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

2020年文化展演范畴

申请时间: 2020年9月8日至2020年11月9日

2020年文化展演范畴“优秀文産项目奖”

 

  1. 奖励类型:优秀文産项目奖

    奖励市场发展潜力较高、成功建立澳门品牌的文化展演项目。获奖项目须已完成一定场数的商业演出,售票情况理想,展演节目有助拉动相关行业的发展。

  1. 奖励范畴:文化展演(包括音乐、舞蹈、戏剧、戏曲、魔术等)

  1. 奖励名额:按企业、个人、社团分组奖励,每组最多10个。

  1. 奖励:包括奖励金及奖状,奖励金见下表:

    “优秀文産项目奖”奖励金

    奖励等级  荷花金奖   荷花银奖   荷花铜奖   优异奖 
    奖金(单位:万澳门元)  50 30 20 10
    名额  企业、个人及社团
    的名额各1个
    企业、个人及社团
    的名额各1个
    企业、个人及社团
    的名额各1个
    企业、个人及社团
    的名额各7个

    获奖者必须于获奖之日起计两年内将奖励金用于有助获奖项目发展的用途。

  2. 申请对象及资格:

    5.1
    申请者可以企业、个人或社团的名义提出申请,具体要求如下:
    5.1.1
    如以商业企业主名义申请,申请企业须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设立、且属文化産业范畴:
    5.1.1.1
    如商业企业主为自然人,其须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
    5.1.1.2
    如商业企业主为法人,则该法人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资本须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拥有。
    5.1.2
    如以个人名义申请,须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
    5.1.3
    如以社团名义申请,须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成立的社团。
    5.2
    申请项目须于2017年至2019年期间,在本澳或外地以公开售票商业演出的形式以同一节目进行5场或以上的舞台演出,一般不少于60分钟,演出地点须为座位数目100人或以上的公开表演场地,各场演出的售出门票合计总数不低于表演场地座位合计总数的50%。
    5.3
    申请者须依法拥有项目的知识产权,具有稳定的以澳门人为主的创作及演出团队。
    5.4
    每个申请者最多只有一个项目可获得奖励。
  3. 申请文件

    6.1
    申请者必须提交从基金网站下载的“优秀文产项目奖”申请表及以下文件:
    6.1.1
    如申请者为企业,须提交:
    6.1.1.1
    申请企业法定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如企业由法人商业企业主经营,尚须提交由商业及动産登记局发出的商业登记证明;
    6.1.1.2
    营业税申报表(M/1表格)影印本或财政局发出的开业声明书;
    6.1.1.3
    由财政局发出的申请企业未因结算的税捐、税项及任何其他款项而结欠澳门特别行政区债务的证明文件;
    6.1.1.4
    向社会保障基金供款的证明文件影印本,但不具有供款义务者除外;
    6.1.1.5
    申请企业最近期的营业税征税凭单影印本-M/8表格。
    6.1.2
    如申请者为个人,须提交申请者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6.1.3
    如申请者为社团,须提交申请社团的代表(会长、主席或理事长)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最新刊登于政府公报的社团组织章程、由身份证明局发出的社团领导架构证明书。
    6.2
    展演内容的详细介绍,包括详细节目表、曲目资料、演出剧目、故事大纲、剧本(章节或详细剧本大纲)、歌谱连曲词等演出活动的具体内容,并附上相关的报导、照片、录影。
    6.3
    提交声明书,证明依法拥有第6.2点所指表演内容的知识産权。
    6.4
    提交于2017年至2019年期间,在本澳或外地以公开售票商业演出的形式,以第6.2点所指的同一节目进行5场或以上的舞台演出,一般不少于60分钟,演出地点须为座位数目100人或以上的公开表演场地,各场演出的售出门票合计总数不低于表演场地座位合计总数的50%的演出证明及成效,包括演出的日期及时间、演出时长、场数及场地、每场开售座位总数、售票纪录、入座率及人数。
    6.5
    申请者的文化産业领域的经验,包括项目执行团队、主创团队及表演者的履历及背景、其他曾参与的文化展演内容的相关资料。
    6.6
    其他有助了解项目执行成效的文件,取得成果的相关证明文件,如获得具国际认受性奖项的证明。
    6.7
    项目不得涉及不雅、暴力、色情、淫亵、粗言秽语、影射或侵害他人等不当成分。

    註:
    1.   所有申请文件(除影印本外)需要申请者在每页简签作实,并在最后一页全签确认,如申请者为企业或者社团,最后一页还须盖上印章。
    2.   提交影印本时须出示正本以供核实。
    3.   倘申请文件纸本与电子档内容有差异,以纸本书面文件为准。
    4.   申请表电子文件请电邮至cafp@fic.gov.mo(请确保电子文件与纸本文件一致,申请表右上方的编码一致)。
    5.   申请者须另外提交相关文件(如澳门居民身份证)证明其符合第5.1点所规定的申请条件。
    6.   针对6.1.1项所指的商业登记证明及无结欠澳门特别行政区债务的证明文件,申请企业可通过签署同意书的方式要求基金协助查阅相关资料,藉此免除提交该等文件。
     
     
    6.8
    倘申请卷宗不符合上述规定,经基金通知后,申请者应于十五日内补交,否则申请不被接纳。
    6.9
    基金就本奖励申请收取之所有文件,概不退回。
  1. 评审程序

    7.1
    奖励评审委员会由本澳及外地专业人士组成。
    7.2
    奖励评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对申请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及要求申请者出席评审答辩。
    7.3
    奖励评审委员会将按下列的评审标准作出评分:
    7.3.1
    原创性及文化内涵:文化展演内容的创意独特程度及其包含的文化元素。
    7.3.2
    经济效益:票务收入或其他收入的情况、投资额及净利润水平,能否产生直接的经济效益及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7.3.3
    对产业推动作用及社会效益:申请项目对本澳文化产业相关行业的带动效应,是否有助整个产业发展,增加相关工作机会,提升本澳的城市形象。
    7.3.4
    塑造品牌作用:申请项目能否打造澳门文化産业品牌,在消费者中建立口碑,如获得具国际认受性奖项、取得大型机构的演出邀请等。
    7.3.5
    倘申请者为基金受资助企业,评审委员会尚须考虑受资助项目的执行记录及倘有的免息贷款偿还情况。
    7.4
    倘没有符合资格的奖励对象,评审委员会得建议不发放该奖项。
    7.5
    基金将在网页公佈评审委员会建议的获奖者名单,如任何实体或个人对有关建议名单有异议,应在公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基金提出。
    7.6
    如无异议或基金决定对建议名单所提出的异议为无效,由基金负责将该名单呈监督实体核准及公佈确定名单。
  1. 获奖者的义务

    8.1
    获奖者必须遵守:
    8.1.1
    向基金提交将奖励金用于有助获奖项目发展的计划书,以便由基金核准。
    8.1.2
    自获奖之日起计两年内将奖励金用于基金已核准的用途。
    8.1.3
    使用奖励金后,向基金提交具适当说明及附证明的奖励金使用报告。
    8.1.4
    获奖者必须同意,其基本资料及成果将公示于基金网站及对外之公开文件以作宣传推广;积极配合基金举办之相关宣传活动; 同意基金拥有文字、摄影、拍照及其他形式记录之权利,以及所有相关产出物之永久无偿使用权。
    8.1.5
    基金为获奖者进行结算程序后,倘使用的实际金额少于已获发的奖励金,基金将会要求获奖者返还未使用之奖励金。
  1. 奖励的撤销及返还

    9.1
    倘出现下列任一情况时,基金可撤销奖励的发放,且保留法律追究的权利:
    9.1.1
    获奖者作出虚假声明、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的事实;
    9.1.2
    获奖者将奖励金用于异于获核准之用途;
    9.1.3
    获奖者于两年内未使用奖励金于获核准之用途。
    9.2
    倘奖励被撤销,获奖者须即时返还所有收取的奖励金及奖状。
  1. 其他

    10.1
    申请者保证申请内容及执行程序均无违法,亦无侵犯他人的任何权利。
    10.2
    申请者须自行向相关部门(包括澳门及澳门以外地区)申请并取得营运所必须的各类型准照及许可文件。
    10.3
    基金仅提供用于奬励申请者的奖励金,当中并没有参与申请者任何商业活动或商业决策,无论申请者在进行与营运是否有关的所有决策、活动、言论立场等,均与基金无关。倘因申请者作出任何活动或决策而导致违反澳门、内地或其他国家地区法律而负上民事、刑事或行政责任,申请者需自行承担,概与基金无关。
    10.4
    基金对申请者所提供的资料绝对保密,絶不用于非本申请以外的任何用途。
    10.5
    申请者参与本计划,即视作已详阅及明白,并同意遵守本规定的所有条款及内容。
    10.6
    就本申请规定没有提及的事项,将受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的现行法律法规所规范,尤其是经第11/2019号行政法规修改第26/2013号行政法规《文化産业基金》、第4/2019号行政长官批示《文化産业奖励规章》及其他有关文化産业基金的规定。
    10.7
    基金对本申请规定具有最终解释权及决定权。
  1. 基本资料

    11.1
    主办机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文化産业基金。
    11.2
    申请地点:澳门冼星海大马路105号金龙中心14楼A室。
    11.3
    申请方式:以电话2850 1000/电邮info@fic.gov.mo预约提交文件时间,并于预约时间内亲临或透过代办人递交本规定第6.1点所指之全部文件至申请地点。
    11.4
    申请日期:2020年9月8日至2020年11月9日。
    11.5
    查询方式: 电话:2850 1000/传真:2850 1010/电子邮件:info@fic.gov.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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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基金根据第4/2019 号行政长官批示《文化产业奖励规章》第十四条第三款,公佈经社会文化司司长于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一日核准的优秀文产项目奖获奖者名单:

优秀文产项目奖
文化展演范畴

奖励等级 项目名称 机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