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產業商業項目資助計劃
申請時間: 2022年9月27日至10月26日
資助目的
文化發展基金(下稱“基金”)根據《文化發展基金資助及獎勵批給規章》的規定,設立本資助計劃,以支持企業投資及發展符合市場需求的文化產業商業項目,促進澳門特區文化產業的多元發展。
申請期: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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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接受三輪申請,是次開放第二輪申請。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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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輪的申請期:9月27日至10月26日。 |
資助範圍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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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文化產業定義的商業項目,屬本資助計劃的資助範圍。 文化產業是指源自於文化積累、運用創意及知識產權,生產具文化含量的商品並提供有關服務和體驗,創造財富及就業機會,促進整體生活環境提升的經濟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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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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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領域可參見附表,尤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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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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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屬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其須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且其企業須為稅務效力而已在財政局登記。 |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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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屬法人商業企業主,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設立,其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資本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擁有,且其企業須為稅務效力而已在財政局登記。 |
資助批給的原則
企業投資為主,基金扶持為輔為批給原則。
資助方式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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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可從下列四種資助方式中選擇一種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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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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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方式的限制:如申請人於申請前,仍有以補貼方式獲資助的項目未提交總結報告(不包括其他資助計劃),或申請人以補貼獲資助的次數已達到3次(不包括其他資助計劃),則有關申請只可選擇免息貸款或銀行貸款貼息的資助方式。 |
批給資助的金額上限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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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貼:批給資助上限為申請項目預算支出的25%,且不高於免息貸款的資助額度。 |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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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貸款貼息:批給資助上限為項目實際的利息支出,年利率上限是4%。 |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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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息貸款:批給資助上限為申請項目預算支出的50%。 |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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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給資助金額將因應實際支出而作出扣減,詳見第9點(資助扣減)。 |
可獲資助及不可獲資助的開支範圍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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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獲補貼資助的開支包括下列在資助期內作出與項目相關的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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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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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獲補貼資助的開支包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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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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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項目的執行違反衛生局發出的防疫指引,相關的開支將不獲資助,且不影響第24點的適用。 |
資助扣減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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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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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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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息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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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期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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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期上限為60個月,最早可由資助批給翌日起計。 |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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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受益人於資助期內預先提出具適當說明理由的申請,基金行政委員會可批准一次或多次延長資助期,但累計延長的期間不得超過原資助期的一半,且不影響下點規定的適用。 |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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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受益人於資助期內申請的延長期間超過原資助期的一半,基金行政委員會可基於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受益人的原因,批准延長資助期,但每次延長不得超過半年。 |
償還期及方式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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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申請項目的開始盈利時間、資助期、擔保方式訂定開始償還時間及償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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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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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須作經公證認定簽署本票及責任聲明書。 | ||||||||||||||||||||||||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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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免息貸款,申請人須提供擔保,擔保方式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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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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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補貼,申請人的股東須作出信用擔保,以擔保申請人在出現需返還資助款項時(如項目被取消、項目實際支出少於預算支出)的債務。 |
申請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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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須於網上系統註冊企業帳戶,其後可綁定一戶通實體帳戶登入上述系統,填寫申請表及上傳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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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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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須確保填寫資料、上傳的文件準確無誤,並須預先填報親臨提交的其他無法上傳的實物資料,一經確認提交並生成申請憑條後,無法修改項目內容。 | ||||||||||||||||||||||||||||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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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須於申請日期截止前親臨基金遞交申請憑條正本(由企業法定代表在每一頁簡簽確認,並在最後一頁全簽並蓋章作實)及事前填報現場提交的實物資料,基金不接納現場提交任何沒有於網上系統事前填報的其他文件。經基金接納並發出收據後,申請卷宗方視為完成提交並進入下一步初步分析程序。 | ||||||||||||||||||||||||||||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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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申請文件的語文:須以中文、葡文或英文撰寫。 | ||||||||||||||||||||||||||||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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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須遵守的規定及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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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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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可要求申請人出示文件的正本、作出說明及提交其他為組成申請卷宗屬不可或缺的文件、報告或資料。 | ||||||||||||||||||||||||||||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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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須確保填寫資料及上傳的文件準確無誤,除基金另有通知外,並不接受申請人對已提交之文件及資料作出更改。 | ||||||||||||||||||||||||||||
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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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不得作出虛假聲明、提供虛假資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資助款項。 | ||||||||||||||||||||||||||||
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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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申請人擬撤回申請,應立即書面通知基金,申請即時視作終止。 | ||||||||||||||||||||||||||||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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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就本計劃接收的所有文件,概不退回。 |
初步分析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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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將對申請卷宗進行初步分析,以核實申請人的資格、申請項目是否齊備資助計劃章程要求的文件及是否符合資助批給的要件。 | ||||||||||||||||||||||||||
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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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申請卷宗不符合上款的規定,基金要求申請人在10天內補交有關文件。 | ||||||||||||||||||||||||||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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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申請人沒有在上款所指的期間補交所需的文件,或補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規定,則基金行政委員會駁回有關申請。 | ||||||||||||||||||||||||||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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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初步分析,如屬下列任一情況,基金駁回有關申請,不進入評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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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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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沒有出現駁回申請的情況,則基金行政委員會將申請卷宗送交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
評審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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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成員由行政委員會主席根據需審議的項目性質,從相關領域的專家名單中邀請三至七名來自學術界別、商業界別、專業範疇界別的專家出任。 |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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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至少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舉行會議,並須就每次會議繕立會議錄,其內應記錄評審結果及會議的重要事項。 |
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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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的代表須出席評審會議,介紹申請項目的內容,並回答評審提問。倘申請人未能出席,但具合理理由,則將按其已遞交的文件進行書面評審,否則視作放棄申請。 |
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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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按以下的評審標準作出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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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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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尚須考慮申請人倘曾獲批給資助活動及項目的執行及償還記錄。 |
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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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評審後,補貼評分達到60分或以上,或免息貸款評分達到55分或以上,或銀行貸款貼息評分達到50分或以上,方具條件獲批給資助,且不影響下點規定的適用。 |
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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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預算所限,基金可對申請項目作出不批給資助的決定。 |
協議書: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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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書尤須載有資助標的、資助期限、總資助金額、資助金額用途、發放資助款項程序、資助扣減、受益人義務、報告提交、進度監察及取消批給條款。 |
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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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簽署協議書的後果:在收到批給決定通知日起計30天內,如受益人不簽署協議書,視為放棄接受資助,但具不可抗力原因者除外。 |
項目內容的更改:
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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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創作及商業營運上的決定如設計概念、演出或影片內容(不涉及故事主題)、宣傳方式、銷售渠道、非主要人員等方面的更改,當更改不涉及偏離項目的核心,則受益人可因應市場環境靈活作出調整,並在提交項目進度執行報告或總結報告時進行說明。 |
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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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述更改涉及改變項目的核心,又或屬於更改股東、主要人員情況,則受益人須提出申請並由基金作出事前審批。 |
提交進度執行報告、簡要報告、總結報告及核數報告
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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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必須於簽訂協議書翌日起計30天內以書面通知基金就項目所選用之執業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並提交證明文件。 |
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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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必須於資助期內按時提交下列報告,並按照基金指定的格式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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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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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附帶的證明文件:受益人提交進度執行報告及總結報告時,須附上項目執行情況的證明文件,包括以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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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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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提交報告的申請: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受益人的情況,導致無法按照第18.2點規定提交報告,受益人應自相關事實發生之日起計7個工作天內通知基金。倘屬上述所指的情況,經基金批准,提交報告的期間為自上述所指的原因消失翌日起30天內。 |
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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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基金認為文件有不清楚之處,受益人需在基金指定的期間內提交補充說明文件,到期未提交將以當前已提交的文件處理。 |
開支的確認:
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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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支確認的目的及強制性:為確定受益人在獲資助的活動及項目實際作出的開支屬於本章程訂定可獲資助的開支,開支須經基金確認。 |
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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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的方式:補貼透過受益人提交的核數報告及單據副本,以實報實銷的方式進行,免息貸款透過受益人提交的聲明書及核數報告的內容進行確認。 |
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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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單據的要求:須為已蓋章的收據證明,並列明發出機構(非受益人)、接受機構(即受益人)、發出日期、提供服務/產品的內容、金額等。如為發票則須提交付款證明。 |
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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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單據的時點:提交第18點所指的進度執行報告或總結報告時。 |
關聯交易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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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申請人將向屬於下列任一情況的供應商採購服務或商品,須在申請文件中預先披露交易的對象名稱、與申請人的關係、預計交易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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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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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第20.1點提及的採購交易及核數報告提及的關聯交易,申請人須於進度執行報告/總結報告中申報及提供文件證明已額外向至少2間非關聯方的供應商(即不屬於第20.1點所指的供應商,亦不屬於核數報告曾提及的關聯交易供應商)進行詢價,基金將以最低價格的報價為開支確認上限,未能提交相關證明則該筆支出不能使用基金補貼及免息貸款的款項進行支付。 |
款項發放方式
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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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項將採用分期支付的方式進行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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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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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資金:受益人須於專用帳戶存入自有資金(基金批給額度的20%)作為項目的啟動資金,如項目已啟動可提供已出資的證明,基金將在受益人存入自有資金或提供已出資的證明後,向受益人發放首期資助款項。 |
受益人的義務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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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須履行下列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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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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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基金資助的項目內容,不得兼收澳門其他自治基金、公共部門或實體的財政資助,但屬基金與其他公共實體合辦或作出協調的情況除外。 | ||||||||||||||||||||||||||||||||
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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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基金資助的項目內容,不能同時獲得基金其他計劃的資助批給。 |
償還階段
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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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資助期完結後、償還完畢前,受益人須每年向基金提交收益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每半年提交企業主要的銀行帳戶流水紀錄等資料。 |
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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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資助項目的執行情況倘有的償還紀錄將作為往後資助申請的主要參考資料。 |
資助批給的取消
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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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須取消資助批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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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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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可取消資助批給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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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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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資助批給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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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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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返還上款所指款項的後果:如未能於規定期間內返還已獲發放資助的欠款,且又未有以書面形式提供充分的理據,將由財政局稅務執行處進行強制徵收。 |
逾期提交報告的後果—資助扣減
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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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受益人逾期提交報告,基金可作出以下資助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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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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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僅提供用於受資助項目的款項,當中並不參與受益人任何商業活動或商業決策,無論受益人在進行與項目是否有關的所有決策、活動、言論等,不代表基金立場。 |
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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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須遵守澳門、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法律。倘因企業作出任何活動或決策而導致違反澳門、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法律而負上民事、刑事或行政責任,受益人需自行承擔。 |
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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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所提供的資料絕不用作本計劃以外的任何用途,但基金為遵守法定義務而提供的情況除外。 |
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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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參與本計劃,即視作已詳閱及明白,並同意遵守本規定的所有條款及內容,且無異議。 |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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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計劃章程沒有提及的事項,將受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的現行法律法規所規範,尤其是第40/2021號行政法規《文化發展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18/202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資助制度》、第25/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文化發展基金資助及奬勵批給規章》及其他有關文化發展基金資助的規定。 |
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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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對本計劃章程具有最終解釋權及決定權。 |
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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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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