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项目资助

年份:

文化展演-品牌推广资助计划

申请时间: 2022年8月16日至10月14日

  1. 资助目的

    文化发展基金根据《文化发展基金资助及奖励批给规章》的规定,设立本资助计划,以鼓励澳门文化展演领域的机构向商业运作转型,推动本澳的展演节目到外地市场进行公开演出,积极利用区域合作拓展外地市场,尤其是“粤港澳大湾区”及“一带一路”进行文化交流,以提高本澳舞台表演内容的品牌在外地市场的影响力及知名度,促进澳门表演艺术产业化发展。

  1. 申请期

    2.1
    申请期:2022年8月16日至10月14日。
  1. 资助范围

    3.1
    下列领域的商业项目,属本资助计划范围。
    -  文化展演领域:表演艺术制作及演出,主要支持戏曲、戏剧、舞蹈、音乐、魔术等舞台表演内容,并鼓励跨领域融合的演出项目。
  1. 资助要求

    4.1
    最少进行3场,在澳门以外的城市进行的公开售票商业演出活动,且申请人能取得一定比例的票务收入分成,舞台表演内容的演出时长一般不少于60分钟,演出须位于开售座位数目100人或以上的公开表演场地。
    4.2
    鼓励申请项目开发衍生周边产品,如剧本集、产品、原声带,并创造因合作、销售IP或其他可以衍生版权的收入。
  1. 申请资格

    5.1
    申请人方面
    5.1.1
    如属自然人商业企业主,其须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且其企业须为税务效力而已在财政局登记。
    5.1.2
    如属法人商业企业主,须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设立,其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资本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拥有,且其企业须为税务效力而已在财政局登记。
    5.2
    演出内容及创作演出团队方面
    5.2.1
    申请项目已具有完整的剧本和完整的演出活动具体内容,可以是未安排首演的作品,也可以是曾演出的作品。
    5.2.2
    申请人须依法具有演出内容及倘有的衍生产品的知识产权使用权。
    5.2.3
    申请项目须具有稳定的创作演出团队,且创作演出团队主创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导演、编剧、编曲、编舞、男主角、女主角)须超过50%为澳门居民。
    5.3
    合作方面:项目可由多家企业及社团合作完成,由一家企业作为项目主体进行申请,并出示与合作方签署的意向协议,但申请人应为主办单位。
    5.4
    申请资格的限制:2020年“文化展演-品牌推广专项资助计划”的受资助企业未提交2020年受资助项目的总结报告前,不能提出申请。
  1. 资助方式

    补贴。
  1. 批给资助的名额及金额上限

    7.1
    名额:最多10个。
    7.2
    补贴:批给资助上限为申请项目预算支出的80%,上限为80万澳门元。
    7.3
    批给资助金额将因应实际支出、演出场次或门票销售率而作出扣减,详见第9点(资助扣减)。
  1. 可获资助及不可获资助的开支范围

    8.1
    可获资助的开支包括下列在资助期内作出与项目相关的开支:
    8.1.1
    专业服务人员费用(创作、表演者和技术人员):直接参与制作、演出及幕后工作的人员费用,但不包括由股东担任的创作、表演者和技术人员职务的人员支出;每位人员的资助上限为4万澳门元
    8.1.2
    展演场地租金:因綵排/表演/装卸台原因而支付的綵排/演出场地租金,如涉及转租须提交符合法律要求的文件。
    8.1.3
    佈景、道具及服装的制作费用:因演出需要而制作与演出内容相关的场地佈景、道具及服装费用,以及搭建卸台的劳务费用。
    8.1.4
    灯光、音响等设备租赁:因演出需要而租赁灯光、音响器材等演出器材的费用。
    8.1.5
    推广及宣传费用:为宣传演出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所产生的费用,例如报章、杂志、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广告宣传费;相关宣传品例如宣传单张、海报、纪念品的制作费用;以及举办推广活动如快闪活动、新闻发佈会、分享会等费用。
    8.1.6
    演职员交通费用(经济客位):直接参与制作、演出及幕后工作的人员往来演出目的地之经济客位及展演当地交通费用。
    8.1.7
    衍生周边产品费用:指与演出内容相关的衍生周边产品费用,如开发产生的设计费、材料费及制作费等。
    8.1.8
    物流费用(不包括税项):为执行演出活动而在进出场地所需运送的舞台物资如佈景、道具、服装、乐器等的费用。
    8.2
    不可获资助的项目开支包括如下
    8.2.1
    第8.1.1点以外的人员费用,如行政、财务、前线、行销人员,以及由股东担任的各种相关职位的人员费用;
    8.2.2
    设备购置或维修费用;
    8.2.3
    交际、住宿费、膳食、税项;
    8.2.4
    核数费用。
    8.3
    第8.1点及第8.2点所指的开支可视为项目预算开支范围内,而票房分成支付的开支则不视为项目预算开支范围
  1. 资助扣减

    9.1
    倘总结时受资助项目的实际支出低于申请表的预算支出,将按比例[(预算支出-实际支出)/预算支出]扣减资助金额。
    9.2
    倘完成的演出场次少于申请时预计的演出场次,将按比例[(预计演出场次-实际演出场次)/预计演出场次]扣减资助金额,且不影响第4.1点及第22点的适用。
    9.3
    倘所有演出场次的总售出门票低于表演场地开售座位总数的50%,将按比例2*(50%-总售出门票/开售座位总数)扣减资助金额。
    9.4
    倘出现多种扣减情况时,扣减比例不会叠加,并以当中的扣减比例最大值作为最终的扣减比例。
  1. 资助期

    10.1 
    资助期上限为18个月。
    10.2
    经受益人预先提出具适当说明理由的申请,基金行政委员会可批准一次或多次延长资助期,但累计延长的期间不得超过原资助期的一半。
    10.3
    经受益人提出申请,基金行政委员会可基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受益人的原因,批准延长资助期,但每次延长不得超过半年。
  1. 担保

    申请人的股东须作出信用担保,以担保申请人在出现需返还资助款项时(如项目被取消、项目实际支出少于预算支出)的债务。

  1. 申请

    12.1 
    申请人必须提交经填妥从基金网站下载的“2022年文化展演-品牌推广资助计划”申请表,并附同下列文件
    12.1.1   
    申请人的法定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及倘有的商业登记证明;
    12.1.2
    申请人符合第5.1.1点或第5.1.2点所规定的申请资格的证明文件(如企业股东身份证);
    12.1.3
    营业税申报表(M/1表格)影印本或财政局发出的开业声明;
    12.1.4
    由财政局发出的申请人未因结算的税捐、税项及任何其他款项而结欠澳门特别行政区债务的证明文件;
    12.1.5
    申请人最近期的营业税征税凭单影印本-M/8表格;
    12.1.6
    近两年的收益申报书副本;
    12.1.7
    企业的财务状况说明;
    12.1.8
    向社会保障基金供款的证明文件影印本,但不具有供款义务者除外;
    12.1.9
    完整的剧本和完整的展演内容的详细资料(详细节目表、曲目资料、演出剧目、歌谱连曲词)等;
    12.1.10
    提交证明文件,证明依法具有第12.1.9点所指表演内容的知识产权使用权;
    12.1.11
    申请资助项目的详细计划书(须包括演出详细计划及具体宣传推广计划)及财务预算,其载有相关规划及时间表;
    12.1.12
    申请人在文化产业领域的经验,包括项目执行团队、主创团队及表演者的履历及背景、其他曾参与的文化展演内容的相关资料;
    12.1.13
    倘有的展演承接方签署的意向协议(应明确列出綵排日期及演出日期),如属邀请,须提供邀请单位发出的邀请函或合作确认书;
    12.1.14
    其他有助申请的文件如合作同意书、过往相关经验的介绍、预计支出的报价单、过往演出的证明及成效,包括录音/录像、演出的日期及时间、演出时长、场数及场地、开售座位总数、售票纪录、入座率、人数及评论报导等。
    12.2 
    电子文件
    12.2.1  
    申请表、计划书及财务预算电子文件请电邮至dgaf@fdc.gov.mo(请确保电子文件与纸本文件一致,申请表右上方的编码一致)。
    12.2.2
    倘申请文件纸本与电子文件内容有差异,以纸本书面文件为准。
    12.3
    撰写申请书的语文:须以中文、葡文或英文撰写。
    12.4 
    申请须遵守的规定及注意事项
    12.4.1  
    申请文件(除影印本外)需要企业法定代表在每页简签确认,并在最后一页全签并盖章作实。
    12.4.2
    如提交影印本时,须出示正本以供核实。
    12.4.3
    申请人可在申请表的声明部份同意基金协助查阅第12.1.1点所指的商业登记证明及第12.1.4点所指的无欠债务证明,藉此免除提交有关文件。
    12.5
    基金可要求申请人出示文件的正本、作出说明及提交其他为组成申请卷宗属不可或缺的文件、报告或资料。
    12.6
    申请人须确保所提交的文件及资料准确无误,一经提交,除基金另有通知外,并不接受申请人对已提交之文件及资料作出更改
    12.7
    申请人不得作出虚假声明、提供虚假资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资助款项。
    12.8
    申请人拟撤回申请,应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申请即时视作终止。
    12.9
    基金就本计划接收的所有文件,概不退回。
  1. 初步分析

    13.1 
    基金将对申请卷宗进行初步分析,以核实申请项目是否齐备资助计划章程要求的文件及是否符合资助批给的要件。
    13.2
    倘申请卷宗不符合上点的规定,基金要求申请人在10天内补交有关文件。
    13.3
    倘申请人没有在上点所指的期间补交所需的文件,或补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规定,则基金行政委员会驳回有关申请。
    13.4 
    经初步分析,如属下列任一情况,基金驳回有关申请,不进入评审程序
    13.4.1   
    申请项目不符合基金的宗旨;
    13.4.2
    申请项目不属于第3点所指的资助范围;
    13.4.3
    申请项目属于澳门其他自治基金/公共实体已公佈的资助计划范围;
    13.4.4
    申请人不符合第5点所指的申请资格;
    13.4.5
    申请人在基金其他获资助项目未返还已获发放资助的欠款;
    13.4.6
    申请人在基金其他获资助项目正处于逾期未偿还款项的状况;
    13.4.7
    申请人就相同项目作重覆申请;
    13.4.8
    申请文件不符合第12点所指的申请规定;
    13.4.9
    属基金其他资助计划的资助范畴(文化产业商业项目资助计划除外);
    13.4.10
    项目涉及不雅、暴力、色情、淫亵、赌博、粗言秽语、影射或侵害他人之权利等不当成分;
    13.4.11
    项目内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13.5
    倘没有出现驳回申请的情况,则基金行政委员会将申请卷宗送交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1. 评审

    14.1 
    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由行政委员会主席根据需审议的项目性质,从相关领域的专家名单中邀请七名来自演艺界别、学术界别、商业界别的专家出任
    14.2
    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至少过半数成员出席时方可举行会议,并须就每次会议缮立会议录,其内应记录评审结果及会议的重要事项。
    14.3
    申请人的代表须出席评审会议,介绍申请项目的内容,并回答评审提问。倘申请人未能出席,但具合理理由,则将按其已递交的文件进行书面评审,否则视作放弃申请
    14.4 
    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按以下的评审标准作出评分:
    14.4.1  
    项目预期的经济效益(20%);
    14.4.2
    项目对塑造文化产业品牌形象的作用(15%);
    14.4.3
    项目的创意水平(20%);
    14.4.4
    项目实现的可能性(7.5%);
    14.4.5
    项目推广策略(包括推行时间表及具体措施)的合理性(7.5%);
    14.4.6
    项目预算的合理性(15%);
    14.4.7
    申请人的管理水平、执行及主创团队的专业性及技术能力,过往相关经验(15%)。
    14.5
    曾获国家艺术基金的资助项目演出内容,将会获得额外加分,上限为10分。
    14.6
    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尚须考虑申请人倘曾获批给资助活动及项目的执行及偿还记录
    14.7
    经评审后,评分达到60分或以上,且得分排名前10名的项目,方具条件获批给资助。
  1. 协议书

    15.1 
    协议书尤须载有资助标的、资助期限、总资助金额、资助金额用途、发放资助款项程序、资助扣减、受益人义务、报告提交及进度监察及取消批给条款。
    15.2
    不签署协议书的后果:在收到批给决定通知日起计30天内,如受益人不签署协议书,视为放弃接受资助,但具不可抗力原因者除外。
  1. 项目内容的更改

    16.1 
    对于创作及商业营运上的决定如演出日期、设计概念、演出内容(不涉及故事主题)、宣传方式、销售渠道、非主要人员等方面的更改,当更改不涉及偏离项目的核心,则受益人可因应市场环境灵活作出调整,并在提交报告时进行说明。
    16.2 
    如项目内容的更改涉及下述所指情况,则受益人须提出申请并由基金作出事前审批:
    16.2.1  
    演出场地的更改(更改后的每一场次的演出场地开售座位数目应不少于申请计划相对应的演出场地的开售座位数目);
    16.2.2
    受益人的股东、项目负责人、导演、编剧、编曲、编舞、男主角、女主角的更改;
    16.2.3
    其他涉及改变项目核心的内容。
  1. 提交进度执行报告、简报、总结报告及核数报告

    17.1 
    受益人必须于签订协议书翌日起计30天内以书面通知基金就项目所选用之执业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并提交证明文件。
    17.2 
    受益人必须提交下列报告
    17.2.1  
    在完成展演内容的制作、确定演出时间和推广计划后,且在第一场演出不少于30天前,提交项目进度执行报告;
    17.2.2
    资助期内每6个月提交简报;
    17.2.3
    完成项目后的30天内提交总结报告,60天内提交关于受资助项目的核数报告(即经执业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记载整个资助期内项目运作情况的财务报表)。
    17.3 
    报告附带的证明文件:受益人提交进度执行报告及总结报告时,须附上项目执行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演出内容 衍生产品
    -  演出场地发出的官方确认声明(如演出批文、租用确认书,须明确列出綵排及演出日期)
    -  演出活动的照片、影音档案
    -  演出资料(须载有节目程序表、主创及演出者名单、演出内容,或可提供演出场刊)
    -  演出成效证明(包括每场开售座位数、售出票务、入座率,须由第三方售票机构发出)
    -  与项目直接相关的衍生周边产品成品照片
    -  销售渠道列表及相关证明(包括演出门票及衍生周边产品,如销售点照片、线上销售平台截图等)
    -  宣传品图片(如宣传刊物、纪念品及衍生品)
    -  宣传推广证明(如线下宣传活动照片、线上宣传截图及点击数据、宣传片档案等)
    -  媒体报导
    17.4 
    延期提交报告的申请: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受益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照上点规定的期间提交报告,受益人应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天内通知基金。倘属上述所指的情况,经基金批准,提交报告的期间为自上述所指的原因消失翌日起30天内。
    17.5
    倘基金认为文件有不清楚之处,受益人需在基金指定的期间内提交补充说明文件,到期未提交将以当前已提交的文件处理。
  1. 开支的确认

    18.1 
    开支确认的目的及强制性:为确定受益人在获资助的活动及项目实际作出的开支属于本章程订定可获资助的开支,开支须经基金确认
    18.2
    确认的方式:补贴透过受益人提交核数报告及单据副本,以实报实销的方式进行。
    18.3
    对单据的要求:须为已盖章的收据证明,并列明发出机构(非受益人)、接受机构(即受益人)、发出日期、提供服务/产品的内容、金额等。如为发票则须提交付款证明。
    18.4
    提交单据的时点:提交第17点所指的进度执行报告或总结报告时。
  1. 关联交易

    19.1 
    当申请人将向属于下列任一情况的供应商採购服务或商品,须在申请文件中预先披露交易的对象名称、与申请人的关系、预计交易的内容。
    19.1.1  
    申请人(自然人商业企业主)为供应商的股东、供应商的行政管理机关成员。
    19.1.2
    申请人(自然人商业企业主)的配偶/父母/子女为供应商、供应商的股东、供应商的行政管理机关成员。
    19.1.3
    申请人(法人商业企业主)的股东、行政管理机关成员及上述两者的配偶/父母/子女为供应商、供应商的股东、供应商的行政管理机关成员。
    19.1.4
    申请人(法人商业企业主)为供应商的股东。
    19.1.5
    供应商为申请人(法人商业企业主)的股东。
    19.2
    对于第19.1点提及的採购交易及核数报告提及的关联交易,申请人须于进度执行报告/总结报告中申报及提供文件证明已额外向至少2间非关联方的供应商(即不属于第19.1点所指的供应商,亦不属于核数报告曾提及的关联交易供应商)进行询价,基金将以最低价格的报价为开支确认上限,未能提交相关证明则该笔支出不能使用基金补贴的款项进行支付。
  1. 款项发放方式

    20.1 
    款项将根据下表的比例发放。
      首期发放比例 接纳进度执行报告后发放比例 最后一期发放比例(接纳总结报告后)
    须提交进度执行报告及总结报告 资助额度的50% 资助额度的30% 资助额度的20%
    20.2
    自有资金:受益人须于专用帐户存入自有资金(预算支出的20%)作为项目的启动资金,如项目已启动可提供已出资的证明,基金将在受益人存入自有资金或提供已出资的证明后,向受益人发放首期资助款项
  1. 受益人的义务

    21.1 
    受益人须履行下列义务
    21.1.1   
    将资助款项根据批给决定所指的用途全数用于获资助的活动及项目;
    21.1.2
    按照已预先订定的活动及项目规划,执行及完成活动及项目;
    21.1.3
    按时提交第17点所指的报告及简报;
    21.1.4
    配合基金的监察职务,尤其是按时提供基金要求的资料;
    21.1.5
    自行向相关部门(包括澳门特区及外地)申请并取得项目所必须的各类型准照及许可文件;
    21.1.6
    为受资助项目开设专用帐户,以存放资助款项,受益人可将项目的收入及自有资金存入专用帐户,并须确保未被使用的资助款项存放在专用帐户,如因营运需要(如在内地营运项目)需将未使用的资助款项存放在其他帐户,企业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21.1.7
    遵守与基金签立协议书内所订定的条款;
    21.1.8
    积极配合基金就项目的监察工作及举办之相关宣传活动,并同意基金于整个项目进程中拥有文字、摄影、拍照与其他形式记录之权利,以及所有相关产出物之永久无偿使用权;
    21.1.9
    在任何与项目相关的宣传活动、新闻稿及宣传物品註明获得“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文化发展基金支持”或“支持单位: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文化发展基金”,并向基金报备;
    21.1.10
    同意签订协议书后有关申请项目的基本资料及成果将公示于基金网站及对外之公开文件中,以作施政宣传推广;
    21.1.11
    保证申请项目的内容及项目执行程序均无违反法律规定,亦无侵犯他人的任何权利。
    21.2
    受基金资助的项目内容,不得兼收澳门其他自治基金、公共部门或实体的财政资助,但属基金与其他公共实体合办或作出协调的情况除外。
    21.3
    受基金资助的项目内容,不能同时获得基金其他计划的资助批给
  1. 资助批给的取消

    22.1 
    基金须取消资助批给情况
    22.1.1 
    受益人作出虚假声明、提供虚假资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资助款项;
    22.1.2
    受益人将资助款项用于非批给决定所指用途;
    22.1.3
    受益人让第三人使用资助款项;
    22.1.4
    受益人作出的活动涉及危害国家安全、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
    22.1.5
    不再符合批给资助的任一要件,且未于基金订定的期间内补正不当情事。
    22.2
    基金可取消资助批给的情况
    22.2.1 
    受益人在资助期内终止执行或未完成活动及项目;
    22.2.2
    违反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22.2.3
    违反协议书订定其他取消批给的情况。
    22.3
    取消资助批给的后果
    22.3.1 
    受益人须自接获相关通知之日起计三十天内返还已收取的全部资助款项
    22.3.2
    受益人将被列入黑名单,基金将于受益人接获取消资助批给的后果通知日起计一年内拒绝其提出的资助申请
    22.4
    不返还上点所指款项的后果:如未能于规定期间内返还已获发放资助的欠款,且又未有以书面形式提供充分的理据,将由财政局税务执行处进行强制征收
  1. 逾期提交报告的后果—资助扣减

    23.1 
    倘受益人逾期提交报告,基金可作出以下资助扣减:
    情况 资助扣减
    超出期限递交项目进度执行报告、总结报告或核数报告(但获批准延期提交者除外) 1. 扣减获资助项目补贴资助款项相应百分比(倘出现多次逾期提交报告时,扣减比例会叠加计算),如下:
    -  倘未按第17.2.1点所指期限递交项目进度执行报告:扣减30%;
    -  倘未按第17.2.3点所指期限递交总结报告:扣减10%;
    -  倘未按第17.2.3点所指期限递交核数报告:扣减10%。
    2. 上述资助扣减情况与第9点(资助扣减)叠加计算,经扣减后资助款项=(1-A)*(1-B),A及B为资助扣减比例。
  1. 其他

    24.1 
    基金仅提供用于受资助项目的款项,当中并不参与受益人任何商业活动或商业决策,无论受益人在进行与项目是否有关的所有决策、活动、言论等,不代表基金立场。
    24.2
    受益人须遵守澳门、内地或其他国家地区法律。倘因企业作出任何活动或决策而导致违反澳门、内地或其他国家地区法律而负上民事、刑事或行政责任,受益人需自行承担。
    24.3
    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绝不用作本计划以外的任何用途,但基金为遵守法定义务而提供的情况除外。
    24.4
    申请人参与本计划,即视作已详阅及明白,并同意遵守本规定的所有条款及内容,且无异议。
    24.5
    就本计划章程没有提及的事项,将受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的现行法律法规所规范,尤其是第40/2021号行政法规《文化发展基金的组织及运作》、第18/2022号行政法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财政资助制度》、第25/2022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核准的《文化发展基金资助及奬励批给规章》及其他有关文化发展基金资助的规定。
    24.6
    基金对本计划章程具有最终解释权及决定权。
    24.7 
    查询方式:
    24.7.1 
    电话:2850 1000;
    24.7.2
    传真:2850 1010;
    24.7.3
    电子邮件:dgaf@fdc.gov.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