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展演-品牌推广资助计划
申请时间: 2022年8月16日至10月14日
资助目的
文化发展基金根据《文化发展基金资助及奖励批给规章》的规定,设立本资助计划,以鼓励澳门文化展演领域的机构向商业运作转型,推动本澳的展演节目到外地市场进行公开演出,积极利用区域合作拓展外地市场,尤其是“粤港澳大湾区”及“一带一路”进行文化交流,以提高本澳舞台表演内容的品牌在外地市场的影响力及知名度,促进澳门表演艺术产业化发展。
申请期: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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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2022年8月16日至10月14日。 |
资助范围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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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领域的商业项目,属本资助计划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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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要求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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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少进行3场,在澳门以外的城市进行的公开售票商业演出活动,且申请人能取得一定比例的票务收入分成,舞台表演内容的演出时长一般不少于60分钟,演出须位于开售座位数目100人或以上的公开表演场地。 |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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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申请项目开发衍生周边产品,如剧本集、产品、原声带,并创造因合作、销售IP或其他可以衍生版权的收入。 |
申请资格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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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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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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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内容及创作演出团队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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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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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方面:项目可由多家企业及社团合作完成,由一家企业作为项目主体进行申请,并出示与合作方签署的意向协议,但申请人应为主办单位。 | ||||||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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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格的限制:2020年“文化展演-品牌推广专项资助计划”的受资助企业未提交2020年受资助项目的总结报告前,不能提出申请。 |
资助方式:
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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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给资助的名额及金额上限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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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额:最多10个。 |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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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批给资助上限为申请项目预算支出的80%,上限为80万澳门元。 |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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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给资助金额将因应实际支出、演出场次或门票销售率而作出扣减,详见第9点(资助扣减)。 |
可获资助及不可获资助的开支范围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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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获资助的开支包括下列在资助期内作出与项目相关的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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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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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获资助的项目开支包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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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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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点及第8.2点所指的开支可视为项目预算开支范围内,而票房分成支付的开支则不视为项目预算开支范围。 |
资助扣减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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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总结时受资助项目的实际支出低于申请表的预算支出,将按比例[(预算支出-实际支出)/预算支出]扣减资助金额。 |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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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完成的演出场次少于申请时预计的演出场次,将按比例[(预计演出场次-实际演出场次)/预计演出场次]扣减资助金额,且不影响第4.1点及第22点的适用。 |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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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所有演出场次的总售出门票低于表演场地开售座位总数的50%,将按比例2*(50%-总售出门票/开售座位总数)扣减资助金额。 |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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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出现多种扣减情况时,扣减比例不会叠加,并以当中的扣减比例最大值作为最终的扣减比例。 |
资助期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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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期上限为18个月。 |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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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受益人预先提出具适当说明理由的申请,基金行政委员会可批准一次或多次延长资助期,但累计延长的期间不得超过原资助期的一半。 |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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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受益人提出申请,基金行政委员会可基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受益人的原因,批准延长资助期,但每次延长不得超过半年。 |
担保
申请人的股东须作出信用担保,以担保申请人在出现需返还资助款项时(如项目被取消、项目实际支出少于预算支出)的债务。
申请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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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必须提交经填妥从基金网站下载的“2022年文化展演-品牌推广资助计划”申请表,并附同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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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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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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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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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申请书的语文:须以中文、葡文或英文撰写。 | ||||||||||||||||||||||||||||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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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须遵守的规定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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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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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可要求申请人出示文件的正本、作出说明及提交其他为组成申请卷宗属不可或缺的文件、报告或资料。 | ||||||||||||||||||||||||||||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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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须确保所提交的文件及资料准确无误,一经提交,除基金另有通知外,并不接受申请人对已提交之文件及资料作出更改。 | ||||||||||||||||||||||||||||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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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不得作出虚假声明、提供虚假资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资助款项。 | ||||||||||||||||||||||||||||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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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申请人拟撤回申请,应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申请即时视作终止。 | ||||||||||||||||||||||||||||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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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就本计划接收的所有文件,概不退回。 |
初步分析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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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将对申请卷宗进行初步分析,以核实申请项目是否齐备资助计划章程要求的文件及是否符合资助批给的要件。 | ||||||||||||||||||||||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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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申请卷宗不符合上点的规定,基金要求申请人在10天内补交有关文件。 | ||||||||||||||||||||||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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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申请人没有在上点所指的期间补交所需的文件,或补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规定,则基金行政委员会驳回有关申请。 | ||||||||||||||||||||||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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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初步分析,如属下列任一情况,基金驳回有关申请,不进入评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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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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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没有出现驳回申请的情况,则基金行政委员会将申请卷宗送交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
评审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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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由行政委员会主席根据需审议的项目性质,从相关领域的专家名单中邀请七名来自演艺界别、学术界别、商业界别的专家出任。 | ||||||||||||||
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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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至少过半数成员出席时方可举行会议,并须就每次会议缮立会议录,其内应记录评审结果及会议的重要事项。 | ||||||||||||||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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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的代表须出席评审会议,介绍申请项目的内容,并回答评审提问。倘申请人未能出席,但具合理理由,则将按其已递交的文件进行书面评审,否则视作放弃申请。 | ||||||||||||||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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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按以下的评审标准作出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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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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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获国家艺术基金的资助项目演出内容,将会获得额外加分,上限为10分。 | ||||||||||||||
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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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尚须考虑申请人倘曾获批给资助活动及项目的执行及偿还记录。 | ||||||||||||||
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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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评审后,评分达到60分或以上,且得分排名前10名的项目,方具条件获批给资助。 |
协议书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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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尤须载有资助标的、资助期限、总资助金额、资助金额用途、发放资助款项程序、资助扣减、受益人义务、报告提交及进度监察及取消批给条款。 |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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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署协议书的后果:在收到批给决定通知日起计30天内,如受益人不签署协议书,视为放弃接受资助,但具不可抗力原因者除外。 |
项目内容的更改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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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创作及商业营运上的决定如演出日期、设计概念、演出内容(不涉及故事主题)、宣传方式、销售渠道、非主要人员等方面的更改,当更改不涉及偏离项目的核心,则受益人可因应市场环境灵活作出调整,并在提交报告时进行说明。 | ||||||
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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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项目内容的更改涉及下述所指情况,则受益人须提出申请并由基金作出事前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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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进度执行报告、简报、总结报告及核数报告
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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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必须于签订协议书翌日起计30天内以书面通知基金就项目所选用之执业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并提交证明文件。 | ||||||
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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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必须提交下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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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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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附带的证明文件:受益人提交进度执行报告及总结报告时,须附上项目执行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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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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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提交报告的申请: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受益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照上点规定的期间提交报告,受益人应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天内通知基金。倘属上述所指的情况,经基金批准,提交报告的期间为自上述所指的原因消失翌日起30天内。 |
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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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基金认为文件有不清楚之处,受益人需在基金指定的期间内提交补充说明文件,到期未提交将以当前已提交的文件处理。 |
开支的确认
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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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支确认的目的及强制性:为确定受益人在获资助的活动及项目实际作出的开支属于本章程订定可获资助的开支,开支须经基金确认。 |
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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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的方式:补贴透过受益人提交核数报告及单据副本,以实报实销的方式进行。 |
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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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据的要求:须为已盖章的收据证明,并列明发出机构(非受益人)、接受机构(即受益人)、发出日期、提供服务/产品的内容、金额等。如为发票则须提交付款证明。 |
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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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单据的时点:提交第17点所指的进度执行报告或总结报告时。 |
关联交易
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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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申请人将向属于下列任一情况的供应商採购服务或商品,须在申请文件中预先披露交易的对象名称、与申请人的关系、预计交易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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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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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第19.1点提及的採购交易及核数报告提及的关联交易,申请人须于进度执行报告/总结报告中申报及提供文件证明已额外向至少2间非关联方的供应商(即不属于第19.1点所指的供应商,亦不属于核数报告曾提及的关联交易供应商)进行询价,基金将以最低价格的报价为开支确认上限,未能提交相关证明则该笔支出不能使用基金补贴的款项进行支付。 |
款项发放方式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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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项将根据下表的比例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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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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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资金:受益人须于专用帐户存入自有资金(预算支出的20%)作为项目的启动资金,如项目已启动可提供已出资的证明,基金将在受益人存入自有资金或提供已出资的证明后,向受益人发放首期资助款项。 |
受益人的义务
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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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须履行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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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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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基金资助的项目内容,不得兼收澳门其他自治基金、公共部门或实体的财政资助,但属基金与其他公共实体合办或作出协调的情况除外。 | ||||||||||||||||||||||
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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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基金资助的项目内容,不能同时获得基金其他计划的资助批给。 |
资助批给的取消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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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须取消资助批给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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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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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可取消资助批给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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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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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资助批给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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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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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返还上点所指款项的后果:如未能于规定期间内返还已获发放资助的欠款,且又未有以书面形式提供充分的理据,将由财政局税务执行处进行强制征收。 |
逾期提交报告的后果—资助扣减
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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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受益人逾期提交报告,基金可作出以下资助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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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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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仅提供用于受资助项目的款项,当中并不参与受益人任何商业活动或商业决策,无论受益人在进行与项目是否有关的所有决策、活动、言论等,不代表基金立场。 |
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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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须遵守澳门、内地或其他国家地区法律。倘因企业作出任何活动或决策而导致违反澳门、内地或其他国家地区法律而负上民事、刑事或行政责任,受益人需自行承担。 |
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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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绝不用作本计划以外的任何用途,但基金为遵守法定义务而提供的情况除外。 |
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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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参与本计划,即视作已详阅及明白,并同意遵守本规定的所有条款及内容,且无异议。 |
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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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计划章程没有提及的事项,将受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的现行法律法规所规范,尤其是第40/2021号行政法规《文化发展基金的组织及运作》、第18/2022号行政法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财政资助制度》、第25/2022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核准的《文化发展基金资助及奬励批给规章》及其他有关文化发展基金资助的规定。 |
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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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对本计划章程具有最终解释权及决定权。 |
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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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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