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活動/項目資助計劃
申請時間: 2022年11月03日至11月25日
資助目的
為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文化政策,運用其資源支持發展文化及藝術領域的活動和交流,文化發展基金根據第25/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文化發展基金資助及獎勵批給規章》規定,設立2023年文化活動/項目資助計劃,透過擇優方式選取並支援本地依法成立的非牟利社團開展各種文化藝術創作及推廣工作、本土歷史與文化的保護工作、本地文化藝術交流,以促進本地文化的多元發展,推動藝術扎根,改善藝文環境,豐富社區文化生活,弘揚本土文化價值,鞏固澳門文化藝術的永續發展。
資助範圍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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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劃的資助範疇僅限於:視覺藝術、文學創作、音樂、曲藝(一般對唱、金曲、流行曲、折子戲,形式僅限於演出)、戲劇、舞蹈、物質文化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包括粵劇長劇演出)、時裝、設計、影視及動漫相關活動/項目。 |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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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項目的類型僅限於演出、音像製作、影視或動漫製作、舉辦專業比賽、舉辦講座、舉辦工作坊、舉辦培訓課程、舉辦研討會、舉辦/參加展覽、出版書籍、出版期刊、節慶活動(僅限於非物質文化遺產),且屬公開性或公眾可參與的活動。 |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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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僅能在申請表選擇一種範疇及類型,如活動/項目涉及多個類型的混合,請選擇其中最核心的類型,基金將以該類型作為主要的評審內容,並以該類型的量化指標計算倘有的扣減資助比例。 |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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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資助範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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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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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活動/項目不屬於本資助計劃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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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地點及期間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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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地點:澳門新口岸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14樓A室。 |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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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期間:2022年11月03日至11月25日。 |
申請資格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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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2018年12月31日或之前已在澳門依法設立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刊登章程的非牟利本地社團。 |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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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的限制:申請人的會長及理事長沒有在另一申請人同時擔任會長及理事長職務(例:甲和乙分別在A團擔任會長或理事長職務,倘兩人同時在B團擔任會長或理事長的職務,則不符合申請資格)。 |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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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須為所舉辦活動的主辦單位(除參加第三方舉辦的展會及參加藝術節的演出外)。 |
申請金額、數目及獲批數目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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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金額由申請人填寫,每個活動/項目的申請金額不能超出第8.1點所指的可獲資助的開支之和,也不能超出申請活動/項目的預算支出減去預算收入的差額。 |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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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行政成本考量,不受理申請金額少於10,000.00澳門元之申請。 |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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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活動/項目數目的限制:每一申請人申請之活動/項目數目上限為8個,其中曲藝範疇只能申請1個活動/項目。 |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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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申請人可獲批的活動/項目數目上限為5個。 |
資助方式
補貼。
批給資助的金額上限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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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額度:單個活動/項目的資助金額不高於申請金額及活動/項目的類型對應的資助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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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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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給資助金額將因應活動/項目的量化指標(場數/日數/堂數/個數/作品部數/集數/專輯數/曲目首數/期數/印刷量)而作出扣減,詳見第9點(資助扣減)。 |
可獲資助及不獲資助的開支範圍: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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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獲資助的開支僅包括下列在資助期內作出與活動/項目相關的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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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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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獲資助的活動/項目開支包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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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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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點及第8.2點所指的開支可視為活動/項目預算開支範圍內,而其他開支如招待、慶功宴、茶點、票房分成支付的開支則不視為活動/項目預算開支範圍。 | ||||||||||||||||||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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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活動/項目的舉辦違反衛生局發出的防疫指引,相關的開支將不獲資助,且不影響第21點的適用。 |
資助扣減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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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總結時受資助活動/項目的量化指標(場數/日數/堂數/個數/作品部數/集數/專輯數/曲目首數/期數/印刷量)少於申請時預計的場數/日數/堂數/個數/作品部數/集數/專輯數/曲目首數/期數/印刷量,將按比例[(預計活動場數/日數/堂數/個數/作品部數/集數/專輯數/曲目首數/期數/印刷量-實際場數/日數/堂數/個數/作品部數/集數/專輯數/曲目首數/期數/印刷量)/預計活動場數/日數/堂數/個數/作品部數/集數/專輯數/曲目首數/期數/印刷量]扣減資助金額。 |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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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活動/項目實際執行結果(加入基金批給資助金額後)最終出現盈餘,資助額度將扣減至使盈餘為零的金額(例:如A活動/項目實際支出為35萬元,實際收入為10萬元,原批給資助金額為30萬元,現有盈餘5萬元,則資助額度將扣減5萬元)。 |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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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出現多種扣減情況時,扣減比例不會疊加,並以當中的扣減比例最大值作為最終的扣減比例。 |
資助期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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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期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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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影響下點規定適用的情況下,經受益人於資助期內預先提出具適當說明理由的申請,基金行政委員會可批准一次或多次延長資助期,但累計延長的期間不得超過原資助期的一半。 |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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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受益人的原因,經受益人申請,基金行政委員會可批准延長資助期,每次延長不超過6個月,且不受上點最後部分規定的限制。 |
申請文件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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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須於網上系統註冊社團帳戶或使用已有的社團帳戶登入,填寫申請表及上傳基本文件、倘有的有助評估資料,具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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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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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須親臨基金提交申請憑條正本,其他申請文件均須通過網上提交,除基金要求外,現場補充文件將不納入申請卷宗內容。 | ||||||||||||||||||||||||||||||||||||||||||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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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須遵守的規定及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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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分析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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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將對申請卷宗進行初步分析,以核實申請活動/項目是否齊備資助計劃章程要求的文件及是否符合資助批給的要件。 | ||||||||||||||||||||||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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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申請卷宗不符合上點的規定,基金可要求申請人在5天內補交有關文件。 | ||||||||||||||||||||||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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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申請人沒有在上點所指的期間補交所需的文件,或補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規定,則基金行政委員會駁回有關申請。 | ||||||||||||||||||||||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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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初步分析,如屬下列任一情況,基金駁回有關申請,不進入評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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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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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沒有出現駁回申請的情況,則基金行政委員會將申請卷宗送交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
評審程序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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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成員由行政委員會主席根據每次需審議的活動/項目性質,從相關領域的專家名單中邀請三至七名來自文化藝術領域、學術界別的專家出任。 | ||||||||||||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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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至少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舉行會議,並須就每次會議繕立會議記錄,其內應記錄評審結果及會議的重要事項。 | ||||||||||||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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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按以下的評審標準作出評分(10分為滿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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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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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獲國家藝術基金的資助項目,將會獲得額外加分,上限為1分。 |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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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評審後,評分達到6分或以上(10分為滿分),方具條件獲批給資助,且不影響下點規定的適用。每一個申請人獲批之活動/項目數目不多於5個,如同一申請人評分達到6分或以上的項目多於5個,則以評分最高的5個活動/項目作為批給對象。 |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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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預算所限,基金可對申請活動/項目作出不批給資助的決定。 |
協議書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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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須接獲本基金書面通知結果翌日起計30天內提交下列文件,以便基金準備協議書內容,倘受益人未能如期提交,且無作出通知或合理解釋者,視為放棄接受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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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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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須與基金簽立協議書,協議書尤須載有資助標的、資助期限、總資助金額、資助金額用途、發放資助款項程序、資助扣減、受益人義務、報告之提交、進度監察以及取消批給條款。 | ||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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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簽署協議書的後果:在收到批給決定通知日起計30天內,如受益人不簽署協議書,視為放棄接受資助,但具不可抗力原因者除外。 |
項目內容的更改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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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下列不涉及偏離受資助活動/項目核心內容的更改不需要申請,受益人可因應具體執行情況靈活作出調整,並在提交報告時進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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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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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受資助活動/項目內容的更改涉及受資助活動/項目的量化指標(如場數/日數/堂數/個數/作品部數/集數/專輯數/曲目首數/期數/印刷量)的縮減時,將按照第9點對資助額度進行扣減。 |
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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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受資助活動/項目的內容更改涉及活動/項目的核心內容,尤其是下述所指情況,則受益人須提出申請並由基金作出事前審批,於資助期內受益人僅可就受資助活動/項目提出1次更改申請,由於審批時間需時,受益人需要在活動/項目舉辦前至少60天提交齊備的資料作申請,基金將因應更改對核心內容的偏離情況,倘需要時諮詢第13.1點所指的專家意見,以決定是否對受資助活動/項目的資助額度進行扣減或取消資助批給,故受益人如未能按時提交申請,基金不保證可在活動/項目舉辦前通知受益人審批結果,受益人須自行承擔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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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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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不接納受資助活動/項目的主題更改申請,如演出劇目的更改、展覽主題的更改、出版物主題的更改。 |
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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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受益人沒有事先申請第15.3點所指的核心內容更改,在受益人提交總結報告後,基金將因應更改對核心內容的偏離情況,倘需要時諮詢第13.1點所指的專家意見,以決定是否對受資助活動/項目的資助額度進行扣減或取消資助批給。 |
報告的提交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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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須於資助期內完成活動/項目,並在活動/項目完結後翌日起30日內向基金遞交總結報告,倘受益人未獲悉活動/項目受資助而未能於指定期間內提交,須自接獲結果信函翌日起計30日內遞交。 | ||||||||||||||
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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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報告須由以下內容組成,包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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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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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受益人於本資助計劃的所有受資助活動/項目的批給資助金額合計超過1,000,000澳門元,受益人尚須於活動/項目完結後翌日起120日內提交由本澳認可之執業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簽發的關於受資助活動/項目收入及支出情況的專項財務審查報告(受益人須自行負責有關費用)。 | ||||||||||||||
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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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附帶的證明文件:受益人提交總結報告時,須按適用的情況附上活動/項目執行情況的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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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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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提交報告的申請: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受益人的原因,導致無法按照上點規定的期間提交報告,受益人應自相關事實發生之日起7個工作天內通知基金。倘屬上述所指的情況,經基金批准,提交報告的期間為自上述所指的原因消失翌日起30天內。 | ||||||||||||||
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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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基金認為文件有不清楚之處,受益人需在基金指定的期間內提交補充說明文件,到期未提交將以當前已提交的文件處理。 |
開支的確認
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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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支確認的目的及強制性:為確定受資助活動/項目的實際支出金額及受益人在受資助的活動/項目實際作出的開支屬於本章程訂定可獲資助的開支,且屬批給的原計劃開支範圍,開支須經基金確認。 | ||||||||||||||
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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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的方式:補貼透過受益人提交專項財務審查報告(倘適用)或單據副本進行確認,倘開支費用涉及外幣兌換,須保留兌換率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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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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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受資助活動/項目的相關開支單據及各類收支證明正本,受益人須保存5年。 | ||||||||||||||
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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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單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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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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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單據的時點:提交第16點所指的總結報告時。 |
關聯交易
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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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申請人將向屬於下列任一情況的供應商採購服務(包括服務人員費用)或商品,須在申請文件中預先披露交易的對象名稱、與申請人的關係、預計交易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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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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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第18.1點提及的採購交易及倘有的專項財務審查報告提及的關聯交易,申請人須於總結報告中申報及提供文件證明(服務人員費用僅需申報,不需進行詢價)已額外向至少2間非關聯方的供應商(即不屬於第18.1點所指的供應商)進行詢價,基金將以最低價格的報價為開支確認上限,未能提交相關證明則該筆支出不能使用基金補貼的款項進行支付。 |
資助款項支付及條件
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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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簽署協議書後,資助款項按以下所訂定的期間及條件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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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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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提交錯誤的銀行帳戶資料而導致未能成功轉帳,除支付時間可能延遲外,銀行所收取的行政費用須由收款單位自行承擔。 |
受益人的義務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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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須履行下列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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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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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基金資助的活動/項目內容,不得兼收澳門其他公共部門或公共實體的財政資助,但屬基金與其他公共部門或公共實體合辦或作出協調的情況除外。 | ||||||||||||||||||||||||||||
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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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基金資助的活動/項目內容,不能同時獲得基金其他計劃的資助批給。 |
資助批給的取消
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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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須取消資助批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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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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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可取消資助批給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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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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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資助批給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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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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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返還上點所指款項的後果:如未能於規定期間內返還已獲發放資助的欠款,且又未有以書面形式提供充分的理據,將由財政局稅務執行處進行強制徵收。 |
逾期提交報告的後果—資助扣減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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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受益人逾期提交報告,基金可作出以下資助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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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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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可出售門票或向其他機構(非本地區公共實體/公共部門)申請資助,以彌補舉辦活動的經費缺口。 |
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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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須尊重創作及知識產權,並應遵循版權準則處理版權購買。 |
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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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僅提供用於受資助活動/項目的款項,當中並不參與受益人任何活動或決策,受益人的所有決策、活動、言論等,不代表基金立場。 |
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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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須遵守澳門、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法律。倘因其作出任何決策而導致違反澳門、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法律而負上民事、刑事或行政責任,受益人需自行承擔。 |
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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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所提供的資料絕不用作本計劃以外的任何用途,但基金為遵守法定義務而提供的情況除外。 |
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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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參與本計劃,即視作已詳閱及明白,並同意遵守本章程的所有條款及內容,且無異議。 |
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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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計劃章程沒有提及的事宜,將受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的現行法律法規所規範,尤其是適用40/2021號行政法規《文化發展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18/202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資助制度》、第25/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文化發展基金資助及獎勵批給規章》及其他有關文化發展基金資助的規定。 |
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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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擁有對本計劃規章具有最終解釋權及決定權。 |
查詢或提供意見
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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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8985 0869、2850 1000; |
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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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2850 1010; |
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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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郵:acpt@fdc.gov.mo; |
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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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澳門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14樓A室; |
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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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址:www.fdc.gov.mo。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