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项目资助

影视综合服务平台专项资助计划

申请时间: 2019年1月2日至1月31日

  1. 计划简介

    为推动澳门影视业界的发展,文化产业基金(下简称「基金」)推出《影视综合服务平台专项资助计划》,支持澳门文创企业营运影视综合服务平台,向澳门影视业界提供后制支援服务及协助澳门影视业界开拓市场。

    1.1 基金资助的影视综合服务平台工作包括在两年内:
     
    1.1.1 提供一个影视综合服务平台场所,具备符合国际标准电影输出规格的调音、调色服务的工作室、播放室及后制室;
    1.1.2 以优惠的价格为澳门影视包括电影、微电影、电视、宣传短片等作品提供国际水平的后制服务,降低影视作品的制作成本,聘请最少3名人员提供包括剪辑、特效、调色、调音、字幕等后制服务;
    1.1.3 协助澳门影视作品寻找销售市场,包括院线、电视台、航空线、影碟、线上视频网站等的销售发行,并为此提供最少2名人员专门负责销售发行工作和带同澳门影视作品和业界参加8次或以上国际电影展;
    1.1.4 在澳门影视业界有作品参与国际电影节和颁奖礼时,组织澳门影视业界参与交流活动,提高澳门影视作品的曝光度及知名度;
    1.1.5 其他有助影视行业发展及促进中葡影视交流的服务,如摄制支援服务、培训服务、寻找融资。
    1.2 营运影视综合服务平台的受资助企业必须:
     
    1.2.1 对外公开为澳门影视包括电影、微电影、电视、宣传短片等作品提供国际水平的后制服务及销售发行服务列表,以及相对应的优惠价格或分成比例;
    1.2.2 以公开招募的形式组织澳门业界参与国际电影节,并定期公佈带同澳门影视作品参加影展和组织影视业界参与国际电影节的讯息;
    1.2.3 开立封闭式的专项帐户结算营运影视综合服务平台的开支及收入;
    1.2.4 每月提交服务使用者报告;
    1.2.5 在资助期内每六个月提交进度报告及财务报告,每十二个月提交核数报告;
    1.2.6 于项目完结时提交总结报告及核数报告。
  1. 申请资格

    2.1 申请企业须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设立、且属文化产业范畴:
     
    2.1.1 如商业企业主为自然人,其须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
    2.1.2 如商业企业主为法人,则该法人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资本须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拥有。
  1. 资助名额、金额及范围

    3.1 项目执行期:两年(24个月);
    3.2 资助名额:1个;
    3.3 资助方式:项目补贴方式;
    3.4 资助额度:资助金额上限为澳门币600万元,将以实报实销的形式支付下列费用:
     
    3.4.1 人事费用:包括为运作服务平台所产生的直接人员费用,如有关人员投放在项目的时间只佔用其工作时间的若干百分比,将按比例计算有关开支,以及倘有的培训课程的导师费用,但不包括股东的相关人事支出;
    3.4.2 场地租金:包括服务平台的租金、参加电影节的展位及举行推广活动的场地租金;
    3.4.3 装修费用及场地搭建费用:包括服务平台的装修费用,以及参加电影节的展位及举行推广活动的场地搭建费用;
    3.4.4 设备费用:包括服务平台的设备购置/租赁/维修费用,以及参加电影节的展位及举行推广活动的设备购置/租赁/维修费用;
    3.4.5 推广及宣传费用:包括恆常性的广告宣传费用,以及参加电影节、举行推广活动等的推广费用,如记者招待会、作品放映会及业界交流活动;
    3.4.6 交通费(经济客位)及住宿费(四星或以下酒店普通双人房):包括服务平台人员因拓展业务需要而产生的交通费及住宿费,以及相关人员(包括服务平台人员、参与影视业界、培训导师等)参加电影节、举行推广活动、参与培训课程而产生的交通费及住宿费;
    3.4.7 物流费用(不包括税项);
    3.4.8 核数师/会计师费用。
    3.5 申请企业需自行支付杂费、交际、膳食以及上款没有提及的其他开支;
    3.6 已获基金或其他实体资助的费用不能在本计划获得资助。
  1. 申请文件

    4.1 申请企业必须提交从基金网站下载的“《影视综合服务平台专项资助计划》申请表”及以下文件:
     
    4.1.1 申请企业的法定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4.1.2 营业税申报表(M/1表格)影印本或财政局发出的开业声明书;
    4.1.3 申请企业最近期的营业税征税凭单影印本-M/8表格;
    4.1.4 向社会保障基金供款的证明文件影印本,但不具有供款义务者除外;
    4.1.5 申请企业在文化产业领域的经验及项目执行团队主要成员的履历,以及过往后制发行方面的经验;
    4.1.6 申请资助项目的详细计划书,其载有:
     
    4.1.6.1 影视综合服务平台场所的资料,证明满足1.1.1的要求;
    4.1.6.2 在本规定1.1所指提供的服务列表、优惠价格以及分成比例资料,如价格因应不同的服务程度有较大的区间范围,请列明各种服务的规格及相应的价格区间;
    4.1.6.3 在本规定1.1.2及1.1.3所指聘请的专业工作人员的履历表;
    4.1.6.4 在本规定1.1.3所指的销售发行方式的流程、规划及介绍,包括具体的推广活动规划,接触各种放映渠道的具体模式及安排;预计参加的影展介绍,预计的参与业界数目及如何组织澳门影视参与影展,进行推广和销售的相关规划、时间表;
    4.1.6.5 在本规定1.1.4所指的交流活动的具体安排及介绍,说明活动如何提高澳门影视作品的曝光度及知名度;
    4.1.6.6 其他服务的资料(如具体的摄制支援服务、培训服务的课程及实习课程介绍、寻找融资的活动及促进中葡影视交流的活动等);
    4.1.6.7 澳门影视行业的现况及分析;
    4.1.6.8 财务预算包括预算收入、预算支出的组成部份、计算方式、依据假设及相关详细说明,以及企业预计自投资金。
    4.1.7 其他有助申请的文件,如参与业界的合作同意书、过往相关经验的介绍、预计支出的报价单以及有助评审其营运影视综合服务平台能力的资料。
    註:  
    1. 所有申请文件(除影印本外)需要企业法定代表在每页简签,并在最后一页全签并盖章;
    2. 提交影印本时须出示正本以供核实;
    3. 倘申请文件纸本与电子档内容有差异,以纸本书面文件为准;
    4. 申请表、计划书及财务预算电子文件请电邮至 cafp@fic.gov.mo(请确保电子文件与纸本文件右上方的编码一致)。
    4.2 在申请日期结束前,倘递交的文件或申请表格所载资料未符合规定或不齐全者,经基金通知后,申请企业应最迟在申请日期结束前更正及补交;
    4.3 到期未补交、补交仍不齐全或仍不符合规定者,基金得不受理其申请;
    4.4 本基金就本计划收取之所有文件,概不退回。
  1. 评审程序

    5.1 项目评审委员会由本地及外地各界专业人士组成;
    5.2 申请企业的代表须出席评审会议,介绍申请项目的内容,并回答评审提问;
    5.3 项目评审委员会将按下列的评审准则作出评分:
     
    5.3.1 项目对发展文化产业的推动作用或社会效益,包括对业界的支援力度及惠及的业界数目;
    5.3.2 项目对塑造文化产业品牌形象的作用;
    5.3.3 项目目标的合理性和实现的可能性;
    5.3.4 项目市场推广策略(包括推行时间表及具体措施)的合理性;
    5.3.5 项目预算的合理性;
    5.3.6 申请企业的管理水平及项目执行团队的技术能力,过往相关经验。
  1. 提交报告及款项发放方式

    6.1 基金公佈获选名单后,将与获选企业签订“《影视综合服务平台专项资助计划》协议书”(下简称“协议书”);
    6.2 受资助企业必须开立封闭式的专项帐户结算所有开支及收入;
    6.3 签订协议书后,基金将向受资助企业的专项帐户内发放资助额度的30%作为首期资助款项;
    6.4 受资助企业需每6个月提交进度报告,且于项目完成后的1个月内提交总结报告;
    6.5 在企业提交进度报告及财务报告后,所有支出款项经基金核对财务报告及确认后,按比例在专项帐户发放下一期的资助款项;
    6.6 最后一期款项在企业提交总结报告,并获接纳后发放。
  1. 受资助企业的义务

    7.1 受资助企业必须遵守:
     
    7.1.1 受资助企业必须自签立协议书后翌月起计的24个月内,以连续日数方式进行计算,完成申请内陈述的项目;
    7.1.2 受资助企业必须自项目完成后的1个月内,以连续日数方式进行计算,向基金提交总结报告以申请开展结算程序(资助余额将在基金接纳总结报告后发放);
    7.1.3 受资助企业必须同意,将积极配合执行申请项目之进程,基金将监察执行项目的过程;
    7.1.4 受资助企业必须同意,将积极配合基金就项目的监察工作及举办之相关宣传活动,并同意基金于整个项目进程中拥有文字、摄影、拍照与其他形式记录之权利,以及所有相关产出物之永久无偿使用权;
    7.1.5 受资助企业必须同意,签订协议书后有关申请项目的基本资料及成果将公示于基金网站及对外之公开文件中,以作施政宣传推广。
    7.2 基金为项目进行结算程序后,倘核准的支出多于有关费用实际支付金额,基金将会按本申请规定在发放余额进行扣除;
    7.3 倘在结算程序涉及外币开支,则按照协议书签署当日大西洋银行与中国银行澳门分行两行之外币与澳门币兑换率中间价进行兑换结算;若经计算后得出金额出现小数,则以四捨五入方式计算至个位;
    7.4 倘受资助企业未能按本申请规定第7.1.1点所述期限完成有关程序,企业须在逾期日起计的15天内向基金以书面方式详述逾期的原因和理由;
    7.5 倘发生本申请规定第7.4点并在限期前未具备合理理由者,或有关提交之理由不获基金接纳,基金得取消其获资助资格,除已获确认的支出外,受资助企业须在接到基金通知日起计的15天内,以现金或本票形式全数退回已接收之资助;
    7.6 受资助企业向基金提交总结报告后,倘基金发现有关结果对比提交申请时出现偏离项目核心的情况,基金得有条件接纳或拒绝接纳其总结报告:
     
    7.6.1 倘发生基金有条件接纳总结报告的情况,基金得因应受资助企业对项目执行的偏离程度,按比例对“资助额度”进行扣除;
    7.6.2 倘发生基金拒绝接纳总结报告的情况,受资助企业的获资助资格即告取消;企业须在接到基金通知日起计的15天内,以现金或本票形式全数退回已接收之资助;如未能于规定期间内返还已获发放资助的欠款,且又未有以书面形式提供充分的理据,将由财政局税务执行处进行强制征收。
    7.7 受资助企业未经基金同意不得就申请项目收取其他机构或个人以任何形式给予的款项。
  1. 企业的退出、以及违反规定之处理

    8.1 倘申请企业于提交申请后临时申请退出,企业应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申请即时视作终止;
    8.2 倘获选企业不签署协议书,基金将视作放弃申请处理;
    8.3 倘受资助企业违反本申请规定或协议书之规定,基金得取消其获资助资格;企业须在接到基金通知日起计的15天内,以现金或本票形式全数退回已接收之资助;
    8.4 在受资助企业未退回有关金额前,基金可不再接受企业随后向基金递交的申请。
  1. 其他

    9.1 申请企业不得作出虚假声明、提供虚假资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资助款项;
    9.2 申请企业不得将资助款项用于非批给决定所指用途;
    9.3 申请企业保证申请项目的内容及执行程序均无违反法律规定,亦无侵犯他人的任何权利;
    9.4 基金仅提供用于申请项目的款项,当中并没有参与申请企业任何商业活动或商业决策,无论企业在进行与项目是否有关的所有决策、活动、言论立场等,均与基金无关。倘因企业作出任何活动或决策而导致违反澳门、内地或其他国家地区法律而负上民事、刑事或行政责任,企业需自行承担,概与基金无关;
    9.5 申请企业所提供的资料绝对保密,基金绝不用作本计划以外的任何用途;
    9.6 申请企业参与本计划,即视作已详阅及明白,并同意遵守本规定的所有条款及内容,且无异议;
    9.7 倘申请企业的项目获核准,基金只接受申请企业自递交申请文件之翌月起计,有关项目之支出费用;
    9.8 就本申请规定没有提及的事项,将受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的现行法律法规所规范,尤其是第26/2013号行政法规《文化产业基金》、第16/2018号行政长官批示《文化产业基金资助批给规章》及其他有关文化产业基金资助的规定;
    9.9 基金对本申请规定具有最终解释权及决定权。
  1. 基本资料

    10.1 计划名称    :《影视综合服务平台专项资助计划》;
    10.2 主办机构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文化产业基金;
    10.3 申请对象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设立、属文化产业范畴的商业企业;
    10.4 申请地点    :澳门冼星海大马路105号金龙中心14楼A室;
    10.5 申请方式    :以电话 2850 1000/电邮 info@fic.gov.mo预约提交文件时间,并于预约时间内亲临或透过代办人递交本规定第4.1点所指之全部文件至申请地点;
    10.6 申请日期    :2019年1月2日至2019年1月31日;
    10.7 申请文件须于上述截止日期前的预约时间内递交至申请地点,逾期概不受理;
    10.8 申请时须出示所有提交申请文件的正本以供核实;
    10.9 倘申请文件纸本与电子档内容有差异,以纸本书面文件为准;
    10.10 本基金就本计划收取之所有文件,概不退回;
    10.11 查询方式    : 电话:2850 1000/传真:2850 1010/电子邮件:info@fic.gov.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