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產業項目資助

年份:

時裝設計樣版製作補助計劃

申請時間: 2022年8月9日至10月7日

  1. 資助目的

    文化發展基金根據《文化發展基金資助及獎勵批給規章》的規定,設立本計劃,以支持推動澳門時裝設計行業的發展,進行樣版製作及宣傳品製作,藉此鼓勵本地時裝設計研發創新,推動時裝設計師制訂可行及完善的營銷規劃,促進開展商業活動或參與海內外的時裝展銷活動,從而提升知名度及市場競爭力,持續推進本地時裝設計行業發展。

  1. 申請期:2022年8月9日至10月7日。

  1. 資助名額

    資助名額最多為8個。

  1. 申請資格

    4.1
    申請人應以個人或組合形式申請,組合人數最多為二人,而該個人或組合中的至少一人應為申請作品之設計者;
    4.2
    過去曾成為“時裝設計樣版製作補助計劃”獲補助者累計5次或以上之人士不得申請;
    4.3
    時裝品牌獲“時裝設計樣版製作補助計劃”資助的次數不得超過5次;
    4.4
    本計劃的申請人均須持有有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及年滿18歲(以申請文件截止遞交日期計算)。
    4.5
    申請資格的限制:第九屆時裝設計樣版製作補助計劃的受益人未提交第九屆受資助項目的總結報告前,不能提出申請。
  1. 資助方式及批給資助的金額上限

    5.1
    資助金額相等於申請表中 “本計劃資助項目之預算支出” 總額,上限為18萬澳門元;
    5.2
    批給資助金額將因應實際支出、樣版款式數量而作出扣減,詳見第7點(資助扣減)。
  1. 可獲資助的開支範圍

    6.1
    可獲資助的開支包括下列在資助期內作出與項目相關的開支:
    6.1.1
    獲選作品整個系列的樣版製作費(起版費及物料費),但不包括複選要求製作的一款時裝樣版的起版費及物料費(該部分開支另獲發放複選補貼,見第13.3點);
    6.1.2
    獲選作品的宣傳品製作費,包括造型照、影片、印刷品及網絡宣傳之製作費;
    6.1.3
    參展費用,包括參與展覽的報名費以及倘有的往來澳門及外地人員之交通費;
    6.1.4
    為製作本章程第6.1.1點及第6.1.2點所指的樣版及宣傳品而產生之運輸費
  1. 資助扣減

    7.1
    倘結案時受資助項目的“本計劃資助項目”實際支出低於申請表的“本計劃資助項目”預算支出,將按比例[(預算支出-實際支出)/預算支出]扣減資助金額。
    7.2
    倘完成的樣板製作款式少於申請時的款式數量,將按比例[(申請時的款式數量-實際製作的款式數量)/申請時的款式數量]扣減資助金額,且不影響第10.4.3點及第22點的適用。
    7.3
    倘上述兩種扣減情況均出現時,扣減比例不會疊加,並以兩者的較大值作為最終的扣減比例。
  1. 資助期

    8.1
    資助期上限為12個月。
    8.2
    經受益人預先提出具適當說明理由的申請,基金行政委員會可批准一次或多次延長資助期,但累計延長的期間不得超過原資助期的一半。
    8.3
    經受益人提出申請,基金行政委員會可基於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受益人的原因,批准延長資助期,但每次延長不得超過半年。
  1. 擔保

    申請人須簽署本票及責任聲明書,以承擔申請人在出現須返還資助款項時(如項目被取消、項目實際支出少於預算支出)的債務。

  1. 申請

    10.1   
    申請人必須提交經填妥從基金網站下載的“第十屆時裝設計樣版製作補助計劃”申請表,並附同下列文件:
    10.1.1 
    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10.1.2
    申請人的最高學歷證明影印本;
    10.1.3
    申請人可於申請文件附過往作品圖集,圖片數量在10張以內;
    10.1.4
    申請作品的設計圖紙本,包括設計意念圖、物料圖、系列彩色效果圖、每款時裝的彩色款式圖(或稱機械圖、生產圖),詳見第10.4.4點。
    10.2
    電子文件
    10.2.1 
    申請表、申請作品設計圖及過往作品圖集(倘有)之電子檔案請以光碟或USB隨身碟形式提交,並於該光碟碟面或USB隨身碟寫上“申請人姓名”及“第十屆時裝設計樣版製作補助計劃”;申請作品設計圖及過往作品圖集必須以JPG格式提交。
    10.2.2
    倘申請文件紙本與電子文件內容有差異,以紙本書面文件為準。
    10.3
    撰寫申請文件的語文:須以中文、葡文或英文撰寫。
    10.4
    申請作品的要求
    10.4.1 
    申請作品必須為原創作品,不得為委約的作品,並須為於遞交申請文件日前尚未公開發表之原創時裝設計作品,且其不得為已投入生產或已製作樣版的作品;
    10.4.2
    申請作品可以為春夏或秋冬裝系列(不包括制服設計),男裝、女裝或童裝皆可;
    10.4.3
    申請作品必須為一個系列的設計、款式數量下限為8款,不設上限,製作完成的樣版必須於資助期內至少參與1次時裝展銷活動;
    10.4.4
    申請人必須提供系列內最少8款、最多15款時裝的 “設計圖” ,設計圖之要求如下:
    10.4.4.1 
    設計意念圖:說明系列主題、靈感來源、設計構思;春夏或秋冬裝系列;女裝、男裝或童裝,並透過圖片表達系列主題,設計系列帶出的感覺、氣氛;
    10.4.4.2
    物料圖:附上系列採用之色系及布料樣本(樣本尺寸不小於4 × 4 公分,須對樣本進行編號,以對應本規定第10.4.4.4點所指之彩色款式圖的選料說明);
    10.4.4.3
    精選款式系列彩色效果圖:包含系列內精選的8至15款時裝的彩色效果圖,並須以阿拉伯數字為每款時裝編號;
    10.4.4.4
    每款時裝的彩色款式圖(或稱機械圖、生產圖):上述每款時裝皆須獨立以一張彩色款式圖介紹,款式圖上須附正面及背面的彩色款式圖樣,列明編號(即該款式於上點系列彩色效果圖之編號),以文字詳細介紹每款設計、用色及選料,可附上設計細節示範;並提供每款時裝之預計零售價(澳門元)。
    10.4.5
    申請人須選定系列內的其中一個款式作為倘進入複選時的展示作品,並於該款式的彩色款式圖上指明為 “複選展示作品” ;
    10.4.6
    設計圖及過往作品圖集必須為全彩色,並以A3尺寸(42 × 29.7公分)的紙張製作,並裝裱A3尺寸文件夾內。
    10.5   
    申請須遵守的規定及注意事項
    10.5.1 
    申請文件(除影印本外)需要申請人在每頁簡簽確認,並在最後一頁全簽作實。
    10.5.2
    如提交影印本時,須出示正本以供核實。
    10.6   
    基金可要求申請人出示文件的正本、作出說明及提交其他為組成申請卷宗屬不可或缺的文件、報告或資料。
    10.7
    每位申請人只可提交一份申請,每個時裝品牌亦只可提交一份申請。
    10.8
    申請人須確保所提交的文件及資料準確無誤,一經提交,除基金另有通知外,並不接受申請人對已提交之文件及資料作出更改
    10.9
    申請人不得作出虛假聲明、提供虛假資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資助款項。
    10.10
    申請人擬撤回申請,應立即書面通知基金,申請即時視作終止。
    10.11
    基金就本計劃接收的所有文件,概不退回。
  1. 初步分析

    11.1 
    基金將對申請卷宗進行初步分析,以核實申請人的資格及申請項目是否齊備本章程要求的文件及是否符合資助批給的要件。
    11.2
    倘申請卷宗不符合上款的規定,基金要求申請人在10天內補交有關文件。
    11.3
    倘申請人沒有在上款所指的期間補交所需的文件,或補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規定,則基金行政委員會駁回有關申請。
    11.4 
    經初步分析,如屬下列任一情況,基金駁回有關申請,不進入評審程序
    11.4.1  
    申請項目不符合基金的宗旨;
    11.4.2
    申請項目不屬於時裝樣版的製作;
    11.4.3
    申請項目屬於澳門其他自治基金/公共實體已公佈的資助計劃範圍;
    11.4.4
    申請人不符合第4點所指的申請資格;
    11.4.5
    申請人在基金其他獲資助項目未返還已獲發放資助的欠款;
    11.4.6
    申請人在基金其他獲資助項目正處於逾期未償還款項的狀況;
    11.4.7
    申請人就相同項目作重覆申請;
    11.4.8
    申請文件不符合第10點所指的申請規定;
    11.4.9
    屬基金其他資助計劃的資助範疇;
    11.4.10 
    項目涉及不雅、暴力、色情、淫褻、賭博、粗言穢語、影射或侵害他人之權利等不當成分;
    11.4.11
    項目內容涉及危害國家安全、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11.5
    倘沒有出現駁回申請的情況,則基金行政委員會將申請卷宗送交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1. 評審

    12.1 
    評審程序分為初選(文件評審)和複選(現場答辯)。
    12.2
    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成員由行政委員會主席根據需審議的項目性質,從相關領域的專家名單中邀請五名來自時裝界別、學術界別的專家出任。
    12.3
    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至少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舉行會議,並須就每次會議繕立會議錄,其內應記錄評審結果及會議的重要事項。
    12.4 
    初選評審標準包括以下6項:
    12.4.1  
    創意及原創性(15%);
    12.4.2
    品質(15%);
    12.4.3
    整體視覺效果(10%);
    12.4.4
    市場潛力(20%);
    12.4.5
    參展及營銷計劃可行性及完善度(20%);
    12.4.6
    計劃預算合理性(20%);
    12.5
    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按第12.4.1點至第12.4.6點的準則,對初選申請文件進行書面審查及評分,經評審後,評分達到60分或以上,且得分排名前15項目將進入複選
    12.6 
    複選評審標準包括以下8項:
    12.6.1  
    創意及原創性(10%);
    12.6.2
    品質(10%);
    12.6.3
    整體視覺效果(10%);
    12.6.4
    市場潛力(15%);
    12.6.5
    參展及營銷計劃可行性及完善度(10%);
    12.6.6
    計劃預算合理性(20%);
    12.6.7
    複選展示作品的選料及手工(10%);
    12.6.8
    複選展示作品的實際效果(15%)。
    12.7
    複選階段,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按第12.6.1點至第12.6.8點的準則,對進入複選申請人的申請文件及展示作品進行評分,並向申請人提問。經評審後,評分達到60分或以上,且得分排名前8名的項目,方具條件獲批給資助
  1. 複選

    13.1 
    進入複選的申請人須於複選名單公佈日起計50天內,完成製作其申請時所選定之複選展示作品。
    13.2
    申請人須出席複選,自選模特兒進行展示(需配合化妝及髮型設計等,帶出整體造型效果),並親身(個人或組合形式)向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作介紹及回答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的提問。倘申請人未能出席,但具合理理由,則將按其已遞交的文件進行書面評審,否則視作放棄申請
    13.3
    進入複選之申請人製作“複選展示作品”及完成複選評審展示後,提交“第十屆時裝設計樣版製作補助計劃—複選支出報表”及所有支出單據,獲基金確認後可獲發補貼,金額相等於申請表中“複選開支項目預算支出”,上限為1萬3仟澳門元,以用於支付“複選展示作品”樣版製作及展示費用,並以實報實銷方式支付。
    13.4
    複選開支須根據申請人於申請表所填寫之複選開支項目預計支出執行。
    13.5
    基金對複選展示作品具有使用、發表、展示、表演、研究、傳播及教育推廣等權利,且基金有權對該等作品進行拍攝及錄影,有關照片及活動影像的版權屬基金所有,申請人不得因此而要求基金支付任何費用或額外報酬。
  1. 協議書

    14.1 
    協議書尤須載有資助標的、資助期限、總資助金額、資助金額用途、發放資助款項程序、資助扣減、受益人義務、報告提交及進度監察及取消批給。
    14.2
    不簽署協議書的後果:在收到批給決定通知日起計30天內,如受益人不簽署協議書,視為放棄接受資助,但具不可抗力原因者除外。
  1. 項目內容的更改

    15.1 
    對於創作及商業營運上的決定如不涉及整體視覺效果的設計改動、宣傳方式、銷售渠道、時裝展銷活動等方面的更改,當更改不涉及偏離項目的核心,則受益人可因應市場環境靈活作出調整,並在提交總結報告時進行說明。
    15.2
    如上述更改涉及改變項目的核心,則受益人須提出申請並由基金作出事前審批。
  1. 提交相片

    16.1 
    協議書簽訂後的180日內,受益人必須完成獲選作品整個系列的樣版製作,並提交相片以供核實。
    16.2
    當基金要求時,受益人必須提交完成的樣版以作進一步的核實。
    16.3
    延期提交相片的申請: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受益人的情況,導致無法按照第16.1點規定提交相片,受益人應自相關事實發生日起計7個工作天內通知基金,並向基金提出延期申請,而延遲提交相片之期限為上述原因消失翌日起30日內。
  1. 提交總結報告及核數報告

    17.1 
    受益人必須於簽訂協議書翌日起計30天內以書面通知基金就項目所選用之執業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並提交證明文件;
    17.2
    受益人必須於資助期完成後30天提交總結報告,60天內提交關於受資助項目的核數報告(即經執業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及簽署蓋章的收入支出明細表,因而產生之開支由受益人承擔),並按照基金指定的格式填寫;
    17.3
    報告附帶的證明文件:受益人提交總結報告時,須附上項目執行情況的證明文件,包括銷售渠道列表及相關証明(如銷售點/體驗點照片、線上銷售平台截圖等)、宣傳活動資料(如線下宣傳活動照片、線上宣傳截圖及點擊數據、宣傳片檔案等)、參展及獲獎資料(如參展照片、獎狀等)、媒體報導、宣傳品副本;
    17.4
    延期提交報告的申請: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受益人的原因,導致無法按第17.2點規定提交報告,受益人應自相關事實發生日起計7個工作天內通知基金,並向基金提出延期申請,而延遲提交報告之期限為上述原因消失翌日起30日內;
    17.5
    倘基金認為文件有不清楚之處,受益人需在基金指定的期間內提交補充說明文件或樣版實物,到期未提交將以當前已提交的文件處理。
  1. 開支的確認

    18.1 
    開支確認的目的及強制性:為確定受益人在獲資助的活動及項目實際作出的開支屬於本章程訂定可獲資助的開支,開支須經基金確認
    18.2
    確認的方式:補貼透過受益人提交的核數報告及單據副本,以實報實銷的方式進行;
    18.3
    對單據的要求:須為已蓋章的收據證明,並列明發出機構(非受益人)、接受機構(即受益人)、發出日期、提供服務/產品的內容、金額等。如為發票則須提交付款證明;
    18.4
    提交單據的時點:完成複選評審展示或提交第17.2點所指的總結報告時;
    18.5
    倘本計劃資助項目任一類開支(樣版製作、宣傳品製作、參展費用、運輸費)使用基金補貼的支出高於申請表格填寫之相應類別預算支出的20%,受益人須向基金以書面方式詳述原因和理由,如提出原因和理由不被基金接納,基金將按申請時該類別的預算支出金額確認開支
    18.6
    倘單據所載支出涉及外幣開支,則按照複選當日或協議書簽署當日(倘屬複選津貼開支則按照複選當日)大西洋銀行外幣與澳門元兌換率進行結算;若經計算後得出的金額出現小數,則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小數點後一位。
  1. 關聯交易

    19.1 
    當申請人將向屬於下列任一情況的供應商採購服務或商品,須在申請文件中預先披露交易的對象名稱、與申請人的關係、預計交易的內容:
    19.1.1  
    申請人為供應商的股東、供應商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
    19.1.2
    申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為供應商、供應商的股東、供應商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
    19.2
    對於第19.1點提及的採購交易,申請人須於總結報告中申報及提供文件證明已額外向至少2間非關聯方的供應商(即不屬於第19.1點所指的供應商)進行詢價,基金將以最低價格的報價為開支確認上限,未能提交相關證明則該筆支出不能使用基金補貼的款項進行支付。
  1. 款項發放方式

    20.1 
    款項將採用分期支付的方式進行發放:
    20.1.1  
    協議書簽署完成後,首期發放比例:資助額度的60%;
    20.1.2
    總結報告通過後,最後一期發放比例:資助額度的40%。
  1. 受益人的義務

    21.1 
    受益人須履行下列義務
    21.1.1   
    將資助款項根據批給決定所指的用途全數用於獲資助的活動及項目;
    21.1.2
    受益人必須按照其提交的申請作品設計圖及申請表所述完成其獲選作品的樣版製作、宣傳品製作及營銷計劃,但不影響第15點規定的適用;
    21.1.3
    按時提交相片、總結報告及核數報告;
    21.1.4
    配合基金的監察職務,尤其是按時提供基金要求的資料;
    21.1.5
    自行向相關部門(包括澳門特區及外地)申請並取得項目所必須的各類型准照及許可文件;
    21.1.6
    遵守與基金簽立協議書內所訂定的條款;
    21.1.7
    積極配合基金就項目的監察工作及相關作品匯演、培訓或宣傳活動,並同意基金於整個項目進程中擁有文字、攝影、拍照與其他形式記錄之權利,以及所有相關產出物之永久無償使用權;
    21.1.8
    在任何與項目相關的宣傳活動、新聞稿及宣傳物品註明獲得“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發展基金支持”或“支持單位: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發展基金”,並向基金報備;
    21.1.9
    同意簽訂協議書後有關申請項目的基本資料及成果將公示於基金網站及對外之公開文件中,以作施政宣傳推廣;
    21.1.10
    保證申請項目的內容及執行程序均無違反法律規定,亦無侵犯他人的任何權利;
    21.2
    受基金資助的項目內容,不得兼收澳門其他自治基金、公共部門或實體的財政資助,但屬基金與其他公共實體合辦或作出協調的情況除外;
    21.3
    保證所獲選的作品為其原創作品,並擁有其製成的全系列時裝樣版及宣傳品的所有權和著作權,且保證基金在使用全系列時裝樣版或宣傳品時,不會侵犯任何著作權或第三方的其他權利。
  1. 資助批給的取消

    22.1 
    基金須取消資助批給情況
    22.1.1 
    受益人作出虛假聲明、提供虛假資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資助款項;
    22.1.2
    受益人將資助款項用於非批給決定所指用途;
    22.1.3
    受益人讓第三人使用資助款項;
    22.1.4
    受益人作出的活動涉及危害國家安全、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
    22.1.5
    不再符合批給資助的任一要件,且未於基金訂定的期間內補正不當情事。
    22.2
    基金可取消資助批給的情況
    22.2.1 
    受益人在資助期內終止執行或未完成項目;
    22.2.2
    違反本章程的其他規定;
    22.2.3
    違反協議書訂定其他取消批給的情況。
    22.3
    取消資助批給的後果
    22.3.1 
    受益人必須自接獲相關通知之日起計三十天內返還已收取的全部資助款項
    22.3.2
    受益人將被列入黑名單,基金將於受益人接獲取消資助批給的後果通知日起計一年內拒絕其提出的資助申請
    22.4
    不返還上點所指款項的後果:如未能於規定期間內返還已獲發放資助的欠款,且又未有以書面形式提供充分的理據,將由財政局稅務執行處進行強制徵收
  1. 逾期提交相片、總結報告或核數報告的後果—資助扣減

    23.1 
    倘受益人逾期提交相片、總結報告或核數報告,基金可作出以下資助扣減:
    情況 資助扣減
    超出期限遞交相片、總結報告或核數報告(但獲批准延期提交者除外) 1. 被記錄違規一次
    2. 視乎發生次數,扣減獲資助項目補貼資助款項相應百分比,如下:
    -  倘發生1次:扣減5%
    -  倘發生2次:扣減10%
    -  倘發生3次:扣減15%
    3. 上述資助扣減情況與第7點(資助扣減)疊加計算,經扣減後資助款項=(1-A)*(1-B),A及B為資助扣減比例。
  1. 其他

    24.1 
    基金僅提供用於受資助項目的款項,當中並不參與受益人任何商業活動或商業決策,無論受益人在進行與項目是否有關的所有決策、活動、言論等,不代表基金立場。
    24.2
    受益人須遵守澳門、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法律。倘因受益人作出任何活動或決策而導致違反澳門、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法律而負上民事、刑事或行政責任,受益人需自行承擔。
    24.3
    申請人所提供的資料絕不用作本計劃以外的任何用途,但基金為遵守法定義務而提供的情況除外。
    24.4
    申請人參與本計劃,即視作已詳閱及明白,並同意遵守本規定的所有條款及內容,且無異議。
    24.5
    就本計劃章程沒有提及的事項,將受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的現行法律法規所規範,尤其是第40/2021號行政法規《文化發展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18/202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資助制度》、第25/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文化發展基金資助及奬勵批給規章》及其他有關文化發展基金資助的規定。
    24.6
    基金對本計劃章程具有最終解釋權及決定權。
    24.7 
    查詢方式:
    24.7.1 
    電話:2850 1000;
    24.7.2
    傳真:2850 1010;
    24.7.3
    電子郵件:dgaf@fdc.gov.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