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活动/项目资助计划
申请时间: 2024年8月1日至26日
资助目的
为配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化政策,运用其资源支持发展文化及艺术领域的活动和交流,文化发展基金根据《文化发展基金资助批给规章》规定,设立2025年文化活动/项目资助计划,透过择优方式选取并支援本地依法成立的非牟利社团或财团开展各种文化艺术创作及推广工作、本土历史与文化的保护工作、本地文化艺术交流,以促进本地文化的多元发展,推动艺术扎根,改善艺文环境,丰富社区文化生活,弘扬本土文化价值,巩固澳门文化艺术的永续发展。
申请期
申请期:2024年8月1日早上9时至2024年8月26日下午5时45分。
资助范围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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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计划的资助范畴仅限于:视觉艺术、文学创作、音乐、曲艺(一般对唱、折子戏,形式仅限于演出)及文娱活动(金曲、流行曲,形式仅限于演出)、戏剧、舞蹈、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粤剧长剧演出)、时装、设计、影视及动漫相关活动/项目。 | ||||||||||||||||||||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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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项目的类型仅限于演出、音像制作、影视或动漫制作、举办专业比赛、举办讲座、举办工作坊、举办培训课程、举办研讨会、举办或参加展览或展会(资助期为2年的活动/项目仅能为举办性质)、出版书籍、出版期刊、节庆活动(仅限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且属公开性或公众可参与的活动/项目。 | ||||||||||||||||||||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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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仅能在申请表选择一种资助范畴,如活动/项目涉及多个范畴,申请人须选择其中最核心的范畴,基金将以该范畴作为主要的评审内容。 | ||||||||||||||||||||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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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资助期为1年的活动/项目,申请人仅能在申请表选择一种类型。对于资助期为2年的活动/项目,申请人须在申请表选择两种或以上的类型,当中须至少一种为举办展览或展会或演出。 | ||||||||||||||||||||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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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资助范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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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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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活动/项目不属于本资助计划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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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格及资助对象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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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1年7月31日或之前已在澳门依法设立及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上刊登章程的非牟利本地社团或财团。 |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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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须为所举办活动的主办单位(除赴外参加第三方举办的展览或展会及演出,或经基金同意的例外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全国性组织举办的活动外)。 |
申请金额、数目及获批数目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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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金额由申请人填写,每个活动/项目的申请金额不能超出第8.1点所指的可获资助的开支之和,也不能超出申请活动/项目的预算支出减去预算收入的差额。 | ||||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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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行政成本考量,不受理申请金额少于10,000澳门元之申请。 | ||||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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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活动/项目数目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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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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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批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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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类型
补贴。
本资助计划的资助名额及金额上限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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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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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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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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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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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给资助金额可因应活动/项目的量化指标(场数/日数/堂数/个数/作品部数/集数/专辑数/曲目首数/期数/印刷量)而作出调整,详见第9点(资助调整)。 |
可获资助及不获资助的开支范围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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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获资助且计入预算支出的开支包括下列在资助期内作出与活动/项目相关的开支〔倘有关开支涉及人员担任职位费用,每位人员的资助上限为4万澳门元(上限按人员计算,倘有关人员于同一项目中同时担任多个职位,该人员最高资助上限亦为4万澳门元;对于资助期为2年的活动/项目,上限为8万澳门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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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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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获资助但计入预算支出的活动/项目开支包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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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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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点及第8.2点所指的开支可视为活动/项目预算开支范围内,除外的开支如设备购置及维修费用、税项、慈善送赠用之物质、电话费、银行手续费、核酸、招待、茶点、庆功宴、票房分成等及由申请人提供的服务或产品的费用不视为活动/项目预算开支范围。 | ||||||||||||||||||||||||||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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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6点及第8.1.7点所指开支的报销总和不能超过项目资助金额的30%。 |
资助调整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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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总结时受资助活动/项目的量化指标(详见下表)少于申请时预计的数目,将按比例[(原申请数目-实际量化数目)/原申请数目]下调资助金额。对于资助期为两年的项目,将根据申请人于申请表按类型填写的预算支出比例,分别计算倘有的下调资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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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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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活动/项目实际执行结果(加入基金批给资助金额后)最终出现盈余,资助额度将下调至使盈余为零的金额(例:如A活动/项目实际支出为35万元,实际收入为10万元,原批给资助金额为30万元,现有盈余5万元,则资助额度将下调5万元)。 | ||||||||||||||||||||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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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出现多种资助下调情况时,下调比例不会叠加,并以当中的下调比例最大值作为最终的下调比例。 |
资助期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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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期为1年的活动/项目: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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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期为2年的活动/项目: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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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受资助者于资助期内预先提出具适当说明理由的申请,基金行政委员会可批准一次或多次延长资助期,但累计延长的期间不得超过原资助期的一半。 |
申请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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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须以澳门公共服务一户通(下称:一户通)实体使用者帐户登入文化发展基金的网上申请系统,填写申请表及上传基本文件、倘有的有助评估资料,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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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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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申请文件均须通过网上提交,除基金要求外,现场补充文件将不纳入申请卷宗内容。基金亦不接纳逾期提交的申请。 | ||||||||||||||||||||||||||||||||||||||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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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申请文件的语文:须以中文、葡文或英文撰写。 | ||||||||||||||||||||||||||||||||||||||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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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须遵守的规定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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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分析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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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将对申请卷宗进行初步分析,以核实申请活动/项目是否齐备资助计划章程要求的文件及资助申请是否具备获资助批给的要件(即第3点资助范围、第4点申请资格及资助对象的要求)。 | ||||||||||||||||||||||||||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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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申请卷宗不符合上点的规定,基金可要求申请人在5天内补交有关文件,但仅限于第11.1.1.1点所指的文件。 | ||||||||||||||||||||||||||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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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资助申请不具备获资助批给的要件,或申请人未按上点所指的期间补交所需的文件,或补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规定,则基金行政委员会驳回有关申请。 | ||||||||||||||||||||||||||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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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初步分析,如属下列任一情况,基金驳回有关申请,不进入评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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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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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没有出现驳回申请的情况,则基金行政委员会将申请卷宗送交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
评审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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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由行政委员会主席根据每次需审议的活动/项目性质,从相关领域的专家名单中邀请三至七名来自文化艺术领域、学术界别的专家出任。 | ||||||||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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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至少过半数成员出席时方可举行会议,并须就每次会议缮立会议记录,其内应记录评审结果及会议的重要事项。 | ||||||||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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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申请资助期为1年的活动/项目,按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进行书面评审。对于申请资助期为2年的活动/项目,申请人的代表须出席评审会议,介绍申请活动/项目的内容,并回答评审提问;倘申请人未能出席,但具合理理由,则将按其已提交的文件进行书面评审,否则视作放弃申请。 | ||||||||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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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按以下的评审标准作出评分(10分为满分),但不影响下点规定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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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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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艺及文娱活动范畴的活动/项目,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按以下的评审标准作出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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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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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获国家艺术基金的资助项目或其延伸项目,将会获得额外加分,上限为1分。 | ||||||||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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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分数不低于6分(10分为满分)视为通过评审。对于资助期为1年的活动/项目,每一申请人可获批给的活动/项目数量上限为5个。如同一申请人评分达到6分或以上的活动/项目多于5个,则以评分最高的5个活动/项目作出批给。 | ||||||||
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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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充分考虑以下意见及记录后,批给实体对申请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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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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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批给金额与申请活动/项目的预算规模及所获的评审分数相关。 | ||||||||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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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预算所限,基金可对申请活动/项目作出不批给资助的决定。 |
同意书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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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资助者须签署一份同意书,其内载有批给决定的内容,尤其是资助计划章程所订的须遵守规定。 |
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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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首次受资助者或资料有变动者,受资助者须提交在澳门银行开立之帐户(澳门元)存摺首页或澳门银行发出的相关证明文件副本,须载有银行名称、帐户名称和帐号的资料页。 |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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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署同意书的后果:在收到批给决定通知之日起计30个工作日内,如受资助者不提交已签署的同意书,有关批给失效,但因不可抗力或经基金行政委员会确认为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除外。 |
项目内容的更改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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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下列不涉及偏离受资助活动/项目核心内容的更改不需要申请,受资助者可因应具体执行情况灵活作出调整,并在提交报告时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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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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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受资助活动/项目内容的更改涉及受资助活动/项目的量化指标(如场数/日数/堂数/个数/作品部数/集数/专辑数/曲目首数/期数/印刷量)的缩减时,按照第9点对资助额度进行调整(以总结报告时的资料作最终计算),但因不可抗力或经基金行政委员会认为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除外。 | ||||||||||||||||||||
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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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受资助活动/项目的内容更改涉及活动/项目的核心内容,尤其是下述所指情况,则受资助者须提出申请并由基金作出事前审批,于资助期内受资助者仅可就受资助活动/项目提出1次更改申请,由于审批时间需时,受资助者需要在活动/项目举办前至少60日主动就调整之内容提交清晰及充足的资料(尤其是拟更改后之内容详述)作申请,基金可因应更改对核心内容的偏离情况,倘需要时听取第13.1点所指的专家意见,以决定是否批准更改,故受资助者如未能按时提交申请,基金不保证可在活动/项目举办前通知受资助者审批结果,受资助者须自行承担相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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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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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不接纳受资助活动/项目的主题更改申请,如演出剧目的更改、展览主题的更改、出版物主题的更改。 | ||||||||||||||||||||
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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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受资助者没有事先申请第15.3点所指的核心内容更改,在受资助者提交总结报告后,基金可因应更改对原申请核心内容的偏离情况,倘需要时听取第13.1点所指的专家意见,以决定是否对受资助活动/项目的资助额度进行调整、发出书面警告或取消资助批给。 |
提交项目进度执行报告、总结报告及执行商定程序报告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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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受资助者于本资助计划的所有受资助活动/项目(包括资助期为1年的活动/项目及资助期为2年的活动/项目)的批给资助金额合计100万澳门元或以上,受资助者必须于签订同意书翌日起计60日内以书面通知基金就项目所选用之执业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可提供会计和税务服务的会计师、可提供会计和税务服务的会计公司,并提交业务约定书。 | ||||||||||||||
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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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资助者必须按时提交下列报告,并按照基金指定的格式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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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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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1点所指的业务约定书及第16.2.3点所指的执行商定程序报告的格式须符合公共资产监督管理局发出的第001/GPSAP/AF/2023号《受资助活动或项目查验指引》的相关规定。 | ||||||||||||||
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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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报告须由以下内容组成,包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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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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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附带的证明文件:受资助者提交项目进度执行报告及总结报告时,须按适用的情况附上项目执行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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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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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提交报告的申请: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导致无法按照第16.2点规定的期间提交报告,受资助者应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 | ||||||||||||||
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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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属第16.6点所指的情况,经基金行政委员会批准,提交报告的期间为自上述所指的原因消失翌日起30日内。但不影响下点规定的适用。 | ||||||||||||||
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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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具理由说明的例外情况,基金行政委员会可批准第16.2点所指的期间延长一次,期间不超过90日。 | ||||||||||||||
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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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基金认为文件有不清楚之处,受资助者需在基金指定的期间内提交补充说明文件,到期未提交将以当前已提交的文件处理。 |
开支的确认
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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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支确认的目的及强制性:为确定受资助活动/项目的实际支出金额及受资助者在受资助的活动/项目实际作出的开支属于本章程订定可获资助的开支,且属批给的原计划开支范围,开支须经基金确认。 | ||||||||||||||||||
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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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的方式:补贴透过受资助者提交执行商定程序报告(如适用)或单据进行确认,以实报实销的方式进行,且受资助者须按第20.1.8点的规定保存单据以便基金倘需要时进行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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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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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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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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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单据的时点:提交第16点所指的总结报告时。 |
关联交易
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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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申请人将向属于下列任一情况的供应商採购服务(包括服务人员费用)或商品,须在申请文件中预先披露交易的对象名称、与申请人的关系及预计交易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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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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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第18.1点提及的关联交易,无论是否使用基金的资助款项,倘由同一供应商向申请人合共提供5万澳门元或以上的服务或商品的开支,申请人须于项目进度执行报告及总结报告中申报并提供交易方的联络方式。 | ||||
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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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点所指的申报的情况,就使用基金的资助款项达5万澳门元或以上支付予第18.1点所指的关联供应商的开支,受资助者须提供文件证明事前已额外向至少2间非关联方的供应商(即不属于第18.1点所指的供应商)进行询价(询价文件必须附有由供应商声明与其他参与询价的供应商“互不从属、且无事先协同定价”的内容条文),且基金将以最低价格的报价为开支确认上限,倘未能提交相关证明则该笔支出不能使用基金补贴的款项进行支付。 |
款项发放方式
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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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项将根据下表的比例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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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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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首期资助款项的要件:于受资助者签署同意书及完成提交第14.2点所指之文件后,翌月内发放。 | ||||||||||||
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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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资助者提交错误的银行帐户资料而导致未能成功转帐,除支付时间可能延迟外,银行所收取的行政费用须由收款单位自行承担。 |
受资助者的义务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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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资助者须履行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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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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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基金资助的活动/项目内容,不得兼收澳门其他公共部门或公共实体的财政资助。 | ||||||||||||||||||||||||||||||||||||
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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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基金资助的活动/项目内容,不能同时获得基金其他计划的资助批给。 |
终止执行或未能完成活动及项目
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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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资助期内,如属下列任一情况,基金可批准受资助者提出终止执行活动/项目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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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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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第21.1点所指的申请不获批准,且受资助者不继续执行有关活动及项目,基金须取消资助批给。 | ||||
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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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属第21.1.1点所指的情况,受资助者须于基金指定的期间内提交总结报告,以便进行结案程序。 | ||||
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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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属第21.1.2点所指的情况,受资助者须自接获申请获批准的通知日起计30日内返还已收取的全部资助款项,否则基金将进行强制征收,并于返还期届满之日起计两年内拒绝其提出的资助申请。 | ||||
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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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期届满,受资助者因不可抗力或经基金确认为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而未能完成活动/项目,基金须进行结案程序;如理由不获基金确认,则基金须取消资助批给。 |
资助批给的取消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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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须取消资助批给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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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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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可取消资助批给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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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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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资助批给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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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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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属第22.1点所指的情况,基金须于受资助者接获取消资助批给的后果通知日起计两年内拒绝其提出的资助申请。 | ||||||||||||||
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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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属第22.2点所指的情况,基金可同时科处受资助者自接获取消资助批给的后果通知日起计两年内拒绝其提出资助申请的处罚。 | ||||||||||||||
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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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返还第22.3点所指款项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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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提交报告的后果—资助扣减
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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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受资助者逾期提交报告,基金可作出以下资助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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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警告
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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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受资助者违反本章程的规定,尤其第20点规定的受资助者义务,基金可发出书面警告。 |
其他
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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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仅提供用于受资助活动/项目的款项,当中并不参与受资助者任何活动或决策,无论受资助者在进行与项目是否有关所有决策、活动、言论等,不代表基金立场。 |
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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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资助者须遵守澳门特区、内地或其他国家地区法律。倘因其作出任何决策而导致违反澳门特区、内地或其他国家地区法律而负上民事、刑事或行政责任,受资助者需自行承担。 |
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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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资助者须自行向相关部门(包括澳门特区及外地)申请并取得项目所必须的各类型准照及许可文件。 |
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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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参与本计划,即视作已详阅及明白,并同意遵守本章程的所有条款及内容,且无异议。 |
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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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计划章程没有提及的事宜,将受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的现行法律法规所规范,尤其是适用40/2021号行政法规《文化发展基金的组织及运作》、第18/2022号行政法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财政资助制度》、第5/2023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核准的《文化发展基金资助批给规章》及其他有关文化发展基金资助的规定。 |
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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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对本计划章程具有最终解释权及决定权。 |
查询方式
电话:2850 1000; |
传真:2850 1010; |
电子邮件:ac@fdc.gov.m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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