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项目资助

年份:

原创歌曲专辑制作补助计划

申请时间: 2025年12月31日至2026年2月13日

  • 2025年第八届原创歌曲专辑制作补助计划图文包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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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第八届原创歌曲专辑制作补助计划图文包 5

  1. 资助目的

    1.1 
    为培育更多本地音乐人才,推动本澳音乐行业发展,文化发展基金设立本计划,旨在为本地音乐人才提供更多发表原创歌曲的机会,积累更多优秀作品,为开拓市场作好准备。
    基金将向受资助者提供以下两部分支援:一、资助:专辑之歌曲制作、封套设计、专辑发行及宣传推广费用;二、专业意见支援:专家将为受资助者提供专辑制作等相关专业意见,以完善其计划。
  1. 申请期

    2.1 
    2025年12月31日下午3时至2026年2月13日下午5时30分。
  1. 资助范围

    3.1 
    本计划资助之专辑类型分为“迷你专辑”“专辑”两类(不包括合辑及精选辑)。
  1. 资助要求

    4.1 
    申请资助之专辑须符合以下规定:
    4.1.1 
    迷你专辑类:
    4.1.1.1 
    迷你专辑最少录载3首歌曲(不包括纯音乐歌曲),而该3首歌曲之曲、词、编曲皆不可相同,且迷你专辑总长度亦不得少于11分钟
    4.1.1.2
    迷你专辑类之专辑演出者,以个人、歌唱组合或乐队名义担任,均须参与全部歌曲之演唱,且由其专辑演出者独唱之歌曲不得少于2首
    4.1.2
    专辑类:
    4.1.2.1 
    专辑最少录载6首歌曲不包括纯音乐歌曲),而该6首歌曲之曲、词、编曲皆不可相同,且专辑总长度亦不得少于21分钟
    4.1.2.2
    专辑类之专辑演出者,以个人、歌唱组合或乐队名义担任,均须参与全部歌曲之演唱,且由其专辑演出者独唱之歌曲不得少于4首
    4.2
    每位申请人只限申请制作一张迷你专辑一张专辑
    4.3
    专辑内的所有歌曲的曲、词、编曲,须为于申请截止日前,尚未经任何途径发表及演出之作品,且均须为原创作品,包括不能为二次创作
    4.4
    专辑内的所有歌曲不能为政府或其他公私营机构委约制作之作品。
    4.5 
    对制作完成专辑的要求:
    4.5.1 
    专辑内之所有歌曲,其录制及输出规格为16 bit、44.1 kHz 或以上;
    4.5.2 
    专辑内之所有歌曲须取得ISRC(International Standard Recording Code,国际标准录音录像资料代码)。
    4.6
    专辑必须于最少4个商业数位音乐平台作数位发行(如Apple Music、KKBOX、QQ音乐、网易云音乐等),其中至少1个必须为内地商业数位音乐平台。
    4.7
    专辑演出者必须于资助期内参与至少1次线下公开演出活动并演唱至少1首受资助专辑内之歌曲
    4.8
    受基金资助的项目内容,不得兼收澳门其他公共部门或公共实体的财政资助,以及不能同时获得基金其他计划的资助批给。
  1. 申请资格及资助对象

    5.1 
    申请人须持有有效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年满18岁(以本计划申请期完结日计算),可选择以下任一专辑类型以个人方式提交申请。此外,专辑演出者及专辑制作人(全专辑之歌曲监制)须至少有二分之一成员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两个职位分开计算。
    5.1.1 
    迷你专辑类:
    申请人须为本计划的专辑演出者成员之一(专辑演出者可以个人、歌唱组合或乐队组成),若以歌唱组合或乐队之名义担任专辑演出者,申请人必须获各成员同意。
    5.1.2 
    专辑类:
    申请人可为本计划的专辑制作人成员之一(专辑制作人可以个人、联合制作人或团队之形式组成,并须为全专辑之歌曲监制)或专辑演出者成员之一(专辑演出者可以个人、歌唱组合或乐队之形式组成)。
     
    5.1.2.1 
    若以专辑制作人形式提出申请,须符合以下规定:
    5.1.2.1.1 
    于本计划申请期开始日前,专辑制作人(即作为全专辑之歌曲监制,如以联合制作人或团队形式,则至少一名成员)须曾以编曲或歌曲监制身份参与不少于10首已公开发佈(发佈途径不包括YouTube或类似之免费网络平台)之歌曲的制作或曾担任最少一张已公开发佈之专辑(含8首或以上歌曲)的专辑制作人;
    5.1.2.1.2
    若以联合制作人或团队之形式担任专辑制作人,申请人必须获各成员同意。
     
    5.1.2.2 
    若以专辑演出者形式提出申请,须符合以下规定:
    5.1.2.2.1 
    申请人须符合第5.1.1点之规定;
    5.1.2.2.2
    与申请人合作的专辑制作人需符合第5.1.2.1.1点之规定。
    5.2
    同一申请人就本资助计划仅可提交一个项目申请。对于专辑演出者的成员,无论是否属于申请人,不得担任其他申请项目的专辑演出者
  1. 资助类型

    6.1 
    补贴。
  1. 本计划的总预算金额、资助的名额、金额上限及其他支援配套

    7.1 
    本计划总预算金额:189万澳门元
    7.2 
    资助名额:迷你专辑类之资助名额最多为6名、专辑类之资助名额最多为4名
    7.3
    补贴金额:资助批给金额与申请项目的预算规模及所获的评审分数相关,上限为申请表的预算支出总额,且按专辑类型不超过下列金额上限:
    7.3.1 
    迷你专辑类:13.5万澳门元
    7.3.2
    专辑类:27万澳门元
    7.4
    其他支援配套:专家将为受资助者提供专辑制作等相关专业意见,以完善其计划。
    7.5
    实际资助金额将因应实际支出及歌曲数量而作出调整,详见第9点(资助调整)。
  1. 可获资助及不可获资助的开支范围

    8.1 
    可获资助的开支包括下列在资助期内作出与项目相关的开支:
    8.1.1 
    制作开支:
    8.1.1.1 
    人员服务费用:仅限于申请人以外、直接参与专辑制作工作人员的服务费用(包括制作人、演出者、作曲、填词、编曲、受邀请合唱之演出者、乐手、和音及行政人员);
    8.1.1.2
    歌曲录制费用:仅限于因灌录歌曲需要而衍生的制作开支(包括录音、混音、母带后期制作等,以及专辑封套设计、实体专辑印制费)。
    8.1.2
    交通、差旅,以及运输开支:仅限于因歌曲录制及宣传活动所需的人员往来澳门及外地之经济客位交通费。对于非经济客位,倘可提供同一行程的经济客位参考价格(如官方网站显示的同一时间同一航班的经济客位价格),可按经济客位的价格使用资助款项,惟差额仍须自行承担。
    8.1.3
    宣传及公关开支:仅限于为专辑发行、宣传品设计及制作、演出者造型(化妆、髮型、服装及拍摄等)、与宣传相关之拍摄(包括音乐影片拍摄费用)、平面、文字及户外媒体、网络媒体、电台及电视广告、专辑发佈会及其他宣传活动之费用。
    8.1.4
    场地、办事处及其他不动产租赁开支:仅限于录音室租用之支出,如涉及转租须提交符合法律要求的文件。
    8.1.5
    设备及其他动产租赁开支:仅限于歌曲录制器材租用之支出。
    8.2
    其他开支以及由申请人提供的服务或产品的费用不视为资助开支范围。
  1. 资助调整

    9.1 
    倘总结时受资助项目的实际支出低于申请表的预算支出,将按比例[(预计支出-实际支出)/预计支出]调整资助金额。
    9.2
    倘完成的专辑/迷你专辑歌曲数量少于申请时预计的歌曲数量,将按比例[(申请时预计的歌曲数量-实际制作的歌曲数量)/申请时预计的歌曲数量] 调整资助金额,但不影响第4.1点及第22点的适用。
    9.3
    倘上述两种调整情况均出现时,调整比例不会叠加,并以当中的调整比例最大值作为最终的扣减比例。
  1. 资助期

    10.1 
    资助期为18个月,最早可由申请人于网上确认提交申请之翌日起计,最迟可由签订协议书后翌月首日开始计算,具体开始日期由基金及受资助者协商订定。
    10.2
    受资助者应在资助期内完成执行获资助项目。
    10.3
    经受资助者于资助期内预先提出具适当说明理由的申请,基金行政委员会可批准一次或多次延长资助期,但累计延长的期间不得超过原资助期的一半
    10.4
    逾期提出上点所指的申请,基金不予受理,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除外。
  1. 申请

    11.1 
    申请人应使用其个人已註册的澳门公共服务一户通/商社通(下称:一户通/商社通)帐户登入文化发展基金的网上申请系统,填写申请表及上传下列文件:
    11.1.1   
    身份证明文件正面及背面:
    11.1.1.1 
    制作人的个人、联合制作人的成员、团队的成员之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正面及背面;
    11.1.1.2
    演出者的个人、歌唱组合的成员、乐队的成员之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正面及背面。
    11.1.2
    由财政局发出的申请人未因结算的税捐、税项及任何其他款项而结欠澳门特别行政区债务的证明文件;
    11.1.3
    申请人若以联合制作人或团队之形式担任专辑制作人,须提交已获其余成员同意其作出申请的证明文件;
    11.1.4
    申请人若以歌唱组合或乐队之名义担任专辑演出者,须提交已获其余成员同意其作出申请并知悉不得担任其他申请项目的专辑演出者的证明文件;
    11.1.5
    倘属专辑类申请,专辑制作人(即作为全专辑之歌曲监制)符合第5.1.2.1.1点所指的条件之证明文件;
    11.1.6
    申请人、专辑制作人及专辑演出者等参与专辑人员的履历资料;
    11.1.7
    财务预算(建议按基金要求格式填写);
    11.1.8
    担任专辑演出者所演唱的样本歌曲(须在申请表中列明,迷你专辑类:2首样本歌曲;专辑类:4首样本歌曲),建议长度为一至两分钟之简单歌曲制作,且以320 kbps之MP3格式档案交付;
    11.1.9
    第11.1.8点的样本歌曲之歌词,倘歌词不是以中文、葡文或英文撰写,须提交歌词之中文或葡文译本;
    11.1.10
    1张专辑演出者照片;
    11.1.11
    倘有的3至5张专辑造型照或设计概念图、专辑制作人之过往作品(建议3首且以320 kbps之MP3格式档案交付),以及第18.5点所指倘有的关联交易申报文件。
    11.2
    申请人须确保填写资料、上传的文件准确无误,一经确认提交申请后,无法修改项目内容
    11.3
    撰写申请书的语文:须以中文、葡文或英文撰写。
    11.4
    申请须遵守的规定及注意事项:
    11.4.1 
    申请人可在网上系统同意基金协助查阅第11.1.2点所指的无欠债证明,藉此免除提交有关文件;
    11.4.2 
    基金可要求申请人出示文件的正本、作出说明及提交其他为组成申请卷宗属不可或缺的文件、报告或资料;
    11.4.3
    除基金另有通知外,并不接受申请人对已提交的资料及文件作出更改;
    11.4.4
    申请人不得作出虚假声明、提供虚假资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资助款项;
    11.4.5
    申请人拟撤回申请,应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申请即时视作撤销;
    11.4.6
    基金就本计划接收的所有文件,概不退回。
  1. 初步分析

    12.1 
    基金将对申请卷宗进行初步分析,如属下列任一情况,基金将驳回有关申请:
    12.1.1   
    申请项目不符合基金的宗旨;
    12.1.2   
    申请项目不符合第1点所指的资助目的;
    12.1.3
    申请项目不属于第3点所指的资助范围;
    12.1.4
    申请项目不符合第4点所指的资助要求;
    12.1.5
    申请人不符合第5点所指的申请资格及资助对象;
    12.1.6
    申请文件不符合第11点的申请规定;
    12.1.7
    申请人在基金其他受资助项目正处于逾期未偿还/未退回/未返还款项的状况;
    12.1.8
    申请人处于基金拒绝资助名单内;
    12.1.9
    申请项目属于澳门其他公共部门或公共实体已公佈的资助计划范围;
    12.1.10
    申请人就相同项目作重覆申请;
    12.1.11
    申请项目渲染不雅、暴力、色情、淫亵、赌博、粗言秽语、影射或侵害他人之权利等不当成分;
    12.1.12
    申请项目内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12.1.13
    申请项目内容涉及损害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及文化发展基金形象和声誉;
    12.1.14
    申请项目内容对澳门特区形象造成负面影响;
    12.1.15
    申请人未按指定期间补交所需的文件,或补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规定,但不影响第12.2点规定的适用。
    12.2
    倘欠缺提交第11.1.1点至第11.1.5点所指的文件或相关文件不符合要求,基金可要求申请人在5日内补交有关文件
    12.3
    倘没有出现驳回申请的情况,基金行政委员会将申请卷宗送交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1. 评审及批给决定

    13.1 
    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由行政委员会主席根据需审议的项目性质,从相关领域的专家名单中邀请三至七名来自音乐界别的专家出任。
    13.2
    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至少过半数成员出席时方可举行会议,并须就每次会议缮立会议纪录,其内应记录评审结果及会议的重要事项。
    13.3
    申请人须出席评审会议,介绍申请项目的内容,并回答评审提问。倘申请人未能出席,但具合理理由,则将按其已递交的文件进行书面评审,否则视作放弃申请。
    13.4
    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按以下的评审标准作出评分(100分为满分):
    13.4.1 
    曲词创作水平、编曲及制作水平、专辑演出者演唱水平(20%);
    13.4.2
    专辑制作计划(专辑创作概念、歌曲构想、专辑制作计划可行性、制作规划及制作方法)(20%);
    13.4.3
    团队之资历(制作人及演出者资历、团队成员资历)(20%);
    13.4.4
    宣传推广计划(可行性、市场定位的配合度、创新性)(20%);
    13.4.5
    计划预算合理性(20%)。
    13.5
    评审分数不低于60分视为通过评审,倘出现同分情况,将以第13.4点的评审标准顺序的分数决定排名。
    13.6
    在充分考虑以下意见及记录后,批给实体对申请作出决定并可附设条件:
    13.6.1 
    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发表的意见;
    13.6.2
    申请人过往3年倘曾获批给资助活动及项目的执行及偿还记录(尤其是书面警告、资助扣减及取消批给等的记录)。
    13.7
    基金行政委员会可按其意见或因应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发表的意见,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间调整申请项目内容、作出补充及按基金指定的格式填写申请资料。
    13.8
    资助批给金额与申请项目的预算规模及所获的评审分数相关。
    13.9
    基金行政委员会尤其可在下列情况作出不批给资助的决定:
    13.9.1 
    申请项目不通过评审;
    13.9.2
    申请项目得分排名于名额以外;
    13.9.3
    申请人违反第13.7点的规定;
    13.9.4
    嗣后发现申请项目属第12.1点所指的情况。
  1. 同意书

    14.1 
    受资助者须签署一份同意书,其内载有批给决定的内容,尤其是资助计划章程所订的重要规定。
    14.2
    不签署同意书的后果:在收到批给决定的通知之日起计30个工作日内,如受资助者不提交已签署的同意书,有关批给失效,但因不可抗力或经基金行政委员会确认为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除外。
  1. 项目内容的更改

    15.1 
    对于创作及商业营运上的项目更改决定不涉及偏离项目的核心,如曲词细微改动(不涉及整体效果)、宣传方式、销售渠道、公开演出等方面的更改,则受资助者可因应市场环境灵活作出调整,并在提交项目进度执行报告及总结报告时进行说明。
    15.2
    如项目内容的更改涉及下述所指情况,受资助者须提出申请并由基金作出事前审批
    15.2.1 
    专辑名称之更改;
    15.2.2
    歌曲名称之更改;
    15.2.3
    专辑制作人(即全专辑之歌曲监制)之更改或减少;
    15.2.4
    专辑演出者之更改或增减;
    15.2.5
    其他涉及改变项目核心的内容。
  1. 提交项目进度执行报告、总结报告及执行商定程序报告

    16.1 
    受资助者必须于签订同意书翌日起计60日内以书面通知基金就项目所选用之执业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可提供会计和税务服务的会计师、可提供会计和税务服务的会计公司,并提交业务约定书
    16.2
    受资助者必须按时提交下列报告及文件,而报告须按照指定的格式填写:
    16.2.1 
    受资助者须分别于同意书签订后翌日起计的150日内(迷你专辑类)或240日内(专辑类)完成专辑的制作,并向基金提交项目进度执行报告,并须附同以下电子文件:
    16.2.1.1 
    获补助专辑母带之歌曲(以无压缩WAV格式档案交付),以截图形式提交获补助专辑母带歌曲录制及输出规格为 16bit、44.1 kHz或以上的证明;
    16.2.1.2
    全部歌曲之歌词,倘歌词不是以中文、葡文或英文撰写,须提交歌词之中文或葡文译本;
    16.2.1.3
    获补助专辑封套及宣传品设计图片(以不少于300dpi之JPG格式档案交付)。
    16.2.2
    获资助专辑之宣传、数位发行及实体发行(倘适用)必须获基金通知项目进度执行报告通过后方可进行。
    16.2.3
    受资助者必须于完成项目后30日内提交总结报告,90日内提交“执行商定程序报告”(由受资助者聘请执业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可提供会计和税务服务的会计师、可提供会计和税务服务的会计公司对受资助项目的收支状况执行商定程序后编制,受资助者须自行负责有关费用)。
    16.3
    提交总结报告及执行商定程序报告的方式:受资助者必须按编制要求向基金提交总结报告及执行商定程序报告。
    16.4
    约定书及报告编制:第16.1点所指的业务约定书、第16.2.3点所指的总结报告及执行商定程序报告的格式均须符合公共资产监督管理局发出的第001/GPSAP/AF/2023号《受资助活动或项目查验指引》的相关规定编制。
    16.5
    报告附带的证明文件:受资助者提交进度执行报告及总结报告时,须附上项目执行情况的证明文件/实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6.5.1 
    线上及线下平台宣传活动资料(如线下宣传活动照片、线上宣传截图、宣传片档案等)、获奖资料(如奖状等)、媒体报导、宣传品副本;
    16.5.2
    获补助专辑发行的所有商业数位音乐平台之列表,并提交至少4个商业数位音乐平台(其中1个必须为内地商业数位音乐平台)的发行专辑版面及点击数据(以截图形式提交),以及宣传品之清晰电子图片档案光碟;
    16.5.3
    获补助之实体专辑一套(如适用);
    16.5.4
    实体专辑销售渠道列表及相关证明(如销售点照片、线上销售平台截图等)(如适用);
    16.5.5
    获补助专辑之音乐影片作品(如适用):以MPEG4格式档案交付;
    16.5.6
    线下公开演出之现场照片、影片或媒体报导。
    16.6
    延期提交报告的申请: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导致无法按第16.2 点规定的期间提交报告,受资助者应自相关事实发生日起计7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
    16.7
    倘属上点所指的情况,经基金行政委员会批准,提交证明文件及报告的期间为自上点所指的原因消失翌日起30日内,但不影响下点规定的适用。
    16.8
    属具理由说明的例外情况,基金行政委员会可批准将第16.2点所指的期间延长一次,期间不超过90日
    16.9
    倘基金认为文件有不清楚之处或不齐备,受资助者需在基金指定的期间内补交文件,到期未补交,或补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要求,将以当前已提交的文件结案且不影响逾期提交后果的适用,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除外。倘不具条件结案,基金可取消资助批给
  1. 开支的确认

    17.1 
    开支确认的目的及强制性:为确定受资助者在受资助的活动及项目实际作出的开支属于本章程订定可获资助的开支,开支须经基金确认。
    17.2
    确认的方式:透过受资助者提交执行商定程序报告,以实报实销的方式进行,且受资助者须完整保留受资助活动/项目的原始收支凭证至少5年,以便基金倘需要时进行查验。
    17.3
    对单据的要求:
    17.3.1 
    开支的对象为公司或机构:相关的开支凭证,如公司或机构发出的发票或收据,其内应载有买卖双方名称或姓名、产品或服务名称、开立日期、凭单编号、金额以及卖方的聯络资料,例如:地址、电话号码、电邮地址等,或由受资助者註明相关公司或机构的上述联络资料。倘涉及租赁物业时,除上述资料外,发票或收据内还应载有该物业的地址;
    17.3.2
    开支的对象为自然人:相关的开支凭证,如自然人发出的收据(载有买卖双方名称或姓名、产品或服务名称、开立日期、凭单编号、金额及卖方的聯络资料,例如:地址、电话号码、电邮地址等,或由受资助者註明上述联络资料)、职业税M/7格式凭单(载有顾客及发出者名称或姓名、服务名称、发出者的税务编号、开立日期、凭单编号、职业税章程附表所载之业务及金额)。
    17.3.3
    单据的其他规定:
    17.3.3.1 
    当单据的开支金额涉及折扣时,应列明实际支付金额;
    17.3.3.2 
    就使用基金补贴款项达10万澳门元或以上的交易,单据须为已付款的发票或收据,受资助者必须同时提交支付交易凭证(如支票副本、转帐纪录、网上支付工具的支付记录,如以现金支付的开支,则需提交开支的实证文件如实物相片、提供服务过程的相片)。倘有关开支属支付予内地实体的交易,尚须提交当地统一格式的正规发票;
    17.3.3.3
    如涉及非澳门元的交易,受资助者应列明涉及之货币名称及兑换率;
    17.3.3.4
    如单据资料不完整,受资助者须作出书面解释,并由受资助者作为签署人,在相关文件上签署及註明签署日期;
    17.3.3.5
    如需要修改单据上的资料,有关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应按事实作出修改,并在修改之处盖章作实;
    17.3.3.6
    交易倘涉及第18点所指的关联交易情况,受资助者应在单据作出註明并提供相关交易方的聯络资料。
  1. 关联交易

    18.1 
    为适用本规章的规定,“关联方"是指与申请人或受资助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一方,其范围如下:
    1. 申请资助者/受资助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姊妹,以及与之有事实婚关系之人;
    2. 由申请资助者/受资助者持有的(自然人)商业企业;
    3. 由申请资助者/受资助者担任控权股东1或行政管理机关成员的公司;
    4. 由第1点所指人士持有的(自然人)商业企业;
    5. 如第1点所指人士担任控权股东或行政管理机关成员的公司;
    6. 专辑演出者的成员或专辑制作人(全专辑之歌曲监制)的成员。

    1 “控权股东”是指本身单独佔有公司资本额之多数出资,或与其亦为控权股东之其他公司或与透过准公司协议而相联繫之其他股东共同佔有公司资本额之多数出资,或拥有半数以上之投票权,又或有权令行政管理机关多数成员当选之自然人或法人。
    18.2
    申请者或受资助者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应确保相关交易公平合理,尤其是交易价格不偏离市场合理价格。
    18.3
    倘在申请资助阶段申请人预计作出或已作出或在项目执行阶段受资助者已作出属下列情况的关联交易,申请人或受资助者分别须在申请表或总结报告作出申报,且不影响下点规定的适用:
    18.3.1  
    无论是否使用基金的资助款项,申请人或受资助者与同一关联 方进行交易的累计金额预计或实际达1.35万澳门元或以上(迷你专辑类)/2.7万澳门元或以上(专辑类)
    18.4
    对于上点所指的须申报的情况且使用基金的资助款项达1.35万澳门元或以上(迷你专辑类)/2.7万澳门元或以上(专辑类),申请人或受资助者尚须提供文件证明事前已额外向至少2间非关联方的供应商(即不属于第18.1点所指的关联方)进行询价,并适用以下规定:
    18.4.1  
    询价文件必须附有由供应商声明与其他参与询价的供应商“互不从属、且无事先协同定价”的内容条文;
    18.4.2  
    基金将以最低价格的报价作为开支确认上限;
    18.4.3  
    倘未能提交相关询价证明文件,则有关开支不能使用基金资助的款项进行支付,但不影响下点规定的适用;
    18.4.4  
    倘关联方对其所提供的财货或服务具专属权,无须进行询价,但须提交具专属权相关的证明文件(对众所周知专属权权利人的情况,则无须提交证明文件)。
    18.5
    申报的关联交易的内容应包括::
    18.5.1  
    关联方的姓名或名称、联络资料;
    18.5.2  
    关联方与申请者或受资助者之间的关系;
    18.5.3  
    关联交易的内容,包括:预计或实际交易的日期、标的及金额;
    18.5.4  
    进行关联交易的理由,例如:相关交易的价格优于市场合理价格;基于技术或专业能力等原因,由关联方执行优于同类的实体;关联方对其所提供的财货或服务具专属权;
    18.5.5  
    说明关联交易价格属合理的证明文件或资料。
    18.6
    为适用第18.5.5点的规定,受资助者可将18.4点所指的询价文件作为其说明交易价格合理的证明文件或资料。
    18.7
    倘申请资助阶段已作申报预计作出或已作出的关联交易资料发生变更,受资助者应在总结报告内提供经更新后的资料及文件。
    18.8
    如申请人或受资助者违反本章程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行政委员会可不确认关联交易所涉及的开支。如情节严重者,按卷宗所处的阶段,基金行政委员会可驳回资助申请、不作出批给或取消批给。
  1. 款项发放方式

    19.1
    资助款项将根据下表的比例发放,但不影响下款规定的适用:
    期数 首期
    (提交已签署的同意书后)
    最后一期
    (提交总结报告及执行商定程序报告并获接纳后)
    资助额度发放比例 60% 40%
    19.2
    倘受资助者违反其他已获基金资助的计划规定的义务,基金可暂缓发放资助款项直至履行有关义务为止。
  1. 受资助者的义务

    20.1 
    受资助者须履行下列义务:
    20.1.1   
    如实提供资料及作出声明;
    20.1.2
    将资助款项用于批给决定指定的用途;
    20.1.3
    谨慎、合理规划及组织受资助项目;
    20.1.4
    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应确保相关交易公平合理,尤其是交易价格不偏离市场合理价格;
    20.1.5
    按时提交第16点所指的报告及文件;
    20.1.6
    接受及配合基金对运用资助款项的监察,包括对相关收支及财务状况的查验;
    20.1.7
    根据第22.3.1点的规定,返还资助款项;
    20.1.8
    退回未用于指定用途的资助款项;
    20.1.9
    完整保留受资助活动/项目的原始收支凭证至少5年;
    20.1.10
    配合基金的指示,参与或不参与基金指定的活动;
    20.1.11
    积极配合基金就项目的监察工作、培训或宣传活动,并同意基金于整个项目进程中拥有文字、摄影、拍照与其他形式记录之权利;
    20.1.12
    在实体专辑及线上专辑或任何与项目相关的宣传活动、新闻稿及宣传物品註明获得“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文化发展基金资助”或“资助单位: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文化发展基金”或等同表述,以及倘基金要求时,加入特定字句、图形及标志;
    20.1.13
    同意签订同意书后,有关申请项目的基本资料及成果将公示于基金网站及对外之公开文件中,以作宣传推广;
    20.1.14
    为核实第4.8点所指情况,同意基金向其他公共部门或实体提供或取得受资助项目资料。
    20.1.15
    保证申请项目的内容及项目执行程序均无违反法律规定,确保项目成果不会对澳门特区形象造成负面影响,以及产生项目成果过程的合法性,包括使用的工具、採取的措施方法,获取的信息等,不得渲染不雅、暴力、色情、淫亵、赌博、粗言秽语、影射或侵犯第三者合法权益的情况;
    20.1.16
    不作出涉及危害国家安全、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
    20.1.17
    不作出损害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及文化发展基金形象和声誉的行为;
    20.1.18
    不作出对澳门特区形象造成负面影响的行为;
    20.1.19
    确保第5点所指的成员不作出第20.1.16至20.1.18所指的行为;
    20.1.20
    遵守同意书内所订定的条款;
    20.1.21
    遵守基金及公共资产监督管理局为监察而发出的指引;
    20.1.22
    遵守第18/2022号行政法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财政资助制度》、第5/2023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核准的《文化发展基金资助批给规章》、其他适用之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的规定。
  1. 终止执行或未能完成活动及项目

    21.1 
    在资助期内,如属下列任一情况,基金可批准受资助者提出终止执行项目的申请,但不影响第22.1点规定的适用:
    21.1.1  
    因不可抗力或经基金确认为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预计未能于资助期内完成项目;
    21.1.2
    受资助者承诺返还已收取的全部资助款项。
    21.2
    如属第21.1.1.点所指的情况,并获基金批准,受资助者须于基金指定的期间内提交总结报告,以便进行结案程序。
    21.3
    如属第21.1.2.点所指的情况,并获基金批准,受资助者须自接获申请获批准的通知日起计30日内返还已收取的全部资助款项,否则基金将进行强制征收,并于返还期届满之日起计两年内拒绝其提出的资助申请
    21.4
    如第21.1.1点所指的申请不获批准,受资助者须继续执行有关项目,否则基金可取消资助批给。
    21.5
    资助期届满,受资助者因不可抗力或经基金确认为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而未能完成项目,基金须进行结案程序;如理由不获基金确认,则基金可取消资助批给。
    21.6
    如非属上点的原因而未能完成项目,基金可取消资助批给。
  1. 资助批给的取消

    22.1 
    基金须取消资助批给的情况:
    22.1.1 
    受资助者作出虚假声明、提供虚假资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资助款项;
    22.1.2
    受资助者将资助款项用于非批给决定所指用途;
    22.1.3
    受资助者违反谨慎、合理规划及组织受资助的项目的义务而导致对参与者或公共利益,尤其是公众安全或社会秩序造成严重风险或损害;
    22.1.4
    受资助者作出涉及危害国家安全、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
    22.1.5
    受资助者作出损害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及文化发展基金形象和声誉的行为;
    22.1.6
    受资助项目渲染不雅、暴力、色情、淫亵、赌博、粗言秽语、影射或侵害他人之权利等不当成分;
    22.1.7
    不再符合第1点资助目的、第3点资助范围、第4点资助要求、第5点申请资格及资助对象,且未于基金订定的期间内补正不当情事;
    22.1.8
    本章程订定须取消资助批给的其他情况。
    22.2
    基金可取消资助批给的情况:
    22.2.1 
    项目进度之审查结果偏离核心;
    22.2.2
    第15.2点所指的更改申请不获批准,且受资助者仍继续执行更改后的内容;
    22.2.3
    第16.9点所指的情况;
    22.2.4
    受资助项目内容对澳门特区形象造成负面影响;
    22.2.5
    第21.4点至第21.6点所指的情况;
    22.2.6
    违反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22.3
    取消资助批给的后果:
    22.3.1 
    受资助者须自接获相关通知之日起计30日内返还已收取的全部资助款项
    22.3.2
    如属第22.1点所指的情况,基金须于受资助者接获取消资助批给的后果通知日起计两年内拒绝其提出的资助申请;
    22.3.3
    如属第22.2点所指的情况,基金可同时科处受资助者自接获取消资助批给的后果通知日起计两年内拒绝其提出的资助申请的处罚。
    22.4
    不返还第22.3.1点所指款项的后果:
    22.4.1 
    如未能于规定期间内返还已获发放资助的欠款,且又未有以书面形式提供充分的理据,将由财政局税务执行处进行强制征收
  1. 资助扣减及书面警告

    23.1 
    倘受资助者逾期提交报告或证明文件,基金可作出以下资助扣减:
    情况 资助扣减
    超出期限提交项目进度执行报告、总结报告、执行商定程序报告或相关证明文件(但获批准延期提交者除外) 1. 视乎发生次数,扣减受资助项目补贴资助款项相应百分比,如下:
      -   倘发生1次:扣减5%;
      -   倘发生2次:扣减10%;
      -   倘发生3次或以上:扣减15%。
    2. 上述资助扣减情况与第9点(资助调整)叠加计算,经扣减后资助款项=批给资助金额*(1-A)*(1-B),A及B为资助扣减及调整比例。
     备註:
     -   A为第9点所指的资助调整比例;
     -   B为超出期限提交报告及证明文件的资助扣减比例。
    23.2 
    倘受资助者违反本章程的规定,尤其第20点规定的受资助者义务,基金可根据违反义务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决定扣减资助或发出书面警告。
  1. 其他

    24.1 
    基金仅提供用于受资助项目的款项,当中并不参与受资助者任何商业活动或商业决策,无论受资助者在进行与项目是否有关的所有决策、活动、言论等,不代表基金立场。
    24.2
    受资助者须遵守澳门特区、内地或其他国家地区法律。倘因受资助者作出任何活动或决策而导致违反澳门特区、内地或其他国家地区法律而负上民事、刑事或行政责任,受资助者需自行承担。
    24.3
    受资助者须自行向相关部门(包括澳门特区及外地)申请并取得项目所必须的各类型准照及许可文件。
    24.4
    申请人参与本计划,即视作已详阅及明白,并同意遵守本规定的所有条款及内容,且无异议。
    24.5
    就本章程没有提及的事项,将受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的现行法律法规所规范,尤其是第40/2021号行政法规《文化发展基金的组织及运作》、第18/2022号行政法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财政资助制度》、第5/2023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核准的《文化发展基金资助批给规章》及其他有关文化发展基金资助的规定。
    24.6
    基金对本章程具有最终解释权及决定权。
  1. 查询方式

    电话:2850 1000;
    传真:2850 1010;
    电子邮件:dgaf@fdc.gov.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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