业不得将资助款项用于非批给决定所指用途。 |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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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企业保证申请项目的内容及执行程序均无违反法律规定,亦无侵犯他人的任何权利。 |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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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企业须自行向相关部门(包括澳门及澳门以外地区)申请并取得项目所必须的各类型准照及许可文件。 |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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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仅提供用于申请项目的款项,当中并没有参与申请企业任何商业活动或商业决策,无论企业在进行与项目是否有关的所有决策、活动、言论立场等,均与基金无关。申请企业承诺申请项目内容遵守澳门、内地或其他国家地区法律。倘因企业作出任何活动或决策而导致违反澳门、内地或其他国家地区法律而负上民事、刑事或行政责任,企业需自行承担,概与基金无关。 |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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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企业所提供的资料绝对保密,基金绝不用作本计划以外的任何用途。 |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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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企业参与本计划,即视作已详阅及明白,并同意遵守本规定的所有条款及内容,且无异议。 |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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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申请规定没有提及的事项,将受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的现行法律法规所规范,尤其是经第11/2019号行政法规修改第26/2013号行政法规《文化产业基金》、经第180/2019号行政长官批示修改第16/2018号行政长官批示《文化产业基金资助批给规章》及其他有关文化产业基金资助的规定。 |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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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对本申请规定具有最终解释权及决定权。 |
基本资料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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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名称:“文创市场拓展专项资助计划”。 |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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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机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文化产业基金。 |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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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对象: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设立、属文化产业范畴的商业企业。 |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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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地点:澳门冼星海大马路105号金龙中心14楼A室。 |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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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方式:以电话2850 1000/电邮info@fic.gov.mo预约提交文件时间,并于预约时间内亲临或透过代办人递交本规定第6.1点所指之全部文件至申请地点。 |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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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文件须于上述截止日期前的预约时间内递交至申请地点,逾期概不受理。 |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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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须出示所有提交申请文件的正本以供核实。 |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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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申请文件纸本与电子档内容有差异,以纸本书面文件为准。 |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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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就本计划收取之所有文件,概不退回。 |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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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方式:电话:2850 1000/传真:2850 1010/电子邮件:info@fic.gov.m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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