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產業項目資助

年份:

時裝設計樣版製作補助計劃

申請時間: 2024年6月4日至7月12日

  1. 資助目的

    文化發展基金根據《文化發展基金資助批給規章》的規定,設立本計劃,以支持推動澳門時裝設計行業的發展,進行樣版製作及宣傳品製作,藉此鼓勵本地時裝設計研發創新,推動時裝設計師制訂可行及完善的營銷規劃,促進開展商業活動或參與海內外的時裝展銷活動,從而提升知名度及市場競爭力,持續推進本地時裝設計行業發展。

  1. 申請期

    2.1 
    申請期:2024年6月4日早上9時至2024年7月12日下午5時30分。
  1. 資助範圍

    3.1 
    原創時裝系列作品的樣版製作宣傳推廣
  1. 資助要求

    4.1 
    申請作品必須為一個系列的設計、款式數量下限為8款
    4.2
    申請作品可以為春夏或秋冬裝系列(不包括制服設計),男裝、女裝或童裝皆可。
    4.3
    申請作品必須為原創作品,不得為委約的作品,並須為於遞交申請文件日前尚未公開發表之原創時裝設計作品,且其不得為已投入生產或已製作樣版的作品。
    4.4
    製作完成的樣版必須於資助期內至少參與1次時裝展銷活動。
  1. 申請資格及資助對象

    5.1 
    申請人應以個人組合形式(以其中一人作為代表提出申請)申請,組合人數最多為二人,而該個人或組合中的至少一人應為申請作品之設計者。
    5.2
    本計劃的申請人均須持有有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及年滿18歲(以申請文件截止遞交日期計算)。
    5.3
    每位申請人只可提交一份申請,每個時裝品牌亦只可提交一份申請。
    5.4 
    申請資格的限制
    5.4.1 
    過去曾成為“時裝設計樣版製作補助計劃”獲補助者累計5次或以上之人士不得申請
    5.4.2
    過去曾獲“時裝設計樣版製作補助計劃”資助累計5次或以上時裝品牌不得申請
  1. 資助類型

    6.1 
    補貼。
  1. 本資助計劃的總預算金額、批給資助的名額及金額上限

    7.1 
    本資助計劃總預算金額:163.5萬澳門元(補助144萬澳門元及複選補貼19.5萬澳門元)。
    7.2
    資助名額:最多8個
    7.3
    補貼:批給資助金額相等於申請表的預算支出總額,上限為18萬澳門元
    7.4
    批給資助金額將因應實際支出、樣版款式數量而作出調整,詳見第9點(資助調整)。
  1. 可獲資助及不可獲資助的開支範圍

    8.1 
    可獲資助的開支包括下列在資助期內作出與項目相關的開支:
    8.1.1 
    製作開支:獲選作品整個系列的樣版製作費(起版費及物料費),但不包括複選要求製作的一款時裝樣版的起版費及物料費(該部分開支另獲發放複選補貼,見第13.13點);
    8.1.2
    宣傳及公關開支:獲選作品的宣傳品製作費,包括造型照、影片、印刷品及網絡宣傳之製作費;及參展費用,包括參與展覽的報名費;
    8.1.3
    交通、差旅以及運輸開支:獲選作品參展所需的往來澳門及外地人員之交通費(經濟客位)及時裝樣版運輸費;及為製作第8.1.1點及第8.1.2點所指的樣版及宣傳品而產生之運輸費
    8.2
    其他開支以及由申請人提供的服務或產品的費用不視為資助開支範圍。
  1. 資助調整

    9.1 
    倘結案時受資助項目的實際支出低於申請表的預算支出,將按比例[(預算支出-實際支出)/預算支出]下調資助金額。
    9.2
    倘完成的樣板製作款式少於申請時預計的款式數量,將按比例[(申請時預計的款式數量-實際製作的款式數量)/申請時預計的款式數量]下調資助金額,且不影響第4.1點及第22點的適用。
    9.3
    倘上述兩種下調情況均出現時,下調比例不會疊加,並以當中的下調比例最大值作為最終的扣減比例。
  1. 資助期

    10.1 
    資助期為12個月,最早可由申請人於網上確認提交申請之翌日起計,最遲可由簽訂同意書後翌月首日開始計算,具體開始日期由基金及受資助者協商訂定。
    10.2
    經受資助者於資助期內預先提出具適當說明理由的申請,基金行政委員會可批准一次或多次延長資助期,但累計延長的期間不得超過原資助期的一半
  1. 申請

    11.1 
    申請人應使用其個人已註冊的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下稱:一戶通)帳戶登入文化發展基金的網上申請系統,填寫申請表及上傳下列文件:
    11.1.1  
    申請人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正面及背面;
    11.1.2
    倘屬組合形式,申請人授權其中一人代表作出申請的證明文件,如授權書;
    11.1.3
    申請人的履歷;
    11.1.4
    倘有的申請人過往作品圖集,圖片數量在10張以內(建議為全彩色及以PDF/JPG格式提交);
    11.1.5  
    申請作品的設計圖(建議為全彩色及以PDF/JPG格式提交),包括以下:
    11.1.5.1  
    精選款式系列彩色效果圖:倘申請系列的款式不多於15款,須提交所有款式的彩色效果圖;倘申請系列的款式多於15款,則須提供系列內精選的15款時裝的彩色效果圖(建議以阿拉伯數字為每款時裝編號)。倘所提交的系列彩色效果圖之款式數量與申請表填寫的款式數量不同,則以實際提交的系列彩色效果圖之款式數量為準;
    11.1.5.2
    設計意念圖:透過圖片表達系列主題,設計系列帶出的感覺、氣氛,建議以文字詳細說明系列主題、靈感來源、設計構思;春夏或秋冬裝系列;女裝、男裝或童裝;
    11.1.5.3
    物料圖:須先於基金申請系統上載,並於系統完成提交申請後,於申請期截止前親臨基金現場提交實物(建議附上系列採用之色系及布料樣本,現場提交的實物樣本尺寸建議不小於4 × 4 公分,並對樣本進行編號,以對應第11.1.5.4點所指之彩色款式圖的選料說明);
    11.1.5.4
    每款時裝的彩色款式圖(或稱機械圖、生產圖):建議每款時裝獨立以一張彩色款式圖介紹,款式圖上附正面及背面的彩色款式圖樣,列明編號(即該款式於第11.1.5.1點系列彩色效果圖之編號),以文字詳細介紹每款設計、用色及選料,可附上設計細節示範;並提供每款時裝之預計零售價(澳門元)。
    11.1.6
    其他有助申請的文件,如:品牌介紹、知識產權證明文件、報價單等。
    11.2
    申請人須確保填寫資料、上傳的文件準確無誤,並須預先填報將親臨基金現場提交的其他無法上傳的實物資料,一經確認提交申請後,無法修改項目內容
    11.3
    申請人須於申請期截止前(2024年7月12日下午5時30分)親臨基金現場提交第11.1.5.3點所指物料圖實物及第11.2點所指的事前填報現場提交的實物資料,基金不接納逾期提交的申請及相關資料、以及不接納現場提交除第11.1.5.3點所指物料圖實物外任何沒有於網上系統事前填報的其他文件
    11.4
    撰寫申請書的語文:須以中文、葡文或英文撰寫。
    11.5
    申請須遵守的規定及注意事項
    11.5.1 
    倘申請人未有按照第11.1.5點建議的內容提供申請文件,將有可能影響其評分;
    11.5.2
    基金可要求申請人出示文件的正本、作出說明及提交其他為組成申請卷宗屬不可或缺的文件、報告或資料;
    11.5.3
    申請人須確保提交的資料及上傳的文件準確無誤,除基金另有通知外,並不接受申請人對已提交的資料及文件作出更改
    11.5.4
    申請人不得作出虛假聲明、提供虛假資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資助款項;
    11.5.5
    申請人擬撤回申請,應立即書面通知基金,申請即時視作撤銷;
    11.5.6
    基金就本計劃接收的所有文件,概不退回。
  1. 初步分析

    12.1 
    基金將對申請卷宗進行初步分析,以核實申請人的資格、申請項目是否齊備第11點要求的文件及資助申請是否具備獲資助批給的要件(即第3點資助範圍、第4點資助要求及第5點申請資格及資助對象的要求)。
    12.2
    倘申請卷宗不符合上點的規定,基金可要求申請人在5日內補交有關文件,但僅限於第11.1.1點至第11.1.2點所指的文件。
    12.3
    倘資助申請不具備獲資助批給的要件,或申請人未按上點所指的期間內補交所需的文件,或補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規定,則基金行政委員會駁回有關申請。
    12.4 
    經初步分析,如屬下列任一情況,基金駁回有關申請,不進入評審程序
    12.4.1   
    申請項目不符合基金的宗旨;
    12.4.2
    申請項目不屬於第3點所指的資助範圍;
    12.4.3
    申請項目不符合第4點所指的資助要求;
    12.4.4
    申請人不符合第5點所指的申請資格及資助對象;
    12.4.5
    申請文件不符合第11點所指的申請規定;
    12.4.6
    申請人在基金其他受資助項目正處於逾期未償還/未退回/未返還款項的狀況;
    12.4.7
    申請人處於基金拒絕資助名單內;
    12.4.8
    申請項目屬於澳門其他公共部門或公共實體已公佈的資助計劃範圍;
    12.4.9
    申請人就相同項目作重覆申請;
    12.4.10
    出現多於一個相同時裝品牌的申請(以最早提交時間為準);
    12.4.11
    申請項目渲染不雅、暴力、色情、淫褻、賭博、粗言穢語、影射或侵害他人之權利等不當成分;
    12.4.12
    申請項目內容涉及危害國家安全、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12.4.13
    申請項目內容涉及損害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及文化發展基金形象和聲譽。
    12.5
    倘沒有出現駁回申請的情況,則基金行政委員會將申請卷宗送交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1. 評審

    13.1 
    評審程序分為初選(文件評審)複選(現場答辯)
    13.2
    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成員由行政委員會主席根據需審議的項目性質,從相關領域的專家名單中邀請三至七名來自時裝界別的專家出任
    13.3
    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至少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舉行會議,並須就每次會議繕立會議紀錄,其內應記錄評審結果及會議的重要事項。
    初選環節
    13.4  
    初選評審標準包括以下6項:
    13.4.1  
    創意及原創性(15%);
    13.4.2
    品質(15%);
    13.4.3
    整體視覺效果(10%);
    13.4.4
    市場潛力(20%);
    13.4.5
    參展及營銷計劃可行性及完善度(20%);
    13.4.6
    計劃預算合理性(20%)。
    13.5
    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按照第13.4點的標準,對初選申請文件進行書面審查及評分
    13.6
    評審分數不低於60分視為通過評審,批給實體在充分考慮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發表的意見後,對申請作出決定,並在基金網站公佈進入複選名單,進入複選的項目最多為15個
    複選環節
    13.7 
    進入複選的申請人須於複選名單公佈日起計50日內,完成製作其於申請表所選定之複選展示作品
    13.8
    申請人須出席複選,自選模特兒進行展示(需配合化妝及髮型設計等,帶出整體造型效果),並親身(個人或組合形式)向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作介紹及回答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的提問。倘申請人未能出席,但具合理理由,則將按其已遞交的文件進行書面評審,否則視作放棄申請
    13.9
    複選評審標準包括以下8項:
    13.9.1  
    創意及原創性(10%);
    13.9.2
    品質(10%);
    13.9.3
    整體視覺效果(10%);
    13.9.4
    市場潛力(15%);
    13.9.5
    參展及營銷計劃可行性及完善度(10%);
    13.9.6
    計劃預算合理性(20%);
    13.9.7
    複選展示作品的選料及手工(10%);
    13.9.8
    複選展示作品的實際效果(15%)。
    13.10 
    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按第13.9點的標準,對進入複選申請人的申請文件及展示作品進行評分。
    13.11
    評審分數不低於60分視為通過評審
    13.12
    在充分考慮以下意見及記錄後,批給實體對申請作出決定
    13.12.1  
    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發表的意見;
    13.12.2
    申請人過往3年倘曾獲批給資助活動及項目的執行及償還記錄(包括書面警告及基金取消批給的記錄)。
    13.13
    進入複選之申請人可獲發補貼,金額相等於申請表中“複選開支項目預算支出”,上限為1萬3仟澳門元,以用於支付“複選展示作品”樣版製作及展示費用,並以實報實銷方式支付。
    13.14
    複選開支須根據申請人於申請表所填寫之複選開支項目預計支出執行。複選開支同樣適用於第17點的規定。
    13.15
    進入複選未能獲得補助之申請人,在製作“複選展示作品”及完成複選評審展示後,提交本計劃之“複選支出報表”及所有支出單據,複選補貼於獲基金確認後發放。另,受資助者之複選補貼則於提交總結報告及執行商定程序報告並獲接納後,連同最後一期的資助餘額結算發放。
    13.16
    基金對複選展示作品具有使用、發表、展示、表演、研究、傳播及教育推廣等權利,且基金有權對該等作品進行拍攝及錄影,有關照片及活動影像的版權屬基金所有,申請人不得因此而要求基金支付任何費用或額外報酬。
  1. 同意書

    14.1 
    受資助者須簽署一份同意書,其內載有批給決定的內容,尤其是資助計劃章程所訂的須遵守規定。
    14.2
    不簽署同意書的後果:在收到批給決定的通知之日起計30個工作日內,如受資助者不提交已簽署的同意書,有關批給失效,但因不可抗力或經基金行政委員會確認為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除外。
  1. 項目內容的更改

    15.1 
    對於創作及商業營運上的決定如設計細微改動(不涉及整體視覺效果)、宣傳方式、銷售渠道、時裝展銷活動等方面的更改,當更改不涉及偏離項目的核心,則受資助者可因應市場環境靈活作出調整,並在提交樣版製作相片及總結報告時進行說明
    15.2
    如上述更改涉及改變項目的核心,則受資助者須提出申請並由基金作出事前審批
  1. 提交相片、總結報告及執行商定程序報告

    16.1 
    受資助者必須於簽訂同意書翌日起計60日內以書面通知基金就項目所選用之執業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可提供會計和稅務服務的會計師、可提供會計和稅務服務的會計公司,並提交業務約定書
    16.2
    受資助者必須於資助期內按時向基金提交下列相片及報告,並按照基金指定的格式提交/填寫:
    16.2.1  
    受資助者必須於資助期起計的180日內完成獲選作品整個系列的樣版製作及提交獲選作品整個系列的樣版製作相片
    16.2.2
    受資助者必須於完成項目後30日提交總結報告,90日內提交“執行商定程序報告”(由受資助者聘請執業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可提供會計和稅務服務的會計師、可提供會計和稅務服務的會計公司對受資助項目的收支狀況(須按開支類別詳細分列複選開支及項目開支的狀況)執行商定程序後編製,受資助者須自行負責有關費用)。
    16.3
    第16.1點所指的業務約定書及第16.2.2點所指的執行商定程序報告的格式須符合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發出的第001/GPSAP/AF/2023號《受資助活動或項目查驗指引》的相關規定。
    16.4
    相片及報告附帶的證明文件
    16.4.1  
    當基金要求時,受資助者在提交獲選作品整個系列的樣版製作相片時,必須提交完成的樣版以作進一步的核實;
    16.4.2
    在受資助者提交總結報告時,須附上項目執行情況的證明文件/實物,包括但不限於銷售渠道列表及相關証明(如銷售點照片、線上銷售平台截圖等)、宣傳活動資料(如線下宣傳活動照片、線上宣傳截圖及點擊數據、宣傳片檔案等)、參展及獲獎資料(如參展照片、獎狀等)、媒體報導、宣傳品副本等。
    16.5
    延期提交相片及報告的申請: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導致無法按第16.2點規定的期間提交相片或報告,受資助者應自相關事實發生日起計7個工作日內通知基金。
    16.6
    倘屬上述所指的情況,經基金行政委員會批准,提交相片或報告的期間為自上述所指的原因消失翌日起30日內,但不影響下點規定的適用。
    16.7
    屬具理由說明的例外情況,基金行政委員會可批准將第16.2點所指的期間延長一次,期間不超過90日
    16.8
    倘基金認為文件有不清楚之處,受資助者需在基金指定的期間內提交補充說明文件或樣版實物,到期未提交將以當前已提交的文件處理。
  1. 開支的確認

    17.1 
    開支確認的目的及強制性:為確定受資助者在獲資助項目實際作出的開支屬於本章程訂定可獲資助的開支,開支須經基金確認
    17.2
    確認的方式:透過受資助者提交執行商定程序報告,以實報實銷的方式進行,且受資助者須按第20.1.8點的規定保存單據以便基金倘需要時進行查驗。
    17.3 
    對單據的要求
    17.3.1 
    開支的對象為公司或機構:相關的開支憑證,如公司或機構發出的發票或收據,其內應載有買賣雙方名稱或姓名、產品或服務名稱、開立日期、憑單編號、金額以及賣方的聯絡資料,例如:地址、電話號碼、電郵地址等,或由受資助者註明相關公司或機構的上述聯絡資料。倘涉及租賃物業時,除上述資料外,發票或收據內還應載有該物業的地址;
    17.3.2
    開支的對象為自然人:相關的開支憑證,如自然人發出的收據(載有買賣雙方名稱或姓名、產品或服務名稱、開立日期、憑單編號、金額及賣方的聯絡資料,例如:地址、電話號碼、電郵地址等,或由受資助者註明上述聯絡資料)、職業稅 M/7 格式憑單(載有顧客及發出者名稱或姓名、服務名稱、發出者的稅務編號、開立日期、憑單編號、職業稅章程附表所載之業務及金額)。
    17.3.3
    單據的其他規定
    17.3.3.1  
    當單據的開支金額涉及折扣時,應列明實際支付金額;
    17.3.3.2
    如涉及非澳門元的交易,受資助者應列明涉及之貨幣名稱及兌換率;
    17.3.3.3
    如單據資料不完整,受資助者須作出書面解釋,並由受資助者作為簽署人,在相關文件上簽署及註明簽署日期;
    17.3.3.4
    如需要修改單據上的資料,有關產品或服務提供者應按事實作出修改,並在修改之處蓋章作實;
    17.3.3.5
    交易倘涉及第18點所指的關聯交易情況,受資助者應在單據作出註明並提供相關交易方的聯絡資料。
    17.4
    倘本計劃資助項目任一類開支(樣版製作(複選)、樣版展示(複選)、製作開支、宣傳及公關開支、交通、差旅以及運輸開支)使用基金補貼的支出高於申請表格填寫之相應類別預算支出的20%,受資助者須向基金以書面方式詳述原因和理由,如提出原因和理由不被基金接納,基金將按申請時該類別的預算支出金額確認開支。
  1. 關聯交易

    18.1 
    當申請人將向屬於下列任一情況的供應商採購服務或商品,須在申請文件中預先披露交易的對象名稱、與申請人的關係及預計交易的內容
    18.1.1  
    申請人為供應商的股東、供應商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
    18.1.2
    申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為供應商、供應商的股東、供應商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
    18.2
    對於第18.1點提及的關聯交易,無論是否使用基金的資助款項,倘由同一供應商向申請人合共提供1.8萬澳門元或以上的服務或商品的開支(包括複選開支及項目開支),申請人須於總結報告中申報並提供交易方的聯絡方式。
    18.3
    對於上點所指的須申報的情況且使用基金的資助款項1.8萬澳門元或以上支付予第18.1點所指的關聯供應商的開支(包括複選開支及項目開支),受資助者須提供文件證明事前已額外向至少2間非關聯方的供應商(即不屬於第18.1點所指的供應商)進行詢價,基金將以最低價格的報價為開支確認上限,倘未能提交相關證明則該筆支出不能使用基金資助的款項進行支付。
  1. 款項發放方式

    19.1 
    資助款項將於受資助者提交已簽署的同意書後發放資助額度的70%,提交總結報告及執行商定程序報告並獲接納後發放餘下的30%
  1. 受資助者的義務

    20.1 
    受資助者須履行下列義務
    20.1.1   
    如實提供資料及作出聲明;
    20.1.2
    將資助款項用於批給決定指定的用途;
    20.1.3
    謹慎、合理規劃及組織受資助項目;
    20.1.4
    按時提交第16點所指的相片及報告;
    20.1.5
    接受及配合基金對運用資助款項的監察,包括對相關收支狀況的查驗;
    20.1.6
    根據第22.3.1點的規定,返還資助款項;
    20.1.7
    退回未用於指定用途的資助款項;
    20.1.8
    完整保留受資助項目的原始收支憑證至少5年
    20.1.9
    積極配合基金就項目的監察工作及相關作品匯演、培訓或宣傳活動,並同意基金於整個項目進程中擁有文字、攝影、拍照與其他形式記錄之權利,以及所有相關產出物之永久無償使用權;
    20.1.10
    在任何與項目相關的宣傳活動、新聞稿及宣傳物品註明獲得“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發展基金資助”或“資助單位: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發展基金”,以及倘基金要求時,加入特定字句、圖形及標誌;
    20.1.11
    同意提交已簽署的同意書後,有關申請項目的基本資料及成果將公示於基金網站及對外之公開文件中,以作施政宣傳推廣;
    20.1.12
    為核實第20.2點所指情況,受資助者需同意基金向其他公共部門或實體提供或取得受資助項目資料;
    20.1.13
    保證申請項目的內容及項目執行程序均無違反法律規定,確保項目成果,以及產生項目成果過程的合法性,包括使用的工具、採取的措施方法,獲取的信息等,不得渲染不雅、暴力、色情、淫褻、賭博、粗言穢語、影射或侵犯第三者合法權益的情況;
    20.1.14
    不作出涉及危害國家安全、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
    20.1.15
    不作出損害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及文化發展基金形象和聲譽的行為;
    20.1.16
    遵守同意書內所訂定的條款;
    20.1.17
    遵守基金及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為監察而發出的指引;
    20.1.18
    遵守第18/202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資助制度》、第5/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文化發展基金資助批給規章》、其他適用之法律法規以及本章程的規定。
    20.2
    受基金資助的項目內容,不得兼收澳門其他公共部門或公共實體的財政資助
  1. 終止執行或未能完成項目

    21.1 
    在資助期內,如屬下列任一情況,基金可批准受資助者提出終止執行項目的申請:
    21.1.1  
    因不可抗力或經基金確認為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預計未能於資助期內完成項目;
    21.1.2
    受資助者承諾返還已收取的全部資助款項。
    21.2
    如第21.1點所指的申請不獲批准,且受資助者不繼續執行有關項目,基金須取消資助批給
    21.3
    如屬第21.1.1.點所指的情況,受資助者須於基金指定的期間內提交總結報告,以便進行結案程序。
    21.4
    如屬第21.1.2.點所指的情況,受資助者須自接獲申請獲批准的通知日起計30日內返還已收取的全部資助款項,否則基金將進行強制徵收,並於返還期屆滿之日起計兩年內拒絕其提出的資助申請
    21.5
    資助期屆滿,受資助者因不可抗力或經基金確認為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而未能完成項目,基金須進行結案程序;如理由不獲基金確認,則基金須取消資助批給。
  1. 資助批給的取消

    22.1 
    基金須取消資助批給的情況
    22.1.1 
    受資助者作出虛假聲明、提供虛假資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資助款項;
    22.1.2
    受資助者將資助款項用於非批給決定所指用途;
    22.1.3
    受資助者違反謹慎、合理規劃及組織受資助項目的義務而導致對參與者或公共利益,尤其是公眾安全或社會秩序造成嚴重風險或損害;
    22.1.4
    受資助者作出涉及危害國家安全、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
    22.1.5
    受資助者作出損害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及文化發展基金形象和聲譽的行為;
    22.1.6
    不再符合第3點資助範圍、第4點資助要求、第5點申請資格及資助對象,且未於基金訂定的期間內補正不當情事;
    22.1.7
    本章程訂定須取消資助批給的其他情況。
    22.2
    基金可取消資助批給的情況
    22.2.1 
    項目進度之審查結果偏離核心;
    22.2.2
    第15.2點所指的更改申請不獲批准,且受資助者仍繼續執行更改後的內容;
    22.2.3
    違反本章程的其他規定。
    22.3
    取消資助批給的後果
    22.3.1 
    受資助者須自接獲相關通知之日起計30日內返還已收取的全部資助款項
    22.4
    如屬第22.1點所指的情況,基金須於受資助者接獲取消資助批給的後果通知日起計兩年內拒絕其提出的資助申請。
    22.5
    如屬第22.2點所指的情況,基金可同時科處受資助者自接獲取消資助批給的後果通知日起計兩年內拒絕其提出的資助申請的處罰。
    22.6
    不返還第22.3點所指款項的後果
    22.6.1 
    如未能於規定期間內返還已獲發放資助的欠款,且又未有以書面形式提供充分的理據,將由財政局稅務執行處進行強制徵收。
  1. 逾期提交相片或報告的後果—資助扣減

    23.1 
    倘受資助者逾期提交相片或報告,基金可作出以下資助扣減:
    情況 資助扣減
    超出期限提交相片、總結報告或執行商定程序報告(但獲批准延期提交者除外) 1. 倘未按第16.2點所指期限提交相片或報告,被記錄違規一次。
    2. 視乎發生次數,扣減獲資助項目補貼資助款項相應百分比,如下:
      -   倘發生1次:扣減5%;
      -   倘發生2次:扣減10%;
      -   倘發生3次或以上:扣減15%。
    3. 上述資助扣減情況與第9點(資助調整)疊加計算,經扣減後資助款項=批給資助金額*(1-A)*(1-B),A及B為資助扣減及調整比例。

    備註:
        A為第9點所指的資助調整比例;
        B為超出期限提交報告的資助扣減比例。
  1. 書面警告

    24.1 
    倘受資助者違反本章程的規定,尤其第20點規定的受資助者義務,基金可發出書面警告。
  1. 其他

    25.1 
    基金僅提供用於受資助項目的款項,當中並不參與受資助者任何商業活動或商業決策,無論受資助者在進行與項目是否有關的所有決策、活動、言論等,不代表基金立場。
    25.2
    受資助者須遵守澳門特區、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法律。倘因受資助者作出任何活動或決策而導致違反澳門特區、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法律而負上民事、刑事或行政責任,受資助者需自行承擔。
    25.3
    受資助者須自行向相關部門(包括澳門特區及外地)申請並取得項目所必須的各類型准照及許可文件。
    25.4
    申請人參與本計劃,即視作已詳閱及明白,並同意遵守本規定的所有條款及內容,且無異議。
    25.5
    就本章程沒有提及的事項,將受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的現行法律法規所規範,尤其是第40/2021號行政法規《文化發展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18/202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資助制度》、第5/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文化發展基金資助批給規章》及其他有關文化發展基金資助的規定。
    25.6
    基金對本章程具有最終解釋權及決定權。
  1. 查詢方式

    電話:2850 1000;
    傳真:2850 1010;
    電子郵件:dgaf@fdc.gov.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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