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藝術行政人員實習資助計劃
申請時間: 2023年4月11日至5月8日
資助目的
為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文化政策,運用其資源支持發展文化及藝術領域的活動和交流,文化發展基金根據《文化發展基金資助批給規章》規定,設立2023年文化藝術行政人員實習資助計劃,鼓勵本澳文化藝術範疇的社團或商業企業透過參與本計劃,提供有關文化藝術活動策劃、統籌、行政及技術等實習機會,培養本澳文化藝術範疇行政人員,從而促進本澳整體文化藝術的健全發展。
申請期
申請期:2023年4月11日至5月8日。
申請對象及資格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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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申請資格之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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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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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限制:每一申請人僅可申請1名符合第3.1.3點規定之資格的行政人員實習名額,行政人員僅可被一個申請人推薦實習。 |
資助類型及資助範圍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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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類型:補貼。 |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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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範圍:提供有關文化藝術活動策劃、統籌、行政及技術等實習名額的行政人員實習費用。 |
批給資助的名額、金額上限及可獲資助的開支範圍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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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額:社團上限70個及商業企業上限10個,共80個(倘社團組別名額未使用完畢,餘額將轉至商業企業組別,反之亦然)。 |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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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貼:資助上限為151,200澳門元,對應實習總時數為1,728小時,每月實習時數上限為196小時。 |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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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給資助金額將因應實習行政人員於資助期內實際實習總時數應收取的資助款項實報實銷,實際實習總時數不得少於480小時。 |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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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獲資助的開支範圍:可獲資助的開支為資助申請人推薦1名符合第3.1.3點規定之資格的行政人員實習費用,實習工作並非勞動合同關係。 |
資助期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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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期:上限12個月,不設延期。資助期最早可由2023年5月1日起計,最遲可由簽訂同意書後翌月首日開始計算,具體開始日期由基金及受資助者協商訂定。 |
申請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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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應使用已註冊的網上系統帳戶登入,填寫申請表及上傳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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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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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須於申請日期截止前親臨基金提交申請憑條正本,並取回收據,方視為完成提交申請。所有申請文件均須通過網上提交,除基金要求外,現場補充文件將不納入申請卷宗內容。基金不接納逾期提交的申請。 | ||||||||||||||||||||||||||||||||||||||||||||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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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須遵守的規定及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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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分析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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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將對申請卷宗進行初步分析,以核實申請卷宗是否齊備資助計劃章程要求的文件及資助申請是否具備獲資助批給的要件。 | ||||||||||||||||||||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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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申請卷宗不符合上點的規定,基金可要求申請人在5日內補交有關文件,但僅限於第7.1.2點或第7.1.3點所指的文件。 | ||||||||||||||||||||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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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資助申請不具備獲資助批給的要件,或申請人未按上點所指的期間內補交所需的文件,或補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規定,則基金行政委員會駁回有關申請。 | ||||||||||||||||||||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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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初步分析,如屬下列任一情況,基金駁回相關申請,不進入評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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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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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沒有出現駁回申請的情況,則基金行政委員會將申請卷宗送交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
評估及審批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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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成員由行政委員會主席根據需審議的項目性質,從相關領域的專家名單中邀請三至七名來自文化藝術領域、學術界別的專家出任。 | ||||||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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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至少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舉行會議,並須就每次會議繕立會議紀錄,其內應記錄評審結果及會議的重要事項。 | ||||||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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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按以下的評審標準作出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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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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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評審後,評分達到60分或以上,方具條件獲批給資助,並按組別中的排名順序決定是否獲得資助。倘出現同分情況,將以第9.3點評審標準順序的分數決定排名。 |
同意書及其他文件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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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資助者須接獲基金書面通知結果翌日起計30日內提交下列文件,以便基金準備同意書內容,倘受資助者未能如期提交,且無作出通知或合理解釋者,視為放棄接受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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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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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資助者須簽署一份同意書,其內載有批給決定的內容,尤其是資助計劃章程所訂的須遵規定。 | ||||||||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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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簽署同意書的後果:在收到批給決定的通知之日起計三十個工作日內,如受資助者不提交已簽署的同意書,有關批給失效,但因不可抗力或經基金確認為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除外。 |
行政人員之更改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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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資助者於獲批給後,可更換行政人員實習最多2次,受資助者須於更換行政人員實習30日或之前(因不可抗力或經基金確認為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除外)以書面方式向基金提交以下文件作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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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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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1.1點所指的文件須按第7.3.3點之規定簽署及蓋章作實。 | ||||||||||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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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申請獲接納,受資助者須自基金書面通知有關結果翌日起計30日內提交第10.1.1點至10.1.2點所指之文件,方符合資助條件。 |
提交總結報告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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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資助者必須於資助期完結後翌日起計30日內向基金提交完整總結報告,內容包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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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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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提交報告的申請: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導致無法按上點規定的期間提交報告及相關附件,受資助者應自相關事實發生日起計七個工作日內通知基金。倘屬上述所指的情況,經基金行政委員會批准,提交報告的期間為自上款所指的原因消失翌日起30日內,但不影響下款規定的適用。 | ||||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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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具理由說明的例外情況,基金行政委員會可批准將第12.1點所指的期間延長一次,期間不超過90日。 | ||||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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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基金認為文件有不清楚之處,受資助者需在基金指定的期間內提交補充說明文件,到期未提交將以當前已提交的文件處理。 |
款項發放方式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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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款項將於受資助者提交已簽署的同意書後、及完成提交第12.1.1點及12.1.2點所指之文件後,按以下所定的期間及條件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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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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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資助者因提交錯誤的銀行帳戶資料而導致未能成功轉帳,除支付時間可能延遲外,銀行所收取的行政費用須由收款單位自行承擔。 |
受資助者之義務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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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資助者須履行下列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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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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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資助者不可接受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他公共部門或實體關於行政人員的資助。 | ||||||||||||||||||||||||||||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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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資助者不能同時獲得基金其他計劃關於行政人員開支的資助批給。 |
終止執行或未能完成活動及項目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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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期內,因不可抗力或經基金確認為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且應受資助者的終止執行申請,基金可批准終止執行活動及項目。 |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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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點所指的情況,受資助者須於基金指定的期間內提交總結報告,以便進行結案程序。 |
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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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第15.1點所指的申請不獲批准,且受資助者不繼續執行有關活動及項目,基金須取消資助批給。 |
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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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期屆滿,受資助者因不可抗力或經基金確認為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而未能完成活動及項目,基金須進行結案程序;如理由不獲基金確認,則基金須取消資助批給。 |
資助批給的取消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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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須取消資助批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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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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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可取消資助批給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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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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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資助批給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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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提交報告的後果—資助額度扣減
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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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受資助者逾期提交報告,基金可作出以下資助額度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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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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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僅提供用於行政人員實習費用的款項,當中並不參與受資助者任何活動或決策,受資助者在進行與項目是否有關的的所有決策、活動、言論等,不代表基金立場。 |
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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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資助者須遵守澳門特區、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法律。倘因受資助者作出任何活動或決策而導致違反澳門特區、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法律而負上民事、刑事或行政責任,受資助者須自行承擔。 |
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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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資助者須自行向相關部門(包括澳門特區及外地)申請並取得項目所必須的各類型准照及許可文件; |
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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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參與本計劃,即視作已詳閱及明白,並同意遵守本章程的所有條款及內容,且無異議。 |
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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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章程沒有提及的事項,將受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的現行法律法規所規範,尤其是適用第40/2021號行政法規《文化發展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18/202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資助制度》、第5/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文化發展基金資助批給規章》及其他有關文化發展基金資助的規定。 |
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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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擁有對本章程具有最終解釋權及決定權。 |
查詢
電話:2850 1000 |
傳真:2850 1010 |
電子郵件:ac@fdc.gov.mo |
地址:澳門新口岸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14樓A室 |
網站:www.fdc.gov.m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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