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產業項目資助

社區文創專項資助計劃

申請時間: 2019年1月2日至6月28日

  1. 計劃簡介

    配合澳門作為世界旅遊休閒中心和 “創意城市 美食之都”,推動社區特色店與文創結合,利用文創說好社區文化故事,逐步優化營運環境,以創意驅動社區經濟,文化產業基金(下簡稱「基金」)推出2019年《社區文創專項資助計劃(以文創打造社區特色店:零售業/飲食業)》(下簡稱“本計劃”)。

    本計劃旨在通過文創企業團隊的協助,挖掘社區的店舖特色提煉元素成為故事,進一步提煉情懷、萃取文化元素、洞察消費,利用創意以形象推廣及空間軟裝改造等方式,表達共性情感,把文化與創意融入品牌,將文創元素植入社區。

  1. 資助名額、金額及範圍

    2.1 資助名額最多30個,倘沒有足夠符合資格的資助對象,基金將調整最終資助名額。
    2.2 “資助金額”分為“優化方案的構建及統籌費用”及“實施費用”兩部份。
     
    2.2.1 優化方案的構建及統籌費用:由文創企業挖掘社區的特色店舖的品牌故事,通過文創手段將故事刻畫共性情感,把文化與創意通過設計融入品牌,並構建及統籌優化方案。該資助款項發放予文創企業,上限為澳門幣10萬元。
    2.2.2 實施費用:包括品牌形象推廣及空間軟裝改造的實施費,該資助款項發放予獲選企業(文創企業+特色店舖),最高為申請表中所指之“實施費用預計支出”總額的50%,上限為澳門幣20萬元(特色店舖須自行承擔餘下的50%及超出資助上限之費用)。最終資助金額將以實報實銷形式在進行結算程序後由基金計算定出。
     
    2.2.2.1 品牌形象推廣(包括商標設計、包裝設計、制服設計、商品/菜單名錄設計、結合文創元素進行宣傳推廣:如平面、音樂、影片、動漫等)。
    2.2.2.2 空間軟裝改造(包括門面設計、招牌設計、室內形象設計、空間規劃:如店內商品陳列及流程規劃等)。
  1. 申請對象

    3.1 必須由文創企業聯同特色店舖共同作出申請:
     
    3.1.1 文創企業:一間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設立、且為稅務效力已在財政局登記不少於三年(以申請文件截止遞交日期計算)、屬文化產業範疇的商業企業。
    3.1.2 特色店舖:一間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設立、且為稅務效力已在財政局登記、營運時間不少於八年(以申請文件截止遞交日期計算)的零售業/飲食業特色店舖。
    3.2 倘申請企業(文創企業+特色店舖)為自然人,其須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倘為法人,則該法人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資本須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擁有。
    3.3 特色店舖只能就文化產業基金推出的《社區文創專項資助計劃(以文創打造社區特色店:零售業/飲食業)》,獲得一次資助。
    3.4 特色店舖在獲得資助後,必須為獨立商用空間經營(商用空間如屬非自置物業,需提供不少於一年有效期的租約)。
    3.5 申請企業(文創企業+特色店舖)不能就已獲基金或其他實體資助的費用向本計劃提出申請。
  1. 申請文件

    4.1 申請企業(文創企業+特色店舖)必須提交從基金網站下載的“《社區文創專項資助計劃(以文創打造社區特色店:零售業/飲食業)》申請表”及以下文件:
     
    4.1.1 申請企業(文創企業+特色店舖)的法定代表身份證文件影印本。
    4.1.2 申請企業(文創企業+特色店舖)的營業稅申報表影印本-M/1表格,或財政局發出的開業聲明書影印本。
    4.1.3 申請企業(文創企業+特色店舖)最近期的營業稅徵稅憑單影印本-M/8表格。
    4.1.4 若特色店舖所經營或擬經營的商用空間屬非自置物業,需提供不少於一年有效期的租約影印本。
    4.1.5 故事概念、宣傳口號/廣告標語及優化方案設計圖。
    4.1.6 其他有助申請的文件。
    註:
    1. 所有申請文件(除影印本外)需要企業法定代表(文創企業+特色店舖)在每頁簡簽,並在最後一頁全簽並蓋章。
    2. 提交影印本時須出示正本以供核實。
    3. 申請企業(文創企業+特色店舖)須另外提交相關文件(如企業股東身份證)證明其符合第3.2點所規定的申請條件。
    4. 申請表電子文件請電郵至 cafp@fic.gov.mo(請確保電子文件與紙本文件右上方的編碼一致)。
  1. 補交文件

    5.1 在申請日期結束前,倘遞交的文件或申請表格所載資料未符合規定或不齊全者,經基金通知後,申請企業(文創企業+特色店舖)應最遲在申請日期(2019年6月28日)結束前更正及補交。
    5.2 到期未補交、補交仍不齊全或仍不符合規定者,基金得不受理其申請。
  1. 項目評審及評審準則

    6.1 項目評審委員會由本地及外地各界專業人士組成。
    6.2 項目評審委員會將按下列的評審準則作出評分:
     
    6.2.1 優化方案創新性。
    6.2.2 文創企業執行團隊的技術能力。
    6.2.3 特色店舖未來的發展潛力。
    6.2.4 優化方案與特色店舖的契合度。
    6.2.5 優化方案的可行性。
    6.2.6 優化方案的成本效益。
    6.2.7 優化方案對社區的影響力。
    6.3 文創企業將獲通知安排出席評審會議答辯,倘未能出席,申請將按已遞交的申請文件評分。
  1. 簽訂協議書

    7.1 基金公佈獲選名單後,將與獲選企業(文創企業+特色店舖)簽訂“2019年《社區文創專項資助計劃(以文創打造社區特色店:零售業/飲食業)》協議書”(下簡稱“協議書”);基金將向獲選企業(文創企業+特色店舖)發放本申請規定第2.2點所指的“資助金額額度”的50%作為第一期款項。
  1. 獲選企業(文創企業+特色店舖)的權利及義務

    8.1 獲選企業(文創企業+特色店舖)必須遵守:
     
    8.1.1 基金將委託獨立第三方對獲選企業提交的優化方案提供輔導顧問工作。獲選企業(文創企業+特色店舖)必須配合顧問的訪視工作、積極參與輔導課程,並配合輔導內容提交修改方案。
    8.1.2 獲選企業(文創企業+特色店舖)必須自簽立協議書,並獲基金以書面確認經輔導後的最終優化方案後,在6個月內完成申請內陳述的項目。
    8.1.3 為取得實施優化方案所必須的各類型准照及許可文件,由獲選企業(文創企業+特色店舖)自行向相關部門申請。
    8.1.4 獲選企業(文創企業+特色店舖)必須配合基金委託第三方拍攝和訪問獲選企業(文創企業+特色店舖)的工作。
    8.1.5 獲選企業(文創企業+特色店舖)必須自項目完成後的1個月內,以連續日數方式進行計算,向基金提交以下文件以申請開展結算程序(資助餘額將在基金接納結案報告及完成結算程序後發放):
     
    8.1.5.1 “《社區文創專項資助計劃(以文創打造社區特色店:零售業/飲食業)》結案報告”。
    8.1.5.2 “銀行收款紀錄(特色店舖繳付予文創企業有關超出資助額度之實施費用餘款)”。
    8.1.5.3 實施費用支付憑據。
    8.1.5.4 特色店舖之“收貨確認”。
    8.1.5.5 特色店舖之“滿意度意見書”。
    8.1.5.6 在確認完成項目後,特色店舖有義務於簽立“收貨確認”起計的15天內,為文創企業填寫“滿意度意見書”。
    8.1.5.7 獲選企業(文創企業+特色店舖)必須同意,將積極配合執行申請項目之進程,基金將監察執行項目的過程。
    8.1.5.8 獲選企業(文創企業+特色店舖)必須同意,將積極配合基金就項目的監察工作及舉辦之相關宣傳活動,並同意基金於整個項目進程中擁有文字、攝影、拍照與其他形式記錄之權利,以及所有相關產出物之永久無償使用權。
    8.1.5.9 獲選企業(文創企業+特色店舖)必須同意,基金將在簽訂協議書後,有關獲選企業(文創企業+特色店舖)及設計團隊的基本資料、以及項目進行前後之比對結果將公示於基金網站及對外之公開文件中,以作施政宣傳推廣。
    8.2 基金為項目進行結算程序後,倘“實施費用資助額度”多於有關費用實際支付金額的50%,基金將會按本申請規定第2.2點在發放餘額進行扣除。
    8.3 倘在結算程序涉及外幣開支,則按照協議書簽署當日大西洋銀行與中國銀行澳門分行兩行之外幣與澳門幣兌換率中間價進行兌換結算;若經計算後得出金額出現小數,則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個位。
    8.4 倘獲選企業(文創企業+特色店舖)未能按本申請規定第8.1.2點所述期限完成有關程序,企業須在逾期日起計的15天內向基金以書面方式詳述逾期的原因和理由。
    8.5 倘發生本申請規定第8.4點並在限期前未具備合理理由者,或有關提交之理由不獲基金接納,基金得取消其獲資助資格,獲選企業(文創企業+特色店舖)須在接到基金通知日起計的15天內,以現金或本票形式全數退回已接收之資助。
    8.6 獲選企業(文創企業+特色店舖)向基金提交結案報告後,倘基金發現有關結果對比提交申請時出現偏離項目核心的情況,基金得有條件接納或拒絕接納其結案報告:
     
    8.6.1 倘發生基金有條件接納結案報告的情況,基金得因應獲選企業(文創企業+特色店舖)對項目執行的偏離程度,按比例對“資助金額額度”進行扣除。
    8.6.2 倘發生基金拒絕接納結案報告的情況,獲選企業(文創企業+特色店舖)的獲資助資格即告取消;企業須在接到基金通知日起計的15天內,以現金或本票形式全數退回已接收之資助;如未能於規定期間內返還已獲發放資助的欠款,且又未有以書面形式提供充分的理據,將由財政局稅務執行處進行強制徵收。
    8.7 獲選企業(文創企業+特色店舖)未經基金同意不得就申請項目收取其他機構或個人以任何形式給予的款項。
  1. 申請/獲選企業(文創企業+特色店舖)的退出、以及違反規定之處理

    9.1 倘申請/獲選企業(文創企業+特色店舖)於提交申請後臨時申請退出,企業應立即書面通知基金,申請即時視作終止。
    9.2 倘獲選企業(文創企業+特色店舖)決定不簽署協議書,基金將視作放棄申請處理。
    9.3 倘獲選企業(文創企業+特色店舖)違反本申請規定或協議書之規定,基金得取消其獲資助資格;企業須在接到基金通知日起計的15天內,以現金或本票形式全數退回已接收之資助。
    9.4 在獲選企業(文創企業+特色店舖)未退回有關金額前,基金可不再接受企業隨後向基金遞交的申請。
  1. 其他

    10.1 本計劃之申請/獲選企業(文創企業+特色店舖)均不得提交虛假不實之資料。
    10.2 申請/獲選企業(文創企業+特色店舖)保證申請項目的內容及執行程序均無違反法律規定,亦無侵犯他人的任何權利。
    10.3 基金僅提供用於申請項目的款項,當中並沒有參與申請/獲選企業(文創企業+特色店舖)任何商業活動或商業決策,無論企業在進行與項目是否有關的所有決策、活動、言論立場等,均與基金無關。倘因企業作出任何活動或決策而導致違反澳門、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法律而負上民事、刑事或行政責任,企業需自行承擔,概與基金無關。
    10.4 基金不會就已優化及未獲基金以書面確認的方案內容作出資助。
    10.5 申請/獲選企業(文創企業+特色店舖)所提供的資料絕對保密,基金絕不用作本計劃以外的任何用途。
    10.6 申請/獲選企業(文創企業+特色店舖)參與本計劃,即視作已詳閱及明白,並同意遵守本規定的所有條款及內容,且無異議。
    10.7 基金對本申請規定具有最終解釋權及決定權。
  1. 基本資料

    11.1 申請地點    :澳門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14樓A室。
    11.2 申請方式    :以電話2850 1000/電郵info@fic.gov.mo預約提交文件時間,並於預約時間內親臨或透過代辦人遞交本規定第4點所指之全部文件至申請地點。
    11.3 申請日期    :2019年1月2日至2019年6月28日。
    11.4 申請文件須於上述截止日期前的預約時間內遞交至申請地點,逾期概不受理。
    11.5 申請時須出示所有提交申請文件的正本以供核實。
    11.6 倘申請文件紙本與電子檔內容有差異,以紙本書面文件為準。
    11.7 本基金就本計劃收取之所有文件,概不退回。
    11.8 查詢方式    : 電話:2850 1000/傳真:2850 1010/電子郵件:info@fic.gov.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