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艺术活动交流资助

年份:

文化活动 /项目资助计划

申请时间: 2023年9月1日至9月25日

  1. 资助目的

    为配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化政策,运用其资源支持发展文化及艺术领域的活动和交流,文化发展基金根据《文化发展基金资助批给规章》规定,设立2024年文化活动/项目资助计划,透过择优方式选取并支援本地依法成立的非牟利社团开展各种文化艺术创作及推广工作、本土历史与文化的保护工作、本地文化艺术交流,以促进本地文化的多元发展,推动艺术扎根,改善艺文环境,丰富社区文化生活,弘扬本土文化价值,巩固澳门文化艺术的永续发展。

  1. 申请期

    2.1
    申请期:2023年9月1日早上9时至2023年9月25日下午5时45分。
  1. 资助范围

    3.1 
    本计划的资助范畴仅限于:视觉艺术、文学创作、音乐、曲艺(一般对唱、折子戏,形式仅限于演出)及文娱活动(金曲、流行曲,形式仅限于演出)、戏剧、舞蹈、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粤剧长剧演出)、时装、设计、影视及动漫相关活动/项目。
    3.2
    活动/项目的类型仅限于演出、音像制作、影视或动漫制作、举办专业比赛、举办讲座、举办工作坊、举办培训课程、举办研讨会、举办/参加展览/展会(资助期为2年的活动/项目仅能为举办性质)、出版书籍、出版期刊、节庆活动(仅限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且属公开性公众可参与的活动/项目。
    3.3
    申请人仅能在申请表选择一种资助范畴,如活动/项目涉及多个范畴,申请人须选择其中最核心的范畴,基金将以该范畴作为主要的评审内容。
    3.4
    对于资助期为1年的活动/项目,申请人仅能在申请表选择一种类型。对于资助期为2年的活动/项目,申请人须在申请表选择两种或以上的类型,当中须至少一种举办展览/展会演出
    3.5
    重点资助范围如下:
    3.5.1  
    属澳门文化、艺术及历史范畴且原创性强的艺文活动/项目;
    3.5.2
    进入社区,以社区为舞台,推动社区民众参与,改善社区文化环境的艺文活动/项目;
    3.5.3
    善于发掘和善用澳门街道、广场、公园、世遗建筑等公共空间,发掘社区历史、文化面貌与建筑特色之艺文活动/项目;
    3.5.4
    举办有助培养文化艺术人才、本地观众及拓展本地文化艺术市场的艺文活动/项目;
    3.5.5
    有关澳门文化遗产及文保知识的传承、教育、研究及推广工作;
    3.5.6
    与外地文化艺团、艺术工作者合作进行或本地艺文社团往外展演等艺文活动/项目;
    3.5.7
    有助建设“以中华文化为主流、多元文化共存”的交流合作基地的艺文活动/项目;
    3.5.8
    举办有关澳门回归祖国25週年的艺文活动/项目;
    3.5.9
    对于资助期为2年的活动/项目,尤其支持下列活动/项目:
    3.5.9.1  
    具前瞻性、延展性、有发展潜力的艺文活动/项目,尤其是属表演艺术(戏剧、舞蹈、音乐及粤剧长剧)相关的创作、表演、培训或其他(须包括成果发佈),活动/项目有助促进本澳相关界别的成长及长远发展;
    3.5.9.2
    深入社区或特定社群,沿着社区脉络,广邀居民共同创作及参与,藉多元化的艺术手法,凝聚社区居民,拉近艺术与社区的距离所进行之艺文活动/项目。
    3.6
    下列活动/项目不属于本资助计划的范围:
    3.6.1   
    体育舞蹈(如:非舞蹈剧场形式的表演、拉丁舞、标准舞、排排舞、广场舞等)、体育竞技、武术、考察、魔术、花艺/茶艺、烹饪技巧、马戏杂技、种植、美食/饮食、网站构建及维护、程式开发及维护、电子竞技之活动/项目;
    3.6.2
    属联谊、联欢、聚餐、参观景点、探访、拜访、交流、参加会议性质等为主要目的之活动/项目;
    3.6.3
    属赴外比赛、赴外获奖的活动/项目;
    3.6.4
    翻译文本之出版;
    3.6.5
    以会务宣传为主要目的之活动/项目、印制周年纪念性的志庆刊物、会刊;
    3.6.6
    已出版、再版或重印的出版物;
    3.6.7
    涉及商务/商业性质之活动/项目(如:商业刊物或具商业性质之演唱会等);
    3.6.8
    含筹款性质的慈善活动/项目;
    3.6.9
    属非公开性或公众无法参与的活动/项目;
    3.6.10
    属受第三方委约进行制作之活动/项目。
  1. 申请资格及资助对象

    4.1
    2019年12月31日或之前已在澳门依法设立及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上刊登章程的非牟利本地社团
    4.2
    申请人须为所举办活动的主办单位(除赴外参加第三方举办的展览/展会及演出外)。
  1. 申请金额、数目及获批数目

    5.1 
    申请金额由申请人填写,每个活动/项目的申请金额不能超出第8.1点所指的可获资助的开支之和,也不能超出申请活动/项目的预算支出减去预算收入的差额
    5.2
    基于行政成本考量,不受理申请金额少于10,000澳门元之申请。
    5.3
    申请活动/项目数目的限制
    5.3.1  
    对于资助期为1年的活动/项目,每一申请人申请之活动/项目数目上限为8个;其中曲艺及文娱活动范畴只能申请1个活动/项目。
    5.3.2
    对于资助期为2年的活动/项目,每一申请人申请之活动/项目数目上限为1个
    5.4
    获批数目
    5.4.1  
    对于资助期为1年的活动/项目,每一申请人可获批之活动/项目数目上限为5个
    5.4.2
    对于资助期为2年的活动/项目,每一申请人可获批之活动/项目数目上限为1个
  1. 资助类型

    补贴。

  1. 批给资助的名额及金额上限

    7.1 
    名额:
    7.1.1  
    资助期为1年的活动/项目:不设限制
    7.1.2
    资助期为2年的活动/项目:名额最多20个
    7.2
    资助额度:
    7.2.1  
    活动/项目的资助金额不高于申请金额;
    7.2.2
    对于资助期为1年的活动/项目,资助金额不高于活动/项目的类型对应的资助上限,详见下表
    活动/项目类型
    (资助期为1年)
    单个活动/项目的资助上限 (澳门元)
    演出(曲艺及文娱活动以外的资助范畴)、举办/参加展览/展会、节庆活动(仅限于非物质文化遗产) 500,000
    举办专业比赛、音像制作、影视或动漫制作 250,000
    出版期刊、出版书籍、举办讲座、举办工作坊、举办培训课程、举办研讨会 150,000
    演出(曲艺及文娱活动范畴) 30,000
    7.2.3
    对于资助期为2年的活动/项目,资助上限为800,000澳门元
    7.3
    批给资助金额将因应活动/项目的量化指标(场数/日数/堂数/个数/作品部数/集数/专辑数/曲目首数/期数/印刷量)而作出调整,详见第9点(资助调整)。
  1. 可获资助及不获资助的开支范围

    8.1
    可获资助且计入预算支出的开支包括下列在资助期内作出与活动/项目相关的开支〔倘有关开支涉及人员担任职位费用,每位人员的资助上限为4万澳门元(上限按人员计算,倘有关人员于同一项目中同时担任多个职位,该人员最高资助上限亦为4万澳门元;对于资助期为2年的活动/项目,上限为8万澳门元。)〕:
    8.1.1   
    销货开支:与活动/项目所销售的产品相关的消耗性原材料及生产开支。
    8.1.2
    制作开支:由受资助者採购第三方提供制作及设计服务的开支,包括:
    8.1.2.1  
    直接参与制作、幕前及幕后工作的人员费用,如导演费、监制费、编剧费、编舞费、作曲费、作词费、表演者费、策展 费、艺术家费、导师费、评审费、嘉宾费、主持费;
    8.1.2.2
    因活动/项目需要而制作与活动/项目内容相关的设计费用及制作费用,如舞台设计、平面设计、场地设计、灯光设计、佈景/装置/横额费、服装费、化妆费、道具费、材料费、装裱费、摄影/录影及录音费、排版校对印刷费、证书费、版权费用、翻译及传译费。
    8.1.3
    场地、办事处及其他不动产租赁开支(非恆常性租金):仅限于因举办活动/项目原因而支付的非恆常性租金,如拍摄场地、展览场地、演出场地、快闪店等,如涉及转租须提交符合法律要求的文件。
    8.1.4
    设备及其他动产租赁开支:因活动/项目需要而租赁设备的费用,如灯光租赁费、音响器材租赁费。
    8.1.5
    宣传及公关开支:为宣传及推广活动/项目,利用各种媒体宣传所产生的费用,例如报章、杂志、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广告宣传费;以及宣传品如宣传影片、宣传单张、海报的制作费用,以及举办推广活动的费用及宣传人员费用。
    8.1.6
    交通及运输开支:当活动/项目涉及赴外,工作人员往来活动/项目目的地之经济客位及当地交通费用;当活动/项目涉及邀请外地嘉宾时,外地嘉宾往来澳门之经济客位及本澳交通费用;以及为执行活动/项目而运送物资如佈景、道具、服装、乐器等的费用。
    8.1.7
    住宿开支(四星或以下酒店的普通/标准客房):当活动/项目涉及赴外,工作人员当地住宿费;当活动/项目涉及邀请外地嘉宾时,外地嘉宾在本澳之住宿费。
    8.1.8
    保险开支:为执行活动/项目而所购买的保险费用。
    8.1.9
    清洁服务开支:仅限于因举办活动/项目原因而支付的临时性场地清洁费用。
    8.1.10
    物业管理及保安开支:仅限于因举办活动/项目原因而支付的临时性场地保安费用。
    8.1.11
    损耗品开支:奖杯、奖牌、奖状、纪念品的制作费用、文具。
    8.2
    不可获资助但计入预算支出的活动/项目开支包括如下
    8.2.1  
    行政开支;
    8.2.2
    其他开支:仅限于执行商定程序费用、奖金、奖品、礼物、花束、工作餐。
    8.3
    第8.1点及第8.2点所指的开支可视为活动/项目预算开支范围内,除外的开支如设备购置及维修费用、税项、慈善送赠用之物质、电话费、银行手续费、核酸、招待、茶点、庆功宴、票房分成等及由申请人提供的服务或产品的费用不视为活动/项目预算开支范围。
  1. 资助调整

    9.1
    倘总结时受资助活动/项目的量化指标(详见下表)少于申请时预计的数目,将按比例[(原申请数目-实际量化数目)/原申请数目]下调资助金额。对于资助期为两年的项目,将根据申请人于申请表按类型填写的预算支出比例,分别计算倘有的下调资助金额。
    活动/项目类型 量化指标
    演出、节庆活动 场数
    举办/参加展览/展会 场数/日数
    影视制作、动漫制作 作品部数/集数
    音像制作 专辑数/曲目首数
    举办专业比赛 个数
    举办讲座、举办研讨会、举办工作坊 场数
    举办培训课程 堂数
    出版期刊 期数/印刷量
    出版书籍 作品部数/印刷量
    9.2
    倘活动/项目实际执行结果(加入基金批给资助金额后)最终出现盈余,资助额度将下调至使盈余为零的金额(例:如A活动/项目实际支出为35万元,实际收入为10万元,原批给资助金额为30万元,现有盈余5万元,则资助额度将下调5万元)。
    9.3
    倘出现多种资助下调情况时,下调比例不会叠加,并以当中的下调比例最大值作为最终的下调比例。
  1. 资助期

    10.1 
    资助期为1年的活动/项目: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10.2
    资助期为2年的活动/项目: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10.3
    经受资助者于资助期内预先提出具适当说明理由的申请,基金行政委员会可批准一次或多次延长资助期,但累计延长的期间不得超过原资助期的一半
  1. 申请

    11.1 
    申请人须以澳门公共服务一户通(下称:一户通)实体使用者帐户登入文化发展基金的网上申请系统,填写申请表及上传基本文件、倘有的有助评估资料,具体如下:
    11.1.1  
    基本文件
    11.1.1.1  
    身份证明局发出之《已成立社团之领导架构证明书》文件,内容包括有效领导架构之组成。
    11.1.2  
    倘有的有助评估资料
    11.1.2.1  
    有助评估的资料包括:
    11.1.2.1.1  
    节目内容;
    11.1.2.1.2  
    演出者及参与者简历;
    11.1.2.1.3  
    主要计划人员简历;
    11.1.2.1.4  
    演出剧目内容;
    11.1.2.1.5  
    展览作品图片;
    11.1.2.1.6  
    出版初稿(包括:目录及大纲);
    11.1.2.1.7  
    活动/项目的参考短片;
    11.1.2.1.8  
    邀请函;
    11.1.2.1.9  
    报价单;
    11.1.2.1.10  
    团体简介;
    11.1.2.1.11  
    过去一年举办的活动资料;
    11.1.2.1.12  
    未来发展方向;
    11.1.2.1.13  
    精选评论文章等。
    11.1.2.2
    申请人应提供清晰及充足的申请资料予基金作评估之用,〔如:列明与拟开展活动/项目对应的具体时间(开始及结束日期应与拟进行的活动/项目匹配)及具体地点(如:城市)〕。
    11.1.2.3
    倘网上申请系统填写申请表格中的资料与上载之有助评估资料的表述有任何差异,概以网上申请系统填写之申请表(不包括上载之附件)为准。
    11.2
    所有申请文件均须通过网上提交,除基金要求外,现场补充文件将不纳入申请卷宗内容
    11.3
    申请人须遵守的规定及注意事项:
    11.3.1  
    撰写申请文件的语文:须以中文、葡文或英文撰写。
    11.3.2
    基金可要求申请人出示文件的正本、作出说明及提交其他为组成申请 卷宗属不可或缺的文件、报告或资料。
    11.3.3
    申请人须确保所提交的文件及资料准确无误,一经提交,除基金另有通知外,并不接受申请人对已提交之文件及资料作出更改。
    11.3.4
    申请人不得作出虚假声明、提供虚假资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资助款项。
    11.3.5
    申请人拟撤回申请,应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申请即时视作终止。
    11.3.6
    基金就本计划接收的所有文件,概不退回
  1. 初步分析

    12.1 
    基金将对申请卷宗进行初步分析,以核实申请活动/项目是否齐备资助计划章程要求的文件及资助申请是否具备获资助批给的要件(即第3点资助范围、第4点申请资格及资助对象的要求)
    12.2
    倘申请卷宗不符合上点的规定,基金可要求申请人在5天内补交有关文件,但仅限于第11.1.1.1点所指的文件
    12.3
    倘资助申请不具备获资助批给的要件,或申请人未按上点所指的期间补交所需的文件,或补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规定,则基金行政委员会驳回有关申请
    12.4
    经初步分析,如属下列任一情况,基金驳回有关申请,不进入评审程序
    12.4.1   
    申请活动/项目不符合基金的宗旨
    12.4.2
    申请活动/项目不属于第3点所指的资助范围;
    12.4.3
    申请人不属于第4点所指的申请资格及资助对象规定;
    12.4.4
    申请活动/项目不符合第5点申请金额、数目的规定;
    12.4.5
    申请文件不符合第11点的申请规定;
    12.4.6
    属基金其他专项资助计划的资助范围;
    12.4.7
    申请活动/项目属于澳门其他公共实体/公共部门已公佈的资助计划之项目
    12.4.8
    申请人在基金其他受资助活动/项目正处于逾期未退回/未返还款项的状况;
    12.4.9
    申请人处于基金拒绝资助名单内;
    12.4.10
    申请人就相同项目作重覆申请;
    12.4.11
    申请活动/项目涉及不雅、暴力、色情、淫亵、赌博、粗言秽语、影射或侵害他人之权利等不当成分;
    12.4.12
    申请活动/项目内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12.5
    倘没有出现驳回申请的情况,则基金行政委员会将申请卷宗送交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1. 评审程序

    13.1 
    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由行政委员会主席根据每次需审议的活动/项目性质,从相关领域的专家名单中邀请三至七名来自文化艺术领域、学术界别的专家出任。
    13.2
    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至少过半数成员出席时方可举行会议,并须就每次会议缮立会议记录,其内应记录评审结果及会议的重要事项。
    13.3
    对于申请资助期为1年的活动/项目,按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进行书面评审。对于申请资助期为2年的活动/项目,申请人的代表须出席评审会议,介绍申请活动/项目的内容,并回答评审提问;倘申请人未能出席,但具合理理由,则将按其已提交的文件进行书面评审,否则视作放弃申请
    13.4
    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按以下的评审标准作出评分(10分为满分):
    13.4.1  
    内容素质及规划的完善程度(50%)
    申请之活动/项目是否符合重点资助范围,是否具有原创性、素质、意义及价值,能否有系统及有策略地预计、规划和统筹即将进行的活动/项目,且能合理分配资源,并能提供详尽资料。对于曲艺及文娱活动范畴,主要以文娱康体活动/项目的角度分析是否具文化艺术素质和有助促进居民文化交流。
    13.4.2
    预算合理性(30%)
    预算有否夸大不实及有否积极拓展收入(包括门票收入、广告收入或贊助等)。
    13.4.3
    申请者执行能力(10%)
    申请人或参与活动/项目的人员(如主要创作人员或艺术行政人员等)是否具足够执行及统筹能力完成所拟定之计划及达至其预期效果,以及参考申请人或参与活动/项目的人员过往活动之执行情况,或社团宗旨与活动/项目之性质的吻合度。
    13.4.4
    对本澳文化艺术发展的推动(10%)
    以活动/项目对象、人数、改善社区文化环境及推广本澳文化艺术的积极度作为考量。对于曲艺及文娱活动范畴,主要以文娱康体活动/项目的角度考虑对丰富和活跃社区文化生活的积极性作用。
    13.5
    曾获国家艺术基金的资助项目或其延伸项目,将会获得额外加分,上限为1分
    13.6
    经评审后,评审分数不低于6分(10分为满分)视为通过评审。对于资助期为1年的活动/项目,每一申请人可获批给的活动/项目数量上限为5个。如同一申请人评分达到6分或以上的活动/项目多于5个,则以评分最高的5个活动/项目作出批给
    13.7
    资助批给金额与申请活动/项目的预算规模及所获的评审分数相关。
    13.8
    由于预算所限,基金可对申请活动/项目作出不批给资助的决定。
  1. 同意书

    14.1 
    受资助者须签署一份同意书,其内载有批给决定的内容,尤其是资助计划章程所订的须遵规定。
    14.2
    对于首次受资助者或资料有变动者,受资助者须提交在澳门银行开立之帐户(澳门元)存摺首页或澳门银行发出的相关证明文件副本,须载有银行名称、帐户名称和帐号的资料页。
    14.3
    不签署同意书的后果:在收到批给决定通知之日起计30个工作日内,如受资助者不提交已签署的同意书,有关批给失效,但因不可抗力或经基金行政委员会确认为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除外。
  1. 项目内容的更改

    15.1 
    对于下列不涉及偏离受资助活动/项目核心内容的更改不需要申请,受资助者可因应具体执行情况灵活作出调整,并在提交报告时进行说明
    15.1.1  
    活动/项目名称的调整(不涉及活动/项目主题新增/删减/更改);
    15.1.2
    活动/项目举行日期(不涉及活动/项目场次/日数的减少);
    15.1.3
    活动/项目举行地点(仅限于同一城市的不同地点);
    15.1.4
    新增主要人员;
    15.1.5
    辅助人员的增减;
    15.1.6
    活动/项目的举行方式由线上转移为线下;
    15.1.7
    活动/项目执行内容的增加(不涉及新增活动/项目主题)。
    15.2
    如受资助活动/项目内容的更改涉及受资助活动/项目的量化指标(如场数/日数/堂数/个数/作品部数/集数/专辑数/曲目首数/期数/印刷量)的缩减时,将按照第9点对资助额度进行调整(以总结报告时的资料作最终计算)。
    15.3
    如受资助活动/项目的内容更改涉及活动/项目的核心内容,尤其是下述所指情况,则受资助者须提出申请并由基金作出事前审批,于资助期内受资助者仅可就受资助活动/项目提出1次更改申请,由于审批时间需时,受资助者需要在活动/项目举办前至少60日主动就调整之内容提交清晰及充足的资料(尤其是拟更改后之内容详述)作申请,基金将因应更改对核心内容的偏离情况,倘需要时谘询第13.1点所指的专家意见,以决定是否对受资助活动/项目的资助额度进行调整或取消资助批给,故受资助者如未能按时提交申请,基金不保证可在活动/项目举办前通知受资助者审批结果,受资助者须自行承担风险
    15.3.1  
    活动/项目的主题在原有的基础上出现调整(如:新增/删减主题);
    15.3.2
    活动/项目的举行方式由线下转移为线上;
    15.3.3
    活动/项目的举行地点更改为其他城市;
    15.3.4
    活动/项目的任一主要人员退出项目或作出更改:
    活动类型 主要人员(以申请表为准)
    演出/音像制作/影视制作 导演、监制、编剧、编曲、编舞、主要表演人员
    举办工作坊/培训课程/讲座/研讨会 导师、讲者
    出版书籍、出版期刊 作者、主编
    举办/参加展览/展会 策展人、艺术家
    註: 
    如主要人员的岗位由多人同时担任,则该岗位的一半以上人员变动视为涉及核心内容的更改(如原计划一个艺术展览有3名艺术家,则2名艺术家出现变动才视为涉及核心内容的更改)。
    15.4
    基金不接纳受资助活动/项目的主题更改申请,如演出剧目的更改、展览主题的更改、出版物主题的更改
    15.5
    倘受资助者没有事先申请第15.3点所指的核心内容更改,在受资助者提交总结报告后,基金将因应更改对原申请核心内容的偏离情况,倘需要时谘询第13.1点所指的专家意见,以决定是否对受资助活动/项目的资助额度进行调整或取消资助批给
  1. 提交进度执行报告、总结报告及执行商定程序报告

    16.1  
    倘受资助者于本资助计划的所有受资助活动/项目(包括资助期为1年的活动/项目及资助期为2年的活动/项目)的批给资助金额合计100万澳门元或以上,受资助者必须于签订同意书翌日起计60日内以书面通知基金就项目所选用之执业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可提供会计和税务服务的会计师、可提供会计和税务服务的会计公司,并提交业务约定书
    16.2
    受资助者必须按时提交下列报告,并按照基金指定的格式填写
    16.2.1  
    资助期为1年的活动/项目受资助者须于资助期内完成活动/项目,并在活动/项目完结后翌日起30日内提交总结报告,倘受资助者未获悉活动/项目受资助而未能于指定期间内提交,须自接获结果信函翌日起计30日内递交。
    16.2.2
    资助期为2年的活动/项目:
    16.2.2.1  
    受资助者必须于2025年1月31日前提交项目进度执行报告
    16.2.2.2
    受资助者必须于资助期内完成活动/项目,并在2026年1月30日前提交总结报告
    16.2.3
    倘受资助者于本资助计划的所有受资助活动/项目(包括资助期为1年的活动/项目及资助期为2年的活动/项目)的批给资助金额合计100万澳门元或以上,受资助者尚须于每一个受资助活动/项目提交总结报告截止日期翌日起计的90日内提交“执行商定程序报告”(由受资助者聘请执业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可提供会计和税务服务的会计师、可提供会计和税务服务的会计公司对受资助项目的收支状况执行商定程序后编制,受资助者须自行负责有关费用)
    16.2.4
    倘受资助者于本资助计划的所有受资助活动/项目(包括资助期为1年的活动/项目及资助期为2年的活动/项目)的批给资助金额合计100万澳门元或以上,总结报告“执行商定程序报告”须经公共资产监督规划办公室“受资助活动或项目总结报告申报系统”上载;另,对于获批给资助金额合计100万澳门元以下之受资助者,则须向基金提交报告
    16.3
    第16.1点所指的业务约定书及第16.2.3点所指的执行商定程序报告的格式须符合公共资产监督规划办公室发出的第001/GPSAP/AF/2023号《受资助活动或项目查验指引》的相关规定。
    16.4
    总结报告须由以下内容组成,包括如下:
    16.4.1  
    “受资助活动/项目评估报告及收支费用表”
    16.4.2
    活动/项目的执行情况:受资助活动/项目的实际执行情况,以及取得的成效;
    16.4.3
    实际使用补贴金额的开支明细表
    16.4.4
    实际使用补贴金额的开支总结表
    16.5
    报告附带的证明文件:受资助者提交进度执行报告及总结报告时,须按适用的情况附上项目执行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执行结果相关
    - 不同角度展示举办活动当日全景的照片,并请贴在A4纸上;
    - 演出录像片段之DVD/CD-R拷贝;
    - 如属出版书籍、专辑或影视制作,1本出版刊物或1只光碟专辑/影像。
    宣传推广及发行相关
    - 宣传品图片(如宣传刊物或衍生品);
    - 宣传推广证明(如线下宣传活动/项目的照片、线上宣传截图及点击数据、宣传片档案);
    - 媒体报导(如:新闻稿、剪报);
    - 参展及获奖资料(如参展照片、奖状等)。
    16.6
    延期提交报告的申请: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导致无法按照第16.2点规定的期间提交报告,受资助者应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
    16.7
    倘属上述所指的情况,经基金行政委员会批准,提交报告的期间为自上述所指的原因消失翌日起30日内。但不影响下点规定的适用。
    16.8
    但属具理由说明的例外情况,基金行政委员会可批准第16.2点所指的期间延长一次,期间不超过90日
    16.9
    倘基金认为文件有不清楚之处,受资助者需在基金指定的期间内提交补充说明文件,到期未提交将以当前已提交的文件处理。
  1. 开支的确认

    17.1  
    开支确认的目的及强制性:为确定受资助活动/项目的实际支出金额及受资助者在受资助的活动/项目实际作出的开支属于本章程订定可获资助的开支,且属批给的原计划开支范围,开支须经基金确认
    17.2
    确认的方式:补贴透过受资助者提交执行商定程序报告(如适用)或单据副本进行确认,以实报实销的方式进行,且受资助者须按第20.1.8点的规定保存单据以便基金倘需要时进行查验。
    17.2.1  
    如受资助者属于第16.2.3点所指的情况,受资助者不须提交单据,基金将根据受资助者提交的“执行商定程序报告”以实报实销的方式进行补贴款项的确认。
    17.2.2
    如受资助者不属于16.2.3所指的情况,受资助者须提交单据,并把所有使用基金补贴款项的单据副本有序地贴在A4纸上/钉好。倘受资助者选择提交“执行商定程序报告”,则可免除提交单据副本。
    17.3
    对单据的要求
    17.3.1  
    开支的对象为公司或机构:相关的开支凭证,如公司或机构发出的发票或收据,其内应载有买卖双方名称或姓名、产品或服务名称、开立日期、凭单编号、金额以及卖方的聯络资料,例如:地址、电话号码、电邮地址等,或由受资助者註明相关公司或机构的上述联络资料。倘涉及租赁物业时,除上述资料外,发票或收据内还应载有该物业的地址。
    17.3.2
    开支的对象为自然人:相关的开支凭证,如自然人发出的收据(载有买卖双方名称或姓名、产品或服务名称、开立日期、凭单编号、金额及卖方的聯络资料,例如:地址、电话号码、电邮地址等,或由受资助者註明上述联络资料)、职业税 M/7 格式凭单(载有顾客及发出者名称或姓名、服务名称、发出者的税务编号、开立日期、凭单编号、职业税章程附表所载之业务及金额)。
    17.3.3
    单据的其他规定
    17.3.3.1  
    当单据的开支金额涉及折扣时,应列明实际支付金额;
    17.3.3.2
    如涉及非澳门元的交易,受资助者应列明涉及之货币名称及兑换率;
    17.3.3.3
    如单据资料不完整,受资助者须作出书面解释,并由受资助者作为签署人,在相关文件上签署及註明签署日期;
    17.3.3.4
    如需要修改单据上的资料,有关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应按事实作出修改,并在修改之处盖章作实;
    17.3.3.5
    交易倘涉及第18点所指的关联交易情况,受资助者应在单据作出註明并提供相关交易方的聯络资料。
    17.4
    提交单据的时点:提交第16点所指的总结报告时
  1. 关联交易

    18.1 
    当申请人将向属于下列任一情况的供应商採购服务(包括服务人员费用)或商品,须在申请文件中预先披露交易的对象名称、与申请人的关系、预计交易的内容。
    18.1.1  
    申请人为供应商的股东。
    18.1.2
    申请人的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监事长/副监事长及上述人士的配偶/父母/子女为供应商、供应商的股东、供应商的行政管理机关成员。
    18.2
    对于第18.1点提及的关联交易,倘由同一供应商向申请人合共提供5万澳门元或以上的服务或商品的开支,申请人须于项目进度执行报告及总结报告中申报及提供文件证明已额外向至少2间非关联方的供应商(即不属于第18.1点所指的供应商)进行询价,基金将以最低价格的报价为开支确认上限,未能提交相关证明则该笔支出不能使用基金补贴的款项进行支付。
  1. 款项发放方式

    19.1 
    款项将根据下表的比例发放:
    资助额度
    发放比例
    首期发放比例
    (发放要件
    见下点规定)
    接纳进度执行报告后
    发放比例
    最后一期
    (接纳总结报告
    及执行商定程序后)
    资助期为1年 90% - 10%
    资助期为2年 50% 40% 10%
    19.2
    发放首期资助款项的要件:签署同意书后翌月内发放。
    19.3
    受资助者提交错误的银行帐户资料而导致未能成功转帐,除支付时间可能延迟外,银行所收取的行政费用须由收款单位自行承担
  1. 受资助者的义务

    20.1 
    受资助者须履行下列义务:
    20.1.1   
    如实提供资料及作出声明;
    20.1.2
    将资助款项用于批给决定指定的用途;
    20.1.3
    谨慎、合理规划及组织受资助的活动或项目;
    20.1.4
    按时提交第16点所指的报告;
    20.1.5
    接受及配合基金对运用资助款项的监察,包括对相关收支状况的查验,倘活动/项目需凭门券入场,在基金要求时,受资助者须提供最多五张入场券予基金;
    20.1.6
    根据第22.3.1点的规定,返还资助款项
    20.1.7
    退回未用于指定用途的资助款项;
    20.1.8
    完整保留受资助活动/项目的原始收支凭证至少5年
    20.1.9
    积极配合基金就活动/项目的监察工作及举办之相关宣传活动,并同意基金于整个活动/项目进程中拥有文字、摄影、拍照与其他形式记录之权利,以及所有相关产出物之永久无偿使用权;
    20.1.10
    在任何与活动/项目相关的宣传活动、新闻稿及宣传物品註明获得“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文化发展基金资助”或“资助单位: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文化发展基金”;
    20.1.11
    同意签订同意书后有关申请活动/项目的基本资料及成果将公示于基金网站及对外之公开文件中,以作施政宣传推广;
    20.1.12
    保证申请活动/项目的内容及活动/项目执行程序均无违反法律规定,确保项目成果,以及产生项目成果过程的合法性,包括使用的工具、採取的措施方法,获取的信息等,不得涉及不雅、暴力、色情、淫亵、赌博、粗言秽语、影射或侵犯第三者合法权益的情况;
    20.1.13
    遵守与基金签立同意书内所订定的条款;
    20.1.14
    遵守基金及公共资产监督规划办公室为监察而发出的指引;
    20.1.15
    遵守第18/2022号行政法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财政资助制度》、第5/2023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核准的《文化发展基金资助批给规章》、其他适用之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的规定。
    20.1.16
    不作出涉及危害国家安全、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
    20.1.17
    不作出损害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及文化发展基金形象和声誉的行为。
    20.2
    受基金资助的活动/项目内容,不得兼收澳门其他公共部门或公共实体的财政资助
    20.3
    受基金资助的活动/项目内容,不能同时获得基金其他计划的资助批给
  1. 终止执行或未能完成活动及项目

    21.1 
    在资助期内,如属下列任一情况,基金可批准受资助者提出终止执行活动/项目的申请:
    21.1.1  
    因不可抗力或经基金确认为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预计未能于资助期内完成活动/项目;
    21.1.2
    受资助者承诺返还已收取的全部资助款项。
    21.2
    如第21.1点所指的申请不获批准,且受资助者不继续执行有关活动及项目,基金须取消资助批给
    21.3
    如属第21.1.1.点所指的情况,受资助者须于基金指定的期间内提交总结报告,以便进行结案程序。
    21.4
    如属第21.1.2.点所指的情况,受资助者须自接获申请获批准的通知日起计30日内返还已收取的全部资助款项,否则基金将进行强制征收,并于返还期届满之日起计两年内拒绝其提出的资助申请
    21.5
    资助期届满,受资助者因不可抗力或经基金确认为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而未能完成活动/项目,基金须进行结案程序;如理由不获基金确认,则基金须取消资助批给。
  1. 资助批给的取消

    22.1 
    基金须取消资助批给情况
    22.1.1 
    受资助者作出虚假声明、提供虚假资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资助款项;
    22.1.2
    受资助者将资助款项用于非批给决定所指用途
    22.1.3
    受资助者违反谨慎、合理规划及组织受资助的活动或项目的义务而导致对参与者或公共利益,尤其是公众安全或社会秩序造成严重风险或损害
    22.1.4
    受资助者作出涉及危害国家安全、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
    22.1.5
    受资助者作出损害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及文化发展基金形象和声誉的行为;
    22.1.6
    不再符合第3点资助范围及第4点申请资格及资助对象,且未于基金订定的期间内补正不当情事;
    22.1.7
    本章程订定须取消资助批给的其他情况
    22.2
    基金可取消资助批给的情况
    22.2.1 
    活动/项目进度之审查结果偏离核心;
    22.2.2
    第15.3点所指的更改申请不获批准,且受资助者仍继续执行更改后的 内容;
    22.2.3
    违反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22.3
    取消资助批给的后果
    22.3.1 
    受资助者须自接获相关通知之日起计30日内返还已收取的全部资助款项;
    22.3.2
    基金将于受资助者接获取消资助批给的后果通知日起计两年内拒绝其提出的资助申请
  1. 逾期提交报告的后果—资助扣减

    23.1 
    倘受资助者逾期提交报告,基金可作出以下资助扣减:
    情况 资助扣减
    超出期限提交项目进度执行报告、总结报告或执行商定程序报告(但获批准延期提交者除外)。 1. 倘未按第16.2点所指期限提交报告,被记录违规一次。
    2. 视乎发生次数,扣减受资助项目补贴资助款项相应百分比,如下:
      -   倘发生1次:扣减5%;
      -   倘发生2次:扣减10%;
      -   倘发生3次或以上:扣减15%。
    3. 上述资助扣减情况与第9点(资助调整)叠加计算,经扣减后资助款项=补贴批给资助金额*(1-A)*[1-(B)],A及B为资助扣减及调整比例。
    4. 备註:
        A为第9点所指的资助调整比例;
        B为超出期限提交报告的资助扣减比例。
  1. 其他

    24.1 
    基金仅提供用于受资助活动/项目的款项,当中并不参与受资助者任何活动或决策,受资助者的所有决策、活动、言论等,不代表基金立场。
    24.2
    受资助者须遵守澳门特区、内地或其他国家地区法律。倘因其作出任何决策而导致违反澳门特区、内地或其他国家地区法律而负上民事、刑事或行政责任,受资助者需自行承担。
    24.3
    受资助者须自行向相关部门(包括澳门特区及外地)申请并取得项目所必须的各类型准照及许可文件。
    24.4
    申请人参与本计划,即视作已详阅及明白,并同意遵守本章程的所有条款及内容,且无异议。
    24.5
    就本计划章程没有提及的事宜,将受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的现行法律法规所规范,尤其是适用40/2021号行政法规《文化发展基金的组织及运作》、第18/2022号行政法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财政资助制度》、第5/2023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核准的《文化发展基金资助批给规章》及其他有关文化发展基金资助的规定。
    24.6
    基金拥有对本计划规章具有最终解释权及决定权。
  1. 查询方式

    电话:2850 1000;
    传真:2850 1010;
    电子邮件:ac@fdc.gov.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