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產業項目資助

年份:

原創歌曲專輯製作補助計劃

申請時間: 2025年12月31日至2026年2月13日

  • 2025年第八屆原創歌曲專輯製作補助計劃圖文包 1

    2025年第八屆原創歌曲專輯製作補助計劃圖文包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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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第八屆原創歌曲專輯製作補助計劃圖文包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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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第八屆原創歌曲專輯製作補助計劃圖文包 3

  • 2025年第八屆原創歌曲專輯製作補助計劃圖文包 4

    2025年第八屆原創歌曲專輯製作補助計劃圖文包 4

  • 2025年第八屆原創歌曲專輯製作補助計劃圖文包 5

    2025年第八屆原創歌曲專輯製作補助計劃圖文包 5

  1. 資助目的

    1.1 
    為培育更多本地音樂人才,推動本澳音樂行業發展,文化發展基金設立本計劃,旨在為本地音樂人才提供更多發表原創歌曲的機會,積累更多優秀作品,為開拓市場作好準備。
    基金將向受資助者提供以下兩部分支援:一、資助:專輯之歌曲製作、封套設計、專輯發行及宣傳推廣費用;二、專業意見支援:專家將為受資助者提供專輯製作等相關專業意見,以完善其計劃。
  1. 申請期

    2.1 
    2025年12月31日下午3時至2026年2月13日下午5時30分。
  1. 資助範圍

    3.1 
    本計劃資助之專輯類型分為“迷你專輯”“專輯”兩類(不包括合輯及精選輯)。
  1. 資助要求

    4.1 
    申請資助之專輯須符合以下規定:
    4.1.1 
    迷你專輯類:
    4.1.1.1 
    迷你專輯最少錄載3首歌曲(不包括純音樂歌曲),而該3首歌曲之曲、詞、編曲皆不可相同,且迷你專輯總長度亦不得少於11分鐘
    4.1.1.2
    迷你專輯類之專輯演出者,以個人、歌唱組合或樂隊名義擔任,均須參與全部歌曲之演唱,且由其專輯演出者獨唱之歌曲不得少於2首
    4.1.2
    專輯類:
    4.1.2.1 
    專輯最少錄載6首歌曲不包括純音樂歌曲),而該6首歌曲之曲、詞、編曲皆不可相同,且專輯總長度亦不得少於21分鐘
    4.1.2.2
    專輯類之專輯演出者,以個人、歌唱組合或樂隊名義擔任,均須參與全部歌曲之演唱,且由其專輯演出者獨唱之歌曲不得少於4首
    4.2
    每位申請人只限申請製作一張迷你專輯一張專輯
    4.3
    專輯內的所有歌曲的曲、詞、編曲,須為於申請截止日前,尚未經任何途徑發表及演出之作品,且均須為原創作品,包括不能為二次創作
    4.4
    專輯內的所有歌曲不能為政府或其他公私營機構委約製作之作品。
    4.5 
    對製作完成專輯的要求:
    4.5.1 
    專輯內之所有歌曲,其錄製及輸出規格為16 bit、44.1 kHz 或以上;
    4.5.2 
    專輯內之所有歌曲須取得ISRC(International Standard Recording Code,國際標準錄音錄像資料代碼)。
    4.6
    專輯必須於最少4個商業數位音樂平台作數位發行(如Apple Music、KKBOX、QQ音樂、網易雲音樂等),其中至少1個必須為內地商業數位音樂平台。
    4.7
    專輯演出者必須於資助期內參與至少1次線下公開演出活動並演唱至少1首受資助專輯內之歌曲
    4.8
    受基金資助的項目內容,不得兼收澳門其他公共部門或公共實體的財政資助,以及不能同時獲得基金其他計劃的資助批給。
  1. 申請資格及資助對象

    5.1 
    申請人須持有有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年滿18歲(以本計劃申請期完結日計算),可選擇以下任一專輯類型以個人方式提交申請。此外,專輯演出者及專輯製作人(全專輯之歌曲監製)須至少有二分之一成員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兩個職位分開計算。
    5.1.1 
    迷你專輯類:
    申請人須為本計劃的專輯演出者成員之一(專輯演出者可以個人、歌唱組合或樂隊組成),若以歌唱組合或樂隊之名義擔任專輯演出者,申請人必須獲各成員同意。
    5.1.2 
    專輯類:
    申請人可為本計劃的專輯製作人成員之一(專輯製作人可以個人、聯合製作人或團隊之形式組成,並須為全專輯之歌曲監製)或專輯演出者成員之一(專輯演出者可以個人、歌唱組合或樂隊之形式組成)。
     
    5.1.2.1 
    若以專輯製作人形式提出申請,須符合以下規定:
    5.1.2.1.1 
    於本計劃申請期開始日前,專輯製作人(即作為全專輯之歌曲監製,如以聯合製作人或團隊形式,則至少一名成員)須曾以編曲或歌曲監製身份參與不少於10首已公開發佈(發佈途徑不包括YouTube或類似之免費網絡平台)之歌曲的製作或曾擔任最少一張已公開發佈之專輯(含8首或以上歌曲)的專輯製作人;
    5.1.2.1.2
    若以聯合製作人或團隊之形式擔任專輯製作人,申請人必須獲各成員同意。
     
    5.1.2.2 
    若以專輯演出者形式提出申請,須符合以下規定:
    5.1.2.2.1 
    申請人須符合第5.1.1點之規定;
    5.1.2.2.2
    與申請人合作的專輯製作人需符合第5.1.2.1.1點之規定。
    5.2
    同一申請人就本資助計劃僅可提交一個項目申請。對於專輯演出者的成員,無論是否屬於申請人,不得擔任其他申請項目的專輯演出者
  1. 資助類型

    6.1 
    補貼。
  1. 本計劃的總預算金額、資助的名額、金額上限及其他支援配套

    7.1 
    本計劃總預算金額:189萬澳門元
    7.2 
    資助名額:迷你專輯類之資助名額最多為6名、專輯類之資助名額最多為4名
    7.3
    補貼金額:資助批給金額與申請項目的預算規模及所獲的評審分數相關,上限為申請表的預算支出總額,且按專輯類型不超過下列金額上限:
    7.3.1 
    迷你專輯類:13.5萬澳門元
    7.3.2
    專輯類:27萬澳門元
    7.4
    其他支援配套:專家將為受資助者提供專輯製作等相關專業意見,以完善其計劃。
    7.5
    實際資助金額將因應實際支出及歌曲數量而作出調整,詳見第9點(資助調整)。
  1. 可獲資助及不可獲資助的開支範圍

    8.1 
    可獲資助的開支包括下列在資助期內作出與項目相關的開支:
    8.1.1 
    製作開支:
    8.1.1.1 
    人員服務費用:僅限於申請人以外、直接參與專輯製作工作人員的服務費用(包括製作人、演出者、作曲、填詞、編曲、受邀請合唱之演出者、樂手、和音及行政人員);
    8.1.1.2
    歌曲錄製費用:僅限於因灌錄歌曲需要而衍生的製作開支(包括錄音、混音、母帶後期製作等,以及專輯封套設計、實體專輯印製費)。
    8.1.2
    交通、差旅,以及運輸開支:僅限於因歌曲錄製及宣傳活動所需的人員往來澳門及外地之經濟客位交通費。對於非經濟客位,倘可提供同一行程的經濟客位參考價格(如官方網站顯示的同一時間同一航班的經濟客位價格),可按經濟客位的價格使用資助款項,惟差額仍須自行承擔。
    8.1.3
    宣傳及公關開支:僅限於為專輯發行、宣傳品設計及製作、演出者造型(化妝、髮型、服裝及拍攝等)、與宣傳相關之拍攝(包括音樂影片拍攝費用)、平面、文字及戶外媒體、網絡媒體、電台及電視廣告、專輯發佈會及其他宣傳活動之費用。
    8.1.4
    場地、辦事處及其他不動產租賃開支:僅限於錄音室租用之支出,如涉及轉租須提交符合法律要求的文件。
    8.1.5
    設備及其他動產租賃開支:僅限於歌曲錄製器材租用之支出。
    8.2
    其他開支以及由申請人提供的服務或產品的費用不視為資助開支範圍。
  1. 資助調整

    9.1 
    倘總結時受資助項目的實際支出低於申請表的預算支出,將按比例[(預計支出-實際支出)/預計支出]調整資助金額。
    9.2
    倘完成的專輯/迷你專輯歌曲數量少於申請時預計的歌曲數量,將按比例[(申請時預計的歌曲數量-實際製作的歌曲數量)/申請時預計的歌曲數量] 調整資助金額,但不影響第4.1點及第22點的適用。
    9.3
    倘上述兩種調整情況均出現時,調整比例不會疊加,並以當中的調整比例最大值作為最終的扣減比例。
  1. 資助期

    10.1 
    資助期為18個月,最早可由申請人於網上確認提交申請之翌日起計,最遲可由簽訂協議書後翌月首日開始計算,具體開始日期由基金及受資助者協商訂定。
    10.2
    受資助者應在資助期內完成執行獲資助項目。
    10.3
    經受資助者於資助期內預先提出具適當說明理由的申請,基金行政委員會可批准一次或多次延長資助期,但累計延長的期間不得超過原資助期的一半
    10.4
    逾期提出上點所指的申請,基金不予受理,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除外。
  1. 申請

    11.1 
    申請人應使用其個人已註冊的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商社通(下稱:一戶通/商社通)帳戶登入文化發展基金的網上申請系統,填寫申請表及上傳下列文件:
    11.1.1   
    身份證明文件正面及背面:
    11.1.1.1 
    製作人的個人、聯合製作人的成員、團隊的成員之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正面及背面;
    11.1.1.2
    演出者的個人、歌唱組合的成員、樂隊的成員之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正面及背面。
    11.1.2
    由財政局發出的申請人未因結算的稅捐、稅項及任何其他款項而結欠澳門特別行政區債務的證明文件;
    11.1.3
    申請人若以聯合製作人或團隊之形式擔任專輯製作人,須提交已獲其餘成員同意其作出申請的證明文件;
    11.1.4
    申請人若以歌唱組合或樂隊之名義擔任專輯演出者,須提交已獲其餘成員同意其作出申請並知悉不得擔任其他申請項目的專輯演出者的證明文件;
    11.1.5
    倘屬專輯類申請,專輯製作人(即作為全專輯之歌曲監製)符合第5.1.2.1.1點所指的條件之證明文件;
    11.1.6
    申請人、專輯製作人及專輯演出者等參與專輯人員的履歷資料;
    11.1.7
    財務預算(建議按基金要求格式填寫);
    11.1.8
    擔任專輯演出者所演唱的樣本歌曲(須在申請表中列明,迷你專輯類:2首樣本歌曲;專輯類:4首樣本歌曲),建議長度為一至兩分鐘之簡單歌曲製作,且以320 kbps之MP3格式檔案交付;
    11.1.9
    第11.1.8點的樣本歌曲之歌詞,倘歌詞不是以中文、葡文或英文撰寫,須提交歌詞之中文或葡文譯本;
    11.1.10
    1張專輯演出者照片;
    11.1.11
    倘有的3至5張專輯造型照或設計概念圖、專輯製作人之過往作品(建議3首且以320 kbps之MP3格式檔案交付),以及第18.5點所指倘有的關聯交易申報文件。
    11.2
    申請人須確保填寫資料、上傳的文件準確無誤,一經確認提交申請後,無法修改項目內容
    11.3
    撰寫申請書的語文:須以中文、葡文或英文撰寫。
    11.4
    申請須遵守的規定及注意事項:
    11.4.1 
    申請人可在網上系統同意基金協助查閱第11.1.2點所指的無欠債證明,藉此免除提交有關文件;
    11.4.2 
    基金可要求申請人出示文件的正本、作出說明及提交其他為組成申請卷宗屬不可或缺的文件、報告或資料;
    11.4.3
    除基金另有通知外,並不接受申請人對已提交的資料及文件作出更改;
    11.4.4
    申請人不得作出虛假聲明、提供虛假資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資助款項;
    11.4.5
    申請人擬撤回申請,應立即書面通知基金,申請即時視作撤銷;
    11.4.6
    基金就本計劃接收的所有文件,概不退回。
  1. 初步分析

    12.1 
    基金將對申請卷宗進行初步分析,如屬下列任一情況,基金將駁回有關申請:
    12.1.1   
    申請項目不符合基金的宗旨;
    12.1.2   
    申請項目不符合第1點所指的資助目的;
    12.1.3
    申請項目不屬於第3點所指的資助範圍;
    12.1.4
    申請項目不符合第4點所指的資助要求;
    12.1.5
    申請人不符合第5點所指的申請資格及資助對象;
    12.1.6
    申請文件不符合第11點的申請規定;
    12.1.7
    申請人在基金其他受資助項目正處於逾期未償還/未退回/未返還款項的狀況;
    12.1.8
    申請人處於基金拒絕資助名單內;
    12.1.9
    申請項目屬於澳門其他公共部門或公共實體已公佈的資助計劃範圍;
    12.1.10
    申請人就相同項目作重覆申請;
    12.1.11
    申請項目渲染不雅、暴力、色情、淫褻、賭博、粗言穢語、影射或侵害他人之權利等不當成分;
    12.1.12
    申請項目內容涉及危害國家安全、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12.1.13
    申請項目內容涉及損害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及文化發展基金形象和聲譽;
    12.1.14
    申請項目內容對澳門特區形象造成負面影響;
    12.1.15
    申請人未按指定期間補交所需的文件,或補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規定,但不影響第12.2點規定的適用。
    12.2
    倘欠缺提交第11.1.1點至第11.1.5點所指的文件或相關文件不符合要求,基金可要求申請人在5日內補交有關文件
    12.3
    倘沒有出現駁回申請的情況,基金行政委員會將申請卷宗送交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1. 評審及批給決定

    13.1 
    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成員由行政委員會主席根據需審議的項目性質,從相關領域的專家名單中邀請三至七名來自音樂界別的專家出任。
    13.2
    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至少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舉行會議,並須就每次會議繕立會議紀錄,其內應記錄評審結果及會議的重要事項。
    13.3
    申請人須出席評審會議,介紹申請項目的內容,並回答評審提問。倘申請人未能出席,但具合理理由,則將按其已遞交的文件進行書面評審,否則視作放棄申請。
    13.4
    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按以下的評審標準作出評分(100分為滿分):
    13.4.1 
    曲詞創作水平、編曲及製作水平、專輯演出者演唱水平(20%);
    13.4.2
    專輯製作計劃(專輯創作概念、歌曲構想、專輯製作計劃可行性、製作規劃及製作方法)(20%);
    13.4.3
    團隊之資歷(製作人及演出者資歷、團隊成員資歷)(20%);
    13.4.4
    宣傳推廣計劃(可行性、市場定位的配合度、創新性)(20%);
    13.4.5
    計劃預算合理性(20%)。
    13.5
    評審分數不低於60分視為通過評審,倘出現同分情況,將以第13.4點的評審標準順序的分數決定排名。
    13.6
    在充分考慮以下意見及記錄後,批給實體對申請作出決定並可附設條件:
    13.6.1 
    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發表的意見;
    13.6.2
    申請人過往3年倘曾獲批給資助活動及項目的執行及償還記錄(尤其是書面警告、資助扣減及取消批給等的記錄)。
    13.7
    基金行政委員會可按其意見或因應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發表的意見,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間調整申請項目內容、作出補充及按基金指定的格式填寫申請資料。
    13.8
    資助批給金額與申請項目的預算規模及所獲的評審分數相關。
    13.9
    基金行政委員會尤其可在下列情況作出不批給資助的決定:
    13.9.1 
    申請項目不通過評審;
    13.9.2
    申請項目得分排名於名額以外;
    13.9.3
    申請人違反第13.7點的規定;
    13.9.4
    嗣後發現申請項目屬第12.1點所指的情況。
  1. 同意書

    14.1 
    受資助者須簽署一份同意書,其內載有批給決定的內容,尤其是資助計劃章程所訂的重要規定。
    14.2
    不簽署同意書的後果:在收到批給決定的通知之日起計30個工作日內,如受資助者不提交已簽署的同意書,有關批給失效,但因不可抗力或經基金行政委員會確認為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除外。
  1. 項目內容的更改

    15.1 
    對於創作及商業營運上的項目更改決定不涉及偏離項目的核心,如曲詞細微改動(不涉及整體效果)、宣傳方式、銷售渠道、公開演出等方面的更改,則受資助者可因應市場環境靈活作出調整,並在提交項目進度執行報告及總結報告時進行說明。
    15.2
    如項目內容的更改涉及下述所指情況,受資助者須提出申請並由基金作出事前審批
    15.2.1 
    專輯名稱之更改;
    15.2.2
    歌曲名稱之更改;
    15.2.3
    專輯製作人(即全專輯之歌曲監製)之更改或減少;
    15.2.4
    專輯演出者之更改或增減;
    15.2.5
    其他涉及改變項目核心的內容。
  1. 提交項目進度執行報告、總結報告及執行商定程序報告

    16.1 
    受資助者必須於簽訂同意書翌日起計60日內以書面通知基金就項目所選用之執業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可提供會計和稅務服務的會計師、可提供會計和稅務服務的會計公司,並提交業務約定書
    16.2
    受資助者必須按時提交下列報告及文件,而報告須按照指定的格式填寫:
    16.2.1 
    受資助者須分別於同意書簽訂後翌日起計的150日內(迷你專輯類)或240日內(專輯類)完成專輯的製作,並向基金提交項目進度執行報告,並須附同以下電子文件:
    16.2.1.1 
    獲補助專輯母帶之歌曲(以無壓縮WAV格式檔案交付),以截圖形式提交獲補助專輯母帶歌曲錄製及輸出規格為 16bit、44.1 kHz或以上的證明;
    16.2.1.2
    全部歌曲之歌詞,倘歌詞不是以中文、葡文或英文撰寫,須提交歌詞之中文或葡文譯本;
    16.2.1.3
    獲補助專輯封套及宣傳品設計圖片(以不少於300dpi之JPG格式檔案交付)。
    16.2.2
    獲資助專輯之宣傳、數位發行及實體發行(倘適用)必須獲基金通知項目進度執行報告通過後方可進行。
    16.2.3
    受資助者必須於完成項目後30日內提交總結報告,90日內提交“執行商定程序報告”(由受資助者聘請執業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可提供會計和稅務服務的會計師、可提供會計和稅務服務的會計公司對受資助項目的收支狀況執行商定程序後編製,受資助者須自行負責有關費用)。
    16.3
    提交總結報告及執行商定程序報告的方式:受資助者必須按編製要求向基金提交總結報告及執行商定程序報告。
    16.4
    約定書及報告編製:第16.1點所指的業務約定書、第16.2.3點所指的總結報告及執行商定程序報告的格式均須符合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發出的第001/GPSAP/AF/2023號《受資助活動或項目查驗指引》的相關規定編製。
    16.5
    報告附帶的證明文件:受資助者提交進度執行報告及總結報告時,須附上項目執行情況的證明文件/實物,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16.5.1 
    線上及線下平台宣傳活動資料(如線下宣傳活動照片、線上宣傳截圖、宣傳片檔案等)、獲獎資料(如獎狀等)、媒體報導、宣傳品副本;
    16.5.2
    獲補助專輯發行的所有商業數位音樂平台之列表,並提交至少4個商業數位音樂平台(其中1個必須為內地商業數位音樂平台)的發行專輯版面及點擊數據(以截圖形式提交),以及宣傳品之清晰電子圖片檔案光碟;
    16.5.3
    獲補助之實體專輯一套(如適用);
    16.5.4
    實體專輯銷售渠道列表及相關證明(如銷售點照片、線上銷售平台截圖等)(如適用);
    16.5.5
    獲補助專輯之音樂影片作品(如適用):以MPEG4格式檔案交付;
    16.5.6
    線下公開演出之現場照片、影片或媒體報導。
    16.6
    延期提交報告的申請: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導致無法按第16.2 點規定的期間提交報告,受資助者應自相關事實發生日起計7個工作日內通知基金。
    16.7
    倘屬上點所指的情況,經基金行政委員會批准,提交證明文件及報告的期間為自上點所指的原因消失翌日起30日內,但不影響下點規定的適用。
    16.8
    屬具理由說明的例外情況,基金行政委員會可批准將第16.2點所指的期間延長一次,期間不超過90日
    16.9
    倘基金認為文件有不清楚之處或不齊備,受資助者需在基金指定的期間內補交文件,到期未補交,或補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要求,將以當前已提交的文件結案且不影響逾期提交後果的適用,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除外。倘不具條件結案,基金可取消資助批給
  1. 開支的確認

    17.1 
    開支確認的目的及強制性:為確定受資助者在受資助的活動及項目實際作出的開支屬於本章程訂定可獲資助的開支,開支須經基金確認。
    17.2
    確認的方式:透過受資助者提交執行商定程序報告,以實報實銷的方式進行,且受資助者須完整保留受資助活動/項目的原始收支憑證至少5年,以便基金倘需要時進行查驗。
    17.3
    對單據的要求:
    17.3.1 
    開支的對象為公司或機構:相關的開支憑證,如公司或機構發出的發票或收據,其內應載有買賣雙方名稱或姓名、產品或服務名稱、開立日期、憑單編號、金額以及賣方的聯絡資料,例如:地址、電話號碼、電郵地址等,或由受資助者註明相關公司或機構的上述聯絡資料。倘涉及租賃物業時,除上述資料外,發票或收據內還應載有該物業的地址;
    17.3.2
    開支的對象為自然人:相關的開支憑證,如自然人發出的收據(載有買賣雙方名稱或姓名、產品或服務名稱、開立日期、憑單編號、金額及賣方的聯絡資料,例如:地址、電話號碼、電郵地址等,或由受資助者註明上述聯絡資料)、職業稅M/7格式憑單(載有顧客及發出者名稱或姓名、服務名稱、發出者的稅務編號、開立日期、憑單編號、職業稅章程附表所載之業務及金額)。
    17.3.3
    單據的其他規定:
    17.3.3.1 
    當單據的開支金額涉及折扣時,應列明實際支付金額;
    17.3.3.2 
    就使用基金補貼款項達10萬澳門元或以上的交易,單據須為已付款的發票或收據,受資助者必須同時提交支付交易憑證(如支票副本、轉帳紀錄、網上支付工具的支付記錄,如以現金支付的開支,則需提交開支的實證文件如實物相片、提供服務過程的相片)。倘有關開支屬支付予內地實體的交易,尚須提交當地統一格式的正規發票;
    17.3.3.3
    如涉及非澳門元的交易,受資助者應列明涉及之貨幣名稱及兌換率;
    17.3.3.4
    如單據資料不完整,受資助者須作出書面解釋,並由受資助者作為簽署人,在相關文件上簽署及註明簽署日期;
    17.3.3.5
    如需要修改單據上的資料,有關產品或服務提供者應按事實作出修改,並在修改之處蓋章作實;
    17.3.3.6
    交易倘涉及第18點所指的關聯交易情況,受資助者應在單據作出註明並提供相關交易方的聯絡資料。
  1. 關聯交易

    18.1 
    為適用本規章的規定,“關聯方"是指與申請人或受資助者存在關聯關係的一方,其範圍如下:
    1. 申請資助者/受資助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姊妹,以及與之有事實婚關係之人;
    2. 由申請資助者/受資助者持有的(自然人)商業企業;
    3. 由申請資助者/受資助者擔任控權股東1或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的公司;
    4. 由第1點所指人士持有的(自然人)商業企業;
    5. 如第1點所指人士擔任控權股東或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的公司;
    6. 專輯演出者的成員或專輯製作人(全專輯之歌曲監製)的成員。

    1 “控權股東”是指本身單獨佔有公司資本額之多數出資,或與其亦為控權股東之其他公司或與透過準公司協議而相聯繫之其他股東共同佔有公司資本額之多數出資,或擁有半數以上之投票權,又或有權令行政管理機關多數成員當選之自然人或法人。
    18.2
    申請者或受資助者在進行關聯交易時,應確保相關交易公平合理,尤其是交易價格不偏離市場合理價格。
    18.3
    倘在申請資助階段申請人預計作出或已作出或在項目執行階段受資助者已作出屬下列情況的關聯交易,申請人或受資助者分別須在申請表或總結報告作出申報,且不影響下點規定的適用:
    18.3.1  
    無論是否使用基金的資助款項,申請人或受資助者與同一關聯 方進行交易的累計金額預計或實際達1.35萬澳門元或以上(迷你專輯類)/2.7萬澳門元或以上(專輯類)
    18.4
    對於上點所指的須申報的情況且使用基金的資助款項達1.35萬澳門元或以上(迷你專輯類)/2.7萬澳門元或以上(專輯類),申請人或受資助者尚須提供文件證明事前已額外向至少2間非關聯方的供應商(即不屬於第18.1點所指的關聯方)進行詢價,並適用以下規定:
    18.4.1  
    詢價文件必須附有由供應商聲明與其他參與詢價的供應商“互不從屬、且無事先協同定價”的內容條文;
    18.4.2  
    基金將以最低價格的報價作為開支確認上限;
    18.4.3  
    倘未能提交相關詢價證明文件,則有關開支不能使用基金資助的款項進行支付,但不影響下點規定的適用;
    18.4.4  
    倘關聯方對其所提供的財貨或服務具專屬權,無須進行詢價,但須提交具專屬權相關的證明文件(對眾所周知專屬權權利人的情況,則無須提交證明文件)。
    18.5
    申報的關聯交易的內容應包括::
    18.5.1  
    關聯方的姓名或名稱、聯絡資料;
    18.5.2  
    關聯方與申請者或受資助者之間的關係;
    18.5.3  
    關聯交易的內容,包括:預計或實際交易的日期、標的及金額;
    18.5.4  
    進行關聯交易的理由,例如:相關交易的價格優於市場合理價格;基於技術或專業能力等原因,由關聯方執行優於同類的實體;關聯方對其所提供的財貨或服務具專屬權;
    18.5.5  
    說明關聯交易價格屬合理的證明文件或資料。
    18.6
    為適用第18.5.5點的規定,受資助者可將18.4點所指的詢價文件作為其說明交易價格合理的證明文件或資料。
    18.7
    倘申請資助階段已作申報預計作出或已作出的關聯交易資料發生變更,受資助者應在總結報告內提供經更新後的資料及文件。
    18.8
    如申請人或受資助者違反本章程關於關聯交易的規定,基金行政委員會可不確認關聯交易所涉及的開支。如情節嚴重者,按卷宗所處的階段,基金行政委員會可駁回資助申請、不作出批給或取消批給。
  1. 款項發放方式

    19.1
    資助款項將根據下表的比例發放,但不影響下款規定的適用:
    期數 首期
    (提交已簽署的同意書後)
    最後一期
    (提交總結報告及執行商定程序報告並獲接納後)
    資助額度發放比例 60% 40%
    19.2
    倘受資助者違反其他已獲基金資助的計劃規定的義務,基金可暫緩發放資助款項直至履行有關義務為止。
  1. 受資助者的義務

    20.1 
    受資助者須履行下列義務:
    20.1.1   
    如實提供資料及作出聲明;
    20.1.2
    將資助款項用於批給決定指定的用途;
    20.1.3
    謹慎、合理規劃及組織受資助項目;
    20.1.4
    在進行關聯交易時,應確保相關交易公平合理,尤其是交易價格不偏離市場合理價格;
    20.1.5
    按時提交第16點所指的報告及文件;
    20.1.6
    接受及配合基金對運用資助款項的監察,包括對相關收支及財務狀況的查驗;
    20.1.7
    根據第22.3.1點的規定,返還資助款項;
    20.1.8
    退回未用於指定用途的資助款項;
    20.1.9
    完整保留受資助活動/項目的原始收支憑證至少5年;
    20.1.10
    配合基金的指示,參與或不參與基金指定的活動;
    20.1.11
    積極配合基金就項目的監察工作、培訓或宣傳活動,並同意基金於整個項目進程中擁有文字、攝影、拍照與其他形式記錄之權利;
    20.1.12
    在實體專輯及線上專輯或任何與項目相關的宣傳活動、新聞稿及宣傳物品註明獲得“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發展基金資助”或“資助單位: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發展基金”或等同表述,以及倘基金要求時,加入特定字句、圖形及標誌;
    20.1.13
    同意簽訂同意書後,有關申請項目的基本資料及成果將公示於基金網站及對外之公開文件中,以作宣傳推廣;
    20.1.14
    為核實第4.8點所指情況,同意基金向其他公共部門或實體提供或取得受資助項目資料。
    20.1.15
    保證申請項目的內容及項目執行程序均無違反法律規定,確保項目成果不會對澳門特區形象造成負面影響,以及產生項目成果過程的合法性,包括使用的工具、採取的措施方法,獲取的信息等,不得渲染不雅、暴力、色情、淫褻、賭博、粗言穢語、影射或侵犯第三者合法權益的情況;
    20.1.16
    不作出涉及危害國家安全、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
    20.1.17
    不作出損害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及文化發展基金形象和聲譽的行為;
    20.1.18
    不作出對澳門特區形象造成負面影響的行為;
    20.1.19
    確保第5點所指的成員不作出第20.1.16至20.1.18所指的行為;
    20.1.20
    遵守同意書內所訂定的條款;
    20.1.21
    遵守基金及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為監察而發出的指引;
    20.1.22
    遵守第18/202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資助制度》、第5/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文化發展基金資助批給規章》、其他適用之法律法規以及本章程的規定。
  1. 終止執行或未能完成活動及項目

    21.1 
    在資助期內,如屬下列任一情況,基金可批准受資助者提出終止執行項目的申請,但不影響第22.1點規定的適用:
    21.1.1  
    因不可抗力或經基金確認為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預計未能於資助期內完成項目;
    21.1.2
    受資助者承諾返還已收取的全部資助款項。
    21.2
    如屬第21.1.1.點所指的情況,並獲基金批准,受資助者須於基金指定的期間內提交總結報告,以便進行結案程序。
    21.3
    如屬第21.1.2.點所指的情況,並獲基金批准,受資助者須自接獲申請獲批准的通知日起計30日內返還已收取的全部資助款項,否則基金將進行強制徵收,並於返還期屆滿之日起計兩年內拒絕其提出的資助申請
    21.4
    如第21.1.1點所指的申請不獲批准,受資助者須繼續執行有關項目,否則基金可取消資助批給。
    21.5
    資助期屆滿,受資助者因不可抗力或經基金確認為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而未能完成項目,基金須進行結案程序;如理由不獲基金確認,則基金可取消資助批給。
    21.6
    如非屬上點的原因而未能完成項目,基金可取消資助批給。
  1. 資助批給的取消

    22.1 
    基金須取消資助批給的情況:
    22.1.1 
    受資助者作出虛假聲明、提供虛假資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資助款項;
    22.1.2
    受資助者將資助款項用於非批給決定所指用途;
    22.1.3
    受資助者違反謹慎、合理規劃及組織受資助的項目的義務而導致對參與者或公共利益,尤其是公眾安全或社會秩序造成嚴重風險或損害;
    22.1.4
    受資助者作出涉及危害國家安全、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
    22.1.5
    受資助者作出損害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及文化發展基金形象和聲譽的行為;
    22.1.6
    受資助項目渲染不雅、暴力、色情、淫褻、賭博、粗言穢語、影射或侵害他人之權利等不當成分;
    22.1.7
    不再符合第1點資助目的、第3點資助範圍、第4點資助要求、第5點申請資格及資助對象,且未於基金訂定的期間內補正不當情事;
    22.1.8
    本章程訂定須取消資助批給的其他情況。
    22.2
    基金可取消資助批給的情況:
    22.2.1 
    項目進度之審查結果偏離核心;
    22.2.2
    第15.2點所指的更改申請不獲批准,且受資助者仍繼續執行更改後的內容;
    22.2.3
    第16.9點所指的情況;
    22.2.4
    受資助項目內容對澳門特區形象造成負面影響;
    22.2.5
    第21.4點至第21.6點所指的情況;
    22.2.6
    違反本章程的其他規定。
    22.3
    取消資助批給的後果:
    22.3.1 
    受資助者須自接獲相關通知之日起計30日內返還已收取的全部資助款項
    22.3.2
    如屬第22.1點所指的情況,基金須於受資助者接獲取消資助批給的後果通知日起計兩年內拒絕其提出的資助申請;
    22.3.3
    如屬第22.2點所指的情況,基金可同時科處受資助者自接獲取消資助批給的後果通知日起計兩年內拒絕其提出的資助申請的處罰。
    22.4
    不返還第22.3.1點所指款項的後果:
    22.4.1 
    如未能於規定期間內返還已獲發放資助的欠款,且又未有以書面形式提供充分的理據,將由財政局稅務執行處進行強制徵收
  1. 資助扣減及書面警告

    23.1 
    倘受資助者逾期提交報告或證明文件,基金可作出以下資助扣減:
    情況 資助扣減
    超出期限提交項目進度執行報告、總結報告、執行商定程序報告或相關證明文件(但獲批准延期提交者除外) 1. 視乎發生次數,扣減受資助項目補貼資助款項相應百分比,如下:
      -   倘發生1次:扣減5%;
      -   倘發生2次:扣減10%;
      -   倘發生3次或以上:扣減15%。
    2. 上述資助扣減情況與第9點(資助調整)疊加計算,經扣減後資助款項=批給資助金額*(1-A)*(1-B),A及B為資助扣減及調整比例。
     備註:
     -   A為第9點所指的資助調整比例;
     -   B為超出期限提交報告及證明文件的資助扣減比例。
    23.2 
    倘受資助者違反本章程的規定,尤其第20點規定的受資助者義務,基金可根據違反義務的性質及嚴重程度,決定扣減資助或發出書面警告。
  1. 其他

    24.1 
    基金僅提供用於受資助項目的款項,當中並不參與受資助者任何商業活動或商業決策,無論受資助者在進行與項目是否有關的所有決策、活動、言論等,不代表基金立場。
    24.2
    受資助者須遵守澳門特區、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法律。倘因受資助者作出任何活動或決策而導致違反澳門特區、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法律而負上民事、刑事或行政責任,受資助者需自行承擔。
    24.3
    受資助者須自行向相關部門(包括澳門特區及外地)申請並取得項目所必須的各類型准照及許可文件。
    24.4
    申請人參與本計劃,即視作已詳閱及明白,並同意遵守本規定的所有條款及內容,且無異議。
    24.5
    就本章程沒有提及的事項,將受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的現行法律法規所規範,尤其是第40/2021號行政法規《文化發展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18/202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資助制度》、第5/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文化發展基金資助批給規章》及其他有關文化發展基金資助的規定。
    24.6
    基金對本章程具有最終解釋權及決定權。
  1. 查詢方式

    電話:2850 1000;
    傳真:2850 1010;
    電子郵件:dgaf@fdc.gov.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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