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项目资助

年份:

社区文创专项资助计划

申请时间: 2020年6月26日至8月25日

  1. 计划简介

    为鼓励以创意设计助力社区,配合澳门作为世界旅游休闲中心和 “创意城市 美食之都”, 协助振兴社区经济,文化产业基金(下简称“基金”)继续实施第三期“社区文创专项资助计划(以文创打造社区美食特色店)”(下简称“本计划”)。

    本计划旨在重点支持文化创意设计团队,与八年或以上,在社区的美食特色店(餐饮或零售美食)跨界融合发展,通过发掘文创元素与文化美食结合的产业发展潜力,促进文创产业持续发展,并提升本澳美食的综合旅游服务竞争力。

  1. 申请日期:2020年6月26日至8月25日 (2个月)

  1. 资助要求

    3.1
    项目执行期:18个月
    3.2
    重点支持本澳文创企业为美食店构建品牌故事,结合文创元素将品牌故事用于品牌形象设计和空间软装改造,具体包括:
    3.2.1
    品牌形象设计(包括商标设计、包装设计、制服设计、商品/菜单名录设计);
    3.2.2
    空间软装改造(包括门面设计、招牌设计、室内形象设计、空间规划:如店内商品陈列及流程规划等);
    3.2.3
    文创相关等元素能提升顾客享用美食体验之服务。
    3.3
    基金将委託专家对获选企业提交的优化方案提供辅导顾问工作。获选企业(文创企业+美食店)必须配合专家顾问的访视工作、积极参与辅导课程,并配合辅导内容提交修改方案,否则,基金有权取消获选企业的资格,并可要求企业退还收取的资助。
    3.4
    获选企业(文创企业+美食店)必须提交结案报告。
    3.5
    项目不得涉及不雅、暴力、色情、淫亵、粗言秽语、影射或侵害他人等不当成分。
  1. 申请对象

    4.1
    必须由文创企业联同美食店共同作出申请:
    4.1.1
    文创企业:一间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设立、且为税务效力已在财政局登记不少于3年(以申请文件截止递交日期计算)、属文化产业范畴的商业企业;
    4.1.2
    美食店:一间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设立、且为税务效力已在财政局登记、营运时间不少于8年(以申请文件截止递交日期计算),在社区营运的美食特色店(餐饮或零售美食)。
    4.2
    倘申请企业(文创企业+美食店)为自然人,其须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倘为法人,则该法人50%以上的资本须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拥有。
    4.3
    美食店只能就基金推出的“社区文创专项资助计划”获得一次资助。
    4.4
    美食店必须为独立商用空间经营(商用空间如属非自置物业,需提供不少于一年有效期的租约)。
    4.5
    申请企业(文创企业+美食店)不能就已获基金或其他实体资助的费用向本计划提出申请。
  1. 资助名额、金额及范围

    5.1
    资助名额最多20个(择优选拔),倘没有足够符合资格的资助对象,基金将调整最终资助名额。
    5.2
    资助方式:项目补贴。
    5.3
    资助金额分为“优化方案的构建及统筹费用”及“实施费用”两部份。
    5.3.1
    优化方案的构建及统筹费用:由文创企业挖掘社区美食店的品牌故事,把文化与创意通过设计融入品牌,通过文创手段将品牌故事用于品牌形象设计和空间软装改造,具体包括:
    5.3.1.1
    品牌形象设计(包括商标设计、包装设计、制服设计、商品/菜单名录设计);
    5.3.1.2
    空间软装改造(包括门面设计、招牌设计、室内形象设计、空间规划:如店内商品陈列及流程规划等);
    5.3.1.3
    文创相关等元素能提升顾客享用美食体验之服务。
     
    该资助款项发放予文创企业,上限为12万澳门元。
    5.3.2
    实施费用:包括5.3.1所述的服务中有关品牌形象设计及空间软装改造的实施费用,该资助款项发放予获选企业(文创企业+美食店),最高为申请表中所指之“实施费用预计支出”总额的70%,上限为28万澳门元(美食店须自行承担余下的30%及超出资助上限之费用)。最终资助金额将以实报实销形式在进行结算程序后由基金计算定出。
  1. 申请文件

    6.1
    申请企业(文创企业+美食店)必须提交从基金网站下载的 “社区文创专项资助计划(以文创打造社区美食特色店)”申请表及以下文件:
    6.1.1
    申请企业(文创企业+美食店)的法定代表身份证文件影印本;
    6.1.2
    申请企业(文创企业+美食店)的营业税申报表影印本-M/1表格,或财政局发出的开业声明书影印本;
    6.1.3
    申请企业(文创企业+美食店)最近期的营业税征税凭单影印本-M/8表格;
    6.1.4
    若美食店所经营或拟经营的商用空间属非自置物业,需提供不少于一年有效期的租约影印本;
    6.1.5
    故事概念、宣传口号/广告标语、商标设计及优化方案(包括空间软装设计方案及美食体验方案)设计图;
    6.1.6
    其他有助申请的文件(如商标註册证明、营业场所名称及标志登记证明、餐厅牌照、饮料及饮食场所牌照等)。
    註:
    1.  所有申请文件(除影印本外)需要企业法定代表(文创企业+美食店)在每页简签确认,并在最后一页全签并盖章作实。
    2.  提交影印本时须出示正本以供核实。
    3.  申请企业(文创企业+美食店)须另外提交相关文件(如企业股东身份证)证明其符合第4.2点所规定的申请条件。
    4.  申请表电子文件请电邮至 cafp@fic.gov.mo(请确保电子文件与纸本文件右上方的编码一致)。
    5.  倘申请文件纸本与电子档内容有差异,以纸本书面文件为准。
     
  1. 补交文件

    7.1
    在申请日期结束前,倘递交的文件或申请表格所载资料未符合规定或不齐全者,经基金通知后,申请企业(文创企业+美食店)应最迟在申请日期结束前更正及补交。到期未补交、补交仍不齐全或仍不符合规定者,基金得不受理其申请。
    7.2
    基金就本计划收取之所有文件,概不退回。
  1. 评审程序

    8.1
    项目评审委员会由本澳及外地各界专业人士组成。
    8.2
    项目评审委员会将按下列的评审准则作出评分:
    8.2.1
    优化方案创新性;
    8.2.2
    文创企业执行团队的技术能力;
    8.2.3
    美食店的特色;
    8.2.4
    优化方案与美食店的契合度;
    8.2.5
    优化方案的可行性;
    8.2.6
    优化方案的成本效益;
    8.2.7
    优化方案对社区的影响力。
    8.3
    项目评审委员会在评审期间可对申请的美食店进行实地考察,对美食店进行查访,而文创企业将获通知安排出席评审会议,介绍申请项目的内容,并回答评审提问。如有需要,项目评审委员会可要求美食店代表也出席答辩。倘未能出席,申请将按已递交的申请文件评分。
  1. 款项发放方式及受资助企业的义务

    9.1
    基金公佈获选名单后,将与获选企业(文创企业+美食店)签订 “社区文创专项资助计划(以文创打造社区美食特色店)协议书”(下简称“协议书”)。签署后,基金将向获选文创企业发放本申请规定第5.3.1点所指的“优化方案的构建及统筹费用”的30%,即3.6万澳门元,作为第一期款项。
    9.2
    基金将委託专家对受资助企业提交的优化方案提供辅导顾问工作。辅导课举行日期由基金订定,首阶段将为受资助文创企业提供不少于3节辅导课。辅导期间,受资助企业(文创企业+美食店)必须配合顾问的访视工作、积极参与辅导课程,并配合辅导内容提交修改方案。
    9.3
    文创企业须于完成首阶段辅导课后向基金提交最终优化方案,有关方案必须由文创企业与美食店作出充分沟通并获美食店同意执行。
    9.4
    若受资助文创企业于首阶段辅导课出席率低于60%,在未具备合理理由、或有关提交之理由不获基金接纳的情况下,将丧失向基金提交最终优化方案资格,并须于基金确认丧失资格日起30天内,向基金退回已收取的第一期资助款项3.6万澳门元。
    9.5
    倘最终优化方案获得通过,基金将向受资助文创企业发放本申请规定第5.3.1点所指的“优化方案的构建及统筹费用”的30%,即3.6万澳门元,以及,向受资助美食店发放“实施费用” 的50%,即14万澳门元,作为第二期款项。
    9.6
    受资助企业(文创企业+美食店)必须自签立协议书后,在18个月内完成实施优化方案的内容,有关内容必须符合经辅导后基金通过的最终优化方案。倘最终优化方案不获通过或于指定限期内未能提交,资助将即时视作终止,余下的资助金额将不获发放。
    9.7
    倘受资助企业(文创企业+美食店)未能按本申请规定第9.6点所述期限完成有关程序,企业须在逾期日起计的15天内向基金以书面方式详述逾期的原因和理由,并申请在预期可完成之日期延长执行,有关申请延长执行按《文化产业基金资助批给规章》第十八条的规定。
    9.8
    自项目完成后的60天内,受资助企业(文创企业+美食店)必须向基金提交结案报告,由下列文件组成:
    9.8.1
    社区文创专项资助计划(以文创打造社区美食特色店)结案报告;
    9.8.2
    银行收款纪录(美食店缴付予文创企业有关超出资助额度之实施费用余款);
    9.8.3
    实施费用支付凭据;
    9.8.4
    美食店之“收货确认”及于签立“收货确认”起计的15天内,为文创企业填写“满意度意见书”。
    9.9
    资助余额将在基金接纳结案报告及完成结算程序后发放。为项目进行结算程序,倘有关实际支付金额的70%少于“实施费用资助额度”,基金将会按本申请规定第5.3点在发放余额进行扣除。
    9.10
    获选受资助企业(文创企业+美食店)必须同意,基金将在签订协议书后,将有关受资助企业(文创企业+美食店)及设计团队的基本资料,以及项目进行前后之比对结果将公示于基金网站及对外之公开文件中,以作施政宣传推广。
    9.11
    受资助企业(文创企业+美食店)必须同意,积极配合基金的监察工作及举办之相关宣传活动,并同意基金于整个项目进程中拥有文字、摄影、拍照与其他形式记录之权利,以及所有相关产出物之永久无偿使用权。
    9.12
    受资助企业(文创企业+美食店)必须配合基金委託第三方拍摄和访问受资助企业(文创企业+美食店)的工作。
    9.13
    在完成项目后,基金将持续跟踪和推广有关项目。受资助企业(文创企业+美食店)必须同意,积极配合基金的工作,并确保有关实施优化方案自基金接纳结案报告后开始计算,维持结案验收时情况,不少于12个月。
    9.14
    受资助企业(文创企业+美食店)向基金提交结案报告后,基金将进行验收。倘发现有关验收结果对比提交申请时出现偏离项目核心的情况,基金得有条件接纳或拒绝接纳其结案报告。
    9.14.1
    倘发生基金有条件接纳结案报告的情况,基金得因应受资助企业(文创企业+美食店)对项目执行的偏离程度,按比例对“资助金额额度”进行扣除。
    9.14.2
    倘发生基金拒绝接纳结案报告的情况,受资助企业(文创企业+美食店)的获资助资格即告取消,企业须在接到基金通知日起计的30天内,退回已接收之资助;如未能于规定期间内返还已获发放资助的欠款,且又未有以书面形式提供充分的理据,将由财政局税务执行处进行强制征收。
    9.15
    受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将作为往后资助申请的主要参考资料。
    9.16
    未经基金同意,受资助企业(文创企业+美食店)不得就申请项目收取其他使用公共款项的资助计划资助。
  1. 企业(文创企业+美食店)的退出及违反规定之处理

    10.1
    倘申请企业(文创企业+美食店)于提交申请后临时申请退出,企业应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申请即时视作终止。
    10.2
    倘获选企业(文创企业+美食店)不签署协议书,基金将视作放弃申请处理。
    10.3
    倘受资助企业(文创企业+美食店)违反本申请规定或协议书之规定,基金得取消其获资助资格;受资助企业须在接到基金通知日起计的30天内退回已接收之资助;如未能于规定期间内返还已获发放资助的欠款,且又未有以书面形式提供充分的理据,将由财政局税务执行处进行强制征收。
    10.4
    在受资助企业(文创企业+美食店)未退回有关金额前,基金不接受企业随后向基金递交的申请。
  1. 其他

    11.1
    申请企业(文创企业+美食店)不得作出虚假声明、提供虚假资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资助款项。
    11.2
    申请企业(文创企业+美食店)不得将资助款项用于非批给决定所指用途。
    11.3
    申请企业(文创企业+美食店)保证申请项目的内容及执行程序均无违反法律规定,亦无侵犯他人的任何权利。
    11.4
    申请企业(文创企业+美食店)须自行向相关部门申请并取得项目所必须的各类型准照及许可文件。
    11.5
    基金仅提供用于申请项目的款项,当中并没有参与申请企业(文创企业+美食店)任何商业活动或商业决策,无论企业在进行与项目是否有关的所有决策、活动、言论立场等,均与基金无关。申请企业(文创企业+美食店)承诺申请项目内容遵守澳门、内地或其他国家地区法律。倘因企业作出任何活动或决策而导致违反澳门、内地或其他国家地区法律而负上民事、刑事或行政责任,企业需自行承担,概与基金无关。
    11.6
    申请企业(文创企业+美食店)所提供的资料绝对保密,基金绝不用作本计划以外的任何用途。
    11.7
    申请企业(文创企业+美食店)参与本计划,即视作已详阅及明白,并同意遵守本规定的所有条款及内容,且无异议。
    11.8
    基金只接受申请企业(文创企业+美食店)于资助期内,就项目产生之支出费用。
    11.9
    就本申请规定没有提及的事项,将受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的现行法律法规所规范,尤其是经第11/2019号行政法规修改第26/2013号行政法规《文化产业基金》、经180/2019号行政长官批示修改第16/2018号行政长官批示《文化产业基金资助批给规章》及其他有关文化产业基金资助的规定。
    11.10
    受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将作为往后资助申请的主要参考资料。
    11.11
    基金对本申请规定具有最终解释权及决定权。
  1. 基本资料

    12.1
    计划名称:“社区文创专项资助计划(以文创打造社区美食特色店)”。
    12.2
    主办机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文化产业基金。
    12.3
    申请对象: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设立、属文化产业范畴的商业企业(不少于3年),联同美食店(不少于8年)共同作出申请。
    12.4
    申请地点:澳门冼星海大马路105号金龙中心14楼A室。
    12.5
    申请方式:以电话2850 1000/电邮info@fic.gov.mo预约提交文件时间,并于预约时间内亲临或透过代办人递交本规定第6.1点所指之全部文件至申请地点。
    12.6
    申请文件须于上述截止日期前的预约时间内递交至申请地点,逾期概不受理。
    12.7
    申请时须出示所有提交申请文件的正本以供核实。
    12.8
    倘申请文件纸本与电子档内容有差异,以纸本书面文件为准。
    12.9
    基金就本计划收取之所有文件,概不退回。
    12.10
    查询方式: 电话:2850 1000/传真:2850 1010/电子邮件:info@fic.gov.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