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项目资助

年份:

文化展演-品牌推广资助计划

申请时间: 2025年6月17日至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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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资助目的

    1.1 
    文化发展基金设立本项资助计划,以鼓励澳门文化展演领域的机构向商业运作转型,推动本澳的展演节目到外地市场进行公开演出,积极利用区域合作拓展外地市场,尤其是“粤港澳大湾区”、东南亚地区及“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进行文化交流,并提高本澳舞台表演内容的品牌在外地市场的影响力及知名度,促进澳门表演艺术产业化发展。
  1. 申请期

    2.1 
    申请期:2025年6月17日早上9时至8月15日下午5时30分
  1. 资助范围

    3.1 
    文化展演领域:表演艺术制作及演出,主要支持戏曲、戏剧、舞蹈、音乐、魔术等舞台表演内容,并鼓励跨领域融合的演出项目。
  1. 资助要求

    4.1 
    最少进行3场,在澳门以外的城市进行的公开售票商业演出活动,且申请人能取得一定比例的门票收入分成,舞台表演内容的演出时长一般不少于60分钟,演出须位于开售座位数目100人或以上的公开表演场地
    4.2 
    鼓励申请项目开发衍生週边产品,如剧本集、产品、原声带,并创造因合作、销售IP或其他可以衍生着作权的收入。
    4.3 
    演出内容及创作演出团队方面:
    4.3.1  
    申请项目须已具有完整的剧本和完整的演出活动具体内容,可以是未安排首演的作品,也可以是曾演出的作品;
    4.3.2
    申请项目须具有稳定的创作演出团队,且项目负责人、导演、监制、编剧、编曲、编舞、主演、主唱的总人员人数须超过50%为澳门居民
    4.4 
    受基金资助的项目内容,不得兼收澳门其他公共部门或公共实体的财政资助,以及不能同时获得基金其他计划的资助批给。
  1. 申请资格及资助对象

    5.1 
    申请人须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设立及运作的自然人商业企业主或法人商业企业主
    5.1.1  
    如属自然人商业企业主,其须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且其企业须为税务效力而已在财政局登记;
    5.1.2
    如属法人商业企业主,须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设立,且其企业须为税务效力而已在财政局登记。
    5.2
    申请人须为演出内容及倘有衍生产品的着作权权利人或获许可使用有关内容的权利人
    5.3
    合作方面:项目可由多家企业、社团合作完成,由一家企业作为项目统筹方进行申请,并出示与合作方签署的意向协议。
    5.4
    申请资格的限制:历届“文化展演-品牌推广专项资助计划”的受资助者于未提交受资助项目的总结报告前,不能提出申请。
  1. 资助类型

    6.1 
    补贴。
  1. 本资助计划的总预算金额、资助名额及金额上限

    7.1 
    本资助计划总预算金额:800万澳门元
    7.2
    资助名额:最多10个
    7.3
    补贴:批给资助上限为申请项目预算支出(即第8.1点及第8.2点合计)的40%至50%,且不超过80万澳门元
    7.4
    实际资助金额将因应实际支出/实际收入/演出场次/门票销售率而作出调整,详见第9点(资助调整)
  1. 可获资助及不可获资助的开支范围

    8.1 
    可获资助且计入预算支出的开支包括下列在资助期内作出与项目相关的开支:
    8.1.1  
    销货开支:与演出内容相关的衍生周边产品费用,如开发产生的设计费、材料费及制作费等;
    8.1.2
    制作开支:
    8.1.2.1  
    包括直接参与制作、演出及幕后工作的人员费用,每位人员的资助上限为4万澳门元(上限按人员计算,倘有关人员于同一项目中同时担任多个职位,该人员最高资助上限亦为4万澳门元);
    8.1.2.2
    因演出需要而制作与演出内容相关的场地佈景、道具及服装费用,以及搭建卸台的劳务费用。
    8.1.3
    交通、差旅以及运输开支:直接参与制作、演出及幕后工作的人员往来演出目的地之经济客位及展演当地交通费用;为执行演出活动而在进出场地所需运送的舞台物资如佈景、道具、服装、乐器等及代收费的费用。
    8.1.3.1  
    一般情况下,出发地或到达地需为澳门;
    8.1.3.2
    对于非经济客位,倘可提供同一行程的经济客位参考价格(如官方网站显示的同一时间同一航班的经济客位价格),可按经济客位的价格使用资助款项,惟差额仍须自行承担。
    8.1.4
    宣传及公关开支:为宣传演出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所产生的费用,例如报章、杂志、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广告宣传费;相关宣传品例如宣传单张、海报、纪念品的制作费用;举办推广活动如快闪活动、新闻发佈会、分享会等及票务销售的费用;
    8.1.5
    场地、办事处及其他不动产租赁开支:仅限于因綵排/表演/装卸台原因而支付的场地租金,如涉及转租须提交符合法律要求的文件;
    8.1.6
    设备及其他动产租赁开支:仅限于因演出需要而衍生的器材设备(摄影器材、灯光器材、音响器材)租赁费用。
    8.2
    不可获资助但计入预算支出的项目开支包括如下
    8.2.1
    行政开支
    8.2.2
    住宿开支
    8.2.3
    保险开支
    8.2.4
    其他开支:仅限于执行商定程序费用及由门票分成支付的开支
    8.3
    第8.1点及第8.2点所指的开支均视为项目预算支出范围内,其他开支以及由申请人提供的服务或产品的费用则不视为项目预算支出范围
  1. 资助调整

    9.1 
    倘总结时受资助项目的实际支出低于申请表的预算支出,将按比例[(预算支出-实际支出)/预算支出]下调资助金额。
    9.2
    倘总结时受资助项目的实际收入低于申请表的预算收入的80%,资助金额将下调10%
    9.3
    在不影响第4.1点规定的适用,不影响第4.1点规定的适用,倘完成的演出场次少于申请时预计的演出场次,将按比例[(预计演出场次-实际演出场次)/预计演出场次] 下调资助金额。
    9.4
    倘所有演出场次的总售出门票低于表演场地开售座位总数的50%,将按比例2*(50%-总售出门票/开售座位总数)下调资助金额。
    9.5
    倘出现多种下调情况时,下调比例不会叠加,并以当中的下调比例最大值作为最终的调整比例。
    9.6
    如属不可抗力或经基金行政委员会确认为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而导致出现第9.2点至第9.4点的情况,基金可不调整资助金额
  1. 资助期

    10.1 
    资助期为18个月,最早可由申请人于网上确认提交申请之翌日起计,最迟可由签订协议书后翌月首日开始计算,具体开始日期由基金及受资助者协商订定。
    10.2
    受资助者必须于资助期内完成执行受资助项目。
    10.3
    经受资助者于资助期内预先提出具适当说明理由的申请,基金行政委员会可批准一次或多次延长资助期,但累计延长的期间不得超过原资助期的一半。
  1. 担保

    11.1 
    倘申请人为法人商业企业主,其主要股东须作出信用担保,以担保受资助者在出现需退回或返还资助款项时(如资助批给被取消、项目实际支出少于预算支出、项目实际完成的量化指标低于申请时的预计数目)的债务,但主要股东为公法人除外。
    11.2
    上点所指的受资助者及担保人需签发相当于获资助金额的本票及责任声明书作担保,相关签名需经当场认定。
  1. 申请

    12.1 
    申请人须以一户通/商社通实体使用者帐户登入文化发展基金的网上申请系统,填写申请表及上传基本文件、倘有的有助评估资料,具体如下:
    12.1.1
    申请人倘有的商业登记证明;
    12.1.2
    由财政局发出的申请人未因结算的税捐、税项及任何其他款项而结欠澳门特别行政区债务的证明文件;
    12.1.3
    申请人最近期的营业税征税凭单影印本-M/8表格;
    12.1.4
    申请人向社会保障基金供款的证明文件影印本,倘不具有供款义务,则提供声明书作声明;
    12.1.5
    申请人近两年的损益表(可按基金参考格式填写);
    12.1.6
    申请人依法具有第12.1.7点所指表演内容的着作权或获许可使用有关内容的证明文件;
    12.1.7
    申请项目完整的剧本和完整的展演内容的详细资料(详细节目表、曲目资料、演出剧目、歌谱连曲词)等;
    12.1.8
    申请项目的详细计划书(须包括演出详细计划及具体宣传推广计划),其载有相关规划及时间表;;
    12.1.9
    申请项目的财务预算(建议按基金要求格式填写);
    12.1.10
    申请人在文化产业领域的经验,包括项目执行团队、主创团队及表演者的履历及背景、其他曾参与的文化展演内容的相关资料;
    12.1.11
    申请人与倘有展演承接方签署的意向协议(应明确列出綵排日期及演出日期),如属邀请,须提供邀请单位发出的邀请函或合作确认书;
    12.1.12
    其他有助申请的文件如合作同意书、过往相关经验的介绍、预计支出的报价单、过往演出的证明及成效,包括录音/录像、演出的日期及时间、演出时长、场数及场地、开售座位总数、售票纪录、入座率、人数及评论报导等,以及第19.5所指倘有的关联交易申报文件。
    12.2
    所有申请文件均须通过网上提交,申请人须确保填写资料、上传的文件准确无误,一经于网上确认提交申请后,无法修改项目内容。
    12.3
    撰写申请书的语文:须以中文、葡文或英文撰写。
    12.4
    申请须遵守的规定及注意事项
    12.4.1  
    申请人可在网上系统同意基金代为取得第12.1.1点所指的商业登记证明、第12.1.2点所指的无欠债务证明,藉此免除提交有关文件;
    12.4.2
    基金可要求申请人出示文件的正本、作出说明及提交其他为组成申请卷宗属不可或缺的文件、报告或资料;
    12.4.3
    除基金另有通知外,不接受申请人对已提交之文件及资料作出更改;
    12.4.4
    申请人不得作出虚假声明、提供虚假资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资助款项;
    12.4.5
    申请人拟撤回申请,应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申请即时视作撤销;
    12.4.6
    基金就本计划接收的所有文件,概不退回
  1. 初步分析

    13.1 
    基金将对申请卷宗进行初步分析,如属下列任一情况,基金将驳回有关申请,不进入评审程序
    13.1.1  
    申请项目不符合基金的宗旨;
    13.1.2
    申请项目不符合第1点所指的资助目的;
    13.1.3
    申请项目不属于第3点所指的资助范围;
    13.1.4
    申请项目不符合第4点所指的资助要求;
    13.1.5
    申请人不符合第5点所指的申请资格及资助对象;
    13.1.6
    申请文件不符合第12点所指的申请规定;
    13.1.7
    申请人在基金其他受资助项目正处于逾期未偿还/未退回/未返还款项的状况;
    13.1.8
    申请人处于基金拒绝资助名单内;
    13.1.9
    申请项目属于澳门其他公共部门或公共实体已公佈的资助计划范围;
    13.1.10
    申请人就相同项目作重覆申请(倘出现相同项目,将以首次提交为准);
    13.1.11
    申请项目渲染不雅、暴力、色情、淫亵、赌博、粗言秽语、影射或侵害他人之权利等不当成分;
    13.1.12
    申请项目内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13.1.13
    申请项目内容涉及损害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及文化发展基金形象和声誉;
    13.1.14
    申请项目内容对澳门特区形象造成负面影响;
    13.1.15
    申请人未按指定期间补交所需的文件,或补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规定。
    13.2
    倘欠缺提交第12.1.1点至第12.1.6点所指的文件或相关文件不符合要求,基金可要求申请人在5日内补交有关文件。
    13.3
    没有出现驳回申请的情况,则基金行政委员会将申请卷宗送交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1. 评审及批给决定

    14.1 
    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由行政委员会主席根据需审议的项目性质,从相关领域的专家名单中邀请三至七名来自演艺界别、学术界别、商业界别的专家出任
    14.2
    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至少过半数成员出席时方可举行会议,并须就每次会议缮立会议录,其内应记录评审结果及会议的重要事项。
    14.3
    申请人的代表须出席评审会议,介绍申请项目的内容,并回答评审提问。倘申请人未能出席,但具合理理由,则将按其已递交的文件进行书面评审,否则视作放弃申请。
    14.4
    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按以下的评审标准作出评分(100分为满分):
    14.4.1  
    项目预期的经济效益(20%);
    14.4.2
    项目的原创性(20%);
    14.4.3
    项目在外地市场(尤其为“大湾区”、东南亚及“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所产生之影响力(15%);
    14.4.4
    项目实现的可能性及推广策略(包括推行时间表及具体措施)的合理性(15%);
    14.4.5
    项目预算的合理性(15%);
    14.4.6
    申请人的管理水平、执行及主创团队的专业性及技术能力、过往相关经验,以及倘有展演承接方的影响力(15%)。
    14.5
    曾获国家艺术基金的资助项目演出内容,将会获得额外加分,上限为10分。
    14.6
    评审分数不低于60分视为通过评审。
    14.7
    在充分考虑以下意见及记录后,批给实体对申请作出决定并可附设条件
    14.7.1  
    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发表的意见;
    14.7.2
    申请人过往3年倘曾获批给资助活动及项目的执行及偿还记录(包括书面警告及基金取消批给的记录)。
    14.8
    基金行政委员会可按其意见或因应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发表的意见,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间调整申请项目内容。
    14.9
    资助批给金额与申请项目的预算规模及所获的评审分数相关。
    14.10
    基金行政委员会尤其可在下列情况作出不批给资助的决定:
    14.10.1  
    申请项目不通过评审;
    14.10.2
    申请项目得分排名于第7.2点的资助名额以外;
    14.10.3
    申请人违反第14.8点的规定;
    14.10.4
    嗣后发现申请项目属第13.1点所指的情况。
  1. 协议书

    15.1 
    基金与受资助者须签订协议书,协议书须载有资助批给决定的内容。
    15.2
    不签署协议书的后果:如受资助者没有按基金指定的日期(由通知签订协议书之日起计,一般不多于30天)、时间及地点签订协议书,有关批给失效,但因不可抗力或经基金行政委员会确认属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除外。
  1. 项目内容的更改

    16.1 
    对于下列不涉及偏离受资助项目核心内容的更改不需要申请,受资助者可因应具体执行情况灵活作出调整,并在提交报告时进行说明
    16.1.1  
    演出日期;
    16.1.2
    不涉及故事大纲的演出内容或不超过50%的曲目内容;
    16.1.3
    宣传方式;
    16.1.4
    销售渠道;
    16.1.5
    第16.2.2点以外人员的增减。
    16.2
    如受资助项目内容的更改涉及项目的核心内容,尤其是下述所指情况,则受资助者须提出申请并由基金作出事前审批
    16.2.1  
    演出场地的更改(更改后的每一场次的演出场地开售座位数目应不少于申请计划相对应的演出场地的开售座位数目);
    16.2.2
    增减或更改受资助者的股东、行政管理机关成员、项目负责人、导演、监制、编剧、编曲、编舞、主演、主唱;
    16.2.3
    更改涉及故事大纲的演出内容或更改超过50%的曲目内容。
  1. 提交进度执行报告、总结报告及执行商定程序报告

    17.1 
    受资助者必须于签订协议书翌日起计60日内以书面通知基金就项目所选用之执业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可提供会计和税务服务的会计师、可提供会计和税务服务的会计公司,并提交业务约定书
    17.2
    受资助者必须向基金按时提交下列报告,并按照基金指定的格式填写:
    17.2.1  
    在完成展演内容的制作、确定演出时间和推广计划后,且在第一场演出不少于30日前,提交项目进度执行报告
    17.2.2
    项目完成后的30日内向基金提交总结报告,90日内提交“执行商定程序报告”(由受资助者聘请执业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可提供会计和税务服务的会计师、可提供会计和税务服务的会计公司对受资助项目的收支及财务状况执行商定程序后编制,受资助者须自行负责有关费用);
    17.2.3  
    受资助者须按编制要求提交上述报告文件
    17.3
    第17.1点所指的业务约定书及第17.2.2点所指的执行商定程序报告的格式须符合公共资产监督管理局发出的第001/GPSAP/AF/2023号《受资助活动或项目查验指引》的相关规定。
    17.4
    报告附带的证明文件:受资助者提交进度执行报告及总结报告时,须附上项目执行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演出内容 衍生产品
    - 演出活动的照片、影音档案;
    - 演出资料(须载有节目程序表、主创及演出者名单、演出内容,或可提供演出场刊);
    - 演出成效证明(包括每场开售座位数、售出票务、入座率,须由第三方售票机构发出)。
    - 与项目直接相关的衍生週边产品成品照片。
    - 销售渠道列表及相关证明(包括演出门票及衍生週边产品,如销售点照片、线上销售平台截图等);
    - 宣传品图片(如宣传刊物、纪念品及衍生品);
    - 宣传推广证明(如线下宣传活动照片、线上宣传截图及点击数据、宣传片档案等);
    - 媒体报导。
    17.5
    延期提交报告的申请: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导致无法按照第17.2点规定的期间提交报告,受资助者应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
    17.6
    倘属上述所指的情况,经基金批准,提交报告的期间为自上述所指的原因消失翌日起30日内,但不影响下点规定的适用。
    17.7
    属具理由说明的例外情况,基金行政委员会可批准将第17.2点所指的期间延长一次,期间不超过90日
    17.8
    倘基金认为文件有不清楚之处或不齐备,受资助者需在基金指定的期间内补交文件,到期未补交,或补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要求,将以当前已提交的文件结案且不影响逾期提交后果的适用,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除外。倘不具条件结案,基金可取消资助批给
  1. 开支的确认

    18.1 
    开支确认的目的及强制性:为确定受资助者在获资助的项目实际作出的开支属于本章程订定可获资助的开支,开支须经基金确认
    18.2
    确认的方式:补贴透过受资助者提交执行商定程序报告,以实报实销的方式进行确认,且受资助者须完整保存受资助项目的原始收支凭证至少5年,以便基金倘需要时进行查验。
    18.3
    对单据的要求
    18.3.1  
    开支的对象为公司或机构:相关的开支凭证,如公司或机构发出的发票或收据,其内应载有买卖双方名称或姓名、产品或服务名称、开立日期、凭单编号、金额以及卖方的聯络资料,例如:地址、电话号码、电邮地址等,或由受资助者註明相关公司或机构的上述联络资料。倘涉及租赁物业时,除上述资料外,发票或收据内还应载有该物业的地址。
    18.3.2
    开支的对象为自然人:相关的开支凭证,如自然人发出的收据(载有买卖双方名称或姓名、产品或服务名称、开立日期、凭单编号、金额及卖方的聯络资料,例如:地址、电话号码、电邮地址等,或由受资助者註明上述联络资料)、职业税 M/7 格式凭单(载有顾客及发出者名称或姓名、服务名称、发出者的税务编号、开立日期、凭单编号、职业税章程附表所载之业务及金额)。
    18.3.3
    单据的其他规定
    18.3.3.1  
    当单据的开支金额涉及折扣时,应列明实际支付金额;
    18.3.3.2
    就使用基金的资助款项达10万澳门元或以上的交易,单据须为已付款的发票或收据,受资助者必须同时提交支付交易凭证(如支票副本、转帐纪录、网上支付工具的支付记录,如以现金支付的开支,则需提交开支的实证文件如实物相片、提供服务过程的相片)。倘有关开支属支付予内地实体的交易,尚须提交当地统一格式的正规发票;
    18.3.3.3
    如涉及非澳门元的交易,受资助者应列明涉及之货币名称及兑换率;
    18.3.3.4
    如单据资料不完整,受资助者须作出书面解释,并由受资助者作为签署人,在相关文件上签署及註明签署日期;
    18.3.3.5
    如需要修改单据上的资料,有关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应按事实作出修改,并在修改之处盖章作实;
    18.3.3.6
    交易倘涉及第19点所指的关联交易情况,受资助者应在单据作出註明并提供相关交易方的聯络资料。
  1. 关联交易

    19.1 
    为适用本规章的规定,“关联方”是指与申请人或受资助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一方,其范围如下:
    倘申请人/受资助者为自然人商业企业主,其关联方包括: 倘申请人/受资助者为法人商业企业主,其关联方包括:
    1. 申请资助者/受资助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姊妹,以及与之有事实婚关系之人;
    2. 由申请资助者/受资助者持有的(自然人)商业企业;
    3. 由申请资助者/受资助者担任控权股东1或行政管理机关成员的公司;
    4. 由第1点所指人士持有的(自然人)商业企业;
    5. 如第1点所指人士担任控权股东或行政管理机关成员的公司。

    1“控权股东”是指本身单独佔有公司资本额之多数出资,或与其亦为控权股东之其他公司或与透过准公司协议而相联繫之其他股东共同佔有公司资本额之多数出资,或拥有半数以上之投票权,又或有权令行政管理机关多数成员当选之自然人或法人。
    1. 申请资助或受资助公司的控权股东(包括自然人及法人股东,尤其是其母公司) 及行政管理机关成员,以及此两类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姊妹,以及与之有事实婚关系之人;
    2. 由申请资助或受资助公司担任控权股东的公司,尤其是其子公司,亦为关联方;
    3. 由第1点所指人士持有的(自然人)商业企业;
    4. 如第1点所指者在另一公司中担任控权股东或行政管理机关成员,则此公司为申请资助或受资助公司的关联方。
    19.2
    申请人或受资助者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应确保相关交易公平合理,尤其是交易价格不偏离市场合理价格。
    19.3
    倘在申请资助阶段申请人预计作出或已作出或在项目执行阶段受资助者已作出属下列情况的关联交易,申请人或受资助者分别须在申请文件或总结报告作出申报,且不影响下点规定的适用:
    19.3.1 
    无论是否使用基金的资助款项,申请人或受资助者与同一关联方进行交易的累计金额预计或实际达8万澳门元或以上。
    19.4
    对于上点所指的须申报的情况且使用基金的资助款项达8万澳门元或以上,申请人或受资助者尚须提供文件证明事前已额外向至少2间非关联方的供应商(即不属于第19.1点所指的关联方)进行询价,并适用以下规定:
    19.4.1  
    询价文件必须附有由供应商声明与其他参与询价的供应商“互不从属、且无事先协同定价”的内容条文;
    19.4.2
    基金将以最低价格的报价作为开支确认上限;
    19.4.3  
    倘未能提交相关询价证明文件,则有关开支不能使用基金资助的款项进行支付,但不影响下点规定的适用;
    19.4.4  
    倘关联方对其所提供的财货或服务具专属权,无须进行询价,但须提交具专属权相关的证明文件(对众所周知专属权权利人的情况,则无须提交证明文件)。
    19.5
    申报的关联交易的内容应包括:
    19.5.1  
    关联方的姓名或名称、联络资料;
    19.5.2
    关联方与申请者或受资助者之间的关系;
    19.5.3  
    关联交易的内容,包括:预计或实际交易的日期、标的及金额;
    19.5.4  
    进行关联交易的理由,例如:相关交易的价格优于市场合理价格;基于技术或专业能力等原因,由关联方执行优于同类的实体;关联方对其所提供的财货或服务具专属权;
    19.5.5  
    说明关联交易价格属合理的证明文件或资料。
    19.6
    为适用第19.5.5点的规定,受资助者可将第19.4点所指的询价文件作为其说明交易价格合理的证明文件或资料。
    19.7
    倘申请资助阶段已作申报预计作出或已作出的关联交易资料发生变更,受资助者应在总结报告内提供经更新后的资料及文件。
    19.8
    如申请人或受资助者违反本章程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行政委员会可不确认关联交易所涉及的开支。如情节严重者,按卷宗所处的阶段,基金行政委员会可驳回资助申请、不作出批给或取消批给。
  1. 款项发放方式

    20.1 
    资助款项将根据下表的比例发放,但不影响下款规定的适用:
    期数 首期
    (发放要件见下点规定)
    第二期
    (接纳进度执行报告后)
    最后一期
    (接纳总结报告后)
    资助额度发放比例 50% 30% 20%
    20.2
    发放首期资助款项的要件:受资助者须于专用帐户存入自有资金(基金批给额度的20%)作为项目的启动资金。
    20.3
    倘受资助者违反其他已获基金资助的计划规定的义务,基金可暂缓发放资助款项直至履行有关义务为止。
  1. 受资助者的义务

    21.1 
    受资助者须履行下列义务
    21.1.1   
    如实提供资料及作出声明;
    21.1.2
    将资助款项用于批给决定指定的用途;
    21.1.3
    谨慎、合理规划及组织受资助的活动或项目;
    21.1.4
    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应确保相关交易公平合理,尤其是交易价格不偏离市场合理价格;
    21.1.5
    按时提交第17点所指的报告及证明文件;
    21.1.6
    接受及配合基金对运用资助款项的监察,包括对相关收支及财务状况的查验;
    21.1.7
    根据第23.3.1点的规定,返还资助款项;
    21.1.8
    退回未用于指定用途的资助款项;
    21.1.9
    完整保存受资助项目的原始收支凭证至少5年;
    21.1.10
    为受资助项目以受资助者名义在澳门银行开设专用帐户(澳门元),以存放资助款项,受资助者可将项目的收入及自有资金存入专用帐户,并须确保未被使用的资助款项存放在专用帐户,如因营运需要需将未使用的资助款项存放在其他帐户,受资助者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21.1.11
    积极配合基金就受资助项目的监察工作、培训或宣传活动,并同意基金于整个项目进程中拥有文字、摄影、拍照与其他形式记录之权利;
    21.1.12
    在任何与受资助项目相关的宣传活动、新闻稿及宣传物品註明获得“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文化发展基金资助”或“资助单位: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文化发展基金” 或等同表述,以及倘基金要求时,加入特定字句、图形及标志;
    21.1.13
    同意签订协议书后有关申请项目的基本资料及成果,尤其是相片、文字、图档及数据,将公示于基金网站及对外之公开文件中,以作宣传推广;
    21.1.14
    为核实第4.4点所指情况,同意基金向其他公共部门或实体提供或取得受资助项目资料;
    21.1.15
    保证申请项目的内容及项目执行程序均无违反法律规定,确保项目成果不会对澳门特区形象造成负面影响,以及产生项目成果过程的合法性,包括使用的工具、採取的措施方法,获取的信息等,不得渲染不雅、暴力、色情、淫亵、赌博、粗言秽语、影射或侵犯第三者合法权益的情况;
    21.1.16
    不作出涉及危害国家安全、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
    21.1.17
    不作出损害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及文化发展基金形象和声誉的行为;
    21.1.18
    不作出对澳门特区形象造成负面影响的行为;
    21.1.19
    遵守与基金签立协议书内所订定的条款;
    21.1.20
    遵守基金及公共资产监督管理局为监察而发出的指引;
    21.1.21
    遵守第18/2022号行政法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财政资助制度》、第5/2023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核准的《文化发展基金资助批给规章》、其他适用之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的规定。
  1. 终止执行或未能完成项目

    22.1 
    在资助期内,如属下列任一情况,基金可批准受资助者提出终止执行项目的申请,但不影响第23.1点规定的适用:
    21.1.1  
    因不可抗力或经基金确认为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预计未能于资助期内完成项目;
    21.1.2
    受资助者承诺返还已收取的全部资助款项。
    22.2
    如属第22.1.1点所指的情况,并获基金批准,受资助者须于基金指定的期间内提交总结报告,以便进行结案程序。
    22.3
    如属第22.1.2点所指的情况,并获基金批准,受资助者须自接获申请获批准的通知日起计30日内返还已收取的全部资助款项,否则基金将进行强制征收,并于返还期届满之日起计两年内拒绝其提出的资助申请
    22.4
    如第22.1点所指的申请不获批准,受资助者须继续执行有关项目,否则基金可取消资助批给。
    22.5
    资助期届满,受资助者因不可抗力或经基金确认为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而未能完成项目,基金须进行结案程序;如理由不获基金确认,则基金可取消资助批给。
    22.6
    如非属上点的原因而未能完成项目,基金可取消资助批给。
  1. 资助批给的取消

    23.1 
    基金须取消资助批给情况
    23.1.1 
    受资助者作出虚假声明、提供虚假资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资助款项;
    23.1.2
    受资助者将资助款项用于非批给决定所指用途;
    23.1.3
    受资助者违反谨慎、合理规划及组织受资助项目的义务而导致对参与者或公共利益,尤其是公众安全或社会秩序造成严重风险或损害;
    23.1.4
    受资助者作出涉及危害国家安全、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
    23.1.5
    受资助者作出损害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及文化发展基金形象和声誉的行为;
    23.1.6
    受资助项目内容渲染不雅、暴力、色情、淫亵、赌博、粗言秽语、影射或侵害他人之权利等不当成分;
    23.1.7
    不再符合第1点资助目的、第3点资助范围、第4点资助要求、第5点申请资格及资助对象,且未于基金订定的期间内补正不当情事;
    23.1.8
    本章程订定须取消资助批给的其他情况。
    23.2
    基金可取消资助批给的情况
    23.2.1 
    受资助项目进度之审查结果偏离核心;
    23.2.2
    第16.2点所指的更改申请不获批准,且受资助者仍继续执行更改后的内容;
    23.2.3
    第17.8点所指的情况;
    23.2.4
    受资助项目内容对澳门特区形象造成负面影响;
    23.2.5
    第22.4点至第22.6点所指的情况;
    23.2.6
    违反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23.3
    取消资助批给的后果
    23.3.1 
    受资助者须自接获相关通知之日起计30日内返还已收取的全部资助款项
    23.3.2
    如属第23.1点所指的情况,基金须于受资助者自接获取消资助批给的后果通知日起计两年内拒绝其提出的资助申请的处罚
    23.3.3
    如属第23.2点所指的情况,基金可同时科处受资助者自接获取消资助批给的后果通知日起计两年内拒绝其提出的资助申请的处罚
    23.4
    不返还第23.3.1点所指款项的后果
    23.4.1 
    如未能于规定期间内返还已获发放资助的欠款,且又未有以书面形式提供充分的理据,将由财政局税务执行处进行强制征收
  1. 逾期提交报告或证明文件的后果—资助扣减

    24.1 
    倘受资助者逾期提交报告或证明文件,基金可作出以下资助扣减:
    情况 资助扣减
    超出期限提交项目进度执行报告、总结报告、执行商定程序报告或相关证明文件(但获批准延期提交者除外) 1. 视乎发生次数,扣减受资助项目补贴资助款项相应百分比,如下:
      -   倘发生1次:扣减5%
      -   倘发生2次:扣减10%
      -   倘发生3次或以上:扣减15%
    2. 上述资助扣减情况与第9点(资助调整)叠加计算,经扣减后补贴资助款项=补贴批给资助金额*(1-A)*(1-B),A及B为资助扣减及调整比例。
    备註:
        A为第9点所指的资助调整比例;
        B为超出期限提交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的资助扣减比例。
  1. 书面警告

    25.1 
    倘受资助者违反本章程的规定,尤其第21点规定的受资助者义务,基金可发出书面警告。
  1. 其他

    26.1 
    基金仅提供用于受资助项目的款项,当中并不参与受资助者任何商业活动或商业决策,无论受资助者在进行与项目是否有关的所有决策、活动、言论等,不代表基金立场。
    26.2
    受资助者须遵守澳门特区、内地或其他国家地区法律。倘因受资助者作出任何活动或决策而导致违反澳门特区、内地或其他国家地区法律而负上民事、刑事或行政责任,受资助者需自行承担。
    26.3
    受资助者须自行向相关部门(包括澳门特区及外地)申请并取得项目所必须的各类型准照及许可文件。
    26.4
    申请人参与本计划,即视作已详阅及明白,并同意遵守本规定的所有条款及内容,且无异议。
    26.5
    就本章程没有提及的事项,将受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的现行法律法规所规范,尤其是第40/2021号行政法规《文化发展基金的组织及运作》、第18/2022号行政法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财政资助制度》、第5/2023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核准的《文化发展基金资助批给规章》及其他有关文化发展基金资助的规定。
    26.6
    基金对本章程具有最终解释权及决定权。
  1. 查询方式

    电话:2850 1000;
    传真:2850 1010;
    电子邮件:dgaf@fdc.gov.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