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长片制作支援计划
申请时间: 2025年5月19日至7月18日
资助目的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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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发展基金根据《文化发展基金资助批给规章》的规定,设立本资助计划,提供本地电影主创人员制作电影长片的机会,鼓励本地电影工作者投入电影长片的制作,以持续培养本澳电影创作人才,提升本地电影专业制作能力。基金将向受资助者提供以下两部分支援:一、资助:电影长片制作及宣传推广费用;二、专业意见支援:本支援计划获选影片制作执行期间,专家将为受资助者提供电影制作及宣传推广之专业意见,以完善其影片。 |
申请期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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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19日早上9时至2025年7月18日下午5时30分。 |
资助范围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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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长片(片长不得少于80分钟的剧情片,不包括动画片和纪录片)的制作和宣传推广。 |
资助要求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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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摄影片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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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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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团队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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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格及资助对象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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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应以个人形式申请,且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及年满18岁(以本计划申请期完结日计算)。 |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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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须为影片的导演或监制。 |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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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须曾担任经公映的一部电影长片(片长不少于80分钟之剧情片)或两部短片(每部片长为20分钟以上之剧情片)的导演或监制。 |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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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须取得在电影制作中使用受保护作品的作者之许可。 |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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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位申请人只可提交一份申请,且不得在本计划之其他申请项目中担任导演或监制。 |
对拍摄完成影片的要求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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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片长不得少于80分钟。 |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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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须在资助期内于澳门电影院作公开商业放映。除上述为必须履行之要求,影片亦可透过影视视频网站作公开商业放映或者于澳门以外的电影院作公开商业放映。 |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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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须附中、英文或葡、英文字幕。 |
资助类型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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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 |
本计划的总预算金额、批给资助的名额、金额上限及其他支援配套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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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计划总预算金额:830万澳门元(包括30万澳门元剧本津贴)。 |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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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名额:最多4个。 |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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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批给资助上限为申请项目预算支出的70%-90%,与所获的评审分数相关,且不超过200万澳门元。 |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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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支援配套:本计划获选影片于资助期间,专家将为受资助者提供电影制作及宣传推广之专业意见,以完善其影片。 |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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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资助金额将因应实际支出而作出调整,详见第10点(资助调整)。 |
可获资助及不可获资助的开支范围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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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获资助且计入预算支出的开支包括在资助期内作出与项目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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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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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获资助但计入预算支出的项目开支包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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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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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点及第9.2点所指的开支可视为项目预算开支范围内,其他开支以及由申请人提供的服务或产品的费用不视为预算支出范围。 |
资助调整
倘总结时受资助项目的实际支出低于申请表的预算支出,将按比例[(预算支出-实际支出)/预算支出] 调整资助金额。
资助期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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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期为36个月,最早可由申请人于网上确认提交申请之翌日起计,最迟可由签订同意书后翌月首日开始计算,具体开始日期由基金及受资助者协商订定。 |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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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资助者必须于资助首24个月内完成最终上映影片的制作,并于资助期内完成执行获资助项目,包括作公开放映。 |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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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受资助者于资助期内预先提出具适当说明理由的申请,基金行政委员会可批准一次或多次延长第11.1点及第11.2点所指期限,惟第11.1点的累计延长期间不得超过原资助期的一半。 |
申请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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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应使用其个人已註册的澳门公共服务一户通/商社通(下称:一户通/商社通)帐户登入文化发展基金的网上申请系统,填写申请表及上传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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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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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须确保填写资料、上传的文件准确无误,一经确认提交申请后,无法修改项目内容。 | ||||||||||||||||||||||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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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申请文件的语文:须以中文、葡文或英文撰写。 | ||||||||||||||||||||||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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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须遵守的规定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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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分析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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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将对申请卷宗进行初步分析,如属下列任一情况,基金将初端驳回有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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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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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欠缺提交第12.1.1点至第12.1.5点所指的文件或相关文件不符合要求,基金可要求申请人在5日内补交有关文件。 | ||||||||||||||||||||||||||||||||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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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没有出现初端驳回申请的情况,基金行政委员会将申请卷宗送交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初选(文件评审)。 |
复选文件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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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复选的申请人须于基金公佈进入复选名单翌日起计的60日内,使用一户通/商社通帐户登入文化发展基金的网上申请系统,上传复选申请表及下列文件;如未能于限期内提交,基金将驳回有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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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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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文件不设补交,申请人须确保填写资料、上传的文件准确无误,一经确认提交申请后,无法修改项目内容。 | ||||||||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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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撰写申请文件的语文:须以中文、葡文或英文撰写。 | ||||||||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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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没有出现驳回申请的情况,则基金行政委员会将申请卷宗送交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复选(现场答辩)。 |
评审及批给决定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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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程序分为初选(文件评审)和复选(现场答辩)。 |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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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由行政委员会主席根据需审议的项目性质,从相关领域的专家名单中邀请三至七名来自影视界别的专家出任。 |
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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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至少过半数成员出席时方可举行会议,并须就每次会议缮立会议录,其内应记录评审结果及会议的重要事项。 |
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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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按以下初选评审标准,对申请文件进行书面审查及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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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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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分数不低于60分视为通过初选,基金行政委员会在充分考虑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发表的意见后,对申请作出决定,并在基金网站公佈进入复选名单,进入复选的项目最多为10个。倘出现同分情况,将以15.4点初选的评审标准顺序的分数决定排名。 |
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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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及其团队成员(人数上限为三人)须出席复选阶段评审会议,介绍申请项目的内容,并回答评审提问。 | ||||||||||||||
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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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成员必须出席复选阶段评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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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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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出席复选阶段评审会议的成员未能符合第15.7点的规定要求,但具合理理由,在仍具(导演/监制)任一成员出席情况下可继续进行评审(适用于第15.7.2点情况),没有成员出席情况下则按其已递交的文件进行书面评审;倘不具合理理由,将视作放弃申请。 | ||||||||||||||
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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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按下列复选的评审标准对进入复选的申请项目进行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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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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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分数不低于60分视为通过评审,倘出现同分情况,将以15.9点复选的评审标准顺序的分数决定排名。 | ||||||||||||||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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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充分考虑以下意见及记录后,批给实体对申请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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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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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行政委员会可按其意见或因应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发表的意见或信託委员会的意见,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间调整申请项目内容、作出补充及按基金指定的格式填写申请资料。 | ||||||||||||||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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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批给金额与申请项目的预算规模及所获的评审分数相关。 | ||||||||||||||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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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行政委员会尤其可在下列情况作出不批给资助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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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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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减轻制作剧本所产生的负担,对进入复选(已交剧本)且评审分数不低于60分,但未能获得批给资助之申请人,可获发5万澳门元剧本津贴。对该津贴,不适用本章程关于开支确认相关的规定。 |
同意书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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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资助者须签署一份同意书,其内载有批给决定的内容,尤其是资助计划章程所订的重要规定。 |
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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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署同意书的后果:在收到批给决定的通知之日起计30个工作日内,如受资助者不提交已签署的同意书,有关批给失效,但因不可抗力或经基金行政委员会确认为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除外。 |
项目内容的更改
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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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创作及商业营运上的项目更改决定不涉及偏离项目的核心,如影片的前置期、拍摄期、后制期之期间(不涉及超出第11.2点所指之期限)、拍摄手法、剧本内容(不涉及“影片的创作及制作构想”及“故事大纲”)、宣传推广计划、参与影展及发行计划、非主要人员等方面的更改,则受资助者可因应实际情况灵活作出调整,并在提交报告时进行说明。 | |||||||||||||
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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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项目内容的更改涉及下述所指情况,受资助者须提出申请并由基金作出事前审批,且不影响第17.4点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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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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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项目的导演是否为受资助者本人,导演职位的名单一经申请提交,均不得更改(包括更换或新增情况)。 | |||||||||||||
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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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受资助者以监制身份提出资助申请,则不得更换其监制身份。 |
提交开机证明、进度执行报告、简要报告、总结报告及执行商定程序报告
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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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资助者必须于签订同意书翌日起计60日内以书面通知基金就项目所选用之执业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可提供会计和税务服务的会计师、可提供会计和税务服务的会计公司,并提交业务约定书。 | ||||||||||
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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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资助者必须按时提交下列报告及文件,而报告须按照指定的格式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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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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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总结报告及执行商定程序报告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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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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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书及报告编制:第18.1点所指的业务约定书、第18.2.5点所指的总结报告及执行商定程序报告的格式均须符合公共资产监督管理局发出的第001/GPSAP/AF/2023号《受资助活动或项目查验指引》的相关规定编制。 | ||||||||||
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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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附带的证明文件:受资助者提交进度执行报告及总结报告时,须附上项目执行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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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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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提交报告的申请: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导致无法按第18.2点规定的期间提交证明文件及报告,受资助者应自相关事实发生日起计7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 | ||||||||||
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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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属上点所指的情况,经基金行政委员会批准,提交证明文件及报告的期间为自上点所指的原因消失翌日起30日内,但不影响下点规定的适用。 | ||||||||||
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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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具理由说明的例外情况,基金行政委员会可批准将第18.2点所指的期间延长一次,期间不超过90日。 | ||||||||||
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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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基金认为文件有不清楚之处或不齐备,受资助者需在基金指定的期间内补交文件。到期未补交,或补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要求,将以当前已提交的文件结案且不影响逾期提交后果的适用,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除外。倘不具条件结案,基金可取消资助批给。 |
开支的确认
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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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支确认的目的及强制性:为确定受资助者在受资助的活动及项目实际作出的开支属于本章程订定可获资助的开支,开支须经基金确认。 | ||||||||||||||||||
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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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的方式:透过受资助者提交执行商定程序报告,以实报实销的方式进行,且受资助者须完整保留受资助活动/项目的原始收支凭证至少5年,以便基金倘需要时进行查验。 | ||||||||||||||||||
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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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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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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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用本规章的规定,“关联方”是指与申请人或受资助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一方,其范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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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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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者或受资助者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应确保相关交易公平合理,尤其是交易价格不偏离市场合理价格。 | ||||||||||
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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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在申请资助阶段申请人预计作出或已作出或在项目执行阶段受资助者已作出属下列情况的关联交易,申请人或受资助者分别须在申请文件或总结报告作出申报,且不影响下点规定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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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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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点所指的须申报的情况且使用基金的资助款项达10万澳门元或以上,申请人或受资助者尚须提供文件证明事前已额外向至少2间非关联方的供应商(即不属于第20.1点所指的关联方)进行询价,并适用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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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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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的关联交易的内容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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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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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用上点的规定,受资助者可将20.4点所指的询价文件作为其说明交易价格合理的证明文件或资料。 | ||||||||||
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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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申请资助阶段已作申报预计作出或已作出的关联交易资料发生变更,受资助者应在总结报告内提供经更新后的资料及文件。 | ||||||||||
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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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申请人或受资助者违反本章程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行政委员会可不确认关联交易所涉及的开支。如情节严重者,按卷宗所处的阶段,基金行政委员会可驳回资助申请、不作出批给或取消批给。 |
款项发放方式
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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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款项将分期按下表的资助额度比例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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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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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首期资助款项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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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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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受资助者违反其他已获基金资助的计划规定的义务,基金可暂缓发放资助款项直至履行有关义务为止。 |
受资助者的义务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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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资助者须履行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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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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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基金资助的项目内容,不得兼收澳门其他公共部门或公共实体的财政资助。 |
终止执行或未能完成活动及项目
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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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资助期内,如属下列任一情况,基金可批准受资助者提出终止执行项目的申请,但不影响第24.1点规定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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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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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属第23.1.1.点所指的情况,并获基金批准,受资助者须于基金指定的期间内提交总结报告,以便进行结案程序; | ||||
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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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属第23.1.2.点所指的情况,并获基金批准,受资助者须自接获申请获批准的通知日起计30日内返还已收取的全部资助款项,否则基金将进行强制征收,并于返还期届满之日起计两年内拒绝其提出的资助申请。 | ||||
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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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第23.1点所指的原因不获基金批准,受资助者须继续执行有关项目,否则基金可取消资助批给。 | ||||
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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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期届满,受资助者因不可抗力或经基金确认为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而未能完成项目,基金须进行结案程序;如原因不获基金确认,基金可取消资助批给。 | ||||
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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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非属上点的原因而未能完成项目,基金可取消资助批给。 |
资助批给的取消
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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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须取消资助批给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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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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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可取消资助批给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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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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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资助批给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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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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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返还第24.3.1点所指款项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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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提交报告或证明文件的后果—资助扣减
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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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受资助者逾期提交报告或证明文件,基金可作出以下资助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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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警告
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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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受资助者违反本章程的规定,尤其第22点规定的受资助者义务,基金可发出书面警告。 |
其他
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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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仅提供用于受资助项目的款项,当中并不参与受资助者任何商业活动或商业决策,无论受资助者在进行与项目是否有关的所有决策、活动、言论等,不代表基金立场。 |
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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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资助者须遵守澳门特区、内地或其他国家地区法律。倘因受资助者作出任何活动或决策而导致违反澳门特区、内地或其他国家地区法律而负上民事、刑事或行政责任,受资助者需自行承担。 |
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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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资助者须自行向相关部门(包括澳门特区及外地)申请并取得项目所必须的各类型准照及许可文件。 |
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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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参与本计划,即视作已详阅及明白,并同意遵守本规定的所有条款及内容,且无异议。 |
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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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计划章程没有提及的事项,将受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的现行法律法规所规范,尤其是第40/2021号行政法规《文化发展基金的组织及运作》、第18/2022号行政法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财政资助制度》、第5/2023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核准的《文化发展基金资助批给规章》及其他有关文化发展基金资助的规定。 |
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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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对本计划章程具有最终解释权及决定权。 |
查询方式:
电话:2850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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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2850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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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dgaf@fdc.gov.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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