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项目资助

年份:

时装设计样版制作补助计划

申请时间: 2022年8月9日至10月7日

  1. 资助目的

    文化发展基金根据《文化发展基金资助及奖励批给规章》的规定,设立本计划,以支持推动澳门时装设计行业的发展,进行样版制作及宣传品制作,藉此鼓励本地时装设计研发创新,推动时装设计师制订可行及完善的营销规划,促进开展商业活动或参与海内外的时装展销活动,从而提升知名度及市场竞争力,持续推进本地时装设计行业发展。

  1. 申请期:2022年8月9日至10月7日。

  1. 资助名额

    资助名额最多为8个。

  1. 申请资格

    4.1
    申请人应以个人或组合形式申请,组合人数最多为二人,而该个人或组合中的至少一人应为申请作品之设计者;
    4.2
    过去曾成为“时装设计样版制作补助计划”获补助者累计5次或以上之人士不得申请;
    4.3
    时装品牌获“时装设计样版制作补助计划”资助的次数不得超过5次;
    4.4
    本计划的申请人均须持有有效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及年满18岁(以申请文件截止递交日期计算)。
    4.5
    申请资格的限制:第九届时装设计样版制作补助计划的受益人未提交第九届受资助项目的总结报告前,不能提出申请。
  1. 资助方式及批给资助的金额上限

    5.1
    资助金额相等于申请表中 “本计划资助项目之预算支出” 总额,上限为18万澳门元;
    5.2
    批给资助金额将因应实际支出、样版款式数量而作出扣减,详见第7点(资助扣减)。
  1. 可获资助的开支范围

    6.1
    可获资助的开支包括下列在资助期内作出与项目相关的开支:
    6.1.1
    获选作品整个系列的样版制作费(起版费及物料费),但不包括复选要求制作的一款时装样版的起版费及物料费(该部分开支另获发放复选补贴,见第13.3点);
    6.1.2
    获选作品的宣传品制作费,包括造型照、影片、印刷品及网络宣传之制作费;
    6.1.3
    参展费用,包括参与展览的报名费以及倘有的往来澳门及外地人员之交通费;
    6.1.4
    为制作本章程第6.1.1点及第6.1.2点所指的样版及宣传品而产生之运输费
  1. 资助扣减

    7.1
    倘结案时受资助项目的“本计划资助项目”实际支出低于申请表的“本计划资助项目”预算支出,将按比例[(预算支出-实际支出)/预算支出]扣减资助金额。
    7.2
    倘完成的样板制作款式少于申请时的款式数量,将按比例[(申请时的款式数量-实际制作的款式数量)/申请时的款式数量]扣减资助金额,且不影响第10.4.3点及第22点的适用。
    7.3
    倘上述两种扣减情况均出现时,扣减比例不会叠加,并以两者的较大值作为最终的扣减比例。
  1. 资助期

    8.1
    资助期上限为12个月。
    8.2
    经受益人预先提出具适当说明理由的申请,基金行政委员会可批准一次或多次延长资助期,但累计延长的期间不得超过原资助期的一半。
    8.3
    经受益人提出申请,基金行政委员会可基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受益人的原因,批准延长资助期,但每次延长不得超过半年。
  1. 担保

    申请人须签署本票及责任声明书,以承担申请人在出现须返还资助款项时(如项目被取消、项目实际支出少于预算支出)的债务。

  1. 申请

    10.1   
    申请人必须提交经填妥从基金网站下载的“第十届时装设计样版制作补助计划”申请表,并附同下列文件:
    10.1.1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10.1.2
    申请人的最高学历证明影印本;
    10.1.3
    申请人可于申请文件附过往作品图集,图片数量在10张以内;
    10.1.4
    申请作品的设计图纸本,包括设计意念图、物料图、系列彩色效果图、每款时装的彩色款式图(或称机械图、生产图),详见第10.4.4点。
    10.2
    电子文件
    10.2.1 
    申请表、申请作品设计图及过往作品图集(倘有)之电子档案请以光碟或USB随身碟形式提交,并于该光碟碟面或USB随身碟写上“申请人姓名”及“第十届时装设计样版制作补助计划”;申请作品设计图及过往作品图集必须以JPG格式提交。
    10.2.2
    倘申请文件纸本与电子文件内容有差异,以纸本书面文件为准。
    10.3
    撰写申请文件的语文:须以中文、葡文或英文撰写。
    10.4
    申请作品的要求
    10.4.1 
    申请作品必须为原创作品,不得为委约的作品,并须为于递交申请文件日前尚未公开发表之原创时装设计作品,且其不得为已投入生产或已制作样版的作品;
    10.4.2
    申请作品可以为春夏或秋冬装系列(不包括制服设计),男装、女装或童装皆可;
    10.4.3
    申请作品必须为一个系列的设计、款式数量下限为8款,不设上限,制作完成的样版必须于资助期内至少参与1次时装展销活动;
    10.4.4
    申请人必须提供系列内最少8款、最多15款时装的 “设计图” ,设计图之要求如下:
    10.4.4.1 
    设计意念图:说明系列主题、灵感来源、设计构思;春夏或秋冬装系列;女装、男装或童装,并透过图片表达系列主题,设计系列带出的感觉、气氛;
    10.4.4.2
    物料图:附上系列採用之色系及布料样本(样本尺寸不小于4 × 4 公分,须对样本进行编号,以对应本规定第10.4.4.4点所指之彩色款式图的选料说明);
    10.4.4.3
    精选款式系列彩色效果图:包含系列内精选的8至15款时装的彩色效果图,并须以阿拉伯数字为每款时装编号;
    10.4.4.4
    每款时装的彩色款式图(或称机械图、生产图):上述每款时装皆须独立以一张彩色款式图介绍,款式图上须附正面及背面的彩色款式图样,列明编号(即该款式于上点系列彩色效果图之编号),以文字详细介绍每款设计、用色及选料,可附上设计细节示范;并提供每款时装之预计零售价(澳门元)。
    10.4.5
    申请人须选定系列内的其中一个款式作为倘进入复选时的展示作品,并于该款式的彩色款式图上指明为 “复选展示作品” ;
    10.4.6
    设计图及过往作品图集必须为全彩色,并以A3尺寸(42 × 29.7公分)的纸张制作,并装裱A3尺寸文件夹内。
    10.5   
    申请须遵守的规定及注意事项
    10.5.1 
    申请文件(除影印本外)需要申请人在每页简签确认,并在最后一页全签作实。
    10.5.2
    如提交影印本时,须出示正本以供核实。
    10.6   
    基金可要求申请人出示文件的正本、作出说明及提交其他为组成申请卷宗属不可或缺的文件、报告或资料。
    10.7
    每位申请人只可提交一份申请,每个时装品牌亦只可提交一份申请。
    10.8
    申请人须确保所提交的文件及资料准确无误,一经提交,除基金另有通知外,并不接受申请人对已提交之文件及资料作出更改
    10.9
    申请人不得作出虚假声明、提供虚假资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资助款项。
    10.10
    申请人拟撤回申请,应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申请即时视作终止。
    10.11
    基金就本计划接收的所有文件,概不退回。
  1. 初步分析

    11.1 
    基金将对申请卷宗进行初步分析,以核实申请人的资格及申请项目是否齐备本章程要求的文件及是否符合资助批给的要件。
    11.2
    倘申请卷宗不符合上款的规定,基金要求申请人在10天内补交有关文件。
    11.3
    倘申请人没有在上款所指的期间补交所需的文件,或补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规定,则基金行政委员会驳回有关申请。
    11.4 
    经初步分析,如属下列任一情况,基金驳回有关申请,不进入评审程序
    11.4.1  
    申请项目不符合基金的宗旨;
    11.4.2
    申请项目不属于时装样版的制作;
    11.4.3
    申请项目属于澳门其他自治基金/公共实体已公佈的资助计划范围;
    11.4.4
    申请人不符合第4点所指的申请资格;
    11.4.5
    申请人在基金其他获资助项目未返还已获发放资助的欠款;
    11.4.6
    申请人在基金其他获资助项目正处于逾期未偿还款项的状况;
    11.4.7
    申请人就相同项目作重覆申请;
    11.4.8
    申请文件不符合第10点所指的申请规定;
    11.4.9
    属基金其他资助计划的资助范畴;
    11.4.10 
    项目涉及不雅、暴力、色情、淫亵、赌博、粗言秽语、影射或侵害他人之权利等不当成分;
    11.4.11
    项目内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11.5
    倘没有出现驳回申请的情况,则基金行政委员会将申请卷宗送交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1. 评审

    12.1 
    评审程序分为初选(文件评审)和复选(现场答辩)。
    12.2
    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由行政委员会主席根据需审议的项目性质,从相关领域的专家名单中邀请五名来自时装界别、学术界别的专家出任。
    12.3
    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至少过半数成员出席时方可举行会议,并须就每次会议缮立会议录,其内应记录评审结果及会议的重要事项。
    12.4 
    初选评审标准包括以下6项:
    12.4.1  
    创意及原创性(15%);
    12.4.2
    品质(15%);
    12.4.3
    整体视觉效果(10%);
    12.4.4
    市场潜力(20%);
    12.4.5
    参展及营销计划可行性及完善度(20%);
    12.4.6
    计划预算合理性(20%);
    12.5
    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按第12.4.1点至第12.4.6点的准则,对初选申请文件进行书面审查及评分,经评审后,评分达到60分或以上,且得分排名前15项目将进入复选
    12.6 
    复选评审标准包括以下8项:
    12.6.1  
    创意及原创性(10%);
    12.6.2
    品质(10%);
    12.6.3
    整体视觉效果(10%);
    12.6.4
    市场潜力(15%);
    12.6.5
    参展及营销计划可行性及完善度(10%);
    12.6.6
    计划预算合理性(20%);
    12.6.7
    复选展示作品的选料及手工(10%);
    12.6.8
    复选展示作品的实际效果(15%)。
    12.7
    复选阶段,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按第12.6.1点至第12.6.8点的准则,对进入复选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及展示作品进行评分,并向申请人提问。经评审后,评分达到60分或以上,且得分排名前8名的项目,方具条件获批给资助
  1. 复选

    13.1 
    进入复选的申请人须于复选名单公佈日起计50天内,完成制作其申请时所选定之复选展示作品。
    13.2
    申请人须出席复选,自选模特儿进行展示(需配合化妆及髮型设计等,带出整体造型效果),并亲身(个人或组合形式)向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作介绍及回答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的提问。倘申请人未能出席,但具合理理由,则将按其已递交的文件进行书面评审,否则视作放弃申请
    13.3
    进入复选之申请人制作“复选展示作品”及完成复选评审展示后,提交“第十届时装设计样版制作补助计划—复选支出报表”及所有支出单据,获基金确认后可获发补贴,金额相等于申请表中“复选开支项目预算支出”,上限为1万3仟澳门元,以用于支付“复选展示作品”样版制作及展示费用,并以实报实销方式支付。
    13.4
    复选开支须根据申请人于申请表所填写之复选开支项目预计支出执行。
    13.5
    基金对复选展示作品具有使用、发表、展示、表演、研究、传播及教育推广等权利,且基金有权对该等作品进行拍摄及录影,有关照片及活动影像的版权属基金所有,申请人不得因此而要求基金支付任何费用或额外报酬。
  1. 协议书

    14.1 
    协议书尤须载有资助标的、资助期限、总资助金额、资助金额用途、发放资助款项程序、资助扣减、受益人义务、报告提交及进度监察及取消批给。
    14.2
    不签署协议书的后果:在收到批给决定通知日起计30天内,如受益人不签署协议书,视为放弃接受资助,但具不可抗力原因者除外。
  1. 项目内容的更改

    15.1 
    对于创作及商业营运上的决定如不涉及整体视觉效果的设计改动、宣传方式、销售渠道、时装展销活动等方面的更改,当更改不涉及偏离项目的核心,则受益人可因应市场环境灵活作出调整,并在提交总结报告时进行说明。
    15.2
    如上述更改涉及改变项目的核心,则受益人须提出申请并由基金作出事前审批。
  1. 提交相片

    16.1 
    协议书签订后的180日内,受益人必须完成获选作品整个系列的样版制作,并提交相片以供核实。
    16.2
    当基金要求时,受益人必须提交完成的样版以作进一步的核实。
    16.3
    延期提交相片的申请: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受益人的情况,导致无法按照第16.1点规定提交相片,受益人应自相关事实发生日起计7个工作天内通知基金,并向基金提出延期申请,而延迟提交相片之期限为上述原因消失翌日起30日内。
  1. 提交总结报告及核数报告

    17.1 
    受益人必须于签订协议书翌日起计30天内以书面通知基金就项目所选用之执业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并提交证明文件;
    17.2
    受益人必须于资助期完成后30天提交总结报告,60天内提交关于受资助项目的核数报告(即经执业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查核及签署盖章的收入支出明细表,因而产生之开支由受益人承担),并按照基金指定的格式填写;
    17.3
    报告附带的证明文件:受益人提交总结报告时,须附上项目执行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销售渠道列表及相关証明(如销售点/体验点照片、线上销售平台截图等)、宣传活动资料(如线下宣传活动照片、线上宣传截图及点击数据、宣传片档案等)、参展及获奖资料(如参展照片、奖状等)、媒体报导、宣传品副本;
    17.4
    延期提交报告的申请: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受益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第17.2点规定提交报告,受益人应自相关事实发生日起计7个工作天内通知基金,并向基金提出延期申请,而延迟提交报告之期限为上述原因消失翌日起30日内;
    17.5
    倘基金认为文件有不清楚之处,受益人需在基金指定的期间内提交补充说明文件或样版实物,到期未提交将以当前已提交的文件处理。
  1. 开支的确认

    18.1 
    开支确认的目的及强制性:为确定受益人在获资助的活动及项目实际作出的开支属于本章程订定可获资助的开支,开支须经基金确认
    18.2
    确认的方式:补贴透过受益人提交的核数报告及单据副本,以实报实销的方式进行;
    18.3
    对单据的要求:须为已盖章的收据证明,并列明发出机构(非受益人)、接受机构(即受益人)、发出日期、提供服务/产品的内容、金额等。如为发票则须提交付款证明;
    18.4
    提交单据的时点:完成复选评审展示或提交第17.2点所指的总结报告时;
    18.5
    倘本计划资助项目任一类开支(样版制作、宣传品制作、参展费用、运输费)使用基金补贴的支出高于申请表格填写之相应类别预算支出的20%,受益人须向基金以书面方式详述原因和理由,如提出原因和理由不被基金接纳,基金将按申请时该类别的预算支出金额确认开支
    18.6
    倘单据所载支出涉及外币开支,则按照复选当日或协议书签署当日(倘属复选津贴开支则按照复选当日)大西洋银行外币与澳门元兑换率进行结算;若经计算后得出的金额出现小数,则以四捨五入方式计算至小数点后一位。
  1. 关联交易

    19.1 
    当申请人将向属于下列任一情况的供应商採购服务或商品,须在申请文件中预先披露交易的对象名称、与申请人的关系、预计交易的内容:
    19.1.1  
    申请人为供应商的股东、供应商的行政管理机关成员;
    19.1.2
    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为供应商、供应商的股东、供应商的行政管理机关成员。
    19.2
    对于第19.1点提及的採购交易,申请人须于总结报告中申报及提供文件证明已额外向至少2间非关联方的供应商(即不属于第19.1点所指的供应商)进行询价,基金将以最低价格的报价为开支确认上限,未能提交相关证明则该笔支出不能使用基金补贴的款项进行支付。
  1. 款项发放方式

    20.1 
    款项将採用分期支付的方式进行发放:
    20.1.1  
    协议书签署完成后,首期发放比例:资助额度的60%;
    20.1.2
    总结报告通过后,最后一期发放比例:资助额度的40%。
  1. 受益人的义务

    21.1 
    受益人须履行下列义务
    21.1.1   
    将资助款项根据批给决定所指的用途全数用于获资助的活动及项目;
    21.1.2
    受益人必须按照其提交的申请作品设计图及申请表所述完成其获选作品的样版制作、宣传品制作及营销计划,但不影响第15点规定的适用;
    21.1.3
    按时提交相片、总结报告及核数报告;
    21.1.4
    配合基金的监察职务,尤其是按时提供基金要求的资料;
    21.1.5
    自行向相关部门(包括澳门特区及外地)申请并取得项目所必须的各类型准照及许可文件;
    21.1.6
    遵守与基金签立协议书内所订定的条款;
    21.1.7
    积极配合基金就项目的监察工作及相关作品汇演、培训或宣传活动,并同意基金于整个项目进程中拥有文字、摄影、拍照与其他形式记录之权利,以及所有相关产出物之永久无偿使用权;
    21.1.8
    在任何与项目相关的宣传活动、新闻稿及宣传物品註明获得“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文化发展基金支持”或“支持单位: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文化发展基金”,并向基金报备;
    21.1.9
    同意签订协议书后有关申请项目的基本资料及成果将公示于基金网站及对外之公开文件中,以作施政宣传推广;
    21.1.10
    保证申请项目的内容及执行程序均无违反法律规定,亦无侵犯他人的任何权利;
    21.2
    受基金资助的项目内容,不得兼收澳门其他自治基金、公共部门或实体的财政资助,但属基金与其他公共实体合办或作出协调的情况除外;
    21.3
    保证所获选的作品为其原创作品,并拥有其制成的全系列时装样版及宣传品的所有权和着作权,且保证基金在使用全系列时装样版或宣传品时,不会侵犯任何着作权或第三方的其他权利。
  1. 资助批给的取消

    22.1 
    基金须取消资助批给情况
    22.1.1 
    受益人作出虚假声明、提供虚假资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资助款项;
    22.1.2
    受益人将资助款项用于非批给决定所指用途;
    22.1.3
    受益人让第三人使用资助款项;
    22.1.4
    受益人作出的活动涉及危害国家安全、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
    22.1.5
    不再符合批给资助的任一要件,且未于基金订定的期间内补正不当情事。
    22.2
    基金可取消资助批给的情况
    22.2.1 
    受益人在资助期内终止执行或未完成项目;
    22.2.2
    违反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22.2.3
    违反协议书订定其他取消批给的情况。
    22.3
    取消资助批给的后果
    22.3.1 
    受益人必须自接获相关通知之日起计三十天内返还已收取的全部资助款项
    22.3.2
    受益人将被列入黑名单,基金将于受益人接获取消资助批给的后果通知日起计一年内拒绝其提出的资助申请
    22.4
    不返还上点所指款项的后果:如未能于规定期间内返还已获发放资助的欠款,且又未有以书面形式提供充分的理据,将由财政局税务执行处进行强制征收
  1. 逾期提交相片、总结报告或核数报告的后果—资助扣减

    23.1 
    倘受益人逾期提交相片、总结报告或核数报告,基金可作出以下资助扣减:
    情况 资助扣减
    超出期限递交相片、总结报告或核数报告(但获批准延期提交者除外) 1. 被记录违规一次
    2. 视乎发生次数,扣减获资助项目补贴资助款项相应百分比,如下:
    -  倘发生1次:扣减5%
    -  倘发生2次:扣减10%
    -  倘发生3次:扣减15%
    3. 上述资助扣减情况与第7点(资助扣减)叠加计算,经扣减后资助款项=(1-A)*(1-B),A及B为资助扣减比例。
  1. 其他

    24.1 
    基金仅提供用于受资助项目的款项,当中并不参与受益人任何商业活动或商业决策,无论受益人在进行与项目是否有关的所有决策、活动、言论等,不代表基金立场。
    24.2
    受益人须遵守澳门、内地或其他国家地区法律。倘因受益人作出任何活动或决策而导致违反澳门、内地或其他国家地区法律而负上民事、刑事或行政责任,受益人需自行承担。
    24.3
    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绝不用作本计划以外的任何用途,但基金为遵守法定义务而提供的情况除外。
    24.4
    申请人参与本计划,即视作已详阅及明白,并同意遵守本规定的所有条款及内容,且无异议。
    24.5
    就本计划章程没有提及的事项,将受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的现行法律法规所规范,尤其是第40/2021号行政法规《文化发展基金的组织及运作》、第18/2022号行政法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财政资助制度》、第25/2022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核准的《文化发展基金资助及奬励批给规章》及其他有关文化发展基金资助的规定。
    24.6
    基金对本计划章程具有最终解释权及决定权。
    24.7 
    查询方式:
    24.7.1 
    电话:2850 1000;
    24.7.2
    传真:2850 1010;
    24.7.3
    电子邮件:dgaf@fdc.gov.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