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歌曲专辑制作补助计划
申请时间: 2025年12月31日至2026年2月13日
资助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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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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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培育更多本地音乐人才,推动本澳音乐行业发展,文化发展基金设立本计划,旨在为本地音乐人才提供更多发表原创歌曲的机会,积累更多优秀作品,为开拓市场作好准备。 基金将向受资助者提供以下两部分支援:一、资助:专辑之歌曲制作、封套设计、专辑发行及宣传推广费用;二、专业意见支援:专家将为受资助者提供专辑制作等相关专业意见,以完善其计划。 |
申请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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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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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31日下午3时至2026年2月13日下午5时30分。 |
资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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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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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计划资助之专辑类型分为“迷你专辑”及“专辑”两类(不包括合辑及精选辑)。 |
资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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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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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助之专辑须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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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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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位申请人只限申请制作一张迷你专辑或一张专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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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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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辑内的所有歌曲的曲、词、编曲,须为于申请截止日前,尚未经任何途径发表及演出之作品,且均须为原创作品,包括不能为二次创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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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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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辑内的所有歌曲不能为政府或其他公私营机构委约制作之作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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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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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制作完成专辑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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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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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辑必须于最少4个商业数位音乐平台作数位发行(如Apple Music、KKBOX、QQ音乐、网易云音乐等),其中至少1个必须为内地商业数位音乐平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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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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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辑演出者必须于资助期内参与至少1次线下公开演出活动并演唱至少1首受资助专辑内之歌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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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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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基金资助的项目内容,不得兼收澳门其他公共部门或公共实体的财政资助,以及不能同时获得基金其他计划的资助批给。 |
申请资格及资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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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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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须持有有效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年满18岁(以本计划申请期完结日计算),可选择以下任一专辑类型以个人方式提交申请。此外,专辑演出者及专辑制作人(全专辑之歌曲监制)须至少有二分之一成员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两个职位分开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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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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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申请人就本资助计划仅可提交一个项目申请。对于专辑演出者的成员,无论是否属于申请人,不得担任其他申请项目的专辑演出者。 |
资助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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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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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 |
本计划的总预算金额、资助的名额、金额上限及其他支援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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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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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计划总预算金额:189万澳门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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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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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名额:迷你专辑类之资助名额最多为6名、专辑类之资助名额最多为4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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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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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金额:资助批给金额与申请项目的预算规模及所获的评审分数相关,上限为申请表的预算支出总额,且按专辑类型不超过下列金额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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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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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支援配套:专家将为受资助者提供专辑制作等相关专业意见,以完善其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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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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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资助金额将因应实际支出及歌曲数量而作出调整,详见第9点(资助调整)。 |
可获资助及不可获资助的开支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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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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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获资助的开支包括下列在资助期内作出与项目相关的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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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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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开支以及由申请人提供的服务或产品的费用不视为资助开支范围。 |
资助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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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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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总结时受资助项目的实际支出低于申请表的预算支出,将按比例[(预计支出-实际支出)/预计支出]调整资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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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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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完成的专辑/迷你专辑歌曲数量少于申请时预计的歌曲数量,将按比例[(申请时预计的歌曲数量-实际制作的歌曲数量)/申请时预计的歌曲数量] 调整资助金额,但不影响第4.1点及第22点的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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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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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上述两种调整情况均出现时,调整比例不会叠加,并以当中的调整比例最大值作为最终的扣减比例。 |
资助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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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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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期为18个月,最早可由申请人于网上确认提交申请之翌日起计,最迟可由签订协议书后翌月首日开始计算,具体开始日期由基金及受资助者协商订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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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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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资助者应在资助期内完成执行获资助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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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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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受资助者于资助期内预先提出具适当说明理由的申请,基金行政委员会可批准一次或多次延长资助期,但累计延长的期间不得超过原资助期的一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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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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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提出上点所指的申请,基金不予受理,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除外。 |
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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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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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应使用其个人已註册的澳门公共服务一户通/商社通(下称:一户通/商社通)帐户登入文化发展基金的网上申请系统,填写申请表及上传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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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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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须确保填写资料、上传的文件准确无误,一经确认提交申请后,无法修改项目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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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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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申请书的语文:须以中文、葡文或英文撰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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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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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须遵守的规定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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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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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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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将对申请卷宗进行初步分析,如属下列任一情况,基金将驳回有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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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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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欠缺提交第11.1.1点至第11.1.5点所指的文件或相关文件不符合要求,基金可要求申请人在5日内补交有关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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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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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没有出现驳回申请的情况,基金行政委员会将申请卷宗送交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
评审及批给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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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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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由行政委员会主席根据需审议的项目性质,从相关领域的专家名单中邀请三至七名来自音乐界别的专家出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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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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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至少过半数成员出席时方可举行会议,并须就每次会议缮立会议纪录,其内应记录评审结果及会议的重要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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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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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须出席评审会议,介绍申请项目的内容,并回答评审提问。倘申请人未能出席,但具合理理由,则将按其已递交的文件进行书面评审,否则视作放弃申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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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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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按以下的评审标准作出评分(100分为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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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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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分数不低于60分视为通过评审,倘出现同分情况,将以第13.4点的评审标准顺序的分数决定排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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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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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充分考虑以下意见及记录后,批给实体对申请作出决定并可附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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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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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行政委员会可按其意见或因应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发表的意见,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间调整申请项目内容、作出补充及按基金指定的格式填写申请资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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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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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批给金额与申请项目的预算规模及所获的评审分数相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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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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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行政委员会尤其可在下列情况作出不批给资助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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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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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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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资助者须签署一份同意书,其内载有批给决定的内容,尤其是资助计划章程所订的重要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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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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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署同意书的后果:在收到批给决定的通知之日起计30个工作日内,如受资助者不提交已签署的同意书,有关批给失效,但因不可抗力或经基金行政委员会确认为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除外。 |
项目内容的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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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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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创作及商业营运上的项目更改决定不涉及偏离项目的核心,如曲词细微改动(不涉及整体效果)、宣传方式、销售渠道、公开演出等方面的更改,则受资助者可因应市场环境灵活作出调整,并在提交项目进度执行报告及总结报告时进行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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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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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项目内容的更改涉及下述所指情况,受资助者须提出申请并由基金作出事前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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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项目进度执行报告、总结报告及执行商定程序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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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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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资助者必须于签订同意书翌日起计60日内以书面通知基金就项目所选用之执业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可提供会计和税务服务的会计师、可提供会计和税务服务的会计公司,并提交业务约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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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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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资助者必须按时提交下列报告及文件,而报告须按照指定的格式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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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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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总结报告及执行商定程序报告的方式:受资助者必须按编制要求向基金提交总结报告及执行商定程序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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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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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书及报告编制:第16.1点所指的业务约定书、第16.2.3点所指的总结报告及执行商定程序报告的格式均须符合公共资产监督管理局发出的第001/GPSAP/AF/2023号《受资助活动或项目查验指引》的相关规定编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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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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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附带的证明文件:受资助者提交进度执行报告及总结报告时,须附上项目执行情况的证明文件/实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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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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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提交报告的申请: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导致无法按第16.2 点规定的期间提交报告,受资助者应自相关事实发生日起计7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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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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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属上点所指的情况,经基金行政委员会批准,提交证明文件及报告的期间为自上点所指的原因消失翌日起30日内,但不影响下点规定的适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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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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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具理由说明的例外情况,基金行政委员会可批准将第16.2点所指的期间延长一次,期间不超过9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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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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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基金认为文件有不清楚之处或不齐备,受资助者需在基金指定的期间内补交文件,到期未补交,或补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要求,将以当前已提交的文件结案且不影响逾期提交后果的适用,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除外。倘不具条件结案,基金可取消资助批给。 |
开支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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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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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支确认的目的及强制性:为确定受资助者在受资助的活动及项目实际作出的开支属于本章程订定可获资助的开支,开支须经基金确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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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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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的方式:透过受资助者提交执行商定程序报告,以实报实销的方式进行,且受资助者须完整保留受资助活动/项目的原始收支凭证至少5年,以便基金倘需要时进行查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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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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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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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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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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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用本规章的规定,“关联方"是指与申请人或受资助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一方,其范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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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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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者或受资助者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应确保相关交易公平合理,尤其是交易价格不偏离市场合理价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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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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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在申请资助阶段申请人预计作出或已作出或在项目执行阶段受资助者已作出属下列情况的关联交易,申请人或受资助者分别须在申请表或总结报告作出申报,且不影响下点规定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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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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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点所指的须申报的情况且使用基金的资助款项达1.35万澳门元或以上(迷你专辑类)/2.7万澳门元或以上(专辑类),申请人或受资助者尚须提供文件证明事前已额外向至少2间非关联方的供应商(即不属于第18.1点所指的关联方)进行询价,并适用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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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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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的关联交易的内容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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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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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用第18.5.5点的规定,受资助者可将18.4点所指的询价文件作为其说明交易价格合理的证明文件或资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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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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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申请资助阶段已作申报预计作出或已作出的关联交易资料发生变更,受资助者应在总结报告内提供经更新后的资料及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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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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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申请人或受资助者违反本章程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行政委员会可不确认关联交易所涉及的开支。如情节严重者,按卷宗所处的阶段,基金行政委员会可驳回资助申请、不作出批给或取消批给。 |
款项发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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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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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款项将根据下表的比例发放,但不影响下款规定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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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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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受资助者违反其他已获基金资助的计划规定的义务,基金可暂缓发放资助款项直至履行有关义务为止。 |
受资助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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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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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资助者须履行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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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执行或未能完成活动及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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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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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资助期内,如属下列任一情况,基金可批准受资助者提出终止执行项目的申请,但不影响第22.1点规定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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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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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属第21.1.1.点所指的情况,并获基金批准,受资助者须于基金指定的期间内提交总结报告,以便进行结案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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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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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属第21.1.2.点所指的情况,并获基金批准,受资助者须自接获申请获批准的通知日起计30日内返还已收取的全部资助款项,否则基金将进行强制征收,并于返还期届满之日起计两年内拒绝其提出的资助申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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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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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第21.1.1点所指的申请不获批准,受资助者须继续执行有关项目,否则基金可取消资助批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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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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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期届满,受资助者因不可抗力或经基金确认为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而未能完成项目,基金须进行结案程序;如理由不获基金确认,则基金可取消资助批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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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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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非属上点的原因而未能完成项目,基金可取消资助批给。 |
资助批给的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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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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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须取消资助批给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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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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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可取消资助批给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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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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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资助批给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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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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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返还第22.3.1点所指款项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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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扣减及书面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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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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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受资助者逾期提交报告或证明文件,基金可作出以下资助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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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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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受资助者违反本章程的规定,尤其第20点规定的受资助者义务,基金可根据违反义务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决定扣减资助或发出书面警告。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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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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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仅提供用于受资助项目的款项,当中并不参与受资助者任何商业活动或商业决策,无论受资助者在进行与项目是否有关的所有决策、活动、言论等,不代表基金立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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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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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资助者须遵守澳门特区、内地或其他国家地区法律。倘因受资助者作出任何活动或决策而导致违反澳门特区、内地或其他国家地区法律而负上民事、刑事或行政责任,受资助者需自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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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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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资助者须自行向相关部门(包括澳门特区及外地)申请并取得项目所必须的各类型准照及许可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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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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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参与本计划,即视作已详阅及明白,并同意遵守本规定的所有条款及内容,且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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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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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章程没有提及的事项,将受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的现行法律法规所规范,尤其是第40/2021号行政法规《文化发展基金的组织及运作》、第18/2022号行政法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财政资助制度》、第5/2023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核准的《文化发展基金资助批给规章》及其他有关文化发展基金资助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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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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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对本章程具有最终解释权及决定权。 |
查询方式
| 电话:2850 1000; |
| 传真:2850 1010; |
| 电子邮件:dgaf@fdc.gov.m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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