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旅遊品牌塑造資助計劃
申請時間: 2020年6月8日至8月7日
計劃簡介
為鼓勵澳門文創企業挖掘澳門的文化創意元素,開發多元的文化旅遊產品和體驗服務,以及開展文化旅遊推廣活動,文化產業基金(下簡稱“基金”)繼續實施第二期“文化旅遊品牌塑造專項資助計劃”,鼓勵創意設計、文化展演、數碼媒體的企業跨界合作,運用文化創意元素豐富旅客的旅遊消費選擇,以配合澳門建設為世界旅遊休閒中心,同時協助振興旅遊經濟。
申請日期:2020年6月8日至8月7日 (2個月)
資助要求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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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執行期:24個月 | ||||||||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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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支持:開展與澳門的文化世遺景點、新舊建築、美食文化、社區歷史古蹟、社區文創、風景旅遊、體育盛事或節慶習俗等文化創意及旅遊元素有關的項目。 | ||||||||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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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用文化創意元素開發第3.2點重點支持方向的旅遊體驗服務項目,鼓勵項目由多家企業合作完成,由一家企業作為項目主體進行申請,並出示與每家參與企業或機構、社團組織簽署的合作同意書,具體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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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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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不得涉及不雅、暴力、色情、淫褻、粗言穢語、影射或侵害他人等不當成分。 | ||||||||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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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旅遊品牌塑造專項資助計劃”的受資助企業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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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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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申請企業最多只有一個項目可獲得資助。 |
申請資格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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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企業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設立、且屬文化產業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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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2019年“麥麥Mak Mak - 文化旅遊品牌塑造專項資助計劃"的受資助企業須完成資助項目後才能提出申請。 |
資助名額、金額及範圍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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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名額: 10個(擇優選拔),倘沒有足夠符合資格的資助對象,基金將調整最終資助名額。 |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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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方式:項目補貼方式。 |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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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將以實報實銷的形式資助與項目直接相關的生產材料及製作費用、設備費用、體驗點/銷售店/活動場地租金、體驗點/銷售店裝修費用、場地搭建費用、推廣及宣傳費用、交通費(經濟客位)、物流費用(不包括稅項)、專利/商標註冊費用、核數師/會計師費用。 |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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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企業需自行支付人事費用、辦公室租金、辦公室雜費、行政開支、交際、住宿、膳食、稅項,以及上款沒有提及的其他開支。 |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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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額度:最高為申請表中所指“預計總支出”總額的50%,上限為300萬澳門元。 |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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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資助金額將以實報實銷形式在進行結算程序後由基金計算定出。 |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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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獲基金或其他實體資助的費用不能在本計劃獲得資助。 |
申請文件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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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企業必須提交從基金網站下載的“文化旅遊品牌塑造專項資助計劃”申請表、 財務預算及以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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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有申請文件(除影印本外)需要企業法定代表在每頁簡簽確認,並在最後一頁全簽並蓋章作實; |
◎ | 提交影印本時須出示正本以供核實; |
◎ | 倘申請文件紙本與電子檔內容有差異,以紙本書面文件為準; |
◎ | 申請表、計劃書及財務預算電子文件請電郵至 cafp@fic.gov.mo(請確保電子文件與紙本文件一致,申請表右上方的編碼一致); |
◎ | 申請企業須另外提交相關文件(如企業股東身份證)證明其符合第4.1點所規定的申請條件。 |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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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計劃書須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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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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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預算須包括預算收入、預算支出的組成部份、細項的計算方式、依據假設及相關詳細說明,以及企業預計的自投資金。收入假設須列明產品及體驗活動的單價及銷量。須採用基金提供的格式進行填寫,並鼓勵另外提供詳細的說明。 | ||||||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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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請日期結束前,倘遞交的文件或申請表格所載資料未符合規定或不齊全者,經基金通知後,申請企業應最遲在申請日期結束前更正及補交;到期未補交、補交仍不齊全或仍不符合規定者,基金得不受理其申請。 | ||||||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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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就本計劃收取之所有文件,概不退回。 |
評審程序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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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評審委員會由本澳及外地各界專業人士組成。 | ||||||||||||||||||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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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企業的代表須出席評審會議,介紹申請項目的內容,並回答評審提問;倘未能出席,申請將按已遞交的申請文件評分。 | ||||||||||||||||||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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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評審委員會將按下列的評審準則作出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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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報告及款項發放方式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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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佈獲選名單後,將與獲選企業簽訂“文化旅遊品牌塑造專項資助計劃協議書”(下簡稱“協議書”)。 |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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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資助企業必須於簽訂協議書翌日起計30天內以書面通知基金就項目所選用之核數公司,並提交證明文件。 |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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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簽訂協議書後,基金將向受資助企業發放資助額度的60%作為首期資助款項,並在接納企業提交的進度報告及財務報告/核數報告後,按比例發放下一期的資助款項。 |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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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資助企業必須自項目完成後的60天內,以連續日數方式進行計算,向基金提交總結報告、核數報告以申請開展結算程序(資助餘額將在基金接納企業提交的總結報告及核對確認支出單據後,按實報實銷在專項帳戶發放最後一期資助款項)。 |
受資助企業的義務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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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資助企業必須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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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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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為項目進行結算程序後,倘有關費用實際支付金額少於核准的資助,基金將會按本申請規定在發放餘額進行扣除。 | ||||||||||||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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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受資助企業未能按本申請規定第9.1.1點所述期限完成有關程序,企業須在到期日前的15天內向基金以書面方式詳述逾期的原因和理由,並申請在預期可完成之日期延長執行,有關申請延長執行按《文化產業基金資助批給規章》第十八條的規定。 | ||||||||||||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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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發生本申請規定第9.3點並在限期前未具備合理理由者,或有關提交之理由不獲基金接納,基金得取消其獲資助資格,受資助企業須在接到基金通知日起計的30天內退回已接收之資助。 | ||||||||||||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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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資助企業向基金提交報告後,倘基金發現有關結果對比提交申請時出現偏離項目核心的情況,基金得有條件接納或拒絕接納其報告,或導致中止項目或取消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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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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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資助項目的執行情況將作為往後資助申請的主要參考資料。 | ||||||||||||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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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基金同意,受資助企業不得就申請項目收取其他使用公共款項的計劃資助。 |
企業的退出、以及違反規定之處理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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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申請企業於提交申請後臨時申請退出,企業應立即書面通知基金,申請即時視作終止。 |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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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獲選企業不簽署協議書,基金將視作放棄申請處理。 |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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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受資助企業違反本申請規定或協議書之規定,基金得取消其獲資助資格;企業須在接到基金通知日起計的30天內退回已接收之資助;如未能於規定期間內返還已獲發放資助的欠款,且又未有以書面形式提供充分的理據,將由財政局稅務執行處進行強制徵收。 |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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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受資助企業未退回有關金額前,基金不接受企業隨後向基金遞交的申請。 |
其他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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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企業不得作出虛假聲明、提供虛假資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資助款項。 |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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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企業不得將資助款項用於非批給決定所指用途。 |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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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企業保證申請項目的內容及執行程序均無違反法律規定,亦無侵犯他人的任何權利。 |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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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企業須自行向相關部門(包括澳門及澳門以外地區)申請並取得項目所必須的各類型准照及許可文件。 |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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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僅提供用於申請項目的款項,當中並沒有參與申請企業任何商業活動或商業決策,無論企業在進行與項目是否有關的所有決策、活動、言論立場等,均與基金無關。申請企業承諾申請項目內容遵守澳門、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法律。倘因企業作出任何活動或決策而導致違反澳門、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法律而負上民事、刑事或行政責任,企業需自行承擔,概與基金無關。 |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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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企業所提供的資料絕對保密,基金絕不用作本計劃以外的任何用途。 |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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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企業參與本計劃,即視作已詳閱及明白,並同意遵守本規定的所有條款及內容,且無異議。 |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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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只接受申請企業於資助期內,就項目產生之支出費用。 |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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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申請規定沒有提及的事項,將受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的現行法律法規所規範,尤其是經第11/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第26/2013號行政法規《文化產業基金》、經180/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第16/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文化產業基金資助批給規章》及其他有關文化產業基金資助的規定。 |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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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對本申請規定具有最終解釋權及決定權。 |
基本資料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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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名稱:“文化旅遊品牌塑造專項資助計劃”; |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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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產業基金; |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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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對象: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設立、屬文化產業範疇的商業企業; |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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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地點:澳門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14樓A室; |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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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以電話2850 1000/電郵info@fic.gov.mo預約提交文件時間,並於預約時間內親臨或透過代辦人遞交本規定第6.1點所指之全部文件至申請地點; |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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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文件須於上述截止日期前的預約時間內遞交至申請地點,逾期概不受理; |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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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時須出示所有提交申請文件的正本以供核實; |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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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申請文件紙本與電子檔內容有差異,以紙本書面文件為準; |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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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就本計劃收取之所有文件,概不退回; |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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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方式: 電話:2850 1000/傳真:2850 1010/電子郵件:info@fic.gov.m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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