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活動/項目資助計劃
申請時間: 2023年9月1日至9月25日
資助目的
為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文化政策,運用其資源支持發展文化及藝術領域的活動和交流,文化發展基金根據《文化發展基金資助批給規章》規定,設立2024年文化活動/項目資助計劃,透過擇優方式選取並支援本地依法成立的非牟利社團開展各種文化藝術創作及推廣工作、本土歷史與文化的保護工作、本地文化藝術交流,以促進本地文化的多元發展,推動藝術扎根,改善藝文環境,豐富社區文化生活,弘揚本土文化價值,鞏固澳門文化藝術的永續發展。
申請期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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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期:2023年9月1日早上9時至2023年9月25日下午5時45分。 |
資助範圍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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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劃的資助範疇僅限於:視覺藝術、文學創作、音樂、曲藝(一般對唱、折子戲,形式僅限於演出)及文娛活動(金曲、流行曲,形式僅限於演出)、戲劇、舞蹈、物質文化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包括粵劇長劇演出)、時裝、設計、影視及動漫相關活動/項目。 | ||||||||||||||||||||||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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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項目的類型僅限於演出、音像製作、影視或動漫製作、舉辦專業比賽、舉辦講座、舉辦工作坊、舉辦培訓課程、舉辦研討會、舉辦/參加展覽/展會(資助期為2年的活動/項目僅能為舉辦性質)、出版書籍、出版期刊、節慶活動(僅限於非物質文化遺產),且屬公開性或公眾可參與的活動/項目。 | ||||||||||||||||||||||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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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僅能在申請表選擇一種資助範疇,如活動/項目涉及多個範疇,申請人須選擇其中最核心的範疇,基金將以該範疇作為主要的評審內容。 | ||||||||||||||||||||||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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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資助期為1年的活動/項目,申請人僅能在申請表選擇一種類型。對於資助期為2年的活動/項目,申請人須在申請表選擇兩種或以上的類型,當中須至少一種為舉辦展覽/展會或演出。 | ||||||||||||||||||||||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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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資助範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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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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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活動/項目不屬於本資助計劃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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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及資助對象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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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2019年12月31日或之前已在澳門依法設立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刊登章程的非牟利本地社團。 |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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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須為所舉辦活動的主辦單位(除赴外參加第三方舉辦的展覽/展會及演出外)。 |
申請金額、數目及獲批數目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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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金額由申請人填寫,每個活動/項目的申請金額不能超出第8.1點所指的可獲資助的開支之和,也不能超出申請活動/項目的預算支出減去預算收入的差額。 | ||||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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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行政成本考量,不受理申請金額少於10,000澳門元之申請。 | ||||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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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活動/項目數目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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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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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批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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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類型
補貼。
批給資助的名額及金額上限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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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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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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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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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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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給資助金額將因應活動/項目的量化指標(場數/日數/堂數/個數/作品部數/集數/專輯數/曲目首數/期數/印刷量)而作出調整,詳見第9點(資助調整)。 |
可獲資助及不獲資助的開支範圍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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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獲資助且計入預算支出的開支包括下列在資助期內作出與活動/項目相關的開支〔倘有關開支涉及人員擔任職位費用,每位人員的資助上限為4萬澳門元(上限按人員計算,倘有關人員於同一項目中同時擔任多個職位,該人員最高資助上限亦為4萬澳門元;對於資助期為2年的活動/項目,上限為8萬澳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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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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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獲資助但計入預算支出的活動/項目開支包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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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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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點及第8.2點所指的開支可視為活動/項目預算開支範圍內,除外的開支如設備購置及維修費用、稅項、慈善送贈用之物質、電話費、銀行手續費、核酸、招待、茶點、慶功宴、票房分成等及由申請人提供的服務或產品的費用不視為活動/項目預算開支範圍。 |
資助調整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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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總結時受資助活動/項目的量化指標(詳見下表)少於申請時預計的數目,將按比例[(原申請數目-實際量化數目)/原申請數目]下調資助金額。對於資助期為兩年的項目,將根據申請人於申請表按類型填寫的預算支出比例,分別計算倘有的下調資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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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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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活動/項目實際執行結果(加入基金批給資助金額後)最終出現盈餘,資助額度將下調至使盈餘為零的金額(例:如A活動/項目實際支出為35萬元,實際收入為10萬元,原批給資助金額為30萬元,現有盈餘5萬元,則資助額度將下調5萬元)。 | ||||||||||||||||||||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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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出現多種資助下調情況時,下調比例不會疊加,並以當中的下調比例最大值作為最終的下調比例。 |
資助期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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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期為1年的活動/項目: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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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期為2年的活動/項目: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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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受資助者於資助期內預先提出具適當說明理由的申請,基金行政委員會可批准一次或多次延長資助期,但累計延長的期間不得超過原資助期的一半。 |
申請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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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須以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下稱:一戶通)實體使用者帳戶登入文化發展基金的網上申請系統,填寫申請表及上傳基本文件、倘有的有助評估資料,具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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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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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申請文件均須通過網上提交,除基金要求外,現場補充文件將不納入申請卷宗內容。 | ||||||||||||||||||||||||||||||||||||||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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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須遵守的規定及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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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分析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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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將對申請卷宗進行初步分析,以核實申請活動/項目是否齊備資助計劃章程要求的文件及資助申請是否具備獲資助批給的要件(即第3點資助範圍、第4點申請資格及資助對象的要求)。 | ||||||||||||||||||||||||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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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申請卷宗不符合上點的規定,基金可要求申請人在5天內補交有關文件,但僅限於第11.1.1.1點所指的文件。 | ||||||||||||||||||||||||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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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資助申請不具備獲資助批給的要件,或申請人未按上點所指的期間補交所需的文件,或補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規定,則基金行政委員會駁回有關申請。 | ||||||||||||||||||||||||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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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初步分析,如屬下列任一情況,基金駁回有關申請,不進入評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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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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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沒有出現駁回申請的情況,則基金行政委員會將申請卷宗送交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
評審程序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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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成員由行政委員會主席根據每次需審議的活動/項目性質,從相關領域的專家名單中邀請三至七名來自文化藝術領域、學術界別的專家出任。 | ||||||||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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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至少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舉行會議,並須就每次會議繕立會議記錄,其內應記錄評審結果及會議的重要事項。 | ||||||||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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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申請資助期為1年的活動/項目,按申請人提交的文件進行書面評審。對於申請資助期為2年的活動/項目,申請人的代表須出席評審會議,介紹申請活動/項目的內容,並回答評審提問;倘申請人未能出席,但具合理理由,則將按其已提交的文件進行書面評審,否則視作放棄申請。 | ||||||||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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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按以下的評審標準作出評分(10分為滿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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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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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獲國家藝術基金的資助項目或其延伸項目,將會獲得額外加分,上限為1分。 | ||||||||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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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評審後,評審分數不低於6分(10分為滿分)視為通過評審。對於資助期為1年的活動/項目,每一申請人可獲批給的活動/項目數量上限為5個。如同一申請人評分達到6分或以上的活動/項目多於5個,則以評分最高的5個活動/項目作出批給。 | ||||||||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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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批給金額與申請活動/項目的預算規模及所獲的評審分數相關。 | ||||||||
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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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預算所限,基金可對申請活動/項目作出不批給資助的決定。 |
同意書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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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資助者須簽署一份同意書,其內載有批給決定的內容,尤其是資助計劃章程所訂的須遵規定。 |
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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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首次受資助者或資料有變動者,受資助者須提交在澳門銀行開立之帳戶(澳門元)存摺首頁或澳門銀行發出的相關證明文件副本,須載有銀行名稱、帳戶名稱和帳號的資料頁。 |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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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簽署同意書的後果:在收到批給決定通知之日起計30個工作日內,如受資助者不提交已簽署的同意書,有關批給失效,但因不可抗力或經基金行政委員會確認為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除外。 |
項目內容的更改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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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下列不涉及偏離受資助活動/項目核心內容的更改不需要申請,受資助者可因應具體執行情況靈活作出調整,並在提交報告時進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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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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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受資助活動/項目內容的更改涉及受資助活動/項目的量化指標(如場數/日數/堂數/個數/作品部數/集數/專輯數/曲目首數/期數/印刷量)的縮減時,將按照第9點對資助額度進行調整(以總結報告時的資料作最終計算)。 | ||||||||||||||||||||
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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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受資助活動/項目的內容更改涉及活動/項目的核心內容,尤其是下述所指情況,則受資助者須提出申請並由基金作出事前審批,於資助期內受資助者僅可就受資助活動/項目提出1次更改申請,由於審批時間需時,受資助者需要在活動/項目舉辦前至少60日主動就調整之內容提交清晰及充足的資料(尤其是擬更改後之內容詳述)作申請,基金將因應更改對核心內容的偏離情況,倘需要時諮詢第13.1點所指的專家意見,以決定是否對受資助活動/項目的資助額度進行調整或取消資助批給,故受資助者如未能按時提交申請,基金不保證可在活動/項目舉辦前通知受資助者審批結果,受資助者須自行承擔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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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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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不接納受資助活動/項目的主題更改申請,如演出劇目的更改、展覽主題的更改、出版物主題的更改。 | ||||||||||||||||||||
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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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受資助者沒有事先申請第15.3點所指的核心內容更改,在受資助者提交總結報告後,基金將因應更改對原申請核心內容的偏離情況,倘需要時諮詢第13.1點所指的專家意見,以決定是否對受資助活動/項目的資助額度進行調整或取消資助批給。 |
提交進度執行報告、總結報告及執行商定程序報告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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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受資助者於本資助計劃的所有受資助活動/項目(包括資助期為1年的活動/項目及資助期為2年的活動/項目)的批給資助金額合計100萬澳門元或以上,受資助者必須於簽訂同意書翌日起計60日內以書面通知基金就項目所選用之執業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可提供會計和稅務服務的會計師、可提供會計和稅務服務的會計公司,並提交業務約定書。 | ||||||||||||
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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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資助者必須按時提交下列報告,並按照基金指定的格式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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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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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1點所指的業務約定書及第16.2.3點所指的執行商定程序報告的格式須符合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發出的第001/GPSAP/AF/2023號《受資助活動或項目查驗指引》的相關規定。 | ||||||||||||
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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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報告須由以下內容組成,包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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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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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附帶的證明文件:受資助者提交進度執行報告及總結報告時,須按適用的情況附上項目執行情況的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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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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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提交報告的申請: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導致無法按照第16.2點規定的期間提交報告,受資助者應自相關事實發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通知基金。 | ||||||||||||
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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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屬上述所指的情況,經基金行政委員會批准,提交報告的期間為自上述所指的原因消失翌日起30日內。但不影響下點規定的適用。 | ||||||||||||
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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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屬具理由說明的例外情況,基金行政委員會可批准第16.2點所指的期間延長一次,期間不超過90日。 | ||||||||||||
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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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基金認為文件有不清楚之處,受資助者需在基金指定的期間內提交補充說明文件,到期未提交將以當前已提交的文件處理。 |
開支的確認
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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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支確認的目的及強制性:為確定受資助活動/項目的實際支出金額及受資助者在受資助的活動/項目實際作出的開支屬於本章程訂定可獲資助的開支,且屬批給的原計劃開支範圍,開支須經基金確認。 | ||||||||||||||||
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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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的方式:補貼透過受資助者提交執行商定程序報告(如適用)或單據副本進行確認,以實報實銷的方式進行,且受資助者須按第20.1.8點的規定保存單據以便基金倘需要時進行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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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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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單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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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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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單據的時點:提交第16點所指的總結報告時。 |
關聯交易
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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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申請人將向屬於下列任一情況的供應商採購服務(包括服務人員費用)或商品,須在申請文件中預先披露交易的對象名稱、與申請人的關係、預計交易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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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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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第18.1點提及的關聯交易,倘由同一供應商向申請人合共提供5萬澳門元或以上的服務或商品的開支,申請人須於項目進度執行報告及總結報告中申報及提供文件證明已額外向至少2間非關聯方的供應商(即不屬於第18.1點所指的供應商)進行詢價,基金將以最低價格的報價為開支確認上限,未能提交相關證明則該筆支出不能使用基金補貼的款項進行支付。 |
款項發放方式
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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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項將根據下表的比例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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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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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放首期資助款項的要件:簽署同意書後翌月內發放。 | ||||||||||||
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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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資助者提交錯誤的銀行帳戶資料而導致未能成功轉帳,除支付時間可能延遲外,銀行所收取的行政費用須由收款單位自行承擔。 |
受資助者的義務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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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資助者須履行下列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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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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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基金資助的活動/項目內容,不得兼收澳門其他公共部門或公共實體的財政資助。 | ||||||||||||||||||||||||||||||||||
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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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基金資助的活動/項目內容,不能同時獲得基金其他計劃的資助批給。 |
終止執行或未能完成活動及項目
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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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資助期內,如屬下列任一情況,基金可批准受資助者提出終止執行活動/項目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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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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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第21.1點所指的申請不獲批准,且受資助者不繼續執行有關活動及項目,基金須取消資助批給。 | ||||
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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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屬第21.1.1.點所指的情況,受資助者須於基金指定的期間內提交總結報告,以便進行結案程序。 | ||||
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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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屬第21.1.2.點所指的情況,受資助者須自接獲申請獲批准的通知日起計30日內返還已收取的全部資助款項,否則基金將進行強制徵收,並於返還期屆滿之日起計兩年內拒絕其提出的資助申請。 | ||||
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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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期屆滿,受資助者因不可抗力或經基金確認為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而未能完成活動/項目,基金須進行結案程序;如理由不獲基金確認,則基金須取消資助批給。 |
資助批給的取消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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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須取消資助批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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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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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可取消資助批給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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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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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資助批給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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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提交報告的後果—資助扣減
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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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受資助者逾期提交報告,基金可作出以下資助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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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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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僅提供用於受資助活動/項目的款項,當中並不參與受資助者任何活動或決策,受資助者的所有決策、活動、言論等,不代表基金立場。 |
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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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資助者須遵守澳門特區、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法律。倘因其作出任何決策而導致違反澳門特區、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法律而負上民事、刑事或行政責任,受資助者需自行承擔。 |
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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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資助者須自行向相關部門(包括澳門特區及外地)申請並取得項目所必須的各類型准照及許可文件。 |
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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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參與本計劃,即視作已詳閱及明白,並同意遵守本章程的所有條款及內容,且無異議。 |
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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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計劃章程沒有提及的事宜,將受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的現行法律法規所規範,尤其是適用40/2021號行政法規《文化發展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18/202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資助制度》、第5/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文化發展基金資助批給規章》及其他有關文化發展基金資助的規定。 |
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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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擁有對本計劃規章具有最終解釋權及決定權。 |
查詢方式
電話:2850 1000; |
傳真:2850 1010; |
電子郵件:ac@fdc.gov.mo。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