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建築活化資助計劃
申請時間: 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2月3日
2022年歷史建築活化資助計劃-望廈山房
目的、基本資料及申請資格
招租及資助目的
為更好推動歷史建築的保護和活化,促進本地文化社團提供多元化的文化活動和體驗,文化發展基金推出具條件活化的歷史建築場地以及提供適度的財政資助作為優惠條件,吸引企業與文化社團合作,善用歷史建築推出對社會經濟、文化旅遊和豐富城市文化氛圍具裨益的活化項目,並由企業為主體負責場地的日常營運與建築使用期間的維修保養工作,以使澳門的歷史建築能夠成為支持澳門產業多元發展的力量。
歷史建築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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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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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屬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其須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且其企業須為稅務效力而已在財政局登記。 |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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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屬法人商業企業主,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設立,其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資本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擁有,且其企業須為稅務效力而已在財政局登記。 |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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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須與澳門文化社團長期合作營運第14.1點所指的3 間獨立單元建築,合作社團須於2018年 12月31日或之前已在澳門依法設立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刊登章程的非牟利本地社團。 |
關於資助
資助期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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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期為60個月(預計2023年上半年開始,由場地交付日開始計算),當中最長12個月用於實施活化工程及申領各項牌照,資助期第36個月將進行中期評估。(詳見第23點) |
資助方式、名額、金額上限、範圍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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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方式:補貼。 | ||||||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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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名額:1名。 | ||||||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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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金額上限:項目預算支出的15%,上限為100萬澳門元。 | ||||||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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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給資助金額將因應實際支出而作出扣減,詳見第9點(資助扣減)。 | ||||||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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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以實報實銷形式資助場地對外開放營業前的裝修費用、設備及傢俱購置費用,以及項目於資助期內的推廣及宣傳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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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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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獲資助的開支包括生產材料及製作費用、人事費用、水電保險等雜費、專業服務費、核數費用、行政開支、交際、差旅費、膳食、稅項及上述沒有提及的其他開支。 | ||||||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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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項目的執行違反衛生局發出的防疫指引,相關的開支將不獲資助,且不影響第27點的適用。 |
活化方案的要求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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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須就歷史建築場地提出活化方案,以達至以下目標:保存並發揮建築自身特色、活化成果可供社會共享利用、為社區注入活力,打造澳門文創空間。 | ||||||||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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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執行方案必須遵循以下活化原則,且能說明方案能最大程度地發揮歷史建築場地的軟硬件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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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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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活化方案符合活化目標,建議申請人在提出方案時延伸考慮以下要點,並運用於方案構思中,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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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項發放方式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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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款項將一次性全額發放。 |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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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資金:受益人須於專用帳戶存入自有資金(基金批給額度的50%)作為項目的啟動資金,基金將在受益人存入自有資金後,向受益人發放全額資助款項。 |
設備及傢俱處置程序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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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資助期間,如欲處置任何使用基金資助款項購置的設備/傢俱必須先取得基金書面批准。受益人須把變賣中獲取的得益(如有)按協議書規定再投資於獲資助的項目上。 | ||||||||||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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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基金規定,使用基金補貼資助而購置的設備/傢俱,單位價值在澳門元3,000 元或以上,需記錄在基金提供的登記表。而有關設備/傢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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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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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置設備/傢俱是指受益人將設備/傢俱進行報廢、變賣或移轉的行為,定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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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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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設備/傢俱的記錄與實物相符,受益人應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盤點,並須注意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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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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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處置(報廢、變賣或移轉) 設備/傢俱時,需遞交以下文件:申請信函並詳述處置之原因;該設備/傢俱的清晰之照片(能清晰顯示全貌、牌子及型號);設備及傢俱登記表並於備註欄內註明有關設備/傢俱為報廢、變賣或移轉;其他有助基金了解處置原因之文件。 | ||||||||||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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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基金批准後,在提交項目進度執行報告或總結報告須同時提交變賣有關設備/傢俱的收入證明文件副本、存入專用帳戶的存款單副本及買方或受惠機構/實體之名稱(只適用於變賣或移轉設備/傢俱)。 |
資助扣減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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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總結時受資助項目的實際支出低於申請表的預算支出,將按比例[(預算支出-實際支出)/預算支出]扣減資助金額。 |
開支的確認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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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支確認的目的及強制性:為確定受益人在獲資助的項目實際作出的開支屬於本章程訂定可獲資助的開支,開支須經基金確認。 |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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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的方式:透過受益人提交的核數報告及單據副本,以實報實銷的方式進行。 |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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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單據的要求:須為已蓋章的收據證明,並列明發出機構(非受益人)、接受機構(即受益人)、發出日期、提供服務/產品的內容、金額等。如為發票則須提交付款證明。 |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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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單據的時點:提交第22點所指的進度執行報告或總結報告時。 |
關聯交易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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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申請人將向屬於下列任一情況的供應商採購服務或商品,須在申請文件中預先披露交易的對象名稱、與申請人的關係、預計交易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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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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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第11.1點提及的採購交易及核數報告提及的關聯交易,申請人須於進度執行報告/總結報告中申報及提供文件證明已額外向至少2間非關聯方的供應商(即不屬於第11.1點所指的供應商,亦不屬於核數報告曾提及的關聯交易供應商)進行詢價,基金將以最低價格的報價為開支確認上限,未能提交相關證明則該筆支出不能使用基金補貼的款項進行支付。 |
受益人的義務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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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須履行下列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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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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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基金資助的項目內容,不得兼收澳門其他公共部門或公共實體的財政資助,但屬基金與其他公共部門或公共實體合辦或作出協調的情況除外。 |
關於租賃
租賃期、租金及免租期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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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建築場地的租賃以資助批給為基礎,倘若資助批給被取消、資助終止或資助期屆滿,則場地的租賃亦告終止。 |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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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期為60個月。 |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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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底價:每月MOP100,000。 |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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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受益人在申請表建議的租金金額,該金額不得低於每月租金底價。 |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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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須每月向基金支付上點所指的租金。 |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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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調整:基金可於租賃期滿36個月時調升租金,租金調升幅度上限為10%。 |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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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的時點:資助期內每月的最後一日前按基金所指定之方式支付下個月的租金。 |
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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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租期:由場地交付予受益人之日至場地正式對外開放之日,上限為9個月。 |
場地營運的要求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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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間獨立單元建築的其中3間須與本地文化社團長期合作營運並作以下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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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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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受益人將上點所指的3間任一獨立單元轉租,每間獨立單元建築的轉租租金不得高於獲批給租金的10%(即1間獨立單元的獲批給租金金額),且不影響第14.11.點的適用。 | ||||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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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餘7間獨立單元建築由申請人靈活規劃,可用作商業經營、特色餐飲、銷售或服務行業等;鼓勵用於有利旅遊和文化產業發展的用途。 | ||||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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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須於場地交付予之日起計12個月內完成倘有的裝修改造工程,並正式對外開放,但獲基金延長該期間者除外。 | ||||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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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須設有固定空間以銷售最少20個澳門原創文創品牌的產品。 | ||||
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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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須恆常性地展示最少10名本澳藝術家的至少10件作品作為場地裝飾擺設。 | ||||
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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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對外開放後,每年最少舉行12場開放公眾參與的社區或文化活動(如演出、體驗工作坊、市集、分享會、講座、放映會等)。 | ||||
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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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必須向公眾開放,且開放範圍的面積必須佔歷史建築場地總面積的八成或以上。 | ||||
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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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可選擇全年開放營運或實行週休一日制,每日的基本營業時間不得少於8個小時,如安排每週休息日,可選定除星期六及星期日以外的1日作為每週休息日;除每週休息日外,亦可在10個強制性假日中選定最多5日休假。 | ||||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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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遇特殊情況而臨時未能營業,受益人須即時通知基金,並於兩個工作日內提交合理的書面解釋;倘遇不可抗力情況未能營業,受益人須與基金協調營業時間。 | ||||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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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將歷史建築的全部空間轉租,如屬把歷史建築的部分地方轉租,則須事前得到基金同意,但屬短期轉租的情況除外(例如利用建築物舉辦展覽、進行表演或舉辦課程)。 | ||||
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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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不得將全部或部分的合同地位轉移,或以任何形式將建築物出借或轉讓予他人經營或管理。 | ||||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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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基金要求,受益人須每年提供至少300平方米的場地供基金免費使用,每年使用的天數不超過30天。 | ||||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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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須於簽協議書之日起計八個連續日內向以澳門特區為總址或具其代表之保險公司就整個場地購買火險及民事責任保險(投保總額不少於貳佰萬澳門元(MOP2,000,000.00)),以便就於資助期間,因設施或物品的不良運作、因工作執行不善、工作人員的行為或其他對第三者所引致之意外而產生的所有損失和損害的風險進行投保。 | ||||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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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簽協議書之日起計的一個月內,以及續後每期保險生效日起計的一個月內,受益人必須向基金遞交保險單及保險費收據正本。 | ||||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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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須接受基金及所有獲基金授權的人士,按需要在任何時間進入歷史建築及該址內查察建築物使用狀況。 |
裝修改造工程的要求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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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活化所涉及的一切工程工作,必須合符地段正式發出之規劃條件的要求(詳見附件1)。 |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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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物可更改及不可更改的構成部份,參見附件2,任何更改前應詳細測量及記錄原設計樣式(包括材質及色彩),以作為日後場地復原交還時之依據。 |
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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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建築實施的任何室內及室外裝修工程,不涉及內部結構更改的室內裝修、小型維修工作,需於每一期在向基金提交的項目進度報告中進行說明。涉及室外工程(包括戶外裝置)、內部結構更改工程(如打通內部空間)則必須事先獲基金許可,並按澳門現行工程申請程序向相關部門提出申請,經諮詢文化局意見並獲批准後方可實施,且確保工程展開前已購買建築工程責任險,以保障於施工期間,因意外事故導致建築本身之損毀及第三者人身及財物的損失。 |
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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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修工程完成後15日內,受益人需通知基金,由基金派專業人員檢查裝修工程是否按申請時的裝修工程方案進行,若符合要求,場地可正式營運,否則受益人需展開修正工程直至符合要求。 |
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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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裝修工程的進行可參考澳門環境保護局的相關環境指引,並積極考慮場地能源消耗的優化設計及技術。有關指引可參考環境保護局網站:https://www.dspa.gov.mo/guide.aspx。 |
場地保養維護的要求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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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須承擔建築的日常維修保養,包括建築物的缺陷之維修,既有之機電、消防及供排水系統的維修,消耗性物品的維修及更換、場地保安均由受益人負責。 |
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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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有設施設備定期檢查或維護: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定期結構安全檢查並作相應紀錄,在每年颱風季節前須進行具針對性的抗災排查。 |
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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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有植物樹木養護:為場地內的樹木進行檢查、修剪及養護。 |
關於申請、初步分析、評審及協議書
申請
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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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期: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2月3日。 | ||||||||||||||||||||||||||||||||
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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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必須提交經填妥從基金網站下載的“歷史建築活化資助計劃”申請表,並附同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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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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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須提交以下電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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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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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申請文件的語文:須以中文、葡文或英文撰寫。 | ||||||||||||||||||||||||||||||||
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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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須遵守的規定及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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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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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可要求申請人出示文件的正本、作出說明及提交其他為組成申請卷宗屬不可或缺的文件、報告或資料。 | ||||||||||||||||||||||||||||||||
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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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須確保所提交的文件及資料準確無誤,一經提交,除基金另有通知外,並不接受申請人對已提交之文件及資料作出更改。 | ||||||||||||||||||||||||||||||||
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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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不得作出虛假聲明、提供虛假資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資助款項。 | ||||||||||||||||||||||||||||||||
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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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申請人擬撤回申請,應立即書面通知基金,申請即時視作終止。 | ||||||||||||||||||||||||||||||||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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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就本計劃接收的所有文件,概不退回。 |
初步分析
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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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將對申請卷宗進行初步分析,以核實申請人的資格及申請項目是否齊備資助計劃章程要求的文件及是否符合資助批給的要件。 | ||||||||||||||||||||
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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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申請卷宗不符合上點的規定,基金可要求申請人在10天內補交有關文件,但僅限於第17.2.1點至第17.2.9點所指的文件。 | ||||||||||||||||||||
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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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申請人沒有在上點所指的期間補交所需的文件,或補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規定,則基金行政委員會駁回有關申請。 | ||||||||||||||||||||
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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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初步分析,如屬下列任一情況,基金駁回有關申請,不進入評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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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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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沒有出現駁回申請的情況,則基金行政委員會將申請卷宗送交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
評審
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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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成員由行政委員會主席從相關領域的專家名單中邀請三至七名來自商業界別、學術界別、文化界別的專家出任。 | ||||||||||||||
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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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至少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舉行會議,並須就每次會議繕立會議錄,其內應記錄評審結果及會議的重要事項。 | ||||||||||||||
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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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的代表須出席評審會議,介紹申請項目的具體規劃內容,並回答評審提問。倘申請人未能出席,但具合理理由,則將按其已遞交的文件進行書面評審,否則視作放棄申請。 | ||||||||||||||
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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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審委員將按以下的評審標準作出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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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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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尚須考慮申請人倘曾獲批給資助項目的執行及償還記錄。 | ||||||||||||||
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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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評審後,得分排名最高且達60分或以上的項目,方具條件獲批給資助。 |
協議書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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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書尤須載有資助標的、資助期限、資助金額、資助金額用途、租賃期、租金、發放資助款項程序、資助扣減、受益人義務、報告提交及進度監察及取消批給條款。 |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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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書具行政合同性質。 |
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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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簽署協議書的後果:在收到批給決定通知日起計30天內,如受益人不簽署協議書,視為放棄接受資助,但具不可抗力原因者除外。 |
項目執行階段
項目內容的更改
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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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商業營運上的決定如設計概念、宣傳方式、銷售方式、非主要團隊成員變更、舉辦的文化活動、提供的產品或服務、場地開放的範圍及時間等方面,當更改不涉及偏離項目的核心,並仍然符合第6點、第14點至第16點所指的要求,則受益人可因應市場環境靈活作出調整,並在提交報告時進行說明。 |
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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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述更改涉及改變項目的核心,又或屬於更改股東、項目負責人、核心團隊成員、長期合作的本地文化社團、經營模式、涉及重新進行裝修工程,則受益人須提出申請並由基金作出事前審批。 |
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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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受益人未能判斷更改之項目內容是否須事先審批,受益人作出更改前可先向基金查詢。 |
提交進度執行報告、簡報、總結報告及核數報告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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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必須於簽訂協議書翌日起計60天內以書面通知基金就項目所選用之執業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並提交證明文件。 | ||||||||||||||
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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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必須提交下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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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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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期間基金會安排人員每年最少進行一次實地查訪。 | ||||||||||||||
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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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提交進度執行報告及總結報告時,須附上項目執行情況的證明文件,包括以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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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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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提交報告的申請: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受益人的原因,導致無法按照上點規定的期間提交報告,受益人應自相關事實發生之日起7個工作天內通知基金。倘屬上述所指的情況,經基金批准,提交報告的期間為自上述所指的原因消失翌日起30天內。 | ||||||||||||||
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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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基金認為文件有不清楚之處,受益人需在基金指定的期間內提交補充說明文件,到期未提交將以當前已提交的文件處理。 |
項目中期評估
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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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資助期第36個月,基金將對受益人以下列3種方式進行中期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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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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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受益人未能通過中期評估,則終止租賃及終止資助,並須按第29點的規定返還場地,且將按第9點的規定進行扣減。 |
違反要求及義務的後果、基於公共利益終止租賃
違反場地營運、裝修改造工程及場地保養要求的後果
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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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受益人違反本章程第14點至第16點所指的要求,但其嚴重程度未達至終止租賃,基金可向受益人發出書面警告,要求受益人在指定的期間內作出糾正。 |
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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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受益人未按照要求完成糾正,基金可就每項違反向受益人科處MOP 2,000罰款,並發出第二次書面警告及再次要求受益人作出糾正。 |
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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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發出第二次書面警告後,受益人未按照要求完成糾正,基金須取消資助批給。 |
逾期提交報告的後果—資助扣減
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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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受益人逾期提交報告,基金可作出以下資助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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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的終止
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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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列情況,基金須終止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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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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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列情況,基金可終止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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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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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無權因基金作出終止租賃的決定而引致其可預見或不可預見之損失向基金索償。 |
資助批給的取消
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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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列情況,基金須取消資助批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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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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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列情況,基金可取消資助批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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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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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資助批給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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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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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返還上點所指款項的後果:如未能於規定期間內返還已獲發放資助的欠款,且又未有以書面形式提供充分的理據,將由財政局稅務執行處進行強制徵收。 | ||||||||||||||
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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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無權因基金按上述規定作出取消資助批給的決定而引致其可預見或不可預見之損失向基金索償。 |
基於公共利益終止租賃
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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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公共利益且經適當說明理由,基金可終止租賃,但受益人具有收取合理賠償的權利。 |
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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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款所指的情況,亦導致終止資助,並按第9點的規定進行扣減。 |
返還場地
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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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取消資助批給、終止資助(第23.2點及第28.2點所指者)或資助期屆滿,又或終止租賃,受益人均需於接獲基金通知後六十日內,對歷史建築場地的內部及外部恢復至最近一次獲基金和權限部門批准的更改工程驗收後之狀況,並清理場地內不屬於場地原有之物品,以及返還場地。 |
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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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保留權利要求受益人恢復和清理場地狀況達至基金認可的程度。 |
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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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實施上述場地復原工作所產生之一切費用及責任由受益人承擔。 |
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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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2點的規定不適用於基於公共利益終止租賃的情況。 |
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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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受益人違反第29.1點及第29.2點的規定,每延遲一天必須向基金繳付MOP3,000。 |
其他
其他規定
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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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僅提供用於受資助項目的款項,當中並不參與受益人任何商業活動或商業決策,無論受益人在進行與項目是否有關的所有決策、活動、言論等,不代表基金立場。 |
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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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須遵守澳門、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法律。倘因受益人作出任何活動或決策而導致違反澳門、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法律而負上民事、刑事或行政責任,受益人需自行承擔。 |
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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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所提供的資料絕不用作本計劃以外的任何用途,但基金為遵守法定義務而提供的情況除外。 |
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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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參與本計劃,即視作已詳閱及明白,並同意遵守本章程的所有條款及內容,且無異議。 |
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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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計劃章程沒有提及的事項,將受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的現行法律法規所規範,尤其是第40/2021號行政法規《文化發展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18/202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資助制度》、第25/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文化發展基金資助及奬勵批給規章》、《民法典》關於租賃部分,以及其他有關文化發展基金資助的規定。 |
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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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對本計劃章程具有最終解釋權及決定權。 |
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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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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