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活动/项目资助计划
申请时间: 2022年11月03日至11月25日
资助目的
为配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化政策,运用其资源支持发展文化及艺术领域的活动和交流,文化发展基金根据第25/2022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文化发展基金资助及奖励批给规章》规定,设立2023年文化活动/项目资助计划,透过择优方式选取并支援本地依法成立的非牟利社团开展各种文化艺术创作及推广工作、本土历史与文化的保护工作、本地文化艺术交流,以促进本地文化的多元发展,推动艺术扎根,改善艺文环境,丰富社区文化生活,弘扬本土文化价值,巩固澳门文化艺术的永续发展。
资助范围
2.1
|
本计划的资助范畴仅限于:视觉艺术、文学创作、音乐、曲艺(一般对唱、金曲、流行曲、折子戏,形式仅限于演出)、戏剧、舞蹈、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粤剧长剧演出)、时装、设计、影视及动漫相关活动/项目。 | ||||||||||||||||||||
2.2
|
活动/项目的类型仅限于演出、音像制作、影视或动漫制作、举办专业比赛、举办讲座、举办工作坊、举办培训课程、举办研讨会、举办/参加展览、出版书籍、出版期刊、节庆活动(仅限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且属公开性或公众可参与的活动。 | ||||||||||||||||||||
2.3
|
申请人仅能在申请表选择一种范畴及类型,如活动/项目涉及多个类型的混合,请选择其中最核心的类型,基金将以该类型作为主要的评审内容,并以该类型的量化指标计算倘有的扣减资助比例。 | ||||||||||||||||||||
2.4
|
重点资助范围如下:
|
||||||||||||||||||||
2.5
|
下列活动/项目不属于本资助计划的范围:
|
申请地点及期间
3.1
|
申请地点:澳门新口岸冼星海大马路105号金龙中心14楼A室。 |
3.2
|
申请期间:2022年11月03日至11月25日。 |
申请资格
4.1
|
于2018年12月31日或之前已在澳门依法设立及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上刊登章程的非牟利本地社团。 |
4.2
|
申请资格的限制:申请人的会长及理事长没有在另一申请人同时担任会长及理事长职务(例:甲和乙分别在A团担任会长或理事长职务,倘两人同时在B团担任会长或理事长的职务,则不符合申请资格)。 |
4.3
|
申请人须为所举办活动的主办单位(除参加第三方举办的展会及参加艺术节的演出外)。 |
申请金额、数目及获批数目
5.1
|
申请金额由申请人填写,每个活动/项目的申请金额不能超出第8.1点所指的可获资助的开支之和,也不能超出申请活动/项目的预算支出减去预算收入的差额。 |
5.2
|
基于行政成本考量,不受理申请金额少于10,000.00澳门元之申请。 |
5.3
|
申请活动/项目数目的限制:每一申请人申请之活动/项目数目上限为8个,其中曲艺范畴只能申请1个活动/项目。 |
5.4
|
每个申请人可获批的活动/项目数目上限为5个。 |
资助方式
补贴。
批给资助的金额上限
7.1
|
资助额度:单个活动/项目的资助金额不高于申请金额及活动/项目的类型对应的资助上限。
|
7.2
|
批给资助金额将因应活动/项目的量化指标(场数/日数/堂数/个数/作品部数/集数/专辑数/曲目首数/期数/印刷量)而作出扣减,详见第9点(资助扣减)。 |
可获资助及不获资助的开支范围:
8.1
|
可获资助的开支仅包括下列在资助期内作出与活动/项目相关的开支:
|
||||||||||||||||||
8.2
|
不可获资助的活动/项目开支包括如下:
|
||||||||||||||||||
8.3
|
第8.1点及第8.2点所指的开支可视为活动/项目预算开支范围内,而其他开支如招待、庆功宴、茶点、票房分成支付的开支则不视为活动/项目预算开支范围。 | ||||||||||||||||||
8.4
|
倘活动/项目的举办违反卫生局发出的防疫指引,相关的开支将不获资助,且不影响第21点的适用。 |
资助扣减
9.1
|
倘总结时受资助活动/项目的量化指标(场数/日数/堂数/个数/作品部数/集数/专辑数/曲目首数/期数/印刷量)少于申请时预计的场数/日数/堂数/个数/作品部数/集数/专辑数/曲目首数/期数/印刷量,将按比例[(预计活动场数/日数/堂数/个数/作品部数/集数/专辑数/曲目首数/期数/印刷量-实际场数/日数/堂数/个数/作品部数/集数/专辑数/曲目首数/期数/印刷量)/预计活动场数/日数/堂数/个数/作品部数/集数/专辑数/曲目首数/期数/印刷量]扣减资助金额。 |
9.2
|
倘活动/项目实际执行结果(加入基金批给资助金额后)最终出现盈余,资助额度将扣减至使盈余为零的金额(例:如A活动/项目实际支出为35万元,实际收入为10万元,原批给资助金额为30万元,现有盈余5万元,则资助额度将扣减5万元)。 |
9.3
|
倘出现多种扣减情况时,扣减比例不会叠加,并以当中的扣减比例最大值作为最终的扣减比例。 |
资助期
10.1
|
资助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10.2
|
在不影响下点规定适用的情况下,经受益人于资助期内预先提出具适当说明理由的申请,基金行政委员会可批准一次或多次延长资助期,但累计延长的期间不得超过原资助期的一半。 |
10.3
|
基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受益人的原因,经受益人申请,基金行政委员会可批准延长资助期,每次延长不超过6个月,且不受上点最后部分规定的限制。 |
申请文件
11.1
|
申请人须于网上系统註册社团帐户或使用已有的社团帐户登入,填写申请表及上传基本文件、倘有的有助评估资料,具体如下:
|
||||||||||||||||||||||||||||||||||||||||||
11.2
|
申请人须亲临基金提交申请凭条正本,其他申请文件均须通过网上提交,除基金要求外,现场补充文件将不纳入申请卷宗内容。 | ||||||||||||||||||||||||||||||||||||||||||
11.3
|
申请须遵守的规定及注意事项:
|
初步分析
12.1
|
基金将对申请卷宗进行初步分析,以核实申请活动/项目是否齐备资助计划章程要求的文件及是否符合资助批给的要件。 | ||||||||||||||||||||||
12.2
|
倘申请卷宗不符合上点的规定,基金可要求申请人在5天内补交有关文件。 | ||||||||||||||||||||||
12.3
|
倘申请人没有在上点所指的期间补交所需的文件,或补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规定,则基金行政委员会驳回有关申请。 | ||||||||||||||||||||||
12.4
|
经初步分析,如属下列任一情况,基金驳回有关申请,不进入评审程序:
|
||||||||||||||||||||||
12.5
|
倘没有出现驳回申请的情况,则基金行政委员会将申请卷宗送交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
评审程序
13.1
|
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由行政委员会主席根据每次需审议的活动/项目性质,从相关领域的专家名单中邀请三至七名来自文化艺术领域、学术界别的专家出任。 | ||||||||||||
13.2
|
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至少过半数成员出席时方可举行会议,并须就每次会议缮立会议记录,其内应记录评审结果及会议的重要事项。 | ||||||||||||
13.3
|
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按以下的评审标准作出评分(10分为满分):
|
13.4
|
曾获国家艺术基金的资助项目,将会获得额外加分,上限为1分。 |
13.5
|
经评审后,评分达到6分或以上(10分为满分),方具条件获批给资助,且不影响下点规定的适用。每一个申请人获批之活动/项目数目不多于5个,如同一申请人评分达到6分或以上的项目多于5个,则以评分最高的5个活动/项目作为批给对象。 |
13.6
|
由于预算所限,基金可对申请活动/项目作出不批给资助的决定。 |
协议书
14.1
|
受益人须接获本基金书面通知结果翌日起计30天内提交下列文件,以便基金准备协议书内容,倘受益人未能如期提交,且无作出通知或合理解释者,视为放弃接受资助:
|
||
14.2
|
受益人须与基金签立协议书,协议书尤须载有资助标的、资助期限、总资助金额、资助金额用途、发放资助款项程序、资助扣减、受益人义务、报告之提交、进度监察以及取消批给条款。 | ||
14.3
|
不签署协议书的后果:在收到批给决定通知日起计30天内,如受益人不签署协议书,视为放弃接受资助,但具不可抗力原因者除外。 |
项目内容的更改
15.1
|
对于下列不涉及偏离受资助活动/项目核心内容的更改不需要申请,受益人可因应具体执行情况灵活作出调整,并在提交报告时进行说明:
|
15.2
|
如受资助活动/项目内容的更改涉及受资助活动/项目的量化指标(如场数/日数/堂数/个数/作品部数/集数/专辑数/曲目首数/期数/印刷量)的缩减时,将按照第9点对资助额度进行扣减。 |
15.3
|
如受资助活动/项目的内容更改涉及活动/项目的核心内容,尤其是下述所指情况,则受益人须提出申请并由基金作出事前审批,于资助期内受益人仅可就受资助活动/项目提出1次更改申请,由于审批时间需时,受益人需要在活动/项目举办前至少60天提交齐备的资料作申请,基金将因应更改对核心内容的偏离情况,倘需要时谘询第13.1点所指的专家意见,以决定是否对受资助活动/项目的资助额度进行扣减或取消资助批给,故受益人如未能按时提交申请,基金不保证可在活动/项目举办前通知受益人审批结果,受益人须自行承担风险:
|
15.4
|
基金不接纳受资助活动/项目的主题更改申请,如演出剧目的更改、展览主题的更改、出版物主题的更改。 |
15.5
|
倘受益人没有事先申请第15.3点所指的核心内容更改,在受益人提交总结报告后,基金将因应更改对核心内容的偏离情况,倘需要时谘询第13.1点所指的专家意见,以决定是否对受资助活动/项目的资助额度进行扣减或取消资助批给。 |
报告的提交
16.1
|
受益人须于资助期内完成活动/项目,并在活动/项目完结后翌日起30日内向基金递交总结报告,倘受益人未获悉活动/项目受资助而未能于指定期间内提交,须自接获结果信函翌日起计30日内递交。 | ||||||||||||||
16.2
|
总结报告须由以下内容组成,包括如下:
|
||||||||||||||
16.3
|
倘受益人于本资助计划的所有受资助活动/项目的批给资助金额合计超过1,000,000澳门元,受益人尚须于活动/项目完结后翌日起120日内提交由本澳认可之执业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签发的关于受资助活动/项目收入及支出情况的专项财务审查报告(受益人须自行负责有关费用)。 | ||||||||||||||
16.4
|
报告附带的证明文件:受益人提交总结报告时,须按适用的情况附上活动/项目执行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
16.5
|
延期提交报告的申请: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受益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照上点规定的期间提交报告,受益人应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天内通知基金。倘属上述所指的情况,经基金批准,提交报告的期间为自上述所指的原因消失翌日起30天内。 | ||||||||||||||
16.6
|
倘基金认为文件有不清楚之处,受益人需在基金指定的期间内提交补充说明文件,到期未提交将以当前已提交的文件处理。 |
开支的确认
17.1
|
开支确认的目的及强制性:为确定受资助活动/项目的实际支出金额及受益人在受资助的活动/项目实际作出的开支属于本章程订定可获资助的开支,且属批给的原计划开支范围,开支须经基金确认。 | ||||||||||||||
17.2
|
确认的方式:补贴透过受益人提交专项财务审查报告(倘适用)或单据副本进行确认,倘开支费用涉及外币兑换,须保留兑换率证明。
|
||||||||||||||
17.3
|
所有受资助活动/项目的相关开支单据及各类收支证明正本,受益人须保存5年。 | ||||||||||||||
17.4
|
对单据的要求:
|
||||||||||||||
17.5
|
提交单据的时点:提交第16点所指的总结报告时。 |
关联交易
18.1
|
当申请人将向属于下列任一情况的供应商採购服务(包括服务人员费用)或商品,须在申请文件中预先披露交易的对象名称、与申请人的关系、预计交易的内容。
|
||||
18.2
|
对于第18.1点提及的採购交易及倘有的专项财务审查报告提及的关联交易,申请人须于总结报告中申报及提供文件证明(服务人员费用仅需申报,不需进行询价)已额外向至少2间非关联方的供应商(即不属于第18.1点所指的供应商)进行询价,基金将以最低价格的报价为开支确认上限,未能提交相关证明则该笔支出不能使用基金补贴的款项进行支付。 |
资助款项支付及条件
19.1
|
在签署协议书后,资助款项按以下所订定的期间及条件发放:
|
19.2
|
受益人提交错误的银行帐户资料而导致未能成功转帐,除支付时间可能延迟外,银行所收取的行政费用须由收款单位自行承担。 |
受益人的义务
20.1
|
受益人须履行下列义务:
|
||||||||||||||||||||||||||||
20.2
|
受基金资助的活动/项目内容,不得兼收澳门其他公共部门或公共实体的财政资助,但属基金与其他公共部门或公共实体合办或作出协调的情况除外。 | ||||||||||||||||||||||||||||
20.3
|
受基金资助的活动/项目内容,不能同时获得基金其他计划的资助批给。 |
资助批给的取消
21.1
|
基金须取消资助批给情况:
|
||||||||||||
21.2
|
基金可取消资助批给的情况:
|
||||||||||||
21.3
|
取消资助批给的后果:
|
||||||||||||
21.4
|
不返还上点所指款项的后果:如未能于规定期间内返还已获发放资助的欠款,且又未有以书面形式提供充分的理据,将由财政局税务执行处进行强制征收。 |
逾期提交报告的后果—资助扣减
22.1
|
倘受益人逾期提交报告,基金可作出以下资助扣减:
|
其他
23.1
|
申请人可出售门票或向其他机构(非本地区公共实体/公共部门)申请资助,以弥补举办活动的经费缺口。 |
23.2
|
申请人须尊重创作及知识产权,并应遵循版权准则处理版权购买。 |
23.3
|
基金仅提供用于受资助活动/项目的款项,当中并不参与受益人任何活动或决策,受益人的所有决策、活动、言论等,不代表基金立场。 |
23.4
|
受益人须遵守澳门、内地或其他国家地区法律。倘因其作出任何决策而导致违反澳门、内地或其他国家地区法律而负上民事、刑事或行政责任,受益人需自行承担。 |
23.5
|
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绝不用作本计划以外的任何用途,但基金为遵守法定义务而提供的情况除外。 |
23.6
|
申请人参与本计划,即视作已详阅及明白,并同意遵守本章程的所有条款及内容,且无异议。 |
23.7
|
就本计划章程没有提及的事宜,将受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的现行法律法规所规范,尤其是适用40/2021号行政法规《文化发展基金的组织及运作》、第18/2022号行政法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财政资助制度》、第25/2022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文化发展基金资助及奖励批给规章》及其他有关文化发展基金资助的规定。 |
23.8
|
基金拥有对本计划规章具有最终解释权及决定权。 |
查询或提供意见
24.1
|
电话:8985 0869、2850 1000; |
24.2
|
传真:2850 1010; |
24.3
|
电邮:acpt@fdc.gov.mo; |
24.4
|
地址:澳门冼星海大马路105号金龙中心14楼A室; |
24.5
|
网址:www.fdc.gov.mo。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