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项目资助

历史片区活化资助计划

申请时间: 2024年9月10日至12月30日

  1. 资助目的

    为更好推动业界参与六大片区的活化工作,文化发展基金根据《文化发展基金资助批给规章》的规定,设立“2024年历史片区活化资助计划”,鼓励企业经营配合每个片区定位的店铺或空间,营运具有鲜明特色、活跃片区氛围的商业项目,藉以丰富片区的休闲体验,吸引人流进入片区,推动社区经济持续发展,带动历史片区活力,同时奖励经营期内有助推动历史片区发展的项目

  1. 申请期

    2.1 
    2024年9月10日上午9时至12月30日下午5时45分。如本资助计划预算使用完毕,则申请期将提早结束,并在基金网站对外公佈。
  1. 资助范围

    3.1 
    经营配合历史片区定位的店铺或空间,且其营运具有鲜明特色、活跃片区氛围商业项目
  1. 资助要求

    4.1 
    项目营运地点须位于六大片区,具体范围请见附件标示位置
    4.1.1 
    妈阁塘片区。
    4.1.2
    福隆新街、新马路及十六浦片区。
    4.1.3
    23号及25号码头、十月初五日街及内港片区。
    4.1.4
    草堆街、永福围、大炮台及望德堂片区。
    4.1.5
    益隆炮竹厂、龙环葡韵片区。
    4.1.6
    荔枝碗船厂片区。
    4.2
    倘六大片区涉及的范围出现调整,基金网站将公佈经调整的范围。
    4.3
    须获得负责开发该片区的综合旅游休闲企业的推荐
    4.4
    同一店铺或空间只可就本资助计划获得一次资助。
  1. 申请资格及资助对象

    5.1 
    申请人须为店铺或空间的营运实体
    5.2 
    申请人须为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设立及运作的自然人商业企业主法人商业企业主
    5.2.1 
    如属自然人商业企业主,其须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且其企业须为税务效力而已在财政局登记。
    5.2.2
    如属法人商业企业主,须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设立,且其企业须为税务效力而已在财政局登记。
  1. 资助类型

    6.1 
    免息贷款
    6.2
    奬励
  1. 本资助计划的总预算金额、资助名额、金额及上限

    7.1
    本资助计划总预算金额:1,200万澳门元(免息贷款1,000万,奬励200万)
    7.2
    名额:不设限制,一般情况下每2个月进行评审。最终获批给资助的申请项目数量,受上点所指的本资助计划总预算金额所限。
    7.3
    贷款上限:批给贷款上限为申请项目预算支出的90%,上限为50万澳门元。
    7.4
    批给贷款金额将因应实际支出而作出调整,详见第9点(资助调整)。
    7.5
    奖励上限:每个项目奖励金额上限为10万澳门元
  1. 可获资助及不可获资助的开支范围

    8.1 
    免息贷款款项可用于项目店铺或空间的营运资金、购置营运所需的设备、店铺或空间进行装修工程、举行宣传及推广活动等,具体包括在资助期内作出设备开支、装修开支、人事开支、其他营运开支。
    8.1.1 
    设备开支:与营运店铺或空间相关的设备费用,包括设备租赁开支或购置开支。
    8.1.2
    装修开支:为使店铺或空间达至配合片区定位而进行的装修工程及室内软装佈置,包括材料费用、装修工人费用及室内设计费。
    8.1.3
    人事开支:由申请人聘请的僱员开支,包括薪金、固定津贴、社保供款等,但不包括奖金、佣金。
    8.1.4
    其他营运开支:包括水电燃、租金、宣传、销货开支、保险开支、维修保养、行政开支等。
    8.2
    由申请人提供的服务或产品的费用则不视为项目预算支出范围。
  1. 资助调整

    9.1
    倘总结时受资助项目的免息贷款额度高于实际支出的90%,贷款资助额度将下调至实际支出的90%
  1. 资助期

    10.1 
    资助期上限为12个月,最早可由申请人于网上确认提交申请之翌日起计,最迟可由签订协议书后翌月首日开始计算,具体开始日期由基金及受资助者协商订定。
    10.2
    经受资助者于资助期内预先提出具适当说明理由的申请,基金行政委员会可批准一次或多次延长资助期,但累计延长的期间不得超过原资助期的一半。
  1. 偿还期

    11.1 
    偿还期由贷款发放之翌月首日起计算,受资助者可採用信用/资产担保作为免息贷款的担保方式,偿还期为60个月
    11.2
    一般情况下,于第12个月开始偿还,具体开始偿还日期由基金及受资助者协商订定。每3个月偿还一期,每期等额还款
  1. 担保

    12.1 
    受资助者须以公证认定形式签署本票及责任声明书
    12.2 
    申请人须提供担保,并于评审获得通过后提交担保文件(如近年的银行帐户流水纪录及倘需要的担保人或担保资产文件),担保方式包括:
    12.2.1 
    信用担保
    12.2.1.1  
    须作为主要的担保人:申请人的主要股东
    12.2.1.2
    不能作为担保人:申请人的非股东员工
    12.2.1.3
    基金的额外要求:基金可要求企业提供额外的信用担保或资产担保,额外的担保人须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年满23岁且一般情况下于偿还期完结前不超过65岁。
    12.2.1.4
    担保人需提交的文件:收入证明(粮单/在职证明/持有物业的租约/公司分红声明/收益证明书/职业税收益申报书等,以及可反映上述收入转账的银行往来记录)、负债情况声明、资产证明(银行存款记录/持有投资产品证明/物业产权证明等)。
    12.2.1.5
    担保额度:优先考虑企业过往业务的盈亏情况负债情况、其次考虑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即其收入水平、现有负债和资产)决定担保额度。
    12.2.1.6
    若资助获批准,担保人须以公证认定形式签署本票责任声明书
    12.2.2
    资产担保(不动产抵押)
    12.2.2.1  
    担保资产的要件:须为在澳门特区没有抵押不动产
    12.2.2.2
    担保资产价值:以专业估价公司的评估作为依据。
    12.2.2.3
    担保额上限:一般为经评估后资产价值70%
    12.2.2.4
    若资助获批准,资产所有人须办理相关不动产抵押手续
  1. 申请

    13.1 
    申请人须以澳门公共服务一户通(下称:一户通)实体使用者帐户登入文化发展基金的网上申请系统,填写申请表及上传下列文件:
    13.1.1 
    申请人的法定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
    13.1.2
    倘有的商业登记证明;
    13.1.3
    由财政局发出的申请人未因结算的税捐、税项及任何其他款项而结欠澳门特别行政区债务的证明文件;
    13.1.4
    申请人最近期的营业税征税凭单-M/8表格;
    13.1.5
    申请人向社会保障基金供款的证明文件,倘不具有供款义务,则提供声明书作声明;
    13.1.6
    申请人最少近两年的损益表(可按基金格式填写);
    13.1.7
    由负责开发该片区的综合旅游休闲企业的推荐函;
    13.1.8
    其他有助申请的文件如行政准照或同等性质的凭证、支出报价、产品或服务目录、获得奖项、合作协议及经营方案等。
    13.2
    申请人须确保填写资料、上传的文件准确无误,一经于网上确认提交申请后,无法修改项目内容
    13.3
    撰写申请文件的语文:须以中文、葡文或英文撰写。
    13.4 
    申请须遵守的规定及注意事项
    13.4.1 
    申请人可在网上系统同意基金代为取得第13.1.2点所指的商业登记证明、第13.1.3点所指的无欠债务证明。
    13.5
    基金可要求申请人出示文件的正本、作出说明及提交其他为组成申请卷宗属不可或缺的文件、报告或资料。
    13.6
    除基金另有通知外,并不接受申请人对已提交之文件及资料作出更改
    13.7
    申请人不得作出虚假声明、提供虚假资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资助款项。
    13.8
    申请人拟撤回申请,应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申请即时视作终止。
    13.9
    基金就本计划接收的所有文件,概不退回。
  1. 初步分析

    14.1 
    基金将对申请卷宗进行初步分析,以核实申请人的资格、申请项目是否齐备第13点要求的文件及资助申请是否具备获资助批给的要件(即第3点资助范围、第4点资助要求、第5点申请资格及资助对象的要求)。
    14.2
    倘申请卷宗不符合上点的规定,基金可要求申请人在5日内补交有关文件,但仅限于第13.1.1点至第13.1.6点所指的文件。
    14.3
    倘资助申请不具备获资助批给的要件,或申请人未按上款所指的期间内补交所需的文件,或补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规定,则基金行政委员会驳回有关申请。
    14.4
    经初步分析,如属下列任一情况,基金驳回有关申请,不进入评审程序
    14.4.1   
    申请项目不符合基金的宗旨;
    14.4.2
    申请项目不属于第3点所指的资助范围;
    14.4.3
    申请项目不符合第4点所指的资助要求;
    14.4.4
    申请人不符合第5点所指的申请资格及资助对象;
    14.4.5
    申请文件不符合第13点所指的申请规定;
    14.4.6
    申请人在基金其他受资助项目正处于逾期未偿还/未退回/未返还款项的状况;
    14.4.7
    申请人处于基金拒绝资助名单内;
    14.4.8
    申请项目属于澳门其他公共部门或公共实体已公佈的资助计划范围;
    14.4.9
    申请人就相同项目作重覆申请(倘出现相同项目,将以首次提交为准);
    14.4.10
    申请项目渲染不雅、暴力、色情、淫亵、赌博、粗言秽语、影射或侵害他人之权利等不当成分;
    14.4.11
    申请项目内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14.4.12
    申请项目内容涉及损害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及文化发展基金形象和声誉。
    14.5
    倘没有出现驳回申请的情况,则基金行政委员会将申请卷宗送交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1. 评审

    15.1 
    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由行政委员会主席根据需审议的项目性质,从相关领域的专家名单中邀请三至七名来自学术界别及商业界别的专家出任。
    15.2
    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至少过半数成员出席时方可举行会议,并须就每次会议缮立会议纪录,其内应记录评审结果及会议的重要事项。
    15.3
    倘基金要求,申请人的代表须出席评审会议,介绍申请项目的内容,并回答评审提问。倘申请人未能出席,但具合理理由,则将按其已递交的文件进行书面评审,否则视作放弃申请
    15.4
    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按以下的评审标准作出评分:
    评审标准权重
    评审标准 权重
    1. 项目对历史片区定位的配合度 50%
    2. 项目预算的合理性 50%
    15.5
    评审分数不低于60分视为通过评审
    15.6
    在充分考虑以下意见及记录后,批给实体对申请作出决定
    15.6.1   
    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发表的意见;
    15.6.2
    申请人过往3年倘曾获批给资助活动及项目的执行及偿还记录(包括书面警告及基金取消批给的记录)。
    15.7
    批给贷款金额与申请项目的预算规模及所获的评审分数相关。
    15.8
    由于预算所限,基金可对申请项目作出不批给资助的决定。
  1. 协议书

    16.1 
    基金与受资助者须签订协议书,协议书须载有资助批给决定的内容。
    16.2
    不签署协议书的后果:如受资助者没有按基金指定的日期、时间及地点签订协议书,有关批给失效,但因不可抗力或经基金行政委员会确认属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除外。
  1. 项目内容的更改

    17.1 
    对于商业营运上的决定如宣传方式、销售渠道、项目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等方面的更改,当更改不涉及偏离项目的经营核心,则受资助者可因应市场环境灵活作出调整,并在提交报告时进行说明
    17.2
    如涉及以下情况的更改,则受资助者须提出申请并由基金作出事前审批
    17.2.1   
    更改项目经营业务
    17.2.2
    更改申请人股东
  1. 提交总结报告

    18.1 
    受资助者必须完成项目后的30日内向基金提交总结报告,并按照基金指定的格式填写。
    18.2
    报告附带的证明文件:受资助者提交总结报告时,须附上项目执行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8.2.1   
    受资助者主要的银行帐户流水纪录;
    18.2.2
    店铺或空间营运情况相片;
    18.2.3
    购买动产的照片,如设备;
    18.2.4
    装修前后照片;
    18.2.5
    宣传活动证明(如线下宣传活动照片、线上宣传截图及点击数据、宣传片档案等);
    18.2.6
    参展及获奖资料(如参展照片、奖状等);
    18.2.7
    媒体报导。
    18.3
    延期提交报告的申请: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情况,导致无法按照第18.1点规定提交报告,受资助者应自相关事实发生日起计7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
    18.4
    倘属上述所指的情况,经基金批准,提交报告的期间为自上述所指的原因消失翌日起30日内,但不影响下点规定的适用。
    18.5
    属具理由说明的例外情况,基金行政委员会可批准将第18.1点所指的期间延长一次,期间不超过90日。
    18.6
    倘基金认为文件有不清楚之处,受资助者需在基金指定的期间内提交补充说明文件,到期未提交将以当前已提交的文件处理。
  1. 开支的确认

    19.1 
    开支确认的目的及强制性:为确定受资助者在获资助项目实际作出的开支属于本章程订定可获资助的开支,开支须经基金确认
    19.2
    确认的方式:透过受资助者提交的总结报告内容及受资助者主要的银行帐户流水纪录进行确认。受资助者须按第23.1.10点的规定保存单据以便基金倘需要时进行查验。
    19.3 
    对单据的要求
    19.3.1 
    开支的对象为公司或机构:相关的开支凭证,如公司或机构发出的发票或收据,其内应载有买卖双方名称或姓名、产品或服务名称、开立日期、凭单编号、金额以及卖方的聯络资料,例如:地址、电话号码、电邮地址等,或由受资助者註明相关公司或机构的上述联络资料。倘涉及租赁物业时,除上述资料外,发票或收据内还应载有该物业的地址。
    19.3.2
    开支的对象为自然人:相关的开支凭证,如自然人发出的收据(载有买卖双方名称或姓名、产品或服务名称、开立日期、凭单编号、金额及卖方的聯络资料,例如:地址、电话号码、电邮地址等,或由受资助者註明上述联络资料)、职业税 M/7格式凭单(载有顾客及发出者名称或姓名、服务名称、发出者的税务编号、开立日期、凭单编号、职业税章程附表所载之业务及金额)。
    19.3.3 
    单据的其他规定:
    19.3.3.1  
    当单据的开支金额涉及折扣时,应列明实际支付金额;
    19.3.3.2
    就使用基金的资助款项达10万澳门元或以上的交易,单据须为已付款的发票或收据,受资助者必须同时提交支付交易凭证(如支票副本、转帐纪录、网上支付工具的支付记录,如以现金支付的开支,则需提交开支的实证文件如实物相片、提供服务过程的相片)。倘有关开支属支付予内地实体的交易,尚须提交当地统一格式的正规发票;
    19.3.3.3
    如涉及非澳门元的交易,受资助者应列明涉及之货币名称及兑换率;
    19.3.3.4
    如单据资料不完整,受资助者须作出书面解释,并由受资助者作为签署人,在相关文件上签署及註明签署日期;
    19.3.3.5
    如需要修改单据上的资料,有关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应按事实作出修改,并在修改之处盖章作实;
    19.3.3.6
    交易倘涉及第20点所指的关联交易情况,受资助者应在单据作出註明并提供相关交易方的聯络资料。
  1. 关联交易

    20.1 
    当申请人将向属于下列任一情况的供应商採购服务或商品,须在申请文件中预先披露交易的对象名称、与申请人的关系及预计交易的内容。
    20.1.1   
    申请人(自然人商业企业主)为供应商的股东、供应商的行政管理机关成员;
    20.1.2
    申请人(自然人商业企业主)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其配偶为供应商、供应商的股东、供应商的行政管理机关成员;
    20.1.3
    申请人(法人商业企业主)的股东、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其配偶为供应商、供应商的股东、供应商的行政管理机关成员
    20.1.4
    申请人(法人商业企业主)的行政管理机关成员、其配偶/父母/子女为供应商、供应商的股东、供应商的行政管理机关成员;
    20.1.5
    申请人(法人商业企业主)为供应商的股东;
    20.1.6
    申请人(自然人商业企业主及法人商业企业主) 及其辖下公司的僱员为供应商、供应商的股东、供应商的行政管理机关成员。
    20.2
    对于第20.1点提及的关联交易,无论是否使用基金的资助款项,倘由同一供应商向申请人合共提供5万澳门元或以上的服务或商品的开支,申请人须于报告中申报并提供交易方的联络方式
    20.3
    对于上点所指的须申报的情况,就使用基金的资助款项5万澳门元或以上支付予第20.1点所指的关联供应商的开支,倘基金认为关联交易不合理,则不能使用基金的免息贷款款项进行支付。
  1. 款项发放方式

    21.1 
    免息贷款款项将于协议书签署后,一次性全数发放
  1. 奖励

    22.1  
    于第18点所指的总结报告获基金接纳后,受资助项目将自动进入奖励程序,基金行政委员会将项目的执行结果送交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受资助者不用另行提出申请
    22.2
    评审程序在本资助计划所有受资助项目执行完结后开展。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由行政委员会主席根据需审议的项目性质,从相关领域的专家名单中邀请三至七名来自学术界别及商业界别的专家出任。
    22.3
    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至少过半数成员出席时方可举行会议,并须就每次会议缮立会议纪录,其内应记录评审结果及会议的重要事项。
    22.4
    倘基金要求,受资助者的代表须出席评审会议,介绍受资助项目的执行结果,并回答评审提问。倘受资助者未能出席,但具合理理由,则将按有关报告文件进行书面评审,但受资助者明示放弃进入奖励程序除外
    22.5
    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对所有受资助项目在店铺或空间于经营期内对历史片区发展的推动作用作出评分,以便批给实体考虑是否给予奖励。
    22.6
    评审分数不低于60分视为通过评审
    22.7
    在充分考虑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发表的意见后,批给实体对受资助项目作出批给/不批给奖励的决定。
    22.8
    批给奖励金额与受资助项目所获的评审分数相关。
    22.9
    由于预算所限,批给实体可对通过评审的项目作出不批给奖励的决定。
    22.10
    奖励款项将採用一次性支付的方式进行发放。
  1. 受资助者的义务

    23.1 
    受资助者须履行下列义务
    23.1.1   
    于资助期内按获资助的商业项目持续营运店铺或空间;
    23.1.2
    如实提供资料及作出声明;
    23.1.3
    将资助款项用于批给决定指定的用途;
    23.1.4
    谨慎、合理规划及组织受资助项目;
    23.1.5
    按时提交第18点所指的报告;
    23.1.6
    接受及配合基金对运用资助款项的监察,包括对相关收支及财务状况的查验;
    23.1.7
    倘适用时,如受资助者或担保人的经济状况出现无偿还债务能力的风险,须在知悉有关情况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基金;
    23.1.8
    按协议书的规定及条件向基金还款;
    23.1.9
    根据第26.3.1点的规定,返还资助款项;
    23.1.10
    退回未用于指定用途的资助款项;
    23.1.11
    完整保留受资助项目的原始收支凭证至少5年
    23.1.12
    积极配合基金就受资助项目的监察工作、培训或宣传活动,并同意基金于整个项目进程中拥有文字、摄影、拍照与其他形式记录之权利,以及所有相关产出物之永久无偿使用权;
    23.1.13
    在任何与受资助项目相关的宣传活动、新闻稿及宣传物品註明获得“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文化发展基金资助”或“资助单位: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文化发展基金”,以及倘基金要求时,加入特定字句、图形及标志;
    23.1.14
    同意签订协议书后有关受资助项目的基本资料及成果将公示于基金网站及对外之公开文件中,以作施政宣传推广;
    23.1.15
    为核实第23.2点所指情况,受资助者需同意基金向其他公共部门或实体提供或取得受资助项目资料;
    23.1.16
    保证受资助项目的内容及项目执行程序均无违反法律规定,确保项目成果,以及产生项目成果过程的合法性,包括使用的工具、採取的措施方法,获取的信息等,不得渲染不雅、暴力、色情、淫亵、赌博、粗言秽语、影射或侵犯第三者合法权益的情况;
    23.1.17
    不作出涉及危害国家安全、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
    23.1.18
    不作出损害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及文化发展基金形象和声誉的行为;
    23.1.19
    遵守与基金签立协议书内所订定的条款;
    23.1.20
    遵守基金及公共资产监督管理局为监察而发出的指引;
    23.1.21
    遵守第18/2022号行政法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财政资助制度》、第5/2023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核准的《文化发展基金资助批给规章》、其他适用之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的规定。
    23.2
    受基金资助的项目内容,不得兼收澳门其他公共部门或公共实体的财政资助
  1. 偿还阶段

    24.1 
    于资助期完结后、免息贷款款项偿还完毕前,受资助者须每年向基金提交损益表(可按基金格式填写)、每半年提交受资助者主要的银行帐户流水纪录等资料。
  1. 终止执行或未能完成项目

    25.1 
    在资助期内,如属下列任一情况,基金可批准受资助者提出终止执行项目的申请:
    25.1.1 
    因不可抗力或经基金确认为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预计未能于资助期内完成项目;
    25.1.2
    受资助者承诺返还已收取的全部资助款项。
    25.2
    如第25.1点所指的申请不获批准,且受资助者不继续执行有关项目,基金须取消资助批给。
    25.3
    如属第25.1.1点所指的情况,受资助者须于基金指定的期间内提交总结报告,以便进行结案程序。
    25.4
    如属第25.1.2点所指的情况,受资助者须自接获申请获批准的通知日起计30日内返还已收取的全部资助款项,否则基金将进行强制征收,并于返还期届满之日起计两年内拒绝其提出的资助申请。
    25.5
    资助期届满,受资助者因不可抗力或经基金确认为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而未能完成项目,基金须进行结案程序;如理由不获基金确认,则基金须取消资助批给。
  1. 资助批给的取消

    26.1 
    基金须取消资助批给情况
    26.1.1 
    受资助者作出虚假声明、提供虚假资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资助款项;
    26.1.2
    受资助者将资助款项用于非批给决定所指用途;
    26.1.3
    受资助者违反谨慎、合理规划及组织受资助项目的义务而导致对参与者或公共利益,尤其是公众安全或社会秩序造成严重风险或损害;
    26.1.4
    受资助者作出涉及危害国家安全、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
    26.1.5
    受资助者作出损害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及文化发展基金形象和声誉的行为;
    26.1.6
    不再符合第3点资助范围、第4点资助要求、第5点申请资格及资助对象,且未于基金订定的期间内补正不当情事;
    26.1.7
    本章程订定须取消资助批给的其他情况。
    26.2
    基金可取消资助批给的情况
    26.2.1 
    项目进度之审查结果偏离核心;
    26.2.2
    第17.2点所指的更改申请不获批准,且受资助者仍继续执行更改后的内容;
    26.2.3
    违反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26.3
    取消资助批给的后果
    26.3.1 
    受资助者须自接获相关通知之日起计计30日内返还已收取的全部资助款项
    26.4
    如属第26.1点所指的情况,基金须于受资助者接获取消资助批给的后果通知日起计两年内拒绝其提出的资助申请。
    26.5
    如属第26.2点所指的情况,基金可同时科处受资助者自接获取消资助批给的后果通知日起计两年内拒绝其提出的资助申请的处罚。
    26.6
    不返还26.3点所指款项的后果
    26.6.1 
    如未能于规定期间内返还已获发放资助的欠款,且又未有以书面形式提供充分的理据,将由财政局税务执行处进行强制征收。
  1. 逾期提交报告的后果—失去奖励资格

    27.1 
    倘未按第18.1点所指期限提交总结报告(但获批准延期提交者除外)15日或以上者,即失去奖励资格
  1. 书面警告

    28.1 
    倘受资助者违反本章程的规定,尤其第23点规定的受资助者义务,基金可发出书面警告
  1. 其他

    29.1 
    基金仅提供用于受资助项目的款项,当中并不参与受资助者任何商业活动或商业决策,无论受资助者在进行与项目是否有关的所有决策、活动、言论等,不代表基金立场。
    29.2
    受资助者须遵守澳门特区、内地或其他国家地区法律。倘因企业作出任何活动或决策而导致违反澳门特区、内地或其他国家地区法律而负上民事、刑事或行政责任,受资助者需自行承担。
    29.3
    受资助者须自行向相关部门(包括澳门特区及外地)申请并取得项目所必须的各类型准照及许可文件。
    29.4
    申请人参与本计划,即视作已详阅及明白,并同意遵守本规定的所有条款及内容,且无异议。
    29.5
    就本计划章程没有提及的事项,将受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的现行法律法规所规范,尤其是第40/2021号行政法规《文化发展基金的组织及运作》、第18/2022号行政法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财政资助制度》、第5/2023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核准的《文化发展基金资助批给规章》及其他有关文化发展基金资助的规定。
    29.6
    基金对本计划章程具有最终解释权及决定权。
    29.7
    查询方式:
    电话:2850 1000;
    传真:2850 1010;
    电子邮件:dgaf@fdc.gov.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