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项目资助

年份:

文化旅游品牌塑造资助计划

申请时间: 2020年6月8日至8月7日

  1. 计划简介

    为鼓励澳门文创企业挖掘澳门的文化创意元素,开发多元的文化旅游产品和体验服务,以及开展文化旅游推广活动,文化产业基金(下简称“基金”)继续实施第二期“文化旅游品牌塑造专项资助计划”,鼓励创意设计、文化展演、数码媒体的企业跨界合作,运用文化创意元素丰富旅客的旅游消费选择,以配合澳门建设为世界旅游休闲中心,同时协助振兴旅游经济。

  1. 申请日期:2020年6月8日至8月7日 (2个月)

  1. 资助要求

    3.1
    项目执行期:24个月
    3.2
    重点支持:开展与澳门的文化世遗景点、新旧建筑、美食文化、社区历史古蹟、社区文创、风景旅游、体育盛事或节庆习俗等文化创意及旅游元素有关的项目。
    3.3
    运用文化创意元素开发第3.2点重点支持方向的旅游体验服务项目,鼓励项目由多家企业合作完成,由一家企业作为项目主体进行申请,并出示与每家参与企业或机构、社团组织签署的合作同意书,具体要求如下:
    3.3.1
    项目须结合文化展演或引入数码媒体元素,如动漫、数字化技术、多媒体、互动游戏等方式带出独特澳门文化创意元素,以说故事形式表述,以创意手段开发能体验澳门独特多元文化元素的创意旅游体验服务以吸引游客。
    3.3.2
    项目的体验服务须结合创意设计和文化展演,带动社区文化旅游,尤其包含让旅客体验或参与的系列活动。申请企业需提交详细介绍,如何能根据第3.2点重点支持方向,藉旅客体验或参与的系列活动带动社区文化旅游。
    3.3.3
    申请企业可同时运用文化创意元素,开发第3.2点重点支持方向有关的文化旅游产品。为此,需提交设计概念,介绍与第3.2点重点支持方向的相关联内容。企业可以自有品牌独立开发文化旅游产品,或以品牌联乘的方式开发文化旅游产品。企业必须出示自家品牌知识产权证明,以及倘有的品牌联乘方的授权证明。
    3.3.4
    鼓励申请企业以新媒体推广有关项目。为此,需提交推广营销的详细资料。
    3.4
    项目不得涉及不雅、暴力、色情、淫亵、粗言秽语、影射或侵害他人等不当成分。
    3.5
    “文化旅游品牌塑造专项资助计划”的受资助企业必须:
    3.5.1
    开立封闭式的专项帐户结算受资助项目的开支及收入;
    3.5.2
    在资助期内每六个月提交进度报告及财务报告,每十二个月提交核数报告;
    3.5.3
    于项目完结时提交总结报告及核数报告。
    3.6
    每个申请企业最多只有一个项目可获得资助。
  1. 申请资格

    4.1
    申请企业须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设立、且属文化产业范畴:
    4.1.1
    如商业企业主为自然人,其须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
    4.1.2
    如商业企业主为法人,则该法人50%以上的资本须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拥有。
    4.2 2019年“麦麦Mak Mak - 文化旅游品牌塑造专项资助计划"的受资助企业须完成资助项目后才能提出申请。
  1. 资助名额、金额及范围

    5.1
    资助名额: 10个(择优选拔),倘没有足够符合资格的资助对象,基金将调整最终资助名额。
    5.2
    资助方式:项目补贴方式。
    5.3
    基金将以实报实销的形式资助与项目直接相关的生产材料及制作费用、设备费用、体验点/销售店/活动场地租金、体验点/销售店装修费用、场地搭建费用、推广及宣传费用、交通费(经济客位)、物流费用(不包括税项)、专利/商标註册费用、核数师/会计师费用。
    5.4
    申请企业需自行支付人事费用、办公室租金、办公室杂费、行政开支、交际、住宿、膳食、税项,以及上款没有提及的其他开支。
    5.5
    资助额度:最高为申请表中所指“预计总支出”总额的50%,上限为300万澳门元。
    5.6
    最终资助金额将以实报实销形式在进行结算程序后由基金计算定出。
    5.7
    已获基金或其他实体资助的费用不能在本计划获得资助。
  1. 申请文件

    6.1
    申请企业必须提交从基金网站下载的“文化旅游品牌塑造专项资助计划”申请表、 财务预算及以下文件:
    6.1.1
    申请企业的法定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6.1.2
    营业税申报表(M/1表格)影印本或财政局发出的开业声明;
    6.1.3
    申请企业最近期的营业税征税凭单影印本-M/8表格;
    6.1.4
    向社会保障基金供款的证明文件影印本,但不具有供款义务者除外;
    6.1.5
    申请资助项目的详细计划书,其载有相关规划及时间表;
    6.1.6
    申请企业在文化产业领域的经验及项目执行团队主要成员的履历;
    6.1.7
    参与的文创企业的合作同意书、有意将来参与合作的旅游业伙伴的意向书、倘有的自家品牌知识产权证明或品牌联乘方的授权证明;
    6.1.8
    其他有助申请的文件。
    註:
    ◎   所有申请文件(除影印本外)需要企业法定代表在每页简签确认,并在最后一页全签并盖章作实;
    ◎   提交影印本时须出示正本以供核实;
    ◎   倘申请文件纸本与电子档内容有差异,以纸本书面文件为准;
    ◎   申请表、计划书及财务预算电子文件请电邮至 cafp@fic.gov.mo(请确保电子文件与纸本文件一致,申请表右上方的编码一致);
    ◎   申请企业须另外提交相关文件(如企业股东身份证)证明其符合第4.1点所规定的申请条件。
     
    6.2
    详细计划书须包括
    6.2.1
    设计概念(与澳门的文化世遗景点、新旧建筑、美食文化、社区历史古蹟、社区文创、风景旅游、体育盛事或节庆习俗等文化元素有关连的部份说明)、体验概念的图文说明或视频说明(将如何引入动漫、数字化技术、互动游戏或文化展演等方式提供文化旅游体验服务),具体推广及营销方案、市场分析等资料;
    6.2.2
    系列活动的主题、内容、与重点支持方向的联繫、活动方式、预计的时间及地点、具体的活动流程、如何体验文化创意元素及如何有助推广社区旅游、推广及营销方案、市场分析等资料;
    6.2.3
    如在体验项目中包含开发具文化创意元素的旅游产品,详细计划书须包括产品列表、设计意念(说明所包含的澳门文化创意及旅游元素)、与重点支持方向的联繫、产品设计图、推广及营销方案、市场分析等资料。
    6.3
    财务预算须包括预算收入、预算支出的组成部份、细项的计算方式、依据假设及相关详细说明,以及企业预计的自投资金。收入假设须列明产品及体验活动的单价及销量。须採用基金提供的格式进行填写,并鼓励另外提供详细的说明。
    6.4
    在申请日期结束前,倘递交的文件或申请表格所载资料未符合规定或不齐全者,经基金通知后,申请企业应最迟在申请日期结束前更正及补交;到期未补交、补交仍不齐全或仍不符合规定者,基金得不受理其申请。
    6.5
    基金就本计划收取之所有文件,概不退回。
  1. 评审程序

    7.1
    项目评审委员会由本澳及外地各界专业人士组成。
    7.2
    申请企业的代表须出席评审会议,介绍申请项目的内容,并回答评审提问;倘未能出席,申请将按已递交的申请文件评分。
    7.3
    项目评审委员会将按下列的评审准则作出评分:
    7.3.1
    项目的原创性;
    7.3.2
    与重点支持方向的联繫,特别是澳门文化创意元素含量;
    7.3.3
    与社区的联繫,特别是如何带动社区文化旅游;
    7.3.4
    项目对塑造澳门文化旅游品牌形象的作用;
    7.3.5
    项目预期的经济效益;
    7.3.6
    项目目标的合理性和实现的可能性;
    7.3.7
    项目研发、生产策略和市场营销策略的合理性;
    7.3.8
    项目预算的合理性;
    7.3.9
    申请企业的管理水平及项目执行团队的技术能力,过往相关经验。
  1. 提交报告及款项发放方式

    8.1
    基金公佈获选名单后,将与获选企业签订“文化旅游品牌塑造专项资助计划协议书”(下简称“协议书”)。
    8.2
    受资助企业必须于签订协议书翌日起计30天内以书面通知基金就项目所选用之核数公司,并提交证明文件。
    8.3
    在签订协议书后,基金将向受资助企业发放资助额度的60%作为首期资助款项,并在接纳企业提交的进度报告及财务报告/核数报告后,按比例发放下一期的资助款项。
    8.4
    受资助企业必须自项目完成后的60天内,以连续日数方式进行计算,向基金提交总结报告、核数报告以申请开展结算程序(资助余额将在基金接纳企业提交的总结报告及核对确认支出单据后,按实报实销在专项帐户发放最后一期资助款项)。
  1. 受资助企业的义务

    9.1
    受资助企业必须遵守:
    9.1.1
    受资助企业必须按协议书所规定的期限内,以连续日数方式进行计算,完成申请内陈述的项目;
    9.1.2
    受资助企业必须按时提交报告;
    9.1.3
    受资助企业必须同意,将积极配合执行申请项目之进程,基金将监察执行项目的过程;
    9.1.4
    受资助企业必须同意,将积极配合基金就项目的监察工作及举办之相关宣传活动,并同意基金于整个项目进程中拥有文字、摄影、拍照与其他形式记录之权利,以及所有相关产出物之永久无偿使用权;
    9.1.5
    受资助企业必须同意,签订协议书后有关申请项目的基本资料及成果将公示于基金网站及对外之公开文件中,以作施政宣传推广;
    9.1.6
    本规定第3.4点有关项目或产品需符合的规定。
    9.2
    基金为项目进行结算程序后,倘有关费用实际支付金额少于核准的资助,基金将会按本申请规定在发放余额进行扣除。
    9.3
    倘受资助企业未能按本申请规定第9.1.1点所述期限完成有关程序,企业须在到期日前的15天内向基金以书面方式详述逾期的原因和理由,并申请在预期可完成之日期延长执行,有关申请延长执行按《文化产业基金资助批给规章》第十八条的规定。
    9.4
    倘发生本申请规定第9.3点并在限期前未具备合理理由者,或有关提交之理由不获基金接纳,基金得取消其获资助资格,受资助企业须在接到基金通知日起计的30天内退回已接收之资助。
    9.5
    受资助企业向基金提交报告后,倘基金发现有关结果对比提交申请时出现偏离项目核心的情况,基金得有条件接纳或拒绝接纳其报告,或导致中止项目或取消资助:
    9.5.1
    倘发生基金有条件接纳总结报告的情况,基金得因应受资助企业对项目执行的偏离程度,按比例对“资助额度”进行扣除。
    9.5.2
    倘发生基金拒绝接纳总结报告的情况,受资助企业的获资助资格即告取消;企业须在接到基金通知日起计的30天内退回已接收之资助;如未能于规定期间内返还已获发放资助的欠款,且又未有以书面形式提供充分的理据,将由财政局税务执行处进行强制征收。
    9.6
    受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将作为往后资助申请的主要参考资料。
    9.7
    未经基金同意,受资助企业不得就申请项目收取其他使用公共款项的计划资助。
  1. 企业的退出、以及违反规定之处理

    10.1
    倘申请企业于提交申请后临时申请退出,企业应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申请即时视作终止。
    10.2
    倘获选企业不签署协议书,基金将视作放弃申请处理。
    10.3
    倘受资助企业违反本申请规定或协议书之规定,基金得取消其获资助资格;企业须在接到基金通知日起计的30天内退回已接收之资助;如未能于规定期间内返还已获发放资助的欠款,且又未有以书面形式提供充分的理据,将由财政局税务执行处进行强制征收。
    10.4
    在受资助企业未退回有关金额前,基金不接受企业随后向基金递交的申请。
  1. 其他

    11.1
    申请企业不得作出虚假声明、提供虚假资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资助款项。
    11.2
    申请企业不得将资助款项用于非批给决定所指用途。
    11.3
    申请企业保证申请项目的内容及执行程序均无违反法律规定,亦无侵犯他人的任何权利。
    11.4
    申请企业须自行向相关部门(包括澳门及澳门以外地区)申请并取得项目所必须的各类型准照及许可文件。
    11.5
    基金仅提供用于申请项目的款项,当中并没有参与申请企业任何商业活动或商业决策,无论企业在进行与项目是否有关的所有决策、活动、言论立场等,均与基金无关。申请企业承诺申请项目内容遵守澳门、内地或其他国家地区法律。倘因企业作出任何活动或决策而导致违反澳门、内地或其他国家地区法律而负上民事、刑事或行政责任,企业需自行承担,概与基金无关。
    11.6
    申请企业所提供的资料绝对保密,基金绝不用作本计划以外的任何用途。
    11.7
    申请企业参与本计划,即视作已详阅及明白,并同意遵守本规定的所有条款及内容,且无异议。
    11.8
    基金只接受申请企业于资助期内,就项目产生之支出费用。
    11.9
    就本申请规定没有提及的事项,将受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的现行法律法规所规范,尤其是经第11/2019号行政法规修改第26/2013号行政法规《文化产业基金》、经180/2019号行政长官批示修改第16/2018号行政长官批示《文化产业基金资助批给规章》及其他有关文化产业基金资助的规定。
    11.10
    基金对本申请规定具有最终解释权及决定权。
  1. 基本资料

    12.1
    计划名称:“文化旅游品牌塑造专项资助计划”;
    12.2
    主办机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文化产业基金;
    12.3
    申请对象: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设立、属文化产业范畴的商业企业;
    12.4
    申请地点:澳门冼星海大马路105号金龙中心14楼A室;
    12.5
    申请方式:以电话2850 1000/电邮info@fic.gov.mo预约提交文件时间,并于预约时间内亲临或透过代办人递交本规定第6.1点所指之全部文件至申请地点;
    12.6
    申请文件须于上述截止日期前的预约时间内递交至申请地点,逾期概不受理;
    12.7
    申请时须出示所有提交申请文件的正本以供核实;
    12.8
    倘申请文件纸本与电子档内容有差异,以纸本书面文件为准;
    12.9
    基金就本计划收取之所有文件,概不退回;
    12.10
    查询方式: 电话:2850 1000/传真:2850 1010/电子邮件:info@fic.gov.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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