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项目资助

文创企业成长发展专项资助计划

申请时间: 2019年8月1日至10月31日

  1. 计划简介 为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鼓励本澳的文创企业向商业运作转型及向规模化发展,文化产业基金(下简称「基金」)推出《文创企业成长发展专项资助计划》,以降低澳门文创企业的营运成本,协助其成长发展,促进本澳文化产业的多元发展。

  1. 资助要求

    2.1
    项目执行期:12个月。
    2.2
    基金将资助本澳文创企业开展有助其成长发展的项目,主要针对扩大生产及制作规模、提高技术水平、加大品牌知名度等,申请企业可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向,具体方向如下:
    2.2.1
    生产及制作:通过加大生产数量或提高服务能力,达到规模效益,降低营运成本,如打版、批量生产、演出制作等。
    2.2.2
    新增营运设备:根据业务发展的需求,通过购买或租用新型设备,提高文创企业的技术水平,并提高产品及服务的质量。
    2.2.3
    宣传及推广活动:通过多元的推广渠道如利用广告媒体、参加展销会、举办路演活动、与知名品牌联乘、建立网站及编制产品目录等方式,向外推广企业的产品及服务,增加企业的知名度。
    2.2.4
    知识产权登记:在本澳或者外地进行知识产权登记,保障企业的长远发展。
    2.3
    申请企业需提交现有产品及服务的介绍,过往的营运情况及收入支出数据,以及介绍如何通过项目促进企业的成长发展。
  1. 申请对象及资格

    3.1
    申请企业须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设立、且属文化产业范畴:
    3.1.1
    如商业企业主为自然人,其须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
    3.1.2
    如商业企业主为法人,则该法人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资本须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拥有。
    3.2
    申请企业僱用的员工总数不超过5人(不包括散工或兼职员工)。
    3.3
    倘申请企业过往曾接受基金的项目补贴资助金额(不包括专项资助计划)累计超过澳门币20万元,不能申请本专项资助计划。
  1. 基本资料

    4.1
    计划名称:《文创企业成长发展专项资助计划》。
    4.2
    主办机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文化产业基金。
    4.3
    申请对象: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设立、属文化产业范畴的商业企业。
    4.4
    申请地点:澳门冼星海大马路105号金龙中心14楼A室。
    4.5
    申请方式:以电话2850 1000/电邮 info@fic.gov.mo 预约提交文件时间,并于预约时间内亲临或透过代办人递交本规定第6.1点所指之全部文件至申请地点。
    4.6
    申请日期: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
    4.7
    申请文件须于上述截止日期前的预约时间内递交至申请地点,逾期概不受理。
    4.8
    申请时须出示所有提交申请文件的正本以供核实。
    4.9
    倘申请文件纸本与电子档内容有差异,以纸本书面文件为准。
    4.10
    本基金就本计划收取之所有文件,概不退回。
    4.11
    查询方式:电话:2850 1000/传真:2850 1010/电子邮件:info@fic.gov.mo
  1. 资助名额、金额及范围

    5.1
    资助名额:最多50个(择优选拔)。
    5.2
    资助方式:项目补贴方式。
    5.3
    资助额度:最高为经评估后下列总支出的50%,上限为澳门币20万元,将以实报实销的形式支付与项目直接相关的下列费用:
    5.3.1
    生产材料及制作费用:与企业的产品或服务相关的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费用,以及相关的制作费用。
    5.3.2
    设备费用:购买或租用设备所产生的费用,以及相关的维护费用。
    5.3.3
    推广及宣传费用:为了推销产品或服务所产生的费用,如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的广告费,参展/路演的费用(场租及搭建)、与知名品牌联乘的授权费用、网站平台或手机程式的制作费用、宣传材料的制作费用等。
    5.3.4
    专利/商标註册费用:为申请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登记所产生的费用。
    5.3.5
    物流费用(不包括税项):为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而产生的物流费用,但不包括一切的相关税项。
    5.4
    申请企业需自行支付人事费用、恆常性租金、杂费、差旅费以及上款没有提及的其他开支。
    5.5
    已获基金或其他实体资助的费用不能在本计划获得资助。
  1. 申请文件

    6.1
    申请企业必须提交从基金网站下载的“《文创企业成长发展专项资助计划》申请表”及以下文件:
    6.1.1
    申请企业法定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6.1.2
    营业税申报表(M/1表格)影印本或财政局发出的开业声明书。
    6.1.3
    申请企业最近期的营业税征税凭单影印本-M/8表格。
    6.1.4
    向社会保障基金供款的证明文件影印本,但不具有供款义务者除外。
    6.1.5
    申请资助项目的详细计划书,其载有相关规划及时间表,以及相关财务预算,并包括以下内容:
    6.1.5.1
    申请企业须提交现有产品及服务的介绍、价格或收费标准,如产品目录,服务列表等。
    6.1.5.2
    申请企业过往的营运情况及收入支出数据。
    6.1.5.3
    介绍如何通过项目扩大生产规模、提高技术水平、加大品牌知名度,最终促进企业的成长。
    6.1.5.4
    申请企业的短中长期发展目标。
    6.1.5.5
    A.项目如包括生产及制作,须提供预计购买的材料清单及合作的生产商资料;
    B.项目如包括新增营运设备,须提供购买或租用的设备详情;
    C.项目如包括宣传及推广活动,须提供预计使用的广告媒介及频率、参加的展销会介绍及参加形式,路演活动的介绍及安排,品牌联乘的方式及内容,网站/产品目录的内容等;
    D.项目如包括知识产权登记,须提供登记的地点及类别。
    6.1.5.6
    财务预算包括预算收入、预算支出的组成部份、细项的计算方式、依据假设及相关详细说明,以及企业预计的自投资金。
    6.1.6
    申请企业在文化产业领域的经验及项目执行团队主要成员的履历。
    6.1.7
    其他有助申请的文件,如合作同意书、预计支出的报价单等。

    註:

    • 所有申请文件(除影印本外)需要企业法定代表在每页简签,并在最后一页全签并盖章。
    • 提交影印本时须出示正本以供核实。
    • 倘申请文件纸本与电子档内容有差异,以纸本书面文件为准。
    • 申请表、计划书及财务预算电子文件请电邮至 cafp@fic.gov.mo(请确保电子文件与纸本文件一致,申请表右上方的编码一致)。
    • 申请企业须另外提交相关文件(如企业股东身份证)证明其符合第3.1点所规定的申请条件。
    6.2
    在申请日期结束前,倘递交的文件或申请表格所载资料未符合规定或不齐全者,经基金通知后,申请企业应最迟在申请日期结束前更正及补交。到期未补交、补交仍不齐全或仍不符合规定者,基金得不受理其申请。
    6.3
    本基金就本计划收取之所有文件,概不退回。
  1. 评审程序

    7.1
    项目评审委员会由本地及外地各界专业人士组成。
    7.2
    基金可因应申请项目的内容要求申请企业出席评审答辩,介绍申请项目的内容,并回答评审提问。
    7.3
    项目评审委员会将按下列的评审准则作出评分:
    7.3.1
    项目对企业成长发展的促进作用。
    7.3.2
    项目目标的合理性与实现的可能性。
    7.3.3
    项目预算的合理性。
    7.3.4
    申请企业的管理水平及项目执行团队的技术能力,过往营运情况。
  1. 提交报告及款项发放方式

    8.1
    基金公佈获选名单后,将与获选企业签订“《文创企业成长发展专项资助计划》协议书”(下简称“协议书”)。
    8.2
    签订协议书后,基金将向受资助企业发放资助额度的50%作为首期资助款项。
    8.3
    受资助企业必须自项目完成后的1个月内,以连续日数方式进行计算,向基金提交总结报告以申请开展结算程序(资助余额将在基金接纳企业提交的总结报告及核对确认支出单据后,按实报实销发放最后一期资助款项)。
  1. 受资助企业的义务

    9.1
    受资助企业必须遵守:
    9.1.1
    受资助企业必须自签立协议书后翌月起计的12个月内,以连续日数方式进行计算,完成申请内陈述的项目。
    9.1.2
    受资助企业必须按时提交报告。
    9.1.3
    受资助企业必须同意,将积极配合执行申请项目之进程,基金将监察执行项目的过程。
    9.1.4
    受资助企业必须同意,将积极配合基金就项目的监察工作及举办之相关宣传活动,并同意基金于整个项目进程中拥有文字、摄影、拍照与其他形式记录之权利,以及所有相关产出物之永久无偿使用权。
    9.1.5
    受资助企业必须同意,签订协议书后有关申请项目的基本资料及成果将公示于基金网站及对外之公开文件中,以作施政宣传推广。
    9.2
    基金为项目进行结算程序后,倘核准的支出多于有关费用实际支付金额,基金将会按本申请规定在发放余额进行扣除。
    9.3
    倘受资助企业未能按本申请规定第9.1.1点所述期限完成有关程序,企业须在逾期日起计的15天内向基金以书面方式详述逾期的原因和理由。
    9.4
    倘发生本申请规定9.3点并在限期前未具备合理理由者,或有关提交之理由不获基金接纳,基金得取消其获资助资格,受资助企业须在接到基金通知日起计的30天内退回已接收之资助。
    9.5
    受资助企业向基金提交总结报告后,倘基金发现有关结果对比提交申请时出现偏离项目核心的情况,基金得有条件接纳或拒绝接纳其报告:
    9.5.1
    倘发生基金有条件接纳总结报告的情况,基金得因应受资助企业对项目执行的偏离程度,按比例对“资助额度”进行扣除。
    9.5.2
    倘发生基金拒绝接纳总结报告的情况,受资助企业的获资助资格即告取消;企业须在接到基金通知日起计的30天内退回已接收之资助;如未能于规定期间内返还已获发放资助的欠款,且又未有以书面形式提供充分的理据,将由财政局税务执行处进行强制征收。
    9.6
    受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将作为往后资助申请的主要参考资料。
    9.7
    受资助企业未经基金同意不得就申请项目收取其他机构或个人以任何形式给予的款项。
  1. 企业的退出、以及违反规定之处理

    10.1
    倘申请企业于提交申请后临时申请退出,企业应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申请即时视作终止。
    10.2
    倘获选企业不签署协议书,基金将视作放弃申请处理。
    10.3
    倘受资助企业违反本申请规定或协议书之规定,基金得取消其获资助资格;受资助企业须在接到基金通知日起计的30天内退回已接收之资助;如未能于规定期间内返还已获发放资助的欠款,且又未有以书面形式提供充分的理据,将由财政局税务执行处进行强制征收;
    10.4
    在受资助企业未退回有关金额前,基金可不再接受企业随后向基金递交的申请。
  1. 其他

    11.1
    申请企业不得作出虚假声明、提供虚假资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资助款项。
    11.2
    申请企业不得将资助款项用于非批给决定所指用途。
    11.3
    申请企业保证申请项目的内容及执行程序均无违反法律规定,亦无侵犯他人的任何权利。
    11.4
    申请企业须自行向相关部门(包括澳门及澳门以外地区)申请并取得项目所必须的各类型准照及许可文件。
    11.5
    基金仅提供用于申请项目的款项,当中并没有参与申请企业任何商业活动或商业决策,无论企业在进行与项目是否有关的所有决策、活动、言论立场等,均与基金无关。倘因企业作出任何活动或决策而导致违反澳门、内地或其他国家地区法律而负上民事、刑事或行政责任,企业需自行承担,概与基金无关。
    11.6
    申请企业所提供的资料绝对保密,基金绝不用作本计划以外的任何用途。
    11.7
    申请企业参与本计划,即视作已详阅及明白,并同意遵守本规定的所有条款及内容,且无异议。
    11.8
    基金只接受申请企业于资助期内,就项目产生之支出费用。
    11.9
    就本申请规定没有提及的事项,将受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的现行法律法规所规范,尤其是经第11/2019号行政法规修改第26/2013号行政法规《文化产业基金》、第16/2018号行政长官批示《文化产业基金资助批给规章》及其他有关文化产业基金资助的规定。
    11.10
    基金对本申请规定具有最终解释权及决定权。