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藝術活動交流資助

年份:

文化活動 /項目資助計劃

申請時間: 2022年11月03日至11月25日

  1. 資助目的

    為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文化政策,運用其資源支持發展文化及藝術領域的活動和交流,文化發展基金根據第25/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文化發展基金資助及獎勵批給規章》規定,設立2023年文化活動/項目資助計劃,透過擇優方式選取並支援本地依法成立的非牟利社團開展各種文化藝術創作及推廣工作、本土歷史與文化的保護工作、本地文化藝術交流,以促進本地文化的多元發展,推動藝術扎根,改善藝文環境,豐富社區文化生活,弘揚本土文化價值,鞏固澳門文化藝術的永續發展。

  1. 資助範圍

    2.1
    本計劃的資助範疇僅限於:視覺藝術、文學創作、音樂、曲藝(一般對唱、金曲、流行曲、折子戲,形式僅限於演出)、戲劇、舞蹈、物質文化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包括粵劇長劇演出)、時裝、設計、影視及動漫相關活動/項目。
    2.2
    活動/項目的類型僅限於演出、音像製作、影視或動漫製作、舉辦專業比賽、舉辦講座、舉辦工作坊、舉辦培訓課程、舉辦研討會、舉辦/參加展覽、出版書籍、出版期刊、節慶活動(僅限於非物質文化遺產),且屬公開性或公眾可參與的活動。
    2.3
    申請人僅能在申請表選擇一種範疇及類型,如活動/項目涉及多個類型的混合,請選擇其中最核心的類型,基金將以該類型作為主要的評審內容,並以該類型的量化指標計算倘有的扣減資助比例。
    2.4
    重點資助範圍如下:
    2.4.1
    鼓勵原創性強的藝文項目。
    2.4.2
    進入社區,以社區為舞台,推動社區民眾參與,改善社區文化環境的藝文項目。
    2.4.3
    善於發掘和善用澳門街道、廣場、公園、世遺建築等公共空間,發掘社區歷史、 文化面貌與建築特色之藝文活動。
    2.4.4
    有助培養本地觀眾及拓展本地文化藝術市場的項目,如實行演出售票制的項目等。
    2.4.5
    舉辦有關培養文化藝術人才、面向兒童與青少年的藝術教育項目、駐校工作坊及學校巡演等。
    2.4.6
    有關澳門文化遺產及文保知識的傳承、教育、研究及推廣工作。
    2.4.7
    有關澳門文化、藝術及歷史範疇的創作項目。
    2.4.8
    與外地文化藝團、藝術工作者合作進行藝術創作項目;
    2.4.9
    本地藝文創作往外展演等項目。
    2.5
    下列活動/項目不屬於本資助計劃的範圍:
    2.5.1   
    體育舞蹈(如:非舞蹈劇場形式的表演、拉丁舞、標準舞、排排舞、廣場舞等)、文娛康體類(如:茶藝等)、體育競技、武術、考察、魔術、花藝、烹飪技巧、馬戲雜技、種植、美食/飲食、網站構建及維護、程式開發及維護、電子競技之活動/項目;
    2.5.2
    屬聯誼、聯歡、聚餐、參觀景點、探訪、拜訪、交流、參加會議性質等為主要目的之活動/項目;
    2.5.3
    屬赴外比賽、赴外獲獎的活動/項目;
    2.5.4
    翻譯文本之出版;
    2.5.5
    以會務宣傳為主要目的之活動/項目、印製周年紀念性的誌慶刊物、會刊;
    2.5.6
    已出版、再版或重印的出版物;
    2.5.7
    涉及商務/商業性質之活動/項目(如:商業刊物或具商業性質之演唱會等);
    2.5.8
    含籌款性質的慈善活動/項目;
    2.5.9
    屬非公開性或公眾無法參與的活動/項目;
    2.5.10
    屬受第三方委約進行製作之活動/項目。
  1. 申請地點及期間

    3.1
    申請地點:澳門新口岸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14樓A室。
    3.2
    申請期間:2022年11月03日至11月25日。
  1. 申請資格

    4.1
    於2018年12月31日或之前已在澳門依法設立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刊登章程的非牟利本地社團。
    4.2
    申請資格的限制:申請人的會長及理事長沒有在另一申請人同時擔任會長及理事長職務(例:甲和乙分別在A團擔任會長或理事長職務,倘兩人同時在B團擔任會長或理事長的職務,則不符合申請資格)。
    4.3
    申請人須為所舉辦活動的主辦單位(除參加第三方舉辦的展會及參加藝術節的演出外)。
  1. 申請金額、數目及獲批數目

    5.1
    申請金額由申請人填寫,每個活動/項目的申請金額不能超出第8.1點所指的可獲資助的開支之和,也不能超出申請活動/項目的預算支出減去預算收入的差額。
    5.2
    基於行政成本考量,不受理申請金額少於10,000.00澳門元之申請。
    5.3
    申請活動/項目數目的限制:每一申請人申請之活動/項目數目上限為8個,其中曲藝範疇只能申請1個活動/項目。
    5.4
    每個申請人可獲批的活動/項目數目上限為5個
  1. 資助方式

    補貼。

  1. 批給資助的金額上限

    7.1
    資助額度:單個活動/項目的資助金額不高於申請金額及活動/項目的類型對應的資助上限。
    活動/項目類型 單個活動/項目的資助上限
    (澳門元)
    演出(曲藝以外的資助範疇)、舉辦/參加展覽、節慶活動(僅限於非物質文化遺產) 500,000
    音像製作、影視或動漫製作 250,000
    出版期刊 每期50,000,
    上限4期共200,000
    舉辦專業比賽、舉辦講座、舉辦工作坊、舉辦培訓課程、舉辦研討會、出版書籍 100,000
    演出(曲藝) 30,000
    7.2
    批給資助金額將因應活動/項目的量化指標(場數/日數/堂數/個數/作品部數/集數/專輯數/曲目首數/期數/印刷量)而作出扣減,詳見第9點(資助扣減)。
  1. 可獲資助及不獲資助的開支範圍

    8.1
    可獲資助的開支僅包括下列在資助期內作出與活動/項目相關的開支:
    8.1.1
    服務人員費用(創作、表演者和技術人員):直接參與活動/項目的製作、幕前及幕後工作的人員費用,如導演費、監製費、編劇費、編舞費、作曲費、作詞費、表演者費、策展費、藝術家費、導師費、嘉賓費用及翻譯費。當中每人最高資助上限為40,000.00澳門元(上限按人員計算,倘有關人員於同一項目中同時擔任多個職位,該人員最高資助上限亦為40,000.00澳門元);
    8.1.2
    設計及製作費用:因活動/項目需要製作與活動/項目內容相關的設計費用及生產製作費用,如舞台設計、平面設計、場地設計、佈景/裝置費、服裝費、化妝費、道具費、材料費、裝裱費、錄影及錄音費、排版校對印刷費、證書費、獎杯、獎牌、獎狀;
    8.1.3
    場地租金(非恆常性):因舉辦活動/項目原因而支付的臨時性場地租金,以及相關的保安及清潔費用;
    8.1.4
    設備租賃費用:因活動/項目需要而租賃器材費用,如燈光租賃費、音響器材租賃費;
    8.1.5
    推廣及宣傳費用:為宣傳及推廣活動/項目,利用各種媒體宣傳所產生的費用,例如報章、雜誌、電台、電視台、互聯網等廣告宣傳費;相關宣傳品例如宣傳單張、海報、紀念品的製作費用;
    8.1.6
    物流費用(不包括稅項):為執行活動/項目而運送物資如佈景、道具、服裝、樂器等的費用;
    8.1.7
    交通費(經濟客位)及住宿費(四星或以下酒店):當活動/項目涉及赴外交流,工作人員往來活動/項目目的地之經濟客位、當地交通費用及當地住宿費;當活動/項目涉及邀請外地嘉賓時,外地嘉賓往來澳門之經濟客位、澳門當地交通費用及澳門住宿費;
    8.1.8
    版權費用:為執行活動/項目為第三方支付的版權費用,例如劇本版權費用;
    8.1.9
    保險費用:為執行活動/項目而所購買的保險費用。
    8.2
    不可獲資助的活動/項目開支包括如下
    8.2.1
    行政人員的相關費用;
    8.2.2
    設備購置及維修費用;
    8.2.3
    獎金、獎品、禮物、慈善送贈用之物資;
    8.2.4
    工作餐、稅項;
    8.2.5
    核酸檢測費用、隔離衍生費用;
    8.2.6
    核數費用。
    8.3
    第8.1點及第8.2點所指的開支可視為活動/項目預算開支範圍內,而其他開支如招待、慶功宴、茶點、票房分成支付的開支則不視為活動/項目預算開支範圍
    8.4
    倘活動/項目的舉辦違反衛生局發出的防疫指引,相關的開支將不獲資助,且不影響第21點的適用
  1. 資助扣減

    9.1
    倘總結時受資助活動/項目的量化指標(場數/日數/堂數/個數/作品部數/集數/專輯數/曲目首數/期數/印刷量)少於申請時預計的場數/日數/堂數/個數/作品部數/集數/專輯數/曲目首數/期數/印刷量,將按比例[(預計活動場數/日數/堂數/個數/作品部數/集數/專輯數/曲目首數/期數/印刷量-實際場數/日數/堂數/個數/作品部數/集數/專輯數/曲目首數/期數/印刷量)/預計活動場數/日數/堂數/個數/作品部數/集數/專輯數/曲目首數/期數/印刷量]扣減資助金額。
    9.2
    倘活動/項目實際執行結果(加入基金批給資助金額後)最終出現盈餘,資助額度將扣減至使盈餘為零的金額(例:如A活動/項目實際支出為35萬元,實際收入為10萬元,原批給資助金額為30萬元,現有盈餘5萬元,則資助額度將扣減5萬元)。
    9.3
    倘出現多種扣減情況時,扣減比例不會疊加,並以當中的扣減比例最大值作為最終的扣減比例。
  1. 資助期

    10.1 
    資助期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0.2
    在不影響下點規定適用的情況下,經受益人於資助期內預先提出具適當說明理由的申請,基金行政委員會可批准一次或多次延長資助期,但累計延長的期間不得超過原資助期的一半
    10.3
    基於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受益人的原因,經受益人申請,基金行政委員會可批准延長資助期,每次延長不超過6個月,且不受上點最後部分規定的限制。
  1. 申請文件

    11.1 
    申請人須於網上系統註冊社團帳戶或使用已有的社團帳戶登入,填寫申請表及上傳基本文件、倘有的有助評估資料,具體如下:
    11.1.1 
    基本文件
    11.1.1.1 
    社團簽署代表(詳見第11.3.2點)之身份證明文件。倘由受權人簽署,應提交確認其權力的相關文件,如經會員大會通過之會議紀錄或法定代表授權書副本;
    11.1.1.2
    申請人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章程(必須載於印務局網頁上之中、葡文PDF版本);
    11.1.1.3
    身份證明局發出之《已成立社團之領導架構證明書》文件,內容包括有效領導架構之組成。
    11.1.2 
    倘有的有助評估資料
    11.1.2.1 
    有助評估的資料包括:
    11.1.2.1.1   
    節目內容;
    11.1.2.1.2
    演出者及參與者簡歷;
    11.1.2.1.3
    主要計劃人員簡歷;
    11.1.2.1.4
    演出劇目內容;
    11.1.2.1.5
    展覽作品圖片;
    11.1.2.1.6
    出版初稿(包括:目錄及大綱);
    11.1.2.1.7
    活動/項目的參考短片;
    11.1.2.1.8
    邀請函;
    11.1.2.1.9
    報價單;
    11.1.2.1.10
    團體簡介;
    11.1.2.1.11
    過去一年舉辦的活動資料;
    11.1.2.1.12
    未來發展方向;
    11.1.2.1.13
    精選評論文章等。
    11.1.2.2 
    申請人應提供清晰及充足的申請資料予基金作評估之用,{如:列明與擬開展活動/項目對應的具體時間(開始及結束日期應與擬進行的活動/項目匹配)及具體地點(如:城市)}。
    11.1.2.3
    倘網上申請系統填寫申請表格中的資料與上載之有助評估資料的表述有任何差異,概以網上申請系統填寫之申請表格(不包括上載之附件)為準。
    11.2 
    申請人須親臨基金提交申請憑條正本,其他申請文件均須通過網上提交,除基金要求外,現場補充文件將不納入申請卷宗內容
    11.3
    申請須遵守的規定及注意事項:
    11.3.1 
    撰寫申請文件的語文:須以中文、葡文或英文撰寫。
    11.3.2
    申請憑條須由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組織章程中明確指定的代表簽署,倘沒有指定代表則由申請人的理事長或會長簽署,如理事長或會長未能簽署,應由經會員大會通過之受權人簽署,其次需蓋上會章作實。
    11.3.3
    基金可要求申請人出示文件的正本、作出說明及提交其他為組成申請卷宗屬不可或缺的文件、報告或資料。
    11.3.4
    申請人須確保所提交的文件及資料準確無誤,一經提交,除基金另有通知外,並不接受申請人對已提交之文件及資料作出更改
    11.3.5
    申請人不得作出虛假聲明、提供虛假資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資助款項。
    11.3.6
    倘申請人擬撤回申請,應立即書面通知基金,申請即時視作終止。
    11.3.7
    基金就本計劃接收的所有文件,概不退回
  1. 初步分析

    12.1 
    基金將對申請卷宗進行初步分析,以核實申請活動/項目是否齊備資助計劃章程要求的文件及是否符合資助批給的要件
    12.2
    倘申請卷宗不符合上點的規定,基金可要求申請人在5天內補交有關文件
    12.3
    倘申請人沒有在上點所指的期間補交所需的文件,或補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規定,則基金行政委員會駁回有關申請
    12.4
    經初步分析,如屬下列任一情況,基金駁回有關申請,不進入評審程序
    12.4.1   
    申請活動/項目不符合基金的宗旨
    12.4.2
    申請活動/項目不屬於本章程第2條的資助範圍規定
    12.4.3
    申請人不符合本章程第4條的申請資格規定
    12.4.4
    申請活動/項目不符合本章程第5條的規定
    12.4.5
    申請文件不符合本章程第11條的申請文件規定
    12.4.6
    屬基金其他專項資助計劃的資助範圍
    12.4.7
    申請活動/項目屬於澳門其他公共實體/公共部門已公佈的資助計劃範圍
    12.4.8
    申請人在基金其他受資助活動/項目未返還已獲發放資助的欠款
    12.4.9
    申請人處於基金凍結名單內
    12.4.10
    活動/項目涉及不雅、暴力、色情、淫褻、賭博、粗言穢語、影射或侵害他人之權利等不當成分;
    12.4.11
    活動/項目內容涉及危害國家安全、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12.5 
    倘沒有出現駁回申請的情況,則基金行政委員會將申請卷宗送交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1. 評審程序

    13.1 
    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成員由行政委員會主席根據每次需審議的活動/項目性質,從相關領域的專家名單中邀請三至七名來自文化藝術領域、學術界別的專家出任。
    13.2
    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至少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舉行會議,並須就每次會議繕立會議記錄,其內應記錄評審結果及會議的重要事項。
    13.3
    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按以下的評審標準作出評分(10分為滿分):
    13.3.1 
    內容素質及規劃的完善程度(50%)
    申請之活動/項目是否具有原創性、素質、意義及價值,能否有系統及有策略地預計、規劃和統籌即將進行的活動/項目,且能合理分配資源,並能提供詳盡資料。
    13.3.2
    預算合理性(30%)
    預算有否誇大不實及有否積極拓展收入(包括門票收入、廣告收入或贊助等)。
    13.3.3
    申請者執行能力(10%)
    申請人或參與活動/項目的人員(如主要創作人員或藝術行政人員等)是否具足夠執行及統籌能力完成所擬定之計劃及達至其預期效果,以及參考申請人或參與活動/項目的人員過往活動之執行情況,或社團宗旨與活動/項目之性質的吻合度。
    13.3.4
    對本澳文化藝術發展的推動(10%)
    以活動/項目對象、人數、改善社區文化環境及推廣本澳文化藝術的積極度作為考量。
    13.4 
    曾獲國家藝術基金的資助項目,將會獲得額外加分,上限為1分。
    13.5
    經評審後,評分達到6分或以上(10分為滿分),方具條件獲批給資助,且不影響下點規定的適用。每一個申請人獲批之活動/項目數目不多於5個,如同一申請人評分達到6分或以上的項目多於5個,則以評分最高的5個活動/項目作為批給對象
    13.6
    由於預算所限,基金可對申請活動/項目作出不批給資助的決定。
  1. 協議書

    14.1 
    受益人須接獲本基金書面通知結果翌日起計30天內提交下列文件,以便基金準備協議書內容,倘受益人未能如期提交,且無作出通知或合理解釋者,視為放棄接受資助:
    14.1.1 
    在澳門銀行開立之帳戶(澳門元)存摺首頁或澳門銀行發出的相關證明文件副本,須載有銀行名稱、帳戶名稱和帳號的資料頁。
    14.2
    受益人須與基金簽立協議書,協議書尤須載有資助標的、資助期限、總資助金額、資助金額用途、發放資助款項程序、資助扣減、受益人義務、報告之提交、進度監察以及取消批給條款。
    14.3
    不簽署協議書的後果:在收到批給決定通知日起計30天內,如受益人不簽署協議書,視為放棄接受資助,但具不可抗力原因者除外。
  1. 項目內容的更改

    15.1 
    對於下列不涉及偏離受資助活動/項目核心內容的更改不需要申請,受益人可因應具體執行情況靈活作出調整,並在提交報告時進行說明
    15.1.1 
    活動/項目名稱的調整(不涉及活動/項目主題更改);
    15.1.2
    活動/項目舉行日期(不涉及活動/項目場次/日數的减少);
    15.1.3
    活動/項目舉行地點(僅限於同一城市的不同地點);
    15.1.4
    新增主要人員;
    15.1.5
    輔助人員的增減;
    15.1.6
    活動/項目執行內容的增加(不涉及新增活動/項目主題)。
    15.2 
    如受資助活動/項目內容的更改涉及受資助活動/項目的量化指標(如場數/日數/堂數/個數/作品部數/集數/專輯數/曲目首數/期數/印刷量)的縮減時,將按照第9點對資助額度進行扣減。
    15.3 
    如受資助活動/項目的內容更改涉及活動/項目的核心內容,尤其是下述所指情況,則受益人須提出申請並由基金作出事前審批,於資助期內受益人僅可就受資助活動/項目提出1次更改申請,由於審批時間需時,受益人需要在活動/項目舉辦前至少60天提交齊備的資料作申請,基金將因應更改對核心內容的偏離情況,倘需要時諮詢第13.1點所指的專家意見,以決定是否對受資助活動/項目的資助額度進行扣減或取消資助批給,故受益人如未能按時提交申請,基金不保證可在活動/項目舉辦前通知受益人審批結果,受益人須自行承擔風險
    15.3.1 
    活動/項目的主題在原有的基礎上出現調整(如:新增主題);
    15.3.2
    活動/項目的舉行方式由線下轉移為線上;
    15.3.3
    活動/項目的舉行地點更改為其他城市;
    15.3.4 
    活動/項目的任一主要人員退出項目或作出更改:
    活動類型 主要人員
    演出/音像製作/影視製作 導演、監製、編劇、編曲、編舞、主要表演人員(如男主角、女主角、演奏者、主唱)
    舉辦工作坊/培訓課程/講座/研討會 導師、講者
    出版書籍、出版期刊 作者、主編
    舉辦藝術展覽 策展人、藝術家
     
    註:如主要人員的崗位由多人同時擔任,則該崗位的一半以上人員變動視為涉及核心內容的更改(如原計劃一個藝術展覽有3名藝術家,則2名藝術家出現變動才視為涉及核心內容的更改)。
    15.4 
    基金不接納受資助活動/項目的主題更改申請,如演出劇目的更改、展覽主題的更改、出版物主題的更改
    15.5
    倘受益人沒有事先申請第15.3點所指的核心內容更改,在受益人提交總結報告後,基金將因應更改對核心內容的偏離情況,倘需要時諮詢第13.1點所指的專家意見,以決定是否對受資助活動/項目的資助額度進行扣減或取消資助批給
  1. 報告的提交

    16.1 
    受益人須於資助期內完成活動/項目,並在活動/項目完結後翌日起30日內向基金遞交總結報告,倘受益人未獲悉活動/項目受資助而未能於指定期間內提交,須自接獲結果信函翌日起計30日內遞交。
    16.2
    總結報告須由以下內容組成,包括如下:
    16.2.1 
    “受資助活動/項目評估報告及收支費用表”
    16.2.2
    活動/項目的執行情況:受資助活動/項目的實際執行情況,以及取得的成效。
    16.3
    倘受益人於本資助計劃的所有受資助活動/項目的批給資助金額合計超過1,000,000澳門元,受益人尚須於活動/項目完結後翌日起120日內提交由本澳認可之執業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簽發的關於受資助活動/項目收入及支出情況的專項財務審查報告(受益人須自行負責有關費用)。
    16.4
    報告附帶的證明文件:受益人提交總結報告時,須按適用的情況附上活動/項目執行情況的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16.4.1 
    演出錄像片段之DVD/CD-R拷貝;
    16.4.2
    宣傳品圖片(如宣傳刊物或衍生品);
    16.4.3
    宣傳活動資料(如線下宣傳活動/項目的照片,請貼在A4紙上);
    16.4.4
    提供不同角度展示活動全景的照片、線上宣傳截圖及點擊數據、宣傳片檔案等);
    16.4.5
    媒體報導(如:新聞稿、剪報);
    16.4.6
    參展及獲獎資料(如參展照片、獎狀等);
    16.4.7
    如屬出版書籍或專輯,1本出版刊物或1隻光碟專輯。
    16.5
    延期提交報告的申請: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受益人的原因,導致無法按照上點規定的期間提交報告,受益人應自相關事實發生之日起7個工作天內通知基金。倘屬上述所指的情況,經基金批准,提交報告的期間為自上述所指的原因消失翌日起30天內。
    16.6
    倘基金認為文件有不清楚之處,受益人需在基金指定的期間內提交補充說明文件,到期未提交將以當前已提交的文件處理。
  1. 開支的確認

    17.1 
    開支確認的目的及強制性:為確定受資助活動/項目的實際支出金額及受益人在受資助的活動/項目實際作出的開支屬於本章程訂定可獲資助的開支,且屬批給的原計劃開支範圍,開支須經基金確認
    17.2
    確認的方式:補貼透過受益人提交專項財務審查報告(倘適用)或單據副本進行確認,倘開支費用涉及外幣兌換,須保留兌換率證明。
    17.2.1 
    如受益人屬於16.3所說的情況,受益人不須提交單據,基金將根據專項財務審查報告進行補貼款項的確認。
    17.2.2
    如受益人不屬於16.3所說的情況,受益人須提交單據,並把所有使用基金補貼款項的單據副本有序地貼在A4紙上/釘好,與“受資助活動/項目評估報告及收支費用表”的編號對應,以便基金審查。
    17.3
    所有受資助活動/項目的相關開支單據及各類收支證明正本,受益人須保存5年。
    17.4
    對單據的要求:
    17.4.1 
    倘由機構發出的發票、收據,應列明收受/接收單位、發出單位(非受益人)、開立日期、憑單編號(倘有)、服務/產品/項目名稱、金額、發出單位的蓋章/簽署(如提供「發票Invoice」,必須為已付款的發票)。
    17.4.2
    倘由個人發出的職業稅M/7 格式憑單,應列明收受/接收憑單的顧客姓名、發出者的稅務編號、開立日期、憑單編號、職業稅章程附表所載之業務、金額。
    17.4.3
    倘由個人發出的收據,應列明收受/接收單位、發出者姓名、開立日期、憑單編號(倘有)、服務/產品/項目名稱、金額,且發出者必須簽名確認。
    17.4.4
    倘單據缺失收受/接收單位的資料或發出單位的蓋章/簽署,經適當說明,且基金認為合理,基金可考慮接納有關單據。
    17.4.5
    如服務/產品提供者修改單據,其更改之處,應加蓋服務/產品提供者之蓋章或簽署。基金不接受經塗改但沒有蓋章或簽署核實之單據
    17.4.6
    金額單價或總價如有折扣應註明實付金額。
    17.4.7
    所有單據必須於資助期開始日後開立。
    17.5
    提交單據的時點:提交第16點所指的總結報告時。
  1. 關聯交易

    18.1 
    當申請人將向屬於下列任一情況的供應商採購服務(包括服務人員費用)或商品,須在申請文件中預先披露交易的對象名稱、與申請人的關係、預計交易的內容
    18.1.1 
    申請人為供應商的股東。
    18.1.2
    申請人的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監事長/副監事長及上述人士的配偶/父母/子女為供應商、供應商的股東、供應商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
    18.2
    對於第18.1點提及的採購交易及倘有的專項財務審查報告提及的關聯交易,申請人須於總結報告中申報及提供文件證明(服務人員費用僅需申報,不需進行詢價)已額外向至少2間非關聯方的供應商(即不屬於第18.1點所指的供應商)進行詢價,基金將以最低價格的報價為開支確認上限,未能提交相關證明則該筆支出不能使用基金補貼的款項進行支付。
  1. 資助款項支付及條件

    19.1 
    在簽署協議書後,資助款項按以下所訂定的期間及條件發放:
    發放階段 發放期間及條件 資助款項發出百份比
    首期 簽署協議書後翌月內發放 90%
    餘款 受益人提交完整報告(包括總結報告及專項財務審查報告(倘適用))並獲基金通過,翌月內發放 10%
    19.2 
    受益人提交錯誤的銀行帳戶資料而導致未能成功轉帳,除支付時間可能延遲外,銀行所收取的行政費用須由收款單位自行承擔。
  1. 受益人的義務

    20.1 
    受益人須履行下列義務:
    20.1.1   
    將資助款項根據批給決定所指的用途全數用於受資助的活動/項目
    20.1.2
    按照已預先訂定的活動及項目規劃,執行及完成活動及項目;
    20.1.3
    謹慎、合理規劃及組織受資助的活動或項目;
    20.1.4
    按時提交第16點所指的受資助活動/項目報告;
    20.1.5
    配合基金的監察職務,尤其是按時提供基金要求的資料,倘活動/項目需憑門券入場,在基金要求時,受益人須提供最多五張入場券予基金;
    20.1.6
    自行向相關部門(包括澳門特區及外地)申請並取得活動/項目所必須的各類型准照及許可文件
    20.1.7
    完整保留受資助活動/項目的原始收支憑證至少5年;
    20.1.8
    積極配合基金就活動/項目的監察工作及舉辦之相關宣傳活動,並同意基金於整個活動/項目進程中擁有文字、攝影、拍照與其他形式記錄之權利,以及所有相關產出物之永久無償使用權;
    20.1.9
    在任何與活動/項目相關的宣傳活動、新聞稿及宣傳物品註明獲得“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發展基金支持”或“支持單位: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發展基金”,並向基金報備;
    20.1.10
    同意簽訂協議書後有關申請活動/項目的基本資料及成果將公示於基金網站及對外之公開文件中,以作施政宣傳推廣;
    20.1.11
    保證申請活動/項目的內容及活動/項目執行程序均無違反法律規定,亦無侵犯他人的任何權利
    20.1.12
    遵守與基金簽立協議書內所訂定的條款;
    20.1.13
    遵守衛生局發出的防疫指引;
    20.1.14
    遵守第18/202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資助制度》、其他適用之法律法規以及本章程的其他規定。
    20.2
    受基金資助的活動/項目內容,不得兼收澳門其他公共部門或公共實體的財政資助,但屬基金與其他公共部門或公共實體合辦或作出協調的情況除外。
    20.3
    受基金資助的活動/項目內容,不能同時獲得基金其他計劃的資助批給
  1. 資助批給的取消

    21.1 
    基金須取消資助批給情況:
    21.1.1 
    受益人作出虛假聲明、提供虛假資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資助款項;
    21.1.2
    受益人將資助款項用於非批給決定所指用途
    21.1.3
    受益人讓第三人使用資助款項
    21.1.4
    受益人違反謹慎、合理規劃及組織受資助的活動或項目的義務而導致對參與者或公共利益,尤其是公眾安全或社會秩序造成嚴重風險或損害
    21.1.5
    受益人作出的活動/項目涉及危害國家安全、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
    21.1.6
    不再符合第2點及第4點的要求,且未於基金訂定的期間內補正不當情事。
    21.2
    基金可取消資助批給的情況:
    21.2.1 
    受益人在資助期內終止執行或未完成活動/項目
    21.2.2
    違反本章程的其他規定;
    21.2.3
    違反協議書訂定其他取消批給的情況。
    21.3
    取消資助批給的後果:
    21.3.1 
    受益人須自接獲相關通知之日起計三十天內返還已收取的全部資助款項
    21.3.2
    受益人將被列入凍結名單,基金將於受益人接獲取消資助批給的後果通知日起計一年內拒絕其提出的資助申請
    21.3.3
    第21.3.2點所指的後果不適用於基金批准受益人主動提出的終止執行活動/項目申請且受益人已返還已收取的全部資助款項的情況。
    21.4
    不返還上點所指款項的後果:如未能於規定期間內返還已獲發放資助的欠款,且又未有以書面形式提供充分的理據,將由財政局稅務執行處進行強制徵收
  1. 逾期提交報告的後果—資助扣減

    22.1 
    倘受益人逾期提交報告,基金可作出以下資助扣減:
    情況 資助扣減
    超出期限遞交第16.1點總結報告及第16.3點專項財務審查報告(但獲批准延期提交者除外) 1. 超出期限遞交總結報告,扣減受資助活動/項目補貼資助款項10%;
    2. 超出期限遞交專項財務審查報告,扣減受資助活動/項目補貼資助款項10%;
    3. 上述資助扣減情況與第9點(資助扣減)疊加計算,經扣減後資助款項= 批給資助金額*(1-A)*[1-(B1+B2)],A及B為資助扣減比例。
    備註:
    A為第9點所指的資助扣減比例;
    B1為超出期限遞交總結報告的資助扣減比例;
    B2為超出期限遞交專項財務審查報告資助扣減比例;
  1. 其他

    23.1 
    申請人可出售門票或向其他機構(非本地區公共實體/公共部門)申請資助,以彌補舉辦活動的經費缺口。
    23.2
    申請人須尊重創作及知識產權,並應遵循版權準則處理版權購買。
    23.3
    基金僅提供用於受資助活動/項目的款項,當中並不參與受益人任何活動或決策,受益人的所有決策、活動、言論等,不代表基金立場。
    23.4
    受益人須遵守澳門、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法律。倘因其作出任何決策而導致違反澳門、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法律而負上民事、刑事或行政責任,受益人需自行承擔。
    23.5
    申請人所提供的資料絕不用作本計劃以外的任何用途,但基金為遵守法定義務而提供的情況除外。
    23.6
    申請人參與本計劃,即視作已詳閱及明白,並同意遵守本章程的所有條款及內容,且無異議。
    23.7
    就本計劃章程沒有提及的事宜,將受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的現行法律法規所規範,尤其是適用40/2021號行政法規《文化發展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18/202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資助制度》、第25/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文化發展基金資助及獎勵批給規章》及其他有關文化發展基金資助的規定。
    23.8
    基金擁有對本計劃規章具有最終解釋權及決定權。
  1. 查詢或提供意見

    24.1 
    電話:8985 0869、2850 1000;
    24.2
    傳真:2850 1010;
    24.3
    電郵:acpt@fdc.gov.mo
    24.4
    地址:澳門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14樓A室;
    24.5
    網址:www.fdc.gov.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