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艺术行政人员实习资助计划
申请时间: 2023年4月11日至5月8日
资助目的
为配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化政策,运用其资源支持发展文化及艺术领域的活动和交流,文化发展基金根据《文化发展基金资助批给规章》规定,设立2023年文化艺术行政人员实习资助计划,鼓励本澳文化艺术范畴的社团或商业企业透过参与本计划,提供有关文化艺术活动策划、统筹、行政及技术等实习机会,培养本澳文化艺术范畴行政人员,从而促进本澳整体文化艺术的健全发展。
申请期
申请期:2023年4月11日至5月8日。
申请对象及资格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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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申请资格之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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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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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限制:每一申请人仅可申请1名符合第3.1.3点规定之资格的行政人员实习名额,行政人员仅可被一个申请人推荐实习。 |
资助类型及资助范围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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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类型:补贴。 |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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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范围:提供有关文化艺术活动策划、统筹、行政及技术等实习名额的行政人员实习费用。 |
批给资助的名额、金额上限及可获资助的开支范围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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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额:社团上限70个及商业企业上限10个,共80个(倘社团组别名额未使用完毕,余额将转至商业企业组别,反之亦然)。 |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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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资助上限为151,200澳门元,对应实习总时数为1,728小时,每月实习时数上限为196小时。 |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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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给资助金额将因应实习行政人员于资助期内实际实习总时数应收取的资助款项实报实销,实际实习总时数不得少于480小时。 |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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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获资助的开支范围:可获资助的开支为资助申请人推荐1名符合第3.1.3点规定之资格的行政人员实习费用,实习工作并非劳动合同关系。 |
资助期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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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期:上限12个月,不设延期。资助期最早可由2023年5月1日起计,最迟可由签订同意书后翌月首日开始计算,具体开始日期由基金及受资助者协商订定。 |
申请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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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应使用已註册的网上系统帐户登入,填写申请表及上传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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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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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须于申请日期截止前亲临基金提交申请凭条正本,并取回收据,方视为完成提交申请。所有申请文件均须通过网上提交,除基金要求外,现场补充文件将不纳入申请卷宗内容。基金不接纳逾期提交的申请。 | ||||||||||||||||||||||||||||||||||||||||||||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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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须遵守的规定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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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分析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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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将对申请卷宗进行初步分析,以核实申请卷宗是否齐备资助计划章程要求的文件及资助申请是否具备获资助批给的要件。 | ||||||||||||||||||||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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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申请卷宗不符合上点的规定,基金可要求申请人在5日内补交有关文件,但仅限于第7.1.2点或第7.1.3点所指的文件。 | ||||||||||||||||||||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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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资助申请不具备获资助批给的要件,或申请人未按上点所指的期间内补交所需的文件,或补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规定,则基金行政委员会驳回有关申请。 | ||||||||||||||||||||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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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初步分析,如属下列任一情况,基金驳回相关申请,不进入评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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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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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没有出现驳回申请的情况,则基金行政委员会将申请卷宗送交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
评估及审批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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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由行政委员会主席根据需审议的项目性质,从相关领域的专家名单中邀请三至七名来自文化艺术领域、学术界别的专家出任。 | ||||||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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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至少过半数成员出席时方可举行会议,并须就每次会议缮立会议纪录,其内应记录评审结果及会议的重要事项。 | ||||||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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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按以下的评审标准作出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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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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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评审后,评分达到60分或以上,方具条件获批给资助,并按组别中的排名顺序决定是否获得资助。倘出现同分情况,将以第9.3点评审标准顺序的分数决定排名。 |
同意书及其他文件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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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资助者须接获基金书面通知结果翌日起计30日内提交下列文件,以便基金准备同意书内容,倘受资助者未能如期提交,且无作出通知或合理解释者,视为放弃接受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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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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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资助者须签署一份同意书,其内载有批给决定的内容,尤其是资助计划章程所订的须遵规定。 | ||||||||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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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署同意书的后果:在收到批给决定的通知之日起计三十个工作日内,如受资助者不提交已签署的同意书,有关批给失效,但因不可抗力或经基金确认为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除外。 |
行政人员之更改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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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资助者于获批给后,可更换行政人员实习最多2次,受资助者须于更换行政人员实习30日或之前(因不可抗力或经基金确认为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除外)以书面方式向基金提交以下文件作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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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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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1.1点所指的文件须按第7.3.3点之规定签署及盖章作实。 | ||||||||||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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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申请获接纳,受资助者须自基金书面通知有关结果翌日起计30日内提交第10.1.1点至10.1.2点所指之文件,方符合资助条件。 |
提交总结报告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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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资助者必须于资助期完结后翌日起计30日内向基金提交完整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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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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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提交报告的申请: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导致无法按上点规定的期间提交报告及相关附件,受资助者应自相关事实发生日起计七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倘属上述所指的情况,经基金行政委员会批准,提交报告的期间为自上款所指的原因消失翌日起30日内,但不影响下款规定的适用。 | ||||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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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具理由说明的例外情况,基金行政委员会可批准将第12.1点所指的期间延长一次,期间不超过90日。 | ||||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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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基金认为文件有不清楚之处,受资助者需在基金指定的期间内提交补充说明文件,到期未提交将以当前已提交的文件处理。 |
款项发放方式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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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款项将于受资助者提交已签署的同意书后、及完成提交第12.1.1点及12.1.2点所指之文件后,按以下所定的期间及条件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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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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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资助者因提交错误的银行帐户资料而导致未能成功转帐,除支付时间可能延迟外,银行所收取的行政费用须由收款单位自行承担。 |
受资助者之义务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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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资助者须履行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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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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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资助者不可接受澳门特别行政区其他公共部门或实体关于行政人员的资助。 | ||||||||||||||||||||||||||||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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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资助者不能同时获得基金其他计划关于行政人员开支的资助批给。 |
终止执行或未能完成活动及项目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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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期内,因不可抗力或经基金确认为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且应受资助者的终止执行申请,基金可批准终止执行活动及项目。 |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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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点所指的情况,受资助者须于基金指定的期间内提交总结报告,以便进行结案程序。 |
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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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第15.1点所指的申请不获批准,且受资助者不继续执行有关活动及项目,基金须取消资助批给。 |
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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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期届满,受资助者因不可抗力或经基金确认为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而未能完成活动及项目,基金须进行结案程序;如理由不获基金确认,则基金须取消资助批给。 |
资助批给的取消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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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须取消资助批给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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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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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可取消资助批给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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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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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资助批给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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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提交报告的后果—资助额度扣减
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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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受资助者逾期提交报告,基金可作出以下资助额度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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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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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仅提供用于行政人员实习费用的款项,当中并不参与受资助者任何活动或决策,受资助者在进行与项目是否有关的的所有决策、活动、言论等,不代表基金立场。 |
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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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资助者须遵守澳门特区、内地或其他国家地区法律。倘因受资助者作出任何活动或决策而导致违反澳门特区、内地或其他国家地区法律而负上民事、刑事或行政责任,受资助者须自行承担。 |
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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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资助者须自行向相关部门(包括澳门特区及外地)申请并取得项目所必须的各类型准照及许可文件; |
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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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参与本计划,即视作已详阅及明白,并同意遵守本章程的所有条款及内容,且无异议。 |
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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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章程没有提及的事项,将受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的现行法律法规所规范,尤其是适用第40/2021号行政法规《文化发展基金的组织及运作》、第18/2022号行政法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财政资助制度》、第5/2023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文化发展基金资助批给规章》及其他有关文化发展基金资助的规定。 |
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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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拥有对本章程具有最终解释权及决定权。 |
查询
电话:2850 1000 |
传真:2850 1010 |
电子邮件:ac@fdc.gov.mo |
地址:澳门新口岸冼星海大马路105号金龙中心14楼A室 |
网站:www.fdc.gov.m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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