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展演-品牌推廣資助計劃
申請時間: 2019年3月25日至7月5日
計劃簡介
為鼓勵澳門文化展演領域的機構向商業運作轉型,推動本澳的展演節目到外地市場進行公開演出,積極利用區域合作拓展外地市場,尤其是“粵港澳大灣區”及“一帶一路”進行文化交流,文化產業基金(下簡稱「基金」)推出《文化展演-品牌推廣專項資助計劃》,以提高本澳舞臺表演內容的品牌在外地市場的影響力及知名度,及促進文化展演的產業化。
資助要求
2.1 | 項目執行期:12個月; | ||||||||||||||
2.2 | 基金將推動本澳的舞臺表演(涵蓋音樂、舞蹈、戲劇、戲曲、魔術等內容)進行公開商業演出,積極利用區域合作拓展外地市場,進行文化交流,創造經濟效益,提高本澳展演品牌的影響力及知名度,並通過跨領域合作開發衍生產品延伸產業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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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文化展演-品牌推廣專項資助計劃》的受資助企業必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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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3.1 | 重點支持:音樂、舞蹈、戲劇、戲曲、魔術等舞臺表演內容,並鼓勵跨領域合作的項目; | ||||
3.2 | 申請企業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設立、且屬文化產業範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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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申請企業須依法享有項目的知識產權,演出劇目的主創團隊,包括導演、編劇、音樂、舞蹈、燈光、音效等技術人員以澳門人為主,具有穩定的創作演出團隊;如有需要,可以聘用合作的外地演員; |
資助名額、金額及範圍
4.1 | 項目執行期:1年(12個月); | ||||||||||||||||
4.2 | 資助名額:最多10個(擇優選拔); | ||||||||||||||||
4.3 | 資助方式:項目補貼; | ||||||||||||||||
4.4 | 資助額度:資助金額上限為澳門幣80萬元,將以實報實銷的形式支付下列費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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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申請企業需自行支付辦公室租金、雜費、交際、膳食、住宿以及上款沒有提及的其他開支; | ||||||||||||||||
4.6 | 已獲基金或其他實體資助的費用不能在本計劃獲得資助。 |
申請文件
5.1 | 申請企業必須提交從基金網站下載的“《文化展演-品牌推廣專項資助計劃》申請表”及以下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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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有申請文件(除影印本外)需要企業法定代表在每頁簡簽,並在最後一頁全簽並蓋章; |
◎ | 提交影印本時須出示正本以供核實; |
◎ | 倘申請文件紙本與電子檔內容有差異,以紙本書面文件為準; |
◎ | 申請表、計劃書及財務預算電子文件請電郵至 cafp@fic.gov.mo(請確保電子文件與紙本文件一致,申請表右上方的編碼一致); |
◎ | 申請企業須另外提交相關文件(如企業股東身份證)證明其符合第3.2點所規定的申請條件。 |
5.2 | 在申請日期結束前,倘遞交的文件或申請表格所載資料未符合規定或不齊全者,經基金通知後,申請企業應最遲在申請日期結束前更正及補交; |
5.3 | 到期未補交、補交仍不齊全或仍不符合規定者,基金得不受理其申請; |
5.4 | 本基金就本計劃收取之所有文件,概不退回。 |
評審程序
6.1 | 項目評審委員會由本地及外地各界專業人士組成; | ||||||||||||
6.2 | 申請企業的代表須出席評審會議,介紹申請項目的內容,並回答評審提問; | ||||||||||||
6.3 | 項目評審委員會將按下列的評審準則作出評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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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報告及款項發放方式
7.1 | 基金公佈獲選名單後,將與獲選企業簽訂“《文化展演-品牌推廣專項資助計劃》協議書”(下簡稱“協議書”); |
7.2 | 受資助企業必須開立封閉式的專項帳戶結算所有開支及收入; |
7.3 | 簽訂協議書後,基金將向受資助企業的專項帳戶內發放資助額度的50%作為首期資助款項,作為創作生產的啟動經費,主要資助劇本、音樂、編導、舞美設計等創作核心環節; |
7.4 | 在受資助企業完成製作,提交進度報告及財務報告,包括確定演出時間表和推廣計劃後,基金將在接納其報告後15個工作天內向受資助企業的專項帳戶內發放資助額度的30%作為第二期撥款; |
7.5 | 企業必須在完成所有表演後2個月內提交總結報告及核數報告,包括有關演出的報導、照片、錄影、推廣證明、票務、入座率和單據,所有支出款項經基金接納報告及核對確認後,按實報實銷在專項帳戶發放最後一期款項。 |
受資助企業的義務
8.1 | 受資助企業必須遵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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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基金為項目進行結算程序後,倘核准的支出多於有關費用實際支付金額,基金將會按本申請規定在發放餘額進行扣除; | ||||||||||||||
8.3 | 倘在結算程序涉及外幣開支,則按照協議書簽署當日大西洋銀行與中國銀行澳門分行兩行之外幣與澳門幣兌換率中間價進行兌換結算;若經計算後得出金額出現小數,則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個位; | ||||||||||||||
8.4 | 倘受資助企業未能按本申請規定第8.1.1點所述期限完成有關程序,企業須在逾期日起計的15天內向基金以書面方式詳述逾期的原因和理由; | ||||||||||||||
8.5 | 倘發生本申請規定第8.4點並在限期前未具備合理理由者,或有關提交之理由不獲基金接納,基金得取消其獲資助資格,除已獲確認的支出外,受資助企業須在接到基金通知日起計的15天內退回已接收之資助; | ||||||||||||||
8.6 | 受資助企業向基金提交報告後,倘基金發現有關結果對比提交申請時出現偏離項目核心的情況,基金得有條件接納或拒絕接納其報告,或導致中止項目或取消資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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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受資助項目的執行情況將作為往後資助申請的主要參考資料; | ||||||||||||||
8.8 | 受資助企業未經基金同意不得就申請項目收取其他機構或個人以任何形式給予的款項。 |
企業的退出、以及違反規定之處理
9.1 | 倘申請企業於提交申請後臨時申請退出,企業應立即書面通知基金,申請即時視作終止; |
9.2 | 倘獲選企業不簽署協議書,基金將視作放棄申請處理; |
9.3 | 倘受資助企業違反本申請規定或協議書之規定,基金得取消其獲資助資格;企業須在接到基金通知日起計的15天內退回已接收之資助; |
9.4 | 在受資助企業未退回有關金額前,基金可不再接受企業隨後向基金遞交的申請。 |
其他
10.1 | 申請企業不得作出虛假聲明、提供虛假資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資助款項; |
10.2 | 申請企業不得將資助款項用於非批給決定所指用途; |
10.3 | 申請企業保證申請項目的內容及執行程式均無違反法律規定,亦無侵犯他人的任何權利; |
10.4 | 基金僅提供用於申請項目的款項,當中並沒有參與申請企業任何商業活動或商業決策,無論企業在進行與項目是否有關的所有決策、活動、言論立場等,均與基金無關。倘因企業作出任何活動或決策而導致違反澳門、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法律而負上民事、刑事或行政責任,企業需自行承擔,概與基金無關; |
10.5 | 申請企業所提供的資料絕對保密,基金絕不用作本計劃以外的任何用途; |
10.6 | 申請企業參與本計劃,即視作已詳閱及明白,並同意遵守本規定的所有條款及內容,且無異議; |
10.7 | 倘申請企業的項目獲核准,基金只接受申請企業自遞交申請文件之翌月起計,有關項目之支出費用; |
10.8 | 就本申請規定沒有提及的事項,將受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的現行法律法規所規範,尤其是經第11/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第26/2013號行政法規《文化產業基金》、第16/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文化產業基金資助批給規章》及其他有關文化產業基金資助的規定; |
10.9 | 基金對本申請規定具有最終解釋權及決定權。 |
基本資料
11.1 | 計劃名稱 :《文化展演-品牌推廣專項資助計劃》; |
11.2 | 主辦機構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產業基金; |
11.3 | 申請對象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設立、屬文化產業範疇的商業企業; |
11.4 | 申請地點 :澳門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14樓A室; |
11.5 | 申請方式 :以電話 2850 1000/電郵 info@fic.gov.mo預約提交文件時間,並於預約時間內親臨或透過代辦人遞交本規定第5.1點所指之全部文件至申請地點; |
11.6 | 申請日期 :2019年3月25日至2019年7月5日; |
11.7 | 申請文件須於上述截止日期前的預約時間內遞交至申請地點,逾期概不受理; |
11.8 | 申請時須出示所有提交申請文件的正本以供核實; |
11.9 | 倘申請文件紙本與電子檔內容有差異,以紙本書面文件為準; |
11.10 | 本基金就本計劃收取之所有文件,概不退回; |
11.11 | 查詢方式 : 電話:2850 1000/傳真:2850 1010/電子郵件:info@fic.gov.m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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