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產業項目資助

設計綜合服務平台專項資助計劃

申請時間: 2019年5月15日至6月25日

  1. 計劃簡介

    為推動澳門設計業界(時裝/時尚以外的設計類產品及設計服務)的發展,文化產業基金(下簡稱「基金」)推出《設計綜合服務平台專項資助計劃》,支持澳門文創企業營運設計綜合服務平台,向澳門設計業界提供工作空間、生產支援服務如選料建議、尋找供應商、樣版製作、聯絡量產,並提供培訓課程、展示空間及協助業界拓展銷售市場等,促進設計行業規模發展。

  1. 資助要求

    2.1 項目執行期:24個月;
    2.2 基金資助的設計綜合服務平台工作包括在項目執行期內:
     
    2.2.1 提供一個設計綜合服務平台場所,向澳門設計業界(時裝/時尚以外的設計類產品及設計服務)提供工作空間、生產支援服務、產品展示空間及拓展銷售市場服務;
    2.2.2 以優惠的價格為澳門設計業界提供最少20個工作室空間;
    2.2.3 以優惠的價格為最少10個設計企業提供生產支援服務,如選料建議、尋找供應商、樣版製作、聯絡量產等,以降低設計產品的生產成本;
    2.2.4 為澳門設計業界提供至少10場有關設計及商務營運的培訓課程。
    2.2.5 協助澳門設計業界尋找銷售市場,如線下實體店、期限店/快閃店(Pop up Store)、電視購物、線上銷售等各類型銷售渠道,為至少10間設計企業提供商務對接機會,並舉辦最少15場推廣活動如新品發佈會、路演等;
    2.2.6 組織澳門設計業界參加4次或以上在澳門以外舉辦的設計展銷會,並提供澳門設計產品及服務的展示及銷售機會,且每次參展需包括4個或以上澳門設計企業的品牌;
    2.2.7 聘請最少5名全職人員提供包括生產支援及市場拓展服務;
    2.2.8 其他有助設計行業發展的服務,如提供設計資訊、尋找融資等。
    2.3 營運設計綜合服務平台的受資助企業必須:
     
    2.3.1 對外公開為澳門設計業界提供的工作室規格、生產支援服務、培訓服務及市場拓展服務列表,以及相對應的租金水平、優惠價格或分成比例;
    2.3.2 以公開招募的形式組織澳門業界參與設計展銷會,並定期公佈帶同澳門設計產品及服務參加設計展銷會的訊息;
    2.3.3 開立封閉式的專項帳戶結算營運設計綜合服務平台的開支及收入;
    2.3.4 每月提交服務使用者報告;
    2.3.5 在資助期內每六個月提交進度報告及財務報告,每十二個月提交核數報告;
    2.3.6 於項目完結時提交總結報告及核數報告。
  1. 申請資格

    3.1 申請企業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設立、且屬文化產業範疇:
     
    3.1.1 如商業企業主為自然人,其須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
    3.1.2 如商業企業主為法人,則該法人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資本須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擁有。
  1. 基本資料

    4.1 計劃名稱    :《設計綜合服務平台專項資助計劃》;
    4.2 主辦機構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產業基金;
    4.3 申請對象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設立、屬文化產業範疇的商業企業;
    4.4 申請地點    :澳門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14樓A室;
    4.5 申請方式    :以電話 2850 1000/電郵 info@fic.gov.mo預約提交文件時間,並於預約時間內親臨或透過代辦人遞交本規定第6.1點所指之全部文件至申請地點;
    4.6 申請日期    :2019年5月15日至2019年6月25日;
    4.7 申請文件須於上述截止日期前的預約時間內遞交至申請地點,逾期概不受理;
    4.8 申請時須出示所有提交申請文件的正本以供核實;
    4.9 倘申請文件紙本與電子檔內容有差異,以紙本書面文件為準;
    4.10 本基金就本計劃收取之所有文件,概不退回;
    4.11 查詢方式    : 電話:2850 1000/傳真:2850 1010/電子郵件:info@fic.gov.mo
  1. 資助名額、金額及範圍

    5.1 資助名額:1個(擇優選拔);
    5.2 資助方式:項目補貼方式;
    5.3 資助額度:資助金額上限為澳門幣900萬元,將以實報實銷的形式支付下列費用:
     
    5.3.1 生產材料及製作費用:包括為提供生產支援服務直接產生的材料及製作費用。
    5.3.2 人事費用:包括為運作服務平台所產生的直接人員費用,如有關人員投放在項目的時間只佔用其工作時間的若干百分比,將按比例計算有關開支,以及倘有的培訓課程的導師費用,但不包括股東的相關人事支出;
    5.3.3 場地租金:按進駐業界數目比例和提供服務的面積支付服務平台的租金,以及參加設計展銷會的展位及舉行推廣或培訓活動的場地租金;
    5.3.4 裝修費用:服務平台的裝修費用;
    5.3.5 場地搭建費用:參加設計展銷會的展位及舉行推廣或培訓活動的場地搭建費用;
    5.3.6 設備費用:包括服務平台的設備購置/租賃/維修費用,以及參加設計展銷會的展位及舉行推廣或培訓活動的設備購置/租賃/維修費用;
    5.3.7 推廣及宣傳費用:包括恆常的廣告宣傳費用,以及參加設計展銷會、舉行推廣活動等的推廣費用,如記者招待會、新品發佈會及業界交流活動;
    5.3.8 交通費(經濟客位)及住宿費(四星或以下酒店普通雙人房):包括服務平台人員因拓展業務需要而產生的交通費及住宿費,以及相關人員(包括服務平台人員、參與設計業界、培訓導師等)參加設計展銷會、舉行推廣活動、參與培訓課程而產生的交通費及住宿費;
    5.3.9 物流費用(不包括稅項);
    5.3.10 核數師/會計師費用。
    5.4 申請企業需自行支付雜費、交際、膳食以及上款沒有提及的其他開支;
    5.5 已獲基金或其他實體資助的費用不能在本計劃獲得資助。
  1. 申請文件

    6.1 申請企業必須提交從基金網站下載的“《設計綜合服務平台專項資助計劃》申請表”及以下文件:
     
    6.1.1 申請企業的法定代表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6.1.2 營業稅申報表(M/1表格)影印本或財政局發出的開業聲明書;
    6.1.3 申請企業最近期的營業稅徵稅憑單影印本-M/8表格;
    6.1.4 向社會保障基金供款的證明文件影印本,但不具有供款義務者除外;
    6.1.5 申請企業在文化產業領域的經驗及項目執行團隊主要成員的履歷,以及過往設計行業相關經驗;
    6.1.6 申請資助項目的詳細計劃書,其載有:
     
    6.1.6.1 在本規定2.2所指提供的工作室規格、服務列表、租金水平、優惠價格以及分成比例資料,如價格因應不同的服務程度有較大的區間範圍,請列明各種服務的規格及相應的價格區間;
    6.1.6.2 設計綜合服務平台場所的資料,包括空間位置及面積、空間規劃及功能等,證明滿足2.2.1的要求;
    6.1.6.3 在本規定2.2.4所指的培訓服務的介紹,擬請導師的經驗及課程內容的安排;
    6.1.6.4 在本規定2.2.5所指的尋找銷售市場及協助商務對接的流程、規劃及介紹,包括具體的推廣活動的類型及次數,相關的規劃,接觸各種渠道的具體模式及安排;
    6.1.6.5 在本規定2.2.6所指預計參加設計展銷會的介紹,預計參與的業界數目及公開招募流程,以及如何組織澳門業界進行推廣和銷售的相關規劃、時間表,如何創造並提供澳門設計產品及服務的展示及銷售機會;
    6.1.6.6 在本規定2.2.7所指聘請的專業工作人員的履歷表;
    6.1.6.7 其他服務的資料(如尋找融資的活動等);
    6.1.6.8 澳門設計行業的現況及分析;
    6.1.6.9 財務預算包括預算收入、預算支出的組成部份、計算方式、依據假設及相關詳細說明,以及企業預計自投資金。
    6.1.7 其他有助申請的文件,如參與業界的合作同意書、過往相關經驗的介紹、預計支出的報價單以及有助評審其營運設計綜合服務平台能力的資料。
    註:
    所有申請文件(除影印本外)需要企業法定代表在每頁簡簽,並在最後一頁全簽並蓋章;
    提交影印本時須出示正本以供核實;
    倘申請文件紙本與電子檔內容有差異,以紙本書面文件為準;
    申請表、計劃書及財務預算電子文件請電郵至 cafp@fic.gov.mo(請確保電子文件與紙本文件一致,申請表右上方的編碼一致);
    申請企業須另外提交相關文件(如企業股東身份證)證明其符合第3.1點所規定的申請條件。
     
    6.2 在申請日期結束前,倘遞交的文件或申請表格所載資料未符合規定或不齊全者,經基金通知後,申請企業應最遲在申請日期結束前更正及補交;到期未補交、補交仍不齊全或仍不符合規定者,基金得不受理其申請;
    6.3 本基金就本計劃收取之所有文件,概不退回。
  1. 評審程序

    7.1 項目評審委員會由本地及外地各界專業人士組成;
    7.2 申請企業的代表須出席評審會議,介紹申請項目的內容,並回答評審提問;
    7.3 項目評審委員會將按下列的評審準則作出評分:
     
    7.3.1 項目對發展文化產業的推動作用或社會效益,包括對業界的支援力度及惠及的業界數目;
    7.3.2 項目對塑造文化產業品牌形象的作用;
    7.3.3 項目目標的合理性和實現的可能性;
    7.3.4 項目市場推廣策略(包括推行時間表及具體措施)的合理性;
    7.3.5 項目預算的合理性;
    7.3.6 申請企業的管理水平及項目執行團隊的技術能力,過往相關經驗。
  1. 提交報告及款項發放方式

    8.1 基金公佈獲選名單後,將與獲選企業簽訂“《設計綜合服務平台專項資助計劃》協議書”(下簡稱“協議書”);
    8.2 受資助企業必須於簽訂協議書翌日起計30天內以書面通知基金就項目所選用之核數公司,並提交證明文件;
    8.3 簽訂協議書後,基金將向受資助企業發放資助額度的30%作為首期資助款項,並在接納企業提交的進度報告及財務報告/核數報告後,按比例發放下一期的資助款項;
    8.4 受資助企業必須自項目完成後的1個月內,以連續日數方式進行計算,向基金提交總結報告及核數報告以申請開展結算程序(資助餘額將在基金接納企業提交的總結報告及核對確認支出單據後,按實報實銷在專項帳戶發放最後一期資助款項)。
  1. 受資助企業的義務

    9.1 受資助企業必須遵守:
     
    9.1.1 受資助企業必須按協議書所規定的24個月期限內,以連續日數方式進行計算,完成申請內陳述的項目;
    9.1.2 受資助企業必須按時提交報告;
    9.1.3 受資助企業必須同意,將積極配合執行申請項目之進程,基金將監察執行項目的過程;
    9.1.4 受資助企業必須同意,將積極配合基金就項目的監察工作及舉辦之相關宣傳活動,並同意基金於整個項目進程中擁有文字、攝影、拍照與其他形式記錄之權利,以及所有相關產出物之永久無償使用權;
    9.1.5 受資助企業必須同意,簽訂協議書後有關申請項目的基本資料及成果將公示於基金網站及對外之公開文件中,以作施政宣傳推廣。
    9.2 基金為項目進行結算程序後,倘核准的支出多於有關費用實際支付金額,基金將會按本申請規定在發放餘額進行扣除;
    9.3 倘受資助企業未能按本申請規定第9.1.1點所述期限完成有關程序,企業須在逾期日起計的15天內向基金以書面方式詳述逾期的原因和理由;
    9.4 倘發生本申請規定第9.3點並在限期前未具備合理理由者,或有關提交之理由不獲基金接納,基金得取消其獲資助資格,受資助企業須在接到基金通知日起計的30天內退回已接收之資助;
    9.5 受資助企業向基金提交總結報告後,倘基金發現有關結果對比提交申請時出現偏離項目核心的情況,基金得有條件接納或拒絕接納其總結報告:
     
    9.5.1 倘發生基金有條件接納總結報告的情況,基金得因應受資助企業對項目執行的偏離程度,按比例對“資助額度”進行扣除;
    9.5.2 倘發生基金拒絕接納總結報告的情況,受資助企業的獲資助資格即告取消;企業須在接到基金通知日起計的30天內退回已接收之資助;如未能於規定期間內返還已獲發放資助的欠款,且又未有以書面形式提供充分的理據,將由財政局稅務執行處進行強制徵收。
    9.6 受資助項目的執行情況將作為往後資助申請的主要參考資料;
    9.7 受資助企業未經基金同意不得就申請項目收取其他機構或個人以任何形式給予的款項。
  1. 企業的退出、以及違反規定之處理

    10.1 倘申請企業於提交申請後臨時申請退出,企業應立即書面通知基金,申請即時視作終止;
    10.2 倘獲選企業不簽署協議書,基金將視作放棄申請處理;
    10.3 倘受資助企業違反本申請規定或協議書之規定,基金得取消其獲資助資格;受資助企業須在接到基金通知日起計的30天內退回已接收之資助;如未能於規定期間內返還已獲發放資助的欠款,且又未有以書面形式提供充分的理據,將由財政局稅務執行處進行強制徵收;
    10.4 在受資助企業未退回有關金額前,基金可不再接受企業隨後向基金遞交的申請。
  1. 其他

    11.1 申請企業不得作出虛假聲明、提供虛假資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資助款項;
    11.2 申請企業不得將資助款項用於非批給決定所指用途;
    11.3 申請企業保證申請項目的內容及執行程序均無違反法律規定,亦無侵犯他人的任何權利;
    11.4 申請企業須自行向相關部門(包括澳門及澳門以外地區)申請並取得項目所必須的各類型准照及許可文件;
    11.5 基金僅提供用於申請項目的款項,當中並沒有參與申請企業任何商業活動或商業決策,無論企業在進行與項目是否有關的所有決策、活動、言論立場等,均與基金無關。倘因企業作出任何活動或決策而導致違反澳門、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法律而負上民事、刑事或行政責任,企業需自行承擔,概與基金無關;
    11.6 申請企業所提供的資料絕對保密,基金絕不用作本計劃以外的任何用途;
    11.7 申請企業參與本計劃,即視作已詳閱及明白,並同意遵守本規定的所有條款及內容,且無異議;
    11.8 基金只接受申請企業於資助期內,就項目產生之支出費用;
    11.9 就本申請規定沒有提及的事項,將受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的現行法律法規所規範,尤其是經第11/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第26/2013號行政法規《文化產業基金》、第16/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文化產業基金資助批給規章》及其他有關文化產業基金資助的規定;
    11.10 基金對本申請規定具有最終解釋權及決定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