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艺术活动交流资助

文化艺术行政人员实习资助计划

申请时间: 2024年9月24日至10月18日

  1. 资助目的

    为配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化政策,运用其资源支持发展文化及艺术领域的活动和交流,文化发展基金根据《文化发展基金资助批给规章》规定,设立《2025年文化艺术行政人员实习资助计划》,鼓励本澳文化艺术范畴的社团或商业企业透过参与本计划,提供有关文化艺术活动策划、统筹、行政及技术等实习机会,培养本澳文化艺术范畴行政人员,从而促进本澳整体文化艺术的健全发展。
  1. 申请期

    2024年9月24日早上9时至10月18日下午5时30分。
  1. 资助范围

    提供有关文化艺术活动策划、统筹、行政及技术等实习名额的行政人员实习费用。
  1. 申请资格、资助对象及实习行政人员的资格

    4.1 
    符合申请资格之申请人
    4.1.1  
    社团:
    4.1.1.1  
    申请人须为于2021年12月31日或之前已在澳门依法设立及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上刊登章程的本地非牟利社团
    4.1.1.2
    社团宗旨主要与文化艺术范畴相关。
    4.1.2  
    商业企业主:
    4.1.2.1  
    于2021年12月31日或之前已成立、所营事业须与文化艺术范畴相关(以第9.1.2.2.2点商业登记资讯或第9.1.2.2.4点营业税申报表为准)的商业企业主;
    4.1.2.1.1  
    如属自然人商业企业主,其须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且其企业须为税务效力已在财政局登记;
    4.1.2.1.2
    如属法人商业企业主,须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设立,其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资本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拥有,且其企业须为税务效力已在财政局登记。
    4.2
    仅可申请1名符合以下资格的行政人员实习名额:
    4.2.1  
    于2025年1月1日或之前年满18岁至2025年12月31日前40岁或以下,并持有效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之澳门居民;
    4.2.2
    倘为社团申请:不属于《已成立社团之领导架构证明书》的领导层(包括正副会长、正副理事长、正副监事长、正副秘书长,以及性质上属于同等职位的人员);倘为商业企业主申请:不属申请人(自然人商业企业主)、申请人(法人商业企业主)股东、申请人(法人商业企业主)行政管理机关成员
    4.2.3  
    须具备以下任一学历或培训的条件:
    4.2.3.1  
    具有学士学位或以上学历;
    4.2.3.2
    修毕累计总时数120小时或以上之艺术行政管理或相关课程。
    4.2.4
    实习行政人员自2022年度起计算,参与《文化艺术管理人才培养计划》或《文化艺术行政人员实习资助计划》累计少于三次。
    4.3
    实习行政人员仅可被一个申请人推荐实习。
    4.4
    实习工作并非劳动合同关系。
  1. 资助类型

    补贴。
  1. 本资助计划的总预算金额、资助名额、金额上限及实习时数

    6.1 
    本资助计划的总预算金额:1,209.6万澳门元。
    6.2
    资助名额:社团上限70个及商业企业上限10个,共80个(倘社团组别名额未使用完毕,余额将转至商业企业组别,反之亦然)。
    6.3
    补贴:资助上限为151,200澳门元,对应实习总时数为1,728小时(即计算每小时87.5澳门元),每月实习时数上限为196小时,实际实习总时数不得少于480小时。
    6.4
    批给资助金额将因应实习行政人员于资助期内实际实习总时数应收取的资助款项实报实销
  1. 可获资助的开支范围

    为资助申请人符合第4点规定之资格的行政人员实习费用
  1. 资助期

    由2025年1月1日开始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不设延长。
  1. 申请

    9.1 
    申请人须以澳门公共服务一户通(下称:一户通)帐户登入文化发展基金的网上申请系统,填写申请表及上传下列文件
    9.1.1  
    申请表:包括实习培训计划内容、申请人于2023年至2024年申请期开始日前举办之文化艺术活动/项目列表、倘有的2023年至2024年申请期开始日前获得国际性/全国性奖项或获邀参与国际性/全国性筹组活动/项目工作列表及资助期内拟举办之所有文化艺术活动/项目列表。
    9.1.2
    须上传以下基本文件
    9.1.2.1  
    倘申请人为社团,须上传以下文件:
    9.1.2.1.1  
    身份证明局发出之《已成立社团之领导架构证明书》文件,内容包括有效领导架构之组成。
    9.1.2.2
    倘申请人为自然人商业企业主或法人商业企业主,须上传以下文件:
    9.1.2.2.1  
    法定代表之身份证明文件(包括正面及背面);
    9.1.2.2.2
    倘有的商业登记证明;
    9.1.2.2.3
    符合第4点所规定的申请资格的证明文件(如企业股东身份证);
    9.1.2.2.4
    营业税申报表(M/1表格)或财政局发出的开业声明;
    9.1.2.2.5
    由财政局发出的申请人未因结算的税捐、税项及任何其他款项而结欠澳门特别行政区债务的证明文件;
    9.1.2.2.6
    最近期的营业税征税凭单影印本-M/8表格;
    9.1.2.2.7
    最近期向社会保障基金供款的证明文件,倘不具有供款义务,则提供声明书作声明。
    9.1.3
    可上传以下倘有的有助评审资料(如未有提供有可能影响评审得分):
    9.1.3.1  
    实习培训计划的详细资料;
    9.1.3.2
    申请人于2023年至2024年申请期开始日前举办之文化艺术活动/项目介绍及具文字说明的完整资料,包括就各项活动/项目的性质(主办、政府判给、合办、承办、协办或其他性质)及达到的效益提供资料证明,如:新闻稿、场刊、海报、横额、宣传单张、相片、出版物或计划书等资料,以说明活动/项目如何推动本地整体文化艺术的发展;
    9.1.3.3
    申请人于2023年至2024年申请期开始日前获得国际性/全国性奖项或获邀参与国际性/全国性筹组活动/项目工作的相关证明文件资料;
    9.1.3.4
    申请人于资助期内全年拟举办之所有文化艺术活动/项目介绍及具文字说明的完整资料,包括就各项活动/项目的性质(主办、政府判给、合办、承办、协办或其他性质)、类型、具体内容、预计参与人数、预计的效益,以说明活动/项目如何推动本地整体文化艺术的发展。
    9.2
    所有申请文件均须通过网上提交,除基金要求外,现场补充文件将不纳入申请卷宗内容。基金不接纳逾期提交的申请。
    9.3
    撰写申请文件的语文:须以中文、葡文或英文撰写。
    9.4
    申请人须遵守的规定及注意事项:
    9.4.1  
    申请人可在网上系统同意基金协助查阅第9.1.2.2.2点所指的商业登记证明及第9.1.2.2.5点所指的无欠债务证明,藉此免除提交有关文件。
    9.4.2
    基金可要求申请人出示文件的正本、作出说明及提交其他为组成申请卷宗属不可或缺的文件、报告或资料。
    9.4.3
    申请人须确保填写资料及上传的文件准确无误,一经于网上确认提交申请后,无法修改项目内容。除基金另有通知外,并不接受申请人对已提交之文件及资料作出更改或补充
    9.4.4
    申请人不得作出虚假声明、提供虚假资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资助款项。
    9.4.5
    申请人拟撤回申请,应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申请即时视作撤销。
    9.4.6
    基金就本计划接收的所有文件,概不退回。
  1. 初步分析

    10.1 
    基金将对申请卷宗进行初步分析,以核实申请卷宗是否齐备资助计划章程要求的文件及资助申请是否具备获资助批给的要件(即第3点资助范围、第4点申请资格及资助对象的要求)
    10.2
    倘申请卷宗不符合上点的规定,基金可要求申请人在5日内补交有关文件,但仅限于第9.1.2点所指的文件
    10.3
    倘资助申请不具备获资助批给的要件,或申请人未按上点所指的期间内补交所需的文件,或补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规定,则基金行政委员会驳回有关申请
    10.4
    经初步分析,如属下列任一情况,基金驳回相关申请,不进入评审程序
    10.4.1   
    申请项目不符合基金的宗旨;
    10.4.2
    申请人的资格不符合第4点的申请资格及资助对象规定;
    10.4.3
    申请文件不符合第9点的申请规定;
    10.4.4
    申请人在基金其他受资助项目正处于逾期未偿还/未退回/未返还款项的状况;
    10.4.5
    申请人处于基金拒绝资助名单内;
    10.4.6
    属基金其他资助计划的资助范畴;
    10.4.7
    申请项目属于澳门其他公共实体/公共部门已公佈的资助计划范围
    10.4.8
    申请人曾举办或将举办的活动/项目渲染不雅、暴力、色情、淫亵、赌博、粗言秽语、影射或侵害他人之权利等不当成分;
    10.4.9
    申请人曾举办或将举办的活动/项目内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10.4.10
    申请人曾举办或将举办的活动/项目内容涉及损害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及文化发展基金形象和声誉
    10.5
    倘没有出现驳回申请的情况,则基金行政委员会将申请卷宗送交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1. 评审

    11.1 
    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由行政委员会主席根据需审议的项目性质,从相关领域的专家名单中邀请三至七名来自文化艺术领域、学术界别的专家出任
    11.2
    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至少过半数成员出席时方可举行会议,并须就每次会议缮立会议纪录,其内应记录评审结果及会议的重要事项。
    11.3
    倘基金要求时,申请人(可委派代表)须出席评审会议,介绍申请的内容,并回答评审提问;倘申请人未能出席,但具合理理由,则将按其已提交的文件进行书面评审,否则视作放弃申请
    11.4
    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按以下的评审标准作出评分:
    11.4.1   
    拟定之实习培训计划的完善程度(40%):实习培训计划的内容和涵盖范畴是否完善,能否为实习行政人员提供有关文化艺术活动策划、统筹、行政及技术等工作内容及培训机会;
    11.4.2
    申请人的执行及承担能力(30%):根据申请人于2023年至2024年申请期开始日前举办活动/项目的情况、于同期间是否有获得国际性/全国性奖项或获邀参与国际性/全国性筹组活动/项目工作(须于申请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作证明),以评估申请人举办文化艺术活动/项目的能力,及是否有足够承担能力培训行政人员;
    11.4.3
    申请人对本澳文化艺术发展的推动(30%):申请人于资助期内拟举办之所有文化艺术活动/项目是否完善以及具有持续发展的可能性,是否有助推动本地整体文化艺术的发展。
    11.5
    评审分数不低于60分视为通过评审
    11.6
    在充分考虑以下意见及记录后,批给实体对申请作出决定
    11.6.1   
    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发表的意见;
    11.6.2
    申请人倘曾获批给资助活动及项目近3年的执行及返还记录(包括书面警告及基金取消批给的记录)。
    11.7
    由于预算所限,基金可对申请项目作出不批给资助的决定
  1. 同意书

    12.1 
    受资助者须签署一份同意书,其内载有批给决定的内容,尤其是资助计划章程所订的须遵守规定。
    12.2
    对于首次受资助者或资料有变动者,受资助者须提交在澳门银行开立之帐户(澳门元)存摺首页或澳门银行发出的相关证明文件副本,须载有银行名称、帐户名称和帐号的资料页。
    12.3
    不签署同意书的后果:在收到批给决定的通知之日起计30个工作日内,如受资助者不提交已签署的同意书,有关批给失效,但因不可抗力或经基金行政委员会确认为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除外。
  1. 提交实习行政人员资料及《实习声明书》

    13.1 
    受资助者须于收到批给决定后以一户通帐户登入文化发展基金的网上申请系统填写实习行政人员资料及提交下列文件,以便基金核实实习行政人员的资格是否符合第4点实习行政人员的资格规定。实习时数将最早以提交齐备文件之日开始确认
    13.1.1 
    实习行政人员资料:
    13.1.1.1  
    实习行政人员之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包括正面及背面);
    13.1.1.2
    实习行政人员之个人履历
    13.1.1.3
    实习行政人员之学历证明文件或培训证明文件
    13.1.2
    受资助者与实习行政人员签署的《实习声明书》,内容需包括:实习行政人员基本资料、实习期间、以及实习费用等;
    13.1.3
    实习行政人员须提交参与“2025年文化艺术行政人员实习资助计划”期间承诺不会担任其他全职工作及非为学士学位日间课程在读生之声明书。
  1. 实习行政人员之更改

    14.1 
    受资助者于获批给后,可更换实习行政人员最多2次,受资助者需于更换实习行政人员至少15日或之前以一户通帐户登入文化发展基金的网上申请系统提交下列文件作出申请:
    14.1.1  
    “受资助者更改申请表”正本;
    14.1.2
    原实习行政人员之流向追踪问卷;
    14.1.3
    新实习行政人员之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包括正面及背面);
    14.1.4
    新实习行政人员之个人履历;
    14.1.5
    新实习行政人员之学历证明文件或培训证明文件;
    14.1.6
    受资助者与新实习行政人员签署的《实习声明书》;
    14.1.7
    新实习行政人员声明于参与“2025年文化艺术行政人员实习资助计划”期间承诺不会担任其他全职工作及非为学士学位日间课程在读生之声明书。
    14.2
    受资助者如未能按时提交申请,基金不保证可在更换人员前通知审批结果,受资助者须自行承担实习行政人员不获通过的风险及后果。实习时数将最早以提交齐备文件之日开始确认。
  1. 提交总结报告

    15.1 
    实习行政人员须利用基金网上系统实时记录出勤时间及每个月填写实习内容,以便计算实习时数,倘没有记录且未能提供基金认为合理的理由,实习时数将不获确认。
    15.2
    受资助者必须于完成实习期后翌日起计30日内向基金提交完整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如下:
    15.2.1  
    总结报告:由受资助者代表及实习行政人员共同填写及签署,说明实习行政人员的实习培训情况,包括实习行政人员参与的活动/项目介绍,在活动/项目中的重点工作内容,这些活动/项目如何促进本澳整体文化艺术的健全发展,以及实习培训计划的实践进度,并就实习行政人员参与的活动/项目提交照片或其他证明文件。
    15.2.2
    声明书:由实习行政人员和受资助者签署代表共同声明,根据基金网上系统确认实习行政人员按月的实际实习时数及总时数,以及实习行政人员已收取由受资助者支付的实习费用总金额。
    15.3
    延期提交报告的申请: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导致无法按上点规定的期间提交报告及相关附件,受资助者应自相关事实发生日起计七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
    15.4
    倘属第15.3点所指的情况,经基金行政委员会批准,提交总结报告及相关附件的期间为自上款所指的原因消失翌日起30日内,但不影响下款规定的适用。
    15.5
    属具理由说明的例外情况,基金行政委员会可批准将第15.2点所指的期间延长一次,期间不超过90日
    15.6
    倘基金认为文件有不清楚之处,受资助者需在基金指定的期间内提交补充说明文件,到期未提交将以当前已提交的文件处理。
  1. 款项发放方式

    16.1 
    资助款项将採分期支付的方式进行发放:
    16.1.1  
    发放首期资助款项的要件:于受资助者签署的同意书及提交第13.1.1点至13.1.3点所指之文件后,经基金核实实习行政人员的资格是否符合第4点实习行政人员的资格规定后翌月内发放,资助额度发放比例80%。
    16.1.2
    发放最后一期资助款项的要件:总结报告通过后,资助额度发放比例20%。
    16.2
    受资助者因提交错误的银行帐户资料而导致未能成功转帐,除支付时间可能延迟外,银行所收取的行政费用须由受资助者自行承担
  1. 受资助者的义务

    17.1 
    受资助者须履行下列义务:
    17.1.1  
    如实提供资料及作出声明;
    17.1.2
    将资助款项全数用于支付实习行政人员的实习费用;
    17.1.3
    谨慎、合理规划及组织实习培训计划;
    17.1.4
    接受及配合基金对运用资助款项的监察;
    17.1.5
    按时提交第15点所指的完整总结报告;
    17.1.6
    根据第19.3.1点的规定,返还资助款项;
    17.1.7
    退回未用于指定用途的资助款项;
    17.1.8
    积极配合基金就项目的监察工作、培训或宣传活动,并同意基金于整个项目进程中拥有文字、摄影、拍照与其他形式记录之权利,以及所有相关产出物之永久无偿使用权;
    17.1.9
    同意提交已签署的同意书后,有关申请项目的基本资料及成果将公示于基金网站及对外之公开文件中,以作施政宣传推广;
    17.1.10
    不可接受澳门特别行政区其他公共部门或实体关于实习行政人员的资助;
    17.1.11
    保证申请项目的内容及项目执行程序均无违反法律规定,确保项目成果,以及产生项目成果过程的合法性,包括使用的工具、採取的措施方法,获取的信息等,不得渲染不雅、暴力、色情、淫亵、赌博、粗言秽语、影射或侵犯第三者合法权益的情况;
    17.1.12
    不作出涉及危害国家安全、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
    17.1.13
    不作出损害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及文化发展基金形象和声誉的行为;
    17.1.14
    遵守同意书内所订定的条款;
    17.1.15
    遵守基金及公共资产监督管理局为监察而发出的指引;
    17.1.16
    遵守第18/2022号行政法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财政资助制度》、第5/2023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核准的《文化发展基金资助批给规章》、其他适用之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的规定。
  1. 终止执行或未能完成实习

    18.1 
    在资助期内,受资助者提供合理原因,预计未能于资助期内完成实习,基金可终止实习资助。
    18.2
    如属第18.1点所指的终止实习资助情况,受资助者须于基金指定的期间内提交总结报告,以便进行结案程序。
  1. 资助批给的取消

    19.1 
    如属下列情况,基金须取消受资助者的资助批给:
    19.1.1  
    受资助者作出虚假声明、提供虚假资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资助款项;
    19.1.2
    受资助者将资助款项用于非批给决定所指用途
    19.1.3
    受资助者违反谨慎、合理规划及组织实习培训计划的义务而导致对参与者或公共利益,尤其是公众安全或社会秩序造成严重风险或损害
    19.1.4
    受资助者作出涉及危害国家安全、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
    19.1.5
    受资助者作出损害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及文化发展基金形象和声誉的行为
    19.1.6
    不再符合第3点资助范围、第4点申请资格、资助对象及实习行政人员的资格,且未于基金订定的期间内补正不当情事;
    19.1.7
    本章程订定须取消资助批给的其他情况
    19.2
    基金可取消受资助者资助批给的情况:
    19.2.1  
    违反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19.2.2
    实习培训计划执行之审查结果偏离核心
    19.3
    取消资助批给的后果:
    19.3.1  
    受资助者须自接获通知之日起计30日内返还已收取的全部资助款项
    19.4
    如属第19.1点所指的情况,基金须于受资助者接获取消资助批给的后果通知日起计两年内拒绝其提出的资助申请。
    19.5
    如属第19.2点所指的情况,基金可同时科处受资助者自接获取消资助批给的后果通知日起计两年内拒绝其提出资助申请的处罚。
    19.6
    不返还第19.3.1点所指款项的后果:
    19.6.1  
    如未能于规定期间内返还已获发放资助的欠款,且又未有以书面形式提供充分的理据,将由财政局税务执行处进行强制征收
  1. 逾期提交报告的后果—资助额度扣减

    20.1 
    倘受资助者逾期提交报告,基金可作出以下资助额度扣减
    情况 资助额度扣减
    超出期限递交总结报告或声明书(但获批准延期提交者除外) 扣减批给补贴资助额度10%
  1. 书面警告

    21.1 
    倘受资助者违反本章程的规定,尤其第17点规定的受资助者义务,基金可发出书面警告。
  1. 其他

    22.1 
    基金仅提供用于实习行政人员实习费用的款项,当中并不参与受资助者任何活动或决策,受资助者在进行与项目是否有关的的所有决策、活动、言论等,不代表基金立场。
    22.2
    受资助者须遵守澳门特区、内地或其他国家地区法律。倘因受资助者作出任何活动或决策而导致违反澳门特区、内地或其他国家地区法律而负上民事、刑事或行政责任,受资助者须自行承担。
    22.3
    受资助者须自行向相关部门(包括澳门特区及外地)申请并取得项目所必须的各类型准照及许可文件。
    22.4
    申请人参与本计划,即视作已详阅及明白,并同意遵守本章程的所有条款及内容,且无异议。
    22.5
    就本章程没有提及的事项,将受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的现行法律法规所规范,尤其是适用第40/2021号行政法规《文化发展基金的组织及运作》、第18/2022号行政法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财政资助制度》、第5/2023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文化发展基金资助批给规章》及其他有关文化发展基金资助的规定。
    22.6
    基金对本章程具有最终解释权及决定权。
  1. 查询方式

    电话:2850 1000;
    传真:2850 1010;
    电子邮件:ac@fdc.gov.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