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展演-品牌推广资助计划
申请时间: 2025年6月17日至8月15日
资助目的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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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发展基金设立本项资助计划,以鼓励澳门文化展演领域的机构向商业运作转型,推动本澳的展演节目到外地市场进行公开演出,积极利用区域合作拓展外地市场,尤其是“粤港澳大湾区”、东南亚地区及“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进行文化交流,并提高本澳舞台表演内容的品牌在外地市场的影响力及知名度,促进澳门表演艺术产业化发展。 |
申请期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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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2025年6月17日早上9时至8月15日下午5时30分 |
资助范围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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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展演领域:表演艺术制作及演出,主要支持戏曲、戏剧、舞蹈、音乐、魔术等舞台表演内容,并鼓励跨领域融合的演出项目。 |
资助要求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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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少进行3场,在澳门以外的城市进行的公开售票商业演出活动,且申请人能取得一定比例的门票收入分成,舞台表演内容的演出时长一般不少于60分钟,演出须位于开售座位数目100人或以上的公开表演场地。 | ||||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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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申请项目开发衍生週边产品,如剧本集、产品、原声带,并创造因合作、销售IP或其他可以衍生着作权的收入。 | ||||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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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内容及创作演出团队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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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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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基金资助的项目内容,不得兼收澳门其他公共部门或公共实体的财政资助,以及不能同时获得基金其他计划的资助批给。 |
申请资格及资助对象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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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须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设立及运作的自然人商业企业主或法人商业企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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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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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须为演出内容及倘有衍生产品的着作权权利人或获许可使用有关内容的权利人。 | ||||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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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方面:项目可由多家企业、社团合作完成,由一家企业作为项目统筹方进行申请,并出示与合作方签署的意向协议。 | ||||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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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格的限制:历届“文化展演-品牌推广专项资助计划”的受资助者于未提交受资助项目的总结报告前,不能提出申请。 |
资助类型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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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 |
本资助计划的总预算金额、资助名额及金额上限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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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资助计划总预算金额:800万澳门元。 |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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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名额:最多10个。 |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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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批给资助上限为申请项目预算支出(即第8.1点及第8.2点合计)的40%至50%,且不超过80万澳门元。 |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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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资助金额将因应实际支出/实际收入/演出场次/门票销售率而作出调整,详见第9点(资助调整)。 |
可获资助及不可获资助的开支范围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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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获资助且计入预算支出的开支包括下列在资助期内作出与项目相关的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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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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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获资助但计入预算支出的项目开支包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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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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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点及第8.2点所指的开支均视为项目预算支出范围内,其他开支以及由申请人提供的服务或产品的费用则不视为项目预算支出范围。 |
资助调整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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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总结时受资助项目的实际支出低于申请表的预算支出,将按比例[(预算支出-实际支出)/预算支出]下调资助金额。 |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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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总结时受资助项目的实际收入低于申请表的预算收入的80%,资助金额将下调10%。 |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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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影响第4.1点规定的适用,不影响第4.1点规定的适用,倘完成的演出场次少于申请时预计的演出场次,将按比例[(预计演出场次-实际演出场次)/预计演出场次] 下调资助金额。 |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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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所有演出场次的总售出门票低于表演场地开售座位总数的50%,将按比例2*(50%-总售出门票/开售座位总数)下调资助金额。 |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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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出现多种下调情况时,下调比例不会叠加,并以当中的下调比例最大值作为最终的调整比例。 |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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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属不可抗力或经基金行政委员会确认为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而导致出现第9.2点至第9.4点的情况,基金可不调整资助金额。 |
资助期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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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期为18个月,最早可由申请人于网上确认提交申请之翌日起计,最迟可由签订协议书后翌月首日开始计算,具体开始日期由基金及受资助者协商订定。 |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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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资助者必须于资助期内完成执行受资助项目。 |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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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受资助者于资助期内预先提出具适当说明理由的申请,基金行政委员会可批准一次或多次延长资助期,但累计延长的期间不得超过原资助期的一半。 |
担保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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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申请人为法人商业企业主,其主要股东须作出信用担保,以担保受资助者在出现需退回或返还资助款项时(如资助批给被取消、项目实际支出少于预算支出、项目实际完成的量化指标低于申请时的预计数目)的债务,但主要股东为公法人除外。 |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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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点所指的受资助者及担保人需签发相当于获资助金额的本票及责任声明书作担保,相关签名需经当场认定。 |
申请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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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须以一户通/商社通实体使用者帐户登入文化发展基金的网上申请系统,填写申请表及上传基本文件、倘有的有助评估资料,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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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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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申请文件均须通过网上提交,申请人须确保填写资料、上传的文件准确无误,一经于网上确认提交申请后,无法修改项目内容。 | ||||||||||||||||||||||||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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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申请书的语文:须以中文、葡文或英文撰写。 | ||||||||||||||||||||||||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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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须遵守的规定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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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分析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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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将对申请卷宗进行初步分析,如属下列任一情况,基金将驳回有关申请,不进入评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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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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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欠缺提交第12.1.1点至第12.1.6点所指的文件或相关文件不符合要求,基金可要求申请人在5日内补交有关文件。 | ||||||||||||||||||||||||||||||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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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没有出现驳回申请的情况,则基金行政委员会将申请卷宗送交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
评审及批给决定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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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由行政委员会主席根据需审议的项目性质,从相关领域的专家名单中邀请三至七名来自演艺界别、学术界别、商业界别的专家出任。 | ||||||||||||
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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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至少过半数成员出席时方可举行会议,并须就每次会议缮立会议录,其内应记录评审结果及会议的重要事项。 | ||||||||||||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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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的代表须出席评审会议,介绍申请项目的内容,并回答评审提问。倘申请人未能出席,但具合理理由,则将按其已递交的文件进行书面评审,否则视作放弃申请。 | ||||||||||||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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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按以下的评审标准作出评分(100分为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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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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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获国家艺术基金的资助项目演出内容,将会获得额外加分,上限为10分。 | ||||||||||||
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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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分数不低于60分视为通过评审。 | ||||||||||||
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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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充分考虑以下意见及记录后,批给实体对申请作出决定并可附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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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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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行政委员会可按其意见或因应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发表的意见,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间调整申请项目内容。 | ||||||||||||
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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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批给金额与申请项目的预算规模及所获的评审分数相关。 | ||||||||||||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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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行政委员会尤其可在下列情况作出不批给资助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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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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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与受资助者须签订协议书,协议书须载有资助批给决定的内容。 |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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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署协议书的后果:如受资助者没有按基金指定的日期(由通知签订协议书之日起计,一般不多于30天)、时间及地点签订协议书,有关批给失效,但因不可抗力或经基金行政委员会确认属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除外。 |
项目内容的更改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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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下列不涉及偏离受资助项目核心内容的更改不需要申请,受资助者可因应具体执行情况灵活作出调整,并在提交报告时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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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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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受资助项目内容的更改涉及项目的核心内容,尤其是下述所指情况,则受资助者须提出申请并由基金作出事前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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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进度执行报告、总结报告及执行商定程序报告
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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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资助者必须于签订协议书翌日起计60日内以书面通知基金就项目所选用之执业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可提供会计和税务服务的会计师、可提供会计和税务服务的会计公司,并提交业务约定书。 | ||||||
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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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资助者必须向基金按时提交下列报告,并按照基金指定的格式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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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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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1点所指的业务约定书及第17.2.2点所指的执行商定程序报告的格式须符合公共资产监督管理局发出的第001/GPSAP/AF/2023号《受资助活动或项目查验指引》的相关规定。 | ||||||
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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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附带的证明文件:受资助者提交进度执行报告及总结报告时,须附上项目执行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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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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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提交报告的申请: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导致无法按照第17.2点规定的期间提交报告,受资助者应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 | ||||||
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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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属上述所指的情况,经基金批准,提交报告的期间为自上述所指的原因消失翌日起30日内,但不影响下点规定的适用。 | ||||||
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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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具理由说明的例外情况,基金行政委员会可批准将第17.2点所指的期间延长一次,期间不超过90日。 | ||||||
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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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基金认为文件有不清楚之处或不齐备,受资助者需在基金指定的期间内补交文件,到期未补交,或补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要求,将以当前已提交的文件结案且不影响逾期提交后果的适用,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除外。倘不具条件结案,基金可取消资助批给。 |
开支的确认
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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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支确认的目的及强制性:为确定受资助者在获资助的项目实际作出的开支属于本章程订定可获资助的开支,开支须经基金确认。 | ||||||||||||||||||
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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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的方式:补贴透过受资助者提交执行商定程序报告,以实报实销的方式进行确认,且受资助者须完整保存受资助项目的原始收支凭证至少5年,以便基金倘需要时进行查验。 | ||||||||||||||||||
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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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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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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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用本规章的规定,“关联方”是指与申请人或受资助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一方,其范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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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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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或受资助者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应确保相关交易公平合理,尤其是交易价格不偏离市场合理价格。 | ||||||||||
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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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在申请资助阶段申请人预计作出或已作出或在项目执行阶段受资助者已作出属下列情况的关联交易,申请人或受资助者分别须在申请文件或总结报告作出申报,且不影响下点规定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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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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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点所指的须申报的情况且使用基金的资助款项达8万澳门元或以上,申请人或受资助者尚须提供文件证明事前已额外向至少2间非关联方的供应商(即不属于第19.1点所指的关联方)进行询价,并适用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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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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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的关联交易的内容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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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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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用第19.5.5点的规定,受资助者可将第19.4点所指的询价文件作为其说明交易价格合理的证明文件或资料。 | ||||||||||
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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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申请资助阶段已作申报预计作出或已作出的关联交易资料发生变更,受资助者应在总结报告内提供经更新后的资料及文件。 | ||||||||||
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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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申请人或受资助者违反本章程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行政委员会可不确认关联交易所涉及的开支。如情节严重者,按卷宗所处的阶段,基金行政委员会可驳回资助申请、不作出批给或取消批给。 |
款项发放方式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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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款项将根据下表的比例发放,但不影响下款规定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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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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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首期资助款项的要件:受资助者须于专用帐户存入自有资金(基金批给额度的20%)作为项目的启动资金。 | ||||||||
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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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受资助者违反其他已获基金资助的计划规定的义务,基金可暂缓发放资助款项直至履行有关义务为止。 |
受资助者的义务
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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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资助者须履行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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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执行或未能完成项目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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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资助期内,如属下列任一情况,基金可批准受资助者提出终止执行项目的申请,但不影响第23.1点规定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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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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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属第22.1.1点所指的情况,并获基金批准,受资助者须于基金指定的期间内提交总结报告,以便进行结案程序。 | ||||
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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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属第22.1.2点所指的情况,并获基金批准,受资助者须自接获申请获批准的通知日起计30日内返还已收取的全部资助款项,否则基金将进行强制征收,并于返还期届满之日起计两年内拒绝其提出的资助申请。 | ||||
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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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第22.1点所指的申请不获批准,受资助者须继续执行有关项目,否则基金可取消资助批给。 | ||||
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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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期届满,受资助者因不可抗力或经基金确认为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而未能完成项目,基金须进行结案程序;如理由不获基金确认,则基金可取消资助批给。 | ||||
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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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非属上点的原因而未能完成项目,基金可取消资助批给。 |
资助批给的取消
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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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须取消资助批给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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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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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可取消资助批给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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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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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资助批给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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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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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返还第23.3.1点所指款项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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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提交报告或证明文件的后果—资助扣减
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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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受资助者逾期提交报告或证明文件,基金可作出以下资助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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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警告
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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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受资助者违反本章程的规定,尤其第21点规定的受资助者义务,基金可发出书面警告。 |
其他
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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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仅提供用于受资助项目的款项,当中并不参与受资助者任何商业活动或商业决策,无论受资助者在进行与项目是否有关的所有决策、活动、言论等,不代表基金立场。 |
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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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资助者须遵守澳门特区、内地或其他国家地区法律。倘因受资助者作出任何活动或决策而导致违反澳门特区、内地或其他国家地区法律而负上民事、刑事或行政责任,受资助者需自行承担。 |
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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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资助者须自行向相关部门(包括澳门特区及外地)申请并取得项目所必须的各类型准照及许可文件。 |
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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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参与本计划,即视作已详阅及明白,并同意遵守本规定的所有条款及内容,且无异议。 |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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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章程没有提及的事项,将受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的现行法律法规所规范,尤其是第40/2021号行政法规《文化发展基金的组织及运作》、第18/2022号行政法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财政资助制度》、第5/2023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核准的《文化发展基金资助批给规章》及其他有关文化发展基金资助的规定。 |
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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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对本章程具有最终解释权及决定权。 |
查询方式:
电话:2850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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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2850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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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dgaf@fdc.gov.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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