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片区活化资助计划
申请时间: 2024年9月10日至12月30日
资助目的
为更好推动业界参与六大片区的活化工作,文化发展基金根据《文化发展基金资助批给规章》的规定,设立“2024年历史片区活化资助计划”,鼓励企业经营配合每个片区定位的店铺或空间,营运具有鲜明特色、活跃片区氛围的商业项目,藉以丰富片区的休闲体验,吸引人流进入片区,推动社区经济持续发展,带动历史片区活力,同时奖励经营期内有助推动历史片区发展的项目。
申请期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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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0日上午9时至12月30日下午5时45分。如本资助计划预算使用完毕,则申请期将提早结束,并在基金网站对外公佈。 |
资助范围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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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配合历史片区定位的店铺或空间,且其营运具有鲜明特色、活跃片区氛围的商业项目。 |
资助要求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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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营运地点须位于六大片区,具体范围请见附件标示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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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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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六大片区涉及的范围出现调整,基金网站将公佈经调整的范围。 | ||||||||||||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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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获得负责开发该片区的综合旅游休闲企业的推荐。 | ||||||||||||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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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店铺或空间只可就本资助计划获得一次资助。 |
申请资格及资助对象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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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须为店铺或空间的营运实体。 | ||||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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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须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设立及运作的自然人商业企业主或法人商业企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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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类型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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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息贷款。 |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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奬励。 |
本资助计划的总预算金额、资助名额、金额及上限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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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资助计划总预算金额:1,200万澳门元(免息贷款1,000万,奬励200万)。 |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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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额:不设限制,一般情况下每2个月进行评审。最终获批给资助的申请项目数量,受上点所指的本资助计划总预算金额所限。 |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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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上限:批给贷款上限为申请项目预算支出的90%,上限为50万澳门元。 |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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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给贷款金额将因应实际支出而作出调整,详见第9点(资助调整)。 |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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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上限:每个项目奖励金额上限为10万澳门元。 |
可获资助及不可获资助的开支范围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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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息贷款款项可用于项目店铺或空间的营运资金、购置营运所需的设备、店铺或空间进行装修工程、举行宣传及推广活动等,具体包括在资助期内作出设备开支、装修开支、人事开支、其他营运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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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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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申请人提供的服务或产品的费用则不视为项目预算支出范围。 |
资助调整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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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总结时受资助项目的免息贷款额度高于实际支出的90%,贷款资助额度将下调至实际支出的90%。 |
资助期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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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期上限为12个月,最早可由申请人于网上确认提交申请之翌日起计,最迟可由签订协议书后翌月首日开始计算,具体开始日期由基金及受资助者协商订定。 |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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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受资助者于资助期内预先提出具适当说明理由的申请,基金行政委员会可批准一次或多次延长资助期,但累计延长的期间不得超过原资助期的一半。 |
偿还期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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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还期由贷款发放之翌月首日起计算,受资助者可採用信用/资产担保作为免息贷款的担保方式,偿还期为60个月。 |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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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于第12个月开始偿还,具体开始偿还日期由基金及受资助者协商订定。每3个月偿还一期,每期等额还款。 |
担保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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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资助者须以公证认定形式签署本票及责任声明书。 | ||||||||||||||||||||||||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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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须提供担保,并于评审获得通过后提交担保文件(如近年的银行帐户流水纪录及倘需要的担保人或担保资产文件),担保方式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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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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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须以澳门公共服务一户通(下称:一户通)实体使用者帐户登入文化发展基金的网上申请系统,填写申请表及上传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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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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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须确保填写资料、上传的文件准确无误,一经于网上确认提交申请后,无法修改项目内容。 | ||||||||||||||||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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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申请文件的语文:须以中文、葡文或英文撰写。 | ||||||||||||||||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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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须遵守的规定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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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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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可要求申请人出示文件的正本、作出说明及提交其他为组成申请卷宗属不可或缺的文件、报告或资料。 | ||||||||||||||||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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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基金另有通知外,并不接受申请人对已提交之文件及资料作出更改。 | ||||||||||||||||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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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不得作出虚假声明、提供虚假资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资助款项。 | ||||||||||||||||
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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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申请人拟撤回申请,应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申请即时视作终止。 | ||||||||||||||||
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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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就本计划接收的所有文件,概不退回。 |
初步分析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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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将对申请卷宗进行初步分析,以核实申请人的资格、申请项目是否齐备第13点要求的文件及资助申请是否具备获资助批给的要件(即第3点资助范围、第4点资助要求、第5点申请资格及资助对象的要求)。 | ||||||||||||||||||||||||
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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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申请卷宗不符合上点的规定,基金可要求申请人在5日内补交有关文件,但仅限于第13.1.1点至第13.1.6点所指的文件。 | ||||||||||||||||||||||||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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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资助申请不具备获资助批给的要件,或申请人未按上款所指的期间内补交所需的文件,或补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规定,则基金行政委员会驳回有关申请。 | ||||||||||||||||||||||||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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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初步分析,如属下列任一情况,基金驳回有关申请,不进入评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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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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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没有出现驳回申请的情况,则基金行政委员会将申请卷宗送交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
评审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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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由行政委员会主席根据需审议的项目性质,从相关领域的专家名单中邀请三至七名来自学术界别及商业界别的专家出任。 | ||||||||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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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至少过半数成员出席时方可举行会议,并须就每次会议缮立会议纪录,其内应记录评审结果及会议的重要事项。 | ||||||||
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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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基金要求,申请人的代表须出席评审会议,介绍申请项目的内容,并回答评审提问。倘申请人未能出席,但具合理理由,则将按其已递交的文件进行书面评审,否则视作放弃申请。 | ||||||||
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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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按以下的评审标准作出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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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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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分数不低于60分视为通过评审。 | ||||||||
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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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充分考虑以下意见及记录后,批给实体对申请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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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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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给贷款金额与申请项目的预算规模及所获的评审分数相关。 | ||||||||
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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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预算所限,基金可对申请项目作出不批给资助的决定。 |
协议书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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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与受资助者须签订协议书,协议书须载有资助批给决定的内容。 |
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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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署协议书的后果:如受资助者没有按基金指定的日期、时间及地点签订协议书,有关批给失效,但因不可抗力或经基金行政委员会确认属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除外。 |
项目内容的更改
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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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商业营运上的决定如宣传方式、销售渠道、项目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等方面的更改,当更改不涉及偏离项目的经营核心,则受资助者可因应市场环境灵活作出调整,并在提交报告时进行说明。 | ||||
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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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涉及以下情况的更改,则受资助者须提出申请并由基金作出事前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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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总结报告
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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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资助者必须完成项目后的30日内向基金提交总结报告,并按照基金指定的格式填写。 | ||||||||||||||
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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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附带的证明文件:受资助者提交总结报告时,须附上项目执行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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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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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提交报告的申请: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情况,导致无法按照第18.1点规定提交报告,受资助者应自相关事实发生日起计7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 | ||||||||||||||
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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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属上述所指的情况,经基金批准,提交报告的期间为自上述所指的原因消失翌日起30日内,但不影响下点规定的适用。 | ||||||||||||||
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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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具理由说明的例外情况,基金行政委员会可批准将第18.1点所指的期间延长一次,期间不超过90日。 | ||||||||||||||
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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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基金认为文件有不清楚之处,受资助者需在基金指定的期间内提交补充说明文件,到期未提交将以当前已提交的文件处理。 |
开支的确认
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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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支确认的目的及强制性:为确定受资助者在获资助项目实际作出的开支属于本章程订定可获资助的开支,开支须经基金确认。 | ||||||||||||||||||
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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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的方式:透过受资助者提交的总结报告内容及受资助者主要的银行帐户流水纪录进行确认。受资助者须按第23.1.10点的规定保存单据以便基金倘需要时进行查验。 | ||||||||||||||||||
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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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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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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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申请人将向属于下列任一情况的供应商採购服务或商品,须在申请文件中预先披露交易的对象名称、与申请人的关系及预计交易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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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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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第20.1点提及的关联交易,无论是否使用基金的资助款项,倘由同一供应商向申请人合共提供5万澳门元或以上的服务或商品的开支,申请人须于报告中申报并提供交易方的联络方式。 | ||||||||||||
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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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点所指的须申报的情况,就使用基金的资助款项5万澳门元或以上支付予第20.1点所指的关联供应商的开支,倘基金认为关联交易不合理,则不能使用基金的免息贷款款项进行支付。 |
款项发放方式
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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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息贷款款项将于协议书签署后,一次性全数发放。 |
奖励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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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第18点所指的总结报告获基金接纳后,受资助项目将自动进入奖励程序,基金行政委员会将项目的执行结果送交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受资助者不用另行提出申请。 |
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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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程序在本资助计划所有受资助项目执行完结后开展。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由行政委员会主席根据需审议的项目性质,从相关领域的专家名单中邀请三至七名来自学术界别及商业界别的专家出任。 |
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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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至少过半数成员出席时方可举行会议,并须就每次会议缮立会议纪录,其内应记录评审结果及会议的重要事项。 |
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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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基金要求,受资助者的代表须出席评审会议,介绍受资助项目的执行结果,并回答评审提问。倘受资助者未能出席,但具合理理由,则将按有关报告文件进行书面评审,但受资助者明示放弃进入奖励程序除外。 |
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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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对所有受资助项目在店铺或空间于经营期内对历史片区发展的推动作用作出评分,以便批给实体考虑是否给予奖励。 |
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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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分数不低于60分视为通过评审。 |
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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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充分考虑活动和项目评审委员会发表的意见后,批给实体对受资助项目作出批给/不批给奖励的决定。 |
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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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给奖励金额与受资助项目所获的评审分数相关。 |
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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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预算所限,批给实体可对通过评审的项目作出不批给奖励的决定。 |
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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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款项将採用一次性支付的方式进行发放。 |
受资助者的义务
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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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资助者须履行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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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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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基金资助的项目内容,不得兼收澳门其他公共部门或公共实体的财政资助。 |
偿还阶段
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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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资助期完结后、免息贷款款项偿还完毕前,受资助者须每年向基金提交损益表(可按基金格式填写)、每半年提交受资助者主要的银行帐户流水纪录等资料。 |
终止执行或未能完成项目
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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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资助期内,如属下列任一情况,基金可批准受资助者提出终止执行项目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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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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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第25.1点所指的申请不获批准,且受资助者不继续执行有关项目,基金须取消资助批给。 | ||||
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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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属第25.1.1点所指的情况,受资助者须于基金指定的期间内提交总结报告,以便进行结案程序。 | ||||
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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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属第25.1.2点所指的情况,受资助者须自接获申请获批准的通知日起计30日内返还已收取的全部资助款项,否则基金将进行强制征收,并于返还期届满之日起计两年内拒绝其提出的资助申请。 | ||||
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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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期届满,受资助者因不可抗力或经基金确认为不可归责于受资助者的原因而未能完成项目,基金须进行结案程序;如理由不获基金确认,则基金须取消资助批给。 |
资助批给的取消
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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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须取消资助批给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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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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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可取消资助批给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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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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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资助批给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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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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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属第26.1点所指的情况,基金须于受资助者接获取消资助批给的后果通知日起计两年内拒绝其提出的资助申请。 | ||||||||||||||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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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属第26.2点所指的情况,基金可同时科处受资助者自接获取消资助批给的后果通知日起计两年内拒绝其提出的资助申请的处罚。 | ||||||||||||||
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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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返还26.3点所指款项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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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提交报告的后果—失去奖励资格
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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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未按第18.1点所指期限提交总结报告(但获批准延期提交者除外)15日或以上者,即失去奖励资格。 |
书面警告
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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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受资助者违反本章程的规定,尤其第23点规定的受资助者义务,基金可发出书面警告。 |
其他
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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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仅提供用于受资助项目的款项,当中并不参与受资助者任何商业活动或商业决策,无论受资助者在进行与项目是否有关的所有决策、活动、言论等,不代表基金立场。 | |||
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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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资助者须遵守澳门特区、内地或其他国家地区法律。倘因企业作出任何活动或决策而导致违反澳门特区、内地或其他国家地区法律而负上民事、刑事或行政责任,受资助者需自行承担。 | |||
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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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资助者须自行向相关部门(包括澳门特区及外地)申请并取得项目所必须的各类型准照及许可文件。 | |||
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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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参与本计划,即视作已详阅及明白,并同意遵守本规定的所有条款及内容,且无异议。 | |||
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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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计划章程没有提及的事项,将受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的现行法律法规所规范,尤其是第40/2021号行政法规《文化发展基金的组织及运作》、第18/2022号行政法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财政资助制度》、第5/2023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核准的《文化发展基金资助批给规章》及其他有关文化发展基金资助的规定。 | |||
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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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对本计划章程具有最终解释权及决定权。 | |||
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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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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