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艺术活动交流资助

文化艺术行政人员实习资助计划

申请时间: 2023年4月11日至5月8日

  1. 资助目的

    为配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化政策,运用其资源支持发展文化及艺术领域的活动和交流,文化发展基金根据《文化发展基金资助批给规章》规定,设立2023年文化艺术行政人员实习资助计划,鼓励本澳文化艺术范畴的社团或商业企业透过参与本计划,提供有关文化艺术活动策划、统筹、行政及技术等实习机会,培养本澳文化艺术范畴行政人员,从而促进本澳整体文化艺术的健全发展。

  1. 申请期

    申请期:2023年4月11日至5月8日。

  1. 申请对象及资格

    3.1
    符合申请资格之申请人
    3.1.1 
    社团:
    3.1.1.1  
    于2021年12月31日或之前已在澳门依法设立及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上刊登章程的本地非牟利社团
    3.1.1.2  
    宗旨主要与文化艺术范畴相关。
    3.1.2
    商业企业主:
    3.1.2.1  
    于2021年12月31日或之前已成立、且业务与文化艺术范畴相关的商业企业主;
    3.1.2.1.1  
    如属自然人商业企业主,其须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且其企业须为税务效力已在财政局登记;
    3.1.2.1.2
    如属法人商业企业主,须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设立,其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资本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拥有,且其企业须为税务效力已在财政局登记。
    3.1.3
    被推荐实习之行政人员须符合以下资格
    3.1.3.1  
    年满18岁至65岁以下(以截止申请日期计算),并持有效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之澳门居民;
    3.1.3.2
    倘为社团推荐:不属于《已成立社团之领导架构证明书》的领导层(包括正副会长、正副理事长、正副监事长、正副秘书长,以及性质上属于同等职位的人员);倘为商业企业主推荐:不属申请人(自然人商业企业主)、申请人(法人商业企业主)股东、申请人(法人商业企业主)行政管理机关成员
    3.1.3.3
    被推荐实习之行政人员自2022年度起计算,参与《文化艺术管理人才培养计划》或同类型计划累计少于三年
    3.1.3.4
    被推荐实习之行政人员须具备以下任一学历或培训的条件:
    3.1.3.4.1  
    具有学士学位或以上学历;
    3.1.3.4.2
    修毕累计总时数120小时或以上之艺术行政管理或相关课程。
    3.2
    申请限制:每一申请人仅可申请1名符合第3.1.3点规定之资格的行政人员实习名额,行政人员仅可被一个申请人推荐实习。
  1. 资助类型及资助范围

    4.1
    资助类型:补贴
    4.2
    资助范围:提供有关文化艺术活动策划、统筹、行政及技术等实习名额的行政人员实习费用
  1. 批给资助的名额、金额上限及可获资助的开支范围

    5.1
    名额:社团上限70个及商业企业上限10个,共80个(倘社团组别名额未使用完毕,余额将转至商业企业组别,反之亦然)。
    5.2
    补贴:资助上限为151,200澳门元,对应实习总时数为1,728小时,每月实习时数上限为196小时
    5.3
    批给资助金额将因应实习行政人员于资助期内实际实习总时数应收取的资助款项实报实销,实际实习总时数不得少于480小时
    5.4
    可获资助的开支范围:可获资助的开支为资助申请人推荐1名符合第3.1.3点规定之资格的行政人员实习费用,实习工作并非劳动合同关系
  1. 资助期

    6.1
    资助期:上限12个月,不设延期。资助期最早可由2023年5月1日起计,最迟可由签订同意书后翌月首日开始计算,具体开始日期由基金及受资助者协商订定。
  1. 申请

    7.1
    申请人应使用已註册的网上系统帐户登入,填写申请表上传下列文件
    7.1.1 
    申请表:包括实习培训计划内容、2022年度全年举办之文化艺术活动/项目列表、倘有的2022年度获得国际性/全国性奖项或获邀参与国际性/全国性筹组活动/项目工作列表及资助期内拟举办之所有文化艺术活动/项目列表。
    7.1.2 
    基本文件:
    7.1.2.1 
    倘申请人为社团,须上传以下文件:
    7.1.2.1.1 
    社团签署代表(详见第7.3.3点)之身份证明文件。倘由受权人签署,应提交确认其权力的相关文件,如经会员大会通过之会议纪录或法定代表授权书副本;
    7.1.2.1.2
    申请人刊登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章程(必须载于印务局网页上之中、葡文PDF版本);
    7.1.2.1.3
    身份证明局发出之《已成立社团之领导架构证明书》文件,内容包括有效领导架构之组成。
    7.1.2.2 
    倘申请人为自然人商业企业主或法人商业企业主,须上传以下文件:
    7.1.2.2.1 
    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之身份证明文件及倘有的商业登记证明;
    7.1.2.2.2
    申请人符合第3点所规定的申请资格的证明文件(如企业股东身份证);
    7.1.2.2.3
    申请人营业税申报表(M/1表格)或财政局发出的开业声明;
    7.1.2.2.4
    由财政局发出的申请人未因结算的税捐、税项及任何其他款项而结欠澳门特别行政区债务的证明文件;
    7.1.2.2.5
    申请人最近期的营业税征税凭单影印本-M/8表格;
    7.1.2.2.6
    申请人最近期向社会保障基金供款的证明文件,但不具有供款义务者除外。
    7.1.3 
    被推荐实习之行政人员资料:
    7.1.3.1 
    被推荐实习之行政人员之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7.1.3.2
    被推荐实习之行政人员之个人履历;
    7.1.3.3
    被推荐实习之行政人员之学历证明文件或培训证明文件。
    7.1.4
    倘有的有助评估资料:
    7.1.4.1 
    实习培训计划的详细资料;
    7.1.4.2
    申请人于2022年度全年举办之文化艺术活动/项目介绍及具文字说明的完整资料,包括就各项活动/项目的性质(主办、政府判给、合办、承办、协办或其他性质)及达到的效益提供资料证明,如:新闻稿、场刊、海报、横额、宣传单张、相片、出版物或计划书等资料,以说明活动/项目如何推动本地整体文化艺术的发展;
    7.1.4.3
    申请人于2022年度获得国际性/全国性奖项或获邀参与国际性/全国性筹组活动/项目工作的相关证明文件资料;
    7.1.4.4
    申请人于资助期内全年拟举办之所有文化艺术活动/项目介绍及具文字说明的完整资料,包括就各项活动/项目的性质(主办、政府判给、合办、承办、协办或其他性质)、类型、具体内容、预计参与人数、预计的效益,以说明活动/项目如何推动本地整体文化艺术的发展。
    7.2
    申请人须于申请日期截止前亲临基金提交申请凭条正本,并取回收据,方视为完成提交申请。所有申请文件均须通过网上提交,除基金要求外,现场补充文件将不纳入申请卷宗内容。基金不接纳逾期提交的申请。
    7.3
    申请须遵守的规定及注意事项:
    7.3.1 
    撰写申请文件的语文:须以中文、葡文或英文撰写。
    7.3.2
    申请人可同意基金协助查阅第7.1.2.2.1点所指的商业登记证明及第7.1.2.2.4点所指的无欠债务证明,藉此免除提交有关文件。
    7.3.3
    倘属社团,申请凭条须由刊登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组织章程中明确指定的代表签署及盖章,倘没有指定代表则由申请人的理事长或会长签署,如理事长或会长未能签署,应由经会员大会通过之受权人签署,其后需盖上会章作实;倘属自然人商业企业主或法人商业企业主,申请凭条须由法定代表签署及盖章。同时,被推荐实习之行政人员亦须于申请凭条上签署。
    7.3.4
    基金可要求申请人出示文件的正本、作出说明及提交其他为组成申请卷宗属不可或缺的文件、报告或资料。
    7.3.5
    申请人须确保所提交的文件及资料准确无误,一经提交,除基金另有通知外,并不接受申请人对已提交之文件及资料作出更改或补充
    7.3.6
    申请人不得作出虚假声明、提供虚假资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资助款项。
    7.3.7
    倘申请人拟撤回申请,应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申请即时视作撤销。
    7.3.8
    基金就本计划接收的所有文件,概不退回
  1. 初步分析

    8.1 
    基金将对申请卷宗进行初步分析,以核实申请卷宗是否齐备资助计划章程要求的文件及资助申请是否具备获资助批给的要件
    8.2
    倘申请卷宗不符合上点的规定,基金可要求申请人在5日内补交有关文件,但仅限于第7.1.2点或第7.1.3点所指的文件
    8.3
    倘资助申请不具备获资助批给的要件,或申请人未按上点所指的期间内补交所需的文件,或补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规定,则基金行政委员会驳回有关申请。
    8.4
    经初步分析,如属下列任一情况,基金驳回相关申请,不进入评审程序
    8.4.1  
    申请项目不符合基金的宗旨;
    8.4.2
    申请人及被推荐实习之行政人员的资格不符合第3点申请对象及资格规定
    8.4.3
    申请文件不符合第7点的申请规定
    8.4.4
    申请人在基金其他受资助项目正处于逾期未偿还/未退回/未返还款项的状况;
    8.4.5
    申请人处于基金拒绝资助名单内
    8.4.6
    属基金其他资助计划的资助范畴
    8.4.7
    申请人提交多于一个申请
    8.4.8
    申请项目属于澳门其他公共实体/公共部门已公佈的资助计划范围
    8.4.9
    申请人曾举办或将举办的活动/项目涉及不雅、暴力、色情、淫亵、赌博、粗言秽语、影射或侵害他人之权利等不当成分;
    8.4.10
    申请人曾举办或将举办的活动/项目内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8.5
    倘没有出现驳回申请的情况,则基金行政委员会将申请卷宗送交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1. 评估及审批

    9.1 
    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由行政委员会主席根据需审议的项目性质,从相关领域的专家名单中邀请三至七名来自文化艺术领域、学术界别的专家出任。
    9.2
    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至少过半数成员出席时方可举行会议,并须就每次会议缮立会议纪录,其内应记录评审结果及会议的重要事项。
    9.3
    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按以下的评审标准作出评分:
    9.3.1 
    拟定之实习培训计划的完善程度(40%):实习培训计划的内容和涵盖范畴是否完善,能否为被推荐实习之行政人员提供有关文化艺术活动策划、统筹、行政及技术等工作内容及培训机会;
    9.3.2
    申请人的执行及承担能力(30%):根据申请人2022年度举办活动/项目的情况、于同年是否有获得国际性/全国性奖项或获邀参与国际性/全国性筹组活动/项目工作(须于申请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作证明),以评估申请人举办文化艺术活动/项目的能力,及是否有足够承担能力培训行政人员;
    9.3.3
    申请人对本澳文化艺术发展的推动(30%):申请人于资助期内拟举办之所有文化艺术活动/项目是否完善以及具有持续发展的可能性,是否有助推动本地整体文化艺术的发展。
    9.4
    经评审后,评分达到60分或以上,方具条件获批给资助,并按组别中的排名顺序决定是否获得资助。倘出现同分情况,将以第9.3点评审标准顺序的分数决定排名。
  1. 同意书及其他文件

    10.1
    受资助者须接获基金书面通知结果翌日起计30日内提交下列文件,以便基金准备同意书内容,倘受资助者未能如期提交,且无作出通知或合理解释者,视为放弃接受资助:
    10.1.1 
    受资助者与实习行政人员签署的《实习协议》副本,内容需包括:实习行政人员基本资料、实习期间、实习费用、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10.1.2
    实习行政人员须提交参与“2023年文化艺术行政人员实习资助计划”期间承诺不会担任其他全职工作及非为学士学位日间课程在读生之声明书
    10.1.3
    带备实习行政人员的符合申请资格证明文件正本予基金职员核对;
    10.1.4
    受资助者在澳门银行开立之帐户(澳门元)存摺首页或澳门银行发出的相关证明文件副本,须载有银行名称、帐户名称和帐号的资料页。
    10.2
    受资助者须签署一份同意书,其内载有批给决定的内容,尤其是资助计划章程所订的须遵规定。
    10.3
    不签署同意书的后果:在收到批给决定的通知之日起计三十个工作日内,如受资助者不提交已签署的同意书,有关批给失效,但因不可抗力或经基金确认为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除外。
  1. 行政人员之更改

    11.1
    受资助者于获批给后,可更换行政人员实习最多2次,受资助者须于更换行政人员实习30日或之前(因不可抗力或经基金确认为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除外)以书面方式向基金提交以下文件作出申请:
    11.1.1 
    “受资助者更改申请表”正本;
    11.1.2
    原行政人员之流向追踪问卷;
    11.1.3
    新被推荐实习之行政人员的个人履历;
    11.1.4
    新被推荐实习之行政人员的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副本;
    11.1.5
    新被推荐实习之行政人员的符合申请资格证明文件副本,须带备正本予基金职员核对
    11.2
    第11.1.1点所指的文件须按第7.3.3点之规定签署及盖章作实
    11.3
    倘申请获接纳,受资助者须自基金书面通知有关结果翌日起计30日内提交第10.1.1点至10.1.2点所指之文件,方符合资助条件。
  1. 提交总结报告

    12.1
    受资助者必须于资助期完结后翌日起计30日内向基金提交完整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如下:
    12.1.1 
    总结报告:由受资助者代表及实习行政人员共同填写及签署,说明行政人员在社团/商业企业的实习培训情况,包括实习行政人员参与的活动/项目介绍,实际行政人员在活动/项目中的重点工作内容,这些活动/项目如何促进本澳整体文化艺术的健全发展,以及实习培训计划的实践进度,并就行政人员参与的活动/项目提交照片或其他证明文件。
    12.1.2
    声明书:由实习行政人员和社团/商业企业签署代表共同声明,列明及确认行政人员按月的实际实习时数及总时数,以及行政人员已收取由受资助者支付的实习费用总金额。
    12.2
    延期提交报告的申请: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导致无法按上点规定的期间提交报告及相关附件,受资助者应自相关事实发生日起计七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倘属上述所指的情况,经基金行政委员会批准,提交报告的期间为自上款所指的原因消失翌日起30日内,但不影响下款规定的适用。
    12.3
    属具理由说明的例外情况,基金行政委员会可批准将第12.1点所指的期间延长一次,期间不超过90日。
    12.4
    倘基金认为文件有不清楚之处,受资助者需在基金指定的期间内提交补充说明文件,到期未提交将以当前已提交的文件处理。
  1. 款项发放方式

    13.1 
    资助款项将于受资助者提交已签署的同意书后、及完成提交第12.1.1点及12.1.2点所指之文件后,按以下所定的期间及条件发放:
    发放阶段 发放期间及条件 资助款发放百份比
    首期 提交已签署的同意书后翌月内发放 80%
    余款 受资助者提交第12.1.1点及第12.1.2点所指的文件并获基金通过后,翌月内发放 20%
    13.2
    受资助者因提交错误的银行帐户资料而导致未能成功转帐,除支付时间可能延迟外,银行所收取的行政费用须由收款单位自行承担。
  1. 受资助者之义务

    14.1
    受资助者须履行下列义务:
    14.1.1 
    如实提供资料及作出声明;
    14.1.2
    将资助款项全数用于支付行政人员的实习费用
    14.1.3
    谨慎、合理规划及组织实习培训计划;
    14.1.4
    按时提交第12点所指的完整总结报告
    14.1.5
    受资助者须为行政人员作实习时数明细记录
    14.1.6
    接受及配合基金对运用资助款项的监察
    14.1.7
    根据第16.3.1点的规定,返还资助款项
    14.1.8
    退回未用于指定用途的资助款项
    14.1.9
    积极配合基金就项目的监察工作以及举办之相关宣传活动,并同意基金于整个项目进程中拥有文字、摄影、拍照与其他形式记录之权利,以及所有相关产出物之永久无偿使用权;
    14.1.10
    同意提交已签署的同意书后,有关申请项目的基本资料及成果将公示于基金网站及对外之公开文件中,以作施政宣传推广;
    14.1.11
    保证申请项目的内容及项目执行程序均无违反法律规定,确保项目成果,以及产生项目成果过程的合法性,包括使用的工具、採取的措施方法,获取的信息等,不得涉及不雅、暴力、色情、淫亵、赌博、粗言秽语、影射或侵犯第三者合法权益的情况;
    14.1.12
    遵守同意书内所订定的条款;
    14.1.13
    遵守基金及公共资产监督规划办公室为监察而发出的指引;
    14.1.14
    遵守第18/2022号行政法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财政资助制度》、第5/2023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核准的《文化发展基金资助批给规章》、其他适用之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的规定。
    14.2
    受资助者不可接受澳门特别行政区其他公共部门或实体关于行政人员的资助
    14.3
    受资助者不能同时获得基金其他计划关于行政人员开支的资助批给。
  1. 终止执行或未能完成活动及项目

    15.1
    资助期内,因不可抗力或经基金确认为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且应受资助者的终止执行申请,基金可批准终止执行活动及项目。
    15.2
    在上点所指的情况,受资助者须于基金指定的期间内提交总结报告,以便进行结案程序。
    15.3
    如第15.1点所指的申请不获批准,且受资助者不继续执行有关活动及项目,基金须取消资助批给。
    15.4
    资助期届满,受资助者因不可抗力或经基金确认为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而未能完成活动及项目,基金须进行结案程序;如理由不获基金确认,则基金须取消资助批给。
  1. 资助批给的取消

    16.1
    基金须取消资助批给情况:
    16.1.1 
    受资助者作出虚假声明、提供虚假资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资助款项;
    16.1.2
    受资助者将资助款项用于非批给决定所指用途
    16.1.3
    受资助者违反谨慎、合理规划及组织实习培训计划的义务而导致对参与者或公共利益,尤其是公众安全或社会秩序造成严重风险或损害
    16.1.4
    受资助者举办的活动/项目涉及危害国家安全、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
    16.1.5
    不再符合第3点申请对象及资格要求,且未于基金订定的期间内补正不当情事;
    16.1.6
    本章程订定须取消资助批给的其他情况。
    16.2
    基金可取消资助批给的情况:
    16.2.1 
    违反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16.2.2
    实习培训计划执行之审查结果偏离核心
    16.3
    取消资助批给的后果:
    16.3.1 
    受资助者须自接获通知之日起计三十日内返还相关资助款项。
    16.3.2
    基金将于受资助者接获取消资助批给的后果通知之日起计两年内拒绝其提出的资助申请。
  1. 逾期提交报告的后果—资助额度扣减

    17.1 
    倘受资助者逾期提交报告,基金可作出以下资助额度扣减
    情况 资助额度扣减
    超出期限递交第12.1点所指的文件(但获批准延期提交者除外) 扣减批给补贴资助额度10%(151,200澳门元*10%,即扣减15,120澳门元)。
  1. 其他

    18.1 
    基金仅提供用于行政人员实习费用的款项,当中并不参与受资助者任何活动或决策,受资助者在进行与项目是否有关的的所有决策、活动、言论等,不代表基金立场。
    18.2
    受资助者须遵守澳门特区、内地或其他国家地区法律。倘因受资助者作出任何活动或决策而导致违反澳门特区、内地或其他国家地区法律而负上民事、刑事或行政责任,受资助者须自行承担。
    18.3
    受资助者须自行向相关部门(包括澳门特区及外地)申请并取得项目所必须的各类型准照及许可文件;
    18.4
    申请人参与本计划,即视作已详阅及明白,并同意遵守本章程的所有条款及内容,且无异议。
    18.5
    就本章程没有提及的事项,将受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的现行法律法规所规范,尤其是适用第40/2021号行政法规《文化发展基金的组织及运作》、第18/2022号行政法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财政资助制度》、第5/2023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文化发展基金资助批给规章》及其他有关文化发展基金资助的规定。
    18.6
    基金拥有对本章程具有最终解释权及决定权。
  1. 查询

    电话:2850 1000
    传真:2850 1010
    电子邮件:ac@fdc.gov.mo
    地址:澳门新口岸冼星海大马路105号金龙中心14楼A室
    网站:www.fdc.gov.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