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影视制作范畴
申请时间: 2022年9月27日至11月4日
2022年影视制作范畴“优秀文产企业奖”
计划目的
文化发展基金根据《文化发展基金资助及奖励批给规章》的规定,设立本奖励计划,为奬励具良好财政营运实力及产业化程度较高的影视制作企业,获奖企业须曾参与已上映/公开播放的影视作品的制作,2019年至2021年营运情况良好,并产生经济效益。
申请期: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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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2022年9月27日至11月4日。 |
奬励范畴: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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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作品(电影(剧情片或纪录片)、电视剧、综艺节目,不包括动画制作)的制作企业。 |
申请资格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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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须于2018年12月31日或之前已成立,且满足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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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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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须经营影视制作业务,包括电影、电视剧、综艺节目的创作、拍摄及制作,企业的所营事业须以影视制作相关为主(以第6.1.1点商业登记资讯或第6.1.3点营业税申报表为准)。 | ||||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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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曾制作1部已上映[包括院线发行/上映、电视广播频道播出、影视视频网站发行/上映(不包括自行放在自媒体平台播放)]的影视作品(申请人须为出品单位);或申请人曾参与2部已上映的影视作品的制作(包括拍摄、后制)。 |
奖励名额及方式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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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额:最多10名。 |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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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奖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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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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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必须提交经填妥从基金网站下载的2022年影视制作范畴“优秀文产企业奖”申请表,并附同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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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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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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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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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申请书的语文:须以中文、葡文或英文撰写。 | ||||||||||||||||||||||||||||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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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须遵守的规定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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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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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可要求申请人出示文件的正本、作出说明及提交其他为组成申请卷宗属不可或缺的文件、报告或资料。 | ||||||||||||||||||||||||||||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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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须确保所提交的文件及资料准确无误,一经提交,除基金另有通知外,并不接受申请人对已提交之文件及资料作出更改。 | ||||||||||||||||||||||||||||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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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不得作出虚假声明、提供虚假资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奬励款项。 | ||||||||||||||||||||||||||||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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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申请人拟撤回申请,应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申请即时视作终止。 | ||||||||||||||||||||||||||||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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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就本计划接收的所有文件,概不退回。 |
初步分析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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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将对申请卷宗进行初步分析,以核实申请卷宗是否齐备奖励计划章程要求的文件及是否符合奬励批给的要件。 | ||||||||||||||||||||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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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申请卷宗不符合上点的规定,基金要求申请人在10天内补交有关文件。 | ||||||||||||||||||||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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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申请人没有在上点所指的期间补交所需的文件,或补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规定,则基金行政委员会驳回有关申请。 | ||||||||||||||||||||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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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初步分析,如属下列任一情况,基金驳回有关申请,不进入评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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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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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没有出现驳回申请的情况,则基金行政委员会将申请卷宗送交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
评审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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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由行政委员会主席根据需审议的项目性质,从相关领域的专家名单中邀请三至七名来自影视界别、学术界别、商业界别的专家出任。 | ||||||||||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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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至少过半数成员出席时方可举行会议,并须就每次会议缮立会议录,其内应记录评审结果及会议的重要事项。 | ||||||||||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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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的代表须出席评审会议,介绍企业营运情况及取得成果,并回答评审提问。倘申请人未能出席,但具合理理由,则将按其已递交的文件进行书面评审,否则视作放弃申请。 | ||||||||||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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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按以下的评审标准作出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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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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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尚须考虑申请人倘曾获批给资助活动及项目的执行及偿还记录。 |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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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评审后,评分达到60分或以上,并且得分排名符合下述表格的奖励要求,方具条件获批给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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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项发放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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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项将採用一次性支付的方式进行发放。 |
受益人的义务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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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须履行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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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批给的取消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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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须取消奖励批给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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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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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可取消奖励批给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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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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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奬励批给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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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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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返还上点所指款项的后果:如未能于规定期间内返还已获发放奬励金的欠款,且又未有以书面形式提供充分的理据,将由财政局税务执行处进行强制征收。 |
其他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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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仅提供用于受益人的奬励金,当中并不参与受益人任何商业活动或商业决策,无论受益人在进行与营运是否有关的所有决策、活动、言论等,不代表基金立场。 |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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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须遵守澳门、内地或其他国家地区法律。倘因企业作出任何活动或决策而导致违反澳门、内地或其他国家地区法律而负上民事、刑事或行政责任,受益人需自行承担。 |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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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绝不用作本计划以外的任何用途,但基金为遵守法定义务而提供的情况除外。 |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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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参与本计划,即视作已详阅及明白,并同意遵守本章程的所有条款及内容,且无异议。 |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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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计划章程没有提及的事项,将受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的现行法律法规所规范,尤其是第40/2021号行政法规《文化发展基金的组织及运作》、第18/2022号行政法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财政资助制度》、第25/2022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核准的《文化发展基金资助及奬励批给规章》及其他有关文化发展基金资助的规定。 |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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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对本计划章程具有最终解释权及决定权。 |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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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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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文产企业奖
影视制作范畴
奖励等级 | 企业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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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花银奖 | 壹世影视制作一人有限公司 | |
莲花铜奖 | 破晓制作有限公司 | |
优异奖 | 1220电影制作有限公司 | |
优异奖 | 李嘉瀚个人企业主(企业名称:飞梦映画工作室) | |
优异奖 | 卡氏影艺人才娱乐有限公司 | |
优异奖 | 五库文化科技中心有限公司 | |
优异奖 | 地地影像工房有限公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